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授课教案-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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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保险基本原则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是对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的理解及在实践中的运用。

基本要求:了解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规定原因,熟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了解保险利益的含义以及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理解保险利益的变动、适用时限;了解近因及近因原则的含义,掌握近因原则的应用;了解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坚持此原则的意义,熟悉并掌握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本章内容

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

本章为大家介绍有关保险的原则,这些原则是在保险发展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并被大家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作为人们进行保险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整个保险业务。坚持这些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的合法利益,更好地发挥保险的职能与作用,有利于保障人们的生活安定、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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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最大诚信原则形成的原因

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保险合同的附和性

保险合同的射幸性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一)告知含义

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对已知或应知的危险和与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人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保险人也应将对投保人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知投保人。

(二)投保人的告知

1、投保人告知的主要内容

(1)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进行如实回答。

(2)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

加时,应及时告知保险人。

③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

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⑥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2、投保人告知形式

询问告知是投保人仅就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如实

告知;凡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投保人无需告知。

无限告知一一是法律上不对告知的内容作具体规定,只要实际上与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有关的重要事实,投保人都有告知的义务。

(三)保险人的告知

1、保险人告知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免责条款的内容须明确说明。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后,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如实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若拒赔条件存在,应发送拒赔通知书。

2、保险人的告知形式

明确列示一一在明确列示是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

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一一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

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

・案例一投保告知不实的法律后果

・2000-12某保险公司承保某纺织厂企业财产险,保额10亿,期限1年。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曾以风险询问表的形式询问该厂是否安装消防喷淋设备,被告知“已安装”2001-2,该厂告知其存放成品仓库未安装消防喷淋设备,并强调因产品特性仓库不能安装该设备,同时声称已采取其他消防措施,

请求保险人按原条件承保。

・保险公司接到申请后,以批单形式同意按原保单条件续保。2001-9,该厂发生火灾,损失严重。该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该厂在订

立合同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说明原因。

(一)保证的含义

是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某

种事态的存在或不存在作出的许诺。

(二)保证的形式

按保证事项是否存在: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的发展作保证。

按保证形式:

明示保证:是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成为合同条

款的保证。

默示保证:是指并未在保单中明确载明,但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

楚的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在

保险实践中遵守的规则。

1999-11-12,张某因患肝腹水住院,同年12-6,张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两全保险,保额3万元,并附加医疗保险合同一份,保额3万元,受益人为张妻何某。张某交了保费。2000-9张又因肝腹水住院。2001-9张病故,张妻提出索赔,遭保险公司拒。张妻遂向法院起诉。

•原告:被告未对免责条款进行明确说明,原告没有被询问肝病情况。

被告:张某在投保前已经被确认为患有肝腹水等疾病,但却故意隐瞒事实,违反如实告知,肝腹水等疾病属于合同规定的免除事项,因此,被告不因承担责任。

•法院应如何处理

弃权和禁止反言

(一)含义

弃权一一是指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放弃其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一一是指合同一方既已放弃其在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这种权利,也称为禁止抗辩,在保险实践中主要约束保险人。

(二)保险人弃权或默示弃权的情形

:1.保险人已知投保人违背按期交费的情形,仍旧收受补缴的保险。

2.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明知拥有抗辩权,但仍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

人提出损失证明。

3.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损失证明有纰漏和不实之处,但仍无条件予以接收。

4.保险事故发生后,保单持有人应在法定时期内通知保险人

5.保险人在得知投保人有违背约定义务后仍保持沉默,视为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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