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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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

一、栏杆设置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1)室内楼梯

(第6.7.7条)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第6.7.9条)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0.11m;

2)临空栏杆

(第6.6.3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见图3)

图3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见图4)

图4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5.6.2条)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5.6.3条)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第5.8.1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第6.1.1条)楼梯间、电梯厅等公共部位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

(第6.3.2条)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第6.3.5条)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第6.5.1条)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3、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

(第9.4.1条)设计

1. 栏杆抗水平荷载:住宅建筑不应小于0.5kN/m(新规范改为1.0kN/m)人流集中的场所不应小于1.0kN/m.;

2. 栏杆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候性和耐久性的材料,阳台、外走道和屋面等遭受日晒雨淋的地方,不得选用木材和易老化的复合塑料等。金属材料型材壁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锈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1.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1.2mm;

(2)型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2.0mm;

(3)铝合金: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0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2.0mm;

3. 栏杆高度及立杆间距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

5. 砌体栏杆压顶应设现浇钢筋砼压梁,并与主体结构和小立柱可靠连接。压顶梁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不宜小于砌体厚度,纵向钢筋不宜小于4∮10。

(第9.5.1条)玻璃栏杆

1. 设计

1)住宅工程和人流集中的场所严禁设计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

2)不承受水平荷载的临空栏杆玻璃,应具有一定的抗冲性能,必须选用钢化玻璃或者钢化夹胶玻璃,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临空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胶玻璃。室内非临空的栏杆玻璃,可选用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胶玻璃。

二、窗台高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6.1.1条)楼梯间、电梯厅等公共部分有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三.玻璃与防护

1、《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 幕墙(全玻幕除外);

(4)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5)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6)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7)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8)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9)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10)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11) 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第五条)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即3C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2、《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第7.2.1条)活动门玻璃和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第7.2.2条)室内隔断应采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

(第7.2.3条)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第7.2.4条)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淋浴隔断、浴缸隔断的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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