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制度分析与构建
论竞业禁止和劳动权保护的冲突和平衡.
论竞业禁止和劳动权保护的冲突和平衡.王静讲师关键词: 竞业禁止/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内容提要: 为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的竞业禁止条款,其内容将如何直接影响到劳动者自身劳动权益的实现。
竞业禁止行为本身既有其合理性,也有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和限制竞争的不合理因素,同时,更存在着侵犯公民劳动权益的隐患,因而也就不可避免的会对劳动者的利益造成侵害. 我国劳动法却未能就此做出一个恰当的规定, 违反竞业禁止的责任和后果同样是竞业禁止制度完善不可忽略的部分,从法律上明确竞业禁止的责任范围也可以对劳动者权益进行更好的保护。
从竞业禁止的适用主体、范围、期限及补偿标准等方面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来探讨我国竞业禁止的内容,以期对我国劳动立法贡献绵薄之力。
一、竞业禁止的概述1.竞业禁止的概念竞业禁止又称"竞业回避","竞业避让"或不竞争条款。
依据我国台湾民法学者郑玉波先生的观点,竞业禁止有广狭义之分。
广义的竞业禁止对与特定营业具有竞争性的特定行为的禁止。
其禁止之客体是为特定行为;其被禁止之主体,则不以特定人为限,即不特定人也包括在内。
如商标权,专利权等禁止非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行使。
有的学者认为,不特定人的这一义务是有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的专有性质所决定的,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竞业禁止之义务,因而不构成竞业禁止。
[1]但是,学者研究的大多是狭义意义上的竞业禁止,故对此的争议便无现实意义。
狭义的竞业禁止,即对于特定营业具有特定关系之特定人之特定行为的禁止。
其禁止的客体当然是为特定行为,其禁止的主体也限为特定人。
从我国现行立法上看,狭义的竞业禁止按其效力来源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竞业禁止,其义务的产生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其适用的主体主要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其与公司或合伙企业之间建立的本质上仍是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二是约定的竞业禁止,是通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来实现的。
用人单位如何规避竞业禁止协议
用人单位在发现劳动者违反竞业禁止协议时,应依法采取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
四、总结
用人单位在规避竞业禁止协议风险时,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制定合理的竞业禁止协议,加强管理与执行。通过以上措施,既保护了企业商业秘密,又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双方共赢。
用人单位如何规避竞业禁止协议
一、背景分析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用人单位在招聘、培养人才过程中,竞业禁止协议成为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维护企业利益的重要手段。然而,不当使用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甚至引发法律纠纷。因此,用人单位在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遵循合法、合理原则,规避潜在风险。
二、合法合规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签订、变更、解除竞业禁止协议的程序和条件,确保协议的合法合规。
2.加强培训与宣传
用人单位应定期对员工进行竞业禁止协议的培训与宣传,提高员工的法律法规意识,降低违约风险。
3.建立监督机制
用人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或人员,负责竞业禁止协议的执行情况。一旦发现违约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支付竞业禁止补偿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可能遭受的损失,支付合理补偿。补偿标准可参照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至50%。
4.明确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应在竞业禁止协议中明确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赔偿责任等。同时,违约责任应与竞业禁止期限、补偿等因素相匹配,确保公平合理。
三、加强竞业禁止协议的管理与执行
1.明确竞业禁止的范围
用人单位应明确竞业禁止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同行业、同类职位、相同客户群体等。范围过宽可能损害劳动者权益,范围过窄则无法达到保护企业利益的目的。
2.约定合理的竞业禁止期限
竞业限制规定
竞业限制规定竞业限制规定是指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旨在保护雇主利益的一项规定。
该规定限制了员工在离职后在特定时间内从事与原雇主相竞争的行业或与之竞争的活动。
本文将探讨竞业限制规定的背景、目的、适用范围、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
一、背景竞业限制规定最早起源于美国,其目的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竞业限制规定作为雇佣合同的一部分。
二、目的竞业限制规定的目的是确保雇主在员工离职后仍能保持商业竞争力,避免员工将商业机密和专业知识传递给竞争对手,从而导致雇主利益的损失。
此外,竞业限制规定也可以促进创新和发展,因为雇主不再担心员工将核心技术带离公司。
三、适用范围竞业限制规定适用于某些特定的行业和职位。
一般来说,高级管理人员、销售人员以及与核心技术和商业机密直接相关的员工更容易受到竞业限制规定的约束。
此外,竞业限制规定还需要考虑地域和时间的限制,以确保合理性和可执行性。
四、实施方式竞业限制规定的实施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竞业限制规定的内容、时间和地点等;其次,员工在离职前应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并对其约束力有清晰的认识;再次,雇主可以采取法律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如追究员工违反竞业限制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存在的问题竞业限制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雇主的利益,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竞业限制规定可能限制了员工的个人发展和职业选择。
其次,竞业限制规定的执行难度较大,特别是对于跨国公司和在线平台等跨地域经营的企业。
此外,竞业限制规定的合法性也存在争议,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竞业限制规定有不同的立法和司法解释。
六、结论综上所述,竞业限制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雇主的商业利益,但也需要平衡员工的个人权益和职业发展。
在制定和执行竞业限制规定时,应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地域限制和时间限制等因素,并采取合理的方式确保其合法性和可执行性。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分析
074
经 <<<法律法规
营版
2020.4
性遥 另外袁部分企业不想支付辞退员工的补偿金额袁以野劝退冶野调 岗冶的方式强制员工主动离职袁在这种情况下袁员工的劳动权利 及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济水平均已受到了十分严重的损害袁 同时还要求员工承担 竞业义务袁缺乏对于劳动者的合理性及公平性遥 因此袁法律应关 注竞业禁止协议中限定对象尧限定范围尧离职原因的相关规定袁 对具有公平性及合理性的竞业禁止协议给予法律支持袁 对于缺 乏公平的竞业禁止协议进行合理审查及区别对待袁 保护劳资双 方的合理权益遥
渊二冤竞业禁止的发展历程 竞业禁止最早起源于中世纪时期的英国袁公元 1414 年英国 法庭首次公开审理了一起竞业禁止案件袁 一名叫作约翰戴尔斯 的学徒被他的师傅要求禁止从事所学行业 6 个月遥 但此项竞业 禁止行为并未受到英国法院的支持袁 英国法院认为不应对人民 产生行业限制袁这不利于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遥 但在 1711 年对 于米切尔诉雷诺兹案件进行审理时袁英国首创了野合理原则冶袁首 次对竞业禁止给予了肯定袁 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不竞争 条款的发展遥 随后袁全美 50 余州均允许和承认了竞业禁止袁并完 善了相关限制条款遥美国企业家认为袁竞业禁止有助于激励雇主 培养员工袁降低跳槽率袁减少企业的竞争风险及经济损失遥 但美 国加州对竞业禁止持坚决反对态度袁 认为竞业禁止限制了人才 及科技的流动与创新袁不利于美国经济的发展遥 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后袁 也在公司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 禁止制度制定了相关规定袁但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袁对于竞 业禁止的相关法律也应不断进行升级与完善袁 从而将公司法与 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进行有机结合袁 充分保证 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遥
渊三冤经济补偿及违约金对于竞业禁止协议的影响 企业在制定竞业禁止协议时袁虽然对限制时间尧补偿金及违 约金进行相关规定袁但金额大小及执行度均存在较大争议遥部分 企业擅自加长竞业限制时间袁却每月只支付 1-200 元的补偿金袁 并索要 50 万元以上的天价违约金袁对于劳动者十分不公遥 劳动 合同法中规定袁竞业禁止协议中的限制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两年袁 并且袁补偿金最少不能低于劳动者在职期间月薪的 30%袁如果月 薪的 3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袁 应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水平金 额进行支付遥 因此法院必须加强对于野显示公平冶的竞业禁止协 议的审核力度袁 有效鉴别部分企业通过高额违约金及过低赔偿 金损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袁驳回企业的不合理诉求袁从而有效维 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遥 并且袁 部分企业虽然签订了竞业禁止协 议袁但是却只单纯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禁止义务袁却不支付赔偿 金或低额支付赔偿金袁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遥法院应当 加强对于企业竞业禁止协议执行力度的管理袁落实经济补偿金袁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出现 , 为保 护 商 业秘 密 权 利 人 的 合 法
董事 、经理 ;三是 中外 合资经营企业 的总 经理 、 副总经理;四是合伙企业 的合伙人; 五 是个 人独 资企 业 委托 或者聘 任 的管理 人 ;六是一些特别法上的特殊主体。笔者 认 为,应 当扩 大法定竞业禁止义务主体 的 范 围,让全民 、集体所有制企业 和股份合 作制企业 、私 营企业 的管理人 员承担法定 竞业禁止义务 。
经理 或副总经理 ,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
当考虑到上 述公 司治理结构 变化的现实 。 将承 担法定竞业禁 止义务 的主体范围作弹 性规定使 法定 竞业禁止立法不至于僵化而 不实用。
关键 词 :经济秩序 竞业禁止 法律 分析 业 禁 止 又 称 为竞 业 回 避 、竞 业 避
对本企业 的商业竞争。
2 条第 1 0 款第 6项规定 :投 资人委托或者 聘用的管理个人独 资企业事务 的人 员,未 经投 资人 同意 ,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2 0 年修订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 01
权 益 ,维护 正 常 的市 场竞 争秩 序 ,我 国 建 立 和 制 定 了一 系列 的 法 律 法规 .以 完 善 竞 业 禁 止 ,但 其 中存 在 许 多 不 足 需 要 进 一 步 完 善 ,本 文 就 此 从 法 定 和
一
立 兄
是有 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的董 事、经理 ;
二是 国有独 资公司 的董事 长 、副董事 长、
我 竞 禁 制 的 国 业 止 度
立 现 析 法 状分
■ 赵 凤鸣 ( 山东经 贸职业 学院 山 东潍坊
雇佣中的竞业禁止与员工创业的限制
雇佣中的竞业禁止与员工创业的限制在现代商业环境中,竞业禁止和员工创业的限制成为了雇佣关系中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竞业禁止条款是指雇主限制员工在离职后一段时间内在同行业从事竞争活动的规定。
而员工创业限制是指雇主对员工自行创业的限制。
本文将就雇佣中的竞业禁止与员工创业的限制进行探讨。
一、竞业禁止的合法性和适用范围竞业禁止条款在雇佣合同中被广泛使用,其合法性也备受争议。
这些条款旨在防止员工离职后利用公司资讯和客户资源从事竞争活动。
然而,竞业禁止条款的适用范围应当合理且有限。
过度宽松的竞业禁止条款可能会侵犯员工的职业发展和自由。
因此,立法者和法院在对竞业禁止条款进行审查时,往往需要权衡保护雇主合法利益和员工就业和创业自由之间的平衡。
二、竞业禁止的有效性和约束力竞业禁止条款的有效性和约束力受多个因素影响。
首先,竞业禁止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地规定禁止的行为范围、时间限制和地理范围等限制条件。
其次,竞业禁止条款的约束力与被禁止的活动是否与员工的原工作有直接竞争关系有关。
最后,竞业禁止条款的有效性还取决于是否提供适当的补偿。
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如美国,如果竞业禁止条款过于苛刻或未提供适当的补偿,法院会认定其无效。
三、员工创业的限制与创业精神雇主对员工创业的限制也是现代商业环境中一个备受争议的议题。
一方面,雇主可能担心员工创业会带走核心人才和商业机密,对公司造成损失。
另一方面,员工创业鼓励了创新和创业精神的发展,对经济社会的发展也具有积极作用。
因此,限制员工创业的政策需要权衡雇主的合法利益和员工的个人发展自由以及整体创业环境的良好发展。
四、雇佣中竞业禁止与员工创业限制的平衡为了平衡雇主的利益和员工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政策来规范竞业禁止和员工创业的限制。
这些法律和政策通常包括明确的限制条件、合理的时间和地理范围、适当的补偿机制等。
此外,倡导建立良好的雇佣关系和员工发展机制也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总结:在雇佣关系中,竞业禁止和员工创业的限制是雇主为了保护自身合法利益而采取的措施。
约定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约定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及意义竞业禁止是指在一定时间或范围内,员工离职后不得从事与原工作内容相似的竞争性工作。
竞业禁止不仅是雇主与员工之间的重要合同条款,也是保护企业商业机密、营销策略和客户关系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践中,约定竞业禁止的合同中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条款,引发了一些复杂的法律纠纷。
如何平衡雇主利益和员工权益,保障公平竞争,成为约定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需要重点研究的问题。
本次研究旨在探讨约定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明确竞业禁止优劣以及其对员工就业和竞争市场的影响,为制定更加公平合理的法律规范提供参考。
二、研究目标和内容目标:1. 分析约定竞业禁止的法律基础和相关法律规定,并探讨其适用范围和实践问题。
2. 分析约定竞业禁止对劳动者就业和竞争市场的影响,明确劳动者权益受到的保护和竞争市场的维护。
3. 探讨如何平衡约定竞业禁止的各方利益,制定更加合理、公平、有利于劳动者和企业的法律规范。
内容:1. 竞业禁止的法律基础和法律规定分析。
包括民法典、劳动法、合同法和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条款的解释,以及对这些法律条款的解读和实践案例分析。
2. 竞业禁止对劳动者和市场的影响分析。
包括竞业禁止对劳动者就业、个人发展和职业选择的影响,以及竞业禁止对竞争市场的影响和市场反应。
3. 平衡竞业禁止各方利益的建议。
包括通过在竞业禁止合同中明确规定时间和范围、制定补偿计划等方式来平衡双方利益,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方法:1. 文献阅读法:阅读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学术论文和案例,掌握约定竞业禁止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2. 实证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方式,系统研究竞业禁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技术路线: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构建法律框架。
2. 通过文献阅读、案例研究等方法,了解竞业禁止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 认真分析不同视角下的竞业禁止优缺点。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分析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法律问题分析作者:包增春来源:《现代营销·经营版》2020年第04期摘要:公司法及劳动合同法中都对竞业禁止做出相关规定,本意是维护企业商业机密,保护知识产权。
但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在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中仍存在一定法律问题,因此本文对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竞业禁止协议限定对象过于宽泛、竞业禁止协议限定缺乏合理性、商业机密界定概念模糊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明确企业及员工双方义务及权利,促进双方维持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关键词: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竞业禁止;法律问题;分析商业机密是指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且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可涉及到包括餐饮业、工业、互联网业、农业等在内的多个领域,包含知识产权、著作、配方、工艺流程等多种形式,具备着风险性、机密性高及经济效益高等典型特点。
在职员工泄密、商业间谍、公开演讲、商业展览等方式都有可能造成商业机密泄露,使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其中在职及离职员工泄密在商业机密泄露中占到了很大比例,国家也因此在反不当竞争法、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对商业机密进行了相关规定,许多企业也会采取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及竞业禁止的方式对商业机密及公司利益进行维护。
一、竞业禁止的概念与发展(一)竞业禁止在公司法及劳动合同法中的概念竞业禁止又称竞业避让,是指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企业间关于商业机密保护的特殊约定。
公司法中提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等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公司商业机密,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业务。
劳动合同法中则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对其设置竞业限制,并于竞业限制期间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如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需支付约定金额违约金。
(二)竞业禁止的发展历程竞业禁止最早起源于中世纪时期的英国,公元1414年英国法庭首次公开审理了一起竞业禁止案件,一名叫作约翰戴尔斯的学徒被他的师傅要求禁止从事所学行业6个月。
比较法视野下的竞业限制制度与立法探讨
作者简介 : 谢聪敏 ( 1 9 8 o 一 - ) , 女, 硕 士, 福建闽西职 业技术 学院经济 系讲师, 从事 中国经济法研 究。
当今社会 , 劳动者 “ 兼职” “ 跳槽 ” 等现象非 项 ,体 现 的是 法 定义 务 ,法律 直 接规 定 企业 董 常普遍 , 由此引发 的竞业限制纠纷 日益增多。 竞 事、 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在职过程 中, 有履行保 业 限制虽然有利于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及商业 护企业 商 业秘 密 和其 他维 护 企业 合法 利 益 的法 秘密 , 维持公平竞争秩序 , 但 由于其涉及企业商 定义 务 。
比较法视野下的竞业限制制度 与立法探讨
谢聪敏 ( 闽西职业技术学 院 经济 系, 福建 龙岩 3 6 4 0 0 0)
摘
要: 竞业限制是平衡 用人单位 财产权和 劳动 者劳动权 的重要制度 。各 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对竞 业
限制制度 的法律规制各不相 同。应从 各 国立法 以及典型判例的 角度 , 剖析我 国现行 的竞业限制 制度 的 立法不足 , 在此基础上提 出完善竞业限制立法的建议 , 以进一 步构建和谐的劳动关 系。
指导原则 。 《 宪法》 规定 , 劳动者享有 自 主的择业 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 权 ,而企业的无形财产如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 解 除劳 动合 同后 的一 段 时 间 内 ,不 得 到某 些 企 则成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 中获胜的必备条 很 容 易泄 露商 业秘 密 , 业任 职 或者 从事 某些 业 务 ,主 要是 指 有竞 争 关 件 。员 工一 旦重 新就 业 , 系 的企业 或 者从 事 与原 企业 有 竞 争关 系 的业 务 这将 会 对企业 造成 重大 影 响 。 此时, 员工 择业 的 经 营或产 品生 产 。 竞 业 限制条 款主 要体 现在 《 劳 自由和 企业 的利 益 产生 了冲 突 。为实 现双 方 的 动合 同法》 第2 3 条, 为延迟生效条款。根据权利 公平和正义 , 法律必须构建一项制度来平衡企
关于职业经理人市场竞业禁止制度的思考
r回社 会 由计 划 经 济 向 礼 会 = f 1 义市 场 经济转 型 的过 程 巾 , 业经 理 人市 场也 逐 步 职 形成和发展起来。 而法律环境作为影响职业 经理 人市场 发展 的重要 因素 , 引起 了广 泛 已 的关沣 。 文从 我 圈职 业经 理 人市 场的 现状 本 出发 , l讨论 了 耳业理 人 制度 【的竞 、禁 集 f 】 f 1 { 1 J 【 , 止 制度 实施 的珲 沦 依 和概 况 , 提 出相应 井 的 对策 建 议 。
l 时间限 制的合理 陡。竞业 禁止是 企 、 业 为 了保 护 其商业 秘密 及经 营利益 ,维持其 竞 争优 势 。而商业 秘密 及 经营利 益在市 场竞 争环 境 中是 有时效 的 。 因此约 定竞业 禁止 时 限就 有 了重 要的意 义。 具体 约定 的限制 时间 需根据职业经理人所从事的行业不同,企业 所在的区域不同, 行业的发展 、 技术更新的时 间不同而具体分析 , 确认…个合理的时间限 度。 根据有关规定, 竞业禁止的时间一 限制 搬 为3 年左 右 但 笔者认 为 , 那些 知识 、技 , 对于 术更新节 奏 比较 陕的高新技 术领域 , 业禁止 就 的时 间应 当更短 , 以不 超过 …年 为宜 。 一 2 、地 域 限制 的合 理 陛。虽 然现 代企 业 经营 发展 已经进 入全 球化 时 代 , 但是 行业 的 竞争还是存在地域的限制。 具体的限制应当 根据企业的区域范 围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的 经 营活 动 在 国 内的某一 个 小 区域 内 , 那么它 与职 业经 理 人约定 竞业禁 止 的区域 就不 能无 限 扩大 到全 国 以至 全球 。 业 禁止 不应 当 限 竞 制和禁止合法 、正当的竞争。 3 、补 偿 的合 理性 。职 业经 理 人在 离职 以后 , 由于 : 从事 自己所擅 长 的或 熟练 的 能 工作 , 收 入将 可能 因此 而 减少 , 活水 准 其 生 因此 而 降低 。同时企 业也 可 能会 因为 该经 理 人的 竞业 禁止 行 为 而获利 。 在 职业 经理 人 故 离职以后 , 企业应当依据竞业禁止的约定给 予 该 员工 一定 的 经济 补偿 , 以弥 补其 因不 能 从 事 同类 工 作 而造 成 的损 失 。 4 、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违约责任的合 理 性。作为企业,如果没有按照约定向离职 经理人支付合理补偿或是无 故拖 欠补偿款 的 ,竞业禁止协议 ( 条款)自动终止 ,经理 人 不再 受该 内容的 约 束。 果离 职 经理 人违 如 反 竞业 禁 止的 约定 , 可 以免 除企 业支 付经 则 济 补偿 金 的义务 , 有权 要 求离 职经 理 人继 并 续履 行 竞 业禁 止 协议 ( 条款 )直 至终 止 。 ( )优 化 企 业所 有权 安 排 二 竞 业 禁 止 是 一 种事 后惩 罚 机 制 ,它 只 能在经理人出现违约的情况并被甄别后才对
雇佣关系中竞业禁止制度探析
者保密协议中与劳 动者约定 竞业 限制条 款 ,并 约定 在解 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同后 ,在竞业 限制期 限 内按 月 给予劳 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 违反 竞业 限制约 定的 ,应 当按照 约定 向用人单位 支付违 约金 。从 上述法 规 中,可 见雇员 在离职后 ,没有 法律 的强制 性竞业 禁止 的规定 ,只是雇 主单位为防止一些雇 员任 意跳槽 ,可 能泄露 本企业 的 商 业秘密 ,造成对 自己利益 的损 害 ,通 过与雇员签订 合同 , 约定竞业禁止 的义 务。通 过劳动 合 同中约定 竞业禁 止 条 款也是企 业保 护 其 商业 秘 密 和 维护 其 合 法权 益 的 重要
Ⅵ v w. s b s . c d L L c n
同类 业 务 。
目前根据法律规定 ,可分为 法定竞 业禁止 和约定 竞
业 禁 止 两 种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是 基 于 法 律 的 直 接 规 定 而
产生的 ,是 一种强制性竞业禁止 ,当事 人不得协商免 除。
约 定 竞 业 禁 止 ,是 当事 人 基 于 合 同 的 约 定 而 产 生 的 。本 文 这 里 探讨 的竞 业 禁 止 是 约 定 的 竞 业 竞 止 。 《 劳 动 合 同 法 》规 定 ,用 人 单 位 与 劳 动 者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中 约 定 保 守用人单位 的商业 秘密 和 与知 识产 权相 关 的保 密事 项 。 对 负 有 保 密 义 务 的 劳 动 者 ,用 人 单 位 可 以 在 劳 动 合 同 或
更好 地保 持 雇 主 和 雇 员 之 间权 利 与 利 益 的 平 衡 ,则 具 有 非 常重 要 的理 论 和 现 实 意 义 。本 文 将 就 我 国雇 佣 关 系 中 竞 业 禁 止 制 度 进 行 分 析 ,并 提 出相 关 法 律 建 议 以供 参 考 。
竞业禁止制度理论分析
竞业禁止制度的理论分析竞业禁止,亦称为竞业限制、竞业避让、竞业避止等。
它最早萌芽于民法的代理人制度之中,旨在用法律防止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利益的侵害。
其后,由代理扩及经纪、合同双方当事人、买卖双方当事人及至近代商法中的合伙人,然后发展至现代的企业法、公司法中的企业、公司的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及商业辅助人的制度中。
当代法学理论界对竞业禁止的分类形形色色,其中一种分类以竞业禁止存在期间作为标准,划分为在职竞业禁止和离职竞业禁止。
顾名思义,在职竞业禁止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就业期间禁止兼职同类的工作和职位;而离职竞业禁止则是指特定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的期限内禁止从事与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工作。
在外国立法中,劳动者竞业禁止制度有明确规定,典型的如大陆法系的德国、瑞士和英美法系的美国。
而我国的竞业禁止制度,《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中均在各自法域对竞业禁止作出明文立法。
而2008年1月1日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则取代了《劳动法》在劳动关系领域对竞业禁止作了一般性规定。
其次,如科技部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等部门规章和深圳特区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规定》等地方性法规里,对竞业禁止制度作了行业性的定义或地域性的特殊规定。
虽然不乏部门法和规章对该制度的立法调整,碍于我国民法典仍未颁布,至今仍缺少民事一般法对于该制度的一般规定。
但竞业禁止制度具有现实存在的合理性,本文通过对其进行详尽的理论分析,从而为这一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法的价值基础分析(一)法的价值层面竞业禁止制度实质上是通过对自由的限制以维系秩序,最终又保障自由,核心即法的自由价值与法的秩序价值的冲突和平衡。
秩序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的进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
自由,哲学界普遍认为,自由是指对于必然的认识和对于规律的把握。
在法的价值位阶上,现代法学界“私法优位”的观念已然确立,因而自由被作为法的第一价值。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分析
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竞业禁止是指在一定期限内,被员工或经理人离职后,禁止其在与原雇佣单位或客户企业具有竞争关系的行业从事类似的工作或提供同类服务。
在公司法与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竞业禁止的相关法律问题备受关注。
一、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公司法中,竞业禁止主要涉及限制、禁止合同条款的设定与效力问题。
一般情况下,公司法禁止公司与员工、经理人签订不当竞业禁止协议,否则将被认为违反法律,导致协议无效。
但在以下情况下,竞业禁止协议是合法有效的:1、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必须与经济利益的获得有密切关系;2、竞业禁止协议的范围必须明确,不得损害经营自由;3、竞业禁止协议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否则该协议无效。
二、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禁止在劳动合同法中,竞业禁止主要涉及合同约定、限制、合法性、合同解除后的效力等问题。
1、合同约定问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禁止可以是合法的。
但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规定明确、期限有限,并且必须与员工的工资待遇有密切联系。
否则该协议将被判定为违法、无效。
2、限制问题在竞业禁止协议中,限制完成同工作或服务的情况被视为违法。
因此,竞业禁止协议中的限制应该比较明确,运用得当,以减小其对经营自由的侵害。
3、合法性问题竞业禁止协议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具体的法律环境和劳动市场规律的制定。
如果员工在离职前有知识和技能不受协议的限制,则竞业禁止协议的合法性问题将更为棘手。
4、合同解除后的效力问题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竞业禁止协议到期后,员工有权选择是否从事相同或类似的工作。
如果有公司起诉员工竞业行为,司法机关会更注意协议的合法性,同时还要考虑到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劳动市场的规律。
如果竞业禁止协议中的具体约定存在不合法的地方,裁判员必须依法设定该协议的效力。
三、竞业禁止协议的优缺点分析1、优点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原公司的商业机密,防止员工流失带走客户资源和先进技术等重要资源。
竞业禁止规定与限制
竞业禁止规定与限制协议书甲方:(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乙方:(个人姓名/公司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鉴于:1. 甲方是一家经营咨询服务的公司,具有一定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
2. 乙方希望通过与甲方合作,获取相关的商业机密和客户资源。
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竞业禁止规定与限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竞业禁止规定:指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与甲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在指定时期内不得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竞争。
1.2 竞业限制:指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与甲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在指定的地理区域范围内不得开展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竞争。
第二条保密义务2.1 甲方承诺对其商业机密信息保持严格的保密,并保证在与乙方合作期间不向乙方披露或泄露任何商业机密信息。
2.2 乙方同意与甲方合作期间和合作结束后对甲方商业机密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
第三条竞业禁止规定3.1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同意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的三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2 乙方同意在三年内不与甲方的客户以任何形式进行业务往来,众所周知的例外情况除外,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竞业限制4.1 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同意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及合作结束后的三年内,在区域范围为甲方所在城市及周边50公里的范围内不得开展与甲方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4.2 乙方同意不得在上述区域范围内积极招揽甲方的客户,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5.2 甲方在乙方违反本协议的情况下,有权解除与乙方的合作关系,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的履行、解释、效力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6.2 若双方在本协议的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竞业禁止制度是指用公司或组织的力量限制员工辞职后就业的一种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和技术机密。
在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该制度对于企业的发展和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但同时,该制度也会对员工的就业和自由造成限制,引发争议。
因此,本课题选取我国离职竞业禁止制度为研究对象,旨在探究该制度的实施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可能的解决方案,为相关管理机构和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二、研究问题与内容1. 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现状与问题探究我国不同行业和地区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实施情况,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影响。
例如,是否存在过于严苛的限制条件、竞业禁止期限长短不合理等问题。
2. 竞业禁止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分析离职竞业禁止制度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探究该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对不合理部分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3. 员工权益保护与企业的商业利益保护探究离职竞业禁止制度所涉及到的员工权益和企业商业利益之间的关系,分析企业如何在保护自身利益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员工的权益和利益。
4. 参考国外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实践和经验通过对国外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更具有适应性和可行性的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实施方法和经验。
三、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本研究采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案例分析法和深度访谈法为主要研究方法,通过阅读相关文献、设计并发放相关调查问卷、对比国内外不同的竞业禁止制度案例以及与企业、劳动法专家的深度访谈等手段,全面了解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的实施与问题。
技术路线为:1. 研究现状和问题:文献研究和问卷调查法2. 竞业禁止制度合法性和合理性:法律规定和法律专家深度访谈法3. 保护员工权益和企业商业利益:案例分析法和深度访谈法4. 参考国外实践和经验:对比研究法和深度访谈法四、预期成果1. 离职竞业禁止制度现状与问题:制度实施情况概述,存在的问题和影响。
对我国竞业限制制度思考
对我国竞业限制制度的思考【摘要】竞业限制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因劳动者的离职而泄露,防止劳动者利用其在工作期间掌握的商业秘密从事不正当竞争,损害企业的合法权益。
然而,该制度在实际运用中产生诸多问题,企业在签订该项协议时需要注意这些问题。
【关键词】竞业限制;协议效力;经济补偿一、竞业限制制度的概念和立法目的竞业限制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守其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用人单位为此向劳动者支付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
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平衡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争利益和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该目的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企业出于保护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以及保护企业竞争利益的需要,通过运用竞业限制制度,限制劳动者在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争性企业中任职或者生产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从而避免对企业利益构成威胁;另一方面,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法律法规对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期限、经济补偿等做出法律法规上的规制,也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二、竞业限制制度在实务中产生的问题(一)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问题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劳动者是否应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可以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但问题是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竞业条款是否失效。
有学者认为,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用人单位未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竞业条款失效;而有的学者认为,该条款在此种情形下不应失效,未按约支付经济补偿,导致的后果是用人单位违约,劳动者仍可以请求原用人单位支付竞业限制的补偿金。
劳动法律中的竞业限制规定详解
劳动法律中的竞业限制规定详解劳动法律中的竞业限制规定详解是指劳动关系中,雇主对员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进行同类竞争活动的限制。
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雇主的商业利益,防止员工利用其在雇主公司获得的商业机密等资源去从事与雇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造成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的损害。
因此,竞业限制规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备受关注。
在劳动法律当中,竞业限制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竞业限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竞业限制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明确约定。
雇主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的内容,具体规定禁止员工离职后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从事与雇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并约定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
其次,雇主需要向员工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雇主为了实施竞业限制,须向离职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金额应合理,并在合同中作明确规定。
这样的经济补偿,旨在弥补员工离职后因“竞业限制”而对其就业自由的限制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外,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应当合理。
《劳动合同法》中并未明确规定地域范围的具体限制,但根据劳动法律的一般原则和司法实践,地域范围的限制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并与雇主的实际经营范围相匹配。
最后,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应当合理。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在两年以内的时间限制是相对合理的。
而且,竞业限制的时间限制不能过长,以免损害员工的就业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不是无限制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员工在合同解除或终止一年后,雇主对其实施的竞业限制将失效,员工可以自由从事与雇主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总之,劳动法律中的竞业限制规定确保了雇主的商业利益和商业机密的保护,同时也保护了员工的就业自由。
竞业限制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合理地规定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时间限制和经济补偿。
我国竞业禁止制度分析
违反劳动合 同中约定 的保 密事项 , 用人单位造成经 济损 对 失的 , 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应 ” ( ) 科技成果转化法》 主的反不正 当竞争法 三 以《 为
1《 . 科技成果转 化法》 3 第 5条 规 定 : 违反 本法规定 , “
一
、
我国现行 的竞业禁止规 则
我 国 有 关竞 业 禁 止 的法 律 规 则 散 见 于一 些 单 行 法 和部 门规 章 之 中 , 要 分 为 三大 类 。 主
( ) 公 司法》 主的企业法 一 以《 为 1《 . 公司法》 6 第 l条规定 : 董事 、 理不得 自营或者 “ 经 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 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
业禁止制度 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被 竞争对手知 悉和利用 , 是现代 企业维护 自身合 法权益 的重要 法律手段。
这 一 制 度 已经被 各 国广 泛 应 用 , 而我 国还 没 有 形 成 一 个相 对 完整 的 法律 制度 , 有 一 些 法律 规 则 零 星散 见 于各 种 只
单行 法和部门规章之 中。需要对我国主要 的一些法律规定进行 整理 , 出立法 中的缺陷 , 找 结合 各 国经验 , 出一 提 些完善竞业禁止制度的立法建议。
度 。首 先 , 业 禁 止 是 我 国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所 必 需 的 。有 市 竟 场 经 济就 会 有 竞 争 , 竞 争 就 必 然 需 要 维 护 公 平 竞 争 的 法 有
他人经营与所任职 公司 同类 的业务 ……董事 、 级管理人 高 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 的收入应 当归公 司所有 。 ” 2《 . 合伙企业 法》 3 第 2条规定 : 合伙人 不得 自营或者 “ 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 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
国有企业竞业禁止制度下“一家两制”法律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竞业禁止制度下“一家两制”法律问题研究作者:孟丽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6期摘要由于我国竞业禁止法律制度不完善加上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某些国有企业高管人员便利用“一家两制”的贪腐模式和竞业禁止的局限性进行违法利益输送。
本文结合我国的市场经济要求和法律实践问题,认为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既不能过度干预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但也要对其竞业禁止行为进行监管,这样才有利于维护我国国有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和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关键词国有企业竞业禁止一家两制作者简介:孟丽君,四川大学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33-02一、竞业禁止概念及相关的法律规定竞业禁止是指特定竞争性从业行为的限制和禁止。
我国法规政策允许企业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协议,但并没有出台关于竞业禁止具体操作规范。
《劳动合同法》第24条、《刑法》第165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第5条等都是关于竞业禁止的详细规定规定,其中《若干规定》更为严格,一是一律禁止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这比竞业禁止的要求更加严格,主要是考虑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于其所在的国有企业,一心一意搞好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如果其再个人从事其他企业的经营活动则会不可避免地影响其本职工作,也容易造成竞业禁止的利益冲突;二是原则上允许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其他企业投资人股,但是不得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人股。
这主要是考虑到当前和以后,随着国有企业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会积聚个人财产,从实际出发应当允许其利用自己的积蓄从事个人理财行为。
二、国有企业竞业禁止制度的特殊性首先,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关系特殊。
从我国公司法的角度来分析,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与国有企业是一种委任关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l u 0年 第 9 期
竞 业 禁 止 制 度 分 析 与构 建
王 宗 莉
( 宁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北 成 宁 4 7 0 ) 成 湖 3 1 0 摘 要 : 当前 无 论 立 法还 是 司 法都 没 有 对 竞 业 禁 止 制 度 给 予 应 有 的 重 视 , 竞 业 禁 止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理 出发 , 合 国 外 从 结 立 法 、 法 的 经 验 , 析 了我 国竞 业 禁 止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及 解 决 对 策 。 司 分
作 者 简 介 : 宗莉 ( 9 5 ) 女 , 北 成 宁人 , 学 硕 士 . 宁职 业技 术 学 院 讲 师 , 究 方 向 : 商 法 、 济 击 王 17 一 , 湖 法 成 研 民 经
关 键 词 : 业 禁 止 ; 题 ; 策 竞 问 对
中图分类 号 : D9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7 — 1 8( 0 0 0 — 0 90 1 2 3 9 2 1 ) 90 7 — 1 6
竞业禁止是 一 种对 未 来损 害 予 以事 前 防范 的 制度 , 它 对 于 保 护 用 人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其 他 重 大 利 益 不 被 竞 争 对 手 所 知 悉 或 利 用 , 持 在 市 场 上 的 竞 争 优 势 , 疑 是 一 种 很 保 无 好的手段与选择 。
争的工作或经 营活动 。
2 我 国 竞 业 禁 止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我 国对 竞 业 禁 止 的 规 定 零 散 且 可 操 作 性 差 , 能 充 分 不 适 应复杂多变 的市 场 经济 环 境 , 要 缺 陷体 现为 : 一 , 主 第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义 务 主 体 范 围 过 于 狭 窄 。我 国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义 务 主 体 包 括 :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的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 中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及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的 董 事 、 理 ; 有 独 资 公 司 经 国 的董事长 、 董 事长 、 事 、 理 ; 伙 企业 的所 有 合伙 人 。 副 董 经 合 忽 略 了 监 事 、 伙 企 业 聘 任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及 集 体 所 有 合 制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这 样 缩 小 了 应 当 承 担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的 主 体 , 利 于维 护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 二 , 于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不 第 关 的 内容 表 述 不 具 体 。 我 国 法 律 关 于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内 容 为 :不 得 自营 或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其 所 任 职 公 司 相 同 、 似 的 “ 类 营业”“ 得经 营 与本 企业 相 竞 争 的业 务” ,不 。至 于 何 为 “ 相 同 、 似 、 竞 争 ” 营 业 , 乏 必 要 的 具 体 解 释 ; 三 , 法 类 相 的 缺 第 对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义 务 免 除 规 定 有 差 别 。我 国《 伙 企 业 法 》 合 、 《 中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实 施 条 例 》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的 免 除 绝 对 对 禁 止 ;公 司 法 》 定 如 果 经 过 股 东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 《 规 可 从 事 竞 业 行 为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 定 经 投 资 人 同 意 的 竞 《 规 业 行 为 可 以 免 除 ; 四 , 担 责 任 的 方 式 不 一 致 。 我 国《 第 承 公 司法》 定董 事 、 级 管 理 人员 违 反 竞业 禁 止规 定 , 所得 规 高 其
1 竟 业 禁 止 的 含 义
竞 业 禁 止 是 指 员 工 依 法 定 或 约 定 , 劳 动 关 系 存 续 期 在 间或 劳 动 关 系 结 束 后 的 一 定 时 期 内 , 得 到 生 产 同 类 产 品 不 或 经 营 同 类 业 务 且 具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兼 职 或 任 职 , 不 得 自己 生 产 与 原 单 位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同类 产 品 或 经 也 营 同类 业 务 。竞 业 禁 止 有 两 种 形 式 , 是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 一 是 指 基 于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有 的 劳 动 者 或 特 定 身 份 的 人 不 得 所 从 事 与本 职 工 作 或 与 身 份 有 关 的 利 益 主 体 相 竞 争 的 工 作 或 经 营 活动 , 当 事 人 基 于 法 律 的 直 接 规 定 而 产 生 的 竞 业 禁 是 止 义 务 ; 一 为 约 定 竞 业 禁 止 , 方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社 会 利 益 另 双 的 情 况 下 , 过 协 商 签 订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 定 在 解 除 劳 动 关 通 规 系 后 , 一 定 的 时 间 内 , 得 从 事 与 其 服 务 的 权 利 单 位 相 竞 在 不
企业 要承担连 带 赔偿 责任 等 。使 损 害赔 偿 请 求权 , 当归 人 权 不 能 弥 补 损 失 时 还 可 以 将 两 权 并 用 , 业 主 体 所 服 务 的 竞 与本 企业 竞 争 的个 人 或 者 企 业 要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等 。
《 司 法 》 认 了 违 反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所 得 的 收 人 应 当 收 归 公 公 确 司 所 有 的 “ 人 权 ” 度 , 对 归 人 权 行 使 的 时 效 期 间 却 并 归 制 但 未规定 。 3 4 对 约 定 竞 业 禁 止 时 间 的 限 制 进 行 修 改 . 两 年 时 间 限 制 过 于 绝 对 , 根 据 不 同 行 业 的 不 同 特 点 应 制 定 灵 活 浮 动 的 范 围 。如 : 新 技 术 领 域 中 , 术 秘 密 和 营 高 技 业 秘 密 可 能 有 效 期 短 暂 , 可 以 约 定 少 于 二 年 的 时 间 , 统 则 传 行 业 中则 可 以规 定 时 间 稍 长 。 对 竞 业 禁 止 的 领 域 限 制 应 更 具 体 完 备 , 区 分 行 业 和 岗 位 两 个 要 件 判 断 是 否 是 “ 事 应 类 业 务 ” 。 3 5 明 确 补 偿 金 和 违 约 金 数 额 范 围 . 企业应 当给予 受 到禁 业 限 制约 束 的员 工 合理 补 偿 , 企 业 不 仅 应 当对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本 身 进 行 谨 慎 设 计 , 应 当 妥 且 善 设 计 补 偿 方 式 以及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对 企 业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收入应 归公 司 所有 , 可 由公 司给 予 处 分 , 公 司有 归人 并 即 限内给予劳动 者的补偿 和劳动者 违 反约 定 给单位 0 孟 权 ;合 伙 企 业 法 》 《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 定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 和 个 规 应 明确数额 的范围 , : 如 补偿 数 额 不 得 低 于 劳 动 学 窍 用 , 渣 ^ 、 主 体 违 反 规 定 给 企 业 造 成 损 失 的 , 业 有 权 要 求 其 承 担 赔 企 位 的 年 工 资 收 入 , 约 金 不 得 高 于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违 偿 损 失 的 责 任 , 企 业 有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 五 , 约 定 竞 即 第 对 的经 济补偿 的 3 。 倍 业 禁 止 的 规 定 过 于 原 则 , 竞 业 禁 止 约 定 的 内 容 是 否 合 理 对 和 竞 业 禁 止 的 时 间 、 域 和 领 域 限制 缺 乏 具 体 规 定 。 地 参 考 文 献
[ ]王 庆 丰 . 业 禁 止 纠 纷 审 判 问题 初 探 [] 法 律 适 用 ,o t 1 竞 J. 2p, [ ]刘 继 峰 .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的 滥 用 及 制 度 完 善 … 兼 评 我 圜 劳砖 2 论 合 同法 》 2 、 4条 的规 定[] 学 术 论 坛 ,0 9 0 ) 第 32 J. 9 0 6 [ 3周 维 琦 . 反 竞 业 禁 止 约 定之 认 XE] 中 国社 会 深 障 3 违 J. 0 0 6
同等 的 保 护 与 禁 止 。结 束 法 律 之 间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现 象 垮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内容 统 为 同 业 禁 止 、 业 禁 止 、 守 商 业 兼 保 秘密 。对于法定 竞业 禁 止 义务 是 否 可经 法 定程 序 免 除 , 】 立 持 谨 慎 态 度 。 既 体 现 市 场 经 济 意 思 自治 的 原 则 , 必 须 明 也 确 义 务 免 除 的 法 定 程 序 的严 谨 。 3 2 明 确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的 主 体 . 竞 业 禁 止 针 对 的 对 象 为凭 借 业 务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关 系 有 机 会 接 触 商 业 秘 密 的 人 员 , 如 公 司 的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 策 例 决 人 员 、 务 人 员 、 级 研 发 人 员 和 处 于 关 键 岗 位 的 技 术 人 财 高 员 、 场 开 发 与 营 销 人 员 等 。 公 司 的 监 事 具 有 对 公 司 业 务 市 执 行 机 构 行 使 监 督 权 和 对 公 司 财 务 实 行 检 查 权 , 职 能 决 其 定 了有 更 多 的 机 会 了 解 公 司 的 商 业 秘 密 , 此 , 将 监 事 & 因 应 列 入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义 务 主 体 中 。 除 此 之 外 . 应 当 增 加 还 公 司 的高级营销 人 员 、 务 管理 人 员 、 务管 理 人员 等 , 财 法 使 《 司 法 》 规 定 同《 动 合 同法 》 持 一 致 。并 且 那 些 根 本 公 和 劳 保 没 有 接 触 商 业 秘 密 机 会 的 人 员 不 能 成 为 竞 业 禁 止 合 同 的 主 体。 3 3 赋 予 企 业 归 入 权 和 损 害 赔 偿 请 求权 . 对 竞 业 行 为 造 成 的损 害 , 利 人 可 以 行 使 归 人 权 , 可 权 也 以行 使 损 害赔 偿 请 求 权 , 归 人 权 不 能 弥 补 损 失 时 还 可 以 当 将 两 权 并 用 , 业 主 体 所 服 务 的 与 本 企 业 竞 争 的 个 人 或 者 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