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代理法
国际商法第二章代理法
第二章代理法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一、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二、代理权的产生关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法例有所不同,现分别介绍如下:(一)大陆法1.法定代理(1) 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2) 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3) 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2.意定代理意定代理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
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人表示。
(二)英美法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由下列原因而产生:1.明示的授权(express authority)所谓明示的指定就是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
按照英美的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既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
2.默示的授权(implied authority)所谓默示的授权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
3.不容否认的代理(agency by estoppe1)不容否认的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4.客观必需的代理权(agency of necessity)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权。
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中是时有发生的。
5.追认的代理(agency by ratification)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案例1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案例1
一个法国公司想要在中国地区销售他们的产品,但是他们没有在中国开设办事处或者分公司。
因此,他们决定雇佣一个代理人来代表他们进行销售。
他们和一个中国公司签订了代理合同,该公司同意代表法国公司在中国销售其产品,并在销售额上获得佣金。
代理合同中规定了代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包括要按照法国公司的要求销售产品,收集客户意见和反馈,协助进行市场调研等。
在合同中还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终止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在合同期内,代理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和市场拓展,成功地销售了法国公司的产品,并且达到了预定的销售目标。
法国公司向代理人支付了约定的佣金。
然而,到期后法国公司决定不再和该代理人续约,而是选择了另一家代理商。
因此,代理人感到失落和不满,并且声称法国公司没有在合同中充分说明自己结束代理关系的原因。
在此案中,代理人可能会通过仲裁或法庭维权。
他们可能会要求补偿代理期间的实际损失和未来可能的收益。
法国公司则可能会依赖合同条款和代理法律法规,来证明他们有权结束代理关系,并且已经按照合同条款支付了佣金。
最终胜诉的可能性取决于双方提供的证据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
[精品课件] 国际商法 代理法概述
3、普通法中的代理
普通法中的代理是建立在把本人与代理人等同的基础 之上。美国《法律重述.代理(第二次)》第一条第一款 规定:代理是当事人明示同意由一方当事人遵照他方当 事人的指示,并代表他为一定行为的信托性关系。强调 代理权的客观性及其对内部关系的独立性。在英美法国 家中,成文法在确定代理权的范围和性质方面不起作用, 而主要是通过商业习惯和法院的审判实践来解决各类代 理权的权限问题。英美法除了明示授权的代理以外,还 有所谓默示的授权,即只要本人的行为使人认为某人是 他的代理人,并与该代理人订立了合同,则这种合同对 本人具有约束力。
(1)该意思表示必须是一种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这种相 对人既可以是被授权人,即代理人,也可以是代理关系中的 第三人;
(2)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原则上无形式上的要求,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律规定赋予委托代理权的意思表示 必须采取特定的形式。如《德国民法典》第1945条:代理人 代理进行拒绝继承的意思表示时,需提交经过鉴定的代理权 证书。
而产生的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权, 具有这种代理权的人称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权的产生有 以下几种情况:
l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例如,民法典的规定, 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子女有代理权;
l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例如法院的指定的法人 清算人;
l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例如亲属所选任的监护人 及遗产管理人等。
根据英美法的判例,在丈夫与妻子共同生活的情况下, 法庭可根据当事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标准推定妻子具有代理 其丈夫购买生活必需品的默示权利,也可以推定该妻子具有 代为取得生活必需品而代理其信贷和设立抵押的默示权利。
根据英美等国合伙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实行相互代理 原则;任一个合伙人依经营方式订立的合同对其他合伙人均 有默示代理效力。
国际商法第五章代理法
代理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以被代理人的授权为基础;二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三是产生的 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法的历史与发展
代理法的起源
代理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在古罗马,为了适应商业发展的需要,人们开始通过委托代理 人来代替自己进行商业活动。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古罗马法逐渐形成了关于代理行为的法律规 定。
代理法律关系的终止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当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代理法律关系自动 终止。
解除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可以协商解除代理关系,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如果代理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反诚信义务等违约行为,被代理人可以 解除代理关系。
05 代理法律责任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法律责任
代理人责任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并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进行民事法律 行为。如果代理人违反了代理职责或滥用代理权,应当对被代理人承担法律责任 。
被代理人责任
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被代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 代理人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仍然允许其进行代理行为,则被代理人应当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06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代理争议的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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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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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协商和解
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达 成一致意见,解决争议。
调解
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 协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
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 构,根据仲裁裁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诉讼
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 诉讼,通过法院判决解决争议
国际商法之国际代理法
《国际商法》之五——代理法第五章代理法第一节代理法概述第二节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第三节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第四节我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思考题:1、何谓法定代理、意定代理?2、代理人对本人负有哪些义务?3、当代理人未披露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时,其法律后果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有何差异第一节代理法概述代理制度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逐步发展起来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商品交换关系高度发达,社会关系复杂多样,人们不可能事事亲力亲为,代理制度有了很大的发展。
无法是在国内贸易或国际贸易中,代理制度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许多业务工作都是通过各种代理人进行的,其中包括普通代理人、经纪人、运输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广告代理人等等。
在资本主义国家这些代理人多数都是公司。
如果离开了这些代理人,国际贸易就无法顺利进行。
因此,我们必须对资本主义国家的代理制度有所了解,并在对外贸易业务中灵活运用。
一、代理的概念所谓代理(Agency)是指代理人(Agent)按照本人(Principal)的授权(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它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这里所说的本人就是委托人;代理人就是受本人的委托替本人办事的人;而第三人则是泛指一切与代理人打交道的人。
按照资本主义国家有关代理法律的规定,如果代理人是在本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事,他的行为就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即本人既取得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也须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义务,而代理人则一般不对此承担个人责任。
例如,当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之后,代理人便可退出,而由本人与订约的第三人直接发生关系,如果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讼争,本人可以根据合同对该第三人提起诉讼,该第三人也可以依照合同对本人起诉。
代理人的行为之所以能够拘束本人,是由于他得到了本人的授权,因此,只要他的行为没有越出授权的范围,本人就要对此负责。
国际商法书ppt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代理法
(2)合同只能由订立该合同时已经指明姓名的被代 理人或可以确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 时已经取得法律人格的人,这项条件主要针对法人而 言,即该法人必须在订立合同时已合法成立的。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1)无限责任公司
(Un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为取得佣金,依被代理 人的授权,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与第三人为商行为,由 此在具有国际因素的代理人、被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 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
代理权的产生 大陆法的规定 英美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把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分 为两种,一种是由于被代理人 的意思表示而产生的,成为意 定代理,另一种是基于法律规 定而产生的,称为法定代理。
2. 默示代理
默示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辞或行动使另一 个人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约束, 就像它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默示代理有以下两 种情况:第一,基于习惯而产生的代理行为,这种代 理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又称为“不可否认的代理” (Agency by Estoppel);第二,基于身份关系、合 作行为推定而产生的代理行为。根据英美法系国家判 例,如配偶之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示代理。
关于无权代理人的责任,在既未得到本人追认,又 未经第三人撤回的情况下,行为人必须就其无权代理行 为对善意第三人承担责任。这里关键要看第三人是否知 道该代理人无代理权。如果该第三人不知道该代理人没 有代理权,该无权代理人就要对第三人承担责任;反之, 则不承担责任。
2. 普通法的规定
普通法系没有独立的动物权代理的规定,而将大陆 法系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根据普 通法的解释,当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时,代理人对 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其有订立合同的合法 代理权。因此,如果某人冒充是别人的代理人,但实际 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超出了其授权范围行 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有代理权 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充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 理人就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国际商法-专题五、代理法要点PPT课件
2020年2月11日1时9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12
4、追认的代理
▪ 如果代理未经授权或超出了授权范围而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 这个合同对被代理人是没有约束力的,但 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个合 同,这种行为就叫做追认。
▪ 追认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2020年2月11日1时9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4
▪ [任特诉佛兰威克案](1893)
▪ A是被告佛兰威克酒吧的经理,被告已禁止A用 信用卡去买香烟,但A仍然在原告任特处用信用 卡买了香烟,被告想以已禁止A用信用卡买香烟 为由拒绝付款。法院认为:A作为被告酒吧的经 理,按常规有权用被告的信用卡买烟,原告只认 为A为被告的代理人,至于禁止没有,原告并不 知晓,故被告应付款。
2020年2月11日1时9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8
3、客观必须的代理
▪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 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 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有 得到采取这一行动的明示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紧 急需要必须视为其具有某种授权。例如承运人在遇到 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保护财产的必须行动,如出售易 于腐烂的或有灭失可能的货物。但取得这种代理权是 很困难的,根据英美法判例,行使这种代理权必须具 备以下三个条件:
1、明示代理(或明示授权)
2、暗示代理(或默示授权)
3、客观必须的代理
4、追认的代理 2020年2月11日1时9分
第一章 国际商法导论
3
1、明示代理(或明示授权)
▪ 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 代理人的代理。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商事代理法
• 1、明示授权(明示代理) • 2、默示授权(暗示代理) • 3、表见授权 • 4、客观必须的代理 • 5、追认的代理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理法
1、明示授权
• 所谓明示代理是指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 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
• 明示代理中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以口头或 书面形式明确授予代理人的,有的代理权 限作了明确的表述,也有的对代理权限大 小没有作具体规定,指示泛泛指出一个合 理的范围。
直接代理、间接代理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理法
• 直接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 代理人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合同 效力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理法
• 间接代理: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而以自 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经代理人 转让后,被代理人取代代理人在合同 中的地位,承担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理法
表见代理
• 甲公司委托乙负责购买几种原材料,后甲撤 销了对乙 的授权委托,但未收回乙手中的数 份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一年后, 乙凭着几张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 丁、戊分别签订了原材料的购销合同。问: 这三份合同的效力?
《国际商法》第三章国际 商事代)被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被代理人必须按照代理合同的规定给付 代理人佣金或其他内容的约定报酬。 (1)被代理人不经代理人的介绍,直接从代理人代理 的地区收到订单,直接同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时,是否 仍需对代理人照付佣金? (2)代理人所介绍的买主日后连续订货时,是否仍需 支付佣金? (3)代理合同规定被代理人收到货款后才支付佣金, 代理商已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很多劳动,但交易未能最终 达成,被代理人是否应付佣金?
国际商法之代理法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解除或终止代理关系。
被代理人的义务
确保代理人有足够的授权,以便其能够合法地代 表被代理人行使权利和义务;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代理人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对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予以承担。
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人的权利
在代理关系中,有权要求代理人出示 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其
国际商事代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法与各国国内法的协调
要点一
总结词
要点二
详细描述
国际商事代理法需要与各国国内法进行协调,以实现法律 的统一和互操作性。
由于国际商事代理法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 与各国国内法进行协调。各国在制定和实施国际商事代理 法时,应考虑到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实践,以实现法律 的统一和互操作性。通过国际合作和交流,可以推动各国 在国际商事代理法领域的协调和一致性,促进国际商业活 动的便利化和规范化。
代理法的原则
被代理人授权原则
保护第三人利益原则
代理人必须获得被代理人的授权才能 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法律行为。
在代理关系中,应当保护第三人的利 益,确保第三人的权利得到保障。
代理人尽责原则
代理人应当诚实、勤勉地履行自己的 职责,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02
代理的种类
显名代理
总结词
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从事法律行为,并直接向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形式 。
代理行为
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 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法的起源和发展
起源
代理法起源于古罗马的“ 人役权”制度,最初是为 了满足贸易和商业活动的 需要。
发展
国际商事代理法
国际商事代理法
以下是对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简要概述,仅供参考:
国际商事代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内容包括代理的概念、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代理商的义务和责任、本人与代理商的权利义务关系等。
在国际商事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根据本人的授权,代表本人与第三人进行商事交易,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国际商事代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
由于各国法律传统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国际商事代理法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
但是,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在商事交易和贸易实践中的合作不断加强,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统一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也在不断加强。
目前,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和国际组织已经制定了一些有关国际商事代理的统一法律规范,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代理合同公约》和《国际货物销售代理示范法》等。
这些法律规范为各国在商事交易和贸易实践中的合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框架和保障。
总之,国际商事代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关系的重要法律之一,其统一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
了解和掌握国际商事代理法的相关规定和实践,对于从事国际商事交易和贸易的人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商事代理法PPT课件
A 代理人在做法律行为时用的是被代理人的名义
B 追认只能由做法律行为时已指明的被代理人作出
C 追认的被代理人需在代理人做该法律行为时已取得法律上 人格的人
D 追认时,被代理人必须已知或有理由知晓有关法律行为的 基本内容
E 追认必须在被代理人知晓代理一事后合理的时间内作出
F 必须最法律行为的全部而不是部分作出追认
① 代理各种民事法律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为,如买卖、承揽、租赁、债务履行、接受继承等。 ② 代理其他法律部门确认的法律行为,包括代办房屋产权登记、法人登记、
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等行政行为;税务登记、交纳税款等财政行为;代 理民事诉讼等。 不能代理的行为: ① 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 记、收养子女)。 ② 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约稿、预约绘画、演出、授课、讲演等)。 ③ 违法行为不得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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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 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 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 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 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 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 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二)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1 被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2 代理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破产 3 法律的改变使代理变为非法 4 主要标的物的灭失
国际商法 第四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4.客观必须的代理:是指在一个人受托照管另一个 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该财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 产生的代理。如出售易于腐烂或有灭失可能的货物。 条件限制:必需;与本人失去联系;善意的。 5.追认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 范围以本人(委托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 本人事后承认该合同的行为。 条件: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必须表明身份;只能由本 人(委托人)追认;本人有法人资格;本人在追认 该合同时了解合同主要内容。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代理关系中要注意的问题: 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称为内部关系; 本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关系称为外部关系。 上述内部关系是一种委托关系; 上述外部关系是一种授权关系。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系 1.法定代理: (1)依法取得代理权。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2)根据法院的裁定。依法指定破产清算人。 (3)私人依法选任。如遗产管理人。 2.意定代理:即委托代理 基于本人(即委托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 理权。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四)英美法系的原则:冒牌代理人或者越 权的代理人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需注意的问题:(1)追究责任的诉讼只能由 第三人提起;(2)代理人的行为不论是否恶 意均须负责;(3)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而签 订合同的,代理人不承担责任;(4)本人 (委托人)指示含糊不清,代理人处于善意 合理地执行该指示,则不负责;(5)赔偿额 计算原则:第三人遭受的实际损失。
第五节 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第五节 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第五节 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第五节 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第五节 中国的代理法与外贸代理制
国际商法代理法课件
2、代理的法律特点 (1)代理的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
定。 (2)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
被代理人。 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或法律规定范围内所
为的行为在法律上一般被视为本人(被代理 人)自己的行为。 (3)代理的行为在法律上具有可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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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 大陆法把代理权的产生方式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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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紧急处分的代理(客观必须的代理) 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托运另一个人的
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 种行动时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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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紧急处分代理权的条件: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和商业
上所必需的; (2)代理人在行使权力前无法与
委托人取得联系以得到指示;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
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其中比较典型的 是配偶间的默示代理和合伙人之间的默 示代理。
国际商法代理法课件
在丈夫与妻子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法庭可 根据当事人的生活方式和生活标准推定 妻子具有代理其丈夫购买生活必需品的 默示权利,也可以推定该委于具有代为 取得生活必需品而代理其信贷和设立抵 押的默示权利。
国际商法代理法课件
国际商法代理法课件
2、狭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 ①本人的追认权: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
行为有追认其效力的权利。 ②第三人的催告权:可以自行规定一个合
理的期限,催告本人明确的承认或否认无权 代理的行为。 ③第三人的撤回权:在本人对无权代理行 为进行追认之前,第三人有权撤回与无权代 理人所为的行为。
善意的,并且必须考虑到所铁路公司案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
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 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遂就 地卖掉了。
《国际商法代理法》
代理的关系的终止
▪ 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 代理关系终止的法律效果
(一)代理关系终止的原因
委托代理的终止:
▪ 1、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的。 ▪ 4、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 5、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消灭。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 2、当事人约定不得代理的事项
Case:程某应该承担责任吗?
▪ 张某自营一家名牌服装专卖店,因参加国际服装 展览会需出国一个月,他便委托好朋友程某替他 打理服装专卖店。张某书面授权程某:一次交易 额在5万元以内的由程某自己做主,超过5万元的 要征得张某同意。在此期间,程某以张某的名义 与赫达维制衣有限公司签订了50套西服的合同, 总价款4.5万元。但由于程某对市场的需要的估计 失误,50套西服滞销。张某回国后不得不以2万 元低价处理。
概念: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 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基于此信赖与无权代 理人进行交易,由此造成的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 承担的代理。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成要件
▪ 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 理由。
▪ 第三人为善意无过失。 ▪ 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合于法律
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三)本代理和复代理
▪ 本代理: ▪ 复代理:
第三人
被代理人 (本人)
代理人 复代理人
复代理产生情形
▪ 由于原则上委托代理人无复任权,因此复代理仅 限于以下:
▪ 1、本人事前授权的; ▪ 2、事前本人同意的; ▪ 3、事后本人追认的; ▪ 4、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案例
▪ 甲委托乙到A市处理一批时鲜果品。乙到A市委托 好友丙代为处理果品售卖事宜。丙处理之后将货 款交给乙,乙再交给甲并说明了由丙代售的情况, 甲未说什么,但接受了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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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只能由订立合同时已经指出姓名的被代理人或可以确 定姓名的被代理人来追认。
(3)追认该合同的被代理人必须是在代理人订立合同时已经取 得法律人格的人
(4)被代理人在追认该合同时必须了解其主要内容。
2019/12/18
国际商法教程
8
§1代理法概述
二、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代理关系终止的情形 1.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终止代理关系 2.根据法律终止代理关系 (二)代理关系终止的效果 1.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效果 2.对第三人的效果
到所有有关当事人的利益。
2019/12/18
国际商法教程
7
§1代理法概述
4、追认的代理
如果代理人未经权或者超出了授权范围而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这个合同对被代理
人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是被代理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 认这个合同,这种行为叫做追认。
条件:
(1)代理人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声明他是以代理人的身 份订立合同
二、代理权的产生 (一)大陆法 1.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法院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大陆法特有的代理类型。
2. 意定代理。根据被代理人意思表示而产生的代理。 在德、日、瑞士等国,“委任”与“授权”是相互区别的。
2019/12/18
国际商法教程默示授权 3、客观必须的授权 4、事后追认的代理
伍特诉弗兰威克案
A是被告酒吧的经理,被告已禁止A用信用卡去买香烟,但A仍 然在原告处用信用卡买了香烟,被告想以已禁止A用信用卡买香烟为 由拒绝付款。法院认为,A作为被告酒吧的经理,按常规有权以被告 的作用卡买香烟,原告只认A为被告的代理人,至于禁止之事,原告 并不知晓,故被告应付款。
2019/12/18
国际商法教程
10
§2代理的法律关系
二、被代理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同关系 1.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 (1)显名代理 (2)隐名代理 (3)未披露的代理 2.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合同责任 (二)侵权关系
2019/12/18
国际商法教程
11
§3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第三节 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对第三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一)保付代理人 (二)保兑银行 (三)货物运输代理人 (四)保险经纪人 (五)独家代理
三、独家代理商
是指在某一特定地区内对本人商品有唯一和排他的销售权 之自营代理商,其特点在于地区性和排他性。
四、运输承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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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法概述
2、暗示授权 暗示代理是指明示代理以外的因双方存在的关系或
特别的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3、客观必须的授权 客观必须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搬运托
运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存这种财产而必须采取某 种行动时产生的。
(1)行使这种代理权是实际上或商业上所必须的; (2)代理人在行使这种权利前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 (3)代理人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善的,并且必须考虑
被代理人
无权控制 独立合同人 的侵权不约束合同人 第三人
授权
可订合同约束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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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法概述
(二)代理的特征 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活动; 2.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3.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从事代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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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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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理的法律关系
第二节 代理的法律关系 一、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的关系 (一)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义务 1.支付佣金 2.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费用 (二)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义务 1.合适注意的义务 2.服从的义务 3.忠实的义务 4.通知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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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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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理法概述
(二)英美法
1、明示授权
被代理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代理人的代理。
帕劳诺玛发展公司诉法妮新织造有限公司案
被告公司一秘书以公司名义租了辆车子,但用于私事,被告认为 秘书雇车私用,非公司业务,拒绝付款。法院认为,公司的秘书有暗 示的合理权限为公司目的订车,原告只认为被告的代理人,故公司应 当付款,至于私用问题,只能由公司内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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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二、对被代理人承担特别责任的代理人
出口保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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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几种特殊的代理商
一、信托代理商
因其介绍的客户不付款时,承诺向本人赔偿因此而能上能 下起的任何损失之代理产,即为信托代理商。
二、存货代理商
受委托储存或寄售存货、零件等,并胡权自其仓库或店铺 中直接供应客户之代理商,即为存货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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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
盐城师范学院经贸学院
刘寿恒 朱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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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定义
代理是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授权,代表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
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
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主人
有权控制
的侵权约束主人 仆人
第三人
授权
所订立的合同约束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