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禁止行为
幼儿园教师从业禁止制度规范
幼儿园教师从业禁止制度规范一、引言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摇篮,幼儿园教师是孩子们的第一任教师,肩负着培养祖国花朵的重任。
为保证幼儿园教师队伍的纯洁性和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制定幼儿园教师从业禁止制度规范至关重要。
本规范旨在明确幼儿园教师从业禁止行为,加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保障幼儿的合法权益。
二、禁止行为1. 虐待、遗弃、性侵害、拐卖、绑架幼儿。
2. 侮辱、体罚、变相体罚、恐吓、恶意贬低幼儿。
3. 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幼儿名誉、身心健康。
4. 收受贿赂,为幼儿家长谋取不正当利益。
5.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
6. 擅自泄露幼儿个人信息,侵犯幼儿隐私权。
7. 强迫幼儿参加商业活动,谋取利益。
8. 违背教育规律,强迫幼儿接受不适合其年龄的教育内容。
9. 使用有毒、有害、危险的物品,危害幼儿生命健康。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行为。
三、违规处理1. 幼儿园教师违反本禁止规范的,由所在幼儿园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报告教育行政部门。
2.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对违规教师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3. 违规教师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已被认定教师资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4. 对涉及犯罪行为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 幼儿园未及时解除劳动合同、隐瞒不报或未依法依规处理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培训与宣传1. 幼儿园教师应当参加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从业禁止规范的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2. 幼儿园应当定期组织教师学习从业禁止规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3. 幼儿园应当通过家长会、家长通知书等形式,向家长宣传从业禁止规范,提高家长的认识和监督力度。
4. 幼儿园应当将从业禁止规范纳入幼儿园招生简章,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与举报1.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教师从业行为进行监督。
2. 幼儿园应当设立举报电话、邮箱等渠道,方便家长和社会监督。
刑法中从业禁止研究
刑法中从业禁止研究刑法中从业禁止是指对某些具有特定职业身份的人员,禁止其从事特定职业、工作或行业活动的规定。
从业禁止是刑法中的一种特殊刑事处罚,是刑罚体系中的一部分。
从业禁止的目的是为了对犯罪行为实施打击和预防,同时也是对犯罪人员在社会上发挥破坏性作用的惩罚。
一、从业禁止的刑法规定我国刑法中对从业禁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部分内容中,分别是《刑法》第33条和第54条。
1、《刑法》第33条规定:“适用本法的时候,本法所称的从业人员包括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公证员、注册测绘师、专业工程师、技师、医师、护士、药师、药品销售人员等。
”2、《刑法》第5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在判处缓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同时可以判处从业禁止,禁止其继续从事与犯罪行为有关的职业。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并没有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不同行业从业禁止的起算时间,对此应视情节分别酌情处理。
二、从业禁止的适用对象从业禁止主要是针对一些特定从业人员而言,这些人员拥有特定职业身份,并且与犯罪行为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从业禁止的对象主要包括以下人员:1、公职人员公职人员是一种特殊的从业人员,他们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领导或其他职务。
因此,公职人员的失败对社会有很大的影响,所以他们也成为从业禁止的重要适用对象。
2、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以工资为报酬的从业人员,他们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担任技术、管理、服务等职务。
因此,他们在从业过程中也可能涉及到商业变相犯罪行为,所以也应成为从业禁止的适用对象。
3、注册律师、注册会计师、公证员、注册测绘师、专业工程师、技师、医师、护士、药师、药品销售人员等医疗、律师、会计、公证、测绘、工程、技工等行业,涉及到的信息和数据等,也让这些职业成为犯罪行为的重要对象。
因此,对于这些人的从业禁止,将有助于约束从业人员的行为,保护社会的安全发展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
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禁止”
1.禁止一切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任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妄议国家大政方针、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等言行;
2.禁止违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违反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等行为;
3.禁止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
4.禁止在职称评审、学位评定、考核奖惩、待遇贡献等活动中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提供虚假信息、恶意诋毁他人等行为;
5.禁止在招生、考试(补考)、推优(评模)、入党(选班干)、奖(助)学金评定、保研(就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索要贿赂、收取好处等徇私舞弊行为;
6.禁止通过实体店或网络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牟利或从事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7.禁止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行为;
8.禁止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等休闲娱乐活动行为;
9.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行为;
10.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从业禁止制度内容
从业禁止制度内容从业禁止制度,是指对一些人员或特定行业的从事进行法律的限制和规范。
从业禁止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权益,防止不适宜的人员从事一些特定职业或行业活动,从而减少不法行为和社会风险。
本文将从行业限制、人员限制、禁止理由等方面对从业禁止制度进行详细讨论。
一、行业限制从业禁止制度对一些特定行业进行限制,目的是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
例如,对于一些危险行业,如矿山、化工、爆破等行业,国家对从业人员有严格的资质要求和禁止标准。
在这些行业从业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否则容易造成事故和伤害。
因此,对于没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能力的人员,严禁从事这些行业,以确保生命安全和环境安全。
二、人员限制从业禁止制度还对一些人员进行限制,限制他们从事一些特定职业或行业。
这些人员包括违法犯罪分子、失信行为人、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等。
这些人员的行为有严重违法犯罪记录,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后果,不适合再从事特定职业或行业。
对于这些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可以防止他们再次伤害社会、危害公众利益。
三、禁止理由1.公共利益原因。
一些行业涉及重要的公共利益,如医疗、教育、金融等,要求从业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
如果没有相关背景和能力,从业人员可能会给公众带来损失和伤害,因此需要从业禁止制度来保护公众利益。
2.社会风险控制。
一些行业存在较大的风险和社会危险性,如核能、生物技术等行业。
对于这些行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和安全意识,否则会带来无法估量的社会风险。
因此,从业禁止制度可以有效减少社会风险,保护公共安全。
3.保护群众权益。
一些行业和职业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例如律师、公证员、会计师等。
这些从业人员需要代表和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果从业人员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不良行为,将给公众带来严重损失和伤害。
因此,从业禁止制度对于这些行业的限制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四、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和效果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专门的管理机构的监管。
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从业禁止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某些特定职业或行业中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行为人采取禁止其从事该职业或行业的措施。
在我国,从业禁止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手段,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
本文将从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适用范围、实施程序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从业禁止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刑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对从业禁止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中,《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不得从事与其犯罪有关的职业。
”2. 法律规定内容(1)从业禁止的对象: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从业禁止的对象为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2)从业禁止的期限:从业禁止的期限为五年,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日起计算。
(3)从业禁止的职业范围:从业禁止的职业范围包括与犯罪有关的职业,具体范围由公安机关根据犯罪情况确定。
(4)从业禁止的决定机关:从业禁止的决定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可以决定对犯罪分子适用从业禁止。
三、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1.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犯罪分子从业禁止适用于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不得从事与其犯罪有关的职业。
2. 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可以决定对其适用从业禁止。
3. 犯罪性质恶劣的犯罪分子对于犯罪性质恶劣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判决刑罚的同时,可以决定对其适用从业禁止。
四、从业禁止的实施程序1. 人民法院在判决刑罚的同时,根据犯罪情况,决定对犯罪分子适用从业禁止。
2. 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对从业禁止决定书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决定书送达被禁止从业的犯罪分子。
3. 被禁止从业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从业禁止决定书的规定,不得从事与其犯罪有关的职业。
证券从业人员十大禁止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十大禁止行为证券从业人员是金融市场中的重要角色,他们的职责是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交易执行和市场分析等服务。
然而,证券从业人员在执行职责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和道德标准,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为此,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其中包括了十大禁止行为,本文将对这些禁止行为进行详细解读。
一、擅自操作客户账户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擅自操作客户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未经客户授权擅自买卖证券、转账或提现等行为。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需要执行上述操作,必须经过客户书面授权,并在操作前告知客户相关风险。
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
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财务状况、业绩预期、重大合同、股权变动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知悉了内幕信息,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避免进行相关交易。
三、泄露客户信息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泄露客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联系方式、资产状况、投资偏好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向其他机构或个人提供客户信息,必须经过客户书面授权,并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四、违反交易规则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交易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操纵市场、虚假交易、滥用交易权限等行为。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发现其他交易者违规操作,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举报。
五、违反职业道德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保持客户利益至上、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将面临行业惩罚和社会舆论的谴责。
六、不当宣传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进行不当宣传,包括但不限于夸大产品优势、隐瞒风险、误导客户等行为。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需要进行宣传,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实介绍产品风险和收益,避免误导客户。
七、违反内部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违反内部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公司制度、操作程序、工作纪律等。
如果证券从业人员发现内部规定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
八、违反监管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不得违反监管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监管规章、行业标准等。
论刑法中的从业禁止
论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刑法中的从业禁止是指,在某些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判处刑罚后,法律会对其从事某些职业或行业做出限制。
这种限制可以是暂时的,也可以是永久的。
从业禁止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免受犯罪分子的伤害,并防止他们利用其职业或行业背景再次犯罪。
以下是三个典型案例,展示从业禁止的实际应用。
案例一:林某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后,法院决定对其实行从业禁止,限制其终身从事医疗行业。
该案件发生在2012年,林某在医院手术中故意给患者注射过多的麻醉剂,导致患者窒息死亡。
此后,林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终身禁止从事医疗行业。
案例二:王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缓刑3年,并被禁止终身从事公职。
该案发生在2015年,王某是某高校教务处副主任,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
法院认定其行为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缓刑3年,同时禁止其终身从事公职。
案例三:张某因卖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被禁止终身从事美容美发行业。
该案发生在2016年,张某在美容美发店内提供卖淫服务。
法院认定其行为破坏社会风气,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禁止其终身从事美容美发行业。
总之,从业禁止是刑法中的一种特殊惩罚措施,可以有效地限制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保护公众的利益和安全。
在执行从业禁止时,必须注意具体情况,严格依法处置,确保不会误伤无辜。
除了以上三个案例,还有很多其他的明显适用从业禁止的案件。
例如,资本市场犯罪中的内幕交易、诈骗等犯罪,或者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违规生产、销售行为等等。
在这些情况下,从业禁止可以作为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有力制裁措施之一。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从业禁止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在一些案件中可能存在限制期限的规定。
例如,禁止终身从事某些行业,实际上也可能只是针对一定的时期,比如五年、十年等等。
在执行从业禁止时,也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进行恰当的判断。
总之,从业禁止可以有效地限制犯罪嫌疑人再次犯罪的可能性,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但是也需要在执行过程中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行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幼儿园教师从业禁止制度
幼儿园教师从业禁止制度一、背景及意义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摇篮,幼儿园教师是孩子们的第一任教师,他们肩负着培养祖国花朵的重任。
然而,近年来,幼儿园教师虐待、性侵幼儿的事件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孩子们的身心健康,引发了社会的高度关注。
为了保障幼儿的安全,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康、安全的幼儿园环境,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对幼儿园教师从业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在此基础上,制定幼儿园教师从业禁止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幼儿园教师从业禁止制度的内容1. 禁止性行为幼儿园教师禁止有以下行为:(1)性侵、性骚扰、虐待、遗弃幼儿;(2)以任何方式对幼儿进行侮辱、恐吓、威胁;(3)体罚、变相体罚幼儿;(4)散布虚假信息,损害幼儿声誉;(5)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
2. 禁止涉及黄赌毒行为幼儿园教师禁止涉及黄赌毒行为,严禁参与黄赌毒活动,严禁传播黄赌毒信息,严禁向幼儿传授黄赌毒知识。
3. 禁止违规收费行为幼儿园教师禁止有以下收费行为:(1)违规收取入园费、学费、杂费等;(2)违规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好处费等;(3)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索取财物;(4)其他违规收费行为。
4. 禁止违规教学行为幼儿园教师禁止有以下教学行为:(1)违背教育规律,强制幼儿参加兴趣班、补习班等;(2)以分数、成绩为导向,忽视幼儿全面发展;(3)未经家长同意,安排幼儿参加外出活动;(4)其他违规教学行为。
5. 禁止违规管理行为幼儿园教师禁止有以下管理行为:(1)泄露幼儿个人信息;(2)擅自调整幼儿班级、床位;(3)干涉幼儿家长的教育选择;(4)其他违规管理行为。
三、幼儿园教师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与监管1. 加强入职审查幼儿园在招聘教师时,要严格审查应聘者的资格,对有违法违纪记录、不良品行的人员,一经发现,坚决不予录用。
2. 开展教育培训幼儿园要定期组织教师进行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教师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素养。
3. 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加强对教师从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银行分行员工从业禁止行为若干规定(试行)
xx银行x自治区分行员工从业禁止行为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员工从业纪律,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x银行的资产安全和声誉,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xx银行员工行为准则》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银行x自治区分行辖内的全体在职员工。
第二章禁止行为第三条严禁员工实施以下行为:(一)员工行为管理方面1.参与利率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不含)以上的民间高息借贷以及非法的融资、集资活动。
2.参与非法博彩活动或单次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或单月累计人民币2000元(含)以上的大额博彩活动。
(二)员工账户管理方面3.员工账户转出资金帮助客户注册验资。
4.员工账户转出资金为本人或关系人以外的信贷客户归还贷款本息。
5.员工账户接受从贷款客户、供应商等利益相关方转入的资金。
6.出租、出借员工个人账户、银行卡给客户办理业务。
7.利用本人或本人控制的账户归集或过渡收贷收息、资产处置、出租资产、代客理财等银行或客户资金。
8.使用假名或冒用他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包括办理银行卡、折)。
(三)员工岗位履职方面9.柜员当班期间自办业务或客户经理为本人或关系人办理贷款手续等。
10.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以个人名义代客理财或代客户保管身份证明、存折(单)、银行卡、印章、有价证券以及结算凭证等重要物品。
11.未经客户同意并出具相关手续,违规将各类存款在科目之间相互划转、调整的。
(四)其他方面12.非会计差错原因将发放到员工个人账户中的工资或奖金全部或部分收回的。
13.盗取或违规利用客户的银行账户、密码等关键信息。
14.伪造业务协议、业务凭证、资信证明。
15.违规获取或私自留存作废重要单证。
16.冒用他人名义办理电子银行签约。
17.使用本人信用卡套现。
18.强迫、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上述从业禁止行为。
第三章奖惩及程序第四条违反本规定实施从业禁止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1000元-30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照《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及注意事项
配合监管部门开展检查和调查工作
对监管部门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认真进行 整改和落实。
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工作, 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在接受监管部门调查时,如实陈述事实,不隐瞒、不 谎报。
积极参与行业培训和交流活动
积极参加证券行业组织的各类培训和交流活动, 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 得泄露客户资料、交易 信息等敏感数据。
03
遵守职业道德与诚信原则
恪守职业道德规范
尊重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不参与任何 形式的欺诈、内幕交易、市场 操纵等违法行为。
保守客户机密,不泄露客户信 息和交易数据,确保客户权益 得到充分保护。
勤勉尽责,为客户提供专业、 准确、及时的服务和建议,不 误导投资者或进行虚假宣传。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及注意 事项
目
CONTENCT
录
• 禁止内幕交易与泄露信息 • 禁止操纵市场与欺诈客户 • 遵守职业道德与诚信原则 •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防范利益冲突与保护投资者权益 • 加强自律管理与接受监管
01
禁止内幕交易与泄露信息
严禁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 ,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交易。
禁止利益输送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身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关注中小投资者保护,提供适当服务
80%
提供充分的信息披露
证券从业人员应确保向投资者提 供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 ,以便投资者做出明智的投资决 策。
100%
推广投资者教育
从业人员应积极推广投资者教育 ,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 技能,帮助投资者树立理性的投 资观念。
幼儿园从业禁止制度总结
幼儿园从业禁止制度总结幼儿园从业禁止制度是为了保障幼儿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防止幼儿园发生性侵害、虐待、忽视等行为,对幼儿园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种制度。
近年来,我国幼儿园发生了多起恶性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为了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规范幼儿园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幼儿园从业禁止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幼儿园从业禁止制度进行总结。
一、禁止性行为幼儿园从业禁止制度明确规定,幼儿园教师和工作人员不得对幼儿实施性侵害、性骚扰、性虐待等行为。
这是一项基本的道德和法律要求,旨在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
实施性侵害、性骚扰、性虐待的人员将面临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二、禁止虐待行为幼儿园从业禁止制度要求,幼儿园教师和工作人员不得虐待、忽视、遗弃幼儿。
虐待行为包括身体虐待、心理虐待、情感虐待等。
幼儿园教师和工作人员应当关心、关注、照顾每一个幼儿,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违反此规定的人员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禁止暴力行为幼儿园从业禁止制度强调,幼儿园教师和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暴力、恐吓、侮辱、诽谤等手段对待幼儿。
暴力行为会给幼儿带来身体和心理创伤,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
幼儿园教师和工作人员应当以文明、礼貌、耐心的态度对待幼儿,营造和谐的教育环境。
四、禁止违法经营行为幼儿园从业禁止制度规定,幼儿园不得违法经营,包括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幼儿园;未经批准擅自招收幼儿;擅自变更幼儿园名称、地址、性质等。
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五、禁止违规收费行为幼儿园从业禁止制度明确要求,幼儿园不得违规收费,包括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强制收取其他费用等。
幼儿园收费应当公开、透明,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违规收费行为将受到有关部门的查处。
六、禁止传播有害信息幼儿园从业禁止制度规定,幼儿园教师和工作人员不得传播有害幼儿身心健康的信息,包括色情、暴力、恐怖等信息。
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十严禁”
1.严禁组织或变相组织、推荐、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内、校外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2.严禁参加或挂名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其他社会人员等组织的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3.严禁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或提供学生相关的信息;
4.严禁以任何方式索要或接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务;
5.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学生考试、考核评价、选班干、评优模和调排换坐等宴请活动;
6.严禁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7.严禁让学生及家长支付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任何费用;
8.严禁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任何形式的商业经营活动或有偿中介活动;
9.严禁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实体店或以互联网、移动互联网形式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推介商品的行为;
10.严禁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
从业禁止制度实施方案模板
从业禁止制度实施方案模板一、背景分析。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的竞争也日益激烈,为了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制定并实施从业禁止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制度目的。
1.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杜绝不良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2.加强行业自律,提升行业整体形象和信誉。
3.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三、实施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员工、自由职业者等。
四、实施内容。
1.明确禁止行为。
(1)禁止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竞争对手进行不正当的打压或排斥。
(2)禁止从业人员泄露公司机密信息,给企业造成损失。
(3)禁止从业人员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散布谣言、恶意诋毁竞争对手等。
2.处罚措施。
(1)对违反禁止行为的从业人员,将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解雇等。
(2)对于严重违反禁止行为的从业人员,公司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监督和检查。
(1)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监督。
(2)定期开展禁止制度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
五、实施步骤。
1.制定禁止制度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禁止行为和处罚措施。
2.向全体从业人员进行禁止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他们了解制度内容和重要性。
3.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禁止制度的有效执行。
4.定期对禁止制度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六、预期效果。
1.行业内竞争秩序更加规范,良性竞争得到保障。
2.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消费环境更加公平透明。
3.企业形象和信誉得到提升,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七、总结。
本制度的实施将有力地规范从业人员的行为,维护行业的良好秩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升企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希望全体从业人员能够自觉遵守,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行业环境。
教职工从业禁止制度
教职工从业禁止制度
教职工从业禁止制度
一、制度背景
为了维护教育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职工的从业行为,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教育机构任职的教职工。
三、禁止从事的行为
1. 任何形式的与本单位相同或相似性质的商业活动;
2. 与本单位产生利益冲突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3. 在其他学校或培训机构任职或兼职;
4. 从事有损于本单位形象和声誉、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等不良行
为。
四、具体规定
1. 教育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和处理。
2. 教育机构应当对新入职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并签署承诺书,确保其遵守本制度。
3. 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现有员工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及时处理。
4. 教育机构应当对教职工的从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本制度。
五、处罚措施
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教育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2. 对于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教职工,教育机构可以给予警告、记过、降职或者辞退等处罚。
3. 对于因违反本规定给学生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教职工,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学生损失。
六、制度宣传
1. 教育机构应当将本制度进行公示,并在入职培训中进行详细讲解。
2. 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宣传教育,提高员工遵守本制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七、其他
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 本制度解释权归教育机构所有。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
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分别是: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泄露客户资料;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包括六项,分别是: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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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证券从业⼈员禁⽌的⾏为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证券从业⼈员要遵守的规定是⾮常多的,⽽近⽇我国发布了新修订的证券法,对证券从业⼈员的禁⽌⾏为作出了规定,那么证券从业⼈员禁⽌的⾏为有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证券从业⼈员禁⽌的⾏为有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证券从业⼈员禁⽌的⾏为包括进⾏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客户利益头等⾏为。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2020年3⽉1⽇起施⾏第五⼗四条禁⽌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和其他⾦融机构的从业⼈员、有关监管部门或者⾏业协会的⼯作⼈员,利⽤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或者明⽰、暗⽰他⼈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利⽤未公开信息进⾏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五条禁⽌任何⼈以下列⼿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式相互进⾏证券交易;(三)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的,频繁或者⼤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反向证券交易;(七)利⽤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段。
操纵证券市场⾏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六条禁⽌任何单位和个⼈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作⼈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误导。
终身从业禁止典型意义
终身从业禁止典型意义
终身从业禁止是指某些行为或犯罪行为导致一个人被禁止继续
从事特定职业或行业直至其终身。
这种禁止通常适用于特定的职业,如医生、律师、会计师等,这些职业对公众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力,
因此需要对从业者进行严格的监管。
终身从业禁止的典型意义在于
保护公众利益,维护职业的声誉,以及惩罚那些严重违反职业道德
和法律规定的从业者。
从职业伦理的角度来看,终身从业禁止意味着对从业者的行为
负责,使其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对社会和公众造成的严重后果。
这种
惩罚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提醒其他从业者遵守职业准则和法律规定,以免犯下类似错误。
此外,终身从业禁止还可以帮助恢复公众
对这一职业的信任,因为它表明相关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采取了严
肃的态度,从而提高了公众对该职业从业者的信任感。
然而,终身从业禁止也引发了一些争议。
一些人认为这种惩罚
过于严厉,可能会剥夺个人的生计,甚至导致其无法养家糊口。
此外,有人担心这种禁止可能会导致从业者不愿意举报同行的违规行为,因为他们担心自己也可能因为一些无心之过而被终身禁止从业。
总的来说,终身从业禁止在维护公众利益和职业声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权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监管机构应该确保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个人的生存问题,尽量避免过度严厉的惩罚。
培训学校从业禁止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教育培训行业日益繁荣,各类培训学校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然而,一些培训机构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忽视了对学生教育质量的把控,甚至出现了一些违规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健康成长。
为了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保障学生权益,我国政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培训学校从业禁止制度便是其中之一。
一、培训学校从业禁止制度概述培训学校从业禁止制度是指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培训学校,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教育培训活动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从源头上遏制培训学校违规办学行为,净化教育培训市场环境。
二、培训学校从业禁止制度的主要内容1. 违规违法行为:培训学校从业禁止制度针对的主要违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变更、终止教育培训机构;(2)超出批准的教育教学范围开展培训活动;(3)违规收取培训费用,乱收费、高收费;(4)使用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手段欺骗、误导学生及家长;(5)侵犯学生、教师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 禁止期限:根据违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从业禁止期限一般为3个月至3年不等。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吊销办学许可证。
3. 处罚措施:培训学校从业禁止期间,禁止其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违反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培训学校从业禁止制度的实施与监管1. 实施部门:培训学校从业禁止制度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包括:(1)调查核实违规违法行为;(2)依法作出从业禁止决定;(3)监督培训机构落实从业禁止措施。
2. 监管机制:培训学校从业禁止制度建立了健全的监管机制,包括:(1)建立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2)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办学行为;(3)强化信息公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培训学校从业禁止制度的意义1. 规范教育培训市场秩序,保障学生权益;2. 促进教育培训行业健康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3. 遏制违规办学行为,净化教育培训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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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必须予以禁止。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处以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二)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编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实为依据,无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为。
传播则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将信息散布给公众。
虚假信息是虚构、捏造的背离事实真相的信息。
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虽然没有背离事实真相,但其表述存在显著的缺陷或不当,致使投资者无法进行客观、完整、准确的理解和判断,并容易导致投资者形成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误解和误信。
(三)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不特定人的利益。
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宽泛,如国防、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及慈善事业等。
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也不例外。
证券业从业人员受雇于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各项证券业务,对机构负有受托义务,而且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在机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事,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从业人员不能损害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从业人员必须事事听从所在机构的指令,当所在机构要求的事项涉嫌违法违规时,从业人员应拒绝执行相关指令,这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机构的合法权益。
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了除从业人员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
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所有社会成员进行社会行为的前提和基础。
从业人员在执业中既要维护客户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损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从业人员才能进行各种业务活动,确保证券市场有序运行。
(四)禁止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例如,在研究咨询岗位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银行业务。
我国相关法规为规避利益冲
突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大多数机构都制定了处理利益冲突的具体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之时,应当按照内部规定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寻求内部的专业支持。
(五)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开放和成熟,行业竞争越来越充分、也越来越激烈,正常的行业竞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长足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不正当的竞争不仅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也会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贬损同行就是其中一种。
贬损同行通常采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过不适当的与他人比较的手法贬低或攻击竞争对手。
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扰乱市场秩序。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一般意义上的贿赂包括受贿和行贿。
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合法途径得到。
行贿则是行为人为了获取上述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
证券业从业人员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不但会败坏社会风气,还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投资者利益,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各种贿赂行为。
(七)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由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其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的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部分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的证券。
如,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不得买卖股票。
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证券业从业人员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八)禁止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证券市场变幻莫测,不管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如何丰富,只要做投资都存在亏损的可能性。
如果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则一旦出现亏损,只能由机构承担,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越大,机构的风险越大。
一旦机构倒闭,风险爆发,客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机构风险可能波及演化为社会风险。
因此,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是被严格禁止的。
(九)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交易。
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的重要资料和证据。
通过交易记录资料,不但可以了解证券交易的有关情况,而且还可以查证有关机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
为真实了解有关情况,减少和防止客户与机构之间的纠纷,并为处理纠纷时提供可靠的证据。
证券从业人员负有的依法保存相关交易记录的义务,具体体现在:1、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交易记录。
2、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隐匿是指将交易记录资料转移和隐藏起来。
伪造是指有意制作虚假的交易记录。
篡改是指将原始的真实交易记录用各种方式予以改动,以改变这些交易记录的真实性。
毁损是指把真实的交易记录故意予以毁灭或者损坏。
由于各类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机构运行状况和业务状况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因此,
任何从业人员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十)禁止泄露客户资料。
客户资料包括客户信息和客户隐私。
客户信息是指客户在参与各类证券业务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企业概况、注册信息、财务信息、银行信息、诉讼信息、供应商评价、关联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业分析、企业评级等。
客户隐私主要是指客户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以及其他客户所不愿意让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财务以及交易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