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首付按揭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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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首付按揭贷款

篇一:首期购房款分期付款承诺函

关于分期支付首期购房款相关问题的承诺

本人于贵司签订了购买保利· 栋号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本人现申请分期支付合同约定的首期购房款,并向贵司作出如下承诺: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首笔款项(含定金)大写:元(¥元),其后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二笔款项大写:元(¥元),于年月日前支付第三笔款项大写:元(¥元),于年月日前支付第四笔款项大写:

元(¥元)。因房价款的首付款按上述情况分期支付,需待上述最后一笔首付款付清时方可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届时的贷款机构(含银行和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国家认可的机构)的信贷政策(含贷款利率、额度和发放贷款要求的首付款比例、信用等级,以及其他相关要求)可能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有所不同,本人对此风险已充分知悉,并承诺同意按届时贷款政策办妥按揭手续,并确保贷款资金及时到位,否则,本人将按合同约定及时以自有资金支付未付清的全部购房款。若本人未在承诺的时间交清相应款项,本人愿意按合同的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若因本人逾

期付款导致的,譬如按揭贷款迟延或者无法获得、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相关手续、迟延交付房屋等情况出现,进而给贵司和他人造成的损失或其他一切不利后果均由本人负责赔偿或者承担。

特此承诺。

承诺人:

年月日

篇二:银行贷款下不来可以拿回买房首付款吗?

案例回放

李女士去年买了一套商品房,总房款为120万元。李女士已支付首付款40万元,剩余80万元以银行按揭贷款支付。

但后来因一些原因导致无法完成贷款,李女士便向开发商提出解除合同,开发商不同意。无奈李女士来电咨询本刊,像她这种情况,能否解约成功?本刊就此咨询了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支招

根据李女士的描述,李女士需先查看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银行不能发放贷款的情况下,购房者是否需另筹资金付足购房款”一事有无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已明确约定,那么李女士有义务自筹资金付清房款的,则应按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如合同中对此未作约定,那就要看贷款不能发放的原因及案件的具体情况

来确定能否解除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如因购房者贷款资质等原因导致银行未能审批通过其贷款请求,并因此影响购房合同正常履行的,则责任在购房者,购房者无权解除合同;但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例如在银行的贷款政策或者国家相关政策突然发生变化,导致购房者贷款条件在现有政策下不能放贷,则可以理解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这种情况下购房者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本金及利息是合理的。

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如“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的销售人员说开发商所合作的银行能申请到85折的贷款利率优惠,但后来在办理贷款时,因为银行受资金流动性紧张的影响,已经无法提供折的贷款利率优惠,只能给到基准利率。”

篇三:购房合同首付后违约金

篇一:商品房买卖中逾期交房应该如何计算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中逾期交房应该如何计算违约金

衣、食、住、行缺一不可。在人们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买一套称心如意的房子便被提上了日程。买房的人多了,纠纷自然也纷沓而至。除了房产证纠纷、

物业纠纷之外,逾期交房也在商品房买卖纠纷中占据较大比例。那究竟该如何计算违约金呢?

■案例回放

2002年8月11日,史先生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史先生房款共计543765元,定金3万元,首付款21万元,银行按揭30万元。双方约定,入住后7日内,定金转化为房款并交付尾款3765元。交房时间2003年2月1日,若逾期交房,按照史先生已付房款数额万分之一/天计算违约金。

为早日住上新房,史先生早于8月5日就已支付定金3万元;8月15日又支付了21万元的首付款;随后银行按揭手

续也于9月25日办妥。但因种种原因,开发商却未能按期交房。在史先生的一再催促下,开发商才于2003年9月15日通知史先生验收房屋,比原定交房日期迟了大半年。

史先生多交了大半年的房租,难免心生怨气,要求开发商赔偿,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0032元。但开发商却认为,史先生的算法欠妥,应按照已付房款(即首付款21万元)的万分之一/天计算,只同意承担违约金4767元。双方争执不下,只好对簿公堂。

经过法院调解,开发商最终赔付史先生11577元。既不是史先生要求的30032元,又不是开发商提出的4767元,

赔付金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我们不妨来听听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何正永律师的说法。

■律师说法

北京市三信律师事务所何正永律师:

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何正永律师认为,双方签署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开发商没有按照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由已付房款、利率和逾期时间三部分组成。首先,“已付房款”包括首付款和银行按揭款,并不是开发商所称的21万元首付款,而应该包括银行按揭30万元。开发商故

意混淆了商品房买卖与银行按揭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由于银行按揭的30万元已经向开发商支付,故应纳入已付房款。

但是,定金和尾款不能纳入“已付房款”。按照双方约定,入住后7日内,定金才转化为房款。作为计算违约金的基数自然不应当包括3万元定金。同理,史先生在入住后7日内才交付尾款,尾款也不应当纳入已付房款。

因此,本案计算违约金的基数“已付房款”,既不是史先生要求的总房款,也不是开发商所谓的首付款,应当是首付款21万元与银行按揭30万元之和,共计51万元。

其次,需要确定的是逾期交房的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违约金或损失,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逾期交房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确定,或者参照逾期贷款利率(现在为万分之二

点一/天)标准计算。因此,利率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的万分之一/天计算,而不能根据史先生事后的意愿更改为万分之二点一/天。何律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审查违约金的利率标准,不要等到发生纠纷时才意识到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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