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设备租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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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 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地: [ ]
承租人:中国电信 [] 公司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 ]
出租人: [ ]
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
地址: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现就承租人向出租人承
租 [ ]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除非另有约定,如下词语的定义适用于本合同及其相关合同、附件:
1.1“设备”(或称“租赁设备”):本合同项下每个租赁交易中,租赁的硬件和软件及
相关服务。
1.2“硬件”:有形的设备。
1.3“软件”:设备中的计算机软件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出租人承诺,对软件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或许可使用权,并有权许可承租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软件。
1.4“替代设备”:用作替换的、对于租赁项下被替换的硬件或软件,具有相同或更大能力以及相同或更大公平的市场价值的、由同一制造厂商或许可方制造或许可的充分相等
或更好的硬件或软件。在最低情况下,如果是计算机,每一个处理器、硬盘、随机存取存
储器和 CDROM 驱动器,如果适用的话,必须相当或更好。
1.5“验收日期”:承租人以租赁为目的,对相关设备验收合格之日,以验收证明书载明的验收日期为准。
1.6“事故损失”:租赁期内,设备的灭失或毁损。如果依出租人合理判断设备已无法修理,则意味着设备遭受事故损失。
1.7“事故价值”:根据相关附件所附的“事故价值表”在相关事故损失或承租人违约之日对任何设备确定的金额。如果相关附件没有附“事故价值表”,则事故价值与以下金额相等:( 1)在事故损失或承租人违约日起(包括)至当时适用的期限的计划期满日止全部应支付的合同费用;加上( 2 )在事故损失或承租人违约日用上述设备的总成本乘以以下规定的适用事故百分比而确定的金额。适用的事故百分比应为:最初租期少于 24 个
月的设备为 25% ;最初租期为 24 个月或以上但少于 36 个月的设备为 20% ;最初租期为36 个月或以上但少于 48 个月的设备为 15% ;最初租期为 48 个月或以上的设备为 10% 。
1.8“设备价值”:在事故损失或承租人违约日,用相关设备的总成本乘以“事故价值”定义中规定的适用事故百分比而确定的金额。
1.9“总成本”:对于任何租赁,出租人在适用的购买合同或(如果更高)相关发票中指定的相关设备的总成本。
1.10“约定损失价值”:对于任何设备,是指如下金额:(1 )在该金额的支付日期有关设备的到期应付或拖欠的全部合同费用和其他款额;加上( 2 )设备的事故价值。
1.11“供应商”:在本合同及附件和附表中提及的与设备相关的、此种设备的每一供应商和制造厂商或许可方,或其中的任何人。
1.12“展期期限”:对租赁期限所延长的任何期限。
1.13“租赁总期限”:任何租赁的租赁期限之和,包括最初租期和任何展期期限,以及根据第 4.2 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更多种延长期限。
第二条租赁标的及用途
2.1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提供[ ]设备给承租人使用。具体租赁清单见附件A “租赁附表”。
2.2 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条款向出租人租赁设备,用于 [ ]。
2.3 承租人每一次的租赁需求应按照附件 A 向出租人提出。在双方就租赁需求达成一致的前提下,承租人按照附件 A 向出租人提出的每一次租赁需求(“每一租赁”)都是一项单独的租赁交易,受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约束。
2.4 如果附件 A 中的条款和本合同中的条款存在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 A 为准。如果附件 A 中对设备的说明与附件 B 相关验收证明书中的说明不一致,则以附件 B 验收证明书中的说明为准。
第三条租赁设备的交付、验收
3.1 本合同生效后,依据本合同租赁的每一批设备,其交付时间和方式在每次签署的附件 A 中确定。
3.2设备交付完毕、且验收无误后,由双方代表在验收证明书(见附件B)上签字,验收证明书载明的验收日期为租期起算日期。
第四条租赁期限及续展
4.1 租赁期限
租赁的最初租期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以附件 B 载明的“验收日期”为准)起计算,至相应附件 A 中规定的期限届满。一旦租赁期限开始,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该租赁期限不能取消或终止。
4.2 续展
在租赁的最初租期或任何展期期限结束时,承租人可以选择继续承租租赁设备,但承租人应至少于租赁期满前 [ ]日向出租人发出书面续展通知。除非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否则,每一租赁的展期期限同租期届满前的上一次租赁期限,续展期的设备合同费用以及该合同费用的支付日期将根据本合同及附件 A 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同费用及支付
5.1 合同费用
5.1.1 合同费用的计算合同费用(含税价)含保险,具体金额见租赁附表。此价格有效期为本合同生效后12 个月。但若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变动,双方友好协商后,
以上租赁总价的计算方法可作相应调整,此调整不影响已起租的租赁项目。
5.1.2 承租人必须就每一租赁项下的设备按时支付附件A 中规定的各期合同费用(“合同费用”)。合同费用为固定金额。
5.1.3 合同费用已包括承租方就出租方履行本合同事宜所应支付的全部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除另有约定外,承租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委托事项向出租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
5.2 支付
本合同及其任何附件 A 项下承租人应支付给出租人的合同费用,应按照附件 A 中列明的方式以人民币支付。承租人收到出租人付款通知书及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后,向出租人支付各期合同费用。
5.3 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方应派专人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发票开具后 [30]日内送达承租方,送达日期以承租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出租方应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若因逾期送达造成承租方无法抵扣的,出租方还应赔偿承租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
5.4 如出租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承租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出租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 5.3 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出租房应当按照第 5.3 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
5.5 合同费用的所有支付由承租方以 [ ](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出租方。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出租方信息如下:开户行: [ ] 银行地址: [ ] 户名: [ ] 账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址: [ ] 电话: [ ] 承租方信息如下:开户行: [ ] 银行地址: [ ] 户名: [ ] 账号: [ ]
纳税人识别号: [ ]
地址: [ ]
电话: [ ]
第六条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6.1 出租人负责设备的安装和维护。
6.2 出租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有权提前 [ ] 日发出通知后 , 在承租人正常营业时间内进入设备所在地点对设备进行检查。
第七条设备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内和结束后,出租人是全部设备的所有人。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有权独占和使用设备。
第八条对设备的变更和添加除非以下情况,否则,未经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对设备进行添加或变更:
(1)该等添加或变更是法律所要求的,及
(2)该等添加和变更不会降低设备的价值。
第九条设备的归还
如果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归还租赁设备,应提前[ ]日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在收到承租人的通知后,在租赁期限期满之日组织人员到承租人指定位于 [ ] 的现场办理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