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6)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29•【文号】国人部发[2006]14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重新修订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当前博士后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88〕博管发字1号)两年多来,我国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试行博士后研究制度已取得很大进展。
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一系列的政策性文件,有关制度规定、办法基本配套并不断完善;申请做博士后的人数正在逐渐增多,截止到一九八七年底,全国已有154名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工作;他们已成为我国科技战线上一支年轻而有生气的重要力量,绝大多数人的研究工作进展顺利,有些已取得可喜的成绩;一些部门地区和单位对博士后工作的认识逐步深化,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积极性越来越高。
从全国总的情况来看,发展趋势是正常的,这项新开创的工作已在国内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信息,预计从一九八八起,申请做博士后的人数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针对这种情况,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三日第六次会议研究确定,今后博士后工作必须进一步贯彻改革、开放、搞活的精神,适当扩大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规模,对原有规定、办法中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部分进行修改。
现将管委会讨论决定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修改新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申请条件问题国家科委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85)国科发干字1187号文件曾规定:凡未被批准建站的单位,如果有两名以上在国外留学获得博士学位者愿到该单位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可随时按申请办法向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申请建站。
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要求有两名同专业的留学博士几乎同时获得学位和回国,并同时向同一个单位申请做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有困难。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博管发(1997)5号博士后工作试点企业、试点城市,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单位:根据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为使企业博士后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我们结合这项工作的特点,制定了《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现将此《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月八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推动我国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国家人事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决定,在以前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博士后工作的试点。
为使这项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特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企业博士后工作即指一些经济实力较强、技术水平先进、科研条件较好的国家重点国有企业、国家试点企业集团或特大型、大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人员(以下简称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办公室根据《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的要求和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有关部门审批试点企业,在该企业建立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第四条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统一指导和具体管理全国企业博士后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可委托一些部委或省市的有关部门承担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某些具体工作。
第二章 试点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第五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应积极主动地相互联系、沟通,根据双方各自学科专业和工作特点,建立长期或单项的合作关系。
第六条 试点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双方应以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为合作基础,相互支持,分工合作,共同做好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管理等工作,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事部)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博士后制度是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招收获得博士学位的优秀青年,在站内从事一定时期科学研究工作的制度。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具有博士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四条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注重提高质量,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
第五条人事部是全国博士后工作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管理本地区博士后工作,建立由人事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和专家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协调机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区特点的博士后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
经人事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承担本地区的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办理,并向人事部登记注册等事宜。
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制定配套政策、措施,负责本部委及直属机构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制定博士后具体管理办法,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10.30•【文号】人专发[1989]14号•【施行日期】1989.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的通知(人专发〔1989〕14号)自一九八五年我国试行博士后制度以来,先后在全国93个高等学校和科研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159个。
这些博士后流动流动站分布在全国18个省、直辖市。
为充分发挥地方的作用,共同做好这项工作,现将有关在问题通知如下:一、地方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处)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调查了解、检查督促本地区各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情况;组织交流工作经验;牵头协调本地区各有关部门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协助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本人和配偶在工作安排上遇到的困难等。
二、加强对国家投资建造的博士后公寓的工作。
凡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博士后公寓,要制定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目前正在建设的,要千方百计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快进度,使公寓早日建成投入使用。
对过去委托其他单位建设和管理使用的博士后公寓,有关地方人事或科技干部管理部让要主动帮助解决施工或管理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并会同这些单位研究提出今后改进公寓协调管理的意见。
三、为促进学术交流,增强博士后研究人员之间的联系和友谊,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同意,一些地方相继成立了博士后联谊会。
有关地区的人事或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要关心和指导博士后联谊会的工作,帮助解决具体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流动期满分配固定工作单位后,其配偶的工作安置和户口迁移问题,《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国家科委、公安部《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落户等问题的通知》(〔86〕国科发干字0398号),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变更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户口迁移介绍信的通知》(人专发〔1988〕1号)作了特殊规定,与通常的人事调动程序有很大不同。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1.01•【文号】人发[1999]127号•【施行日期】199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发〔1999〕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科技干部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企业集团及总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推动博士后研究工作深入发展,促进博士后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企业引进和培养高层次科技和管理人才、增强企业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加快产学研结合和科研成果转化,决定在目前企业博士后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
现将《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关于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意见企业博士后工作经过几年试点,在为企业培养高层次急需科技和管理人才,加速产、学、研结合方面,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为推动博士后研究制度深入发展,加大博士后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力度,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建立技术创新机制和对高层次科技与管理人才的需要,现就积极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博士后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博士后工作是博士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已逐渐成为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站和企业技术创新的一种重要手段,大力开展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逐渐成为培养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与管理人才的重要措施,企业博士后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类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欢迎和支持,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关注。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博士后招收对象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博士后招收对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1992.12.30•【文号】人专发[1992]23号•【施行日期】1992.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博士后招收对象问题的通知(人专发[1992]23号1992年12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科技干部局(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为适应我国博士后制度的不断发展,使更多的优秀青年博士有机会从事博士后研究,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同时又考虑到部分申请做博士后的人员原工作单位的实际情况,经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研究决定,对博士后招收对象问题通知如下:一、凡是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符合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等要求者,均有资格申请做博士后。
二、在国内,凡属纳入国家统一分配计划的博士研究生以及由国家提供经费攻读学位的在职博士研究生(与原工作单位有定向协议和现役军人除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尚未正式安排固定工作单位或未到工作单位报到,他们申请进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应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拦和干涉。
三、对国内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申请做博士后,各委托单位、定向单位或部队原工作单位应尽量给予支持,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批。
凡经单位同意申请做博士后的人员,在向有关设站单位申请时,须提交委托单位、定向单位或部队原工作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
四、各类留学人员(含国家公派、单位公派、自费等)申请回国做博士后,国内各有关单位应顾全大局,支持他们回国到适合他们发挥才能的博士后流动站或具备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单位做博士后,不应以任何理由加以阻拦。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为加强并规范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特制定本《〈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章管理机构的职责任务一、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博管办)在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及综合管理事务,主要职责是:1、拟订博士后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2、拟订全国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3、组织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的申报和评审工作;4、制定国家资助流动站单位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和重点资助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5、制定博士后公寓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6、负责博士后宣传工作;7、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人事(干部)部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8、指导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的业务工作;9、指导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的博士后工作。
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管理,并受全国博管办的委托,承担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事务,主要职责是:1、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筹集、运作;2、负责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评审工作;3、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和日常管理工作;4、负责全国博士后管理信息网络系统的建设及维护;5、负责中外博士后交流与合作项目的实施等具体事务工作;6、组织博士后工作管理人员的培训;7、负责对流动站、工作站进行评估的具体工作;8、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的评价、鉴定、开发和推广,组织博士后学术交流和咨询服务活动并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工作;9、编辑出版《中国博士后》杂志;10、承办“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评选工作;11、承办流动站、工作站设站评审的具体事务;12、编制博士后日常经费划拨计划并承担财务管理工作;13、承担博士后公寓建设的具体工作和人事部直接管理的博士后公寓的管理工作。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1992年9月10日)为了充分发挥地方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的作用,理顺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方面的各种关系,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解决博士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博士后工作的顺利发展,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于一九九0年十月三十日决定,首先在吉林省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两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改革适应博士后工作发展的需要,效果比较显著。
根据有关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扩大试点范围,从现在起在辽宁、黑龙江、上海、广东、湖北五省市同时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试点工作。
在总结吉林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当前博士后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现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根据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制订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同时抓紧进行试点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特别是在组织领导、人员力量、工作条件等方面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准备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完成,从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正式试点。
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第一条各试点省(市)所有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统一归口由该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负责。
第二条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在博士后的管理工作方面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业务指导。
第三条各试点省(市)人事厅(局)或科技干部局在博士后工作方面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一)调查了解本省(市)各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并结合本省(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一些具体管理细则。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2.15•【文号】人社部发[2009]174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进一步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博士后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14号)、《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 149号)的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决定,全面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建立健全国家、地方(部门)、和设站单位的分级管理体制。
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博士后制度是在著名物理学家李政道先生倡议下,由邓小平同志亲自决策,于1985年开始实施的。
20多年来,博士后工作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坚持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逐步形成了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博士管理制度,培养了一批国家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取得了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为推进我国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博士后事业是逐步发展壮大起来的。
在实行博士后制度初期,博士后工作规模很小,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只有100多个,99%集中在中央所属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在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只有几百人,经费全部由国家财政负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21•【文号】人社部发[2011]21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企业技术创新中的独特作用,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有关地区先后探索建立了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等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
为规范各地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 [2006]149号)和《关于推进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74号),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设立。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批准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二、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建立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时,统一名称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各地已经探索建立的各种省级博士后工作平台名称也应统一改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三、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主要目的是促进产学研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四、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稳步发展的原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一般应在技术开发条件较好的园区或有较强技术实力的企业建立。
五、凡建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地区要以《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为基础,出台相关管理细则,做好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管理工作。
六、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应当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委托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权利、义务等通过协议的方法约定。
上海人社88号文件
上海人社88号文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的通知》(上海人社部发〔2021〕88号)、《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工作的通知》(博管办〔2022〕28号)的安排和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本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博士后工作平台建设,自2022年起,不再统一组织全国层面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评审,按照坚持“四个面向”,实行“条件控制、科学评估、动态管理”的方式,灵活、高效、便捷地开展新设站备案工作。
现将上海地区组织开展2022年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新设站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站条件各类注册地、实际运营地均在上海地区的企业、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等建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符合至少1项推荐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有一定数量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应水平、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的本单位全职科研人员。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同等待遇,薪酬不低于同等资历职工和国家博士后当年日常经费资助标准。
5、有明确的博士后招收计划和具有创新性的博士后科研项目,有与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合作意向。
6、能够制定切实可行的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配备熟悉博士后政策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
(二)推荐条件1、建有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国防科技工业创新中心、国家高端智库等国家级科研创新平台。
2、属于支撑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战略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处于行业领先地位或在“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领域有突出表现并获得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如近5年荣获国家级科技奖励、经工业信息化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
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
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9.23•【文号】人发[1997]86号•【施行日期】1997.09.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扩大企业博士后工作试点的通知(人发〔1997〕86号)为推动博士后工作更好地为国有企业发展和国家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在前两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再扩大试点,逐步在有条件的企业增建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一步开展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主要目的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科学技术研究、人才培养和使用及人才流动等方面的优势,逐步形成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的合作制,促进产、学、研结合,培养和造就适应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需要的高级科技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引进和培养高水平人才,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推动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面向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二、企业博士后工作的指导原则开展企业博士后工作除应遵照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外,还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联合招收,优势互补。
要通过企业与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共同培养和使用博士后研究人员,充分发挥设立流动站单位研究条件好、学术力量强、科研资料全和信息畅通,以及企业研究项目与实际结合紧密、资金雄厚、实地培养和锻炼条件好等优势,促进企业和设立流动站单位之间的联合,进一步做到培养与使用相结合,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和使用中发现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高级人才。
2.依托项目,保证质量。
企业博士后工作必须要有高水平的研究项目作依托,要根据国民经济和企业发展的需要,认真研究提出博士后研究项目,所选项目既要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也要具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以保证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培养质量。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2.11.05•【字号】津人专[2002]70号•【施行日期】200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的通知(津人专〔2002〕70号)各区县,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人发〔200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天津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天津市人事局负责本市区域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和督促本市设站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二)拟订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并组织实施;(三)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四)办理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他事项。
天津市人事局下设天津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负责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
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设在天津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第二章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变更与考核第三条市属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人发〔2001〕136号文件的规定提交申报材料,经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驻津单位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向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其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审批。
人事部关于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的通知
人事部关于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1.24•【文号】•【施行日期】2005.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关于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设站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推动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按照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建立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的要求,根据博士后工作实际情况,决定在全国开展博士后工作评估。
现将《博士后工作评估实施方案》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评估指标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联系。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博士后工作评估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博士后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现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会议的要求,充分发挥评估的导向作用,通过健全制度,加强监督,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与机制,推动博士后事业更加健康、快速发展。
二、评估的目的1、通过对现有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工作情况和客观效果的考核和评价,建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激励、淘汰机制。
2、通过评估活动,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各参评单位明确博士后工作的导向、定位,查找自身工作中的不足和问题,以评促进,以评促改,提高博士后工作质量。
3、通过对评估信息的统计分析处理,总结和分析博士后工作发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原因,不断发展和完善博士后制度。
三、评估的原则开展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简便”的原则。
四、评估范围2002年12月31日(以文件下发时间为准)前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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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博士后管理
【发文字号】人发[1996]102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11.06
【实施日期】1996.11.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通知
(人发〔1996〕102号)
实行博士后制度,是我国培养和造就高水平年轻科技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
十一年来,在国家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的共同努力,我国的博士后事业不断发展,制度日臻完善,为促进科技、教育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各项改革事业的推进,特别是近来年流动站数量和招收人数迅速增加,对博士后制度建设及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并使其制度化、规范化,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大力加强博士后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
博士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管理复杂、要求较高的工作,涉及到各设站单位和经批准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非设站单位的人事(教育)、科研、财务和后勤等方面的工作。
目前,少数单位存在部门之间相互推托,管理人员力量薄弱的现象,不利于本单位博士后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各单位应明确负责这一工作的主要领导和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