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等合同诈骗案
境外法律案例分析题答案(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中国内地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为拓展国际市场,甲公司于2018年在某发展中国家(以下简称乙国)设立了一家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
甲公司向丙公司投入了2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并派遣了管理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
2019年,丙公司因产品销售不佳,经营状况不佳,导致公司亏损。
甲公司为了挽救丙公司,决定增加投资,将注册资本增加到3000万美元。
然而,在增资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国当地一家银行(以下简称丁银行)发生纠纷。
丁银行声称,甲公司在丙公司增资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导致其向丙公司发放了2000万美元的贷款。
丁银行认为,甲公司的虚假陈述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甲公司赔偿其损失。
甲公司则认为,其并未向丁银行提供虚假陈述,丁银行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损失。
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果,最终将纠纷提交至乙国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向丁银行提供了虚假陈述,以及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向丁银行提供了虚假陈述?根据乙国相关法律规定,虚假陈述是指故意隐瞒或提供不真实信息,导致他人作出错误判断的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并未向丁银行提供虚假陈述。
首先,甲公司在增资过程中,向丁银行提供了真实的财务报表和经营状况,并未隐瞒任何信息。
其次,甲公司在与丁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也未故意提供不真实信息。
最后,丁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已经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查,并未发现任何虚假陈述。
因此,甲公司并未向丁银行提供虚假陈述。
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尽管甲公司并未向丁银行提供虚假陈述,但丁银行声称其损失是由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导致的。
对此,我们需要分析丁银行的损失是否与甲公司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丁银行在发放贷款前,已经对甲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查,并未发现任何虚假陈述。
因此,丁银行的损失并非由于甲公司的虚假陈述导致。
进出口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某国外进口商(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出口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出口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货物的生产、包装、运输等工作,并将货物运抵被告指定的港口。
然而,在货物抵达港口后,被告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
原告认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拒绝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3. 原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原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该约定。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因此,从表面上看,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然而,被告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
对此,原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1)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2)原告提交的货物质量检验报告显示,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3)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构成对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的默认。
2. 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接收货物,并提出索赔要求,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然而,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合理,还需考虑以下因素:(1)被告提出的索赔是否与实际损失相符。
(2)被告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
(3)原告是否尽到了通知义务。
针对以上因素,原告可以提出以下抗辩:(1)被告提出的索赔金额过高,未与实际损失相符。
(2)被告在收到货物后未及时提出质量异议,已超过合理期限。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能力检测试卷B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某生产企业宣传自己制造的产品质量好、价格便宜,引来众多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事后许多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于是许多人分别向同一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A.这是一个必要的共同诉讼,法院应当合并审理B.这些消费者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所有诉讼行为对代表的消费者都发生效力C.这些起诉的消费者可以推选1至2人为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D.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还需要经过原告同意才能合并审理【答案】 D2、下列有关公司权利能力的说法正确的是:()A.公司自其依法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自其解散之日起终止其民事权利能力B.公司的经营范围必须依法登记,经依法登记的,才产生法律效力C.公司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也同样适用于公司行为能力D.公司的意思能力是一种社团的意思能力,公示的对外行为须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表示【答案】 C3、二审法院在审理刘某和王某的债权债务纠纷一案时,发现一审判决书对于两人之间究竟发生过几次债务借贷,每次具体数额到底是多少并未详细指明,就作出了让王某还债3000元的判决。
对此种情况,二审法院可以:A.审理案件事实是一审法院的主要任务,因此必须发回一审法院重审B.审理案件事实是一审法院的主要任务,但为了回避,应该指定另一个与原一审法院同级别的法院重审C.二审法院自己审理查明事实,直接改判D.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驳回上诉请求【答案】 C4、张某用家庭共有财产10万元出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但是申请进行企业登记时未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B.张某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C.张某先用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个人财产不足清偿的,用家庭共有财产清偿D.企业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用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答案】 B5、烽源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合同由董事会批准。
合同诈骗罪案例

合同诈骗罪案例
案例一:某甲与某乙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支付一定金额购房款后,某乙将向某甲交付房产证。
然而,在某甲支付购房款后,某乙却拒绝交付房产证,且联系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导致某甲无法与其联系。
这是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罪案件,某乙通过签订合同虚构购房交易,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案例二:某甲经营一家公司,某乙虚构自己是某有实力的供应商,并与某甲签订了大额采购合同。
某甲根据合同约定,预付了巨额货款给某乙,但某乙收到款项后却消失了。
经调查发现,某乙并没有实际的供应能力,通过虚假合同诈骗了某甲的货款,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案例三:某甲收到一封电子邮件,称自己是某国际公司的高级职员,并声称该公司需要进行一笔重要的商务合作。
某乙与某甲通过邮件进行了长时间的沟通和协商,并要求某甲支付一笔定金,费用及其他各种名义上的费用。
然而,当某甲支付了定金后,某乙就消失了。
事实上,某乙是通过虚假的邮件联系与诱骗某甲,以合同名义诈骗了某甲的钱财,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是指以虚构的合同或者通过欺骗、胁迫等手段,非法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乐税智库文档司法案例策划 乐税网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标 签】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案 由】刑事案由【法 院】基层法院【地 域】山东省【裁判时间】2015-12-11【审判程序】一审【裁判单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刚,无业。
2015年4月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以东区检公刑诉(2015)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刚犯合同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份,被告人刘志刚先以东营市亚凯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凯公司”)的名义通过压低钢材价格、接受承兑汇票的条件与胜利油田天宇石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签订钢材采购合同,之后被告人刘志刚又向东营齐发金属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齐发公司”)谎称是齐发公司中标了该采购合同,并伪造了采购合同,让齐发公司向天宇公司供货,在齐发公司向天宇公司供货后,该公司向刘志刚催要货款,刘志刚以种种理由拖延。
为结算货款,被告人刘志刚以支付发票面额一定比例费用的方式,让亚凯公司负责人付某向天宇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十三份,价税合计2492878.7元,税额362213.14元,刘志刚支付发票票面10%的开票费给付某(另案处理)。
2013年8月16日,天宇公司把676111.11元货款汇到亚凯公司的账户上并给了一张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付某在扣除16.76万元的开票费后,将剩余货款打到刘志刚的农行卡上并把100万元的承兑汇票交给刘志刚。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检测卷

2022-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二通关检测卷单选题(共20题)1.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
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1年零6个月,未果。
现甲主张何种请求能得到支持?()A.请求撤销合同B.主张合同无效C.主张违约责任D.主张撤销合同或者违约责任【答案】 C2. 甲公司与乙公司2012年8月签订买卖货物的合同,总价值20万元,约定甲公司于2012年12月前交付货物,并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3万元定金,后乙公司交付定金时实际交付了5万元。
合同履行期满,甲公司拒绝交付货物,于是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双倍返还定金。
甲公司应返还乙公司多少钱?()A.10万元B.6万元C.8万元D.9万元【答案】 D3. 在基层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村民刘某发现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中遗漏了同村村民张某的名字,遂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选举委员会认为,刘某不是本案的厉害关系人无权提起申诉,故驳回了刘某的申诉,刘某不服诉至法院。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2009年)A.张某、刘某和选举委员会的代表都必须参加诉讼B.法院应该驳回刘某的起诉,因刘某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C.选民资格案件关系到公民的重要政治权利,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D.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做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上诉【答案】 B4.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A.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B.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C.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必要时得采取强制措施D.除法定情况外,未经中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答案】 C5. 甲向乙租赁了房屋,向丙租赁了电视机,甲与乙的租赁合同为书面合同,于7月10日签订,约定在7月15日乙向甲交付其所租赁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
日某、宁波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

日某、宁波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2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23.12.14正文日某、宁波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48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日某株式会社。
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
代表人: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昊,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迎,北京安杰世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宁波科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楼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日某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日某)因与被上诉人宁波科某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宁波科某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的(2014)浙甬知初字第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1月10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于2021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日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昊、宋迎,被上诉人科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烨、丁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科某公司于2014年12月11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该院同日立案),请求法院判令:日某停止涉案垄断行为(包括搭售行为和拒绝交易行为),并赔偿因垄断行为给科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人民币700万元(本判决所涉货币除特别注明为外币外,以下均指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日某滥用其在烧结钕铁硼必要专利全球许可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搭售和拒绝交易行为,排除和限制下游烧结钕铁硼市场的正常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自2008年8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2007年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科某公司造成严重损失。
票据纠纷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服装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乙公司是一家银行。
甲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向乙公司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00万元的无追索权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日。
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乙公司作为承兑人。
甲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将该汇票提交给乙公司请求付款,乙公司经审查后,于当天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
2020年11月,丁公司发现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因此丁公司要求乙公司返还该100万元。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且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乙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丁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3. 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汇票上注明无追索权条款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在汇票上注明了无追索权,但丁公司在转让汇票时已知晓甲公司尚有100万元未还,因此,甲公司不能以无追索权条款对抗丁公司。
2.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汇票到期,持票人可以请求承兑人付款。
承兑人付款后,持票人应当向承兑人出具收据。
”本案中,乙公司在汇票到期后已向丁公司支付了100万元,履行了付款义务。
然而,乙公司在付款时未扣除甲公司在乙公司账户中尚有的100万元,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丁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返还100万元。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案例分析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作为一种重要的支付方式,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信用证的复杂性和漏洞进行诈骗,给企业和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下面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诈骗手段及防范措施。
案例一:虚假单据诈骗某国内出口企业与一家国外进口商签订了一份价值 50 万美元的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货物装船后,出口企业按照信用证要求向银行提交了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发票、装箱单等。
然而,进口商在收到单据后,却发现提单是伪造的,货物根本没有装船发运。
进口商立即向开证行提出拒付,并要求出口企业退还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提单等重要单据,骗取了进口商的货款。
这种诈骗手段通常比较隐蔽,因为进口商在收到单据时,很难立即核实其真实性。
而且,一旦开证行根据表面相符的原则支付了货款,进口商就很难追回损失。
案例二:信用证条款陷阱一家国内企业向国外出口一批服装,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
在收到国外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后,出口企业发现信用证中有一些苛刻的条款,如要求提供由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且检验报告必须在货物装船前提交。
由于该检验机构在国内没有分支机构,出口企业无法及时获得检验报告,导致无法按时交单。
最终,开证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诈骗分子通过在信用证中设置一些难以满足的条款,故意造成出口企业单证不符,从而达到拒付货款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常常利用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的不熟悉和疏忽,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案例三:软条款信用证诈骗某国内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 200 万美元。
国外公司开来的信用证中包含了一个软条款,即要求出口企业在发货前必须获得进口商的书面确认。
然而,在出口企业准备发货时,进口商却故意拖延不给出书面确认,导致货物无法按时发运。
最终,由于信用证过期,开证行拒绝支付货款。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

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公布日期】2020.05.1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情况通报(2009-2019年)前言海事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会遇到要求被执行人返还船舶及船载设备、交付柴油发动机或货物、协助船舶办理过户手续等涉及行为履行的案件。
该类案件在海事法院办理的全部执行案件中虽然占比非常少,但难题并不少。
有当地众多村民阻挠、执行船舶难以寻找、执行中产生新的争议有待处理等诸多问题。
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本期白皮书通过梳理我院在200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执行案件中涉及的行为履行案件,对基本情况和特征予以通报,对相关问题进行总结并提出建议,以发挥指导作用。
一、海事强制执行中行为履行的基本情况与特征200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我院办结执行案件中,涉及行为履行的案件共19件[1]。
通过梳理,发现该类案件主要有如下特点:(一)纠纷类型上,以光船租赁合同纠纷为主19件案件中,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8件(含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3件),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7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2件,船舶设备买卖合同纠纷案件1件,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1件。
(纠纷类型分布见图一)图一:执行中涉及行为履行案件纠纷类型分布图(二)行为内容上,以交付船舶为主19件案件中,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返还船舶的案11件,交付柴油发动机案件1件,交付造船钢材案件1件,交付船舶证书案件1件,交付货物案件1件,协助办理船舶过户手续案件1件,协助注销海员证案件1件,返还集装箱1件案件,向海关办理船舶申报纳税和注销手续案件1件。
(行为内容分布见图二)图二:执行行为内容分布图(三)执行依据上,以民事判决书为主由于涉及行为履行问题,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抗性比较大,在审理中双方达成和解的意愿不大,相当部分案件被告未到庭,最终缺席判决。
主观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题及答案指导(2024年)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自测试题(答案在后面)一、案例分析题(36分)背景资料:张三与李四系邻居关系,二人因李四在自家院内搭建了一座两层高的木质阁楼而产生纠纷。
张三认为该阁楼影响了其住宅的采光,并且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向当地城市规划局投诉。
城市规划局经调查后认定李四未按照规定申请建设许可,属于违章建筑,并下达了限期拆除通知。
李四不服,认为自己的阁楼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城市规划局的拆除决定。
假设你是李四的代理律师,请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8分)李四是否有权就城市规划局的拆除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阐述理由。
2.(6分)如果李四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向哪一级法院提起?3.(6分)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李四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1.(8分)2.(6分)3.(6分)二、案例分析题(36分)题干: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
2019年,甲公司与乙国某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国企业出口一批货物,总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甲公司应在收到信用证后30天内将货物发运,乙国企业应在货物到达后30天内支付货款。
2020年3月,甲公司收到了乙国企业的信用证。
甲公司按照信用证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货物发运,并提交了相关单据。
然而,乙国企业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认为乙国企业无理拒绝支付,遂向我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国企业实际上已经将货物转售给了丙公司,且丙公司已经支付了货款。
甲公司遂请求法院追加丙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问题:1.甲公司是否有权请求法院追加丙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如果法院支持甲公司的请求,丙公司应当如何参与诉讼?3.请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甲公司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三、案例分析题(36分)【案例】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测试卷附答案

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测试卷附答案单选题(共20题)1.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关于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B.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C.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D.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答案】 D2. 某甲携带90000美元出境,未向海关申报,海关认定某甲的行为构成走私,对其作出没收90000美元,并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
海关的上述处罚:A.是错误的,只能实施没收90000元美元的处罚B.是错误的,只能实施罚款1000元人民币的处罚C.是错误的,只能在没收与罚款中选择一种实施处罚D.是正确的,不违反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答案】 D3. 秦代经常使用“髡”、“耐”、“完”等耻辱刑,其中剃光犯人头发的耻辱刑指、()A.耐B.髡C.完D.钳【答案】 B4.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一药店发放药品经营许可证。
后接举报称,该药店存在大量非法出售处方药的行为,该局在调查中发现药店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系提供虚假材料欺骗所得。
关于对许可证的处理,该局下列做法正确的是?A.撤回B.撤销C.吊销D.待有效期限届满后注销【答案】 B5. 甲冒充房主王某与乙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王某的住房以220万元卖给乙,乙首付100万元给甲,待过户后再支付剩余的120万元。
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识破甲的骗局并报警。
根据司法解释,关于甲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合同诈骗罪220万元未遂论处,酌情从重处罚B.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论处,合同诈骗120万元作为未遂情节加以考虑C.以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论处,合同诈骗100万元既遂的情节不再单独处罚D.以合同诈骗罪100万元既遂与合同诈骗罪120万元未遂并罚【答案】 B6. 2004年6月2日,某县第一中学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下列哪种措施是合法的?A.第一中学在事发后2小时向县卫生局报告B.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C.县医院收治中毒学生后对中毒严重的学生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措施D.县政府对当地水源和食物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答案】 A7. 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本质区别,它与后者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B.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主要以马克思主义的剩余价值学说为基础C.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价值指引D.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身属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制度体系【答案】 C8. 某公司向市建设局申请建设办公大楼施工许可,市建设局作出准予施工许可决定。
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度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典型案例

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度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08•【分类】其他正文浙江高院发布2023年度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典型案例4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浙江省涉外司法高质量发展交流会上发布了2023年度浙江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十大典型案例。
这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不方便法院”原则、域外法查明、出口信用保险、外商投资、侨胞权益保护、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境外船舶碰撞、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等方面,反映了浙江法院严格贯彻落实法律规定,坚决维护我国司法主权;积极践行能动履职理念,不断健全多元解纷机制;聚焦法治营商环境建设,依法保护外商投资权益;积极提升涉外司法水平,推动国际经贸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等五方面司法实践。
我们期望,典型案例的发布不仅有利于准确提炼裁判规则,对同类案件的办理起到指导示范效应,而且促使全省法院持续深化精品战略,提升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审判质效,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国际影响力。
案例一严格把握“不方便法院”适用标准积极行使涉外海事纠纷管辖权——运悦航运有限公司(LUCKY JOY SHIPPING PTE.LTD.)诉扩展拓展公司(EXPAND TRADING COMPANY)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运悦公司所有的“运悦”轮在新加坡东部加油锚地锚泊期间,与拓展公司所有的“勇敢水手”轮碰撞,“运悦”轮船体遭到严重损坏。
为此,运悦公司向宁波海事法院起诉,请求拓展公司赔偿船舶修理费等损失360余万美元。
拓展公司在答辩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宁波海事法院不方便管辖和审理本案,请求依法驳回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新加坡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作为涉案“勇敢水手”轮扣押地和最先到达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双方当事人均系在中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公司,中国公民系运悦公司的股东之一,且“勇敢水手”轮被扣押后,拓展公司在中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争议并非与中国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无涉。
国际外贸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一家位于中国的出口商,主要从事机械设备出口业务。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位于美国的进口商,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建设。
2018年,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机械设备出口合同,合同金额为100万美元。
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将机械设备出口至乙方,乙方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合同中还明确了交货时间、质量标准、运输方式等条款。
二、案例经过1. 交货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港口。
然而,由于生产过程中出现了质量问题,甲方未能按时完成生产,导致交货时间推迟至2019年2月15日。
2. 质量问题:在货物到达乙方后,乙方发现部分机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不合格率达到10%。
乙方认为甲方提供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3. 货款支付:由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乙方拒绝支付货款。
甲方与乙方多次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乙方遂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违约认定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应在2019年1月31日前将货物运至乙方指定的港口,但实际交货时间为2019年2月15日,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构成违约。
关于质量问题,乙方提供的检验报告显示,不合格率达到10%,超过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因此,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也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1)甲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6条规定,卖方应保证其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相符。
在本案中,甲方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0条规定,买方应在合理时间内检验货物,并在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时,及时通知卖方。
在本案中,乙方在货物到达后及时进行了检验,并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通知了甲方,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3. 救济措施(1)甲方可以采取的措施① 修复货物:甲方可以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进行修复,以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进出口公司诈骗案例讲评

案例一我国内某公司先后向某尼商出口两批手电筒并安全收汇,双方关系比较融洽。
之后双方签定价值40万美元的手电筒出口合同,尼商预付了30%定金,并承诺发货后凭提单副本支付余款。
尼商收到提单副本后声称余款已付,我公司多次催收,尼商寻找各种理由搪塞拖延。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尼商表示拒绝付款。
案例二我国内某公司在中国商品交易会结识某尼商,并先后完成两笔向尼出口总共52辆金杯牌汽车贸易,并安全收汇。
之后,尼商称其与尼某工会组织达成协议,由其代理该工会分三个阶段从我公司进口5000辆金杯牌汽车,并向我公司提供了委托进口协议等相关材料。
材料中称,尼两家银行和一家保险公司承诺为该工会提供贷款支持。
经我室了解,该尼商和工会没有实力购买5000辆汽车,有关银行也并未同意为该工会提供贷款。
案例三我某进出口公司与尼商签定价值3万多美元的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传真提单副本后T/T付款。
货物达到目的港后,尼商提出无货款可付,要求我公司放单,遭到我公司拒绝。
我公司打算将货物转卖给我其它在尼公司,但尼商已按规定办理了CRI进口手续,转卖货物必须经尼商同意并协助办理。
尼商拒绝提供任何帮助。
评析1、近年来,中尼贸易纠纷呈不断增加的趋势。
客观原因是:尼日利亚金融信贷体制相对比较落后,我企业与尼日利亚公司所签合同付款方式条款中存在严重漏洞,为开展贸易埋下了隐患。
主观原因是:我出口企业缺乏足够的国际贸易经验,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尼日利亚诚信文化基础薄弱,社会信誉度整体不高,企业信用和银行信用较差,商业诈骗盛行;尼日利亚部分公司经常会由于市场或其它一些临时变故寻找各种借口推迟或恶意拒付货款。
2、按照尼通关手续规定,进口商必须办理CRI进口手续,否则不准货物入港。
在货物到港尼商拒付货款的情况下,我公司转卖货物或退运均须得到尼商同意,且退运手续极其繁杂。
因此,不法尼商与尼海关不法分子勾结,待货物到港后拒不付款,甚至不索要提单,最后以无主货名义由海关拍卖,从中谋取暴利。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5题)1、甲、乙二人系药材公司仓库保管员,涉嫌5次共同盗窃其保管的名贵药材,涉案金额40余万元。
一审开庭审理时,药材公司法定代表人丙参加庭审。
经审理,法院认定了其中4起盗窃事实,另1起因证据不足未予认定,甲和乙以职务侵占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1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乙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甲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
A.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后应通知同级检察院查阅案卷B.二审法院可审理并认定一审法院未予认定的1起盗窃事实C.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乙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将乙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D.二审期间,甲可另行委托辩护人为其辩护【答案】 D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根据《宪法》规定,对于“宪法法律至上”中“法律”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是指具有法的一般特征的规范性文件B.是指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C.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D.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答案】 D3、王某怀疑其妻与其表兄刘某有不正当关系,遂于某晚跟踪其妻至刘某住所。
进屋后,王发现其妻披头散发,正在哭泣,刘某站在旁边,王大怒,遂殴打其妻,并与刘发生争吵。
王知道刘某有百万家财,决定抓住这个机会狠狠敲诈他一笔,于是谎称到其父母家中解决问题,将刘某骗至其姘妇叶某的住所(当时叶不在家),并对刘某进行殴打、捆绑,反锁屋门将刘拘禁达一天之久。
刘某在不堪忍受的情况下,承认与王妻有不正当关系,提出用金钱补偿,并在王的胁迫下,先后三次给家人打电话,要家人将30万元放在某公园指定场所,刘的家人并未照办。
不久,叶某返回住所,王某以实情相告,叶未加制止,并与王某一起致信刘妻,信称:刘某系卑鄙小人,现在我等控制之中,为示惩戒,速送30万元至某公园指定地点,钱到放人,不得报警;否则,后果自负。
刘妻害怕,将钱放至指定地点,并通知王。
刑法分类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11)

C.无照经营的,因为不是纳税人,故不追究其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D.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数较大的,以诈骗罪论处
上一题下一题
(13/15)多项选择题
第23题
工人王某休假回村,一日主动携带邻居7岁小孩小明进入村旁林深路险、豺狼出没的山林中狩猎。走入森林约6公里的时候,两人失散。孙某继续独自狩猎,之后既不寻找小孩,也没返利告知小孩家人,便径直回县城工作单位。4日后,邻居在林中发现被野兽咬伤致死的小孩尸体。王某的行为属于下列哪种?______
A.被宣告缓刑、假释并在考验期限内的犯罪分子
B.被判处管制、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
C.正在服有期徒刑的在押犯
D.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
上一题下一题
(8/10)单项选择题
第8题
司机方某因拒绝缴纳道路通行费而与收费站工作人员郑某发生冲突,将郑某左臂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对方某的行为认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______
A.如果是无意中获得此技术图纸,即使是披露了,也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B.即使是无意中获得此技术图纸,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C.由于其盗窃他人的技术信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D.由于其没有公开已经获取的技术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上一题下一题
(5/15)多项选择题
第15题
张某原系某工商银行支行主任,偶然认识了李某。李某提出为张某拉100万元存款,并要求从张某所在的支行贷款80万元,张某同意。后李某为张某拉来研究所100万存款存放该支行。同时,李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已失效的某公司营业执照和伪造的某研究所公章等,在张某未经审查的情况下即与之签订了质押担保借款合同,以某研究所100万元存款作为质押,骗取了80万贷款。张某、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______
2023年浙江省宁波市-协警辅警笔试真题(含答案)

2023年浙江省宁波市-协警辅警笔试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判断题(10题)1.对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行政案件,经公安派出所或者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以上负责人批准,应当终止调查。
A.是B.否2.1921年7月23日至8月初,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先后在上海、嘉兴召开。
A.是B.否3.因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听证主持人应当终止听证。
A.是B.否4.对被留置盘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拘留、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应当在留置期间内办理法律手续。
A.是B.否5.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也需要拿检查证。
A.是B.否6.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林区内发生的案件。
A.是B.否7.对扣押物品需要进行鉴定、检测、检验的,鉴定、检测、检验期间不计入扣押期间,但应当将鉴定、检测、检验时间告知当事人。
A.是B.否8.严明党的政治纪律是我们党强身治病、保持肌体健康的锐利武器,也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手段。
A.是B.否9.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
A.是B.否10.大数据的战略意义在于掌握庞大的数据信息。
A.是B.否二、单选题(10题)11.中国革命的主力军和无产阶级的同盟军是()。
A.农民阶级B.小资产阶级C.民族资产阶级D.知识分子12.2020年2月11日,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谭德塞在瑞士日内瓦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命名为“”。
A.COVID-19B.COVID-20C.EBoV-18D.EBoV-1913.在俄国十月革命影响下,率先在中国举起马克思主义旗帜的是()。
A.李大钊B.李达C.陈独秀D.毛泽东14.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已经出现了( )“三头”对外深度融合的新局面。
冒用公司名义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地位和作用愈发重要。
然而,近年来,冒用公司名义进行欺诈、合同诈骗等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严重损害了公司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研究冒用公司名义的法律适用,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司及他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冒用公司名义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冒用公司名义,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公司名称、印章、业务许可等,以公司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签订合同、开展业务等行为。
2. 表现形式(1)伪造公司印章、文件、证件等,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开展业务;(2)盗用公司印章、文件、证件等,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开展业务;(3)冒用他人公司名称,设立分支机构、子公司等;(4)冒用公司名义,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
三、冒用公司名义的法律适用1. 民事责任(1)合同责任冒用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要求撤销合同。
合同被撤销后,行为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侵权责任冒用公司名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2. 刑事责任冒用公司名义,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责任。
具体罪名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3. 行政责任冒用公司名义,扰乱市场秩序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具体行政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确定。
四、案例分析某甲以某公司名义与某乙签订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某甲向某乙购买一批货物,货款共计100万元。
某乙按约定向某甲支付了货款。
然而,某甲并未履行合同义务,某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查明某甲并非某公司员工,其冒用某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某甲返还某乙货款100万元,并赔偿某乙因合同纠纷所遭受的损失。
五、结论冒用公司名义的法律适用涉及多个法律部门,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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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等合同诈骗案【法宝引证码】CLI.C.3797926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等合同诈骗案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甬东刑初字第39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
诉讼代表人杨逸芬,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股东。
被告人潘萌芽。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辩护人葛湖海、刘剑,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4)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被告人潘萌芽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
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
后公诉机关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请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对本案恢复审理,后于2014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易娟出席法庭。
被告单位某公司诉讼代表人杨逸芬、被告人潘萌芽及其辩护人葛湖海、刘剑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单位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因连续亏损,已无实际履行能力;被告人潘萌芽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被告单位的名义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44617元。
其中骗得余姚某贸易公司合同款人民币555340元;骗得南通某公司合同款人民币435000元;骗得上海某甲贸易公司合同订金人民币250000元;骗得上海某甲公司合同款人民币603876元;骗得上海某乙贸易公司和上海某乙公司合同款人民币801817元;骗得苏州某公司合同款人民币398584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1、书证:报案材料、控告书、销售合同、银行交易凭证、还款协议、银行交易回单、委托付款书、银行结算申请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提货单、销售单、欠款明细、银行对账单、回单、增资验资材料、公司变更情况单、公司基本情况单、股东会议决议、协议、专项审计报告、情况说明、到案情况说明、身份证明等;2、证人冯某、汪某、李某甲、王某甲、陈某、李某乙、罗某、王某乙、毛某、王某丙、胡某、宋某、金某、姚某、袁某、赵某、侯某、董某、孙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潘萌芽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潘萌芽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实施了利用合同诈骗的行为,被告单位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及被告人潘萌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予以判处。
被告单位某公司辩称108万是第一次做生意的款项。
起诉书指控的都是生意上的往来,后面做生意的欠款,是正常的合同欠款。
被告人潘萌芽提出其不是诈骗。
其辩护人提出与余姚某公司、南通某公司、上海某甲贸易公司第一次做生意的各种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对于上海某甲公司等老客户,并无非法占有的企图,是正常生意的延续。
另外,被告人潘萌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潘萌芽在被追诉期间,积极向司法机关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现虽未查证属实,不能认定为立功,但表明其具有良好的悔罪表现。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单位宁波某甲进出口公司因连续亏损,已无实际履行能力;被告人潘萌芽作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明知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以被告单位的名义与多家公司签订合同,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非法占有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044617元。
其中骗得余姚某贸易公司合同款人民币555340元;骗得南通某有限公司合同款人民币435000元;骗得上海某甲贸易公司人民币250000元;骗得上海某甲公司合同款人民币603876元;骗得上海某乙贸易公司合同款人民币300440元;骗得上海某乙公司合同款人民币501377元;骗得苏州某公司合同款人民币398584元。
另查明,2013年8月22日晚,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经侦大队接到宁波市公安局首南派出所民警称潘萌芽在其派出所接受调解,该大队赶到该派出所核实后,将被告人潘萌芽传唤至该大队。
上述事实,有经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了其系上海某甲公司的员工,2012年6、7月份开始,其所在的公司就和某公司互有买卖往来,其中2012年9月7日、12日、21日和某公司签订了合同,其公司分别支付了311850元、386100元、101186.25元的钱款,合同总额分别为1039500元、1287000元、337287.5元。
2012年9月26日,其公司支付了第三份合同的余款后去提货,发现提不到货物,跟被告人潘萌芽联系后,他就让其公司等等,但是等了好几天都没有货,2012年10月8日,潘萌芽打电话过来说一份合同上的货可以提了,让其公司付清余款,其公司付清余款后去提货,只提到了24.75吨,其认为折算人民币为259875元,剩余的货潘萌芽解释说正在路上,但是其公司等了一两天都没有到,其打电话问潘萌芽,潘萌芽表示其会当面解释。
2012年10月中旬,其和公司部门经理王春华一起在宁波找到了潘萌芽,潘萌芽表示其买货的钱被骗了,并表示会退钱给其公司,其就在宁波呆了半个月时间,期间在2012年10月15日,被告公司打给其公司10万元钱,之后在2012年10月24日,潘萌芽给其公司写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上写明潘萌芽退还其公司1143137.5元,但写完还款协议后,其就找不到潘萌芽了。
另外,在签订、履行该三份合同前后,在2012年9月17日至10月11日期间,被告单位打给其公司的多笔款项系其他业务往来的货款,其公司支付给被告单位货款购买货物除了涉及以上的三份合同外,其余的货物均已结清。
2.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了其系上海某乙贸易公司的法人代表,同时系上海某乙公司的股东,也是该二家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大约在2011年年底至2012年年初,该二家公司开始与被告单位有生意往来,前期的贸易是比较正常的,2012年8月16日、24日,上海某乙贸易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020000元、690200元,并分别支付了505000元、207060元;2012年8月30日、9月21日,上海某乙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111400元、1059300元,并分别支付了528000元、317790元的钱款。
2012年9月26日,潘萌芽通知其公司说8月30日签订的合同中,上海某乙公司的货已经到了,可以提货,于是其公司根据约定,将该笔合同余款1611400元打入被告公司账户,第二天其公司就派车去提货,但是货并没有全部到位,在9月27日至29日陆续提到了0209aa货物77吨,7420d货物28吨,后又在10月9日提到了0209aa货物22吨,一共提到货物127吨,折算成人民币1295400元,合同约定的余货就没有提到了。
10月9日,潘萌芽又通知其公司8月24日上海某乙贸易公司的货也到仓库了,其公司考虑到之前8月30日那份合同的情况,与潘萌芽表示余款不先全打过去,先付50吨左右货的余款,潘萌芽也同意了,于是其公司向被告公司打入365400元的货款,但当天只提到了18吨货,单价为10150元/吨,潘萌芽则表示明天就可以全部提货了,让其公司明天将余下钱款打过来,其公司在10月10日将余款人民币117740元打入被告公司账户后,在提货处等了二天都没有货,潘萌芽解释说货还没有入库,让其公司等着。
2012年10月11日,潘萌芽又通知其公司9月12日签订的上海某乙公司的货物也到仓库了,当时潘萌芽通知能提货的数量是24.75吨,于是其公司就打了185377.5元到被告单位的账户,但又没有提到货,当时潘萌芽解释说没货了。
之后,其公司员工和其先后赶到了被告公司找到了潘萌芽,潘萌芽要其先回去再分期退钱,其公司不同意。
到了10月19日,就找不到潘萌芽了。
其表示,已提货物145吨,折算人民币价值为1478100元。
另外,在2012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单位与其二个公司发生过多次其他的业务往来,被告单位向其二个公司也购买过货物并支付了货款,其公司多次发货给被告公司,其中也有退款的情况出现。
3.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了其系苏州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2012年5月份开始,其公司就和被告公司做塑料原料生意。
2012年8月17日、9月14日、9月24日、9月26日,其公司与被告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总额分别为人民币2198880元、1069200元、1077120元、2247060元、1079100元、530640元,并分别支付了439776元、200000元、350000元、328676元、215820元、106128元的钱款。
2012年9月25日,潘萌芽打电话过来说8月17日合同的货到了,其公司就在9月27日合计打款给被告公司人民币1759104元,但当天赶到仓库的时候没有货,等了一天后在28日晚上提到了70多吨货,在2012年10月8日提到了44吨左右的货,但剩下的货就没有了,其感到不对,在2012年10月11日赶到了宁波,与潘萌芽取消了其他五份合同,又退还了20万元钱,其表示其公司提到的货有114吨,折合人民币为1160520元,10月16日,其又到了宁波,找到了潘萌芽,并让其写了还款协议,之后,其就再也联系不到潘萌芽本人了。
另外,其表示在2012年8月10日至9月20日期间,其公司和被告公司发生过多笔其他的业务往来,都是其公司向被告公司购货,也都已经履行。
4.证人汪某、冯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二人系余姚某公司的员工,2012年9月10日,其所在的公司与被告单位签订了销售合同,约定向被告单位购买塑料原料99吨,总金额为人民币1055340元,签订后其公司付了人民币30万元,2012年10月,其公司接到被告人潘萌芽的通知可以去提货,并要求付清余款,其公司付清余款后去提货三次,均没有拿到货,后与潘萌芽电话联系,潘萌芽表示其资金出了问题,没有这个货了,其公司要求退款,但是潘萌芽只退了50万元,之后说没有钱退了,最后就失去了联系。
5.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了其系上海某甲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2012年9月27日的时候,其经朋友介绍与被告单位开始做塑料生意,向被告单位购买总价为1059300元的货物,并支付了25万元的钱款,到了10月20日去提货的时候没有提到货,打电话给潘萌芽,潘萌芽以各种借口拖延,后来打他电话也不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