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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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非常重视,那么大家是否知道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哪些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虽然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已修改为:“被动认定,个案保护”,但对驰名商标的认识,还有许多问题需理清:
主动认定的弊端是容易给企业及公众一种误解,即一旦成为驰名商标,就可永远享受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在实行被动认定后,应当明确,任何商标不可能永远得到特殊保护。

在发生的时候,要想得到特殊保护,必须重新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无论该争议商标曾经是否属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的效力仅及于今案
为什么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是因为商标注册人想得到扩大保护。

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扩大保护仅针对个案。

一旦案件结束,驰名商标的使命即告完成,并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案件所做出的确认的法律效力即行终止,驰名商标复归于普通商标;二是本次认定作为下次维权时曾经作为驰名商标被保护的证据记录。

驰名商标仅仅是一种法律保护手段
主动认定,容易使企业将“驰名商标”当作“金字招牌”,曲解为一种荣誉。

实行被动认定后,驰名商标的惟一作用就是帮助企业更好地解决商标侵权纠纷。

“驰名商标”将从企业的一种荣誉转变成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如企业原来没有“驰名商标”的称号,但当其商标被抢注、复制、模仿或被登记成企业名称时,都可以出示相关证明向商标局申请认定自己为“驰名商标”,可以有效的防止他人“白搭车”,保护自己多年来辛辛苦苦付出的心血。

个案保护并柬排除行政机关的仪定保护
一般情况下,被动认定,个案保护,主要由法院来进行保护。

但根据《规定》,被动认定,个案保护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来进行,法院认定属司法保护;行政机关认定则属行政保护。

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和保护范围
地域范围
根据《规定》第二条,驰名商标的地域范围限制在“中国”境内。

对“中国”的认识,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指在全中国,也就是被全国34个省市自治区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另一种是指中国的某个区域,只要是被中国的某个区域的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就足以认定为驰名。

究竟是哪种含义,法律、法规均无解释。

本文认为后一种含义更为合理,理由是它符合《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的精神。

1999年由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制定的《关于驰名商标保护规定的联合建议》第二条二项2款:“如果一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至少为该国一个相关领域的公众所熟知,该商标应当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

”3款:“如果一商标被某成员国认定至少为该国一个相关领域的公众所知晓,该商标可以被该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

”两款规定不同点在于“熟知”应当被认定为驰名,而“知晓”是可以被认定为驰名,两款的共同点在于强调了“一个相关领域”而非全部领域公众知悉便可认定为驰名。

我国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理所当然应当遵守国际公约,因此将《规定》中关于“中国”的含义,理解为中国境内某一区域更符合国际公约的精神。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商标一旦被认定为驰名,就应给予特殊保护,这种“特殊”表现为该商标得到扩大范围的保护。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的方式来实现的。

主要分为相对保护
(RelativeProtec- tion)和绝对保护(Absoluteprotection)两种。

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是指在同类商品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如法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同一商标于不同类商品上,法国最高法院曾要求日本东洋工业公司使用“马自达”(Mazda)商标时,应注明“汽车”以区别于美国索恩电气公司的同名“马自达”商标。

德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局限于“同一商品与同类商品”,对于驰名商标使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上,德国商标法未加限制。

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指的是禁止在任何商品上使用他人的驰名商标,如美国法律规定,任何未经注册的商标被使用于同类或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如著名的照相器材商标“柯达”(Kodak)被使用于脚踏车或打火机上是不允许的,尽管前后两类商品完全不同。

此外,意大利、瑞士、英国、日本等众多经济发达国家对驰名商标也实行了绝对保护。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实行的是绝对保护还相对保护,本文认为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来看,分为两种情况:
(1)相对保护。

相对保护的条件,一是未在中国注册;二是容易导致混淆;三是适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四是表现的形式是复制、摹仿或翻译。

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虽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制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但相对于一般未注册的非驰名商标而言,已经算是特殊保护了。

换句话讲,我国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的是非跨类保护。

(2)绝对保护。

绝对保护的条件,一是已在中国注册;二是误导公众;三是适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四是表现形式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五是可能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这就是说,对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而言,实行的是跨类保护。

为了保护注册人的利益,驰名商标禁止那些复制、摹仿或翻译、已注册,容易混淆的商标注册。

以上就是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法律都有哪些规定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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