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刍议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刍议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发布时间:2023-01-16T14:25:08.639Z 来源:《科技新时代》2022年第16期作者:刘颖[导读] 随着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发展刘颖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摘要:随着现代公司法人制度的发展,法人人格独立是新公司法的重要支柱之一,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更加注重彼此的人格独立,这种独立性有助于激发公司的潜力。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迅猛发展,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却出现了被滥用的风险,部分股东滥用法人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因此为了保护股东债权人的利益、特定公共利益以及制裁利用法人形式从事违法活动,引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对完善公司法制度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债权人;反向刺破;股东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产生基础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公司制度作为反映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一面镜子也呈现出不断创新的态势,新的问题不断涌现。
多样化的公司形式的出现为股东操纵公司,转移个人财产,逃避个人债务和法定义务提供了可乘之机。
个别公司股东利用法人独立人格面纱的屏障作用,将其个人资产无偿或低价转让至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使自己破产”逃避股东债权人的债务,最常见的是通过众多母子公司、兄弟公司等形式法人面纱的阻挡作用,在多个公司之间进行移转,致使不了解企业运营的股东债权人难以追及,另一种常见的是特定股东“使公司破产”来逃避税收义务等。
[ 石少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长此下去,股东债权人债权无法保障,商事主体间的诚信交易荡然无存,安定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也将不复存在。
在解决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法人格来逃避法定或约定义务侵害股东债权人利益时,传统的刺破公司面纱理论及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尚无法妥当应对处理,所以引入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尤为必要。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概念及类型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Reverse Piercing)是与传统的刺破公司面纱制度(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有何法律意义
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有何法律意义一个公司的前途好快取决于公司的制度,公司领导的作风,在经济时代很多人被金钱蒙住了双眼,开始滥用自己的职权去满足自己的虚荣心。
揭开公司的面纱就是指股东为了逃避法律义务,导致的一系列的亏损。
那么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有何法律意义?下面就由法网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有何法律意义法律即应充分肯定公司人格独立的价值,将维护公司的独立人格作为一般原则,鼓励投资者在确保他们对公司债务不承担个人风险的前提下大胆地对公司投入一定的资金,又不能容忍股东利用公司从事不正当活动,谋取法外利益,将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必要而有益的补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张力中,形成和谐的功能互补。
(《公司人格否认论》载于《民商法论丛》第2卷第327页。
)从法律上看,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的权利,不管个案的实际情况如何,至少在理论上股东是公司的最终所有者,享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他还往往能够获得超过其全部投资总额的股息或红利。
而公司独立人格--有限责任制的介入则将股东意识到的投资风险限制在其出资额范围内,并可能将其中一部分转稼给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使股东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风险失去均衡。
相反,债权人作为公司重要外部利害关系人,无权介入公司内部的管理,缺乏保护自己的积极手段。
其在股东仅负有限责任的体制下一旦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亏损,必将蒙受重大损失。
可见,有限责任制注意了对股东的保护,却对债权人有失公正。
(《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第325页。
)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这种不公正如果长期坚持下去,将会造成道德公害。
(《论公司有限责任制》载于《宁夏社会科学》1995年第4期第79页。
)二、揭开公司面纱的相关法律中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揭开公司面纱”的逆向思考——兼论股东签订的合同对一人公司的效力
共利益遭受损害时, 法律要求股 东而 非公司来承担本应 由公 司 “ 名为公司实为股东 ” 时的混同。既然二者人格是混为一体, 也 承担的责任 。此时, 公司的独立法律 人格将被否定 , 在公司头 就可 能出现“ 遮 名为股东实为公司 ” 的相反情形, 将此种情况称 为
上 的 有 限 责 任 面 纱 被 揭 去 , 司 背 后 的 股 东 将 被 显 露 出来 承 担 人 格 逆 向混 同 。 笔 者 遇 到 的 一 个 案例 : 司作 为 唯 一 股 东 出 公 如 A公
【 关键 词】 揭 开 公 司面 纱 ; 人 公 司; 东; 格 混 同 ; 同 效 力 一 股 人 合
一
东 的 特 性 , 最 大 的 缺 陷 就 是 二 者 的 人 格 非 常 容 易 其
公司是促进现代经济发展 的重要制度 , 中世纪 的萌芽演 混 同 , 东 容 易滥 用 有 限 责 任 损 害 债 权 人 的 利 益 , 国对 一 人 从 股 各 变成 当今普遍采用 的企业组织形态 , 其最重要 的原 因是在 于它 公 司 多 有 专 门的 规 定 , 以保 障 公 司独 立人 格 。 从我 国 的 立法 上
则规 定 , 为世 界 立 法 的 一 大 创 举 。 成 二 、 人公 司 的特 性 与 本 质 一
一
股东的行为后果 。《 公司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无 明确规定 , 可 以通过股东与一人公司人格意志 的关系 以及 “ 揭开公 司面纱 ”
对 于 一 人 公 司来 说 , 只 有 一个 自然 人 或 法 人 股 东 , 设 其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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盒盈财会
对“ 揭开公 司面纱” 的逆 向思 考
兼论 股 东签订 的合 同对一人公 司的效力
陈真 真
浅析“揭开公司面纱”原则
浅析“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内容摘要:本文肯定了公司法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有限责任制度在公司法中的支柱地位,同时指出了有限责任制度的不足和由此引发的现实问题。
笔者从解决这些问题入手,并借鉴国外已发生的两个典型案例,探讨了“整体责任说”的理论及不足。
通过对“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论述,以及对美、德两国适用该原则司法实践的探讨,总结了“揭开公司面纱”原则主要应用的几种情形。
以此为基础,笔者建议我国有必要在公司法中引进“揭开公司面纱”这一原则,提出了在尚未明文立法情况下,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将这一理论引入到裁判之中的设想。
全文通过对“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探讨,主要表达了笔者防范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来规避法律,侵害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观点,从而使公司的经营行为更加规范,以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浅析揭开公司面纱我国《公司法》中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运行及破产、解散和清算,均由《公司法》予以规范。
可以说,我国公司法的颁布,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制度,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
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公司的大量涌现,实践中提出了不少新的问题,暴露出《公司法》的许多规定也有其先天不足之处。
比如,在现实中出现了公司“脱壳经营”行为、出资不足行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混同的行为、利用公司规避债务的行为等等,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显得束手无策。
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不受欺诈与侵害,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在母子公司关系未得到正常处理时,以及在一人公司的股东滥用股东控制地位的股东责任方面,“揭开公司面纱”原则的适用已经得到了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广泛认可。
然而,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在适用该原则上还是一片空白,尚未建立完整有效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这一现象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法律界专家学者的重视。
笔者在本文中尝试从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存在的不足入手,并借鉴国外的两个已发生的有代表性的案例,对该理论作一些探析。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是什么
“揭开公司⾯纱”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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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公司⾯纱”原则是什么
公司⼈格否认制度,⼜称“刺破公司的⾯纱或“揭开公司⾯纱”,指为阻⽌公司独⽴法⼈⼈格的滥⽤和保护公司债权⼈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独⽴的⼈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然⼈股东和法⼈股东)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标之要求⽽设置的⼀种法律措施。
《公司法》
第⼆⼗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使股东权利,不得滥⽤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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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探析
股东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探析作者刘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2006年8月发表于《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27卷第4期摘要:股东债权人能否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让公司对股东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我国新《公司法》对此语焉不详。
其实,允许逆向揭开公司面纱,不仅符合现代法律公平正义之价值追求,也完全合乎公司法人格否认之法理,实为巩固公司法人制度所必需;但立法上应设置更为严格的条件,实践中要严格控制适用范围,非经法院判决,不得逆向揭开,以防滥用。
关键词:股东债权人;权利滥用;公司人格否认;逆向揭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揭开公司面纱规则”,是我国新公司法为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而引人的一项新制度。
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揭开公司面纱有“顺向揭开”和“逆向揭开”两种情形。
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法院责令滥用法人资格的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这叫顺向揭开公司面纱;当发生股东为逃避自身义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损害股东债权人利益的情形时,法院依股东债权人的请求,揭开被操纵的公司的面纱,否认其法人资格,让公司为该股东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此谓逆向揭开公司面纱。
根据新《公司法》第20条之规定,我国公司法确立的是顺向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那么,在我国,法院是否可以逆向揭开公司面纱呢?笔者赞同刘俊海的观点,即“应该保持开放的态度去研究”,毕竟我国新公司法并没有排除这种情况。
本文通过分析国外的典型案例,对逆向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适用问题作粗浅探讨。
一、国外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典型案例从英美衡平法发展而来的揭开公司面纱规则,作为公司独立法人理论之例外,一般认为,仅适用于特定场合和事由。
西方国家法院揭开公司面纱的判例多为“顺向揭开”,揭开面纱被典型地用作“让股东对其所控制的公司的行为负责”。
但揭开仍有可以扩展使用的场合,在美国的案例中,为了公共政策,出现了逆向揭开面纱(reverse pierce)的规则,试图让公司为其股东的行为负责。
浅议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
浅议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摘要:近年来,股东利用公司有限责任,意图逃避债务的情况屡见不鲜。
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首先介绍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涵义与起源,随后详细地解释了该制度在美国的适用,最后描述了我国的现状及完善该制度的两点建议。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人格否认;债权人公司有限责任方式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案例也与日俱增,如何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维护经济次序成为了国家所要面对的问题。
尤其是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的情况下,最低注册资本已经无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这意味着公司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是后端控制,即“揭开公司面纱”。
由此而知,在我国司法领域内,“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将会被加大适用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次序。
但毕竟,有限责任是原则,“揭开公司面纱”是例外,为防止滥用这一制度,深入研究美国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美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涵义与起源“揭开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或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称为“直索责任”制度,尽管称谓不同,但作用是一样的。
都要求当股东滥用公司的法人地位,股东的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可以“揭开公司面纱”(有限责任),让躲在面纱后的股东直接面对债权人。
该规则是美国公司法上最具有英国烙印的。
英国议会于1855年通过一项法令,第一次确立了“有限责任的原则”。
公司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布特鲁教授将有限责任公司誉为“当代最伟大的发明”。
这一伟大的发明深深地刺激了人们的投资热情,但与此同时,这一制度也暴露了其弊端,人们开始利用这一制度,进行欺诈,投机等经济活动,严重损害了那些诚实守信的债权人的利益。
因而按照美国的判例法,在某些情况下可以“揭开公司面纱”。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概念“刺破公司面纱” (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这一形象的说法,是用来形容当公司股东为了逃避法律义务或者责任,通过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权利来规避,从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法院判令控股股东直接利用个人财产向债权人承担赔偿义务的情形。
而“反向刺破”(Reverse Piercing)从字面意义即可以看出,是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相反的制度,不过学界和理论界并没有对“反向刺破”的概念达成共识。
从现实情况来看,人们更倾向于在具体案例中描述“反向刺破” 。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分类由于反向刺破的情形较为复杂,具体案例中,实施反向操作的例子相对与标准的人格否认制度也较少,因此,刚开始美国并未对反向刺破进行具体的区分。
不过随着公司领域相关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完善,美国的学者逐渐的发现了反向刺破与标准模式有着明显的区别,并且在对两者操作过程中的特点进行对比后,明确地提出了两种情形的反向刺破的划分。
现介绍如下:( 1)内部人反向刺破( Insider piercing )所谓内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公司股东为了保护公司的目的,主动的将公司的法人人格和股东的自然人人格相混同,从而使公司能够享受自然人股东才能享受的保护或者是免责。
股东的这种内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对公司享有债权的第三人,此第三人与刺破公司面纱的股东之间并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第三人的诉求针对的是公司的资产而非股东。
( 2)外部人反向刺破( Outsider piercing ) 而所谓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指股东的债权人等公司外部人员提起诉求,要求公司对股东的与公司不相关的个人行为承担责任的主张。
美国学者Crespi 将外部人反向刺破定义为“一个人采取法律手段,通过否认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对抗一个公司的内部人或者一个人通过诉讼对抗一个公司内部人来获得公司资产以满足其诉求。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研究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前景展望
制度完善:随着法 律法规的完善,反 向刺破公司面纱制 度将更加规范和明 确
应用范围扩大:反 向刺破公司面纱制 度将在更多的国家 和地区得到应用
司法实践:司法实 践中,反向刺破公 司面纱制度的适用 范围将逐渐扩大
理论研究:学术界 对反向刺破公司面 纱制度的研究将更 加深入,理论体系 将更加完善
案例二:英国某公司通过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成功避免了破产风险
案例三:中国某公司通过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成功避免了股东权益受 损 案例四:日本某公司通过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成功避免了公司声誉受 损
01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问题与争 议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问题
适用范围:是否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 法律依据: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 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 利益平衡:如何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目的:保护股东个人财产和 债务不受公司债务的影响
适用范围:公司破产、公司 债务纠纷等场合
01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实践应用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条件
公司存在滥 用公司面纱 的行为
公司的资产 不足以清偿 债务
公司的股东 存在恶意行 为
公司的债权 人受到损害
公司的股东 存在欺诈行 为
公司的股东 存在滥用公 司权力的行 为
感谢观看
汇报人:
资产混淆理论认为,公司债权人可能会受到公司股东的侵 害
资产混淆理论认为,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可 能导致公司破产
资产混淆理论认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可以保护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理论基础:公司法、合同法、 侵权法等法律制度
论揭开公司面纱
论我国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摘要“揭开公司面纱”,又称“刺破公司面纱”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背后的具有实际支配权的股东和其他人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损害公司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将抛开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公司的行为视为隐蔽在公司背后的实际支配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人的行为,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从法律实务问题入手,对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揭开规则的含义和法理、揭开公司面纱的法律适用条件、立法缺陷和法院审判中的问题等几个方面进行论证,旨在呼吁人民法院在坚持公司人格独立和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前提下,应从公平和正义角度出发,为了确保债权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而正确适用“揭开公司面纱”规则。
关键词:独立人格、必要性、执法路径、公平正义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案例简介2000年华邦公司向中达公司购买电池价值665万元,中达公司按约履行交货义务后,华邦公司却迟迟未能付款。
于是中达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2001年南京中院判决华邦公司支付中达公司货款66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但判决生效后华邦公司并无财产可供执行。
2004年中达公司通过调取华邦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发现,华邦公司财务报表实收资本一栏一直显示为零,且2004年7月7日,南京市工商局因此下达处罚决定书吊销了华邦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于是2005年5月,中达公司以华邦公司的四位股东姬凤歧、周志谟、谢静凯、乐霏震为被告,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四位股东在各自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华邦公司所欠中达公司的债务就华邦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部分向中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由于华邦公司的四位出资人对华邦公司未能出资到位,致使华邦公司实际资本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由此华邦公司应不具备法人资格,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作为出资人的姬凤歧、周志谟、谢静凯、乐霏震应承担相应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姬凤歧、周志谟、谢静凯、乐霏震在华邦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连带承担相应的清偿责任。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扩张适用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的扩张适用人民司法?案例14/2010向刺破公司面纱公文/陈林贾宏斌司法z,2a-否认规则的扩张适用【裁判要旨】公司独立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但若存在股东滥用法人格,导致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在特定个案中,法院可能会刺破公司面纱,否定公司独立人格的存在,使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与此扩张适用的情形则称之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即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将公司与股东视为一体,令公司为股东的债务承担责任.【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天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第二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二建公司).原审被告:沈阳新东方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东方公司).新东方公司为惠天公司的子公司,惠天公司拥有新东方公司51%的股份,新东方公司成立日期为2003年12月4日.2003年7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为惠天公司,承包人为市二建公司,工程名称为"沈阳农业高新区热网预埋套管工程",该合同有惠天公司盖章及代理人文军签字,市二建公司的单位盖章及市二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印鉴和签字.2003年8月18A,市二建公司与惠天公司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合同.该合同属于2003年7月1曰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的附属合同,合同上有惠天公司及市二建公司双方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和签字.后惠天公司与市二建公司又签订了开工日期为2004年3月20目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该项合同的签订时间在合同中没有体现,但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等内容和市二建公司与惠天公司在2003年7月1El签订的内容一致,合同约定的价款为200万元, 与原合同约定的价款5O万元不同,但该合同发包人处签字为惠天公司委托代理人文军,发包人住所地为惠天热电住所地即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盖章为新东方公司,市二建公司的盖章及签字均与原来相同.2004年4月及8月发包工程安全生产合同.此外,庭审中查明,2007年8月7日惠天公司在建行用电汇的方式给市二建公司汇款6O万元,2008年1月23 日惠天公司给付市二建公司排水, 道路两笔工程款,金额分别为150 万元及50万元.同时.市二建公司在开据工程发票时付款人名称亦为惠天公司.此后,新东方公司给市二建公司发过两次往来征询函,往来征询函中表明截止到2009年6 月30日,新东方公司欠市二建公司工程款1400221.70元.该往来询征函中有新东方公司盖章.【审判】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几个合同签订的双方都是市二建公司和惠天公司,时间是从2003年7月到2004年10月,此后,惠天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至市二建公司起诉前惠天公司并未与市二建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惠天公司应向市二建公司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 而新东方公司在2004年3月已经成立.开工时间为2004年3月2O Et的合同是由新东方公司盖的章,但签名是惠天公司的代理人文军, 合同的书写名头为惠天公司.惠天公司也没有在该份合同中转让其此前与市二建公司签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新东方公司在该合同上盖章,应视为受该合同条款约束, 且新东方公司为该工程实际使用人,此后又向市二建公司发来往来征询函,认可欠市二建公司工程款数额的事实.因此新东方公司亦应当承担给付市二建公司工程款的义务,惠天公司,新东方公司应共同承担给付市二建公司工程款的义务从新东公司与市二建公司企业往来征询函中可以看出.该笔欠款数额为人民币1400221.70元,予以认定.对市二建公司要求惠天公司,新东方公司给付工程款1400221.7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一,惠天公司与新东方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共同给付市二建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400221.70 元及利息(自2008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止);二,如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市二建公司,惠天公司,新东方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惠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驳回市二建公司的诉讼请求.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认为:(一)关于惠天公司应否承担给付所欠工程款责任问题.在新东方公司成立前后.本案中涉诉的若干份:[程合同缔约主体分别为市二建公司与惠天公司,期间,惠天公司业已向市二建公司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市二建公司也向惠天公司出具了发票及收据,上述事实为双方所不争.惠天公司上诉称在新东方公司成立前,惠天公司系代新东方公司与市二建公司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在新东方公司成立后,上述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已转移至新东方公司,惠天公司不再承担责任.对此主张,惠天公司并未举证予以证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之规定,惠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市二建公司向惠天公司主张所欠工程款有合同依据,惠天公司应负给付所欠工程款的义务. (二)关于新东方公司应否对惠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惠天公司持有新东方公司51% 的股份,在本案纠纷中,二者在人员,业务管理,资金方面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具体表现在:新东方公司董事长杨兆生同时又是惠天公司的董事,就涉诉工程对外发包时无论是在新东方公司成立之前或成立之后,惠天公司代理人文军均在合同发包方处署名,表明在人员,业务管理方面,惠天公司与新东方公司已无法区分:在合同履行方面,无论新东方公司成立前或成立后,惠天公司均存在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自惠天公司与市二建公司订立合同最初时间2003年7月至惠天公司最后一笔付款时间2008 年1月,前后长达4年之久),而且对于市二建公司以惠天公司为付款人所开具的发票及收据,惠天公司照收不误,未提出任何异议.上述事实表明惠天公司与新东方公司较长时间内在经营与资金方面难分彼此.基于上述两点,可以推人民司法?案例定,本案在合同的订立,履行以及结算方面.反映不出新东方公司的独立意思表示,该公司的经营活动已处于一种不正常状态,其与惠天公司之间出现人员,经营管理,资金方面的混同,说明新东方公司法人格已形骸化,实际是惠天公司的另一个自我.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两大基石,若存在股东滥用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的,则令滥用独立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此为公司法第二十条所明确规定.由于存在股东与公司间人格混同,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自不待言.而公司也须为股东债务承担责任.也应是公司法第二十条有关法人格否认规定的应有之义.另外,新东方公司通过询证函形式业已确认上述所欠债务.结合本案事实,新东方公司应对其股东惠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仅适用于本案,其效力不得扩张适用于未参加诉讼的债权人或公司股东.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令惠天公司与新东方公司共同给付市二建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母公司惠天公司与其子公司新东方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情形;如若存在,如何适用公司法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法理确定双方责任承担问题.一,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界定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反向适用,也就是通常所谓的反向刺破公司人民司法?案例14/2010面纱.传统的揭开公司面纱仅是指通过揭开公司面纱而追究公司面纱背后的股东个人的连带责任,或母子公司场合下的母公司的连带责任,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指在揭开公司面纱之后,由公司替股东承担责任,或母子公司场合下由子公司替母公司承担责任.母子公司是指彼此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而又相互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关联公司.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是从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引申而来的.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最常见的公司法人格否认而导致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作出直接的, 确定的,清晰的规定,对于实践中需要追究关联公司,子公司责任的情形,可通过对该条第一款的解读,将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导致的利益不当输送的其他情形囊括进来,为反向剌破公司面纱寻求到法律依据,从而使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构成一个完整的规制网络,使任何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行为都难逃法网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构成要件法人人格否认只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对法人独立人格的相对否定,并不是对法人独立人格的绝对的,永久的否认,这就决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有其独特之处.公司法人人络否认理论的实质就是在公司独立人格被滥用后,得以揭开公司面纱,即直接绕过公司而直接追究隐藏在公司法人背后的股东的责任.反向剌破公司面纱与传统的人格否认制度在法理上并无二致,二者概念区分的意义在于此责任流向上的差异, 即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主要规制股东向公司转移资产,逃避股东个人债务的情形.故此,结合法人格否认制度,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可归纳为以下三个主要构成要件:(一)主体要件.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者:二是有权提起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二)行为要件.公司法人格否认是因为法人人格被滥用致使法人人格独立性丧失而引起的.公司股东滥用公司人格行为通常如下: 1.公司在设立时资金显着不足:2. 存在欺诈行为,逃避合同义务或规避法律的行为;3.人格混同;4.过度控制;5.公司形骸化等等.(三)结果要件.公司股东或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滥用公司人格给公司债权人及其他社会群体造成客观上的实际损害,并且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与造成的损失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三,反向刺破公司面纱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公司享有独立人格.得以独立承担责任,使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制度的两大基石.公司人格否认只是公司法人制度之例外,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的一种修正.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从根本上颠覆了公司有限责任基础,适用过程中应慎之又慎.实践中,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适用应予以严格限制,特别是在母子公司场合下.应注意存在下列情形方可适用: (一)母公司对子公司存在过度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有完全的支配,而且这种支配具有连续性,持久性,广泛性的特点.母公司对子公司销售控制权系为不正当之利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行为对母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害.(二)母子公司在人格上基本混同.多表现为母公司与子公司从事经营管理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完全或基本相同;使用同一办公地点或营业地点;雇佣相同的经理或职员,即所谓的"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三)母子公司在财产上基本混同.多表现为母子公司拥有相同的财产,利润归属不清,账簿不分, 子公司自己没有财产处分权等情况.(四)子公司对母公司债务的承担可以适用实质合并原则.在母公司实施如上所述的滥用行为时, 母子公司实际上已完全混同.法律将其视为一体,母子公司相互为对方承担责任都是应该的.需要注意的是,在保护母公司债权人的同时不能损害子公司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利.在诉讼中,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规则仅适用于个案,其效力亦不得扩张适用未参加诉讼的债权人或公司股东.i四,对本案的解析本案中,惠天公司与新东方公司系母子公司,虽名为两个独立承i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实际上存在着多种情形的混同,如人事安排,经营j业务,资金财产存在持续混同的情形.表现在:新东方公司董事长杨兆生同时又是惠天公司的董事.就涉诉工程对外发包时无论是在新东方公司成立之前或成立之后.惠天i公司代理人文军均在合同发包方处署名.在合同履行方面,自惠天公司与市二建公司订立合同最初时间2003年7月至惠天公司最后一笔付款时间2008年1月,前后长达4年之久,而且对于市二建公司以惠天公司为付款人所开具的发票及收据,惠天公司照收不误, 未提出任何异议,惠天公司与新东方公司不存在划分母子公司与市二建公司交易的持续的明确界限, 从而导致市二建公司对惠天公司与新东方公司在请求给付工程欠款上难以区分.在本案中如仅追究惠天公司或新东方公司一方的责任.则作为善意相对人的市二建公司将无法或可能无法实现其债权, 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理念. 综上,可以认定惠天公司与新东方公司母子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情形,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可对二者适用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法理,判令惠天公司和新东方公司共同承担偿还欠款责任.无论是传统的公司法人格否认,还是反向刺破公司面纱,都属于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应有之义.换人民司法?案例言之.只要存在公司法人格滥用情形,公司和股东实质上已成为一个整体,责任的承担也就不分彼此, 股东既可以为公司承担责任,同样.公司也可以为股东承担责任.唯如此,方能匡正失衡的法律关系,维护公平与正义.卜-'I(作者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股东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探析
收 稿 日期 :0 6— 4— 6 2 0 0 2
作者 简介 : 刘智 (9 7一 ) 安徽淮北 人 , 16 , 上海市诚至信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 法律硕士 , 研究方 向为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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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中,为了公共政策 ,出现了逆 向揭开 面纱 (
rvre p re ) ees i c 的规 则 ,试 图让 公 司为 其 股 东 的 e 行为负责。 案 例 一 美 国第 十巡 回上诉 法 院 , 诉 人 斯 上 拉 ・帕 特 森 v 被 上 诉 人 开 奈 斯 L・斯 皮 尔 斯 案 。… s 案 件源 于被 上诉 人 开 奈 斯对 债 务 人 劳拉 ・ 叶 ・ 顿 的破 产诉 讼 。开 奈 斯是 劳 拉 ・ 飞 但
公 司人格否认制度 ,又称 “ 揭开公司面纱规 则” 是我国新公司法为保护公 司债权人利益而引 ,
人 的一项 新制 度 。 在西 方 国家 的 司法 实践 中 , 开 揭 公 司 面纱 有 “ 向揭 开 ” “ 向揭 开” 顺 和 逆 两种情 形 。 当股 东滥用 公 司法 人 资格 和 股东 有 限责 任 ,损 害 公 司债 权人 利 益时 ,法 院责令 滥 用 法人 资格 的股 东为公 司债 务 承担 清偿 责 任 ,这 叫顺 向揭开 公 司 面纱 ;当发 生 股东 为 逃避 自身 义 务或 责 任而 滥 用 公 司法 人 资格 ,损 害 股 东 债 权 人 利 益 的 情形 时 , 法 院依 股东 债权 人 的 请求 , 开 被操 纵 的公 司 的 揭 面纱 ,否 认其 法人 资 格 ,让 公 司为该 股 东 的债 务 承担 清 偿责 任 , 此谓 逆 向揭 开 公 司面 纱 。 根 据新 《 司法 》第 2 公 0条 之规 定 , 国 公 司 我 法 确立 的是 顺 向揭 开 公 司 面 纱规 则 。那 么 ,在我 国 , 院是 否可 以逆 向揭 开 公 司面 纱 呢 ?笔 者赞 法 同刘俊 海 的观 点 ,即 “ 该保 持 开 放 的态 度 去研 应 究 ” 毕竟 我 国新 公 司法 并 没 有 排 除这 种 情况 。 , 本
揭开公司面纱
揭开公司面纱引言在现代社会,企业活动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司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通常由管理层和雇员组成。
然而,很多公司都被过度关注利润、虚假宣传和不透明的经营方式所笼罩。
本文将深入探讨揭开公司面纱的重要性,并提供一些建议来建立透明、负责任的企业文化。
主体1. 为什么揭开公司面纱重要?揭开公司面纱对于建立信任、保持持续发展和吸引顶级人才至关重要。
当企业对外展示真实、准确的信息时,消费者、投资者和员工能够更好地了解和信任公司的价值观、经营模式和产品质量。
透明度可以提高公司的声誉,吸引更多人购买产品或服务,从而增加收入和市场份额。
2. 如何揭开公司面纱?•提供公开的公司报告和财务数据:公司应定期发布完整、准确的财务报告,以展示企业的运营状况、业绩和风险管理情况。
公开的数据可以让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并评估其可持续性和价值。
•建立透明的决策过程:企业应确保决策过程的透明度,包括规范决策的程序和参与者。
这样做可以减少内部腐败和不当行为的风险,并增加员工对公司决策的信任。
•公开公司政策和道德规范:公司应该公开其经营政策和道德规范,让员工和外部人士了解公司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这样做可以建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吸引更多顶级人才,并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
•推行积极的社会责任:公司应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支持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通过公开展示和报道公司的社会责任举措,可以增加公众对公司的认可度和好感,提高品牌价值。
3. 揭开公司面纱的益处•增加竞争优势:透明度是吸引消费者和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之一。
当公司能够向公众展示其透明度和可靠性时,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脱颖而出,吸引更多客户和合作伙伴。
•建立良好的声誉:透明度可以帮助公司建立良好的声誉。
信任是企业成功的基石,透明度可以增加利益相关者对公司的信任和忠诚度,进而促使公司在市场上享有良好的声誉。
•提升员工参与和忠诚度:员工对公司的透明度和价值观的认同程度会影响其参与度和忠诚度。
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析
新公司法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解释难点探析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公司面纱/股东有限责任/债权人/法院内容提要: 本文从探讨我国新公司法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入手,主张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解释与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时既要考虑中国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中国特有公司现象,更要考虑到全球公司现象中的内在规律和一般性,注重借鉴美国等市场经济国家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方面的先进经验。
认为,新《公司法》第20条所称的“公司债权人”既包括民事关系中的各类债权人,也包括劳动关系中的债权人(劳动者),还包括行政关系中的特殊债权(如国家税收债权)等。
探讨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问题以及第64条与第20条第3款之间的相互关系。
认为,新《公司法》第20条所称的“股东”既包括一人公司中的唯一股东,也包括股东多元化公司中滥用权利的控制股东,但不包括诚信慎独的股东尤其是小股东。
法院应否区分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宜一概而论。
对“滥用”这一模糊语词的法律涵义进行了探讨。
认为,否认公司人格适用于各类股东设立的各类公司,既适用于上市公司,也适用于非上市公司;既适用于股东主体多元化的公司,也适用于一人公司。
主张在承认公司法人资格顺向否定的同时,承认公司法人资格的逆向否定。
一、引进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必要性与迫切性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又称“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以公司法人资格之存在为前提。
如果某企业自始至终未取得法人资格或法人资格存在瑕疵,就谈不上公司人格之否认。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与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一张一合,共同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核心内容。
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产生要晚于公司制度数百年。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经典案例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经典案例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经典案例
在商业世界中,有一些反向刺破公司面纱的经典案例,揭示了企业在背后真实的运作和道德背离。
以下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1. 福特汽车公司的燃油经济性欺诈:
在2014年,美国福特汽车公司陷入了燃油经济性欺诈丑闻。
该公司被曝光在其轿车的燃油经济性测试中实施了欺骗手段,通过操纵测试结果来夸大其车辆的燃油效率。
这种行为欺骗了消费者,并对公司声誉造成了重大损害。
2. 雀巢公司的水资源剥夺:
雀巢公司曾被曝光剥夺贫困地区的水资源,造成当地居民用水困难。
尽管雀巢是一家全球知名的食品和饮料企业,但它被指责滥用水资源,导致当地社区饮水困难,并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
3. 马自达公司的品质问题掩盖:
马自达汽车公司在2000年代末被曝光掩盖车辆质量问题。
该公司隐
瞒了缺陷部件的信息,并不当地处理了消费者的投诉。
这导致了消费者的财产损失和安全隐患,以及对马自达公司声誉的严重打击。
4. 瑞典斯堪尼亚卡车公司的价格垄断:
瑞典斯堪尼亚卡车公司被指控与其他卡车制造商共谋,实施价格垄断行为。
这些公司相互协作设定卡车价格,并操纵市场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
这项违法行为对消费者和其他卡车制造商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这些经典案例向公众揭示了一些公司在市场竞争中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道德行为。
这些行为对消费者、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了损害,并损害了公司的声誉和公信力。
这也表明了消费者和监管机构在维护市场公平和道德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反向刺破》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一部电视剧,该剧以揭露公司丑恶内幕为主题,而其中的反向刺破行为也引起了观众的关注与热议。
本文将对反向刺破行为进行制度法律分析。
一、“反向刺破”的定义和特点“反向刺破”是指一种揭露公司丑恶内幕的行为,即员工或雇员内部人员通过逆向手段,泄露公司隐私、曝光公司违法行为、揭示公司不良的经营状况等,以达到真相大白、追责问责的目的。
反向刺破行为具备以下特点:第一,反向刺破行为是一种非正常的员工举报行为。
员工举报是指员工通过规定的渠道或部门反映公司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而反向刺破行为则是绕开公司举报部门,采用不正当手段揭露公司丑闻。
第二,反向刺破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举报应当遵循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而反向刺破行为恰恰相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反向刺破行为具有风险性。
反向刺破行为容易受到公司的打压、报复和起诉等。
同时,揭露出的问题可能会对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在此基础上,员工可能会遭到公司的追究和惩罚。
二、反向刺破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一,侵犯公司商业机密的法律责任。
反向刺破行为中,透露公司商业机密、泄露公司隐私等行为容易侵犯公司的商业机密,并对公司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员工必须对其行为买单。
第二,侵犯公司名誉权的法律责任。
反向刺破行为极有可能严重损害公司名誉权及商业声誉,给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员工应当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道德上,反向刺破行为也面临着广泛争议。
反对者认为,反向刺破行为是不道德的破坏行为,违反法律,挑战社会秩序,会对稳定产生不良的影响;而支持者则认为,反向刺破行为揭露了公司的不正之风,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捍卫了正义。
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反向刺破行为都具有争议性,员工们应当在自身行为中充分考虑法律的规定和自身的职业道德,不能冒险行事,否则后果自负。
总之,反向刺破行为应该是员工在没有其他合法维权途径时的最后选择,更应该在法律规范的框架下进行,不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分析【摘要】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指通过追溯公司的所有者真实身份来揭示公司背后的实际控制人。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相对模糊,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必须加强立法,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
本文通过分析实践案例,探讨了法律应对措施。
在提出了对于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建议,并指出了未来的研究方向。
通过这篇文章,能够更好地了解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现状及法律风险,为相关立法和监管提供参考。
【关键词】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法律、规定、风险、措施、案例分析、建议、研究方向、结语。
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今社会,随着公司日益增多的规模和复杂性,很多公司通过设立多层公司结构和利用法律漏洞来隐藏公司的真实所有人和实际利益关系,这种行为被称为公司面纱制度。
公司面纱制度的存在给公司治理和监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容易被用于逃避法律责任、逃税和洗钱等违法活动。
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则是指通过法律手段揭穿隐藏在公司结构背后的真实所有人和实际受益人的身份。
这种行为可以有效打击公司的违法行为,保护投资人和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诚信度。
本文旨在通过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概念、当前法律对其规定、法律风险分析、法律应对措施以及实践案例的分析,探讨如何有效应对公司面纱制度带来的挑战,为完善公司治理和监管提供参考和借鉴。
1.2 研究意义研究意义: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一个在当今商业活动中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商业运作的复杂化,许多公司纷纷采取各种方法来隐藏其真实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从而规避法律责任和实现商业私利。
这种行为不仅降低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环境,还给社会治理和金融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
研究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法律意义在于揭示其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帮助监管机构更有效地监督和管理公司的法律合规情况。
通过对当前法律对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进行深入分析,可以为立法者提供有关法律修订和完善的建议,以及为公司提供遵守法律规定的指导。
“刺破公司面纱”规则辨析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为中心
第40卷第1期2019年1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Vol.40No.1Jan.2019[文章编号]10M—5856(2019)01—0062—04“刺破公司面纱”规则辨析——以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为中心周东鹏,董翠香(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237)[摘要]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分为传统刺破公司面纱、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及刺破姊妹公司面纱。
刺破姊妹公司面纱又分为直接刺破姊妹公司面纱及间接剌破姊妹公司面纱,后者亦称“三角刺破”。
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适用直接刺破公司面纱,而非三角刺破公司面纱,其不同之处在于责任流是否需经由实际控制人直接流向姊妹公司O[关键词]刺破公司面纱;三角刺破;责任流;第15号指导案例[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4-5856.2019.01.015公司制度的建构离不开法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的适用,但良好的制度却容易被滥用。
为避免这两项制度的滥用,英美法学者通过案例和学说建立了“刺破公司面纱”规则,并被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称为“公司法人格否认”。
现阶段我国的立法实践仅限于法人格否认制度中的传统刺破公司面纱,对司法实践中涌现出的许多反向刺破面纱和刺破姊妹公司面纱的实例,并无规定。
201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第四批指导案例公布,其中在第15号“徐工案”⑴的判决中指岀,涉案三公司间构成人格混同,三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此为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典型适用。
有学者认为,“徐工案”中的责任流为先经传统刺破公司面纱流向控股股东,后由反向刺破公司面纱最终流向关联公司,⑵亦即学界所称的“三角刺破”。
“三角刺破”为传统刺破公司面纱与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规则的相继顺序适用,责任流从责任公司流向责任股东,再从责任股东流向姊妹公司,由姊妹公司为其责任的最终承担者。
⑶虽然从案件的最终责任承担看来,确实是由其姊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有一个需要注意的细节,即原告方诉请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要求并没有被法院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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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理论
作者:田青
来源:《时代经贸》2014年第08期
摘要:新《公司法》确立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无疑是我国公司法人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它并没有明确对“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做阐释。
本文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为更好的维护债权人利益,对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做浅显探析。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逆向揭开公平正义
新《公司法》通过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也得到了确立。
但美中不足的是,新公司法只对“顺向揭开公司面纱”做了相关规定,而对“逆向揭开公司面纱”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这里讲的“顺向揭开公司面纱”是指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以此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而“逆向揭开公司面纱”是指股东为逃避自身义务而滥用法人资格,法院根据债权人的请求,揭开公司面纱,否认其法人资格,迫使公司为股东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形。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公司股东所用手段可谓变化多端,仅仅依靠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的顺向揭开公司面纱规定是远远的不够的,需要与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结合,以此来更好的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
一、逆向揭开公司法面纱理论必要性
近年来,公司制度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许多股东为了谋取私利,通过公司法人地位来逃避责任或义务。
为了防止股东逃避责任或义务,我们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应该同时肯定公司面纱的“顺向揭开”和“逆向揭开”。
两者是不同的,我们不能混同使用,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是股东滥用权利侵害主体的不同。
“顺向揭开”主要是指公司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而股东并不直接参与。
“逆向揭开”主要是指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股东直接参与。
我们可以看到,不管是顺向还是逆向都会使相关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我们仅仅承认“顺向揭开”,而忽略“逆向揭开”必然会使债务人的相关利益受到损害,立法保护无门,这无疑是一个法律漏洞,同时也会动摇人们对公司制度的信赖,这既不符合公司制度确立的初衷,也会违背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
因此,在实际经济生活中,“顺向揭开公司面纱”与“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这就强调了“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必要性。
二、逆向揭开公司面纱适用的具体条件和情形
随着立法的不断完善,“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理论,必然会得到完善,但并不代表我们就可以随意滥用这一规定,我们必须保持谨慎的态度,要严格控制其适用的范围和条件,防止有所偏颇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从主体方面来看
我们要对适用此规定的原、被告加以限制。
即原告,只能是因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而权益受到侵害的债权人,其他人没有这一权利,而且需原告须亲自主张。
被告,指侵犯原告权力的股东和被滥用公司法人资格的公司本身,两者为共同的被告,并对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2、从行为要件方面来看
滥用公司法人资格行为要件主要包括:(1)规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控股股东利用新设立的公司或者已经存在的公司,人为操纵改变法律适用前提,以此来规避法律义务。
比如常见的逃避纳税义务。
(2)规避契约义务的行为,主要是指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或者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相关契约义务。
具体表现在:利用公司对相关债权人欺诈;通过设立新公司,转移资产来规避契约义务;通过抽逃资金,解散或宣告公司破产等形式来逃避契约义务的行为。
(3)不遵守公司形式行为,主要指公司在实践中没有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常见的主要有:股东独揽大权,代替董事会或者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决定公司的事务;股东将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混为一体,无法区分;股东可以随意挪用公司的资金供个人使用等。
在这些情况下公司失去了独立的人格,完全沦为股东的工具。
3、从主观方面来看
提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受侵害债权人,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而利用公司人格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股东,主观上必须的恶意的。
4、从结果方面来看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利益损害。
具体来看主要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与相关债权人权益受到侵害存在必要的因果关系;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的行为,不会损害其他无辜股东的合法权益;不揭开公司面纱的行为是极不公平的。
三、结语
总之,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股东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离不开“逆向解开公司面纱”理论,它理应是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顺向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我国新《公司法》仅仅规定了“顺向揭开”是不完美的,以后的立法改革理应加入“逆向揭开”理论。
参考文献
【1】刘智、股东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探析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 99页第4期2006
【2】李婧、逆向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探析.企业家天地2007年.第206页
【3】沈四宝.揭开公司面纱法律原则与典型案例选评【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
【4】刘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探析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 101-102页.第4期.2006年
【5】华德波.揭开公司面纱规则的适用限制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08-110页8年
【6】【美】罗伯特.W. 汉密尔顿. 公司法【M】(影印本).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 第107-108
【7】刘智.权人逆向揭开公司面纱探析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 102页.第4期.2006年
作者简介:田青,1988年9月山东潍坊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12级法硕(非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