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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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云南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管理,促进工程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工程监理的工作质量,提高监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工作制度。

第三条监理单位内部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要合理,专业配备齐全、职称结构合理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的比例不得少于60%。

第四条监理单位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质量第一”的原则,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

第五条监理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业主提供高质量技术服务和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工业及民用建筑、安装、市政等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建设监理。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以及有关活动必须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监理工作程序第七条监理工作程序框图1、接受监理任务委托及签定监理合同建设单位发出监理招标文件并提供有关资料↓监理单位编制监理大纲参加投标建设单位发出中标函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拟定合同条件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正式监理合同合同生效协助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招标文件协助建设单位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协助建设单位召开现场勘查和招标会议协助建设单位开标评标↓协助建设单位发出中标通知↓协助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3、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程序建立项目监理机1、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构进驻施工现场2、分包单位资格(质)审查3、审批工程开工报告编制监理规划4、查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清单及规格与质量↓5、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控制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6、实施工程进度控制↓7、实施工程投资控制实施施工过程监理8、定期召开工地会议及技术洽商9、单位工程验收组织工程竣工初验,10、积累管理资料签署监理意见↓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及移交积累监理资料并及时整理归档↓施工阶段监理工作总结向建设单位提交资料一、每个监理委托合同必须设立一名总监理工程师。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省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凡属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投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令)确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三)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四)招标人要求进行监理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行监理招标;(一)属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的建设工程;(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三)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其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昆政办(2009)93号文件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昆政办(2009)93号文件

昆政办(2009)93号文件为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加大行政监督力度,保证项目质量、安全,节约投资,有效预防和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昆政办(2009)93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零零九年八月十一日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加大行政监督力度,保证项目质量、安全,节约投资,有效预防和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指定本规定。

一、凡属国有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本规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因特殊原因需邀请招标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国有投资项目包括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以及使用国家融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项目等)或者国际组织,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在国家、省、市的报刊或者政府指定网站上发布公告。

如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是为加强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工程设计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效益而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

本细则以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为基础,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

一、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明确工程的基本信息、技术要求、价格要求、合同条件等内容。

2.招标人应向招标企业发放合理数量的招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应当详细说明投标企业的资格要求、评标办法、投标文件的组织要求等,保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投标企业的申请与资格审核1.投标企业应提交相应的资格证书、业绩证明等申请材料,并经过招标人组织的资格审核。

2.资格审核主要包括对投标企业的企业资质、技术能力、经济实力等方面进行评估,确保投标企业能够胜任招标工程的设计任务。

3.投标企业应在资格审核合格后,才能参与工程设计的投标活动。

三、投标文件的组织与递交1.投标企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制投标文件,确保完整、准确、符合要求。

2.投标文件应包括技术部分、报价部分和其他必要的附件,投标企业应按时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3.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可以通过邮寄、快递或直接送达等方式进行。

四、评标与中标结果的公示1.招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专家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2.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并可以在互联网、报纸等途径进行公告,保证公平、公正的原则。

3.评标结果确认后,招标人应与中标企业进行合同签订,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条件进行工程设计实施。

五、项目监理与质量验收1.招标人应组织专业监理人员对工程设计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设计方案的符合规定要求。

2.工程设计实施完成后,招标人应对设计文件进行质量验收,确保设计方案的质量和安全性。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27•【字号】云政发[2014]8号•【施行日期】201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3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月1日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市政工程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市政工程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包括城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风景园林及绿化工程、燃气工程、热力网工程、轨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市政工程设计可以直接发包:(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发包范围的工程设计。

(二)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并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市政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的;(三)主要设计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工作的。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颁布单位】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60925【实施日期】 19970101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25日公布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集体投资或者国家、集体参与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200万元、生产性项目总投资不足500万元的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境外投资者独资或者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以及国内个人投资并控股的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保密或者救灾的抢险建设工程,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第五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计划、经贸、财政、物价、银行、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日常管理工作,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

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概述建筑工程是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招标投标的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合理使用资源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介绍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包括投标流程、资格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二、项目招标流程1. 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招标前,招标人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要求、评标办法等信息。

公告可以通过昆明市政府指定的媒体进行发布,同时需在昆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2. 投标文件准备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按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信封、投标函、技术方案、经济方案等内容,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需将投标文件送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且按要求密封、标识。

4. 开标和评标开标是指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由相关人员公开拆开投标文件的过程。

评标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确定中标人。

5. 中标公告发布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人需在指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三、资格要求1. 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具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合同约定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能力。

同时,投标人需具备良好的信誉记录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 监理机构资格招标工程涉及监理的,监理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格、经验和技术力量,并在昆明市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资质管理机构备案。

3. 监理人员资格监理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证书,且应在昆明市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中心注册备案。

四、评标标准评标标准是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具体标准根据工程性质和招标人的要求而定。

一般而言,评标标准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施工组织方案的科学性、经济方案的合理性等。

五、违约处理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云建规〔2021〕5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云建规〔2021〕5号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昆明市政府服务管理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现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2.《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政策解读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12月27日附件1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评标委员会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为规范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信息透明度和公平竞争性,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定了《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

该实施细则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工作为核心,旨在提供详细的操作规范和流程要求,确保投标人能够顺利参与招标过程,并使招标单位能够高效地评审投标文件,选择最有竞争力的投标人。

根据实施细则,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公告和相关文件将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发布,并通过该平台进行信息交互和竞价。

投标人可以通过注册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账户,获取相关招标信息和参与投标。

平台提供了投标人身份认证和投标文件加密功能,确保投标人的信息安全和文件完整性。

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需要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提交电子版的投标文件。

平台提供了文件上传功能和签名加密功能,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保密性。

对于投标文件的评审,招标单位可以通过平台进行集中审查和评分,提高评标过程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投标结束后,招标单位可以通过平台进行评标和中标结果的公示,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也可以通过平台获取评标结果,并进行相关的申诉和投诉。

此外,该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对于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技术问题和操作问题的解决办法。

平台将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帮助投标人和招标单位解决遇到的问题。

总之,《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的出台,将推动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和信息化,提高投标人的参与度和公正竞争性,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高效推进和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

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投标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预防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投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行政部门依法监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建立招标投标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定限制性条件阻碍或者排斥其他地区、其他行业潜在投标人参加本地区、本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非法侵犯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投标活动的自主权。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六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规模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用事业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试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 试行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化交易,规范电子交易行为,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0号令)、《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39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化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6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等各方交易主体参与的,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展的,依托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专业系统在线完成全过程交易的活动。

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通过检测认证后方可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

第三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综合监督;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负责平台的日常建设、维护、运行等工作,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第六条电子交易平台采用国家授时中心的标准时间。

本细则中所涉及的时间,均以电子交易平台提供的时间为准。

第二章数字证书第七条各方交易主体在参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前应办理数字证书(CA),并使用数字证书(CA)登录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标报告、中标公示、中标通知书等均必须通过数字证书(CA)进行电子签名,确保交易过程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及保密性。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第十三条实行设计招标的建筑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经过审批机关批复的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具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地点规划控制条件、设计要点和用地红线图;(三)有符合要求的地形图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初勘资料,有原料、燃料、供水、供电、供热、道路、通讯等基础资料;(四)有设计要求说明书和其它资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条件。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招标投标备案表(附件一);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问签订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填写招标投标备案表.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暇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办法等事项。

第十六条设计招标代理机构或具有自行组织设计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及投标人,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设计招标:(一)填写设计招标备案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对该招标项目进行审核;(二)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三)发布招标信息(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四)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五)招标人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招标文件书面答疑;(六)投标人编制投标书;(七)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地点送达投标书;(八)招标人成立评标委员会,制定评标、定标办法,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九)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合同备案和鉴证.(十二)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按标书要求对承诺的未中标的投标人进行补偿;(十三)招标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经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上盖章.第十七条设计招标投标备案表应包括:设计招标工程概况及已具备的条件。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8.08•【字号】云建建[2002]71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云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建建[2002]712号)各地、州(市)建设局,招标投标办,省级有关厅局,工程监理企业:现将《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执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给我厅建管处反映。

附件: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二00二年八月八日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和《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标活动依法进行,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依法于开标前组建。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参加评标活动所有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评分结果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分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步。

通过评标委员会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详细评审。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用打分的方法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

本打分办法满分总分值为100分。

各分项打分分值及内容如下:一、监理大纲70分1.项目监理组织措施20分(1)项目监理组织措施的相适及合理性程度,满分为10分;(2)人员的专业配套、年龄结构、技术职称等的合理性程度,满分为5分;(3)机构岗位分工、职责明确程度,满分为5分。

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标准文件范本(试行)(适用于资格后审采用计算机评标系统评标的工程)2013年版使用说明一、《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标准文件范本(试行)》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招标。

二、本范本用相同序号标示的章、节、条、款、项、目,供招标人和投标人选择使用;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1.本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设置了可选项(示范文本中用“□”标识),供招标人参考,并由招标人自行考虑和选择。

2.规定: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被招标人选用,用“□”标识时表明该选项未被招标人选用。

三、招标人按照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有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按要求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废标的全部条款。

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版在我省原示范文本基础上根据计算机评标需要进行了修订,将根据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本标准文本在试行过程中难免存在不妥之处,请相关单位和投标人在试行过程中,将意见、建议及时向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等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书面反映,以便在下一步修订中进行完善,在此预致谢忱。

(项目名称)标段监理招标招标文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电子签章):年月日第一卷第一章招标公告(项目名称)标段监理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1.1本招标项目(项目名称)已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建建[2010]26号文

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建建[2010]26号文

云南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勘察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内从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以下简称工程勘察)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是指在工程勘察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工程勘察类型。

其中,岩土工程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岩土工程咨询,岩土工程治理。

第四条下列建设工程勘察可以直接发包:(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发包范围的建设工程勘察。

(二)应当招标发包,但单项勘察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并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单项勘察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实行直接发包的,应当采用方案竞选形式。

第五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负责监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工程勘察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勘察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工程勘察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工作的。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勘察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

第七条工程勘察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二)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人应当依法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评标,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监督。

第四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职权划分,按照《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的采购, 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范围项目属国有投资项目.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1999]2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1999]2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1999〕22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八日)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及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经济适用住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房〔1998〕15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批准并印发《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给你们,请连同《通知》一并认真贯彻实施。

云南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投资体制、生产体制、供应体制、管理体制改革和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发展进程,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速度,提高住房建设质量,促使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体的住宅产业成为我省国民经济新的经济增长点和优势产业,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发展住房建设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货币化分配,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我省实际的住房投资多元化、住房生产社会化、住房供应市场化、住房管理专业化的新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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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程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进行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省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凡属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按本办法实行监理招标投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的第3号令)确定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三)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四)招标人要求进行监理招标建设工程项目。

第四条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不实行监理招标;(一)属抢险救灾、安全保密的建设工程;(二)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三)监理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监理企业未发生变更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设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建设工程。

第六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实施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其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二)招标人进行招标文件编制;(三)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四)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向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并将预审情况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五)招标人向投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并同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六)招标人组织必要的答疑、踏勘现场;(七)投标人进行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八)开标;(九)评标;(十)定标;(十一)招标人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合同签订与备案。

第二章招标第十二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的监理招标组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的专职招标业务人员;(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监理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工程管理及财务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时,同时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报送自行招标备案文件,自行招标备案文件包括:(一)设有专门的招标组织机构基本情况;(二)从事招标工作的工程技术、造价及管理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招标人或专业人员以往招标业绩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报建手续已办妥;(二)有能够满足招标需要的技术文件资料;(三)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四)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且已签订书面代理招标协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填写《建设工程监理招标备案登记表》并持相应资料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备案登记手续。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资料齐全的应予办理备案登记且应当在接受招标备案登记资料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发现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不具备相应资格,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并要求改正。

第十八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云南省工程建设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九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方式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一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资格预审的方法、通过资格预审的条件、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质、组织机构、业绩、技术装备、财务方面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依法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允许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择优确定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的同时,将资格预审资料报送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内容、预审过程和结果有违法违规的,应当书面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改正。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落实情况,标段划分,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要求,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递交、修改、撤回的要求,监理费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二)拟签订合同主要条款及格式(应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GF-2000-0202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三)招标工程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有关图纸等技术文件资料;(四)投标文件格式;(五)招标人必须明确招标人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条件等;(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监理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中有违法违规内容的,应当书面要求招标人或其代理机构改正。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并同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七条监理招标工程的投标人是响应监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具备法人资格的监理企业。

省外入滇参加监理投标的监理企业,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参加投标。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须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供下列文件:(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企业资质证书;(三)企业简历:包括企业在册职工人数、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四)投标人拥有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五)近三年来的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六)在监监理工程情况;(七)如以联合体投标的,应提供共同投标的协议书;(八)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三十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招标人可以依据在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期限做出规定。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授权委托书;(二)投标函;(三)监理大纲:包括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目标及措施,对重点、难点问题的监理方法、对策和措施;(四)拟派项目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情况一览表,应当明确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附简历、业绩;(五)用于工程的常规检测设备和工具一览表或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测的协议;(六)监理费报价,包括付款计划分配表;(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

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银行汇票、现金等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视招标项目规模大小而定,一般不得超过监理费报价的3%,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按规定提交招标人。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或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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