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房租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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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6.08.03•【字号】青财教〔2016〕29号•【施行日期】201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财教〔2016〕29号各区(市)财政局、科技局,各相关单位: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和《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5]55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青岛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16年8月3日青岛市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的,用于支持青岛市围绕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改善科研基础条件,优化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市级统筹,整合资源、完善体系,绩效导向、激励相容”的原则。

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要求,按照国家科技创新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十三五”科技发展重点工作遴选项目。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管理按照《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第五条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下达、资金拨付、绩效评价和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11.08•【字号】青科字〔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科字〔2024〕21号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推进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技术合同服务点深化产学研对接服务,根据我市加快建设科技强市五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11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支持条件和内容第三章申报程序及材料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推进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技术合同服务点深化产学研对接服务,根据我市加快建设科技强市五年行动计划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服务点是指符合《青岛市技术合同服务点管理办法》等要求,在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网站“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公布的单位。

第三条技术合同服务点补助资金来源于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使用。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补助政策制定,市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中心负责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的日常管理,为技术合同服务点提供咨询和服务。

第二章支持条件和内容第五条本细则所支持的技术合同服务点应满足以下条件:(一)无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二)落实“绿色门槛”制度,能够就符合制度要求做出书面承诺;(三)实现年度服务技术合同成交额同比正增长。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企业
【发文字号】青政字[2012]76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8.31
【实施日期】2012.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若干政策
的通知
(青政字[2012]7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进我市千万平米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建设,着力引进科技创业人才,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确保《青岛市孵化器发展规划纲要(2012-2016)》(简称《规划纲要》)顺利实施,制定以下政策。

一、鼓励和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根据《规划纲要》布局,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用地指标,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以出让方式用于孵化器建设,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分割转让,根据申请可在符合规划的地块配套经营性用地。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房租补贴实施细则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房租补贴实施细则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房租补贴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32号),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入孵创业成本,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房租补贴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且年度考核评价合格及以上的国家级、市级孵化器。

房租补贴主要用于孵化器为在孵企业减免房租,提供低成本用房及相关设施的补助。

第三条孵化器房租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

根据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按照每个在孵企业平均租用50平方米、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孵化器内设有集中办公区,且在集中办公区注册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的,按集中办公区300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

第四条孵化器房租补贴和孵化器年度考核挂钩。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和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情况,对应优秀、良好、合格,分别按照不超过应补贴金额的100%、70%、50%予以补助。

国家级孵化器年度房租补贴总额最高150万元,市级孵化器年度房租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

国家级孵化器以科技部火炬中心考核评价结果为准,市级孵化器以市科技局组织的考核评价结果为准。

第五条孵化器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二)集中办公区需要提供不少于20家的在孵企业的名单及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经签章的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政策性支持项目申报书(科技企业孵化器房租补贴)(见附件)。

第六条孵化器房租补贴补助程序:(一)申报和推荐。

孵化器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在区市科技局,区市科技局经现场核查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孵化器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受理。

(二)核查。

市孵化器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内容网上进行核查,确认孵化器内符合补贴要求的在孵企业数量,并提出符合申报要求的孵化器名单。

(三)核准及拨付。

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财务专家对通过核查的孵化器申报材料进行申请资金审核。

青岛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

青岛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

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青科字〔2012〕8号2012-11-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市千万平米科技企业孵化器(简称孵化器)建设,加快各项优惠政策落实,促进科技创业人才引进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依据《青岛市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青政字〔2012〕7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经市科学技术局认定或核准备案的孵化器及孵化器在孵企业。

第二章孵化器建设项目补助第三条市财政采取后补助的方式对孵化器建设项目予以资金补助,包括利用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的新增孵化面积补助、孵化器认定补助、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等。

第四条利用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的新增孵化面积补助(一)补助标准自孵化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对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中已租用部分每年按照新增租用面积给予补助;已租用孵化面积超过70%的,按照全部新增孵化面积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为50元/平方米,每个孵化器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申报条件1.申请资金补助的孵化器必须具备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资质。

2.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变更已经市科技局备案。

(三)申报材料1.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补助资金申请书;2.孵化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新增孵化面积认定证明材料;4.孵化器在孵企业名录,在孵企业孵化场地租用合同。

第五条孵化器资质认定、市级和国家级认定补助(一)补助标准1.孵化器获得资质认定的,按照其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各类服务费用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被认定为市级孵化器的,按照近三年其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各类服务费用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被认定为国家级孵化器的,按照近三年其为在孵企业提供的各类服务费用实际支出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孵化器资质认定补助、市级和国家级认定补助不重复享受,按级差予以差额补助。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9.22•【字号】青科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规〔2022〕3号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了落实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推动我市孵化器提升服务能级和孵化绩效,构建全链条创业孵化服务生态,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9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定条件第三章支持与申请程序第四章附则青岛市标杆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要求,推动我市孵化器提升服务能级和孵化绩效,构建全链条创业孵化服务生态,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青岛市实施“硕果计划”加快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字〔202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标杆孵化器根据发展阶段和特色,分为引领型和成长型。

引领型标杆孵化器是指聚焦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集聚培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成孵化加速功能,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并已取得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孵化器。

成长型标杆孵化器是指聚焦特色产业领域,形成专业孵化服务能力,经济贡献快速增长,孵化绩效显著的孵化器。

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标杆孵化器评定管理工作。

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标杆孵化器的推荐申报和已评定标杆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评定条件第四条标杆孵化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为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运营机构,且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C级及以上;或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且完成上一年度火炬统计报告。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青科字[2016]11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科字[2016]11号各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为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根据《青岛市财政局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教[2015]55号)等要求,我们修订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2016年9月30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意见》(青发〔2016〕2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补助资金适用于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四条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即在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后给予补助。

第五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补助实施工作,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年度补助资金预算;(二)审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额度;(三)拨付补助资金。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的拨付程序如下:(一)市科技局确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并通过认定的企业名单;(二)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补助资金额度,联合下发补助通知;(三)市财政局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青岛崂山区政策

青岛崂山区政策
二、入孵企业优惠政策
(一)入孵企业自入驻孵化器之日起连续3年内,其实现的地方财政区级主要收入中的50%用于支持入孵企业。
(二)入孵企业获得国家科技专项资金扶持的,崂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按国家规定给予匹配扶持资金。
(三)入孵企业毕业后,自其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其实现的地方财政区级主要收入中的25%用于支持毕业企业。
2、本政策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崂山区政府(新区管委)。
(四)归国留学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入驻孵化器的,经崂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批准后享受一定面积的房租减免优惠。第一年免收租金的50%,第二年免收租金的30%。
(五)重大项目入驻孵化器,由崂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可给予1000万元以内的无偿资金支持。
注:1、地方财政区级主要收入:是指企业上缴房产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四项税种的地方财政区级留成部分;
对于租用房产从事孵化器经营的运营主体,连续5年每年给予其应付年租金15%的资助,累计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
对于投资额大、产业化带动作用明显、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孵化器,由崂山区政府(高新区管委)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经研究决定,可以给予超过300万元的无偿资助。
(三)孵化器自通过认定之日起5年内,孵化器运营主体实现的地方财政区级主要收入中的60%用于支持其自身发展,40%纳入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
(四)入孵企业自入驻孵化器之日起连续3年内,其实现的地方财政区级主要收入中的30%用于支持孵化器运营主体,20%纳入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
(五)入孵企业毕业后,自其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其实现的地方财政区级主要收入中的15%用于支持孵化该企业的原孵化器运营主体,10%纳入孵化器发展专项资金。
(六)入孵企业在孵化期内成功上市的,崂山区(高新区)财政给予孵化该企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03.03•【字号】青科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规〔2023〕1号各有关单位: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3年3月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与管理第四章绩效评价第五章附则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及国家级、省级孵化器遴选推荐和指导服务等工作,负责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区(市)孵化器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区(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各级孵化器的日常管理、区(市)级孵化器认定和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认定和绩效评价结果定期报市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青科资字[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申报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孵化器:为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提质增效,培育更多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关于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8〕47号),结合年度工作安排,现组织开展2020年孵化器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申报工作。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助范围及标准经认定且正常运营的各级孵化器,通过“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管理平台”登记备案的在孵企业,在孵期间获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企业10万元标准给予企业所在孵化器奖补,每家孵化器最高100万元。

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科技部火炬中心公布的青岛市2019年高新技术企业名单为准。

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未参加绩效评价的孵化器,不在奖补范围。

二、申报流程1.申报单位登陆市科技局网站(),点击“服务大厅”中“科技计划管理平台”进入青岛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选择“项目申报(承担)单位”,进行系统登录。

若非系统原有用户需先注册,注册成功后,请妥善保存登录名和密码。

2.依次点击“计划项目申报”-“计划项目申请”,点击“新建”新建项目申请,依次点击“申报年度”(选择2021)-“科技服务业培育专项”-“孵化器专项”,进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在线填写相关表单并点击申报页面左侧导航栏的“附件材料”下载《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政策性支持项目申报书》(附件1),填写完成后进行上传,亦可提前填写附件1后直接上传。

如企业在孵期间发生名称、注册地等变更,请一并附带工商证明。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字[2015]18号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字[2015]18号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科字[2015]18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育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15年11月12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青发〔2015〕8号),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根据国家有关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创业培训辅导、研发试验场地、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三条鼓励孵化器围绕我市产业发展需求,融合新型服务,聚焦特定技术领域或特定人群,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的集聚,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5.16•【字号】青科字[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岛市科技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科字[2015]6号各区(市、管委)科技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4]32号)精神,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青岛市财政局2015年5月16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4]32号)精神,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在市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中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用于支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补助资金适用于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包括未通过认定的企业和首次通过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中首次申报但未通过认定的企业是指首次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提出申请、但未通过评审的企业。

不含期满3年复审企业、期满6年重新认定企业;不含认定过程中递交申请退出申报的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中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首次向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通过评审的企业。

不含期满3年的复审企业和期满6年的重新认定企业。

第五条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负责补助资金的申报受理和审查备案具体工作,并提出市补助意见,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发放补助资金。

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入驻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

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入驻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

青岛市大学生创业孵化中心、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享受的扶持政策入驻企业可享受青岛市政府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享受房租补贴。

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留学回国人员、高端人才创办的企业第一年享受100%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0%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30%房租补贴。

其它企业第一年享受80%房租补贴,第二年享受50%房租补贴,第三年享受30%房租补贴。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申请5万-20万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两年。

大学生自主创业,可放宽注册条件,申请试营业,并可在三年内减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本市登记失业或派遣期内大学生在2009年1月1日后初次创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或自谋职业扶持金。

本市登记失业或派遣期内大学生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一年内,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或派遣期内大学生就业,并与之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

入驻企业享受青岛市见习基地有关政策,具体规定按《青岛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入驻企业的员工可优惠参加创业中心、孵化基地举办的各类培训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给予免费。

招聘未就业特困家庭大学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各高校在创业中心、孵化基地设立科技研发创业园的,还可给予一定优惠。

对创业成绩突出的留学回国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将优先推荐享受国家、省、市关于留学回国人员创新创业的各类优惠政策。

入驻企业在办理市人才市场主办的工作学习网()会员业务时可享受95折优惠,入驻企业内部员工参加远程专科本科学历教育可享受300元学费优惠。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园区揭榜挂帅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园区揭榜挂帅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园区揭榜挂帅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4.09.19•【字号】青科字〔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园区揭榜挂帅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青科字〔2024〕12号各区(市、功能区)、西海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建立园区企业技术需求揭榜攻关机制,落实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要求,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产业转化,开展园区揭榜挂帅工作,根据《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园区揭榜挂帅奖补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9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章揭榜挂帅条件第四章揭榜挂帅流程第五章项目奖补第六章项目监管第七章附则青岛市园区揭榜挂帅奖补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园区企业技术需求揭榜攻关机制,落实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要求,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向产业转化,开展园区揭榜挂帅工作,根据《青岛市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建设科技强市行动计划(2024—2028年)》(青政字〔2024〕2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高新区“一区多园”(包含青岛国家高新区分园区(培育))、省级高新区、科技创新产业园等科技园区(以下简称“园区”)。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奖补政策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支持方向、组织奖补申报、评审拟定奖补名单、兑现市级奖补资金等工作,负责提供市级网站平台进行公开发榜,指导服务揭榜挂帅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发挥就地服务优势,按照程序开展揭榜挂帅工作,确定支持方向、组织遴选推荐、项目资金管理和过程监督等工作。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青科规〔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的通知青科规〔2021〕9号各区(市、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西海岸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强化市、区(市)两级工作联动,促进重大创新需求的精准挖掘和科技扶持政策的精准投放,进一步优化全市科技创新布局,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推进区域创新发展,建立市科技计划局区(市)会商机制。

为规范过程、加强管理,有序推进该类项目工作,市科技局制定了《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9月23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各方职责第三章工作程序第四章资金支持及使用管理第五章项目过程管理第六章附则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局区(市)会商组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市、区(市)两级工作联动,促进重大创新需求的精准挖掘和科技扶持政策的精准投放,进一步优化全市科技创新布局,提高科技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推进区域创新发展,建立市科技计划局区(市)会商机制。

为规范过程、加强管理,有序推进该类项目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局区(市)会商组织形式旨在发挥市科技局对全市科技创新的统筹引导作用,由区(市)立足自身资源优势和重点产业领域研究提出科技创新需求,经与市科技局按规程会商论证后,采取项目组织方式,以重大科技项目为实施载体,通过两级政策叠加和资源集成,合力推进科技创新项目落地、发挥实效。

第三条局区(市)会商组织形式支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区域创新体系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科技产业园区建设、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产业发展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等,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青科字[2019]2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12月27日青岛市科技企业孵化器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为切实推进《青岛市科技引领城建设攻势作战方案(2019-2022年)》任务落实,引导推动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绩效,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

按照“平台思维做发展乘法,生态思维优发展环境”的理念,以创业孵化提质增效为主线,坚持问题导向与需求牵引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市场主导相结合、“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推动孵化器提升服务能级,加快从载体建设向主体培育升级、从集聚企业向培育产业升级、从基础服务向增值服务升级、从链式孵化向创业生态升级,实现专业化、产业化、生态化、国际化发展,服务高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创业,促进双创向更高层次、更优质量、更大效益、更广范围发展。

(二)主要目标。

到2022年,全市孵化器迭代升级,形成“众创-孵化-加速”高质量企业孵化培育机制,链接国内外创新创业资源,打造10家标杆孵化器,建设3-5家离岸(异地)孵化器;孵化器累计培育高新技术企业500家以上,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2000家以上,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500家次以上;累计培训创业企业家、投资人、科技服务人员1000人次以上,举办“千帆”系列创新创业活动500场以上,全社会创新创业生态显著优化。

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5.05.29•【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青岛市政府在2014年11月发布了《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大力实施“千帆计划”,整合各类科技资源,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加快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带动形成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为我市转方式调结构、率先科学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千帆计划”涵盖了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全方位扶持措施,完善了现有科技创新政策体系,具有聚焦扶持对象、瞄准薄弱环节、注重改革创新和突出操作实效四个鲜明特点。

《意见》第四条第六款提出“支持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

为支持企业申报高企,“千帆计划”对企业申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中介服务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首次申报未通过的企业也可以申请补贴。

但《意见》对具体补贴工作未作具体规定,本次出台的《青岛市科学技术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规范青岛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补助的可操作性,明确资金补助的流程,保证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高新技术企业队伍为目标,建立起完善规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资金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补助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优化科技创新环境,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问:企业申请补助资金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答:企业应为“千帆计划”入库企业。

企业还应为首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包括未通过认定的企业和首次通过认定的企业,不含期满3年复审企业、期满6年重新认定企业,不含认定过程中递交申请退出申报的企业。

青岛自主创业政策

青岛自主创业政策

青岛自主创业政策现在在青岛自主创业有哪些政策呢?青岛创业政策有哪些?一起来看看下面店铺为你带来的“青岛自主创业政策”,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青岛上调一次性创业补贴额度标准提到1万元大学生创业是“三创”的主力军,创业的大学生只要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第一年可获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房租补贴。

“三创”活动人社部门有什么政策扶持吗?今天,一位市民向做客《行风在线》的市人社局副局长刘卫国,提出了他的疑问。

刘卫国表示,大学生创业是“三创”的主力军,现在创业创新都有专项行动,为的就是创造更好的创业创新生态,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而在扶持小微企业政策方面,青岛市将一次性的创业补贴从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今年的10000元;如果小微企业创业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可以再补贴12000元;同时,如果小微企业吸纳了一个以上的就业人员,也会获得一次性补贴20000元,每多一人就增加2000元的创业补贴。

另外,刘卫国还透露,创业的大学生只要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第一年可获10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房租补贴。

政府为了帮助毕业生创业,现在也有小额贷款政策扶持,个体工商户最多有15万的小额贷贸贷款,创办小企业最多可以贷款45万,信用好的甚至可以贷款两次。

青岛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最高补贴1000万元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今天出台了《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奖补办法》,规定2015~2016年,对直接购买或租赁已开发闲置房地产楼盘(满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资金。

奖补标准:省级示范基地需满1万平方米以上我市对青岛行政区域内,被认定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入驻企业个数、促进就业人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入驻人员范围等,从市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补。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标准为:生产经营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基地的创业实体达到100个以上(创业实体法定代表人应为高校毕业生,青岛户籍城乡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下同),创业实体稳定吸纳就业500人以上的,核定300万元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含5人),增加3万元奖补资金;每有1户创业实体孵化成功迁出基地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继续创业,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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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企业孵化器房租
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千帆计划”加快推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青政发32号),优化创新创业环境,降低入孵创业成本,制定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房租补贴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且年度考核评价合格及以上的国家级、市级孵化器。

房租补贴主要用于孵化器为在孵企业减免房租,提供低成本用房及相关设施的补助。

第三条孵化器房租补贴面积和补贴标准。

根据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按照每个在孵企业平均租用50平方米、1元/平方米·天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

孵化器内设有集中办公区,且在集中办公区注册的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的,按集中办公区300平方米给予房租补贴。

第四条孵化器房租补贴和孵化器年度考核挂钩。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和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情况,对应优秀、良好、合格,分别按照不超过应补贴金额的100%、70%、50%予以补助。

国家级孵化器年度房租补贴总额最高150万元,市级孵化器年度房租补贴总额最高100万元。

国家级孵化器以科技部火炬中心考核评价结果为准,市级孵化器以市科技局组织的考核评价结果为准。

第五条孵化器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集中办公区需要提供不少于20家的在孵企业的名单及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经签章的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政策性支持项目申报书(科技企业孵化器房租补贴)(见附件)。

第六条孵化器房租补贴补助程序:
(一)申报和推荐。

孵化器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到所在区市科技局,区市科技局经现场核查出具审核意见,连同孵化器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受理。

(二)核查。

市孵化器协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内容网上进行核查,确认孵化器内符合补贴要求的在孵企业数量,并提出符合申报要求的孵化器名单。

(三)核准及拨付。

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财务专家对通过核查的孵化器申报材料进行申请资金审核。

根据审核结果,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七条孵化器在申报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65号)处理,属市级孵化器的,
取消其孵化器资质,且3年内不再受理其孵化器资质备案申请;属国家级孵化器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房租补贴申请,且不推荐其申请享受国家级孵化器有关优惠政策资格。

第八条各区(市)可根据本级财力情况,对辖区内区级孵化器进行适当房租补贴。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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