人力资源管理师HR知识:国企高管薪酬如何设计(总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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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师H R知识:国企高管薪酬如何设计(总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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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国资委开始以出资人角色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考核,第一个三年任期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导向,第二个三年任期以建立全面预算管理和实施战略规划为导向。2008年,国资委在央企试行经济增加值考核,93家央企自愿参加。2010年起,国资委在央企全面推行经济增加值考核,以利润和价值并重为导向。

在这个过程中,国有企业高管薪酬,尤其是央企负责人薪酬长期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且对央企高管薪酬水平的批评不时见诸报端。2009年9月,人保部等六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央企高管薪酬设计的五原则。2010年1月,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经修订的《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进一步将国企高管薪酬问题推向舆论焦点。

国企高管薪酬到底如何设计?

管理成本高昂

目前,央企高管薪酬设计有五项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二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三是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兼顾;四是坚持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五是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

2008年,国资委对冶金、电力、石油石化和航空等4个行业的工资总额进行预算管理,超工资预算时需经国资委审定。在企业内部薪酬分配上则明确:中高层薪资增长要低于净利润增长;总部员工工资增长应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企业职工工资可略高于企业效益增长等。

这些薪酬设计原则理论上无疑符合中国目前实际发展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却难以做到有效结合。例如,理论上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但实际中存在政府监管强于市场调节,政府和国资委在国企高管薪酬管理中缺乏薪酬总水平的增长机制,往往存在多年不变的现象;理论上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但实际中却存在约束强于激励的现象;理论上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但实践中短期激励解决得较好,长期激励长期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同样地,国企高管保险、职务消费等问题也难以得到规范和解决。总之,目前中国国企高管薪酬管理的基本面不是激励,而是监管,似乎管住国企高管的薪酬总水平就解决了关键问题,但国企高管被管住的仅仅是显性薪酬水平,国企高管则转向提高其隐性薪酬水平上,如职务消费、时间自由度、资产和规模扩张上带给个人的尊重欲望的满足等等,由此导致管理成本高昂,以及企业投资效益和高管个人时间效率上的损失。但是,这方面企业的高昂损失往往被忽视了。

4项定价原则

实际上,国企高管薪酬设计和优化,可以采取4项定价原则,即以激励为目标,以市场为基础,以平衡为约束,以组织为手段。

国企高管薪酬设计应以激励为目标,以奖励为主,惩罚和监管约束是刺激其努力工作的底线,而不是目标和手段,因为对国企高管经营损失的惩罚远远抵不上他给国企利益造成的损失。

国企薪酬水平以市场水平为参考系,既考虑全国同行、同规模、同岗位的市场薪酬分位值,也考虑企业所在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当地人均收入、当地基尼系数等市场分位值。以综合平衡为约束条件,包括各企业类别、规模、行业之间的平衡,企业之间的层级平衡,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平衡,经济效益、企业发展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平衡,企业负责人个人利益与企业利益之间的平衡,个人收益与贡献之间的平衡,不同地区与全国发达地区之间的平衡,等等。

以组织为手段意味着国企负责人的人力资本定价由其委托人决定,即董事长的薪酬由董事会决定。由于国资委在国企董事会中作为关键出资人或惟一出资人,因此,董事长的薪酬实质上由国资委决定,而非其他部门。

在国企高管人力资本总水平定价4原则基础上,国企高管固定薪酬与浮动薪酬之间的结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4:6、3:7或5:5等比例安排,没有所谓正确的统一标准。在实践中,将国企高管固定薪酬定价的关键影响因素概括为:市场分位值、本地生活1人工作可供养7人、地区生活水平差异、企业经营效益或规模行业排名、国资委全国绩效值比较等。将国企高管浮动薪酬定价的主要原则概括为:先贡献后兑现、个人收益与国有资产收益激励相容、短期收益与中长期收益互补,以及定性与定量考核结果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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