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国土资发【2008】138号
国土资发【2008】138号《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山东省转发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把城乡增减挂钩试点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
挂钩试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的有效途径。
各项目区的实施要充分体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真正达到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二、实行最低补偿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在项目区实施中,安置及拆旧复垦的投入不得低于每亩3万元,经济条件好的地方一般应在每亩5万元以上。
各试点县(市、区)应设财政专户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补偿到位,确保群众利益落到实处。
三、不得跨市、县(市区)设置项目区。
试点工作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不得跨市、县(市区)设置挂钩项目区,项目区内拆旧复垦的耕地,只能用于补充建新占用的耕地。
四、各市、县必须编制挂钩(农村建设用地挖潜)规划。
在充分调研论证农村居民点、工矿废弃地现状的基础上,规划出挂钩试点的潜力区,排定时序,以指导今后挂钩工作的开展。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
各有关市、县必须高度重视,成立以分管政府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齐抓共管,把好事办好。
项目区的选取,必须建立在群众自愿、积极性较高、村委领导能力较强的基础上,通过项目区的实施,使农民得到实惠,同时达到节约集约用地。
六、与省挂钩办法相结合。
2006年省厅印发了《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发[2006]111号),请结合该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doc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云南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2008年6月27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
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鲁国土资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5〕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2月2日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管控,有序推进。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管控和引导,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严格控制规模,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二)尊重民意,维护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以实现城乡土地利用总量的平衡和优化。
为了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挂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二、挂钩资金的来源挂钩资金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财政拨款:国家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事项提供一定的财政拨款,用于支持城乡土地利用总量平衡和优化的工作。
2. 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3. 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单位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提供一定的资金作为自筹资金。
三、挂钩资金的使用原则挂钩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规划:挂钩资金应用于合理规划与布局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项目,确保资源利用的高效性和可持续性。
2. 项目优先:挂钩资金应优先支持符合城乡统筹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量控制要求的项目,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性。
3. 资金回流:挂钩资金应按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回流到相关项目,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4. 资金监管:挂钩资金应建立科学、规范的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防范资金滥用和浪费现象。
四、挂钩资金的管理程序挂钩资金的管理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项目申报: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相应的申报材料,并提交至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2. 资金审批:相关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符合条件的项目将进行资金审批。
3. 资金拨付:相关主管部门根据资金审批结果,将挂钩资金按照一定比例拨付给建设单位。
4. 资金使用监管:建设单位在使用挂钩资金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账,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管和审计。
确保挂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五、挂钩资金的考核机制为了保证挂钩资金的有效使用和管理,需要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绩效评估和考核。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是国家为了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推动城镇化进程而制定的具体措施。
本文将对这一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背景概述城乡发展一体化是中国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则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统筹城乡建设用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发展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二、管理原则1. 立足于统筹城乡发展。
资金管理应考虑城乡发展一体化的整体利益,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推动资源配置的均衡和合理。
2. 注重创新与实践。
资金管理应积极探索适应当地实际的创新模式,灵活运用各类资金,优化城乡发展环境。
3. 突出规划导向。
资金管理应遵循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重点领域和项目的发展需求。
三、资金来源与投入1. 资金来源。
a.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根据国家发改委的要求,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用于区域间的资源调控和项目推进。
b. 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地方政府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配财政预算,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提供充足的财力支持。
c. 社会资本。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共同促进城乡发展。
2. 资金投入。
a. 重点领域项目优先。
资金应优先用于重点领域的项目,如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
b. 基础设施建设。
资金应重点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村地区的交通、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水平。
c. 农村产业发展。
资金应支持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推动农民增收致富。
四、资金使用与管理1. 资金使用。
a. 按照项目需求。
资金使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
b. 用于项目建设。
资金应主要用于具体项目的建设阶段,包括规划设计、土地征用、建设施工等。
c. 资金多元化。
资金使用应注重多元化,包括直接投入、股权投资、贷款等多种方式的运用。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将城市建设用地的增减与农村建设用地的增减进行挂钩,通过一定的财政资金调节机制,实现城乡建设用地的合理增减。
为了更好地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不断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益,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管理原则(一)公平和公正原则: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分配和使用中,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保证每个地区和农民的利益得到公正的保护和分配。
(二)因地制宜原则:根据不同地区的发展需求和资源状况,灵活运用增减挂钩资金,促进土地利用结构的优化和农村建设的协调发展。
(三)激励约束原则:通过激励措施和约束机制,使各地区和农民积极参与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工作中,形成稳定的土地利用管理格局。
三、资金来源与分配(一)资金来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包括财政拨款、土地出让收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等。
(二)资金分配:增减挂钩资金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其中一部分用于农村建设用地的补充和改造,另一部分用于城市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更新。
具体分配比例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确定。
四、资金使用管理(一)资金使用范围: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建设用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村产业发展等方面,同时也可用于城市建设用地的功能优化、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等方面。
(二)资金使用程序:资金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各地区的资金使用计划需提前报批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同时要按照规定进行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五、效益评估和奖惩机制(一)效益评估:对于资金使用的效果和效益,要进行定期的评估和考核,以评估结果为依据,调整和优化资金使用的方式和策略。
(二)奖惩机制:对于资金使用效果好、效益明显的地区和项目,可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措施;对于资金使用效果差、效益不明显的地区和项目,要进行严肃的批评和警示,必要时进行责任追究。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2•【文号】国土资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和检查工作,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此项工作十分重要。
要严格清理检查、严肃处理纠正、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务求实效,不走过场。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根据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安排,认真做好清理检查工作,务求取得实效,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健康有序进行。
联系人:薛永森电话:66558134 传真:66558148孟凡荣电话:66558652 传真:66558613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研室,就认真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和检查制定工作方案。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1.引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根据城市规划的需要,在城市建设用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间实行挂钩管理,旨在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为了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进一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特制定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2.基本原则2.1. 坚持科学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需求,确定合理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比例和方式,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2.2. 坚持公平公正。
确保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分配公平合理,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2.3. 坚持效益导向。
通过合理的激励机制,引导和推动土地的高效利用和城乡一体化发展。
2.4. 坚持规范管理。
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监督、评估和管理,确保资金的使用效果和经济效益。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收入和分配3.1. 收入来源3.1.1. 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挂钩政策所增加的土地收益。
3.1.2.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市建设用地增加的挂钩政策所减少的土地收益。
3.1.3. 其他相关政策和项目带来的非税收入。
3.2. 资金分配3.2.1. 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比例和方式,将收入按照一定比例划分给城市和农村,用于推动城市和农村的建设和发展。
3.2.2. 城市部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环保等方面。
3.2.3. 农村部分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等方面。
3.2.4. 资金分配原则上应当实行差异化,重点支持城市和农村发展中的薄弱环节,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4.资金使用和管理4.1. 资金使用范围4.1.1. 城市部分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建设、道路交通建设、水利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
4.1.2. 农村部分主要用于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推广、乡村旅游等方面。
4.2. 资金管理4.2.1. 建立健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和管理流程。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增减挂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资金,是指用于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支出,包括拆旧补偿、复垦费用、建新安置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等。
二、资金来源增减挂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2、耕地开垦费。
3、土地出让收入。
4、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5、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增减挂钩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以下支出:1、拆旧区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根据评估或协商确定的合理标准,对拆旧区内居民的房屋、树木、青苗等进行补偿,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
2、拆旧区的土地复垦费用。
包括复垦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费用,确保拆旧区土地恢复为可利用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
3、建新区的农民安置费用。
用于新建安置区的房屋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为农民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4、建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包括道路、供水、供电、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提升建新区的综合承载能力。
5、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如项目规划设计、测绘、论证、评审、验收等费用。
四、资金预算管理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预算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规模、资金来源、支出预算等。
2、资金预算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3、年度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资金拨付与使用1、增减挂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增减挂钩资金专户,对资金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
2、资金拨付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合同约定进行。
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资金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完整word版)【国土资发〔2007〕1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来源: 作者:2007-07—31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1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天津、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下发以来,各试点省(区、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试点地区仍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整体审批不完善、跟踪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统一思想,明确要求,严格管理,稳步推进,现就进一步规范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挂钩试点工作的指导原则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重要措施。
挂钩试点工作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坚持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以保护资源、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各试点省(区、市)要按照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发〔2005〕207号文件的要求,充分认识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原则,严格规范管理,扭转片面追求周转指标规模等倾向,防止大拆大建、侵害农民权益等行为.二、突出规划引导,严格控制挂钩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强化规划对挂钩试点工作的整体控制.要按照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试点并合理组织试点项目区,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编制挂钩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建新区和拆旧区,避免城乡建设中的二次拆迁;要扎实做好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工作,高度重视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社会经济状况和村民意愿调查等基础工作,确保项目区严格按规划实施.严格控制试点范围和规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近年来,我国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日益突出,城市扩张速度过快,农村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
为了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我国推出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并相应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一、背景与意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旨在通过有效调控土地资源的供给与需求,促进城市和农村的协调发展,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科学配置。
这一政策的出台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方面的意义:1. 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调整城乡土地利用的格局,合理划定城市和农村的发展边界,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减少浪费,提高利用效率。
2. 推动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城市和农村经济的良性互动,推动资源要素的流动和优化配置,加速城乡一体化进程。
3. 解决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
由于城市扩张速度快,农村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导致城乡发展不平衡。
通过增减挂钩政策,可以有效引导城市和农村之间的资源流动,推动城乡发展的均衡化。
二、基本原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
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应当公平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地区和每个农民都能获得应有的利益。
2. 有效利用原则。
资金使用应当注重高效利用,推动土地资源的科学配置,增强城乡建设用地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3. 政策协调原则。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应与相关政策相衔接,形成政策合力,促进城乡经济一体化发展。
三、资金来源与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国家财政拨款。
中央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向各省市提供资金支持,用于扶持农村发展和调整城市规划。
2. 土地出让收入。
城市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将用于农村土地整理和农业发展,以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增长。
3. 其他资金来源。
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向社会募集资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中国政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旨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其中,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被视为重要举措之一。
本文将从管理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于城乡建设的意义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背景城乡发展不平衡是当前中国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城市的快速发展导致建设用地需求大增,与此同时,农村地区的土地闲置和农业用地的减少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中国政府开始推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并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一)目标确定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的首要任务是明确目标和任务。
具体而言,它旨在通过调节城市和农村用地规模,推动城市合理增长,同时加强对农村用地的管控与保护。
通过合理分配资金,促进城乡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二)资金来源和分配资金来源是管理办法的核心之一。
该办法明确规定了资金来源,包括城市用地增加和农村用地减少后形成的收入。
在分配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了基本原则和具体分配方式。
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源补偿与扶贫项目的资金比例。
(三)资金使用监督为了确保资金使用合规,管理办法设立了资金使用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台账,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此外,对于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管理办法也明确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意义(一)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在实践中有力地推动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合理分配资金,城市土地供应得到增加,农村土地得到保护和合理减少,从而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二)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通过资金的合理调配和有效监督,推动了城市和农村的资源要素流动,加强了城市和农村的对接度和联系,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发展。
(三)解决农民土地收入问题农民土地收入是当前农村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是指根据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对城市扩容、农村建设、土地开发等进行综合管理的资金分配与使用规则。
其目的是加强对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经济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高效性,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长远目标。
根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以下内容:1. 资金来源: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主要来源于城市扩容、农村建设和土地开发收益等。
相关政府部门应及时划拨资金,并确保资金的及时支付和使用。
2. 资金用途: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农村生活条件和农村经济发展。
包括农村道路建设、供水供电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等。
3. 资金管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应建立专门的资金管理机构,并制定详细的资金管理办法。
资金管理机构负责资金的划拨、使用、监督和评估。
同时,要加强对农村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滥用和浪费。
4. 资金分配原则: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根据各乡镇、村庄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同时,要加强资金分配的监督,确保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和效果。
5. 绩效评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应加强绩效评估,对使用资金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价。
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
在实际操作中,还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细则和操作办法。
例如,可以设置专门的资金使用限制和审批机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控制。
同时,可以加强信息公开和参与机制,让农民和社会各方了解资金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总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
通过制定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可以确保资金的规范使用和高效利用,促进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乡建设用地合理布局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以下简称“挂钩资金”),是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挂钩项目”)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
第三条挂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第四条挂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1、挂钩项目区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经批准可用于建设用地指标出让所获得的收入。
2、耕地开垦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部分。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按规定比例安排的部分。
4、其他与挂钩项目相关的合法资金来源。
第五条挂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挂钩项目区的农村居民点拆旧、复垦费用,包括房屋拆迁补偿、土地平整、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田间道路建设等。
2、挂钩项目区的农民安置补偿费用,包括住房安置、社会保障、就业培训等。
3、挂钩项目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
4、挂钩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评估、竣工验收等相关费用。
5、与挂钩项目相关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条严禁将挂钩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和福利、购置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与挂钩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挂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合理安排资金预算。
第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挂钩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资金预算,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预算,及时拨付挂钩资金。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挂钩资金,并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资金收支情况。
(国土资发〔2011〕224号)
说明:该文件部领导已签发,正在印发,正式文件印出后将尽快传真和寄送各省,因与视频会精神一致,请提前下载学习。
部规划司刘新平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制度政策,正确引导、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统筹促进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2006年以来,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提出的“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组织开展了增减挂钩试点工作。
几年来,试点地区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结合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旧房改造等,依据现阶段土地管理要求和城乡发展的实际,积极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探索统筹城乡建设用地整治和合理调整使用,有效促进了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有力推动了农业现代化和城乡统筹发展。
进一步认识增减挂钩试点的重大意义。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并和新农村及各项建设规划相衔接,积极主动、严格规范地开展增减挂钩试点,是有效推进“三农”发展和城镇化的现实可靠的载体和抓手;是落实中央以城带乡、以工促农方针,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平台;是引导资源、技术和项目向农村流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是在保障工业化、城镇化、新农村发展中,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严格保护耕地和提高耕地质量、促进耕地集约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手段;是坚持家庭承包政策为基础,促进农民分工就业和增加收入的政策创新。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利用和治理【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11]80号【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发布日期】2011.06.19【实施日期】2011.06.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地资发[201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纠正整改工作,确保清理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结合清查整改进展实际,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2011年6月19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47号)精神,各地按照统一部署,开展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以下简称清理检查)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纠正整改。
为了保证整改措施落实到位,确保清理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实效,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总体要求认真按照国发[2010]47号文件规定,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要坚决扭转片面追求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的倾向、坚决制止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土地置换等行为、严禁突破挂钩周转指标、严禁盲目大拆大建和强迫农民住高楼、严禁侵害农民权益,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示范建设。
严格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号),按照严格清理检查、严肃处理纠正、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对增减挂钩试点、建设用地置换和农村土地整治等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区别情况认真整改,保障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健康、有序开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工程区(以下简称工程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工程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工程区(以下简称工程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工程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工程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工程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工程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工程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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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标 签】试点管理办法,增减挂钩,城乡建设用地
【颁布单位】
【文 号】国土资发﹝2008﹞138号
【发文日期】2009-03-02
【实施时间】2009-03-0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 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 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项目区应在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并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 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标)进行。
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
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还,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 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与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 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并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并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与范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还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与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 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
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并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在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一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 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并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 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 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两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都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
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还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还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还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还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依据指标归还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
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
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并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后,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与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 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并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 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九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