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社保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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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
甲方: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乙方: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口性质:最高学历:出生日期:年月日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本人电话:紧急情况联系人:电话:
户口所在地省(市) 区(县) 道(乡
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
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1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根据公司工作需要安排。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加班的(不包括在合理工作时间内可以完成的,但由于个人原因不能完成的工作)。如日工作时间延长超过三小时,可根据延长时间长短,在次日延迟上班时间或进行调休。
第四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五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六条对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未成年工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女职工提供劳动保护。
第七条甲方有义务在公司内部对乙方进行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双方确定乙方实行以下第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工资制。乙方月工资为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2、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3、若因乙方不胜任该工作,甲方可调整乙方的岗位并按调整后的岗位确定乙方的薪资待遇;如乙方不同意调整岗位及调整后的薪资待遇,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人民币)于每月日支付乙方工资(遇有节假日的,为此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支付乙方基本工资。
第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司规定为乙方缴纳统筹。乙方须在入职时向甲方交齐相关办理社会保险的资料,若因乙方未交或未按时交齐办理社保的资料而造成延迟或不能缴纳社会保险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并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应当公示,或者告知乙方,乙方应严格遵守。乙方不继续在甲方工作,在办理工作交接和离职手续时,应归还工作期间占用单位的财物和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乙方转正成为正式员工后,应将本人所持有的建造师、职称证等行业任职资格证书注册和放置在甲方,甲方根据市场行情给予合理补贴。如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可另行协商。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十五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十六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七条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乙方应当将正在负责的工作事项以
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财物与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办理交接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赔偿。
第十八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l、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因故不能继续从事本合同约定工作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二十一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