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合集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8.11•【字号】内农牧法发〔2015〕249号•【施行日期】201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厅属各执法单位:最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了《关于组织开展自治区2015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内政法发〔2015〕100号),要求在全区范围内普遍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自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案卷抽查和互查互评。

与此同时,我厅决定2015年继续开展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查范围各级农牧业行政处罚机关按照一般程序实施,于2014年7月1日以后立案,并于2015年7月31日前结案的行政处罚案卷。

二、评查方式本次案卷评查活动采取各盟市农牧业局、厅属各执法单位自查自评和自治区集中评查的方式进行。

各盟市农牧业局、厅属各执法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盟市、本系统案卷自查和评查工作,在盟市、系统评查的基础上,每个盟市、厅属执法单位择优推荐1-2卷案情相对复杂的行政处罚案卷,参加全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评查内容和标准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内政法发〔2015〕100号)和《农业部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进行。

三、时间安排(一)8月15日—8月25日,各盟市、厅属各执法单位组织自查,推荐参评案卷,并于8月26日前将参评案卷的复制卷报送至自治区农牧业厅政策法规处。

(二)8月27—28日,自治区农牧业厅组织评查小组进行评查,按照一定比例评选出优秀案卷。

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盟市、厅属各执法单位要高度重视案卷评查工作,积极组织,认真做好自查自评和案卷推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3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3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7]34号2007年4月2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为有效改变我区农牧业多头执法、执法力量分散和执法人员交叉兼职状况,进一步完善农牧业行政执法体系,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农牧业行政执法能力和效率,全面推进依法治农、依法治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63号)精神和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搞好农业综合执法”的要求,现就全区范围内实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指导,全面贯彻依法行政方针,围绕保护农牧业的基础地位,保障农牧业生产和维护农牧民合法权益的总体要求,实施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完善执法制度,健全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与构建和谐社会要求相一致的统一、规范、高效的农牧业行政执法体制;坚持立足实际、稳步推进,尽快建设一支作风优良、业务精通、素质过硬、廉洁公正的农牧业专业行政执法队伍,为现代农牧业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农村牧区社会进步和农牧民增收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一)

《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一)

《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一)近日,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正式印发。

这是我区农业行政执法变革的重要一步,旨在落实国家法治化要求,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工作质量。

一、试行背景针对当前我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执法责任,便于评价和监管行政执法工作,我区先后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执法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决策程序规范》等文件,但这些文件并未明确制定农业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准和标准化操作指南。

二、试行意义首先,试行的意义在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更好地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次,试行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工作质量。

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标准化操作指南和评价标准,使行政执法人员更加明确自己的执法权限和操作规范,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最后,试行有利于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评价,实现行政执法的“阳光化”和“制度化”。

若是行政执法人员有违规现象,可以依据自由裁量权基准标准对其进行评价和监督,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三、试行内容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包括如下内容:1、处罚决定的基准标准。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外,在不涉及重大法律事项的情况下,应当依据处罚基准标准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2、裁量幅度的基准标准。

在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下,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和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科学衡量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资源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确定合理的裁量幅度。

3、行政处罚评审的基准标准。

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评审时,应当依据基准标准对处罚决定进行审视,防止因执法人员主观随意行使自由裁量权导致处罚标准不一致,从而影响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四、总结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实施后,将进一步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确保农业执法公正高效。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
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内农牧规发[2012]2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发布日期】2012.05.11
【实施日期】2012.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
通知
(内农牧规发[2012]2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厅属各行政执法处室局、各授权、委托执法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农牧业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规范化执法,确保农牧业行政处罚合理适当、自由裁量有据可依,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此件制定过程中向各盟市农牧业局和农业部政法司、自治区人大农牧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在呼和浩特市召开专家座谈会,进行进一步的讨论修改。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
1 / 1。

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近年来,畜牧业成为了我国农业发展中的亮点之一,畜牧业的发展不仅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而且能够为市场提供优质的农产品。

但是,畜牧业的发展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比如环境污染、养殖条件不良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得到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治理。

因此,在畜牧业管理中,行政处罚也是非常必要的一项工作。

畜牧系统行政处罚是指行政管理部门对畜牧业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及养殖标准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那么,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是什么呢?下面,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背景农业及其相关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全球性关注的热点,而畜牧业产业链上的生产、加工、销售等各个环节中也需要强化管理,保障其可持续发展,保护农业生态环境。

因此,加强畜牧业的行政处罚工作,对于加强畜牧业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在我国法律法规中,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法律基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单位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方式、范围、程序等内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该法规定了兽药、饲料、防疫要求,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中所需的卫生管理措施,以及动物卫生管理人员的职责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要求,以及应当依据的技术标准标准和必要的检验检疫程序等。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卫生法》该法规定了饲料的安全质量要求,饲料生产企业应当依据的技术标准和标准以及必要的检验检测程序等。

三、畜牧系统行政处罚的裁量标准1、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在开展畜牧系统行政处罚工作时,应当遵守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以任意或非法行政手段进行惩处。

(二)严格性原则: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随意把握,更不能主观判断。

(三)公正性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策程序公正透明,程序合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7.11.30•【字号】内农牧法发〔2017〕369•【施行日期】2017.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农业管理综合规定,畜牧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2017年度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各盟市农牧业局、厅属各执法单位:为强化农牧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农业部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我厅在全区农牧业系统开展了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一、评查工作基本情况8月下旬,我厅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区2017年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自治区草原监督管理局等厅属执法部门都分别组织开展了本地区、本行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推荐上报31卷行政处罚案卷参加全区评查。

11月初,我厅组成自治区评查小组(每个盟市1人,由盟市推荐;部分厅属授权执法单位各1人)进行了集中评查。

共评出一等优秀案卷7卷,二等优秀案卷10卷,三等优秀案卷13卷(具体名单见附件)。

并在优秀案卷中择优推荐3卷参加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

从此次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看,有如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今年各地推送的案卷总体质量上有了很大提高,定性准确、证据充分、制作规范、装订整齐,说明每年在全区坚持开展的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成效显著。

二是农牧业行政处罚进一步规范。

案件办理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程序严格实施,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而且普遍地执行了农牧业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调查取证工作普遍向“精、准、全”的方向发展;重大处罚案件集体研究、讨论等制度得到很好的落实。

三是从办案手段上看,广泛应用“农业执法通”系统软件查询和甄别。

不少盟市、旗县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做到了行政执法严谨、准确、规范。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整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整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整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工作进行整改的通知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各执法单位:去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了全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活动,共抽查我厅系统2卷行政许可案卷、1卷行政处罚案卷。

通过评查,2卷获全区优秀案卷,1卷获全区合格案卷(《关于2014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内政法发〔2015〕44号)。

针对我厅系统行政执法案卷存在的问题,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专门印发了《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内政法监字〔2015〕第10号)(附后),要求我厅限期整改。

对此,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处室局、各执法单位抓紧落实。

一、各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局、执法单位要立即对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对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文书制作规范,对本处室局、本单位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规范之处进行全面梳理和全面整改,保证今后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开展。

二、各执法处室局、各执法单位要加强对从事行政许可、行政执法人员相关程序、规定的培训和学习,高度重视行政执法案卷制作,准确掌握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

对于各类行政许可,农业部有规范许可文本的,依据农业部规范文本;农业部没有规范文本的,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印发的规范文本。

三、今后我厅和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将不定期检查、抽查各处室局、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及相应的行政执法案卷,对于整改不力,执法程序、执法文书和时限等不规范的,各处室局、各执法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厅领导进行说明,并对执法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四、各具有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局、执法单位的整改情况及结果于4月25日前书面报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人:常立新,电话:6652277。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旨在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在行政处罚方面更加严格和科学。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该规则的具体内容。

第一步:规范罚款标准。

根据该规则,将罚款标准分为五级,由低到高分别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物品)、正常的罚款、三倍的罚款、五倍的罚款。

具体罚款标准根据不同案件情况具体而定,但要遵守法律程序和法律原则,确定罚款额度,符合公正、公开、公平、透明的原则。

第二步:明确罚款方式。

该规则规定,罚款分别可以有一次性缴款和分段缴纳两种方式。

对于罚款较高或受罚市场主体能力不够的情况,可以申请分段缴纳。

但罚款总金额不能超过当事人违法所得的三倍。

第三步:严格执行不良记录制度。

该规则规定,对于违法主体的处罚不仅仅是罚款,还将传统的行政罚款与道德上的处罚相结合。

对经常违法的市场主体建立不良记录制度,记录该主体的违法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公示,形成惩罚的效果。

同时,对于严重违法行为的市场主体,将列入黑名单,影响其正常经营。

第四步:固化裁量标准。

该规则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处理案件时,要按照该规则严格申请罚款和裁量权。

规定决策流程和标准,使行政处罚更加公正、公平和透明。

同时,要求市场主体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诚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诚信档案。

总之,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发布,对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广泛的意义。

同时也提高了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规范,对于建立社会公平正义、优化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08.30•【字号】内民政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内民政发〔2017〕63号各盟市民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17年8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民政行政处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并依法合理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程序。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综合裁量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

行政处罚的轻重,应当与违法行为人所为的违法行为和承担的行政责任相适应,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公布日期】2020.04.08•【字号】内统字〔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内统字〔2020〕21号各盟市统计局,机关各处室局、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已经2020年3月20日自治区统计局第8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统计局2020年4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确保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实践,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活动中有本裁量基准所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裁量基准。

第四条本裁量基准所称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统计机构根据立法目的和行政处罚的原则,在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正确、适当地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选择适用权限。

第五条统计机构行使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内实施统计行政处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相抵触;(二)合理性原则。

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平、公正、客观、适当;(三)综合裁量原则。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处罚标准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委 未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给购销服务对象 责令改正,处 1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托业务
或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15 万元以上的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建议取消其政策性用粮的
委托业务, 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 责令改正, 处出库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2 倍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个月以内欠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个月以上个月以下欠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暂停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欠付金额在40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二
罚款
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 下,造成一定影响的 处出库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5 倍 未按规定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
责令改正, 处出库粮食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
以下的罚款
鉴定,警告后仍不改正,违规出库粮食在 100 吨 罚款 以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流通管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 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 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 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 所得 3 倍以下罚款, 但最高不得超 过 30000 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 、 (三) 、 (四) 、 (五) 、 (六)项违法行为之 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 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有本条第一款(二) 、 (三) 、 (四) 、 (五) 、 (六)项违法行为之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 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适用情形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没有违法所 得但引起疫情扩散的
裁量标准
处以 3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罚款,责令当事人销毁或 者除害处理。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 而未引起疫情扩散的
处以违法所得 1-2 倍罚款,最高不超过 30000 元,可以 没收违法所得。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有违法所得 且引起疫情扩散的
处罚依据
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调换 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 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于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 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 处以违法所得 3 倍以下罚款,但 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没有违 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 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 、 (三) 、 (四) 、 (五) 、 (六)项违法行为 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 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 有本条第一款(二) 、 (三) 、 (四) 、 (五) 、 (六)项违法行为 之一,以营利为目的的,植物检 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 得。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24.03.05•【字号】内财农规〔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农牧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盟市财政局、农牧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农牧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耕地建设与利用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2024年3月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三章资金测算分配第四章预算下达第五章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第六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加强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2号)、《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十一条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72号)、《内蒙古自治区对下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34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各地耕地建设与利用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内公办〔2022〕126号•【施行日期】2022.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各盟市、呼铁、大林、森林公安局,厅直相关部门:为进一步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治区公安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2022年7月1日附件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章总则一、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减少执法随意性,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区边境管理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基准。

二、公安边境管理部门根据《条例》规定,对边境管理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适用本基准。

三、边境管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公安边境管理部门大队级以上部门决定;其中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边境派出所或者公安边境检查站决定。

四、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合理、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五、公安边境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201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201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201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5.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5.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行政处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转发农业部办公厅201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知各盟市农牧业局、厅属各执法单位:最近农业部办公厅印发了201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5〕11号),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各单位在学习先进的同时,对照农业部在案卷评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认真整改,着力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

此次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我厅在全区农牧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择优推荐4卷优秀案卷(赤峰市2卷,通辽市、呼和浩特市各1卷)参加了全国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参评结果如下:我区2卷案卷被评为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案卷,分别是:赤峰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的《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通辽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的《经营假农药案》。

我区1份文书被评为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

赤峰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办的《销售擅自修改标签内容肥料案》行政处罚决定书(赤农牧(肥料)罚〔2014〕2号)被评为全国农业行政处罚优秀文书。

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5〕11号)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5年12月28日附件农业部办公厅关于201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情况的通报农办政〔2015〕11号为规范农业执法行为,提高执法人员办案能力和文书制作水平,2015年我部在农业系统组织开展了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

现将评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农办政〔2015〕10号)的要求,各省在组织开展本省案卷评查工作的基础上,报送部里参评案卷共81卷。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牧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牧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牧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7.08•【字号】内农牧法发〔2016〕233号•【施行日期】201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全区农牧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内农牧法发〔2016〕233号各盟市农牧业局:为深入推进农牧业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及时掌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动态,自治区农牧业厅定于近期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监督检查的内容(一)农牧业行政执法及制度建设情况。

(二)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情况。

(三)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情况。

(四)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及执法规范化推进情况。

(五)列入自治区编办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地区的综合执法的思路和方案。

(六)农业“执法通”软件使用情况。

二、监督检查方式本次监督检查以盟市自查和自治区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盟市自查请各盟市农牧业局认真对本地区农牧业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自查,深入总结行政执法中的有效经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自治区抽查自治区农牧业厅将赴5—6个盟市进行抽查。

检查方式包括:1.召开农牧业行政执法人员座谈会;听取盟市农牧业局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2.每个盟市选取有代表性的1—2个综合执法单位进行实地检查,主要是办案情况、行政处罚案卷制作及制度建设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时间(一)各盟市自查时间:2016年7月11日—31日。

各盟市农牧业局务于7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报至自治区农牧业厅政策法规处。

(二)自治区监督检查以抽查的方式进行。

具体抽查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2016年7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执法证件清理换发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执法证件清理换发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执法证件清理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内农牧法发〔2016〕124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行政执法证件清理换发工作的通知厅各有关处室局、厅属各执法单位:近日,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印发了《关于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清理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拟对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并换发新行政执法证件。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清理范围和条件(一)清理范围。

农牧业厅机关执法处室局、厅属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

(二)具体情况:1.换发:农牧业厅机关执法处室局、厅属执法单位中,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十条规定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目前使用的执法证件统一更换新版。

其中,因工作调动、机构合并、新设及名称变更等情况,需要同时更新相关信息的,在相关表格“备注”栏说明情况。

2.新领:农牧业厅机关执法处室局、厅属执法单位中因考录、遴选、调入等原因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领取行政执法(监督)证,在相关表格“备注”栏标注“新领”。

3.注销:因离职、退休、死亡、违法、不合格等情况已经不在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需填写《注销行政执法人员花名册》,并将执法证件交回农牧业厅政策法规处。

行政执法证件新领培训考试、证件换发费用等相关事宜,待自治区政府法制办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清理步骤和程序(一)清理人员阶段(2016年5月5日至5月31日)。

1.厅属各执法单位分别指定1名联络员,利用执法人员数据库“执法人员查询”和“数据导出”功能,导出本单位执法人员花名册,核对和确认待换证、注销执法资格的人员信息,并进行逐一清理、审查和统计。

符合换发、新领条件的,填写《行政执法人员登记表》或《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登记表》,之后汇总形成各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花名册》;需要注销行政执法资格的,将相关人员信息汇总形成《注销行政执法人员花名册》。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无【期刊名称】《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4(000)020【摘要】各盟市粮食局:《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2013年政府令第191号)第二十四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实行有效期制度。

有效期不得超过5年。

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为2年。

”2012年1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已超过有效期。

我局于2014年3月10日以内粮办字[2014]11号文件征求了盟市、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对两年来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同时在《内蒙古粮网》公开广泛征求了意见,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均认为确有必要继续实施。

根据盟市、旗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我局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6页(P26-31)【作者】无【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相关文献】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的通知 [J], ;2.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违法开采海砂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基准》和《广东省非法向海洋倾倒废弃物行政处罚案件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J], ;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办法》的通知 [J], ;4.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J],5.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行政处罚
裁量标准(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
目录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经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
内蒙古自治区牧草种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7)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植物检疫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1)
内蒙古自治区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17)
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5)
内蒙古自治区肥料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26)
内蒙古自治区畜牧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0)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34)
内蒙古自治区兽药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52)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59)
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65)
内蒙古自治区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67)
内蒙古自治区渔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72)
内蒙古自治区渔业船舶检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77)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机械化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79)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