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内资金借贷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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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内资金借贷如何进行财税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问:我集团公司为了统一资金调配,成立了内部资金结算中心。各子公 司的资金通过资金系统自动上划下拨,多余资金统一归集到集团结算中 心管理。 现在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 A 多余资金 1 亿元,集团通过资金系统上划 到集团公司结算中心户。同时集团公司将这 1 亿元的资金按高于银行同 期贷款利率借贷给 B 公司,同时集团公司按此利率给 A 公司计息。请 问: (1)集团公司收取 B 公司的资金借款利息是否需要计提营业税金及附 加? (2)集团公司支付给 A 公司的利息,A 公司是直接计入“财务费用— —利息收入”科目,还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并计提营业税金及利 息? 答:问题所述集团结算中心账户,为集团公司银行账户。子公司 A 存 到集团结算中心后,该项资金属于集团公司资产,同时集团公司的负债 增加。集团公司将 A 公司存入款项再借给 B 公司,属于集团公司向 B 公 司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 函发〔1995〕156号)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
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
税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规定,集团公司向 B 公司贷款收取利息,应视为发生贷款行 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集团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A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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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款项存入集团公司账户取得的利息不属于存款利息,实质属于将款项 给予集团公司使用收取得资金占用费,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 税。 相应地,集团公司和 A 公司还应缴纳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第二条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 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 济利益的总流入。 本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 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第十六条规定,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因此,A 公司从集团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 A 公司在日常活动中形 成的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 6051 其他业务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 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 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 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等实现的收入。
6403 营业税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 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根据上述规定,A 公司不属于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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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收入”科目;A 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科目。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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