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公派出国学籍变动办理须知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管理规定随着学校与国(境)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和派出交流学习人数日益增加,为规范校际协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仅适用于XX大学与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相关大学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经学校同意派出学习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简称协议交流生。
一、协议交流生的选拔1.选派对象涉及多个学院的交流项目,由教务处根据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当年落实的协议学校交流生名额,以及校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各学院进行、选拔。
具体派出工作由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和学生处统安排办理;2.选派对象仅涉及单一学院的交流项目,由该学院负责组织选拔工作,并报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学生处备案。
具体派出工作由该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办理;3.交流生的、选拔过程应按照相应协议要求,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学校(院)对当年各项目选派方案预先公告;学生按方案要求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和奖惩情况等进行审核;学校(院)对确定派出名单进行公示;4.学生须在学院、教务处、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并与学校签订协议。
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协议交流生计划。
二、协议交流生的相关手续1.报名选拔阶段,学生本人填写“XX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交学院审核。
经过院、校两级选拔、审批、公示,确定派出交流名单;2.学生按照有关要求准备各类材料交学院,学院交由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与对方学校联系;3.学生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或录取通知)后,在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指导下,由学生本人办理护照、申领签证(或入境)手续等;4.学生出国(境)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XX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协议”,并按照协议书有关条款,办理好相关手续;5.学生经所在学院指导,明确本人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目的和课业框架要求;6.学生完成学习任务后,按协议规定返校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其课业及学分进行认定,并交教务处办理相关事宜。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实施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是促进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规范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模式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是指学校在校注册本科生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选派赴国(境)外合作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学习(研究、实习、参加特定项目活动)一段时间。
分为以下三种培养模式:1.交换生。
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高校互派学生至对方学校相应专业学习,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双方互相承认交换生于对方高校所修读的课程及学分。
2.联合培养。
学生分别在学校和国(境)外合作高校学习,达到双方学位授予条件获得相应学位。
3.短期交流。
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高校进行一学年以内的短期交流学习,包括但不限于修读课程学分、参加竞赛、实习、联合工作坊等,不获得学位。
二、参加条件 1.派出学生从学校全日制本科优秀学生中选拔,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2)无违纪受处分记录;(3)学习成绩优良,符合国(境)外合作高校提出的绩点要求及语言要求;(4)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5)具有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缴清学校各项费用;(6)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2.学生从提交申请至交流完成期间,若违反我国及交流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及交流高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或不符合项目规定的相关要求,学校有权取消学生的交流资格。
三、选拔程序 1.报名。
根据教务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合发布的项目通知,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学生按通知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2.预审。
学院依据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根据项目要求对报名学生进行初选,将初选结果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xx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学分管理规定
xx大学本科交流生学籍、学分管理规定
随着我校与国内外高校交流项目不断拓展,派出交流学习的交换生日益增加,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交换生的学籍管理,更好地做好交换生的课程选修、学分转换等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交换生是指基于校际合作协议而在我校与国内外院校之间互派的学生。
第二条交换生派出学习前,学生本人及其亲属要与学校签定《学习协议书》等。
第三条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派出学习时间记入修业年限;交换生派出学习期满后,应该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条交换生派出学习应对照本专业的培养方案,所学的专业应与在校时所学的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五条交换生派出学习前,原则上要确认对方学校欲选课程并填写《交换生学分互认课程申请》,经所在系分管教学领导同意后,报送教务处审核。
若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将责其修改所选课程或不予外派学习。
第六条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至少修读不低于50%与在校时所学专业一致或相近的专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
所修课程的学分,需经所在学院及教务处审定后方予以承认。
第七条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所学的课程未被我校认定为专业课程的,可作为公共选修课程,并给予认定,不受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限制。
第八条交换生未修满公共必修课程学分的,可通过自学,采取开卷考试的方式进行。
未修满的专业课程学分,需通过重修获得相应学分。
第九条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所取得的各科成绩,应在其派出学习结束后,寄回所在系。
第十条各系在收到交换生派出学习期间各科成绩后,进行成绩登记,并根据交换生所学课程的成绩,结合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的相关规定给予确认,同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大学全日制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管理办法实施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是促进学校本科教育国际化、拓展学生知识视野、培养国际通用型人才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促进学校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规范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培养模式本科生公派出国(境)学习交流是指学校在校注册本科生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选派赴国(境)外合作高校或科研机构等学习(研究、实习、参加特定项目活动)一段时间。
分为以下三种培养模式:1.交换生。
学校与国(境)外合作高校互派学生至对方学校相应专业学习,一般为一学期或一学年,双方互相承认交换生于对方高校所修读的课程及学分。
2.联合培养。
学生分别在学校和国(境)外合作高校学习,达到双方学位授予条件获得相应学位。
3.短期交流。
学生赴国(境)外合作高校进行一学年以内的短期交流学习,包括但不限于修读课程学分、参加竞赛、实习、联合工作坊等,不获得学位。
二、参加条件1.派出学生从学校全日制本科优秀学生中选拔,申请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品德优良,具有较强的进取心和责任感;(2)无违纪受处分记录;(3)学习成绩优良,符合国(境)外合作高校提出的绩点要求及语言要求;(4)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出国学习任务;(5)具有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缴清学校各项费用;(6)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2.学生从提交申请至交流完成期间,若违反我国及交流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或违反学校及交流高校的相关管理规定,或不符合项目规定的相关要求,学校有权取消学生的交流资格。
三、选拔程序1.报名。
根据教务处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合发布的项目通知,学院组织学生报名,学生按通知要求填写相关申请表格,提交所在学院审核。
2.预审。
学院依据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根据项目要求对报名学生进行初选,将初选结果在学院内公示,无异议后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籍及成绩认定管理办法为做好本科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课程学分和成绩认定工作,拓宽本科生学习视野,促进短期交流学习、联合培养项目的有序开展,完善本科生交流学习制度,规范交流学习学生的学籍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学籍管理第一条学校保留本科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期间的学籍。
学生在境内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须按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手续。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学校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条交流学习及联合培养的学习时间计入我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章选课管理及课程认定第四条学生赴境内外交流学习前,应填写相应的交流学习选课申请表,确定在对方学校预选课程,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核通过后,报送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交流生在境内外学校选课应以本专业的培养方案为指引,首选本专业培养方案安排的课程,其次可选择修读辅修专业相关的课程,所选课程必须事先得到学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后才能承认其学分,并进行学分认定。
第六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应该按照联合培养项目要求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
第三章学分认定第七条学分认定是指学生在境内外交流学校修读的学分为我校所承认,并将该部分学分从我校培养方案应修总学分中替换的过程。
短期交流学习学生学分认定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名称、内容、性质应与拟替代课程相同或相似,所修读课程学分应不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
二、所修读课程与拟替代课程名称不同或不相似,学生应提交对方学校教务处(或学院)提供的课程简介或教学大纲等,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核、教务处审批,可认定为相应的课程学分。
三、所修课程与拟替代课程性质、名称相同,但学分小于拟替代课程学分,则应多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以补足拟替代课程学分。
四、通识教育选修课程申请学分认定,所修读的课程应符合培养方案规定的跨学科要求。
青岛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青岛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生(具有我校学籍的在校生)公派出国(境)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派出国(境)是指在校生通过国家、省、市等政府机构和学校交流与合作项目及经学校批准的国(境)外机构资助的各类出国(境)活动。
第三条学生公派工作须坚持为社会培养高质量人才、发展学生创新和实践能力及公平公正选拔的原则。
第四条国际交流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是我校学生公派出国(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出国(境)计划、申报、审批、管理等工作。
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处和财务处为该项工作的主要会审部门。
第二章类别第五条学生公派出国(境)学习获得双方学位的为学位项目;学生公派出国(境)学习、实习等活动为非学位项目。
第三章条件第六条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能自觉执行学校规定,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学习成绩好,品行兼优。
第八条具备项目要求的相关资格和外语条件,身心健康。
第四章管理第九条政府或校际项目审批1.国际处根据政府项目通知或学校交流项目协议在每年年底制定下一年度《青岛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计划》,以内部请示形式上报学校,学校组织相关部门会审提出意见。
2.国际处根据获准的《青岛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计划》通知相关单位选拔学生。
3.各相关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学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要求选拔派出学生。
学生需根据项目要求填写相应表格(见附件一、三),由所在学院审核后报国际处。
4.国际处以内部请示形式将拟派出学生相关材料上报学校,经批准后由国际处协同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及学生处办理派出手续。
第十条学院交流项目审批1.学院根据本学院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建立的学生交流项目,经学校批准后纳入学校公派管理。
2.学生需根据项目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学院按学校公派项目程序以内部请示形式将拟派出学生人选上报学校,由国际处、教务处或研究生处及学生处会审,学校批准后按公派办法办理派出手续。
公派留学人员办理出国审批手续须知-中科院过程所人事处
公派留学人员办理出国审批手续须知出国留学人员,肩负着祖国和人民的重托,即将踏上出国学习、工作和从事合作研究的征途。
为了帮助出国留学人员做好出国前的准备和顺利办理出国手续,中国科学院人事教育局委托中国科学院科学教育服务中心留学与境外培训发展部承办院公派出国留学和境外培训工作。
现把公派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须知印发给你们,供派出单位和留学人员参考。
一.院公费留学人员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所需申报的材料1、中国科学院出国访问学者、研究生申报表2、中国科学院公费出国留学录取通知书原件3、PETS5考试成绩单原件(留学半年及半年以上人员)4、JW108表(一式四联)办理因私普通护照; 已有有效护照者,请提交护照复印件5、政审批件两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6、对方邀请信或大学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其中文翻译件7、赴美国需有“DS-2019”表复印件(即原来的“IAP-66”表)8、赴日本需有在留资格认证书经人教局审批后,返还下列材料:1、中国科学院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二份)2、经济担保书(需留学人员本人填写)3、JW108表的第一、三联4、政审批件原件5、报到证(留学半年及半年以上人员)二.单位公派留学人员办理出国审批所需申报的材料1、派出单位同意派出的正式公函2、中国科学院出国访问学者、研究生申报表3、JW108表(一式四联)办理因私普通护照4、政审批件两份(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5、邀请信复印件及译文(需注明国外生活费来源)6、赴美国需有“DS-2019”表复印件(即原来的“IAP-66”表)7、赴日本需有在留资格认证书经人教局审批后,返还下列材料:1、中国科学院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二份)2、JW108表的第一、三联3、政审批件原件三.办理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国际会议审批所需申报的材料1、关于批准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国际会议项目的通知(原件)2、王宽诚教育基金会国际会议项目会回执(原件)3、国际会议邀请信(复印件)4、会议注册费文件(复印件)5、会议日程表(复印件)6、政审批件(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7、KW121表(2份)(办理因公护照)8、护照复印件(已有护照的留学人员,免报第6和第7项材料)经人教局审批后,返还下列材料:1、中国科学院出国及赴港澳任务批件(2份)2、政审批件原件四.办理豁免审批手续所需申报的材料1、派出单位同意豁免的正式公函2、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一、二、三联)3、个人豁免申请4、接收单位邀请函5、历年的IAP-66表复印件6、全本护照复印件7、I-94卡复印件经人教局审批后,返还下列材料:1、留学人员豁免申请表(一、三联)2、个人豁免申请3、接收单位邀请函4、历年的IAP-66表复印件5、全本护照复印件6、I-94卡复印件注:在报送上述审批材料的同时要将审批手续费一同寄出(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2号中科院人教局转留学与境外培训发展部收。
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规定
大学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管理规定本科教育国际化有利于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国际竞争力和较高对外交往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提升本科毕业生的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我校本科生国际交流与合作规模日益扩大,赴国(境)外学习学生人数稳步增长。
为了促进和规范我校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形式(一)本科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形式主要有:1.国家公派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学习、科研实习或攻读学位;2.自行联系自费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长期学习或攻读学位;3.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公费或自费进行长期学习;4.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赴国(境)外公费或自费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等;5.学生自行联系寒暑假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自费进行短期学习、实践、科研实习等。
6. 其它可以认定的交流学习形式。
(二)学习时间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时间分为长期和短期,三个月(含)以上为长期,三个月以下为短期。
二、学生选派标准、程序及其学籍管理对学生参与国家公派或由学校与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签署交流协议的项目,其选派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和学生处共同组织进行。
(一)选派标准选派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的本科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热爱祖国,政治合格,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具有高度的事业心、进取心和责任心;2.学习刻苦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外语水平较高,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3.思维活跃,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培养前途;4.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赴国(境)外高校或机构交流学习或实践各项任务;5.满足交流项目的其他具体要求。
(二)选派程序1.长期学习项目的选拔,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暨港澳台办公室和教务处根据项目协议内容共同确定选拔条件、选拔人数,拟定选拔通知。
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
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大学公派出国留学管理办法,确保留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升留学质量,并为留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大学与留学生签署出国留学协议时的管理、执行和监督过程中。
3. 定义•公派出国留学:指由学校提供奖学金或津贴资助,将学生派往海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学习、交流或参加国际比赛等。
•留学生:符合学校公派留学资格并被选派赴海外学习的在校学生。
4. 留学生选拔与申请4.1. 条件与准则留学生选拔应遵循以下条件与准则: - 学术优秀:须具备优秀的学术成绩和综合素质。
- 适应能力强:须具备较好的适应国际环境的能力。
- 诚信守法: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
- 学习计划:须具备明确的学习目标和计划。
4.2. 申请与选拔程序留学生申请与选拔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学生填写留学申请表格,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术成绩、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2. 学校成立留学生选拔委员会,负责审核和筛选申请材料。
3. 委员会根据学术成绩、综合素质和面试情况等综合考量,确定入选学生名单。
4. 学校公布入选名单,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准备工作。
5. 留学生奖学金与津贴5.1. 奖学金评定标准•学术成绩优异。
•学习过程中表现积极。
•参与社会实践与科研活动。
•文化交流与合作能力。
5.2. 津贴与补助•生活费津贴:按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生活成本标准,提供合理的生活费用津贴。
•交通费补助:提供往返国际机票费用的补贴。
•保险费补助:提供综合意外伤害和医疗保险的费用补贴。
•学费补助:按照留学生所在院系学费标准,提供相应的学费补助。
6. 留学管理与监督6.1. 留学生档案管理•学校设立留学生档案,记录留学生的个人信息及相关资料。
•留学生应定期填写报到、请假、变更等申请,并将申请表交由学校留学生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批和备案。
6.2. 学习进度与成绩评定•留学生应按时提交学习计划和进度报告,学校对其学术成绩进行评定。
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常见问题解答
国家公派留学项目常见问题解答1.国家公派留学项目介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于2007年开始实施。
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加速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在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中选拔一流的学生,到国外一流的院校、专业,师从一流的导师,培养一批若干年后国家建设所需各行各业拔尖创新人才;与此同时,通过学生交流带动科研合作,建立国内外稳定持久的学术交流渠道,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英文“China Scholarship Council”,以下简称基金委或“CSC”)与高校以签署协议的形式确定各校年度选派计划。
该项目是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
实践证明,有计划、成建制、有针对性地连续选派研究生出国留学,实行开放式培养是加快造就国际一流创新人才快捷有效的途径。
项目政策制度、各项措施日益完善,选派质量不断提高,已成为中国高校与国外大学和科研机构加深合作的重要渠道。
2013年,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开始实行。
国家公派硕士研究生项目以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培养一批国家急需的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竞争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为目标,重点支持农业推广、公共管理、经济管理、社会工作、国际金融、国际法等专业领域。
2.国家公派项目的申请流程申请国家公派的流程如下:(1)联系留学单位:自行联系留学机构,获得对方邀请信或录取通知书;(2)校内预报名:根据学校要求提交校内初选报名的相关材料;(3)校内评审:学校组织专家,通过答辩的方式对申请人的学习成绩、外语水平、专业能力、留学计划等进行审核,确定最终推荐名单;(4)提交材料:候选人登录基金委网上报名系统,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院(系)提交正式书面申请材料;(5)向基金委上报材料:研究生院通过“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审核、提交申请人相关电子版材料,留存书面申请材料,并向基金委提交单位推荐公函及推荐人名单;(6)基金委审批: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通过后发同意资助函;(7)派出:录取人员领取相关材料,陆续派出。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因公派出学习交流本科生的管理规定
上海交通大学关于因公派出学习交流本科生的管理规定学生工作部2006-3-21 13:20:24随着学校本科教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开展,教育国际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目前学校及各学院与国外、港澳台地区高校间的学生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为规范公派学生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公派学生的选拔、推荐1、公派学生是指按校(院)际合作交流协议要求,派出学习一个月以上的在校注册本科学生,派出地包括港、澳、台地区和其他国家;派出学生按照协议层次分为校级公派学生和院级公派学生,两类学生统称公派交换生(简称交换生);2、校级交换生由教务处按照校际交流协议要求负责组织推荐、选拔,派出工作由教务处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办公室)统一安排办理;3、各学院与合作高校签署的交流协议应报教务处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办公室)批准备案,院级交换生由各学院负责选拔,并报教务处审批,派出工作由各学院根据协议和学校有关规定统一安排办理;4、交换生的推荐、选拔过程应遵照相应协议要求进行,学生按照对方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学院必须对学生的学习成绩、思想品德和奖惩等情况进行审核;5、学生必须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暨港澳台办公室)、教务处、学院的指导下办理对外联系事务,凡自行与对方学校联系的视为个人行为,不列入公派交换生计划;二、公派交换生办理的相关手续1、公派交换生在收到对方学校的正式邀请函后,应到人事处出国出境管理科办理出国(境)手续,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本科公派交换生出国(境)申请表》,由人事处出国出境管理科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的要求为其办理报批及护照(通行证)申领签证手续(按新规定学生出国可以办理因私护照,赴港澳地区出境可以办理因私通行证);2、学生离校前在规定时间内与学校签署《上海交通大学本科公派出国(境)学习协议书》,按照协议书的有关条款缴纳学费及出国保证金,持缴费凭证办理保留学籍手续,保留学籍期间享受在校生待遇;3、学生在对方学校学期期间应委托一名具有独立民事能力和经济偿还能力的人作为国内的代理和保证人,并向学校提供保证人的准确联系方式。
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
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管理规定(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厦门大学学生出国出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厦门大学学生是指在厦门大学注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需要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各类学生,包括以下两类:1.公派出国出境学生,包括国家公派、单位公派。
国家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互换的国外奖学金、各种项目奖学金等多种资助方式出国留学的人员,包括攻读学位和联合培养;以及国家组织的其他项目派出的学生。
单位公派出国出境学生指的是学校校际交流项目资助的校际交流学生、学校自筹资金资助的出国出境学生、经学校批准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合作科研或短期出国出境考察访问学生、学院交流项目的交流学生。
2.因私出国出境学生。
学生因私出国出境包括自费留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个人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出国出境从时间上可分为短期和长期,出国出境在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出境;出国出境达到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出境。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处”,全面负责出国出境学生工作,包括协调和对外联络,发布相关通知,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出境手续,核准离校手续并进行各类学生出国出境情况统计等。
第五条各学院(研究院)负责按名额和条件对本单位的申请人进行初选和内部公示工作,负责办理获准者的院内请假、审批和返校后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六条研究生院负责“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研究生的选拔,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研究生的学籍处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返校报到注册等工作。
第七条教务处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出境本科生的学籍处理,交流生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离校与注册等工作。
第八条学生处负责长期出国出境学生的校内奖助学金管理、校内住宿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管理中国政府公派毕业生的户口和档案等工作。
关于选派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通知
关于选派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通知根据与国(境)外大学签署的学生交流协议,我校将选派本科学生赴协议学校交流学习。
现将有关选派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交流期限:2011年9月-2012年7月,1学期或2学期。
二、申请条件:1、在读本科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成绩优秀,身体健康。
2、熟练掌握某一门外语。
3、积极参与课外及社会实践活动,善与人交往,适应能力强。
4、交流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继续完成学业。
5、家庭经济条件允许,有能力支付相关费用。
6、年级要求:建议2009级的学生申请(注:由于交流后涉及到学分转换及毕业资格审核,2008级本科生选择交流应慎重考虑)。
7、交流结束后需到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恢复学籍及交流生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手续。
三、申请办法:1、个人申请,院系推荐。
2、申请截止时间:2011年4月11日四、申请材料:1、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附后)。
2、由学院教学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的中、英文成绩单。
3、须填写好(1)保留学籍申请表;(2)交流协议;(3)交流生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表。
(附后)以上材料填写好后交至本科教学办公室。
五、交流学生的学籍、学分等管理问题:交流学生在交流学校学习期间的学籍保留、课程认定、学分转换等相关事宜将按照交流协议、学校教务处和学院教学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2、学生交流项目一览表3、(1)保留学籍申请表;(2)交流协议;(3)交流生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申请表。
附件1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1、申请人应根据学校发布的交换信息和有关规定,自行查询有关学校信息,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提出申请;2、该表正反面打印,填写内容应详实、准确;3、学院意见栏请学生所在学院主管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及学院院长签字;4、申请人应了解有关学校所在地的情况,特别是生活费情况,涉及较高费用的情况下,要与经济保证人充分协商,在有切实经济保证的情况下提出申请;5、交流学生在交流学习期间必须购买相应的健康保险和海外意外伤害保险。
X师范大学关于本科生办理学籍变动的说明
X师范大学关于本科生办理学籍变动的说明本科生学籍变动手续采取线上申请和审批的方式。
网上办理籍变动办理流程具体说明如下。
一、申请提交学生在学生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数字X信息门户左侧“全部应用”有系统入口)——“学籍变动”模块提交申请。
提交申请前,请与院系负责老师沟通后确认申请类别、申请信息与证明材料。
留降级、转专业、专业分流相关申请审批以教务部通知为准。
(一)休学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一学期内需停学休养治疗超过两个月者;一学期请假累计超一个月者;本人申请休学者,如创业休学(必须向学校申请通过后方可休学);因其他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2、休学以学期为单位,一次申请不得超过一学年,最多可申请休学两次,累计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修读年限。
3、休学学生须按规定如期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医疗费用及其他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休学学生往返路费自理。
(二)复学1、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
复学学生须在系统中提交相应类别的申请与证明材料:2、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三)退学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自三年级秋季学期起,已取得主修专业的学分数平均每学期小于12学分者;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逾期两周(含)以上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不合格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连续两周(含)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无正当事由,超过两周未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者;本人申请退学者。
2、退学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两周)内办理手续并离校。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3、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已经获得的成绩及学分可以保留三年,在此期间重新入学的,已经获得的成绩及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承认。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短期公派出国和赴港澳地区的规定
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管理规定为促进我校国际化进程,扩大学生视野,培养国际型人才,规范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出境事宜的办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本规定仅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因公临时出国及赴香港、澳门地区(注:不含台湾地区)时间不超过三个月(小于90天)的在校全日制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纳入校际交流计划或者学院交流计划的我校在籍学生。
(三)我校因公赴台湾地区出访的在籍全日制学生。
二、审批程序(一)因公短期出国及赴港澳地区出访者,审批程序如下:1、根据各学院的派出计划,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理工大学学生因公短期出国及赴港澳地区申请表》,经所在学院正职领导或外事副院长审核同意后报其他有关部、处会签。
2、本科生出国(境)材料需报学生处和教务处会签;研究生及博士后出国(境)材料需报研究生院会签;出访费用涉及我校经费需报相关经费主管部门和财务处会签。
3、所有因公短期出访学生的出国(境)材料须保密处审签意见。
4、学生办理护照(因私)应报保卫处会签,批准同意其暂借户口卡。
5、国际交流合作处在收到学生递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并审核通过后,报送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
6、对于主管校领导批准的出访任务,国际交流合作处将根据校领导的签批意见,下发《北京理工大学在籍学生出国/赴港澳任务批复》。
(二)纳入校际交流计划或者学院交流计划出访者,审批程序如下:1、根据校际交流计划,经国际交流合作处或相关院处选拔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经导师(研究生)或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本科生)同意后,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2、根据学院交流计划,经学院选拔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经导师(研究生)或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本科生)同意后,可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3、所在学院同意学生申请并与学生签订出国协议后,学生即可填写《北京理工大学交流项目学生出访申请备案表》。
XXXX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
XXXX大学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扩大学生视野,增强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进一步规范学生出国(境)留学事务办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在校生。
主要派出形式有国家公派和学校派出两种形式,包括留学、访学、游学、交换生、中外合作办学、海外实习等项目。
1.国家公派:主要指学生参加由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的出国(境)留学项目。
2.学校派出:主要指根据本校与国(境)外大学或教育机构签订的交流合作协议,以自费为主要形式赴国(境)外大学学习交流的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出国(境)在3个月以内的称为短期出国(境),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称为长期出国(境)。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涉及国际交流中心(台港澳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心)、二级学院、教学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财务部、安全保卫处等机构和部门。
国际交流中心(台港澳办公室)是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牵头部门,与各相关机构和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做好学生出国(境)学习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心负责发布国际交流项目信息,选拔并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手续,协助办理学生返校报到手续等。
第六条二级学院根据中心发布的通知组织报名,推荐学生名单;负责各类长、短期出国(境)学生学费催缴;跟踪出国(境)学生学习表现;负责学生返校后报到、第二课堂积分补录、毕业(或休学)办理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教学工作部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学分互认与成绩认定,以及返校报到、注册与毕业离校等工作。
第八条学生工作部负责出国(境)学生第二课堂积分审核工作;公寓中心负责出国(境)学生退宿及住宿安排等工作。
第九条财务部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及项目费进行核实、收缴。
第十条安全保卫处协助办理出国(境)学生相关手续并做好登记备案。
第三章学生出国(境)项目的申请、选拔和派出第十一条申请者应具备的条件: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思想品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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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公派出国学籍变动办理须知
一、学生需持以下三份材料到本院(系)教务员老师处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办理公派出国学籍变动手续:
1、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的同意该生交换留学的意见书。
2、《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境外修读申请表》(在教务处网页常用表格下载,相
关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3、《北京师范大学成绩表》(需盖北京师范大学教务处成绩专用章)。
二、院(系) 教务员老师根据上述材料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审批表》,由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后交到学生处学籍办(主楼B区215)。
三、学生处签署意见后上报主管校领导,获得批准后通知院(系),由院(系)通知学生办理公派出国《学籍变动转单》。
四、学生本人将相关部门盖章后的《学籍变动转单》交回到学生处(主楼B 区215),并领取《公派出国学籍手续完成证明》交到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五、公派出国学生复学时需持《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境外大学修读课程认定申请表》(在教务处网页常用表格下载,相关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到本院(系)教务员老师处填写《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学籍变动申请表》办理复学手续。
北京师范大学学生处
200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