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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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幕墙栏杆规范

玻璃幕墙栏杆规范

玻璃幕墙栏杆规范篇一:幕墙玻璃栏杆规范汇总一、关于玻璃幕墙外边防护栏杆的高度问题:涉及到的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可踏面宽应大于等于220,高度低于或等于450)《建筑幕墙》GBT21086-2007这个国标准根本就没有安全性的描述。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4.4.5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要做防撞栏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建筑》4.9.2 幕墙的设计要求4.当楼面向外缘无实体窗下墙时,应设置防撞栏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有关栏杆玻璃的一些规范解读一、JGJ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 l—l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 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关于阳台栏杆必须使用钢化玻璃的国家规

关于阳台栏杆必须使用钢化玻璃的国家规

关于阳台栏杆必须使用钢化玻璃的国家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三年十二月四日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最新幕墙玻璃栏杆规范汇总

最新幕墙玻璃栏杆规范汇总

一、关于玻璃幕墙外边防护栏杆的高度问题:涉及到的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可不受此限制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可踏面宽应大于等于220,高度低于或等于450)《建筑幕墙》GBT21086-2007这个国标准根本就没有安全性的描述。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4.4.5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要做防撞栏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建筑》 4.9.2 幕墙的设计要求4.当楼面向外缘无实体窗下墙时,应设置防撞栏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有关栏杆玻璃的一些规范解读一、JGJ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 l—l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在阳台栏杆装好,但栏杆玻璃未安装之前,该时段的玻璃洞口的安全文明防护措施

在阳台栏杆装好,但栏杆玻璃未安装之前,该时段的玻璃洞口的安全文明防护措施

在阳台栏杆装好,但栏杆玻璃未安装之前,该时段的玻璃
洞口的安全文明防护措施
在阳台栏杆装好但玻璃未安装之前的防护措施主要考虑以下几点:
1. 设置警示标识:在阳台周围明显位置放置警示标识,提醒周边人员该处有潜在危险,防止人或物意外跌落。

2. 临时栏杆:考虑加装临时栏杆,使用坚固的木板或钢管架设在玻璃洞口两侧,以阻挡人员和物品不慎掉落。

3. 安全网:在阳台玻璃洞口周边安装安全网,确保能够拦住任何飞溅的物品或人员。

4. 安全带:如果需要进入阳台区域,工作人员必须配备安全带,并确保安全带固定在稳定的锚点上。

5. 加强监管:安排专人巡查,确保没有非工作人员进入阳台区域,特别是儿童。

6. 材料存储:确保施工材料和工具等物件妥善存放,避免其成为高空坠落的隐患。

7. 施工清洁:保持阳台施工区域的整洁,避免因杂物乱放导致人员误碰而发生意外。

8. 技术防护:考虑在玻璃洞口周围安装临时支撑结构或使用防护网罩,以防止玻璃破裂或被风吹落。

9. 夜间警示灯:如果施工需要在夜间进行,建议在阳台周边安装警示灯,提高可见度并警示周边行人或车辆保障安全。

10. 培训与教育:对所有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指导,确保他们了解并遵循所有的安全规程。

综上所述,这一时段的安全防护需要全面考虑,不仅要保护人员安全,还要防止物品掉落对行人或车辆造成伤害。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楼梯、栏杆及玻璃的规定

楼梯、栏杆及玻璃的规定

关于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常见问题的规范解读近期,我站在对开发区内的民用建筑监督过程中,有关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几方面问题频繁出现。

典型案例包括:同丰路某住宅小区,设计层高2.80m,竣工验收实际测量部分单元层高仅2.75m;太湖路某多层住宅,单元楼梯底层平台梁下过道净高实测值1.85m,小于规范要求的2.0m最低值;柏庐路某18层写字楼,上人屋面栏杆高度实测值0.90m,小于规范要求的1.10m最低值;珠江路某高层商住楼,阳台栏杆高度从可踏面处计算不满足设计1.10m要求,且阳台栏杆设计为可攀爬型;此外,部分工程外门窗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节能型中空玻璃,不按规范及设计要求选用安全玻璃。

凡此种种,不一枚举。

通过对上述存在问题的工程进行调查分析,发现问题产生有多方面因素。

部分工程是不按图施工;部分工程是设计图纸存在问题;部分则是由于现行规范已做局部修订,而设计及施工单位仍按原规范内容执行,进而产生问题;少部分工程则完全由于施工人员缺乏对规范的基本了解,凭感觉做所致。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由于现行规范种类繁杂,而且对于同一内容彼此规定也存在差异,工程技术人员普遍反映难以全面掌握。

针对上述事实,笔者对涉及常见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规定的现行规范进行了初步整理,以方便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掌握使用。

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栏杆玻璃规范

栏杆玻璃规范

栏杆玻璃规范栏杆玻璃规范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玻璃的选材、玻璃的安装、玻璃的保养与维护。

一、玻璃的选材1. 材质选择:玻璃的选材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范的要求,一般应选用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并具备较高的强度和耐久性。

2. 厚度选择:玻璃的厚度要根据栏杆的高度和使用环境来确定,以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

一般情况下,栏杆玻璃的厚度应大于8毫米。

3. 玻璃的透明度:栏杆玻璃应具有一定的透明度,以便使用者能够清晰地看到外界的情况。

同时,透明度过高的玻璃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隐私问题,因此在选材时需要进行合理的考虑。

二、玻璃的安装1. 安装固定:栏杆玻璃应牢固地安装在栏杆的扶手上,确保其在使用过程中不会松动或摇晃。

2. 安全防护:栏杆玻璃的边缘应进行安全处理,避免出现尖锐或锋利的边角,以防造成意外伤害。

3. 玻璃的连接:对于较长的栏杆玻璃,需要进行连接处理,确保玻璃之间的接缝牢固可靠。

三、玻璃的保养与维护1. 定期清洁:栏杆玻璃应定期清洁,避免灰尘和污垢的积累对玻璃的透明度和美观性产生负面影响。

清洁时可使用中性清洁剂和软布进行擦拭。

2. 防止划伤:栏杆玻璃应避免与尖锐物体或硬物直接接触,以免划伤玻璃表面。

同时,在日常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避免使用力过大的方式推拉栏杆玻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伤。

3. 检查与维修:定期对栏杆玻璃进行检查,发现玻璃表面的破损或裂纹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同时,还需对连接件和固定点进行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

在栏杆玻璃的规范中,以上几个方面是比较重要的,可以保证栏杆玻璃的强度和安全性,同时也可以延长其使用寿命。

在实际使用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规范和操作,以确保栏杆玻璃的安全使用。

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

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

三.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一、栏杆设置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1)室内楼梯(第条)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时,其高度不应小于;(第条)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2)临空栏杆(第6.6.3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且高度低于或等于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见图3)图3(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

(见图4)图4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条)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条)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

(第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时,应有防护措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

(第条)楼梯间、电梯厅等公共部位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时,应有防护措施。

(第条)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栏杆防护与玻璃的规定

栏杆防护与玻璃的规定

三.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一、栏杆设置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1)室内楼梯。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时,其高度不应小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2)临空栏杆(第6.6.3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且高度低于或等于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见图3)图3(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

(见图4)图4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条)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条)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

(第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时,应有防护措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

(第条)楼梯间、电梯厅等公共部位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时,应有防护措施。

(第条)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

3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

3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

三.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一、栏杆设置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1)室内楼梯(第6.7.7条)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第6.7.9条)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0.11m;2)临空栏杆(第6.6.3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见图3)图3(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见图4)图4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6.2条)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5.6.3条)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第5.8.1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

楼梯、栏杆及玻璃的规定

楼梯、栏杆及玻璃的规定

关于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常见问题的规范解读近期,我站在对开发区内的民用建筑监督过程中,有关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几方面问题频繁岀现。

典型案例包括:同丰路某住宅小区,设计层高2.80m,竣工验收实际测量部分单元层高仅 2.75m;太湖路某多层住宅,单元楼梯底层平台梁下过道净高实测值1.85m,小于规范要求的2.0m最低值;柏庐路某18层写字楼,上人屋面栏杆高度实测值0.90m,小于规范要求的1.10m最低值;珠江路某高层商住楼,阳台栏杆高度从可踏面处计算不满足设计 1.10m要求,且阳台栏杆设计为可攀爬型;此外,部分工程外门窗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节能型中空玻璃,不按规范及设计要求选用安全玻璃。

凡此种种,不一枚举。

通过对上述存在问题的工程进行调查分析,发现问题产生有多方面因素。

部分工程是不按图施工;部分工程是设计图纸存在问题;部分则是由于现行规范已做局部修订,而设计及施工单位仍按原规范内容执行,进而产生问题;少部分工程则完全由于施工人员缺乏对规范的基本了解,凭感觉做所致。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由于现行规范种类繁杂,而且对于同一内容彼此规定也存在差异,工程技术人员普遍反映难以全面掌握。

针对上述事实,笔者对涉及常见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规定的现行规范进行了初步整理,以方便一线工程技术人员掌握使用。

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 6.2.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 2m (第6.2.3 条)。

民用建筑栏杆、玻璃的规范性条文

民用建筑栏杆、玻璃的规范性条文

民用建筑中层高、楼梯、栏杆以及门窗玻璃等方面的常用规范条文一、关于层高问题层高指建筑物各层之间以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计算的垂直距离,屋顶层由该层楼面面层(完成层)至平屋面的结构面层或至坡顶的结构面层与外墙外皮延长线的交点计算的垂直距离。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室内净高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或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当楼盖、屋盖的下悬构件或管道底面影响有效使用空间者,应按楼地面完成面至下悬构件下缘或管道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计算(第6.2.2条);建筑物用房的室内净高应符合专用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地下室、局部夹层、走道等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最低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 m(第6.2.3条)。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0m(第3.6.1条);住宅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第3.6.2条);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住宅卧室、起居室(厅)时,其1/2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第3.6.3条);住宅的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6.4条);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地面净距不应低于1.90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第3.6.5条)。

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和寝室净高不应低于2.8m,特殊形状的顶棚、最低处距地面净高不应低于2.20m(第3.1.5条)。

4、《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②设双层床的学生宿舍,其净高不应低于3.00m。

二、关于楼梯的问题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梯段改变方向时,扶手转向端处的平台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宽度,并不得小于1.20m,当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应适量加宽(第6.7.3条);(见图1)图1每个梯段的踏步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第6.7.4条);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净高不宜小于2.20m。

幕墙玻璃栏杆要求规范汇总情况

幕墙玻璃栏杆要求规范汇总情况

一、关于玻璃幕墙外边防护栏杆的高度问题:涉及到的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可不受此限制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可踏面宽应大于等于220,高度低于或等于450)《建筑幕墙》GBT21086-2007这个国标准根本就没有安全性的描述。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4.4.5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要做防撞栏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建筑》 4.9.2 幕墙的设计要求4.当楼面向外缘无实体窗下墙时,应设置防撞栏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有关栏杆玻璃的一些规范解读一、JGJ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 l—l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玻璃幕墙栏杆规范

玻璃幕墙栏杆规范

玻璃幕墙栏杆规范篇一:幕墙玻璃栏杆规范汇总一、关于玻璃幕墙外边防护栏杆的高度问题:涉及到的规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3.9.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6.10.3 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

注: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可踏面宽应大于等于220,高度低于或等于450)《建筑幕墙》GBT21086-2007这个国标准根本就没有安全性的描述。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2003:4.4.5当与玻璃幕墙相邻的楼面外缘无实体墙时,应设置防撞设施。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大于5m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也就是说这种情况下要做防撞栏杆)《全国民用建筑工程技术措施-建筑》4.9.2 幕墙的设计要求4.当楼面向外缘无实体窗下墙时,应设置防撞栏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6.6.3 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2 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有关栏杆玻璃的一些规范解读一、JGJ113《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7.2.5 室内栏板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 l—l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 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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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栏杆、防护与玻璃的有关规定
一、栏杆设置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1)室内楼梯
(第6.7.7条)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

靠楼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
(第6.7.9条)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0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攀滑的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栏杆净距不应大于0.11m;
2)临空栏杆
(第6.6.3条)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2)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
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见图3)
图3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5)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

(见图4)
图4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5.6.2条)阳台栏杆设计应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第5.6.3条)住宅的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的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的不应低于1.10m。

(第5.8.1条)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

(注)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第6.1.1条)楼梯间、电梯厅等公共部位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措施。

(第6.3.2条)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

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

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第6.3.5条)楼梯井净宽大于0.11m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爬的措施;
(第6.5.1条)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净高,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不应低于1.05m,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

3、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
(第9.4.1条)设计
1. 栏杆抗水平荷载:住宅建筑不应小于0.5kN/m(新规范改为1.0kN/m)人流集中的场所不应小于1.0kN/m.;
2. 栏杆材料应选择具有良好耐候性和耐久性的材料,阳台、外走道和屋面等遭受日晒雨淋的地方,不得选用木材和易老化的复合塑料等。

金属材料型材壁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不锈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1.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1.2mm;
(2)型钢: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5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2.0mm;
(3)铝合金:主要受力杆件壁厚不应小于3.0mm,一般杆件不宜小于2.0mm;
3. 栏杆高度及立杆间距必须符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的规定。

5. 砌体栏杆压顶应设现浇钢筋砼压梁,并与主体结构和小立柱可靠连接。

压顶梁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不宜小于砌体厚度,纵向钢筋不宜小于4∮10。

(第9.5.1条)玻璃栏杆
1. 设计
1)住宅工程和人流集中的场所严禁设计承受水平荷载的玻璃栏杆。

2)不承受水平荷载的临空栏杆玻璃,应具有一定的抗冲性能,必须选用钢化玻璃或者钢化夹胶玻璃,其厚度不应小于12mm;当临空高度为5m及以上时,应使用钢化夹胶玻璃。

室内非临空的栏杆玻璃,可选用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胶玻璃。

二、窗台高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注)1. 住宅窗台低于0.9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 低窗台、凸窗等下部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6.1.1条)楼梯间、电梯厅等公共部分有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 时,应有防护设施。

(注) 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

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达到0.90m。

三.玻璃与防护
1、《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1)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2) 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 幕墙(全玻幕除外);
(4) 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5) 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6)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7)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
(8)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9)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10)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11) 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第五条)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即3C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2、《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
(第7.2.1条)活动门玻璃和固定门玻璃和落地窗玻璃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

(第7.2.2条)室内隔断应采用安全玻璃,且最大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

(第7.2.3条)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和运动场所中装配的室内隔断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0mm的钢化玻璃。

(第7.2.4条)浴室用玻璃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淋浴隔断、浴缸隔断的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规定的安全玻璃。

2. 浴室内无框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

1. 不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5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6.38mm的夹层玻璃。

2. 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应使用符合本规程表7.1.1-1的规定,且公称厚度不小于12mm的钢化玻璃或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的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3m或3m
以上、5m或5m以下时,应使用公称厚度不小于16.76mm钢化夹层玻璃。

当栏板玻璃最低点离一侧楼地面高度在5m以上时,不得使用承受水平荷载的栏板玻璃。

(7.3.1条)安装在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部位的建筑玻璃,应采取保护措施。

(7.3.2条)根据易发生碰撞的建筑玻璃所处的具体部位,可采取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设置防护栏等防碰撞措施。

碰撞后可能发生高处人体或玻璃坠落的,应采用可靠护栏。

(8.2.2条)屋面玻璃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当屋面下班最高点离地面的高度大于3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

用于屋面的夹层玻璃,其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9.1.2条)地板玻璃必须使用夹层玻璃,点支承地板玻璃必须使用钢化夹层玻璃。

钢化玻璃应进行均质处理。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第6.10.4条)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全玻璃门应选用安全玻璃或采取防护措施,并应设防撞提示标志;
4、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2005
(第9.5.2条)屋面玻璃和地面玻璃
1. 设计
3)必须采用安全玻璃,但最高点离地面大于5m时,必须采用夹胶玻璃;
4)地面玻璃必须采用钢化夹胶玻璃;
5)地面和屋面夹胶玻璃的夹胶片厚度不应小于0.76mm。

(第9.5.3条)玻璃板隔断和门窗玻璃
1. 设计
2)必须使用安全玻璃的门窗:
(1)无框玻璃门,且厚度不小于10mm;
(2)有框门玻璃面积大于0.5m2;
(3)单块玻璃大于1.5 m2;
(4)沿街单块玻璃大于1.0 m2;
(5)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6)玻璃底边离最终装饰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3)室内玻璃板隔断应采用安全玻璃,无框玻璃厚度不应小于10mm。

4)落地窗、门和玻璃隔断等易于受到人体或物体碰撞的玻璃,应在视线高度设醒目标志或护栏,碰撞后可能发生人体或玻璃坠落的部位,必须设置可靠的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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