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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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及解读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及解读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有效发挥项目资本金的宏观调控和风险约束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2010年04月19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投资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项目资本金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应协调金融机构做好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含10万平方米)的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总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资本金的监管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第五条项目资本金按项目总投资的35%确定,国家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已缴付的项目前期费用(包含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费、规划设计费、配套费等)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50%(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旧城改造项目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60%;拆迁量特别大的可抵扣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总金额的70%),项目前期费用不足或超过应存入总金额比例数量的,均按规定比例数量抵扣。

前款所称项目总投资是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应包含土地投入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建安费用以及各种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不少于三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其中一家存入项目资本金。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

项目资金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更好地管理项目资金,规范资金使用行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来源1. 项目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拨款、自有资金、募捐资金等。

2. 各个资金来源的具体用途应当严格符合相关项目合同规定,不得擅自挪用。

三、资金预算1. 项目经理应制定详细的项目资金预算,包括项目启动阶段的预算、执行阶段的预算以及项目结束阶段的结算预算。

2. 资金预算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合理分配各个阶段的支出。

3. 资金预算的制定应当及时更新,确保与项目实际进展相符。

四、资金管理1. 项目经理应当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机制,明确资金归口管理责任人员。

2. 资金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报销等工作。

3. 资金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流程操作,不得擅自挪用或行使超出权限的资金支配权。

4. 资金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做好资金账目的核对和记录工作,确保资金使用情况的透明和规范。

五、资金监督1. 项目资金的监督应当由项目部门内部设立监督机构进行监督,同时接受外部审计机构的监督。

2. 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建议。

3. 严禁项目资金管理中的腐败行为,如贪污、挪用等不法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资金使用1. 项目资金使用应当符合项目资金预算和合同规定的用途,不得私自支出或挪用。

2. 对于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票据和发票,做好凭证保存工作。

3. 资金使用人员应当做好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工作,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使用。

七、资金结余1. 项目结束后,如有剩余资金,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进行结余处理。

2. 结余资金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用途进行结余使用,不能私自占用。

3. 对于结余资金的使用,应当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接受监督和审计机构的监督。

八、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项目管理机构所有。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资料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资料
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故终止建设的,须在完善有关拆迁安置和配套设施建设的情况下,经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提前使用项目资本金,用于处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善后事宜。
第十六条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人必须人必须具备该项目资本金应留余额。
前款所称项目总投资是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概算额(应包含土地投入费用、拆迁安置费用、建安费用以及各种相关费用等)。
第六条项目资本金应存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委托的监管银行不少于三家,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其中一家存入项目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与受委托的监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书,受委托的监管银行按协议约定内容做好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后,方可到监管银行办理项目资本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监管银行拨付项目资本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核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资本金使用通知书;
(二)符合项目资本金监管协议的规定。
项目资本金只能用于本项目建设,不得挪作它用,也不得擅自抽回。对将已存入监管银行的项目资本金挪作它用的,监管银行要停止对该项目拨付项目资本金,并将情况告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重庆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手册;
(五)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证(重庆市房地产权证)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存入申请及使用进度安排计划。
第九条项目资本金存入通知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总投资;
(三)项目资本金实际存入数额;
对于分期实施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可按项目分期实施情况分期存入。分期存入的项目资本金数额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工程项目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货币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涵盖项目的预算编制、资金筹措、支付管理、成本控制及资金结算等环节。

3.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工作,各项目部门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

二、预算管理1. 项目立项后,项目经理需根据工程量清单及时编制项目预算,并提交财务部门审核。

2. 财务部门应对项目预算进行严格审查,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3. 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资金筹措1. 项目资金的筹措应根据项目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进行。

2. 财务部门应根据项目预算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

3. 对于外部融资,应评估融资成本和风险,选择最有利的融资方案。

四、支付管理1. 项目支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公司支付流程执行。

2. 所有支付申请必须提供有效的发票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 财务部门应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支付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五、成本控制1. 项目经理应实时监控项目成本,与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及时发现成本偏差。

2. 对于超出预算的成本,应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3. 定期进行成本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项目提供参考。

六、资金结算1. 项目完工后,应及时进行资金结算,确保所有款项的清晰透明。

2. 结算过程中发现的任何疑问或争议,应及时沟通解决。

3. 结算完成后,应形成结算报告,由财务部门归档保存。

七、监督与考核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项目结束后,应对项目的财务管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作为相关人员绩效考核的依据。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2.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其他管理规定执行。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

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审议稿)第1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政府投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建德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建设单位利用下列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财政(乡镇、街道)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基金、资金;(三)政府(包括市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下同)融资以及向上争取(含国债)的资金;(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原则:预算管理原则、专款专用原则、风险控制原则、效益优先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在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以及项目前期论证、设计审查、项目招标、工程变更、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等环节中加强资金安排和使用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市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并根据需要对重点项目实施跟踪审计。

第二章资金预算和筹措管理第五条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落实建设资金。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即项目业主,下同)在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前,向市财政局报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查表》(附件1),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审定的资金拼盘方案作为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的依据,对配套资金、自筹资金不落实的,市发展和改革局不予立项。

对财政参与投资并实行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项目,其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需经市财政局审查确认。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资金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安排。

年度预算编报和安排具体程序如下:(一)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和建设计划,合理编制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报市发改局初审,市财政局根据市发改局初审后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结合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结转情况,按照合理筹集、统筹安排、保证续建、确保重点原则,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查。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包括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包括

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包括一、总则为了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工作,确保项目开展顺利,防范风险,特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以便贯彻执行。

二、资金来源1.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公司的投入和拨款,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2.项目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不得以违法违规手段获取。

3.项目资金应当专项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资金预算1.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预算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合理规划和分配。

2.项目资金预算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3.项目资金预算应当明确资金来源、用途、金额和预期收支等内容。

四、资金管理1.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项目资金安全性和效益性。

2.项目资金管理应当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监督项目资金的流向和使用。

3.项目资金管理应当根据项目需要,及时调整和优化资金结构,确保项目运作的顺利进行。

五、资金使用1.项目资金使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确保资金用途合规有效。

2.项目资金使用应当严格依照预算和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使用。

3.项目资金使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不得违法违规。

六、资金监督1.项目资金监督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项目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2.项目资金监督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合规规范。

3.项目资金监督应当及时发现和解决资金管理中的问题和风险,防范项目资金的风险隐患。

七、资金报告1.项目资金报告应当定期编制和提交,确保项目资金的透明度和真实性。

2.项目资金报告应当明确资金使用情况、收支情况和资金结余情况等内容。

3.项目资金报告应当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向上级部门报送,确保项目资金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八、其他1.项目资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异常情况,应当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2.项目资金管理中的相关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确保资金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3.项目资金管理中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全文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更好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引导和撬动作用,提高投资效益,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决策、建设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是指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作为项目资本金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前款规定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企业作为项目法人,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三条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按照集中力量办大事、难事、急事的原则要求,主要投向《政府投资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领域的经营性项目,并积极引导和带动社会投资。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2—第五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级重点专项规划、国家级区域规划及实施方案,坚持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统筹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并依法履行有关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采取资本金注入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专项,应当在工作方案或管理办法中明确资本金注入项目条件、资金安排标准、监督管理等主要内容,作为各专项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的具体依据。

第七条中央预算内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国家资本金,由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

政府出资人代表原则上应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八条政府出资人代表对项目建成后中央预算内投资形成的国有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资产有关法律法规及项目法人章程规定,行使有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第九条国家建立健全政策措施,鼓励政府出资人代表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所持有的权益不分取或少分取红利,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

房地产开发资本金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资本金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资本金管理办法徐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人及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XX〕94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建设部建市〔XX〕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含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项目),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制度。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规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自有货币资金。

第四条徐州市建设局负责市区资本金的管理。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资本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资本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应当持市建设局出具的同意该企业开立资本金专用帐户的批文,在其开立基本帐户的银行(含农村信用社)设立资本金专户,足额交存资本金。

开户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双方共同签订资本金监管使用协议书。

协议书应使用市建设局制订的格式文本,接受市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第七条资本金未按规定按时足额到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资本金只能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抽回。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扩大投资规模时,应及时补充资本金。

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转让后,受让方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资本金条件。

实施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可分期到位,分期到位的资本金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第九条资本金应根据建设进度分阶段返还,具体返还时可按每栋楼形象进度控制,返还标准为:(一)工程基础完工验收合格后,返还20%的资本金;(二)工程主体结构完工验收合格后,返还40%的资本金;(三)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配套设施完成后,返还20%的资本金。

工程项目部资金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资金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部资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项目部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法合规原则:资金管理必须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资金管理行为合法合规。

2.责任明确原则:各部门、岗位、人员必须划定清晰的资金管理责任,并按照职责规定完成资金管理工作。

3.审批制度原则:对各类资金支出必须进行合理审批,确保支出符合项目需求和财务预算。

4.预算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遵循“谨慎用钱、合理支出”的原则,做到预算内开支。

5.审核监督原则: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审核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第三章资金管理制度1.资金申请制度(1)各部门根据项目需要编制资金需求计划,并提出详细的资金申请书,明确资金用途、金额、时间等具体事项。

(2)资金申请书必须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签字,再提交到财务部进行审批,批准后方可执行。

2.资金支付制度(1)资金支付必须按照公司相关流程进行,经过审批后,由财务部进行支付操作。

(2)支付过程中必须填写支付凭证,详细记录资金的支付对象、金额、时间等信息,并在支付后立即备份相关资料。

3.资金监管制度(1)每月底对项目部的资金进行清点并填写资金清单,对账核对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2)定期对项目部的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做好相关记录。

4.资金使用制度(1)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对预算外的支出必须经过相关审批程序,不能擅自支用资金。

(2)资金使用要注重合理性和效益性,确保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和发展,不得挪用或浪费。

第四章资金使用范围1.项目建设用途: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建设、采购、维护和管理工作。

2.日常管理用途:包括办公用品、办公场所租金、水电费用、差旅费用等。

3.业务推广用途:用于开展业务推广宣传、市场调研和人才培训等相关活动。

第五章资金管理的信息化1.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软件系统,实现资金的自动化管理和监控。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发挥项目资本金的宏观调控和风险约束作用,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以下简称项目资本金)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核定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专户储存,专项用于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建设的货币资金。

第四条【管理原则】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实行银行专户储存,政府监督、银行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或者制定项目资本金监管相关政策措施和配套规定,以及监管手续办理相关示范文本;(二)建立和维护项目资本金监管信息系统;(三)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项目资本金监管工作;(四)负责主城中心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含25万平方米)项目的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五)宣传和贯彻执行项目资本金监管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培训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非主城中心城区建设总规模在25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的项目资本金监督管理工作(项目管理权限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二)项目资本金监管规范性文本的领用和发放。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项目建设总规模确定】项目建设总规模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建设规模与项目地下建筑面积之和为准。

第七条【监管银行确定】从事项目资本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应当是分行级以上的银行,能够将监管的资金信息用专线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系统联网,将资金出入账信息实时导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管理系统,能严格遵守国家和我市关于项目资本金监管的规定,并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订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委托监管协议书。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管理,保障房地产开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本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而投入的自有资金。

第四条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本金的筹集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投资需求,合理筹集资本金。

第六条资本金的筹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自有资金、股东增资、引入战略投资者等。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筹集资本金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规,不得通过非法集资等方式筹集资金。

第三章资本金的使用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资本金应当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项目前期费用、建设资金等。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资本金使用管理制度,确保资本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

第十条企业在使用资本金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合理控制项目成本,不得挪用资本金进行非法活动。

第四章资本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市住建委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住建委报送资本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市住建委可以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暂停项目审批等措施。

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1. 什么是资本金管理?说到固定资产投资,大家可能会觉得有点陌生,但其实这跟我们生活中的“攒钱买东西”是一个道理。

资本金管理就是要把这些“攒下来的钱”用得当,确保我们投资的项目能顺利启动,进而带来收益。

简单来说,就是为咱的项目“打好基础”,让后续的一切都顺风顺水。

想象一下,如果你准备开个小店,得先有资金才能装修、进货嘛,对吧?这就像是咱们的资本金,没这笔钱,什么都得靠“白手起家”,那可就麻烦了!所以,了解资本金管理,才能让咱的投资项目稳稳当当,不至于“打水漂”。

1.1 资本金的重要性说到重要性,那真是没得说。

资本金就像是咱们投资项目的“脊梁骨”,没有它,项目就可能“趴下”。

在固定资产投资中,资本金不仅是启动资金,更是衡量项目可行性的重要指标。

你想啊,谁愿意把钱投到一个“看上去像个泡沫”的项目上呢?有些朋友可能会问,资本金到底能做什么呢?首先,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土地和其他必要的资产,简直是打通项目资金链的关键。

此外,资本金管理还能帮助我们合理配置资源,降低项目风险。

就像老话说的,“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用得好,自然能收获颇丰。

1.2 资本金管理的基本原则说到管理,原则很重要!第一,合理规划。

咱得清楚每一分钱花在哪,不能像大手大脚的消费主义者。

比如,先买个优质设备,再考虑其他,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

第二,风险控制。

投资就像打麻将,有时候“牌不好”也得“保本”,别把所有资金压上去,得留一手。

再者,灵活应对。

市场瞬息万变,投资环境也可能随时“变脸”,咱得学会随机应变,及时调整计划。

最后,团队合作。

资本金管理不是一个人的事,得有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团队的默契配合能大大提升管理效率,做到“各司其职,齐心协力”。

2. 如何进行资本金管理?那么,具体该怎么管理呢?这里有几个步骤,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第一步,制定预算。

就像咱们过年时列的“开支清单”,得把每一项支出都列得清清楚楚,不然“钱花了”但却不知道用在哪,真是“说出去也没人信”。

国家资本金管理办法

国家资本金管理办法

国家资本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国家资本金管理,规范资本金运作,提高资本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级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子公司(以下统称企业)的国家资本金管理。

二、资本金筹集与管理2.1 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通过以下方式筹集国家资本金:(1)国家投资;(2)企业自筹;(3)其他合法方式。

2.2 企业筹集的国家资本金,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2.3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本金管理制度,明确资本金筹集、使用、偿还等环节的责任主体和程序。

三、资本金使用3.1 企业使用国家资本金,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有利于企业转型升级;(3)提高资本金使用效益;(4)确保资本金安全。

3.2 企业使用国家资本金,应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补充企业注册资本;(2)扩大生产规模;(3)技术改造;(4)偿还债务;(5)其他经批准的用途。

四、资本金监督与评价4.1 企业应建立健全资本金监督制度,加强对资本金使用的监督,确保资本金安全、合规使用。

4.2 企业应定期开展资本金使用效益评价,对资本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4.3 企业应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本金管理的资料和情况。

五、法律责任与处罚5.1 企业在资本金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1)违规筹集、使用资本金的;(2)未按规定使用资本金的;(3)造成资本金损失的;(4)其他违反资本金管理规定的。

5.2 企业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资本金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国家资本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七、资本金筹集的审批与备案7.1 企业筹集国家资本金,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请有关部门审批或备案。

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精选5篇)

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精选5篇)

项目资本金管理方法(精选5篇)项目资本金管理方法范文第1篇【关键词】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方法;实际困惑;集中核算;权责发生制2023年8月,财政部了《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方法》(后文简称《核算方法》),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核算方法》为我国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供给了基本规范,但给实际会计核算工作带来了新的困惑。

一、执行《核算方法》的困惑(一)储备项目本钱核算的困惑真实反映土地储备项目的本钱及其构成是土地储备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之一、《核算方法》第五条规定了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土地储备项目应进行本钱核算。

第十三条中也规定了收储项目应设置的各本钱项目及其结转方法。

这些规定较完整地反映了收储项目取得、开发整理和完工交付的过程,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与逻辑性,但仍未解决与土地储备运作特别性相关的收储项目本钱确认与计量的一些重点问题。

土地储备运作特别性重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 土地储备运作由不同机构与部门协同完成。

按《土地储备管理方法》(后文简称《管理方法》)规定,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土地储备工作。

收储土地的取得、开发整理工作的实在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当。

储备土地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由土地储备机构交付主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纳入土地供应计划,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

我国现行土地储备运作基本是按《管理方法》设计和运作的。

反映在《核算方法》中就是土地储备机构完成收储项目时,应汇总核算收储项目的“交付本钱”,同时,将“交付本钱”转入“交付项目支出”,表示项目收储责任的解除。

实际工作中,已经交付的收储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通常仍由土地储备机构承当。

按《核算方法》规定,这部分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不再构成收储项目本钱。

收储项目交付后至供应前仍发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费用不予以资本化是否合理?不能资本化的收储项目管理与维护支出是否费用化?《核算方法》既未明确规定也预留核算的空间。

2. 融资责任与收储责任不匹配。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和加强中央预算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涵】本办法所称中央预算投资资本金注入项目(以下简称资本金注入项目或项目),是指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投资并表现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适用外延】对以下经营性项目,发展改革委应当采用资本金注入式安排中央预算投资,并体现国有股权或者国有股份。

(一)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工程;(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三)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四)其他适宜采用资本金注入式进行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决策】资本金注入项目实行审批制,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情况特殊、影响重大的项目,还需要审批开工报告。

建设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可以合并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资本金注入式】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提出资本金注入式的建议。

(一)以既有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既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接受中央预算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决议。

(二)以拟组建的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的,应附项目法人组建案和项目法人各股东同意接受中央预算投资转为国有股权或国有股份的相关承诺。

(三)在合理确定出资人代表出资比例、保证资本金及时足额用于相关项目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可以提出资本金注入的其他式。

第六条【咨询评估、专家评议】审批资本金注入项目时,一般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

委托评估应当引入竞争机制,并遵循有关规定。

特别重大的项目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七条【出资人代表】以资本金注入式使用中央预算投资所形成的资本金属于资本金。

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时应当确定资本金出资人代表。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关于下发《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有关单位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已经公司批准现予下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二○一三年九月三十日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1总则1.1为加强公司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有关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

2项目专项资金是指公司在科技研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产品创新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市地产业发展需要纳入重点支持类产品和项目而获得国家和省市地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特定用途拨付的资金.1。

3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监管原则。

2工作职责2.1项目专项资金归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分口管理单位为公司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科技管理部门、产品营销管理部门等单位。

2。

1。

1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公司专项资金工作的分工安排、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

2。

1。

2分口管理单位负责密切关注、研究符合国家和省市地各主管部门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政策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和可研报告的编制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备案、申报、答辩及审批落实工作负责向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单位及时移交项目专项资金申报方案及批准的资金拨付文件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指导负责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上报项目实施进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和报告负责组织完成专项资金项目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2.2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按照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范围按计划合理使用专项资金负责按照分口管理单位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各阶段基础数据资料和项目总结负责提请审计部门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结算审核负责提请分口管理单位组织对项目各工程进行内部竣工验收和评价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2.3财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指定收款账户的提供负责根据专项资金拨付文件跟踪落实专项资金到位负责审查项目实施单位按照专项资金预算范围申报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按照公司《资金使用审批办法》规定权限报批后支付专项资金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的专用科目进行专账单独核算负责建立专项资金使用台账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的资金预算、财务决算负责配合审计机构对专项资金项目的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负责配合分口管理单位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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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
1. 引言
项目资本金是指项目启动和运作过程中所需的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的设备购置、人员招聘、市场推广等各项费用支出。

为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制定项目资本金管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项目资本金的管理,确保项目可以按计划进行,达成预期目标。

本文档适用于所有参与项目管理的成员,包括项目经理、财务人员等。

2. 资本金申请与批准
2.1 项目发起人或项目经理负责编制资本金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项目名称、简介和目标;
•预计项目运作期间所需的资本金总额;
•资本金的具体用途和分配计划;
•资本金使用的时间计划。

2.2 资本金申请书需经项目发起人或项目经理审核后,提交给项目资本金管理
委员会审批。

2.3 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审批资本金申请。

审批时,需考虑项目的重要性、可行性和预期收益等因素。

2.4 资本金申请书获得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将资金划拨给项目。

3. 资本金使用与监管
3.1 项目经理负责资本金的具体使用和监管,包括资金的收支记录、用途明细等。

3.2 资本金使用应符合申请书中的分配计划,未经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

3.3 资本金的使用不得超出预算,并且应合理、高效地利用资金,确保资金的
最大化利用效果。

3.4 项目经理每月向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提交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包括以下
内容:
•当月资本金的收支情况;
•资金使用的具体用途和进展情况的说明;
•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措施等。

3.5 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对项目经理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提出
改进意见。

4. 资本金监督与风险控制
4.1 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符
合规定和预期效果。

4.2 项目经理须定期向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汇报项目进展情况、风险和挑战。

委员会根据项目情况决定是否调整资本金的使用方式和数量。

4.3 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应密切关注市场、行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对项目
的风险进行及时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4.4 若项目出现资金紧张的情况,项目经理有责任及时向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
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5. 资本金结算与终止
5.1 项目经理需根据项目的阶段性目标,及时结算资本金的使用情况。

5.2 项目结束后,项目经理应向项目资本金管理委员会提交最终的资金使用报告,并进行总结和分析。

5.3 资本金结算过程中,若存在不符合规定的使用情况或其他问题,由项目资
本金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查和处理。

结论
本文档规范了项目资本金的申请、使用、监管和结算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

通过严格管理项目的资本金,可以确保项目的正常运作,并最大限度地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所有项目成员都应遵守本文档规定,保证项目资本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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