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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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小区房屋装修的管理,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外观统一,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小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规定,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时均需遵守:1、严格按照装修申报时经管理处审批统一的装修方案、内容组织施工。

确需增加或改动的,须向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2、装修期限为自开工之日起60-90天内完成,确须延期,须向管理处办理手续。

施工作业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日早8:00分至下午18:00时。

中午12:00至14:00时为休息时间,不可进行噪音工程。

法定节假日不得施工。

如超时工作,必须通知管理处,填报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管理处禁止一切产生噪音、震动、强烈气味或对其它用户滋扰工程。

入伙后的装修高峰期管理处会适当调整施工时间(注:调整时间为周六、日早上9时至下午17时,中午12时至下午14时为休息时间,不可进行任何噪音工程。

管理处有权随时停止周六、日的开工时间,停止前将会出书面通知致各单元大堂公告栏。

3、装修人员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仔细阅读及严格执行《住宅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室内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占用公共通道、损坏设施,影响邻里用户。

4、进行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时,禁止以下行为:(1)、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3)、在承重墙上剔槽、钻孔、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台的砖、混凝土墙体;(4)、损坏房屋原有的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5)、改变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6)、其它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5、住宅室内装修活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2)、改变住宅立面;(3)、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6、改动卫生间防水层时,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定施工方案,并做好闭水测试。

禁止封闭下水管清污口或将装修废弃物(胶水、油漆)倒入下水管道。

厨房及卫生间地面必须做二次防水,卫生间墙面防水层标准必须做到1.8米以上,厨房墙面防水层标准必须做到20公分以上。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循安全、环保、经济、美观的原则,保障住宅的结构安全,维护正常使用功能,并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禁止擅自拆改住宅承重结构、破坏抗震构件、擅自变动房屋规划用途等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第三章承接工程条件第七条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八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合同主要内容第九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明确工程内容、质量标准、施工期限、工程造价、支付方式、保修期限等条款。

第十条合同应当约定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第五章质量控制与验收第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完工后,应当进行质量验收,并出具质量验收合格证明。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章委托与承接第十三条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和个人进行委托,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定。

第十四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章工程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粉尘等污染,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第十六条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保持住宅内部设施完好,妥善保护房屋结构和公共设施。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4篇)

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国家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第三条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原则:确保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符合安全规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合规原则:装修设计、施工、材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三)环保原则: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减少室内环境污染。

(四)经济原则:从经济角度出发,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装饰装修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设计管理第四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设计方案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满足施工工艺和安全要求。

(二)设计师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专业知识,设计工作应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

(三)设计方案应符合建设工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标准,明确材料和产品的选用。

(四)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方案、施工图纸等,应经相关部门审核。

第五条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尊重建筑结构,装修设计不得损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

(二)合理利用自然照明和通风,提高室内环境质量。

(三)应用节能技术,提高室内能源利用效率。

(四)设计应根据使用需求,合理布局和配置空间。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六条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意识。

(二)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周围环境和设施设备。

(三)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进行。

(四)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施工现场应保持清洁,避免噪音和扬尘污染。

(二)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材料的储存和使用,保证材料质量。

(三)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施工结束后应进行验收,确保施工质量。

第四章材料管理第八条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一般规定室内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环保等标准,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公司或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粉尘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三、禁止行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性质、结构和外观。

禁止在承重墙、梁、板等承重结构上开设门窗洞口或扩大原有洞口。

禁止拆除或损坏房屋的抗震构件、隔震装置、减震构件等。

四、资质审查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业主或使用人应当在选择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时,核实其资质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书面合同业主或使用人与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程内容、质量要求、工程期限、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六、质量要求装饰装修工程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质量标准,符合设计要求。

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工程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七、委托与承接业主或使用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承接与其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

八、监督管理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当配合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如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023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室内装修的管理,保障居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的居民楼室内装修,包括住宅、公寓、商业楼等。

第三条室内装修施工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建设单位、装修企业和监督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等污染物应当严格控制,不得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健康造成影响。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明确装修负责人,装修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

第二章设计规范第六条室内装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适应环保理念,推广绿色、可持续的装修材料和技术。

(二)合理规划空间,确保室内通风、采光和安全。

(三)优化室内布局,提高使用效率,增加功能性。

(四)合理选择装修材料,防水、防火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

(五)保证装修效果与主题、风格相统一。

第七条室内装修设计应当符合建筑、消防、安全等相关法规的要求,经过专业设计师审查和批准。

第三章施工管理第八条室内装修施工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管理:(一)施工前,装修企业应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提供装修企业的资质和经验等材料。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围挡,并对入场人员进行管理。

(三)施工时应建立施工管理制度,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四)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证噪音、粉尘等污染物的控制。

(五)施工结束后,装修企业应进行清理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不得进行以下行为:(一)未经许可擅自更改设计和结构。

(二)使用劣质装修材料。

(三)违反安全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

(四)临时占用公共通道或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建设单位、装修企业和监督部门等有关方面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室内装修的规范进行。

第十一条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室内装修施工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监督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文明、节约、美观的原则,保护建筑结构,合理使用空间,确保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事先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同意,并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装修单位或个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资格,并按照资质和资格要求从事装饰装修活动。

第六条装修工程应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工程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事项。

第三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七条住宅室内装修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材料。

第八条室内装修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声、震动、光污染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九条室内装修应保证电气安全,合理布线,使用合格电器产品,防止电气火灾。

第四章装饰装修工程管理第十条装修工程应遵守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技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装修工程应实施项目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按规定分类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或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装饰装修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XXX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和废止,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制定单位:[制定单位名称]发布日期:[发布日期]以上是一份关于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的文档,内容涵盖了总则、一般规定、室内环境质量、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方面。

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为加强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和业主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装修申报与审批1、业主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应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申请表》。

申请表应包括装修项目、施工期限、施工人员信息等内容。

2、业主应提供装修设计方案,包括平面图、剖面图、水电线路图等。

涉及改变房屋结构、外立面、承重结构等重要部位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3、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收到申请后的X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业主。

审核通过的,发放《小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许可证》。

二、装修施工时间1、为保证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装修施工时间应严格控制。

正常施工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X点至X点,下午X点至X点;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上午X点至X点,下午X点至X点。

2、禁止在午休时间(X点至X点)和夜间(X点至次日X点)进行产生噪音的施工活动。

三、装修施工管理1、施工人员进入小区时,应在物业服务企业处办理临时出入证,并佩戴在胸前。

施工人员应遵守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在小区内留宿。

2、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人员和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

施工现场应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3、严禁在阳台上堆放超重物品,以免影响阳台的结构安全。

严禁私自改变阳台的功能和外观。

4、卫生间、厨房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在施工前必须进行防水处理,并经过X小时的闭水试验,确保无渗漏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5、严禁损坏房屋的共用设施设备,如给排水管道、供电线路、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线路等。

如有损坏,应及时修复或赔偿。

6、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理,袋装后运至指定地点堆放。

不得随意倾倒在小区公共区域。

四、装修材料管理1、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材料。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保修期限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保修,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 障。
Part
05
法律责任
行政处罚
警告、罚款
对于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 办法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有权 给予行为人警告或处以一定数额 的罚款。
吊销资质证书
对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行政 机关可以吊销相关单位或个人的 资质证书。
法律适用
在实施本管理办法过程中,如遇到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应遵 循上位法优先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条款修改
本管理办法的修改和废止需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议通过后公布实 施。
其他规定
配套文件
为确保本管理办法的实施效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制定相应的 配套文件和规范,如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
责令停业整顿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 法行为的装饰装修企业,行政机 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
民事责任
赔偿损失
因装饰装修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 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 赔偿责任。
返还财产
对于违法所得,行为人应 予以退还。
恢复原状
对于因违法行为造成他人 财产受损的,行为人应负 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 失。
规范施工
施工应符合有关施工规范,采取 减少噪音、控制尘埃等环保措施 。
保障安全
在装饰装修过程中,应采取必要 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居 民生活安全。
维护结构安全
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不 得擅自变动或破坏房屋防水层。
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禁止违法拆改
禁止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 体结构,禁止擅自变动或破坏房 屋防水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办法
汇报人: 2023-12-26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国家建设部110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110号令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110号令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110号令一、前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在住宅内部进行的一系列装修、装饰和改造工程,旨在提升住宅的美观性、舒适性和功能性。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障住户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装修前准备1.装修设计方案:业主应请专业室内设计师根据住宅的户型和业主需求进行装修设计,包括平面布置、材料选择、灯光设计等。

设计方案应符合相关国家建筑规范和安全规定。

2.装修合同: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明确装修的工程内容、工期和费用,并约定质量保证期及维修责任等条款。

建议业主选择有良好信誉和资质的装修公司。

3.装修申请:在进行装修前,业主应向相关部门提交装修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装修押金。

相关部门将对装修申请进行审查,并发放装修许可证。

三、施工过程管理1.防护措施:施工前,装修公司应对周边环境和已装修完毕的区域进行全面的防护,防止灰尘、异味和噪音扩散。

施工期间应妥善保护住户的财产和公共设施。

2.材料选择:装修公司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和环保要求的装修材料,禁止使用有害物质和假冒伪劣产品。

相关部门将进行抽查和检验,对不合格材料要及时予以曝光和处罚。

3.施工质量:装修公司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过程中应进行每日巡查,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四、竣工验收1.竣工报告:装修公司在装修完成后,应向业主提交详细的竣工报告,包括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材料清单等。

业主应认真核对竣工报告的内容,确保无误后签字确认。

2.竣工验收:业主应邀请相关部门的技术专家进行竣工验收,确保装修工程符合规范和标准。

如有不合格项,装修公司应及时整改并重新进行验收。

3.质保期:装修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装修工程的质量保证期,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装修公司负责修复或更换。

五、违规处罚1.装修行为违规:如装修公司在施工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如使用劣质材料、低标杆工艺、工程质量不达标等,相关部门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资质等。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3篇)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____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对装修中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1.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3.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4.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5.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6.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二)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1.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2.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规划部门审批》3.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供暖管理单位审批)4.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燃气管理单位审批)(三)第三十二条对质保期进行了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以上是国家对业主装修的一些规定,下面是地方政府和一般物业管理部门关于装修的一些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管理规定业主、住户对其所购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但为保障您及其他业主的利益,装饰、装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提前七日向物业公司申报装饰、装修项目,包括:范围、标准、使用材料、施工时间、施工队名称(施工队必须以装饰公司形式承揽施工,同时将施工人员名单及身份证交物业公司,以便管理)。

预交装饰、装修工程押金2000元人民币。

装饰、装修施工方案经物业公司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如按装修方案施工并没有发生任何质量及使用问题,该款项在装修工程完工后退回。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规定装修1、厨房和卫生间内墙面、地面应采用防水材料,且应与室内墙面、地面相分离,不得与室内墙面、地面共用一层材料。

2、厨房和卫生间内的烟道、排水管道、燃气管道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严禁私拉乱接。

3、厨房和卫生间内的灶具、热水器等燃气设备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位置,严禁在室内设置燃气设备。

4、厨房和卫生间内的水、电、气、排水管道、线路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施工,严禁私拉乱接。

第十条室内装修1、室内装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整体外观和安全性。

2、室内装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材料。

3、室内装修应注意保护公共设施和业主财产,不得破坏、污染公共设施和业主财产。

4、室内装修应注意施工安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和工作。

第4节监督与管理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中心应加强对装修施工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应遵守本规定,认真履行申报备案手续,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保护小区环境和业主利益。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中心有权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直至恢复原状,并可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1.在装修过程中,严禁改变厨房和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

不允许将其他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或厨房。

2.禁止私自改动或隐藏燃气管道设施。

如确需改动,应提前向燃气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由专业人员施工,并报备物业服务中心。

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已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

施工过程中,严禁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以免损伤预埋暗管。

4.禁止改变厨房和卫生间的污水排放位置及接口方式。

同时,也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厨房和卫生间的地面和墙面已经做了防水处理。

在业主装修前,需要与施工单位进行交验,确保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

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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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部号文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2024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5篇

2024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5篇

2024 年室内装修管理规定5 篇目录第1 篇x 住宅小区室内装修管理规定第2 篇某某物业管理公司用户室内装修管理规定第 3 篇某室内装修安全管理规定第4 篇室内装修安全管理规定第 5 篇室内装修管理规定x 住宅小区室内装修管理规定为保证住宅的结构安全,保持住宅优美整洁,使居民安居乐业,现对住宅区装修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住宅装修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1、住户装修住宅,必须提前三天向物业管理部门申请,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如实填写装修项目、范围、标准、时间、和施工队伍名称,装修人员的姓名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经物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2、装修人员进出小区,必须办理小区出入证。

3、户主和施工队负责人应同时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上签字盖章。

二、住宅装修不得对房屋结构和美观造成危害。

1、禁止改动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混凝土墙、燃气管道、屋面防水、隔热板等。

2、如需拆除非承重墙,必须经有关工程建设部门论证并签字认可。

另外,卫生间有防水层,严禁破坏。

3、允许对住宅楼地面、内墙面、天棚面进行表面装修。

但楼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面层。

4、防盗网安装在窗户里侧。

5、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不影响相邻业主正常生活的位置上。

6、不得改变进房门门洞的设计,不得阻塞楼梯通道和妨碍消防。

8、不得改变厨房、卫生间的结构和功能,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三、装修施工管理1、为了您的财产、居住安全与舒适,装修时请务必派人盯岗。

2、住宅装修时间不能影响小区住户的正常休息。

3、装修垃圾应堆放在不影响住户正常通行的地方。

装修垃圾由户主自行及时清运,或者交由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清运,清运费由户主承担。

严禁从楼上抛弃垃圾或任何物品。

严禁将装修垃圾倒入垃圾箱或转运到其他小区。

4、装修施工用电、用水,住户不得私自在户外接用,违者按照规定给以处罚。

因装修施工造成管道堵、塞、渗、漏、停电、损坏他人物品等,应由装修业主负责修复和赔偿。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
目的
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并保
障住宅楼的整体安全和美观。

装修范围
1.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住宅楼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2. 包括但不限于墙面、地面、天花板、门窗、家具、灯具、电
器等装饰装修方面的工程。

装修准备
1. 居民在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前,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书面批准。

2. 居民需要提供详细的装修方案和施工计划,包括使用的材料、施工方法、施工时间等内容。

3. 若涉及到需要打开墙体或影响结构的装修工程,居民需提供
相应的结构安全评估报告。

施工规定
1. 施工期间必须遵守规定的施工时间,不得在夜间或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时间进行施工。

2. 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防尘措施,保持公共区域的清洁。

3. 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安全规定,确保施工人员和他人的人身安全。

装修验收
1. 完工后,居民必须向物业管理处提出装修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施工记录和材料购买等证明材料。

2. 物业管理处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并在合格后给予书面确认。

违规处理
1. 若发现居民违反本管理规定的,物业管理处有权要求居民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2. 若居民拒不整改或多次违规的,物业管理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使用公共设施等。

其他
1. 本管理规定的解释权归物业管理处所有,凡涉及未尽事宜,
物业管理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决定。

2.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将提前通知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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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管理规定:室内装饰装修》的内容。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修管理办法间、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秩序,不得违反环保、消防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以下行为: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六条规定,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第一项和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规定,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规定,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规定,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2023年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2023年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促进住宅环境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住宅装饰装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住宅装饰装修应遵循“安全、环保、节能、舒适”的原则,确保住房质量,提高住房保障水平,改善人民群众住房条件。

第四条住宅装饰装修应遵循规划、设计、施工、监管、维护的全过程管理原则,强化主体责任。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加强对装饰装修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障住宅装修质量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社会各界应提高住宅装饰装修的安全环保意识,自觉遵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积极参与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七条住宅装饰装修应符合城乡规划和总体建设规划的要求,不得侵占公共用地和绿化用地。

第八条住宅装饰装修应根据建筑结构和预算要求进行设计,注重材料的环保和节能性能。

第九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中应注重衔接与通风,避免闭塞和狭小空间的设置。

第十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应保证通风良好,防止潮湿和霉变现象的发生。

第十一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应考虑到消防安全,合理设置消防设备和疏散通道。

第十二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应注重使用功能与空间美观的结合,满足居民的实际需要。

第十三条住宅装饰装修设计应尽量保留和改善原有的建筑特色和风貌,不得随意拆除或更改。

第十四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在设计完毕后,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并及时与业主沟通确认。

第三章施工与材料第十五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施工人员应具有相关的职业资格和技术水平。

第十六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表,遵守施工现场的环保、安全规定。

第十七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注意施工现场的清洁,保护周边环境和业主的正常生活。

第十八条住宅装饰装修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相关的消防安全规定,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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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方案经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后,若无异议,装修人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并交清上述费用后,物业管理公司发放《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办理装饰装修出入证方可进场施工。
第三章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第八条 专业施工
装饰装修方案涉及其它相关部门(燃气公司、供电局等)审批的项目,必须报相关单位批准,并由相关部门施工。
②严禁装饰装修外墙及公共走廊部分;
③未经批准,严禁增加或拆除室内隔墙,如经批准增加隔墙的,墙体材料必须采用轻质材料(材料容重不得超过相关设计要求),如果是木质夹板墙,则须涂上防火漆。
(2)地面、顶棚及墙面
①室内非承重墙开沟铺设管线深度不得超过50毫米;
②地面:室内地面开沟铺设管线深度不得伤及楼板结构。地面铺设大理石、花岗石等较重石材的容重不得超过相关设计要求,不得超过设计标准加楼面荷载;
3、装饰装修服务费
装饰装修服务费包括装饰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为方便装修人堆放装饰装修垃圾,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有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并统一清运。装修人须将装饰装修垃圾用袋装好,统一堆放在装饰装修垃圾堆放点,由物业管理公司统一清运)。
第七条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及《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
③严禁在梁上打膨胀螺栓及其它拉件,更不允许开凿槽铺设管线;
④严禁在筒体(电梯井)墙面开孔、开槽铺设管线;
⑤除卫生间和厨房外的其他房间未做防水,在贴地砖施工时,不要将水渗漏到楼下;
⑥顶棚板打膨胀螺栓深度不得超过50毫米;
⑦地面地毯必须选用合格的阻燃或难燃型地毯;
⑧顶棚装饰装修宜选用石膏板、矿棉板或金属板等。若使用木质材料,应按规定涂刷防火涂料。
6、装饰装修过程中装饰装修方案需部分改动的,须到物业管理公司重新申报,提交物业管理公司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
7、不得在阳台安装任向形式的封闭窗、围护墙,不得拆除阳台拦板及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第十条 装饰装修技术管理要求
1、土建方面
(1)墙体
①室内装饰装修时,严禁凿打梁、柱、板、承重墙等结构部位;
⑨防水层:房屋施工单位对卫生间的地面已做好防水层,业主装饰装修时若破坏了防水层,必重做防水层,完工后须进行闭水试验(水浸72小时),并对该行为负责。
2、电气方面
(1)室内的用电容量,设计中已充分考虑,装修人不得私自增加用电容量。如需增加用电量,必须到供电局办理增容手续。
(2)所有弱电系统均已调试到最佳状态,对通信网络、电话、电视天线系统等装饰装修时不得擅自修改。
第九条 装饰装修一般要求
1、建设单位在交房前已对智能化线路测试完毕,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时不得损坏智能化线路。
2、装修人只能对所属私有空间进行装饰装修。但不得改变进户门、窗的尺寸,不得将门、窗向外延伸。
3、装饰装修时不得改变或损坏房屋原结构、外貌,不得改变房屋各部位的使用功能,严禁改变或损坏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异产毗连墙、上下水主管道、公用设备线路等。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施工管理
1、装饰装修施工期限:以装饰装修施工证上的时间为限。如确实需要延期,请到物业管理公司办理延期手续。
2、装饰装修施工时间:
(1)建设单位公告交付房屋之日起180日内为装饰装修施工集中期,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每日6:00—24:0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2)建设单位公告交付房屋之日起180日后为装饰装修施工非集中期,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 作者:
———————————————————————————————— 日期: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东方明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4、对室内墙面、顶棚面、楼(地)面进行表面装饰装修,未经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不得凿除室内原水泥面层。
5、不得随意增加楼面荷载、铺设超重超厚装饰材料、砌实心墙或者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等;不得任意刨凿、重击顶板、外墙内侧,或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不得大量使用易燃装饰材料;严禁侵占公共通道,不得妨碍电梯厅、消防通道通行。
装修人应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东方明珠)》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如下费用。
1、装饰装修保证金
装饰装修保证金是装修人对房屋主体、结构、外观等不作损坏的保证,若发生损害,责任由申请人承担。
2、装饰装修管理费
施工人员管理费包含临时出入证工本费、押金及装饰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费。(每人一证,本工种完工后,凭出入证及收据退还押金,工本费、管理费不退)。
每日8:00—12:00,14:00—18:00,周六、周日全天严禁使用噪音较大的设备(如电捶,切割机等)以免噪音扰邻,法定节日全天及其它时间不得施工。
晚上原则上不准施工人员在小区内留宿,若施工机械、装饰装修材料需看管,只能留一人,并到物业管理公司保卫值班室登记。
贵阳欣和逸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东方明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 装饰装修申报程序
第四条 装饰装修申请
装修人装饰装修必须持业主身份证向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填写《装饰装修申请表》,提交装饰装修方案、装饰装修图纸及相关资料,供物业管理公司备案。
第二条在“东方明珠”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东方明珠”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活动,须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及本规定。
备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图纸及资料:
1、平面设计图;
2、水、电隐蔽布置图及设计说明;
第五条 审核装饰装修方案
由物业管理公司对装修人所递交的申请、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资料进行审核,若该装饰装修方案对房屋主体结构有安全隐患、影响建筑物外观等,装修人应重新提交有关图纸,并重新办理该项申请。
第六条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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