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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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文物保护单位【发文字号】宣政[2017]39号【发布部门】宣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6.19【实施日期】2017.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宣政〔2017〕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95号)精神,全面加强我市文物工作,推动文化名市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充分发挥宣文化、徽文化、红色文化、皖南古民居等人文资源优势,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保护文物资源、繁荣文化事业、发展文化产业,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推动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努力走出一条符合市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为实施文化名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作出更大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十三五”末期,文物大市地位进一步夯实;文物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升;文物资源全面摸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力;博物馆馆藏文物保存环境全部达标;文物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全市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和科学合理利用;皖南古民居保护利用工程基本完成;文物资源成为我市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依托;文博管理机构完善健全,人才队伍结构更加优化,专业水平显著提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昌政发〔2018〕16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昌政发〔2018〕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40 号),为进一步加强昌平区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推动首都文博事业蓬勃发展,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

让馆藏文物、文物古迹都活起来,对于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展示昌平文明形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昌平历史文化悠久,文物资源丰富,拥有世界文化遗产明十三陵,各类不可移动文物二百多处,传承和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是全区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部门、各镇(街道)、各单位要充分认清新时期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促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立足“全国文化中心”的首都功能定位,全面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昌平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为推动新时代昌平新发展贡献力量。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昌平区文物工作在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昌平历史文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群众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7〕94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7〕94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莆政综〔2017〕9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7〕133号),切实加强文物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我市世界妈祖文化中心和文化强市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强化保护文物就是保护人类文明成果的观念,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统筹协调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城乡建设、民生改善的关系,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我市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努力为建设世界妈祖文化中心和美丽莆田作出更大贡献。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面摸清全市文物资源状况,提升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储备名单湄洲妈祖祖庙得到有效保护;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区、管委会)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

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基本建立,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水平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有效发展。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31•【字号】宁政发〔2017〕76号•【施行日期】2017.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7〕7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全面发挥文物在传承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推动南京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公益属性、服务大局、改革创新、依法管理”的基本原则,深入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不断提高全市文物保护、管理和利用水平,推动文物工作在促进南京经济发展、提升城市品质、增强文化软实力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主要目标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市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的重要作用,到2020年,形成文物保护制度全面完善,考古工作机制科学规范,博物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文物行政执法能力明显增强,具有南京特色的文物保护工作体系。

完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编制30处以上,力争文物保护单位完好率达到100%,确保世界文化遗产预备项目遗产点完好率100%;增强考古队伍力量,推进考古改革,基本形成集调查发掘、实验分析、整理修复、学术研究、信息集成为一体的考古工作体系;建成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力争在全市建有100家各级各类博物馆,每年举办200场主题展览,吸引3000万人次到馆参观;推进博物馆文创试点,开发具有南京特色的文化创意产品1000种以上;在做好国家文物局不可移动文物遥感执法监测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深入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完善文物执法监督机制,实现全市不可移动文物网络监控全覆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全国文物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新时期我省文物工作,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文物工作目标到2020年,我省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

全省文物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得到妥善保护,开放利用水平显著提升;博物馆基础设施条件改善,馆藏文物利用率明显提高,文博创意产业快速发展,博物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形成;文物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完备,文物安全监管能力不断增强,文物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升;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深度融合,文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民生。

二、加强文物保护管理(一)加强文物保护基础工作。

根据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和文物认定标准,依法开展文物调查、登记、申报、定级、公布工作,加强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建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登录文物评估管理机制,依法落实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工作。

在文物普查成果转化利用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文物资源总目录,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建设浙江省不可移动文物资源地理信息管理系统(GIS)、馆藏文物电子档案等数据资源库,实现文物资源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及时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8〕5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切实加强全省文物安全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一)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县及县以上政府建立健全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文物安全重大事项。

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下一级政府年度考核,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纳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测评,纳入文化强省建设先进市县评选,纳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审查、评估,纳入消防安全考核等考评体系,对发生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地方扣减相应分数。

各级政府每年要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护情况开展一次检查评估,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整改。

加大技术防范力度,完善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

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二)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文物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执法机构负责落实文物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督察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巡查检查,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

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规划、拆迁、开工等环节,依法依规征求文物部门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2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7〕2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全面提升我省文物保护利用水平,加快推进文化强省建设,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走出去”、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中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努力实现从文物大省向文物强省的新跨越。

——全面摸清全省文物资源状况,建立起遍布城乡的文物保护网络,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

——建立完善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馆藏文物展示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单位文化创意产品体系逐步形成,文物保护的科技含量和信息化水平逐步提高,公共文化服务功能和社会教育作用更加彰显。

——设区市级以上博物馆馆舍设施建设全面改善,馆藏文物技术保护和预防性保护水平逐步提升。

——文物行政执法能力不断增强,安全设施设备和力量建设逐步健全,建立完善文物安全防范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和执法督察体系。

——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有所拓展,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二、明确职能责任(一)落实各级政府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切实依法履行文物保护管理和监督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31•【字号】京政发〔2017〕40号•【施行日期】2017.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7〕4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切实加强全市文物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祖先留下的宝贵遗产,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是增强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的重要载体。

北京具有三千多年建城史、八百多年建都史,拥有世界文化遗产七处、文物遗存三千余处、馆藏文物五百多万件,文物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城市布局独树一帜,是中华文明源远流长的伟大见证。

传承保护好这份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是本市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全市上下共同努力下,本市文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本着对历史负责、对人民负责、对未来负责的态度,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全市文物工作。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严格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精心保护好历史文化金名片,为建设全国文化中心作出更大贡献。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1.05•【字号】甬政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7〕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我市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加快推进文化强市和“名城名都”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系统地挖掘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完善博物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增强文物安全监管能力,让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当代社会,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二)主要目标。

到2020年,基本摸清全市文物资源家底,文物保护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文物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一步增强。

基本形成科学完备、规范有序、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惠及全民的博物馆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逐步形成覆盖广泛、支撑发展、多方协同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传播体系,基本形成大文物保护格局,文物保护利用水平走在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前列。

二、主要任务(一)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1.加强文物认定公布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以保护抢救为第一要务,重视文物调查、认定与依法公布工作,确保文物资源安全。

各区县(市)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十三五”期间依法定程序新公布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点),并根据保护需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一、背景介绍文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和一个社会的瑰宝,代表着历史的记忆和文化的积淀。

保护文物是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任务,也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体现。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文物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管理文物,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势在必行。

二、存在的问题1. 文物保护意识不彰:部分地区和单位对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长远的保护意识。

2. 文物管理不规范:部分文物管理机构的管理流程不完善,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和专业人才。

3. 盗窃、损毁行为频发:由于文物的珍贵性和价值,盗窃和损毁文物的行为时有发生,给文物保护带来严重威胁。

4. 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对文物的破坏:天灾是文物面临的另一个重要威胁,对文物的保护和抢救都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措施1. 宣传教育加强: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增强文物保护的紧迫感。

2.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制定更加完善的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文物保护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3. 加强文物管理机构建设:完善文物管理机构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提升文物管理机构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4. 加强文物保护技术研究: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大对文物保护技术研究的力度,提高文物保护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5. 加大巡查和执法力度:加强对文物保护现场的巡查和监督,加大对文物保护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文物保护提供有力的保障。

6.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加强文物保护的合作与交流,学习其先进的保护经验和技术,共同推动文物保护工作的发展。

四、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意义1.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文物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能够更好地保护和传承历史文化遗产。

2. 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文物是一个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有助于增强国家的文化软实力。

3. 促进文旅融合发展:文物与旅游的融合发展是当前热点,加强文物安全工作能够为文旅融合发展提供保障。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03•【字号】烟政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发〔2021〕1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文物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8号),扎实做好我市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省文物保护工作会议精神,统筹推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着力构建依法保护、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文物保护利用体系,推动我市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加强革命文物保护传承。

建立市级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协调机制,开展“红色文化主题月”活动,分级分批公布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名录。

全面落实《山东革命片区保护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积极推进百年党史文物保护展示、革命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革命旧址保护展示、革命文物陈列展览等七大工程。

依托胶东革命纪念馆和重要会议遗址、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人物旧居,打造胶东红色文化保护传承基地。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党史研究院、市发展改革委、市退役军人局,各区市政府、管委)(二)深入推动考古工作。

持续实施老岚水库、潍烟高铁、城市轨道等重大项目考古工作。

实施“探源烟台”工程,加强北庄遗址保护利用,做好“东半坡”文化研究,完善烟台史前文化谱系。

启动长岛庙岛群岛水下考古工作。

严格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审批程序,出台《关于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予收储入库或出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9.09•【文号】国办发〔2017〕81号•【施行日期】2017.09.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文物是中华文明、中国革命的精神标识和文化标识,是国家象征、民族记忆的情感依托和物质载体。

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国家与民族的历史,守护中华民族的根与魂。

文物安全是文物保护的红线、底线和生命线,关系国家历史传承和民族团结,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关系人民群众精神家园建设,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文物安全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推动文物安全状况不断好转。

但也要看到,保护文物安全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当前文物遭受盗窃盗掘盗捞案件高发频发,法人违法屡禁不止,文物流通领域非法交易、非法收藏、拍假卖假乱象丛生,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监管缺失,执法机构队伍薄弱、管理不到位。

为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严密安保措施,严防监管漏洞,严打文物犯罪,严肃问责追责,坚决筑牢文物安全防线,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一)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

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

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

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省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政 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

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

加强文物工作,对于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文物工作,现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意义文物承载着灿烂文明,传承着历史文化,维系着民族精神,是增强文化自信的重要资源。

我省拥有丰富的文物资源,这些文物见证了我省的发展历程,是我省的宝贵财富。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文物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如文物破坏、盗窃、非法交易等问题时有发生,文物保护的任务十分艰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文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文物保护和利用,推动我省文物事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一)完善文物保护规划。

各级政府要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制定和完善文物保护专项规划,明确文物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加强文物保护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确保文物保护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加大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力度,完善“四有”工作(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中文物的保护,严格控制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

加强对大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等重要文物的保护,积极推进文物保护工程的实施。

(三)加强可移动文物保护。

建立健全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藏品的登记、保管、保护和利用。

加强对民间收藏文物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文物鉴定和交易活动。

加强对濒危珍贵文物的抢救保护,提高文物保护修复水平。

(四)加强文物安全防范。

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制,加强文物安全监管,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1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云南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云南历史悠久,人文荟萃,文物资源丰厚广博,民族文化绚丽多彩,是我国重要的文物大省和文化遗产大省。

目前,我省有世界遗产5项(其中世界文化遗产2项),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14704处,有各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81个、中国传统村落502处,有馆藏可移动文物50余万件。

保护利用好这些珍贵文物资源,对于传承云南优秀民族传统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国民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我省跨越式发展和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总体要求1.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深入挖掘和系统阐发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努力为我省“三个定位”目标和民族文化强省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2.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属性,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共享文物保护利用成果。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9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97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97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切实加强我省文物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工作思路,大力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岭南文化、加强社会教育、服务城乡建设、推动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充分激发发展文化事业的动力和活力。

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严格遵循文物保护规律,妥善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发展、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文物保护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促进文物事业与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和谐发展。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统筹兼顾,开拓创新,推动全省文物事业全面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建立起相对完善、富有岭南特色的文物保护体系和利用模式,实现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法治化,使全省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资源进一步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并得以传承和发展。

实现世界文化遗产数量有所突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增至150处左右,新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批,总数增至800处左右。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鲁政发〔2016〕30号•【施行日期】2016.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3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充分发挥文物工作在保护传承齐鲁优秀传统文化、建设经济文化强省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1.认清战略定位。

文物是人类文明的物化成果,是不可再生的历史文化资源,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色名片”。

我省是中华文明重要发祥地之一,历史悠久,文物资源丰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责任重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的科学理念,统筹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让宝贵遗产世代传承、焕发新的光彩。

2.依法履职尽责。

文物保护实行属地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将文物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与经济社会各领域工作一同部署、一同推进、一同督查,努力形成推进文物工作的综合机制。

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文物保护职责,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对文物保护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进行约谈,对出现严重毁损文物事件及发生重大文物违法犯罪案件的地方和单位,在依法处理严肃问责的同时,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评为文化建设先进单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04•【字号】湘政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2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文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到2020年,具有湖湘文化特色的、科学合理有效的文物保护利用体系基本形成,文物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增强,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世界文化遗产数量力争有新突破,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达到200处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达到1000处以上,博物馆、纪念馆数量达到150个以上。

文物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免费开放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文博创意产业持续发展。

基本建设中的考古和文物保护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文物安全执法督察体系基本建立,执法力量得到加强,安全形势明显好转。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格局基本形成。

文物行业人才队伍结构不断优化,专业水平明显提升。

二、落实保护责任(一)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文物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敬重祖先留下来的珍贵遗产,统筹做好文物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责任,切实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把文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建立健全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文物保护法定职责履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执行等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0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6〕5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切实加强我省新时期的文物工作,充分发挥文物资源在促进“塑造山西美好形象,实现山西振兴崛起”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祖先留给我们的灿烂瑰宝,是国家文明的“金色名片”,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深厚滋养,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珍贵资源。

山西是中华民族的重要发祥地,历史文化传承悠久,文物遗存星罗棋布。

得天独厚、丰富多彩的文物资源,不仅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转型发展的重要依托。

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文物,对于讲好山西故事、增强文化自信,对于激发山西人民群众热爱家乡、建设家园的精神情感,对于促进文化旅游业壮大发展、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大力支持下,我省的文物工作取得新成绩。

文物事业经费大幅增加,文物工作基础不断夯实,古建筑保护成就显著,考古工作成果丰硕,博物馆建设势头正劲,文物安全工作不断加强,文物工作的社会作用更加凸显,文物事业发展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

但是同时也应看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文物工作面临着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履行文物保护法定责任不够到位,法人违法现象时有发生;文物遭破坏、盗掘现象尚未有效遏制,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博物馆展陈水平和文创产品研发能力不强、文物利用不足和不当问题同时存在;文物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文物保护管理能力有待提升,文物保护的社会氛围亟待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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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物是不可再生的珍贵文化资源,文物工作承载着见证历史、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推动发展等重要任务,在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地位。

近年来,全省上下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推进文化强省建设中切实加大文物工作力度,文物保护、管理、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同时也要看到,全社会对文物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深化,协调推进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新的挑战,科学合理利用好文物资源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文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新时期文物工作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公益属性,坚持服务大局,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管理,深入挖掘、系统阐明并发挥文物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时代价值,充分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切实做到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江苏省情、走在全国前列的文物保护利用路子,为推动文化建设迈上新台阶、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文明、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中的作用,显著改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状况,持续提升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和研究展示水平,不断拓展文物合理利用的科学途径,切实加强文物法治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健全完善政府主导、全社会广泛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管理体制机制。

到2020年,形成更加科学的文物保护利用体系,更加丰富的文博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更加完善的文博创意产业体系,更加有效的文物安全和法治保障体系,更加完备的文物工作支撑体系;完成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公布第八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各100个以上,实施100个红色遗产、名人故居维修保护与展示提升项目,培育100个博物馆教育品牌项目,确保世界文化遗产预备项目遗产点中文物保护单位完好率和市、县(市)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成率均达100%。

二、夯实文物保护各项基础工作(一)规范文物资源基础管理。

全面摸清文物资源状况,健全国家文物登录机制,建立全省文物资源总目录和数据资源库,全面掌握文物保存状况和保护需求,实现文物资源动态管理,推进信息资源社会共享。

各地要及时核定并依法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一般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及保护措施,依法划定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依法划定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依法核批相关工程设计方案。

对重点水域开展水下考古调查,重点完成江苏太湖水下考古调查工作,基本掌握其水下文物分布和保存状况,划定水下文物保护区。

推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制定落实保护措施,按照“多规合一”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

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申报管理,加快世界文化遗产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做好世界文化遗产地日常监测及巡查工作,强化世界文化遗产地和预备名单遗产点项目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和改造提升。

(二)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保护。

推动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为主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转变,注重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文化生态的整体保护,落实一般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明显改善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

开展全省文物保护单位险情调查,对濒临倒塌、损毁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文物保护单位及时开展抢救保护工作,在资金安排上予以保障和倾斜。

实施红色遗产、名人故居和古民居,以及高校内文物、宗教场所文物等专项抢救性保护与展示利用工程。

在推进新型城镇化和美丽乡村建设中,坚持保护、传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统筹做好文物保护与历史文化名城、村镇、街区以及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防止建设性破坏;实施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中重点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加强传统村落中集中连片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做好基本建设中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考古遗址公园,改善遗址周边自然与人居环境。

支持有条件的城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开展江苏特色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模式研究,加强保护基础工作及管理能力建设。

扎实做好海上丝绸之路、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各项准备工作,稳步推进中国明清城墙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三)做好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完成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建立全省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及数据共享平台,完善文物认定标准,规范文物调查、申报、登记、定级、公布程序。

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程,充实丰富博物馆馆藏。

贯彻《博物馆条例》,加强博物馆发展规划引导,构建主体多元、结构优化、特色鲜明、富有活力的博物馆体系。

实施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全面提升博物馆库房及展厅文物保存硬件水平,增强博物馆文物健康评测、展厅和库房监控预警、环境调控等方面的能力,改善馆藏珍贵易损文物保护环境,完成100座中小型博物馆标准库房改建工作。

实施博物馆文物保护实验室提升工程,强化现代科技对文物保护与修复的支撑引领作用。

文物保护修复基础薄弱的市、县级博物馆,要建立文物保护修复室,并对修复人员开展专业培训。

(四)强化文物安全防护。

推广文物安全综合管理实验区建设经验,加强文物安全工作,实现文物安全综合有效管理。

落实文物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严格文博机构安全工作法人负责制。

夯实基层文物安全管理,健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文物安全管理网络,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作用,完善文物保护员制度,推行政府购买文物保护服务,逐处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加强博物馆藏品安全管理,推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各级各类博物馆安全防范达标提升。

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加强项目建设后续监管。

对开发区建设项目,如确需开展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工作的,应将相关内容纳入开发区“区域评估”。

强化文物安全检查,开展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博场所等重大险情排查,实现博物馆、纪念馆、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等安防、消防、防雷达标。

三、推进文物资源合理利用(一)发挥社会教育功能。

挖掘研究文物价值内涵,经常性推出具有鲜明教育作用、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文物陈列展览、影视作品及各类出版物。

结合重要事件节点,加强相关革命文物的展览展示、宣介和教育工作,开展相关主题活动。

将博物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馆校合作机制,针对青少年开发博物馆教育课程,建立《博物馆青少年教育项目库》,培育一批品牌项目,广泛开展展览陈列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进军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求设立流动展览车开展文化活动。

实施红色遗产、革命文物保护、展示和利用工程,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定期走进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接受爱国主义等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二)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完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机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扩大公共文化服务覆盖面,促进文博机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规范化。

健全博物馆免费开放运行绩效评估管理机制,有条件的文博单位基本实现全面开放。

推动博物馆建立和完善以理事会及其领导下的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服务功能。

加快文物保护与现代科技融合创新,借助“互联网+”技术、“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有序推进智慧博物馆、数字博物馆建设;继续实施博物馆陈列展览提升工程、全省馆藏文物巡回展,提高基本陈列质量和藏品利用效率,实现博物馆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转变。

推动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与学校、乡镇、社区、企业、部队等开展共建共享。

(三)发展文物相关产业。

推进文物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规范有序的文物利用制度,支持文博旅游、文博创意、文物市场等文物相关产业跨界融合发展,推动文化文物资源与现代生产生活相融合,实现文化价值与实用价值的有机统一。

积极培育以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为支撑的体验旅游、研学旅行和传统村落休闲旅游线路,打造以“畅游江苏—大运河文化之旅”为代表的文物旅游品牌。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选择一批不同类型的文博单位开展试点示范,在开发模式、收入分配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积极探索,允许在确保公益目标、保护好国有文物、做强主业的前提下,依托馆藏资源,采取合作、授权、独立开发等方式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将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经营企业纳入各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范围,培育江苏文化文博产品研发基地,打造江苏文创企业和产品品牌。

(四)扩大文物交流合作。

借助国际博物馆日、中国文化遗产日等活动,结合世界文化遗产申报工作,积极宣传江苏丰厚历史文化资源。

鼓励各类文博机构之间开展全方位交流合作,更好展示地域文明,彰显江苏地域文化。

加强与港澳台文博界的对口互访,开展学术、展览、科技等方面的业务交流。

积极主动参与国家“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中的文物外事项目,利用“欢乐春节”“精彩江苏”等外宣活动,加强与国外友好省州、友好城市等文物保护利用方面的交流合作,组织更多文物保护成果出国(境)展览展演,讲好江苏故事,展示江苏形象。

四、健全文物行政执法体系(一)完善法规规章。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健全完善《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及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

各有关地区要推动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订修订工作,加强文物保护领域专门立法,建立完善文物保护规章制度。

(二)加大普法宣传。

各地及有关部门要将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纳入“七五”及日常普法教育规划、计划,纳入党校和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课程,纳入基础教育校本课程。

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和单位要主动做好宣传普及工作,各级文化文物行政执法机构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以普法保执法,以执法促普法,突出以案释法,切实提高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和自觉性主动性。

(三)加强文物执法。

结合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进一步加强文物执法工作,配备人力物力,落实执法责任。

完善全省文物安全与执法巡查制度、监督制度,健全文物与文化、公安、检察、法院、海关、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旅游等多部门和单位联合执法机制,依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

加强文物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落实文物违法案件移送、涉案文物移交等制度。

文物资源密集、安全形势严峻的地方可设立专门的警务室,加强文物安全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强化相关场所及周边治安秩序管理。

建成运行覆盖全省城乡的文物行政执法监控平台,提高文物保护数字化、信息化和文物行政执法科技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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