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制度分析与构建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王 庆 丰 . 业 禁 止 纠 纷 审 判 问题 初 探 [] 法 律 适 用 ,o t 1 竞 J. 2p, [ ]刘 继 峰 .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的 滥 用 及 制 度 完 善 … 兼 评 我 圜 劳砖 2 论 合 同法 》 2 、 4条 的规 定[] 学 术 论 坛 ,0 9 0 ) 第 32 J. 9 0 6 [ 3周 维 琦 . 反 竞 业 禁 止 约 定之 认 XE] 中 国社 会 深 障 3 违 J. 0 0 6
关 键 词 : 业 禁 止 ; 题 ; 策 竞 问 对
中图分类 号 : D9 文 献 标 识码 : A 文 章 编 号 : 7 — 1 8( 0 0 0 — 0 90 1 2 3 9 2 1 ) 90 7 — 1 6
竞业禁止是 一 种对 未 来损 害 予 以事 前 防范 的 制度 , 它 对 于 保 护 用 人 单 位 的 商 业 秘 密 和 其 他 重 大 利 益 不 被 竞 争 对 手 所 知 悉 或 利 用 , 持 在 市 场 上 的 竞 争 优 势 , 疑 是 一 种 很 保 无 好的手段与选择 。
同等 的 保 护 与 禁 止 。结 束 法 律 之 间 规 定 不 一 致 的 现 象 垮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内容 统 为 同 业 禁 止 、 业 禁 止 、 守 商 业 兼 保 秘密 。对于法定 竞业 禁 止 义务 是 否 可经 法 定程 序 免 除 , 】 立 持 谨 慎 态 度 。 既 体 现 市 场 经 济 意 思 自治 的 原 则 , 必 须 明 也 确 义 务 免 除 的 法 定 程 序 的严 谨 。 3 2 明 确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的 主 体 . 竞 业 禁 止 针 对 的 对 象 为凭 借 业 务 关 系 或 者 其 他 关 系 有 机 会 接 触 商 业 秘 密 的 人 员 , 如 公 司 的 高 层 管 理 人 员 . 策 例 决 人 员 、 务 人 员 、 级 研 发 人 员 和 处 于 关 键 岗 位 的 技 术 人 财 高 员 、 场 开 发 与 营 销 人 员 等 。 公 司 的 监 事 具 有 对 公 司 业 务 市 执 行 机 构 行 使 监 督 权 和 对 公 司 财 务 实 行 检 查 权 , 职 能 决 其 定 了有 更 多 的 机 会 了 解 公 司 的 商 业 秘 密 , 此 , 将 监 事 & 因 应 列 入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义 务 主 体 中 。 除 此 之 外 . 应 当 增 加 还 公 司 的高级营销 人 员 、 务 管理 人 员 、 务管 理 人员 等 , 财 法 使 《 司 法 》 规 定 同《 动 合 同法 》 持 一 致 。并 且 那 些 根 本 公 和 劳 保 没 有 接 触 商 业 秘 密 机 会 的 人 员 不 能 成 为 竞 业 禁 止 合 同 的 主 体。 3 3 赋 予 企 业 归 入 权 和 损 害 赔 偿 请 求权 . 对 竞 业 行 为 造 成 的损 害 , 利 人 可 以 行 使 归 人 权 , 可 权 也 以行 使 损 害赔 偿 请 求 权 , 归 人 权 不 能 弥 补 损 失 时 还 可 以 当 将 两 权 并 用 , 业 主 体 所 服 务 的 与 本 企 业 竞 争 的 个 人 或 者 竞
争的工作或经 营活动 。
2 我 国 竞 业 禁 止 制 度 存 在 的 问 题
我 国对 竞 业 禁 止 的 规 定 零 散 且 可 操 作 性 差 , 能 充 分 不 适 应复杂多变 的市 场 经济 环 境 , 要 缺 陷体 现为 : 一 , 主 第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义 务 主 体 范 围 过 于 狭 窄 。我 国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义 务 主 体 包 括 : 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的 总 经 理 、副 总 经 理 ; 中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及 股 份 有 限公 司 的 董 事 、 理 ; 有 独 资 公 司 经 国 的董事长 、 董 事长 、 事 、 理 ; 伙 企业 的所 有 合伙 人 。 副 董 经 合 忽 略 了 监 事 、 伙 企 业 聘 任 的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以及 集 体 所 有 合 制 企 业 的 负 责 人 。这 样 缩 小 了 应 当 承 担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的 主 体 , 利 于维 护 企 业 的 合 法 权 益 ; 二 , 于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不 第 关 的 内容 表 述 不 具 体 。 我 国 法 律 关 于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内 容 为 :不 得 自营 或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其 所 任 职 公 司 相 同 、 似 的 “ 类 营业”“ 得经 营 与本 企业 相 竞 争 的业 务” ,不 。至 于 何 为 “ 相 同 、 似 、 竞 争 ” 营 业 , 乏 必 要 的 具 体 解 释 ; 三 , 法 类 相 的 缺 第 对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义 务 免 除 规 定 有 差 别 。我 国《 伙 企 业 法 》 合 、 《 中外 合 资 经 营 企 业 法 实 施 条 例 》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的 免 除 绝 对 对 禁 止 ;公 司 法 》 定 如 果 经 过 股 东 会 或 股 东 大 会 同 意 , 《 规 可 从 事 竞 业 行 为 ;个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 定 经 投 资 人 同 意 的 竞 《 规 业 行 为 可 以 免 除 ; 四 , 担 责 任 的 方 式 不 一 致 。 我 国《 第 承 公 司法》 定董 事 、 级 管 理 人员 违 反 竞业 禁 止规 定 , 所得 规 高 其
现 代 商 贸 工 业 Mo en B s es rd n uty d r ui s T a eI d s n r
2l u 0年 第 9 期
竞 业 禁 止 制 度 分 析 与构 建
王 宗 莉
( 宁职 业 技 术 学 院 , 北 成 宁 4 7 0 ) 成 湖 3 1 0 摘 要 : 当前 无 论 立 法还 是 司 法都 没 有 对 竞 业 禁 止 制 度 给 予 应 有 的 重 视 , 竞 业 禁 止 制 度 的 基 本 原 理 出发 , 合 国 外 从 结 立 法 、 法 的 经 验 , 析 了我 国竞 业 禁 止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及 解 决 对 策 。 司 分
企业 要承担连 带 赔偿 责任 等 。使 损 害赔 偿 请 求权 , 当归 人 权 不 能 弥 补 损 失 时 还 可 以 将 两 权 并 用 , 业 主 体 所 服 务 的 竞 与本 企业 竞 争 的个 人 或 者 企 业 要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等 。
《 司 法 》 认 了 违 反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所 得 的 收 人 应 当 收 归 公 公 确 司 所 有 的 “ 人 权 ” 度 , 对 归 人 权 行 使 的 时 效 期 间 却 并 归 制 但 未规定 。 3 4 对 约 定 竞 业 禁 止 时 间 的 限 制 进 行 修 改 . 两 年 时 间 限 制 过 于 绝 对 , 根 据 不 同 行 业 的 不 同 特 点 应 制 定 灵 活 浮 动 的 范 围 。如 : 新 技 术 领 域 中 , 术 秘 密 和 营 高 技 业 秘 密 可 能 有 效 期 短 暂 , 可 以 约 定 少 于 二 年 的 时 间 , 统 则 传 行 业 中则 可 以规 定 时 间 稍 长 。 对 竞 业 禁 止 的 领 域 限 制 应 更 具 体 完 备 , 区 分 行 业 和 岗 位 两 个 要 件 判 断 是 否 是 “ 事 应 类 业 务 ” 。 3 5 明 确 补 偿 金 和 违 约 金 数 额 范 围 . 企业应 当给予 受 到禁 业 限 制约 束 的员 工 合理 补 偿 , 企 业 不 仅 应 当对 竞 业 限 制 条 款 本 身 进 行 谨 慎 设 计 , 应 当 妥 且 善 设 计 补 偿 方 式 以及 争 议 解 决 机 制 。对 企 业 在 竞 业 限 制 期 收入应 归公 司 所有 , 可 由公 司给 予 处 分 , 公 司有 归人 并 即 限内给予劳动 者的补偿 和劳动者 违 反约 定 给单位 0 孟 权 ;合 伙 企 业 法 》 《 人 独 资 企 业 法 》 定 竞 业 禁 止 义 务 《 和 个 规 应 明确数额 的范围 , : 如 补偿 数 额 不 得 低 于 劳 动 学 窍 用 , 渣 ^ 、 主 体 违 反 规 定 给 企 业 造 成 损 失 的 , 业 有 权 要 求 其 承 担 赔 企 位 的 年 工 资 收 入 , 约 金 不 得 高 于 用 人 单 位 向 劳 动 者 支 付 违 偿 损 失 的 责 任 , 企 业 有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 五 , 约 定 竞 即 第 对 的经 济补偿 的 3 。 倍 业 禁 止 的 规 定 过 于 原 则 , 竞 业 禁 止 约 定 的 内 容 是 否 合 理 对 和 竞 业 禁 止 的 时 间 、 域 和 领 域 限制 缺 乏 具 体 规 定 。 地 参 考 文 献
3 完 善 竞 业 禁 止 法 律 制 度 的 建 议
3 1 完 善 我 国 现 行 立 法 . 统 一 企 业 法 关 于 竞 业 禁 止 的 规 定 , 是 我 国 现 行 的 企 凡
业 法 , 应 当 规 定 竞 业 禁 止 的 内 容 , 法 律 的 形 式 明 确 和 加 都 以 强 特 定 人 员 对 企 业 的 忠 实 义 务 。 国 有 企 业 、 体 企 业 、 营 集 私 4 我 j 企 业 和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方 面 的 立 法 空 白 要 尽 快 填 补 。不 同 企 [ ]赵 风 鸣. 国竞 业 禁止 制 度 的 立 法 现 状 分析 f 商 皿 点 0 ( 7). 1 业 法 的 相 关 规 定 要 尽 可 能 协 调 一 致 , 现 法 律 的 公 平 , 行 体 实
1 竟 业 禁 止 的 含 义
竞 业 禁 止 是 指 员 工 依 法 定 或 约 定 , 劳 动 关 系 存 续 期 在 间或 劳 动 关 系 结 束 后 的 一 定 时 期 内 , 得 到 生 产 同 类 产 品 不 或 经 营 同 类 业 务 且 具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其 他 用 人 单 位 兼 职 或 任 职 , 不 得 自己 生 产 与 原 单 位 有 竞 争 关 系 的 同类 产 品 或 经 也 营 同类 业 务 。竞 业 禁 止 有 两 种 形 式 , 是 法 定 竞 业 禁 止 , 一 是 指 基 于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有 的 劳 动 者 或 特 定 身 份 的 人 不 得 所 从 事 与本 职 工 作 或 与 身 份 有 关 的 利 益 主 体 相 竞 争 的 工 作 或 经 营 活动 , 当 事 人 基 于 法 律 的 直 接 规 定 而 产 生 的 竞 业 禁 是 止 义 务 ; 一 为 约 定 竞 业 禁 止 , 方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社 会 利 益 另 双 的 情 况 下 , 过 协 商 签 订 竞 业 禁 止 协 议 , 定 在 解 除 劳 动 关 通 规 系 后 , 一 定 的 时 间 内 , 得 从 事 与 其 服 务 的 权 利 单 位 相 竞 在 不
Leabharlann Baidu
作 者 简 介 : 宗莉 ( 9 5 ) 女 , 北 成 宁人 , 学 硕 士 . 宁职 业技 术 学 院 讲 师 , 究 方 向 : 商 法 、 济 击 王 17 一 , 湖 法 成 研 民 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