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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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主体:个人信 息主体、信息处理主体。
①个人信息主体:是个人信息的来源、是自然人、对 其信息享有人格利益
②信息处理主体:信息的控制者
两种分类方式: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 收集人、处理人和利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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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关于信息主体的范围争议 ▪ 信息主体可否为法人? ▪ 死者和胎儿是否具备信息主体身份?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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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与个人信息 全的产生
▪ (一)隐私权的传统见解
(1)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2)隐私权的保护客体是“个人领域的事 物”。 个人领域的事物包括隐私信息、私人事物、私人领域三
个方面。
(3)隐私权的作用是一种控制权
“控制权”体现在:
①个人可以选择将事物公开或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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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人信息权(资讯自决权)具体包含 以下几个方面: ① 个人信息得知权 ② 个人信息使用权 ③ 个人信息控制权 ④ 个人信息安全请求权 ⑤ 个人信息获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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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人信息权之形成
在法律上确立个人信息权并非仅仅是对个人信息本身的保护。个 人信息如果脱离信息主体,只是一堆没有任何意义的符号。所以个 人信息并不是保护的目标和价值,法律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所承载的 人格利益。而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个人利益是多种多样的。以下通过 个人资料的法律性质了解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不同的利益。
(1).隐私权客体说(客体为一种具体人格权) 该理论将个人信息定位为隐私利益。即将个人信息采用隐私权保护模式。
这一学说在英美法系有其生根发芽的土壤。 (2).所有权客体说(非人格利益) 该理论将个人信息定位为一种财产利益。 (3).人格权客体说(客体为一般人格权) 该理论是目前学术界较为流行也比较有说服力的观点,德国法是这一
①个人信息的取得、收集 ②个人信息的保有、管理、利用 ③个人信息的知情、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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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 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了有效保护个人的合法 权益而对识别出或者可以识别出特定的个 人信息加以收集、利用、传播等行为进行 规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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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的适用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主
▪ (3)个 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信息主体本人和信息处理主体对个人信息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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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概况与评介
▪ 欧盟:《欧盟联盟隐私指令》
(1)数据的品质要求
(2)数据处理的合法性标准(搜集、输入、使用和传播)
合法标准:
①告知目的,征求同意
②符合合同要求及数据主体要求
② 个人可以决定在何时、何地、何种程度下,何人可以知悉或参与自
身事物,最终维持个人的独立和不受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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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隐私权到咨询自决权 隐私权———————— 资讯自决权
消极被动 强调个人隐私不受侵害
积极主动 强调个人信息的主动控制
前者强调的是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以及有关的权利救济,后 者强调如何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以及拥有个人信息的 本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进行调整,实际上是有关个人信 息的管理法或者有关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管理法。
体):公共部门、私营部门
①不加区别的适用于二者:奥地利、波兰、阿根 廷。
②通过一部法律分章进行规定:德国、我国台湾
③不同法律分别规定适用主体:日本、丹麦、加 拿大
④规定适用主体为公共部门:韩国、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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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国适用范围不同的原因 ①法律体系特点,大陆法系国家存在公、私 法的划分,因此将适用于公共部门和私营 部门的不同内容分别予以规定。
学说的代表。此种模式下承载于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不能完全被 传统的具体权利所承载,故有必要赋予个人信息主体以新的权利,个 人信息权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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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个人信息权的内涵
▪ (一)个人 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个人仅指有生命的自然人,不包括法 人和已死之人。
▪ (二)个人信息 ▪ (三)个人信息权 (1) 个人信息权 VS 传统的隐私权 (2) 个人信息权的实体内容:
②各国不同的立法强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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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原则 (1)目的正当原则 (2)安全完整原则 (3)个人信息自决原则 (4)敏感信息妥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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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 (1)概念: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由 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的因个人信息的控制、 收集、处理和利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金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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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港协议
(1)背景:为了通过欧盟“充分性”标准,以保证数据的 跨界流动。
在《指令》制订后, 美方即予以关注,1996年开始与欧 盟方面就此问题接触。1997 年底, 美方试探提出了名为 “信息安全港”的解决建议。1998 年10 月欧盟《指令》 生效后, 表示“为了双方共同的贸易利益”暂时不对美国 企业采取行动。美方无疑看到了一把随时可能斩下的达摩 克利斯之剑, 于是尽力加快谈判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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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讯自决权的“称谓”之称 ① 采用“个人隐私”称谓的立法例:美国、以色列、 加拿大、澳大利亚、比利时等。 ② 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奥地利、英 国等。 ③ 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法国、冰岛、 日本等。 ④ 我国:个人信息、个人资料、个人数据。
本书采广义理解,即将个人隐私权或者个人 信息权均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来理解。
③符合数据管理人的法定义务的要求
④符合保护数据主体基本利益的要求
⑤为履行公共事务或行使公共权力的数据管理人可以披露的数据
⑥ 基于数据管理人和接受数据的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可以适当披露数据,但 不能损害数据主体的利益。
(3) 指令的基本要求:数据的使用和披露必须限制在数据收集的目 的之内
(4)充分性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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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
(1)立法分散,针对不同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分别立法。 最重要的领域划分:公法领域、私法领域。
公法领域:《联邦宪法》、《信息自由法》、《隐私 权法》、《司法隐私保护法》
私法领域:专注于四个领域(P85) (2)实用主义立法模式;重视个人和市场自由 (3)立法思路:自律机制配合政府的执法保障。 (4)高度敏感领域制定专门立法:儿童信息、医疗档案、
①个人信息主体:是个人信息的来源、是自然人、对 其信息享有人格利益
②信息处理主体:信息的控制者
两种分类方式: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 收集人、处理人和利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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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关于信息主体的范围争议 ▪ 信息主体可否为法人? ▪ 死者和胎儿是否具备信息主体身份?
个人信息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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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与个人信息 全的产生
▪ (一)隐私权的传统见解
(1)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2)隐私权的保护客体是“个人领域的事 物”。 个人领域的事物包括隐私信息、私人事物、私人领域三
个方面。
(3)隐私权的作用是一种控制权
“控制权”体现在:
①个人可以选择将事物公开或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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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人信息权(资讯自决权)具体包含 以下几个方面: ① 个人信息得知权 ② 个人信息使用权 ③ 个人信息控制权 ④ 个人信息安全请求权 ⑤ 个人信息获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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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人信息权之形成
在法律上确立个人信息权并非仅仅是对个人信息本身的保护。个 人信息如果脱离信息主体,只是一堆没有任何意义的符号。所以个 人信息并不是保护的目标和价值,法律保护的是个人信息所承载的 人格利益。而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个人利益是多种多样的。以下通过 个人资料的法律性质了解个人信息所承载的不同的利益。
(1).隐私权客体说(客体为一种具体人格权) 该理论将个人信息定位为隐私利益。即将个人信息采用隐私权保护模式。
这一学说在英美法系有其生根发芽的土壤。 (2).所有权客体说(非人格利益) 该理论将个人信息定位为一种财产利益。 (3).人格权客体说(客体为一般人格权) 该理论是目前学术界较为流行也比较有说服力的观点,德国法是这一
①个人信息的取得、收集 ②个人信息的保有、管理、利用 ③个人信息的知情、订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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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
▪ (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概念 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了有效保护个人的合法 权益而对识别出或者可以识别出特定的个 人信息加以收集、利用、传播等行为进行 规范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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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 (1)主体的适用范围(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主
▪ (3)个 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 信息主体本人和信息处理主体对个人信息 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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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制概况与评介
▪ 欧盟:《欧盟联盟隐私指令》
(1)数据的品质要求
(2)数据处理的合法性标准(搜集、输入、使用和传播)
合法标准:
①告知目的,征求同意
②符合合同要求及数据主体要求
② 个人可以决定在何时、何地、何种程度下,何人可以知悉或参与自
身事物,最终维持个人的独立和不受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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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从隐私权到咨询自决权 隐私权———————— 资讯自决权
消极被动 强调个人隐私不受侵害
积极主动 强调个人信息的主动控制
前者强调的是侵害隐私权行为的成立要件以及有关的权利救济,后 者强调如何对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管,以及拥有个人信息的 本人和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进行调整,实际上是有关个人信 息的管理法或者有关个人信息处理者的管理法。
体):公共部门、私营部门
①不加区别的适用于二者:奥地利、波兰、阿根 廷。
②通过一部法律分章进行规定:德国、我国台湾
③不同法律分别规定适用主体:日本、丹麦、加 拿大
④规定适用主体为公共部门:韩国、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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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国适用范围不同的原因 ①法律体系特点,大陆法系国家存在公、私 法的划分,因此将适用于公共部门和私营 部门的不同内容分别予以规定。
学说的代表。此种模式下承载于个人信息之上的人格利益不能完全被 传统的具体权利所承载,故有必要赋予个人信息主体以新的权利,个 人信息权由此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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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个人信息权的内涵
▪ (一)个人 个人信息保护法上的个人仅指有生命的自然人,不包括法 人和已死之人。
▪ (二)个人信息 ▪ (三)个人信息权 (1) 个人信息权 VS 传统的隐私权 (2) 个人信息权的实体内容:
②各国不同的立法强制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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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主要原则 (1)目的正当原则 (2)安全完整原则 (3)个人信息自决原则 (4)敏感信息妥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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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 (1)概念: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由 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的因个人信息的控制、 收集、处理和利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金融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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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港协议
(1)背景:为了通过欧盟“充分性”标准,以保证数据的 跨界流动。
在《指令》制订后, 美方即予以关注,1996年开始与欧 盟方面就此问题接触。1997 年底, 美方试探提出了名为 “信息安全港”的解决建议。1998 年10 月欧盟《指令》 生效后, 表示“为了双方共同的贸易利益”暂时不对美国 企业采取行动。美方无疑看到了一把随时可能斩下的达摩 克利斯之剑, 于是尽力加快谈判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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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讯自决权的“称谓”之称 ① 采用“个人隐私”称谓的立法例:美国、以色列、 加拿大、澳大利亚、比利时等。 ② 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奥地利、英 国等。 ③ 采用“个人信息”称谓的立法例:法国、冰岛、 日本等。 ④ 我国:个人信息、个人资料、个人数据。
本书采广义理解,即将个人隐私权或者个人 信息权均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内容来理解。
③符合数据管理人的法定义务的要求
④符合保护数据主体基本利益的要求
⑤为履行公共事务或行使公共权力的数据管理人可以披露的数据
⑥ 基于数据管理人和接受数据的第三方的合法利益可以适当披露数据,但 不能损害数据主体的利益。
(3) 指令的基本要求:数据的使用和披露必须限制在数据收集的目 的之内
(4)充分性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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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
(1)立法分散,针对不同领域中的个人信息分别立法。 最重要的领域划分:公法领域、私法领域。
公法领域:《联邦宪法》、《信息自由法》、《隐私 权法》、《司法隐私保护法》
私法领域:专注于四个领域(P85) (2)实用主义立法模式;重视个人和市场自由 (3)立法思路:自律机制配合政府的执法保障。 (4)高度敏感领域制定专门立法:儿童信息、医疗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