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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管理流程

1.目的

规公司采购流程,对生产所需物资的外购及外协加工过程进行控制,保证供应商资质及供应物料符合规定要求。

2.适用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生产物资外购、外协加工的采购过程。

3. 职责

3.1技质部负责供应商供应产品质量状态的判定、外协加工供应商生产和质量培训、委外产品检具的管理。

3.2采购部负责组织供应商资质评审、供应商绩效考核、供应商订单下达、跟踪到货及不合格品处理。

3.3物流部负责通知检验员对产品进行判定、办理入库手续。

3.4模具部门负责外协产品模具的管理。

3.5订单部负责下发BOM外购及外协加工产品的生产计划,审核产品外协加工需求部门的产能负荷。

3.6技术部负责BOM及图纸下发,提供外协加工产品的技术文件、作业/检验指导书、包装规、封样及技术支持。

3.7制造部负责物资采购申请提报、产品外协加工申请提报。

4. 工作程序

4.1采购物资的分类

技术部负责提供采购产品的技术标准及BOM,并依据采购产品对产品生产过程及最终产品的影响,将采购产品分为三类:

A类、关键物资:构成最终产品的主要部分或关键部分,直接影响产品使用或安全性能,可能导致顾客严重投诉的物资;供应商送样前应提供PPAP;

B类、一般物资:构成最终产品非关键性的批量物资,它一般不影响最终产品的质量或即使略有影响,但可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物资;

C类、辅助物资:不直接用于产品本身的起辅助作用的物资,如一般包装材料等。

所有外协加工产品均按A类物资进行控制。

4.2供应商选择

4.2.1新供应商的选择

4.2.1.1在对新供方评价之前,由采购部门提出候选供方。同时提交候选供方的书面证明材料,以证实其质量保证能力,证明资料包括:

A. 供方调查表;

B.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C. 产品或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2.1.2技术部、技质部根据提报的供方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需要进行现场评审。如需现场评审的,由采购部门与供方联系安排现场评价时间,采购部牵头组织人员现场评审,考察供方的质量水平、供货能力、质量保证体系、企业信誉等情况并填写“供方现场评审报告”和“供方评价记录表”。

4.2.1.3对第一次供应关键物资的供方,除现场调查评审和提供充分的书面证明材料(PPAP)外,还需经样品测试及小批量试用,测试合格才能批量供货;

4.2.1.3.1技质部对样品进行验证,出具相应的验证报告,并填写“供方评价记录表”中相应栏目,并将检测报告一起交给相关采购部门;

4.2.1.3.2样品送样分为三次送样分别为T1、T2、T3,如送样连续三次不合格则取消送样资格;

4.2.1.3.3样品验证合格后,相关采购部门通知供方小批量供货;经技质部进货验证合格后,交使用部门试用,并由技质部跟踪出具相应检测和试用的综合验证结论,填写《供方评价记录表》中相关栏目,反馈给采购部门;

4.2.1.3.4经两次小批量进货验证或试用不合格则取消其供货资格。样品验证、小批量试用和调查评审均合格的供方经总经理批准后,可列入“合格供方名录”。

4.2.2原有供应商选择

4.2.2.1对有多年业务往来的供方,应提出充分的书面证明材料,适当时可以包括以下容,以证明其质量保证能力: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本公司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的结果;

本公司及供方其他顾客的满意程度调查;

供方产品的质量、价格、交货能力等情况;

供方财务状况及服务和支持能力等。

A类产品提供PPAP

采购部门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并填写“供方评价记录表”,经采购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纳入“合格供方名录”。原有供应商同样需要按4.2.2.1.3.2进行送样。

4.2.2.2 C类物资供方,由技质部按进货检验报告进行评价。

4.2.2.3供方产品如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技质部应填写“纠正和预防措施任务单”经相关采购部门会签后发至供方,相关采购部门应跟踪供方的反馈情况;如两次发出“纠正和预防措施任务单”而质量没有明显改进的,应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

4.2.2.4对钢厂、国家授权的计量、检测机构,可不再做服务质量评价,但应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4.2.3供方评价及批准

采购部负责组织技术部、技质部、制造部、物流部根据采购产品类别采取不同的评价和控制方式。

4.2.3.1 供方评价原则

a) 质量优先原则,以供方提供产品实物或服务质量的符合性为主进行评价。

b) 持续稳定提供合格产品的原则,评价供方持续稳定提供合格产品或服务的能力。

c)根据货比三家的原则,在满足质量要求的前提下,对供方提供产品的价格、服务和综合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从中筛选合格供方。

d)对于A类和B类的供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的供应商审核。

4.2.3.2供方评价依据

a)产品实际要求(包括实物质量、价格、交付以及服务要求等);

b)根据供方所执行的有关产品标准或服务规;

c)相关法律法规。

4.2.3.3供应商评价:

供方业绩评定:评价时按百分制,质量评分占60%,交货期评分占20%,其他(如价格、售后服务等)占20%,并填写在“供方年度业绩评价表”中。评定总分低于60分或质量评分低于48分,应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如因特殊情况留用,应报总经理审核、批准。但应加强对其供应物资的进货验证,连续两次评分仍不合格,应取消其合格供方资格。

4.2.3.4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开发:对于提供A、B类物资的供方,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开发。

4.2.3.5采购部门按照供方应符合ISO/TS16949标准为目标,制定供方长期质量体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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