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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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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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7
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规范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根据国家金融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的办事处、代理处及代办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二条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的经营实体。行政上隶属于公司和(或)依托企业共同领导,业务上隶属于公司领导,同时受所在地银监局的指导、管理、监督和稽核。
第三条各业务受理处的工作依托石油企业管理,业务上受公司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分支机构必须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许可证和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并经公司授权(或转授权)后开展业务经营,为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
第五条分支机构经营下列人民币金融业务:
(一)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
(二)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三)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四)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
(五)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公司授权的其他金融业务。第六条业务受理处只负责受理封闭结算票据的审核、确认、传递,不办理资金的结算。
第三章经营与管理
第七条分支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方针政策和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办事处实行独立核算,按属地原则进行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第九条公司向办事处拨付5000万元的营运资金,每年向各办事处、代理处下达年度各项考核指标,公司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其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奖罚依据。
第十条业务受理处经费,按照公司审批的年度经费开支预算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对信托贷款实行集中管理,办事处、代理处对贷款只有建议、推荐权,没有审批权。对贷款的审查由公司信贷部归口管理,执行信托贷款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分支机构开立银行存款账户须报经公司审批,对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要严格在公司批准的业务范围内经营业务,不准出现以下行为:
(一)不准擅自或变相办理贷款业务;
(二)不准高利率吸收存款;
(三)不准办理担保和同业拆借业务;
(四)不准办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业务;(五)不准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十四条分支机构在发生下列情况时,须向公司上报:
(一)预算外固定资产的购置和未到期报废;
(二)预算外支出;
(三)主要负责人外出;
(四)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的各种印章,必须经公司审批刻制和启用。各种印签须由专人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办事处、代理处的负责人由公司聘任,工作人员由办事处、代理处报公司审批。业务受理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由依托企业指派,报公司备案。第十七条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由公司管理稽核部归口管理。
第十八条分支机构的人事劳资管理,按《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人事劳资管理办法》执行,由公司人事劳资部归口管理。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的财务会计工作管理,由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票据贴现业务按《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操作细则》执行,由公司信贷部归口管理。
第二十一条分支机构计算机业务应用系统及网络信息系统的管理,由公司信息发展部归口管理。
第二十二条分支机构结算业务及账户管理,由公司营业部归口管理。
第二十三条分支机构每半年对制度执行情况、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并于每年1月5日,7月5日前上报公司管理稽核部。
第二十四条各分支机构于每月初5日内以电子版形式将《封闭结算业务量统计表》上报公司管理稽核部。
第二十五条各分支机构每年末上报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固定资产购置及报废计划;对当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有关业务数据暂不填列),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上报管理稽核部。
第二十六条由管理稽核部牵头,按照《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稽核管理办法》的工作流程和稽核内容,组织相关业务部门不定期对各分支机构进行稽核检查。
第四章财务、会计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要按照《会计法》、《企业财务准则》、《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要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条分支机构要规范会计业务处理,认真执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会计核算程序》。
第三十条分支机构的经营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执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分支机构预算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办事处、代理处按照财务、统计报表管理规定,准确、及时上报各类报表。
第三十二条分支机构的结算业务按照《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业务管理办法》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结算业务操作规程及核算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分支机构的固定资产管理按照《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内部控制
第三十四条为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保证各分支机构安全运行,根据《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各分支机构必须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五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机构人员的控制、资金风险的控制、会计核算的控制、业务审批程序的控制、计算机业务系统的控制等。
第三十六条内部机构人员的控制要按照决策、执行、监督互相制衡的原则来设置。
(一)各分支机构要制定明确的决策程序,防止个人独断专行、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
(二)分支机构各级人员要建立业务授权制度,并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办理业务,行使职权;
(三)办事处、代理处设立财务预算和结算两个部门,如确需设立其他部门时,须报公司审批。
第三十七条各分支机构要建立相互制约的授权分责制度,要按照业务工作程序和授权,健全完善各项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办事处、代理处要建立科学的计算机系统风险控制制度,严格执行《中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六章基础工作
第三十九条分支机构要建立完善各岗位责任制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工作标准以及考核奖惩办法。
第四十条分支机构的各项工作必须规范化,要定期对业务经营状况及基础工作的规范化进行检查、分析和总结。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要不断增强自我约束意识,完善自我约束机制,要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