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检验师资格考核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系统人员管理系统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报名须知1。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承担的考试项目: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制定年度考试工作计划,于每年年初公布在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网站上.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培训部为配合相关考试项目举办相应考前辅导(培训),考前辅导自愿参加,辅导活动结束后即参加考试.3.报名办法:(1)按照总局要求,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包括初试(取证)(包含补考)、复试(换证)、复试补考(补考),全部需要同时实行网上报名和纸制资料报名。
请参加考试人员先到“检验检测人员管理系统”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如有问题,请咨询该系统管理部门。
(2)网上报名注册成功后打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申请表(考试、证书申请)》,连同其他纸制申报资料(见本《须知》第4项、第5项、第6项)邮寄到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邮寄地址请见本《须知》第10项),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不接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的报名。
(3)请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完成网上报名和纸制资料的邮寄,“报名截止日期"是指报考人员完成网上报名且将纸制申报资料寄达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的日期,逾期不再受理。
(4)报名后可在“检验检测人员管理系统”中查询报名情况。
报考人员网上报名及纸制报名资料全部合格后,才算报名有效,我协会依纸制报名资料进行资格审查,资料不全者应在报名截止日期之前补齐所缺资料,补交资料时,请在补交的资料上注明参加的班次及项目.4。
初试(取证)需要提交的纸制资料:(1)复试(换证)申请表(在“检验检测人员管理系统”报名后生成的表格,表格需经申请人签字后方为有效,无需贴照片)(原件)1份;(2)复试(换证)项目的证书复印件1份。
注:上一年度延期到下一年度复试的,需提供由总局颁发的延期证书.6.关于补考:(1)补考人员应具备补考项目的报考条件(如:补考报名时,所持低级别证应在有效期内);(2)需提交的资料:相应项目的申请表(在“检验检测人员管理系统”报名后生成的表格,表格需经申请人签字后方为有效,无需贴照片,请打印后于右上角注明“补考”)(原件)1份,此申请表应于相关项目报名截止日期之前邮寄至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doc15)(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关于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劳锅字[1988]5号)实施以来,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质量得到了提高。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以及部门职能的变化,原《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已不能完全适应要求。
因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完成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经你们。
本《规则》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资格鉴定考核规则》同时废止。
对现有持证检验人员,其资格证自新《规则》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一年后旧证作废。
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新规则,并做好过渡衔接工作。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受聘于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的检验单位,并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下同)检验的人员。
第三条凡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的人同必须按本规则进行资格考核,并取得相应检验项目的人员资格证书。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XXXXX-201X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 年月日前言2004年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修订的起草任务书,中国特检院于年月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召开工作会议,形成了《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草案。
2012年1月由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向特种设备局上报了本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12年月,特种设备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审查后,以质监特函[20 ] 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年月起草组于在再次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且形成送审稿。
年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了报批搞,年月,本规则的报批搞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考虑了目前检验人员考核工作的现状和国家有关行政许可的要求,对考核工作的程序、考试机构的确定与管理、考核工作要求、检验人员证书的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达到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目的。
本规则由中国特检中心技术法规部组织起草,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考试的类别、项目和级别 (1)第三章各级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 (2)第四章报考条件 (2)第五章考试的管理、程序与要求 (2)第六章考试方式与内容 (3)第七章考试结果的上报与发证 (4)第八章检验师资格考试的免试 (4)第九章证书的更新 (5)第十章监督管理 (6)第十一章附则 (6)附件 A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级别、项目、代号、检验范围 (8)附件 B 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选拔授予规则 (9)附件 C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申报条件 (14)附件 D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试申请表 (15)附件 E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检验资格免试申请表 (16)附件 F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证书更新申请表 (17)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18)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提高特种设备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第1号修改单正文修改1. 将第3.2条表1中高级检验师(承压类设备检验)“持相关证书及年限”栏目内容修改为:“持2项承压类设备检验师证,其中1项满6年;或者持1项承压类设备检验师证满8年(注4)”;将3.2表1中高级检验师(机电类设备检验)“持相关证书及年限”栏目内容修改为:“持2项机电类设备检验师证,其中1项满6年;或者持1项机电类设备检验师证满8年”。
2. 将第3.3.2条第(3)项修改为:“(3)获得国家级或者省部级与特种设备相关的科学技术奖励三等奖1 项以上”,并删除注8。
3. 将第3.3.2条第(4)项修改为:“(4)参与起草并完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或者特种设备相关标准(国际、国家、行业、地方)制修订工作合计3 项以上”。
4. 将第4.1条修改为:“持证人证书有效期届满,申请免考换证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以前、6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申请考试换证的,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以前、12个月以内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换证的申请、发证程序按照本规则3.3、3.9 执行。
”5. 将第4.7条修改为:“原证书逾期不满5年的,可以按照本规则4.2和4.3的规定申请参加原持证级别与项目的考试换证。
考试合格的,颁发原持证级别与项目的证书。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1年内在原考试机构补考一次。
补考不合格的应该按照本规则3.2和3.3的规定重新申请原持证级别与项目检验人员取证。
原证书逾期5年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则3.2和3.3的规定重新申请原持证级别与项目检验人员取证。
证书有效期逾期的,不得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
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计划
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各有关单位及人员: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22)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9)规定,我协会作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的总局考试机构,现将《2023年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发布并说明如下:1关于各项目考试的时间安排2023年,我协会拟开展总局委托的考试项目共计27项,其中检验人员13项,无损检测人员14项,各项目的计划考试时间安排见《2023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试计划》(附件1)。
各项目具体的考试时间,将按附件所公布的考试项目举办月份,提前约20天发布相应的考试活动具体举办文件。
本年度拟开展高级检验师考试活动,具体举办时间、方式与要求另行通知。
2关于各项目的考试预约截止时间为使全年的考试工作任务能够进一步予以明确,便于有序推进和开展,请相关应试人员(含补考)务必在考试预约截止日期之前提交考试预约申请,避免错过考试安排。
对于“客运索道检验师”、“客运索道检验员”和“脉冲反射法超声检测UT-Ⅲ级”考试项目,2022年已完成考试预约、但因受疫情影响未安排考试的人员(含补考),无需重新履行考试预约手续,将与2023年新申请人员一起统一安排考试。
3关于新旧证书转换期间各类检验人员考试换证活动安排按照《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市监特设发〔2022〕93号)(以下简称“通知”点击查看)的要求,对于在新考规实施前取得证书的检验人员,如申请考试换证,考试换证不合格,可在原考试机构补考一次,补考不通过,原证书到期后失效,不再换发新证书。
新旧证书转换期间,原则上考试换证活动的时间安排,与同项目取证考试活动一同安排。
考试换证均采用单独命题理论知识(开卷)考试的方式,主要内容包括从事本专业领域定期检验与监督检验必备的基础和专业知识、能力保持所需检验技能知识以及近年来相关法规标准的变化等。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试点)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试点)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19•【文号】质检特函[2004]30号•【施行日期】2004.08.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试点)考核工作的通知(质检特函[2004]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满足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检验人员队伍建设,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以下简称《考规》)的规定,我局拟于2004年10月在北京开展全国特种设备(含承压类、机电类)高级检验师资格(试点)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核报名:为顺利实施高级检验师资格(试点)考核工作,因受考核条件及时间等因素限制,拟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条件对申报人员进行认真审核筛选,并选送不超过4名人员。
特种设备数量较多的广东、江苏、浙江、上海、山东、辽宁等6个省(直辖市)可增加2名人员。
选送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相关检验机构的实际情况。
二、申报条件:(一)申报人员应至少取得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师中任意2项或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师2项资格,并在申报时选择其中一项作为自己的业务主项(主要考核项)在申请表中予以明确,以便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考核。
(二)申报人员应具有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三)申报人员应从事检验(所申请项)工作7年以上,且同时具备论著发表、科技成果、技术攻关、重要问题处理4方面条件(每方面只需满足其中一项):1.论著发表(1)在省级以上涉及本行业的重要专业杂志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2)出版本专业著作(主要编著者、正式出版物)1部以上;(3)参加起草本行业省级以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主要起草人)1部以上。
特种设备检验师资格考核合格人员名单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 南京市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所 杭州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湖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嘉兴市特种设备检测院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 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心 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衢州市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台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温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 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福建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吉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江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研究院 上饶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上饶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宜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宜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 滨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德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菏泽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济宁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济宁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临沂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临沂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青岛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山东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中心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山东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 胜利油田特种设备检验所 泰安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工作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
本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事项的申请、受理、决定、送达、归档、增项、延续、变更、减项及补领证书的办理。
本事项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由市局实施。
2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3月11日 国务院令 第373号发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 国务院令 第412号发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质技监局锅发[1999]222号)国家质检总局1999年9月27日《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2003年8月8日 国质检锅[2003]248号3 许可条件3.1 检验员首次申请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第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2 无损检测人员首次申请应符合《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3.3 检验员、检验师延续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要求。
3.4 无损检测人员延续符合《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要求。
4 申请要求4.1申请人资格a) 检验员应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第七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b)无损检测人员应符合《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 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c) 申请人员所在单位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检验⼈员考核规则》和《特种设备⽆损检测⼈员考核规则》的实施意见各省、⾃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检验⼈员考核规则》(TSG Z8002-2013)和《特种设备⽆损检测⼈员考核规则》(TSG Z8001-2013)(以下简称新规则)已经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将于2013年6⽉1⽇正式实施。
为做好新规则与原规则的衔接和平稳过渡,保证新规则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质监部门以及考试机构、换证审核机构遵照执⾏。
⼀、关于衔接和过渡的具体要求(⼀) 2013年6⽉1⽇之前已按原规则取得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员证书继续有效,原许可项⽬和有效期不变。
有效期界满时,检验⼈员应按照新规则的规定进⾏审核换证,⽆损检测⼈员应按照新规则的规定进⾏考试换证。
(⼆)对于2013年6⽉1⽇之前已经按原规则完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员考试的,各考试机构务必于2013年6⽉1⽇前完成考试结果的上报和提交证书申请。
对于成绩不合格需要在6⽉1⽇以后进⾏补考的,原则上按新规则对应的科⽬进⾏补考。
(三)为便于⽆损检测⼈员证书到期后顺利换证,对以考试结果申请换证的⽆损检测⼈员,颁发证书时在备注栏中加注“S”标志。
⼆、关于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新规则根据检验⼈员的要求,取消了检验员和检验师的换证考试,检验⼈员的考试⼈数⼤幅减少,各省独⽴组织检验员和检验师的集中考试造成困难。
因此,⾃新规则实施之⽇起,我局确定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作为全国检验员和检验师的考试机构,负责统⼀组织检验员和检验师的取证考试。
凡新申请考试的检验员和检验师,均向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提出考试申请。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应将检验员和检验师的年度考试计划在⽹站上公布,常年接受考试报名申请。
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可根据检验⼈员取证考试的实际需求,兼顾就近考试的原则,合理布局,设⽴区域性或者不同项⽬的考试场所组织开展检验员和检验师的取证考试⼯作。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定(2010)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定1999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
目前的检验人员考核仍执行这个规定。
第四条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检验师和高级检验师。
检验员包括:锅炉检验员、压力容器检验员、压力管道检验员、医用氧舱检验员、气瓶检验员、起重机检验员、电梯检验员、厂内机动车辆检验员、架空索道检验员、游艺机和游东设施检验员、防爆电气检验员。
考规还规定了各类检验人员的职责、条件;考核组织、程序第二十八条检验人员申报检验员检验资格的考核,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评。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类检验员还须进行评片考核(持RTⅡ级以上无损检验资格的人员可免评片考核)。
(一)检验员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考核(包括综合、定检、监检知识)均采用百分制评分,成绩达到70分为合格。
1、基础知识考核的内容:在力学、金属学及热处理、金属工艺、材料、焊接、无损检测、电气、自控、生产工艺等知识中选择与报考类别相关的内容;2、专业知识考核的内容:(1)综合知识①、有关条例、规程、标准;②、有关(如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医用氧舱、起重机、电梯、厂内机动车辆、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等方面)专业知识;③、无损检测方法及有关知识。
(2)、定检知识①、定检有关规则、方法;②、编制检验工艺、方案;③、缺陷评定及处理措施;④、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
(3)、监检知识①、有关设备制造工艺、过程;②、监检有关规则、方法;③、质量保证体系;④、监检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判断、处理。
检验人员的有效期和管理规定五年第三十四条检验人员工作守则:(一)热爱本职工作,钻研专业知识和检验技术,具有与所承担检验工作相适应的技术水平;(二)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条件,确保检验工作质量;(三)勤于实践,能熟练使用常用检测工具、仪器,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四)坚持原则、依法检验、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分级)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分级)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分级)二、设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三、许可条件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二)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三)具备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文化程度;(四)具备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职称;(五)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主体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1.检验师(复试);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3.中、初级无损检测人员。
五、审批程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一)申请申请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3.县级医疗卫生部门的体检证明;4.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5.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二)受理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登记表(或者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未受理通知书。
(三)审批、发证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证、胸卡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发证机构可以以文件形式统一公布许可人员名单。
具体的程序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时限(一)考核组织机构接到申请人报名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安排考试,其告知的时间应该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试。
特种设备检验师资格考核大纲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 5 部分管道及系
17
第 2、3、4、5、6 部分
统》
1 总则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4 锅炉构架及有关金属结构
4.1 一般规定
4.2 锅炉基础检查、划线和垫铁安装
4.3 锅炉构架安装和二次灌浆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 2 部分:锅炉机 4.8 工程验收
科目 F 1.检验方案与工艺的设计
指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的检验方案与工艺的设计。包括基于某类设备的失效模式特点以 及该台设备具体的使用特点所确定的检验工艺或者方案(如检验手段、方式、设备、工具的 特点与适用性及合理选用)。包括: 1.1 检验程序 1.2 检验项目 1.3 检验手段 1.4 检验方法 1.5 检验时机 1.6 设备安全要求 1.7 检验资源配备要求 1.8 检验安全要求 2.与检验相关的分析计算方法 2.1 分析方法指,针对检验中发现或检验时呈现的问题,采用综合分析与判断的方法,做出 正确的最终检验结论。包括: 2.1.1 检验记录、报告的填写; 2.1.2 确定使用参数。 2.2 计算方法是指,为得出检验结论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包括实施检验项目需要使用的相关
NB/T 47018.1—47018.5—(年份)《承压设 NB/T47018.1 全部内容,NB/T47018.2-47018.5 技术要
23
备用焊接材料订货技术条件》
求
24 《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
范围、牌号表示方法 20G、15CrMoG 等力学性能和工艺 性能
5 锅筒制造工艺过程
Hale Waihona Puke 25 《水管工业锅炉主要受压元制造工艺》
法和合格指标
29 《钢质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二、主旨:本条是对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的要求和执业行为的一般规定。
三、条文释义:一、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本法规定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由谁实施,这实际上是为了下一步政府职能转变及行政审批改革、转变资格管理方式留下空间。
另外本法对检测人员没有具体说明包括哪些,也是为了避免局限对检测人员的范围界定。
目前除了无损检测人员外、也可以包括理化检验人员等。
对检验、检测人员的要求主要包括检验、检测技术水平、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
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对检验、检测安全技术规范的熟悉、应用,并且需要一定的检验、检测经验和使用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能力。
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学历、技术职称、工作经历。
目前我国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分为检验员和检验师;无损检测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和初级人员,分为7种方法,12个项目。
检验人员和高级无损检测人员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机构组织考核,并颁布资格证书;中级和初级无损检测人员由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相应考试机构组织考试,并颁发资格证书。
检验人员换证采取审核换证;无损检测人员换证按照证书有效期采取考试换证与审核换证交替进行,大大减轻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负担。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由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对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十分重要,其责任必须落实。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一、总 则
考试机构和换证审核机构均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确认后, 统一公布。考试机构根据公布的考试项目,按照本规则的 规定进行考试,未经公布的机构不得开展检验人员的相应 考试工作。 第六条 考试机构可以按照统筹规划、满足取证考试需求 和兼顾就近考试的原则,合理布局,设立区域性或者不同 项目的考试中心(或者基地),依据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 规范的规定开展考试工作。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对考试机构、 换证审核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
TSG Z8002-2013
2013年1月16日颁布
目
录
一、总 则 二、检验人员的能力要求和报考条件 三、考试方法与内容 四、考试机构 五、取证考试 六、审批发证 七、换证 八、监督管理 九、附则 附件及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定情况
湖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级别科目序号科目考试方式检验员科目a与报考项目相对应的设备类型结构工作原理安全要求失效模式相关检测诊断试验技术或者方法的基本知识等闭卷笔试科目b法规标准开卷笔试科目c检验的基本方法和程序缺陷判别工具或者仪器的使用安全与防护实际操作科目d质量保证体系要素生产工艺过程与控制开卷笔试检验师科目e与设备失效模式和检测诊断相关的失效原理与过程闭卷笔试科目f检验方案与工艺的设计相关的分析计算方法判断方法综合评价与评估检验案例的解析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等开卷笔试科目g质量保证体系要素设计审查和工艺评定开卷笔试三考试方法及内容注2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条例》适用范围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做出检 验结论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经过考核取得相应的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检验人员》(以下简称《检验 人员证》),方可执业,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检验人员,按照级别,分为检验员、 检验师;按照检验类别,分为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其证 书项目,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 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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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附有关
材料名称
答辩考核
成绩
论文
口试答辩
考核机构
意见
(印章)
日期:
发证机关意见
(印章)
日期:
附:1、本人检验资格证、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检验师资格考核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资格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填)
申请考核
项目
○监检
○定检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职称
从事检验
工作时间
所属行业
检验单位
注册编号
单位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持检验员 资格项目
持有无损检测资格项目
简历
培训记录
检验单位意见
(印章)
日期:
省级监察机构
初审意见
(印章)
日期:
考核机构意见
(印章)
日期:
发证机关意见
(印章)
日期:
注:1、附本人检验员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复印件;
2、RTⅡ级(或以上)资格证书或压力管道/医用氧舱检验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3、本表只适用过渡考核。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高级检验师资格考核申请推荐表》
资格证书编号
(发证机关填)
申请考核项目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职称
从事检验
工作时间所属Biblioteka 业检验单位注册编号
单位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持有检验资格项目
持有无损检测资格项目
简历
担任的社会工作及职务
奖励情况
检验单位
意见
(印章)
日期:
省级监察机构推荐意见
(印章)
日期: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意见
2、发表的技术文献、科技研究成果资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