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办法-应交税费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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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交税费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集团税务核算工作,防范税务核算风险,确保税务申报数据及时、准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司涉及的应交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等,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规范实施后国家又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对规定进行变动调整的,相关业务的处理以国家的新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总部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权属单位),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增值税及其会计处理
第一条增值税定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和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生产的增值额作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
(一)自2018 年5 月1 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调
整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 万元及以下。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符合条件的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 年12 月31 日之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第三条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销售服务
(四)销售无形资产
(五)销售不动产
第四条视同销售范围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
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九)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想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共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十)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税率与征收率的规定
(一)税率
13%: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除外)。
9%: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含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等服务。
6%:提供现代服务、金融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含转让补充耕地指标,不含转让土地使用权)。
零税率:除另有规定外,出口货物;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1、与财产租赁有关的服务
情形税率适用征收率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3% 3%
不动产租赁服务9% 5%
融资性售后回租金融服务(贷款服务)6%
2、与软件有关的税率
情形税率
销售软件产品13% 软件开发、软件咨询、软件维护、软件测试服务6% 软件产品的税务处理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二)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另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 个月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征收率为3%和5%。适用5%征收率的情况主要有:
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减按2%的征收率。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收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扣除本期发生的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10 万元(以1 个
季度为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六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具体情况: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 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索取
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营改增的规定: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4、从2017.7.1 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
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但需要预缴增值税。
第七条增值税科目设置
(一)增值税二级科目
1、应交增值税:汇集当期销项和进项等计算的二级科目,其下可设置更多的明细科目。
2、未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