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各项目报名条件(201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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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14•【字号】鲁人社字〔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技工院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和《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职司便函〔2019〕52号)精神,服务和支持技工院校培养技能人才,决定在我省开展技工院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一)设有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技工院校(以下简称院校),经申请可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未设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院校,可先组建内设机构,完善相应的条件并达到标准要求,经评估后可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企业,通过校企合作方式参与院校人才培养的,可为合作院校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受院校委托,可为学生提供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服务。

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条件(一)符合以下条件的院校,可申请开展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1.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批准设立并完成法人登记注册,管理规范,社会信用良好,近五年连续招生;2.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应与院校已开设的专业相对应;3.设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与认定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4.具有与所认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和音视频监控设备;5.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制度和质量管控措施,认定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山东职业技能鉴定各项目收费标准

山东职业技能鉴定各项目收费标准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各项目收费标准
一、国家职业资格考试
类别
职业名称
职业等级收费标准
备注
A类
焊工
初级:190元
中级:220元
高级:270元
技师:470元
高级技师:500元
电梯安装维修工
铸造工
锻造工
金属热处理工
车工
铣工
磨工
冲压工
电切削工
美容师
美发师
B类
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工
初级:170元
中级:190元
高级:250元
锅炉操作工
保育员
育婴员
劳动关系协调员
中央空调系统运行操作员
D类
中式烹调师
初级:190元
中级:330元
高级:430元
技师:530元
高级技师:600元
西式烹调师
中式面点师
西式面点师
茶艺师
说明
知识考核实行计算机智能化考试的,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收10元/人次
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专项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20元。
三、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
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培训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80元。
技师:450元
高级技师:480元
防水工
架子工
钢筋工
混凝土工
砌筑工
手工木工
电工
汽车维修工
钳工
制冷工
眼镜定配工
眼镜验光员
评茶员
机床装调维修工
模具工
制冷空调系统安装维修工
保安员
安检员
C类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初级:150元
中级:170元
高级:230元
技师:410元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表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评表

附件2
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附件3
2010年国家职业资格全省统一鉴定时间安排
附件4
公共营养师、婚姻家庭咨询师申报条件
公共营养师
——四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2)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中专毕业证书。

(3)经四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三级公共营养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四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具有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5)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6)具有非医学或食品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经三级公共营养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7)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

婚姻家庭咨询师(三级)
——三级婚姻家庭咨询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
(2)具有其它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3)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且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

注:2010年本职业试点鉴定,要求报名者为已婚,在职人员。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流程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流程

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流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及流程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流程一、国家职业资格各级别申报条件: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职业工作满1年,经本单位出具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

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可申报相应职业中级资格鉴定。

3、各技工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班学生可申报相应职业中级资格鉴定。

4、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职业工作满3年,经本单位出具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可申报相应职业中级资格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在本职业工作满5年者,经本单位出具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证明,可分别申报高级资格鉴定。

3、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或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

4、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班学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班学生可申报相应职业(工种)高级资格鉴定。

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3年(含3年)以上。

2、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并取得本职业(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2年(含2年)以上。

3、取得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者,从事本职业(工种)累计工作年限分别满10、9、7、6年以上。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有关政策规定

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政策规定为切实做好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工作,集团公司根据国家、铁路总公司和集团公司相关文件,整理汇集了各等级职业技能鉴定资格审查相关政策规定,供各单位参照执行。

一、政策依据(一)国家及铁路总公司规定1。

《国家职业标准》2.《铁路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办法》(铁劳卫[2006]236号)3。

关于明确规范动车组有关工种职名的通知(劳卫组函[2007]59号)4。

《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劳卫函[2009]100号)5。

《铁路职业技能竞赛技术规程》(铁劳卫函[2009]162号)6.《铁路职业技能培训规范》(铁劳卫[2010]75号)7.《关于批准崔宝山等1810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通知》(劳卫组函[2011]81号)8。

《中国铁路总公司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办法》(铁总劳卫[2016]182号)9。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开展铁路技能人才岗位聘任制改革试点的通知》(铁总劳卫函[2017]535号)10.《中国铁路总公司劳卫部关于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劳卫组电[2017]118号)11。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8号)12。

中国铁路总公司关于公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铁总劳卫[2017〕339号)(二)集团公司规定1.《上海铁路局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上铁劳卫发[2011]57号)2.《关于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鉴定部分规定的通知》(劳工函[2012]9号)3。

《关于进一步明确持证上岗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工函[2012]113号)4。

《上海铁路局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上铁劳卫[2013]153号)5.《上海铁路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岗位星级管理的指导意见》(上铁劳卫[2015]639号)6.《上海铁路局关于表彰2016 年度路局职业技能竞赛优秀选手的通知》(上铁劳卫函[2017]108 号)7.《上海铁路局技师、高级技师考评、聘任管理实施办法》(上铁劳卫[2016]583号)8. 《上海铁路局关于实施铁路工匠引领工程推进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上铁劳卫[2017]309号)9。

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参赛选手资格审查办法

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参赛选手资格审查办法

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参赛选手资格审查办法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举办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意见》(鲁教职字[2009]1号)精神,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确保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出风格、赛出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选手参赛资格凡申请参加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的选手,必须具备和满足以下条件:1.为山东省职业院校全日制在籍学生;2.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3.品学兼优, 身体健康;4.具备相关安全生产常识、熟悉参赛项目职业规范;5.团体项目的高等职业院校团队选手必须为同校在籍学生。

第二条资格审查程序1.参赛市教育局负责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参赛选手资格审查。

2.参赛院校根据大赛相关文件规定的报名时间和地点提交参赛选手报名表,同时提交选手的身份证复印件、盖有所在学校公章的学籍证明。

各证件或证明单独复印或打印于A4纸上,身份证丢失者需提供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3.大赛各项目赛点办公室负责参赛选手资格的初级审查,完善选手信息及证明材料,并于比赛开始两周之前将汇总的选手资料提交到大赛组委会下设的资格审查委员会;4.资格审查委员会在比赛开始一周之前对选手资格作出审查,将审查结果报大赛组委会备案;异常情况将与相关市、院校核证,并批复回复和公布不具备参赛资格的人员名单;5.资格审查委员会接受社会监督举报;第三条处罚措施对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将进行以下处罚:1.赛前发现选手资格不符的,取消选手参赛资格。

2.竞赛期间发现选手资格不符的,将中止参赛选手的比赛;团体项目,将中止相关院校该项目的比赛;同时,取消相关成绩与资格。

3.赛后发现选手资格不符的,将取消选手所获荣誉,追缴精神和物质奖励。

4.以上违反竞赛规则的选手,同时对组队市和学校予以处罚。

第四条附则1.所有参赛选手、指导教师如果违反竞赛规则,名单将在教育行政网站上公示,通报全省职业教育系统。

2018年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方案

2018年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方案

2018年全国(省)统一鉴定综合评审方案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部中心关于《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办法》的要求,综合评审实行百分制,成绩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

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综合评审三门均合格的考生,可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综合评审不及格的考生,须在下一次考试时补考,成绩保留一年。

具体综合评审要求如下一、综合评审职业范围2018年上半年实行全国(省)统一鉴定综合评审的职业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1级、2级、劳动关系协调师1级、2级、安全评价师1级、2级。

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鉴发[2018]1号)有关规定,我中心定于今年5月针对2017年参加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职业指导人员、企业培训师、理财规划师等5个职业全国统一鉴定综合评审成绩不合格的考生,组织进行最后一次补考。

二、2018年5月综合评审形式:(一)口头答辩综合评审形式职业指导师1级、2级、企业培训师1级、心理咨询师2级等3个职业需提交论文,企业培训师2级不需提交论文,采取口头答辩的综合评审形式。

参加心理咨询师鉴定的考生需提交案例报告1篇,个人成长报告或研究报告1篇。

(二)书面及其他答辩综合评审形式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1级采取“文件筐”形式,不需要提交论文。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2级、电子商务师2级等2个职业需提交论文(电子版),采取书面答辩的综合评审形式。

理财规划师1级,劳动关系协调师1级、2级,安全评价师1级、2级采取书面答辩不需要提交论文,理财规划师2级上机考试,不需要提交论文。

三、论文写作要求(一)论文选题除职业指导师1级、2级由部中心制订专题论文外,其它职业的论文采取考生自选题方式。

选题应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参考培训教程,同时结合考生所在单位或有关行业实际工作的情况自行拟定。

(二)论文撰写要求1.必须由考生独立完成,不得侵权、抄袭,或请他人代写,如发现有雷同现象,将评审为不合格。

2.如无特殊说明,论文字数原则上职业资格2级不少于3000字,职业资格1级不少于5000字。

山东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

山东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
纺纱人员
6-05-08
膜法水处理设备制造人员
6-10-03
织造人员
6-05-09
医疗器械装配及假肢与矫形器制作人员
6-10-04
针织人员
6-05-10
日用机械电器制造装配人员
6-10-05
印染人员
6-05-11
五金制品制作装配人员
6-10-99
其他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6-05-18
船舶制造人员
6-11-01
4-07-09
印章刻字人员
6-04-99
其他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4-07-10
日用机电产品维修人员
6-08-01
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4-07-11
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6-08-02
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4-07-14
殡葬服务人员
6-21-01
珠宝首饰加工制作人员
5-01-01
大田作物生产人员
6-21-06
金属工艺品制作人员
机械冷加工人员
2-12-02
编辑
6-04-02
机械热加工人员
2-12-07
考古及文物保护专业人员
6-04-03
特种加工设备操作人员
4-07-05
摄影服务人员
6-04-04
冷作钣金加工人员
4-07-06
验光配镜人员
6-04-05
工件表面处理加工人员
4-07-07
洗染织补人员
6-04-06
磨料磨具制造加工人员
其他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B

6-16-01
制浆人员
B类
6-20-01
印前处理人员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

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工种)分类
其他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
6—17—07
耐火材料生产人员
6—13—01
原烟复烤人员
6—17-99
其他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
6-13—02
卷烟生产人员
6-18-01
玻璃熔制人员
6-13—03
烟用醋酸纤维丝束滤棒制作人员
6—18—02
玻璃纤维及制品生产人员
6—13—99
其他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
其他药品生产人员
6—19-02
音像制品制作复制人员
6—15—01
木材加工人员
6-19—03
广播影视舞台设备安装调试及运行操作人员
6—15-02
人造板生产人员
6—19-04
电影放映人员
6-15-03
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6-19-05
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6—15—99
其他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及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6-19-99
其他种植业生产人员
6-23-10
工程设备安装人员
5-02-01
营造林人员
6-24-01
公(道)路运输机械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
5—02-02
森林资源管护人员
B类
2—02—13
计算机与应用工程技术人员
B类
5—02—03
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人员
5-02-04
木材采运人员
6-02—02
炼钢人员
5—02-99
动物疫病防治人员
6—02-08
金属轧制人员
5-03—06
草业生产人员
6—02—09
铸铁管人员
5—03-99
其他畜牧业生产人员
6-02—10

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工种申报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工种申报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工种申报条件职业技能鉴定各职业工种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1)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学徒期满。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小学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小学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小学、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历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小学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小学、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 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准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 年(含)以上。

5、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历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4 年(含)以上。

各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各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各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一、申报初级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一年以上的从业人员;2.经本职业初级职业技能培训取得毕(结)业证书的学员。

二、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并经中级职业技能培训获得毕(结)业证书的学员;2.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职业院校以及其他培训机构的本职业毕(结)业生;3.大专以上毕业(含大专)申报本专业相对应职业(工种)者。

三、申报高级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在本职业(工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并经本职业高级技能培训取得结业证书者;2.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级技工学校及其它高等职业学校的本职业毕(结)业生;3.本科以上毕业(含本科)申报本专业相对应职业(工种)者。

四、申报技师鉴定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 凡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6年;2.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两年者;3.在本职业(工种)有发明、创造并获得本地区、本行业表彰或国家专利者,以及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晋升技师规定条件者,可破格申请技师鉴定。

五、申报高级技师鉴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I.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满两年者;2.取得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并从事本职业工作三年以上者。

六、为扭转国有大型企业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的局面,允许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10个行业、经批准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企业集团以及开展企业内鉴定的企业,组织长期工作在生产一线、从事本职业(工种)16年以上的技术技能骨干,参加技师培训后,申报技师职业资格鉴定。

七、为鼓励服务类职业(工种)从业人员提高职业技能,适当放宽美容、美发、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面点、客房服务、前厅服务、餐厅服务、保健按摩、茶艺师、调酒师等服务类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申报条件: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可申报中级职业技能鉴定;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可申报高级职业技能鉴定;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可申报技师职业技能鉴定;4. 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可申报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其它服务类职业(工种)职业资格申报条件按新劳社培字[2003]38号文件规定执行。

职业技能鉴定和高技能人才评价申报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和高技能人才评价申报条件

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和高技能人才评价申报条件申报者必须是在岗且从事所申报工种(岗位)的,凡非在岗或未实际从事申报工种(岗位)的不予鉴定或评价。

一、申报条件:中级工、高级工申报条件:任职初级工3年后且工龄不少于3年可申报中级工;任职中级工3年后且工龄不少于6年可申报高级工;其中:中专技校毕业可直接鉴定中级工,高级技校(高职大专)毕业可直接鉴定高级工;凡不符合上述工龄条件的不予鉴定或评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技师:1、取得本企业高级工(含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职业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10年,并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报考高级技师:1、取得本职业(工种)技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取得本专业高级技术职务,现从事本职业工作的人员。

申报特级技师的基本条件:1、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后,被聘任相应岗位上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满3年;2、高级技师年度及聘期考核为优秀;3、精通本职业(工种)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高超的技能水平,能够解决本职业(工种)技术难题,在培养后备技能人才、传授技艺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除以上基本条件外,申报特级技师应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任高级技师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在开展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等方面有重要贡献,技术成果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二级企业或股份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2、获得全国、省部级技术能手或股份公司技术标兵、技术能手荣誉称号,中国中铁十大专家型职工;3、获得全国、省部级、股份公司级、二级企业级劳动模范或先进生产者(工作者)荣誉称号;4、近五年内,取得由企业组织参加的国家一级技能竞赛前20名,或二级技能竞赛前15名获奖者,或省部级技能竞赛前15名获奖者,或股份公司技能大赛前10名获奖者,或股份公司备案的二级企业技能大赛前3名获奖者;5、获得与本人专业特长相符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或国家授权发明专利1项;6、获总公司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主要完成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人社厅发〔2018〕148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行业组织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中央企业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新时期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方案》《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精神,加强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我部拟依托企业等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范围(一)选择部分工作基础较好的中央企业进行试点。

试点企业可结合生产经营服务需要,面向本单位职工独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二)公开征集第三方评价机构。

第三方评价机构将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经评估论证、择优遴选公布后开展相关工作。

(三)试点职业(工种)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

准入类职业资格不纳入试点范围。

二、工作步骤(一)公布目录。

我部统一公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的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以下统称试点机构)目录(首批试点用人单位名单见附件),实行动态调整。

(二)制定方案。

试点机构制定试点工作方案,报经我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后实施。

(三)实施评价。

试点机构根据试点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全过程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质量督导。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坚持职业能力考核和职业素养评价相结合,重点考察劳动者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包括与岗位技能要求相关的基本理论知识、技术要求、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规范和应急处置等技能,注重考核岗位工作绩效,强化生产服务成果、创新成果和实际贡献。

山东火力发供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山东火力发供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职业技能鉴定公告鉴定站〔2018〕1号经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准,山东省火力发供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定于4月份举办变电站值班员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鉴定工种及等级鉴定工种:变电站值班员、继电保护工、装表接电工、锅炉运行值班员、热工程控保护工鉴定等级:中级/四级二、鉴定对象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15级大专生(含2015新蒙班)需参加本次鉴定者(名单另发)。

三、申报条件经本职业(工种)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四、报名办法及要求(一)个人报名以班级为单位将个人基本信息和申报工种录入到《职业技能鉴定报名情况登记表》,同时填写《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二)申报材料申请参加电力行业特有工种鉴定的人员须向技能鉴定站提供《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1份,(贴好近期二寸正面免冠照片)、另交近期2寸正面免冠照片1张(照片背面中间位置写清班级和姓名),身份证复印件1份(可复印在申报表背面)。

申报中“各单位人资部门意见"一栏,须由申报人员所在系部填写“符合申报条件,同意申报",并加盖公章。

以上申报材料由济南校区学管处收齐汇总后,于4月13日前,统一报泰山校区管委会培训管理处王颖老师(泰山校区办公楼403房间)。

(三)其他要求1。

申请参加技能鉴定人员必须年满16周岁。

2。

2015级大专生根据所学专业,每人限报一个工种.3。

4月10日前请参加鉴定的班级辅导员将报名回执(附件2)电子版文档报王颖老师(<wangying@sgtc。

〉)。

五、鉴定时间及地点:理论考试时间:4月20日14:30—16:00鉴定地点:济南校区(具体考场位置请阅考务方案)。

六、联系方式联系人:王洪雨(877-5055)王颖(877-5056)七、鉴定内容各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中级工的内容及有关规程规定。

附件:1。

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2。

鉴定人员回执表山东省火力发供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2018年4月2日附件1:山东省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说明:此表存入个人档案。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职业技能鉴定是指通过专业的考核和评估,对个人在特定职业领域所具备的技能水平进行评定和认证的过程。

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是指申请人需要满足的一系列要求和条件。

下面将详细介绍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条件。

1. 年龄要求:通常来说,职业技能鉴定的申报者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无上限年龄限制。

这是因为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相对具备一定的生活经验和职业技能基础。

2. 学历要求:针对不同的职业鉴定项目,学历要求也不尽相同。

一些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对学历没有硬性要求,只要求申请人具备一定的相关工作经验;而有些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则要求申请人至少具备中专或高中及以上学历。

3. 技能经验要求:申请人需要在特定职业领域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以证明自己具备相关的职业技能。

对于初级职业鉴定项目,一般要求申请人具备一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而对于高级职业鉴定项目,要求申请人具备三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验。

4. 健康状况要求:职业技能鉴定需要一定的身体素质,因此申请人需要符合一定的健康状况要求,以确保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通常会要求申请人进行体检,检查身体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5. 申报材料要求:申请人需要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等。

申报材料的准备要求会根据不同的职业鉴定项目而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仔细阅读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6. 费用缴纳要求:申请人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

费用的数额会根据不同的职业鉴定项目而有所不同,申请人需要在申报时了解相关费用标准并按时缴纳。

7. 其他要求:除了以上基本要求外,不同职业技能鉴定项目还会有一些特殊的要求。

例如,一些特殊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可能会要求申请人具备特定的技能培训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的符合与否直接关系到申请人能否顺利进行职业技能鉴定。

因此,申请人在申报前应认真了解并核对自己是否符合相关的申报条件,以免浪费时间和金钱。

同时,申请人还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技能鉴定项目,并进行充分的准备和复习,提高通过鉴定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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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各项目报名条件(2018年版)焊工(2009年修订)1.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2. 申报条件从事或准备从事本职业的人员。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3)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防水工(2011年修订)1.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2. 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从事本职业学徒期满。

(3)连续从事本职业 2 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 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砌筑工(2011年修订)1.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2. 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 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8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 年以上。

混凝土工(2011年修订)1.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2. 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年以上 , 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 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3)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钢筋工(2011年修订)1.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2. 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 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8 年以上。

(4)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4)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 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和大专以上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2年以上。

——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 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8 年以上。

架子工(2011年修订)1.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2. 申报条件——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 2 年以上。

(3)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 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 ( 结 ) 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年以上。

(4) 取得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 ( 专业 ) 毕业证书。

——高级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 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 ( 结 ) 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年以上。

(3) 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职业 ( 专业 ) 毕业证书。

(4)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技师 (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7 年以上。

(3) 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 年以上。

(4) 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年以上。

锅炉操作工1. 职业等级本职业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 、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 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本职业学徒期满。

——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3 年以上 , 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5 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6 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 ,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 4 年以上 , 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 , 取得毕(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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