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完整篇.doc

合集下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变得愈发重要。

为了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增强国际合作,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0年成立,并发布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是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书,旨在保护创新和创造力,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该公约由各成员国自愿加入,并承诺遵守公约的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明确了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范围。

其中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工业设计等。

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有助于激励创新和发明,还能够促进技术转让和经济合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确立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原则。

根据该公约,任何成员国在其他成员国享有的知识产权,都应得到同等的保护。

这意味着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获得相应的保护,避免了知识产权的盗用和侵权行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争端解决机制。

根据公约,成员国可以通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交申请,获得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同时,对于知识产权的争议,公约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途径,使各成员国能够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解决争端。

为了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定期举办会议和研讨会,交流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和技术。

通过这些国际合作机制,各成员国可以共同应对知识产权领域的挑战,推动全球创新和经济发展。

总的来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

通过该公约,各成员国得以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创新和发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争端解决机制,确保了知识产权的公平和公正保护。

在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事业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作为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法律文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将继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一章:引言1.1 条约目的1.2 条约范围1.3 条约原则1.4 条约缔约方第二章:版权保护与管理2.1 作品的定义与保护2.1.1 可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别2.1.2 作品保护的条件与限制2.1.3 著作权的行使与转让2.2 表演、录音制品和广播组织的保护2.2.1 表演者与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 2.2.2 广播组织的权利与义务2.3 著作权管理2.3.1 修正与保护技术措施2.3.2 信息管理与保护系统第三章:权利管理组织与版权许可3.1 版权管理组织的设立与运作3.1.1 版权管理组织的职能与权限 3.1.2 版权管理组织的监管与合规性 3.2 版权许可的授权与约束3.2.1 授权方式与范围3.2.2 授权许可的限制与条件第四章:版权侵权与争议解决4.1 版权的侵权行为4.1.1 盗版与侵权行为的定义4.1.2 侵权责任与违约赔偿4.2版权纠纷的解决机制4.2.1 双方协商与调解4.2.2 仲裁与诉讼程序4.2.3 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构附件:附件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全文附件二:相关法规法案摘要附件三:著作权登记与申请表格范本附件四:版权许可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著作权:指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排他和可转让的权利。

2.可享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类别:包括文学、音乐、戏剧、艺术、科学和电影等领域的创作作品。

3.著作权的行使与转让:指作者或权利人对作品享有的权利进行运用、利用和授权给他人。

4.作品保护的条件与限制:包括原创性、具有一定创作程度和不受限制的表达形式等要求。

5.版权管理组织:指由版权权利人设立或授权的机构,负责管理、授权和许可版权相关事务。

6.修正与保护技术措施:指用于保护数字作品免受侵权行为的技术手段和措施。

7.版权侵权行为:指未经授权复制、传播、展示或演绎他人作品的行为。

8.侵权责任与违约赔偿:指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民事责任和法律赔偿。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

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知识产权是指人们为其创造的智力劳动所获得的权益,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工业设计等。

为了促进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合作,国际社会积极推动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

下面将介绍几个重要的国际公约及其保护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这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基础公约,旨在促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该公约确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经济价值,提倡保护和尊重创新者的权益,鼓励各国之间的合作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交流。

此外,WIPO公约还设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负责协调和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事务。

二、《巴黎公约》该公约于1883年签署,是国际商标法的重要法律框架。

巴黎公约的目标是促进各国商标保护的国际一致性和相互认可。

公约规定了各国商标的基本保护原则,如商标的注册程序、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以及商标的国际注册等。

三、《伯尔尼公约》该公约由国际文学与艺术版权联盟(BIPO)于1886年倡议制定,旨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

伯尔尼公约设立了一系列保护措施,旨在确保创作者享有其作品的独占权利,同时也提供了相互国家之间的版权保护认可机制。

公约要求各成员国在国内法中采纳国际标准,保护外国作品和本国作品的版权。

四、《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相关方面知识产权的商定规则》(TRIPS协议)该协议是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WTO)设立后制定的重要法律文件,旨在确保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落实。

TRIPS协议规定了知识产权的最低保护标准,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工业设计和地理标志等。

各成员国必须在国内法中采纳并执行这些标准,以确保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中的保护。

总的来说,国际公约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们确立了基本的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机制,促进各国之间的合作和执法协作,为创新者和知识产权持有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

通过国际公约的制定和执行,全球知识产权的保护得到了明显提升,促进了各国创新能力和经济发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文档标题][目录]1.引言1.1 背景介绍1.2条约目的1.3 适用范围2.条约主要内容2.1定义2.1.1 作品2.1.2 权利人2.1.3 国际保护2.2 著作权保护2.2.1 创作2.2.2 权利的归属2.3 权利的限制和例外2.3.1 盗版和非法复制2.3.2公共利益2.4特殊规定2.4.1 表演权和录音权2.4.2 放映权3.条约实施3.1 缔约国义务3.2分歧解决3.3 条约修改和补充4.条约的后果和效力4.1 国内法律适应4.2 条约的优先效力5.附件5.1 表格a: 缔约国列表5.2[正文]1.引言1.1 背景介绍在知识经济时代,版权保护对于促进创作和创新至关重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制定旨在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并促进国际合作和交流。

1.2 条约目的本条约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全球统一的版权保护标准,促进文化多样性和创造力的发展。

1.3 适用范围本条约适用于所有缔约国,包括所有类型的作品和权利人。

2.条约主要内容2.1定义2.1.1 作品作品是指以原创创作方式表达出来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学、艺术、音乐、表演、建筑等领域的作品。

2.1.2 权利人权利人指的是作品的作者、表演者、制作人以及其他被赋予权利的个人或组织。

2.1.3国际保护本条约确立了作品在全球范围内的版权保护标准,缔约国承认并保护其他缔约国作品的版权。

2.2 著作权保护2.2.1 创作条约规定了作品的创作要求和原创性要求,确保只有原创作品才能享受著作权保护。

2.2.2权利的归属条约规定了著作权的归属问题,包括作者的权利和继承人的权利等。

2.3 权利的限制和例外2.3.1 盗版和非法复制本条约规定对盗版和非法复制行为进行打击,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3.2 公共利益条约允许在特定情况下,以公共利益为基础对作品进行限制或例外。

2.4特殊规定2.4.1 表演权和录音权条约规定了表演权和录音权的具体保护规定,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作者的权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 英文版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CT) 英文版

*
This Treaty was adopted by the WIPO Diplomatic Conference on Certain Copyright and Neighbouring Rights Questions in Geneva, 0n December 20, 1996.
WIPO Copyright Treaty – 1 –
(WIPO Copyright Treaty)(1996) *
CONTENTS
Preamble Article 1: Article 2: Article 3: Article 4: Article 5: Article 6: Article 7: Article 8: Article 9: Article 10: Article 11: Article 12: Article 13: Article 14: Article 15: Article 16: Article 17: Article 18: Article 19: Article 20: Article 21: Article 22: Article 23: Article 24: Article 25: Relation to the Berne Convention Scope of Copyright Protection Application of Articles 2 to 6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Computer Programs Compilations of Data (Databases) Right of Distribution Right of Rental Right of Communication to the Public Duration of the Protection of Photographic Works Limitations and Exceptions Obligations concerning Technological Measures Obligations concerning Rights Management Information Application in Time Provisions on Enforcement of Rights Assembly International Bureau Eligibility for Becoming Party to the Treaty Rights and Obligations under the Treaty Signature of the Treaty Entry into Force of the Treaty Effective Date of Becoming Party to the Treaty No Reservations to the Treaty Denunciation of the Treaty Languages of the Treaty Deposi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ve Texts

世界版权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公约规定:
(1)双国籍国民待遇。双国籍是指作者国籍和作品国籍。双国籍国民待遇是指如果作者为一成员国国民,不 论其作品在哪个国家出版,或者如作品首次在一成员国出版,不论作者为哪国国民,在其他成员国中均享有各成 员国给予其本国国民的作品的同等保护。
(2)著作权保护的特别手续。作者或著作权所有人授权出版的作品所有各册,自初版之日起,须在版权栏内 醒目的地方标有的符号,注明著作权所有人的姓名、初版年份。只要履行了上述手续,就认为已履行了成员国国 内法规定的手续,在所有成员国受到公约的保护。
权利内容
权利内容
《世界版权公约》要求成员国必须予以保护的只有四项经济权利: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以及翻译权。此 外,为了与美国等一些国家不保护精神权利的国内法规定相适应,世界版权公约也没有要求成员国保护作者的精 神权利。
保护期限
保护期限
《世界版权公约》对作品保护期的规定包括:
主要内容
公约未明示保护作者的身份权,不具有追溯力,且不允许缔约国对 某些条款予以保留。 2、公约并不对作者的精神权利(或称“人身权”)提供一般保护, 只是在其中“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条款”内,含有禁止篡改他人作 品,主以要内及容 作者有权收回已进入市场的作品等相当于保护精神权利的 规定。 3、中国于1992年7月30日递交了加入《世界版权公约》的官方文件, 同年10月30日对中国生效,1955年加入该公约的政府间委员会。作 品保护受要有一定手续,必须注册登记并在作品的版权页上刊载版 权标记。
第五条之二
(一)根据联合国大会惯例被视为发展中国家的任何缔约国,可在批准、接受或参加本公约时,或在以后任 何日期向联合国教育科学文化组织总干事(下称总干事)提交的通知中声明,将援用第五条之三或之四中任何一 条或全部例外规定。

(完整版)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

(完整版)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

⏹第二十九章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国际条约和公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保护⏹第一节概述(一)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条约、公约或协定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参加和签订的约定在参加国、签字国或成员国之间相互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条约、协定或公约。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主要保护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二)《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备案海牙协定》(三)《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四)《专利合作华盛顿条约》(五)《专利国际分类斯德拉斯堡协定》(六)《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七)《专利法条约》⏹第一节概述(二)(八)《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九)《为商标注册目的而使用的商品与服务的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十)《商标注册条约》(十一)《商标图形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十二)《商标法日内瓦条约》该条约目的在于协调各国商标法的差异,使各国商标保护逐步达到统一.(十三)《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十四)《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与广播组织公约》(十五)《保护录音制品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第一节概述(三)(十六)《印刷字体的保护及其国际保存协定》(十七)《关于播送由人造卫星传播的载有节目信号公约》(十八)《避免对版权使用费收人重复征税多边公约》(十九)《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二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二十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二十二)《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的马德里协定》(二十三)《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二十四)《保护植物新品种日内瓦公约》(二十五)《科学发现的国际登记日内瓦条约》(二十六)《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二十七)《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二节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和传统知识的保护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及传统知识的保护(一)知识产权保护与《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1。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完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完整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完整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知识和创意成为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IPO Copyright Treaty)作为保护版权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件,对于规范和促进全球范围内的版权保护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产生的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的普及,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传统的版权保护制度在应对数字时代的挑战时显得力不从心,作品的复制、传播变得极为容易,侵权行为也日益猖獗。

为了适应这一新的形势,加强对版权所有者的保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应运而生。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的主要目标是在数字环境中为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

它涵盖了各种类型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

公约规定,成员国应当为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提供保护。

在精神权利方面,作者有权主张其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

这意味着他人未经作者许可,不得对作品进行歪曲、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作者的声誉。

在经济权利方面,作者有权控制作品的复制、发行、传播等活动,并从中获得相应的经济报酬。

公约还对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技术措施是指版权所有者为保护其作品所采取的技术手段,如加密、数字水印等。

公约要求成员国禁止任何人未经授权规避这些技术措施。

权利管理信息则是指有关作品的权利归属和使用条件等方面的信息,成员国应当禁止任何人故意删除或者篡改这些信息。

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在协调国际版权保护标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促进了各国版权法的相互协调和统一,减少了因法律差异而导致的版权保护漏洞和冲突。

通过建立共同的规则和原则,公约为国际间的版权交流与合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然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新的侵权形式不断涌现,公约的规定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这些变化。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1996年12月20日订于日内瓦)序言缔约各方,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作者对其文学和艺术作品之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并澄清对某些现有规则的解释,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新形势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办法,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强调版权保护作为文学和艺术创作促进因素的重要意义,承认有必要按《伯尔尼公约》所反映的保持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达成协议如下:第 l条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l)对于属《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建联盟之成员国的缔约方而言,本条约系该公约第20条意义下的专门协定,本条约不得与除《伯尔尼公约》以外的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

(3)“《伯尔尼公约》"以下系指《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7月24日的巴黎文本。

(4)缔约各方应遵守《伯尔尼公约》第 l至第21条和附件的规定。

第2条版权保护的范围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第3条对《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的适用缔约各方对于本条约所规定的保护应比照适应《伯尔尼公约》第2至6条的规定。

第4条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条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

此种保护适用于各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

第5条数据汇编(数据库)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

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版权。

第6条发行权(1)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作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范围本条约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和加强全球版权保护,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促进创作和创新的发展。

第二条:核心原则本条约遵循以下核心原则:1. 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标准化和协调。

2. 各成员国之间的版权互认和相互保护。

3. 确保著作权人的合理利益得到保护,鼓励创作和创新的积极性。

第二章: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和对象第三条:受保护的作品根据本条约,受到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科学、软件等领域中的原创作品。

第四条: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表、复制、翻译、改编、演出、展示、传播等权利。

第五条: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应符合各成员国的国内法规定,一般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若干年。

第三章:著作权的行使和限制第六条:著作权的行使著作权人对其著作享有独立行使权,并有权签订合同、授权他人使用、转让或许可使用其著作。

第七条:著作权的限制著作权的行使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的使用、研究、教育等行为不应被视为侵权。

第四章:保护措施和制裁第八条:保护措施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著作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包括建立版权登记制度、加强执法力度、设立版权保护机构等。

第九条:违法行为的制裁对于著作权的侵犯行为,各成员国应建立相应的违法行为制裁措施,并提高侵权行为的赔偿和处罚力度。

第五章:争议解决和国际合作第十条:争议解决机制本条约设立争议解决机制,旨在帮助各成员国解决著作权相关的争议和纠纷。

第十一条:国际合作各成员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和预防跨国版权侵权行为,推动全球版权保护事业的发展。

第六章:最终条款第十二条:成员国的加入和退出各国可以自愿加入本条约,也可以自愿退出本条约。

第十三条:条约的生效和修订本条约经过各成员国的批准后生效,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以上就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主要内容,旨在为全球创作者和版权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强有力的保护和支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国际公约一、知识产权的保护,你不得不懂的事儿说到知识产权,不得不承认,今天咱们的社会已经完全离不开它了。

想想看,咱们每天刷手机,看电影,听歌,甚至是吃个网红餐厅的菜,哪样不是背后有着一个个知识产权的影子?别小看这些专利、商标、版权,它们可不只是纸上谈兵,它们直接影响着咱们的生活质量,甚至关乎到创新的活力和公平竞争。

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就是一个专门管理这些“家当”的国际组织。

你要知道,WIPO可不是个空有名号的机构,它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成立的目的就是为全球提供知识产权的服务,促进国际合作,确保全世界的创意和发明能得到公平的保护。

就像是有个“国际警察”,在全球范围内保护每个创作者的劳动成果,防止别有用心的人恶意侵权。

二、WIPO的职责,不止于保护你得知道,WIPO的职责可不光是“管”这些知识产权,它可是全球范围内引领、协调各个国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确保全世界的创新者都能公平竞争。

要是你自己有过创业或者发明的经历,就知道这一路走得多不容易。

你辛辛苦苦研究出一个新产品,一下子就可能被某些人“抄袭”走了,搞得你心情郁闷不已。

所以,WIPO就像是给创新者加了个“保护盾”,让你的创意不被轻易盗用,确保你辛辛苦苦挣来的创意成果能得以保留。

那WIPO是怎么做的呢?这可有一套啊!它通过多个国际公约来确保全球的知识产权能得到统一和保护。

最出名的,就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

就像你买了保险,整个过程你不用亲自跑来跑去,WIPO为你打点好一切。

这两大公约,分别涉及专利、商标和著作权。

简单来说,就是你在一个国家申请了专利、注册了商标或者获得了著作权,其他参与公约的国家都会承认并保护你的权利。

这相当于,去其他国家“旅游”,也能享受你在自己国家的“待遇”。

多方便呀!还有个不得不提的,《国际专利合作条约》,它让你只需要向一个国家提交专利申请,其他参与国都会自动受理,简直是懒人福音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_2.doc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_2.doc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9)①在与本组织总部所在国缔结的总部协定中,应规定遇周转基金不足时,该国应予垫款。

该项垫款的金额和条件,应由该国和本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另订协定。

该国在承担垫款义务期间,应在协调委员中有当然席位。

; ;②上述①小段所指的国家和本组织都有权以书面通知废止垫款约定,废约应从发出通知那年年底起三年以后生效。

; ;(10)帐目稽核工作应按财务条例的规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国或外界查帐员进行,他们应由大会征得其同意后指派。

; ;第十二条法律能力:特权和豁免(1)本组织在各成员国领土上应遵照各该国的法律,享受为完成本组织的宗旨和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

; ;(2)本组织应与瑞士联邦,或与总部今后可能设在的其它国家,缔结一项总部协定。

; ;(3)本组织可与其他成员国,就本组织、其工作人员及一切成员国的代表享有为完成本组织的宗旨和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

; ;(4)总干事可谈判,并经协调委员会批准后代表本组织缔结和签订上述第(2)和(3)款所指的协定。

; ;第十三条与其它组织的关系(1)本组织应在必要时与其它政府间组织建立工作关系和合作。

总干事经协调委员会批准后可与这些组织缔结这类一般协定。

; ;(2)本组织可就其权限内的事项,适当安排与非政府性国际组织,或经有关国家政府同意与该国的政府性或非政府性组织进行协商与合作。

有关这方面的安排应由总干事经协调委员会批准后进行。

; ;第十四条加入本公约(1)第五条所指的国家办理下列手续可以加入本公约,并成为本组织的成员:①签字,没有关于批准的保留,或②签字,并于批准后递交批准书,或③递交加入书。

; ;(2)尽管有本公约的其他规定,但参加巴黎公约、或伯尔尼公约或参加两公约的国家只有同时批准或加入,或者已经批准加入: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议定书的全文或仅有其第二十条(1)款②小段(Ⅰ)所规定的限制;或者伯尔尼公约斯德哥尔摩议定书的全文或仅有第二十八条(1)款②小段(Ⅰ)所规定的限制,才可以成为本公约的缔约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
“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
“(1) 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均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2) 如果任何政府间组织声明其对于本条约涵盖的事项具有权限和具有约束其所有成 员国的立法,并声明其根据其内部程序被正式授权要求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大 会可决定接纳该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
“(3) 欧洲共同体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上作出上款提及的声明后,可成为本条约的 缔约方。”
“(2) 对本总议事规则的任何修正应于采用本总议事规则的每一机构接受该修正时对之生效。”
WCT/A/1/1 第3页
8. 关于WIPO各机构主席团成员的总规则是,主席团成员从其在例会上被选出担任其职务 时直至(但不包括)下一届例会为止,通常任期为两年。3 WCT大会的本届会议在召开例会还是召开特别会议方面,以及在待选举的主席团成员 的任期方面提出了问题,因为WIPO大会2002年召开的是特别会议。当前的做法是,通 常来说,所有机构在与WIPO大会同时召开会议时常常是要么共同举行特别会议,要么 共同举行例会(分别在偶数年和奇数年举行)。因此,在2002年,它们举行的也是特 别会议(协调委员会除外)。还需说明的是,马德里大会、PCT大会、IPC大会、洛迦 诺大会和布达佩斯大会都是在特别会议上举行首届会议的。
5 “第8条:观察员
“(1) 总干事邀请按照条约或协定有观察员地位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派观察员出席会议。”
WCT/A/1/1 第4页
11. 尽管有上述规定,WCT界定了若干政府间组织在WCT大会中的地位。这一地位与《世 界知识产权组织总议事规则》给予政府间组织的观察员地位不同。在此方面,WCT第 17条的规定是:
大会
第一届会议(第1次特别会议) 2002 年 9 月 23 日 至 10 月 1 日,日 内 瓦

世界版权公约内容

世界版权公约内容

世界版权公约内容一、世界版权公约的背景与目的世界版权公约,全名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简称WCT,是国际社会为保护著作权人权益、促进文化交流和科技进步而签订的一项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52年在日内瓦签订,至今已得到全球大多数国家的批准和加入。

我国于1992年加入世界版权公约,成为其成员国之一。

二、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规定1.作品的保护范围世界版权公约规定,受保护的作品包括文学、艺术、音乐、戏剧、舞蹈、电影、广播、电视等各种原创性表达。

此外,公约还明确将计算机程序、数据库、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新型创意成果纳入保护范围。

2.版权保护期限根据世界版权公约,著作权人的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护期限分别为作者生前及其死后五十年(死后需续存)和作者终身加五十年。

对于合作作品,保护期限自最后一个作者死亡之日起计算。

3.著作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世界版权公约明确了著作权人的财产权、人身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同时,公约还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义务,如按时缴纳版权使用费、如实登记版权等。

4.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世界版权公约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包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展示、广播其作品等行为。

公约要求成员国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侵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我国与世界版权公约的关联我国于199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以世界版权公约为基础进行修订。

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后,我国积极开展版权国际合作,加强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沟通交流,推动国内版权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四、世界版权公约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启示与影响世界版权公约对我国著作权法的制定和实施产生了积极影响。

在一定程度上,公约促使我国著作权法与国际接轨,提高著作权保护水平,为著作权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同时,公约的加入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版权领域的地位,促进文化交流与合作。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一章总则本条约旨在保护版权及与之有关的权利,以促进作品的创建和传播,推动文化多样性及经济发展。

本条约适用于版权和与之有关的权利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表演权、录音制品权、广播和信号传输的权利。

本条约所涉及的权利适用于所有作品,无论其形式、媒介或表达方式。

本条约的目的是通过相关法律和措施促进创作、鼓励创新和文化表达,并确保权利人得到公平合理的利益。

第二章著作权著作权是对作品的独占控制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国际法和相关国家的立法规定,一般为作者终身及其死后一定期限。

著作权的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并应明确约定转让的范围、期限和对作者的保护。

著作权人享有依法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并可以获得损害赔偿等救济措施。

第三章表演权和录音制品权表演权是指对表演者的表演行为的独占控制权,包括表演的公开传播权。

录音制品权是指对录音制品的独占控制权,包括复制、发行等权利。

表演权和录音制品权的保护期限和范围应依据国际法和各国立法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章广播和信号传输的权利广播和信号传输的权利是指对通过广播、有线传输等方式进行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传播行为的独占控制权。

广播和信号传输的权利的保护范围和期限应按照国际法和国家法律予以确立。

第五章技术保护措施和数字权利管理技术保护措施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等进行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加密、防拷贝等措施。

数字权利管理是指基于数字技术对作品、表演、录音制品的访问和使用进行管理和控制。

第十六条国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技术保护措施和数字权利管理系统,以防止其被非法和绕过。

第六章附件本文档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指导文件等。

附件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实施细则》附件二:《版权法律名词及注释》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著作权:指对原创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发行、展览等权利。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1. 简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Copyright Treaty,简称WIPO版权公约)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6年颁布的一个全球性版权公约。

该公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各种创造性作品的著作权,并为权利人提供相应的保护和权益。

2. 背景在数字化时代的快速发展中,信息技术的普及和互联网的出现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传统的版权法律已经不再适应数字环境中的版权保护需求。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WIPO于1996年召开了“关于信息社会和知识产权”的国际会议,并最终通过了WIPO版权公约。

3. 主要内容WIPO版权公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3.1 著作权对象公约规定了哪些类型的作品可以享有版权保护。

包括但不限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作品,比如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艺术作品、录音、表演等。

3.2 内容保护原则公约对著作权的内容保护给出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对著作权的复制、发行、传播、公开展示等行为的保护。

公约还明确规定了利用数字技术传播作品的相关权利,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版权保护需求。

3.3 产品的拆卸与扫描公约规定了对数字产品的拆卸与扫描行为是否属于侵犯版权的范畴。

对于有关数字产品的技术措施,公约明确规定了相关保护措施,并提供了侵权行为的追究机制。

3.4 数字权利管理系统(DRM)公约鼓励加强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建立和应用,以有效地保护数字作品的版权。

公约还对数字权利管理系统的应用给出了具体的方式和要求。

4. 实施与国际合作WIPO版权公约的实施需要国际合作。

各国应当采取相应的立法和行动来保护著作权,以确保公约的有效执行。

WIPO将继续在世界范围内推动版权保护的合作与交流,并且鼓励各国加强对版权侵权行为的打击。

5. 结论WIPO版权公约是全球范围内关于版权保护的重要公约之一,也是解决数字化时代版权保护问题的重要里程碑。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条约的目的第二条定义第二章涉及版权权利的规定第三条保护的对象第四条著作人的权利第五条邻接权利第六条集体管理组织第七条限制版权权利的例外情况第八条公平使用原则第三章权利管理技术保护措施第九条权利管理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第十条著作权人使用技术保护措施的限制第四章著作权与传统知识和表演形式的保护第十一条传统知识与表演形式的保护第十二条国际合作第五章著作权与互联网第十三条在互联网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第六章著作权的具体实施第十四条国内法规定的保护措施第十五条保护期限与权利终止第十六条国际特殊交流第十七条委员会与秘书处第七章争议解决机制第十八条争议解决机制第十九条调解与仲裁附件:________1.表格A:________成员国批准和加入情况一览表2.表格B:________履行国家报告表3.表格C:________国际著作权局成员国一览表法律名词及注释:________1.著作权:________指对作者对其所创作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享有的权利。

2.邻接权利:________指表演者、制作人和广播组织对其所表演、制作或广播的作品享有的权利。

3.权利管理技术保护措施:________指技术手段和设备,用于控制访问、复制和分发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4.公平使用原则:________指在一定的限度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可以使用他人作品,以合理地平衡著作权人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

5.传统知识和表演形式:________指原属于传统文化群体、部落或首脑国家的知识和表演形式。

附件1:________成员国批准和加入情况一览表附件2:________履行国家报告表附件3:________国际著作权局成员国一览表本文档涉及附件:________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表格A、表格B和表格C,详细记录了成员国批准和加入情况、履行国家报告情况以及国际著作权局成员国列表。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在当今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作为国际知识产权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对于规范和保护版权发挥着关键作用。

WCT 的诞生是为了应对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给版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作品的传播和使用方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传统的版权法在应对这些新情况时显得力不从心,因此需要一个新的国际条约来提供明确的规则和保护。

该条约的主要目标是在数字环境中为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提供充分的保护。

它确保了版权所有者对其作品在网络空间的传播和使用具有控制权。

这意味着未经授权,他人不得随意复制、传播、修改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

WCT 规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权利。

其中,向公众传播权是核心之一。

这一权利涵盖了通过网络等数字手段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

无论是在线播放音乐、电影,还是发布文学作品,只要是向公众传播,都受到这一权利的约束。

另外,技术措施保护也是 WCT 的重要内容。

为了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和使用,版权所有者可以采取技术措施,如加密、数字水印等。

同时,条约禁止他人规避这些技术措施,以保障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在权利管理信息方面,WCT 要求对版权作品的相关管理信息予以保护。

这些信息包括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版权声明等。

任何人不得故意删除或篡改这些信息,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版权保护期限,WCT 通常遵循各国现有的版权法规定,但强调在数字环境中也应给予相同的保护期限。

WCT 的实施对于创作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创作者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激励他们创作出更多优秀的作品。

例如,一位作家的作品在网络上发表,如果没有 WCT 的保护,可能会被轻易地复制和传播,从而损害作家的经济利益和创作积极性。

而有了 WCT,作家能够更好地控制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获得应有的报酬。

对于文化产业来说,WCT 有助于营造一个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影视公司、音乐制作公司等能够在更明确的法律框架下开展业务,投资创作更多高质量的作品,推动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分类】知识产权【时效性】有效【颁布时间】1967.07.14【实施时间】1970.04.26【发布部门】斯德哥尔摩全文缔约各国有志于在各国之间尊重主权和平等基础上,为谋求共同利益增进了解与合作而贡献力量。

; ;有志于为鼓励创造性活动而加强世界知识产权的保护。

; ;有志于在充分尊重各联盟独立性的条件下,使为保护工业产权和文学艺术作品而建立的各联盟的管理趋于现代化并提高效率。

; ;特协议如下:第一条成立本组织兹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第二条定义本公约中:(1)本组织系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缩写WIPO);(2)国际局系指知识产权国际局;(3)巴黎公约系指1883年3月20日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4)伯尔尼公约系指1886年9月9日签订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及其一切修订本;(5)巴黎联盟系指根据巴黎公约成立的国际联盟;(6)伯尔尼联盟系指根据伯尔尼公约成立的国际联盟;(7)各联盟系指根据第四条(3)缴由本组织经营其行政事务的巴黎联盟及与之有关的专门联盟和协定、伯尔尼联盟以及其他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8)知识产权包括: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关于工业品式样的权利;关于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的权利;关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 ;第三条本组织的宗旨本组织的宗旨是:(1)通过各国间的合作,并与其他有关国际组织适当配合,促进在全世界保护知识产权;(2)保证各联盟间的行政合作。

; ;第四条职权为了实现第三条所述的宗旨,本组织通过其适当机构,并根据各联盟的权限:(1)促进旨在便利在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和协调各国有关这方面的法令的措施的发展;(2)执行巴黎联盟及其有关专门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行政任务;(3)可同意担任或参加其他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的行政工作;(4)鼓励缔结旨在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定;(5)对请求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技术援助的国家给予合作;(6)收集和传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情报,从事并促进这方面的研究,并公布这些研究的成果;(7)提供促进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服务,并适当办理这方面的注册并公布有关注册的资料;(8)采取其他适当的行动。

; ;第五条成员资格(1)凡属第二条(7)款所规定的任何联盟的成员国都可以参加本组织。

; ;(2)没有参加任何联盟的国家,具备以下条件者,也可以参加本组织:①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国际原子能组织成员或国际法院成员,或②应大会的邀请参加本公约的国家。

; ;第六条大会(1)①大会由参加本公约的各联盟成员国组成。

; ;②每一个国家政府应有一名代表,可辅以副代表、顾问和专家。

; ;③各代表团的开支应由派遣国政府负担。

; ;(2)大会的职责:①根据协调委员会提名,任命总干事;②审核并批准总干事关于本组织的报告,并给其一切必要的指示;③审核并批准协调委员会的报告及活动,并给其指示;④通过各联盟共同的三年开支预算;⑤批准总干事提出的关于第四条(3)款所指的国际协定的行政管理措施;⑥通过本组织的财务条例;⑦参照联合国的惯例,决定秘书处的工作语言;⑧邀请第五条(3)款②所指的国家参加本公约;⑨决定那些没有参加本组织的国家和那些政府间和非政府性的国际组织可派观察员参加会议;⑩行使其它合于会公约的适当职权。

; ;(3)①每一个国家,无论其是一个或几个联盟的成员,在大会中应有一票表决权。

; ;②大会成员国的半数构成法定人数。

; ;③尽管有②小段的规定,如遇出席会议的国家数目不够半数,但相当于或多于大会成员国的三分之一时,大会可以作出决议,但是,除关于其本身程序的决议外,所有这些决议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才能生效:国际局应将这些决议草案通知未出席的大会成员国,并应请它们在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表示投什么票或弃权。

如在上述期限届满时,已这样表示投什么票或弃权的国家数目达到会议法定人数所缺少的数目,这些决议只要同时也取得了规定的多数票,即应生效。

; ;④除⑤和⑥小段的规定者外,大会决议应由三分之二多数票通过。

; ;⑤批准关于第四条(3)款所指的国际协定的行政管理措施,需四分之三多数票通过。

; ;⑥批准根据联合国宪章第57和63条,与联合国签订的协定需十分之九多数票通过。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7)非协调委员会委员的本组织成员国可派观察员参加本委员会会议,有权参加辩论,但无表决权。

; ;(8)协调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 ;第九条国际局(1)国际局为本组织的秘书处。

; ;(2)国际局由总干事指导,并辅以两个以上副总干事。

; ;(3)总干事应有一定的任期,不得少于六年,可以连任。

初次任期和可能的连任期以及其它任命条件由成员国大会规定。

; ;(4)①总干事为本组织的行政首脑。

; ;②他代表本组织。

; ;③他应向大会提出关于本组织内外事务的报告,并遵从其指示。

; ;(5)总干事应准备计划和预算草案及定期的活动报告,并应将这些草案和报告寄送有关国家政府和各联盟及本组织的主管机构。

; ;(6)总干事及其指派的工作人员应参加成员国大会、会议、协调委员会和其它委员会或工作组的一切会议,但无表决权。

总干事或提派的一名工作人员应为这些机构的当然秘书。

; ;(7)总干事应任命为有效执行国际局任务所必须的工作人员;应在协调委员会批准后任命副总干事。

任用条件应在由总干事提出并经协调委员会批准的工作人员条例中规定。

任用工作人员和决定服务条件应首先考虑必须保证最高标准的效率,能力和品德,并应适当注意在尽可能广泛地域分布上任用工作人员的重要性。

; ;(8)总干事和工作人员职责的性质应是纯国际性的。

在他们执行职务时,不应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本组织以外的任何机关的指示。

他们应不做可能妨碍其国际职员身份的任何行为。

每一个成员国都要尊重总干事和工作人员职责的纯国际性。

在他们执行任务时不去影响他们。

; ;第十条总部(1)本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

; ;(2)其迁移可按第六条(3)款④和⑦的规定来决定。

; ;第十一条财务(1)本组织应有两项不同的预算:各联盟共同开支预算,和本组织成员国会议预算。

; ;(2)①各联盟共同开支预算应包括有关几个联盟的开支预算。

; ;②这项预算的资金来源是:(Ⅰ)各联盟的分摊,但是每个联盟分摊金额应由该联盟大会根据其在共同开支中所享受的利益来决定;(Ⅱ)国际局所做的与各联盟无直接关系的服务项目的收费,或国际局所做的不属于法律技术援助方面的服务项目的收费;(Ⅲ)国际局的与任何联盟都没有直接关系的出版物的售款和版税;(Ⅳ)给本组织的赠款,遗赠或补贴,第(3)款②(Ⅳ)所指的款项除外;③本组织的租金,利息及其他杂项收入。

; ;(3)①成员国会议的预算应包括该会议举行会议的开支和法律技术援助计划的费用。

; ;②这项预算的资金来源如下:(Ⅰ)参加本公约但没有参加任何联盟的国家的会费;(Ⅱ)各联盟为这项预算提供的款项。

但每个联盟所提供的款项金额应由各该联盟大会决定,而且各联盟可以不为这项预算摊款。

; ;(Ⅲ)国际局关于法律技术援助方面服务项目的收费;(Ⅳ)为了前述①小段所指的目的,给本组织的赠款、遗赠或补贴。

; ;(4)①为了规定对成员国会议预算应缴的会费,参加本公约但没有参加任何联盟的国家应照以下规定按所属等级的单位数为基础缴纳年度会费:A级10个单位B级3个单位C级1个单位②各国应在按照第十四条(1)的规定采取行动的同时说明自己希望属于那一级。

任何国家都可改变等级,如要改为较低的等级必须在成员国会议举行例会时声明。

这种改动应于该届会议后的下一历年开始时生效。

; ;③每一个这类国家的年度会费金额在所有这类国家对成员国会议预算交费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应相当于它的单位数在所有这类国家的总单位数中所占的比例。

; ;④会费应于每年一月一日缴纳。

; ;⑤如在新的财政年度开始时,预算尚未被通过,根据财务条例,应按上一年度预算的水平执行。

; ;(5)参加本公约但没有参加任何联盟的国家欠缴本条所规定的会费者和参加本公约的任何联盟的成员国欠缴该联盟会费者,如其所欠金额相当于或超过前两个整年的会费金额,就不能在它是其成员的本组织的任何机构内行使表决权。

但这些机构,只要查明该国拖延缴费系由于特殊的、不可避免的情况,仍可允许其在该机构内继续行使其表决权。

; ;(6)国际局关于法律技术援助方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应由总干事制定,并报告协调委员会。

; ;(7)本组织协调委员会批准,可以直接接受各国政府、公共或私人机构、协会或私人的赠款、遗赠或补贴。

; ;(8)①本组织应有一项周转基金,由各联盟和参加本公约但没有参加任何联盟的国家一次缴纳。

该项基金不足时,应予增加。

; ;②各联盟一次缴纳的金额及可能增加的金额应由各该联盟大会决定。

; ;③参加本公约但没有参加任何联盟的国家一次缴纳的金额及在基金增加时的份额,应依基金成立或决定增加一年该国会费的比例计算。

缴费的比例和条件应由成员国会议根据总干事的建议,并听取协调委员会的意见后规定。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9)①在与本组织总部所在国缔结的总部协定中,应规定遇周转基金不足时,该国应予垫款。

该项垫款的金额和条件,应由该国和本组织根据具体情况另订协定。

该国在承担垫款义务期间,应在协调委员中有当然席位。

; ;②上述①小段所指的国家和本组织都有权以书面通知废止垫款约定,废约应从发出通知那年年底起三年以后生效。

; ;(10)帐目稽核工作应按财务条例的规定由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国或外界查帐员进行,他们应由大会征得其同意后指派。

; ;第十二条法律能力:特权和豁免(1)本组织在各成员国领土上应遵照各该国的法律,享受为完成本组织的宗旨和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律能力。

; ;(2)本组织应与瑞士联邦,或与总部今后可能设在的其它国家,缔结一项总部协定。

; ;(3)本组织可与其他成员国,就本组织、其工作人员及一切成员国的代表享有为完成本组织的宗旨和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缔结双边或多边协定。

; ;(4)总干事可谈判,并经协调委员会批准后代表本组织缔结和签订上述第(2)和(3)款所指的协定。

; ;第十三条与其它组织的关系(1)本组织应在必要时与其它政府间组织建立工作关系和合作。

总干事经协调委员会批准后可与这些组织缔结这类一般协定。

; ;(2)本组织可就其权限内的事项,适当安排与非政府性国际组织,或经有关国家政府同意与该国的政府性或非政府性组织进行协商与合作。

有关这方面的安排应由总干事经协调委员会批准后进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