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关于医院执业情况报告

关于医院执业情况报告

关于医院执业情况报告医院执业情况报告篇1 自治区卫生厅:我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将于2023年4月份期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校验办法》,特向卫生厅申请对我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

现将我院三年来(2023年-2023年)的执业情况汇报如下。

一、医院基本建设情况汇报我院属国家卫生事业单位,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院以中西医结合治疗各种疾病为特色,具有较强的医疗护理、教学科研、预防保健等服务功能,是一所具有多学科特色的县级二级甲等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和爱婴医院。

我院地处xx,目前医院占地面积3451.5平方米,建筑面积11821.7平方米。

容州镇是xx县的经济、文化、政治中心,交通十分方便。

2023年医院干部职工人数达226人,其中卫技人员有184人,占总人数的81.4%,符合二级甲等医院人员要求。

住院部设置骨一科、骨二科、骨三科、内科、外科、妇儿科,病床数增至102张,门诊部科室设置有骨科、内科、外科、急诊科、妇科、口腔五官科、康复理疗科、中医科以及医学检验科和医学影像科等科室,科室设置达到二级甲等医院标准。

基本设备配备齐全,其中有日本东芝全身螺旋CT、大C臂机、数字X光成像系统、日本产彩色B超机、日本产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达到二级甲等专科医院相应的设备要求。

根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我院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了医院工作制度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编印成册下发到各科室以学习和贯彻。

医院领导及职能部门经常组织人员深入科室了解工作人员对制度职责的知晓情况,通过提问、笔试和在实际工作中的督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依法执业,规范医疗诊疗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按规定办理及定期核查执业许可证、医务人员执业证等各种执业证书,规范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医护人员合法执业。

对所有的临床、医技人员按照有关的规定办理资格认定、执业注册工作,对新进的医生、护士实行规范的轮转培训。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2号【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16.09.26【实施日期】2012.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登记、校验、执业规范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各级各类医院、妇幼保健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站、所、室)、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

疾病预防控制、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医药、计划生育服务等机构在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和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经依法批准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管理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整合和优化配置医疗资源;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机构为补充;落实医疗机构政府补助、补偿政策,建立和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体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医疗机构的设置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经济情况和医疗资源、医疗需求、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编制或者修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执业情况报告

执业情况报告

执业情况报告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篇一: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比较详细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示范性文本)一、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及业务开展情况;(二)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大型医疗设备变更情况;(三)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情况;(四)医疗机构组织、信息、财务、设备、建筑、安全、环境等管理情况;(五)医疗机构诊疗管理、医疗质量管理、院内感染控制和临床输血管理情况;(六)对卫生行政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的整改报告;(七)发生医疗事故的情况、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相应处理情况;(八)开展特殊医疗技术项目情况。

二、范文:××××人民医院执业情况报告自治区卫生厅:我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临近期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校验办法》,特向贵厅申请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现将我院三年来的执业情况汇报如下。

一、医院基本建设情况汇报2我院是国家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占地面积57442.13m,现有在职2职工761人,开放病床500张,其中建筑面积45325.42 m,卫技人员601人,护士246人,每床位配备卫技人员为1:1.03,每床位配备护22 士数为0.4,每床建筑面积60.33 m,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6.19m2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8.588 m,学科设置、人员配备均达到相应医院的基本标准。

基本设备配备齐全,其中有德国西门子核磁共振、美国ge全身螺旋ct、大c臂数字减影x光系统、美国ge-vivit7彩色b超、三维适形肿瘤放疗系统、日本奥林巴斯gif-q260胃镜结肠镜、美国柯达cr950系统等现代化医疗设备150多台(套)。

开展的专科相应设备也达到三级医院的标准。

根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我院结合实际建立和健全了医院工作制度及各类人员的岗位职责,并编印成册下发到各科室以学习和贯彻。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标准(医院及其它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标准(医院及其它设有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信息管理(30分)
1.设立相应的信息管理部门,包括病案室、统计室、图书室等;医院信息(包括医疗、病案统计、财务、人事、药库和图书情报等信息)实现信息化管理
查医院设置文件并现场检查,查信息化实施情况
10
缺1个部门扣3分,未实行信息化管理扣5分,缺1个科室扣1分。
2.病案及时归档,按广西卫生行政部门现行要求进行编码,无丢失等现象;
查医院业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其落实情况
15
缺1项扣5分,落实不到位扣5分
3、制定有各科室相适应的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范并在执业校验周期内有必要的修订与更新;按规范要求开展医疗护理工作。
抽查3个临床科室和1个医技科室。
10
缺1项扣3分,无修订更新扣5分
4、制定医院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和监测指标,完善质量内部管理约束机制,定期对医疗、护理、医技、药品、病案等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并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跟踪评价改进效果。
10
缺1项扣3分。
2.易发生危险的设备及部门有特殊的管理措施,如高压力系统、高压氧舱、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同位素室、配电室、手术室、细菌室等。
查相关管理制度、措施、记录。
10
缺制度措施扣5分,不健全扣1~3分;无相应管理记录扣5分。
★3.消防设备齐全,标志醒目,设备状况良好,定期检查更换,使用方便,安全疏散路线畅通,有消防部门检测合格证书;
7、按国家及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相关管理要求,加强临床用药监控,加强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监控,开展处方点评,制定药物合理使用监控指标,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
查医院内部监控制度、方案及监控记录,并抽查50份门诊处方、10份住院病历。
20
无监控制度扣3分,未开展监控扣10分,处方、病历1份不合要求扣3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咨询审计等相关部门,并查年度财务计划及结算报告
查医院收费公布和收费查询情况,并抽查50张以上门诊和10份住院病历的收费情况
查组织机构及设备维修文件
抽查设备购置报告、审批文件及设备档案卡、专人管理登记情况
抽查计量器具及计量部门周期检定合格证
重点查门诊部、急诊科、手术室、产科、传染病区和消毒供应室等。
查组织机构、相关文件和记录
(1)工作制度
1、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室制度;
2、会议制度;
3、院总值班制度;
4、卫生工作制度;
5、病案管理制度;
150
(10)
(20)
(30)
10
10
10
(30)
10
10
10
(30)
20
10
(30)
[20]
1
1
1
1
1
每少1张扣1分
缺1科室扣3分
每少0.1扣1分
每少0.1扣1分
缺1人扣3分
每少1m2扣1分
2、有医院感染控制方案及管理制度,并有监测记录、效果、评价及改进措施;
3、消毒供应室有验收合格证,从业人员人人持有上岗证;
4、常规器械消毒灭菌合格率100%;
5、消毒物品、物体表面、手、空气现场采样检验达到规定要求。
抽查10份以上门诊、住院病历、处方;现场检查病案科。
查防范措施、处理预案、工作差错的处理、报告,并咨询当地医学会。
缺1项扣5分,有一级甲等事故记0分,一级乙等每起扣10分,二级甲等每起扣9分,依次类推扣分
无监控制度扣3分,未开展监控扣10分,处方、病历1份不合要求扣3分。
缺1项扣5分,不做室内或室间质控不记分
感染率每超1%扣2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3.10•【字号】桂政发[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桂政发〔2010〕1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深化我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转变,现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现就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强化职责,坚持公益性方向;保基本、广覆盖,保质量、降药价,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改革的实惠;改革体制机制,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稳妥推进。

改革目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事、分配、药物、保障等制度进行综合改革,基本建立体现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充满活力的用人与分配制度、科学合理的保障机制,使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务人员素质明显提高,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公益性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主体,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由所在县级(市、区,下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收支范围及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审查报告书

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审查报告书
审查工作组组长(签字):
审查工作组成员(签字):
审查工作概况
XXXXX医院申请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受桂平市卫生局委托,组织对该机构执业校验的现场评审。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校验办法(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执业校验标准》,我局于XXXX年X月X日组织专家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与考评等方式对该院进行现场审查,并集中反馈医院的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医疗机构符合执业
标准情况
医疗机构符合标准情况
一、医院基本建设情况
XXXXX医院是一所X级X等XX医院,医院的床位数、科室设置、医疗设备基本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制定有医院各类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并装订成册。
二、设置审批及执业行为管理
1、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静脉用药证》,未将医疗场所、科室对外出租承包或合资合作办科室、项目,不刊登非法医疗广告。
3、医院有5个挂牌的中心未经自治区卫生厅审批。
4、检验科有一种过期试剂。
三、医院和考核评价结果。
2、计量器具经检定合格后未及时向有关部门索证。
3、检验科血、尿、大便检验同处一室,欠合理。
4、易发生危险的部门如配电室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检查记记录不完整。
5、部分消防设备如灭火器超过安全使用期限。
8、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成员从2006年至今未作调整,医疗废物管理欠规范,部分医疗垃圾桶无分类标识。
9、医院感染监测记录不完整,数据有出入,效果评价与改进措施不完善;血库有一种消毒剂过期。
10、血液入库记录过于简单,难以溯源。
11、部分输血申请单无上级医师签名。
12、输血科无专用冰箱储存血浆,洗手装置不是非接触式,不利于控制污染。
医院管理:178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事业快速发展,伴随着医疗机构数量的增加和医疗服务的提升,对医疗机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规范和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的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意义三个方面进行介绍。

背景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域广阔,人口众多,医疗需求十分旺盛。

为了保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的健康权益,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管理势在必行。

此次《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和完善医疗机构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主要内容1. 医疗机构的设置和设施按照医疗机构的类型和级别,设定了相应的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设施和功能,如应急设备、诊疗和护理设施等,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2. 医疗机构的人员管理医疗机构对医疗人员的要求更加严格。

要求医疗机构按照相应的岗位设置医疗人员,并要求医疗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技能。

此外,还对医疗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进行了明确,对医疗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医疗质量的管理。

3. 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的服务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

要求医疗机构以患者为中心,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健全患者投诉处理机制,保障患者的权益。

4. 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开展医疗安全风险评估和医疗事故应急处理。

要求医疗机构开展诊疗质量自评、考核和监测,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实施意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该办法的出台将推动医疗机构的规范化建设。

医疗机构在设施、人员、服务等方面都将得到规范和明确,提升了医疗机构的整体质量。

其次,办法的实施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通过对医疗人员的资格要求和行为规范的明确,将有力地规范医疗机构的工作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中文名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文号卫医政发〔2009〕57号发布时间二○○九年六月十五日发布单位卫生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门诊、诊所、卫生室(所)校验标准

门诊、诊所、卫生室(所)校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500分)
审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一、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情况(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执行)
(一)科室设置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人员配备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功能分区要求。
10
10
缺1科室扣5分
人员配备不合要求不得分
面积每少1m2扣2分分,不按要求进行功能分区,每少1个区扣10分
缺1项设备扣2分
缺1项制度扣2分
缺1项扣3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500分)
审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二、设置审批及执业行为管理
(一)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定期参加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培训,以及医疗服务职业道德教育。
(三)按规定做好诊疗登记或记录,病案及时归档,按规定时间妥善保存,无丢失等现象
查《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前成立的,不查不扣分。
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抽查医护人员《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护士执业证》及特殊岗位证书
现场检查环境卫生及污水、污物处理情况
检查相关诊疗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质量管理方案
现场检查服务设施和咨询群众
查相关病历资料或处方10份,并抽查询问1~2名医师,查看转诊记录。
抽查询问1~2名护理人员,并现场考核1项常规护理技术操作
(20)
(5)
(5)
(20)
(10)
18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一、许可依据和程序(一)设置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和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二)执业许可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三)执业校验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

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四)受理对象在南宁市辖区范围内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设置和执业许可和校验,执行卫生监督分级管理的规定。

市卫生局受理范围:1、市区各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域范围内医疗卫生机构;2、市区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三个诊疗科目以上(含三个科目)的诊所、门诊部、医院(乡镇卫生院除外),以及申请设置产科、医疗美容科、精神卫生科、皮肤科、医学影像科、医学检验科等特殊诊疗科目的医疗机构;3、市区范围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注:南宁市范围内的乡镇卫生院、未设街道办事处的乡镇行政区域2个科目以下的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到相应城区卫生局申请办理。

(五)办理地点:南宁市科园大道东五路6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卫生局窗口,咨询电话:3221278、3221250。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医院执业验收评审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医院执业验收评审标准
(四)设备达到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五)制定有医疗机构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
按医院类别,对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检查评分
查科室设置
查人员花名册和医务人员资格、职称证书,计算配备情况
查建筑面积、净使用面积和诊疗室、治疗室、等功能分区情况
查以下设备:
1、基本设备;
2、开展专科相应的设备。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500分)
审查项目及内容
检查要点
分值
评分办法
得分
(四)使用的设备、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符合要求,无使用假冒伪劣和过期药品、试剂、医用耗材。
(五)制定有医疗设备的维修保养制度和措施,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及医疗工作的需要,对计量器具进行周期检定。
(六)具有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定期检查更换,保持完好。
(七)医疗机构建筑布局及人物流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要求。
(八)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对污水、污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符合卫生学标准。
四、医疗、预防保健管理
(一)医疗管理
1、制定有各科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医疗质量管理措施。
2、坚持“以病人为中心”,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积极改善服务条件和服务态度,方便群众就医。
无文件记录扣2分;无计量合格证每件扣2分
发现安全漏洞每起扣2分
一项不符扣5分
一项不符扣3分
缺1项扣5分
一项不合要求扣3分
处理不规范每例扣10分;不熟悉诊疗技术每人扣5分,不按规定转诊每例扣3分。
不熟悉理论知识每人扣5分,操作不熟练扣5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500分)
7、案书写(含门诊病历、处方等)严格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范手册》实行。统一使用卫生厅规定的处方、病历格式书写。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审查项目及内容检查要点分值评分办法得分(四)房屋达到相应医院基本标准。

(五)设备达到相应医院基本标准。

(六)根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和《医院工作人员职责》,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有医院工作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装订成册。

按医院类别,对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逐项检查查实际开放床位数查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查以下指标:1、每床位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数;2、每床位配备护士数;3、内、外、妇、儿科或医院重点专科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建筑图纸及统计报表:1、每床建筑面积;150(10)(20)(30)101010(30每少1张扣1分缺1科室扣3分每少0.1扣1分每少0.1扣1分缺1人扣3分2、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3、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

按相应医院基本标准查以下设备:1、基本设备;2、开展的专科相应的设备。

抽查以下工作制度和职责:(1)工作制度1、医院领导干部深入科室制度;2、会议制度;)101010(30)2010(30)[20]11每少1m2扣1分每少1m2扣2分每少1m2扣1分缺1项扣2分缺1项扣2分缺1项或不符合规范3、院总值班制度;4、卫生工作制度;5、病案管理制度;111扣1分;无成册可用者不记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分)审查项目及内容检查要点分值评分办法得分6、医疗登记、统计制度;7、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制度;8、处方制度;9、病历书写制度;10、查房制度;11、医嘱制度;12、查对制度;13、会诊制度;14、转院、转科制度;15、病例讨论制度;16、值班、交接班制度;1 1 1 1 1 1 1 1 1 1 1 117、隔离消毒制度;18、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19、医疗收费制度;20、质量管理制度;(2)工作人员岗位职责1、院长和各副院长职责;2、各行政后勤科长职责;3、各业务科主任、护士长职责;4、各科医师、护士职责;5、会计、出纳员和收费员职责;111[10]22222缺1项扣1分;无成册可用者不记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ppt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ppt

此外,医疗机构名称不得冠以“男子”、
“男科”或“女子”等词语,不得以外文字母、 汉语拼音组成,不得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
医疗机构名 称中含有“广西 ”字样以及跨市 县行政区域的区 域名称或以“中 心”作为医疗机 构通用名称、识 别名称的,由自 治区政府卫生行 政部门核准。
• 医疗机构名称 中含有“中国 ”、“全国” 、“中华”、 “东盟”以及 外国国家(地 区)、国际组 织名称的,须 经自治区政府 卫生行政部门 审核后,报国 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
(站)、卫生院(站、所、
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 有室关)部、门疗按养照院各、自专职科责疾做病好 医防疗治机院构(的所监、督站管)理、工门作诊。
广西壮族自治区 部医第、务二诊室章所、卫、医生护疗保理机健院构所(的、站设急置)、
救中第心六(条站)县、级临以床上检人验民政
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府行中卫政心生区。行域政 的部人门口应、当经根济据情本况 和医疗疾资病源预、防医控疗制需、求国、境现 有卫医生疗检机疫构、的医分学布科状研况和,教编 制学或、者医修药订、医计疗划机生构育设服置务规 划行级社等展构依,政人会机诊开法经部民公构疗展批上门政布在活医准一 审 府 。业 动 疗 设级核批务 和 美 置人同准范 美 容 相民意实围 容 业 应政后施之 服 务 类府,,外 务 , 别卫报并开 机 经 的生本向 医疗医机疗构机。构设置规划的编 制或者修订,应当与本级城 乡建设第发三展条总医体疗规机划构同步管进理 行实。行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
• 随着形势的发展,以及我国法律制度 的逐渐健全,《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
构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 办法》)日益显现出储多不足之处。
• 自治区人民政府几经修改,并于2011 年12 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 9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 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法(试行)
【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和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执业校验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第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校验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同时递交《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证》副本。

第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发放《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算起。

第三章审查
第七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日内,必须组织审查工作小组按照相应的执业校验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三级医疗机构(含综合、专科医院)和区直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查;设床位在100张以上但不属于三级医疗机构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自治区卫生厅办理校验。

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原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审查。

第八条现场审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病案与文件抽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和咨询有关主管部门等方式。

现场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

如在审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本次审查结果。

在现场审查中发现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应对审查结论实行单项否决。

第九条审查工作小组应在现场审查结束后,10日内登记机关提交审查工作报告。

审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审查工作概况;
(二)被审查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与执业校验标准的符合情况;
(三)被审查医疗机构的得分情况(附标准评分表);
(四)被审查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审查小组组长及各成员签字。

第十条登记机关在收到审查工作小组的审查工作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执业校验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执业校验标准》实行千分制,审查总得分≥800分为合格,审查总得分<800分为不合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执业校验标准》实行伍佰分制,审查总得分≥400分及以上为合格,审查总得分<40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如发现审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结论。

第四章审批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审查合格者,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审查不合格者,给予下达书面审查结论及整改通知书。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被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间;
(三)医疗机构校验审查不合格;
(四)刊播非法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不予验收,并依法查处或吊销其许可证;
(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二)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经登记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仍拒不校验的;
(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四)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使用非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警告,仍不改正的;
(六)将医疗场所以出租、承包等方式交由他人从事医疗活动的。

附则
第十五条各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doc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执业校验标准2.doc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执业校验标准3.doc。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