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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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诉制度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

在公诉制度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

在公诉制度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一、引言在公诉制度下,被害人是刑事诉讼的紧要参加者之一,其地位和权利保障机制的健全与完满,直接关系到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

为此,本文旨在规定被害人在公诉制度下的诉讼地位和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以确保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得到充分维护和保护。

二、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在公诉制度下应当具备以下诉讼地位:1. 当事人地位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实施的直接受害者,应当拥有当事人地位。

作为当事人,被害人有权参加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含发起诉讼、供应证据、行使诉讼权利等。

2. 信息取得地位被害人有权取得与自身案件相关的信息。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充分地向被害人供应案件进展、证据收集等信息,确保其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

3. 表达看法地位被害人有权就案件的处理提出看法和建议。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被害人的看法,对被害人提出的看法和建议认真考虑,确保其参加案件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赔偿恳求地位被害人有权提出损害赔偿恳求。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其人身、资产等权益的损害有权要求犯罪分子进行赔偿,并有权参加赔偿程序的全过程。

三、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为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益,应构建以下权利保障机制:1. 法律帮助机制为经济困难的被害人供应法律帮助。

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法律帮助机制,确保被害人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能够享受到免费法律帮助服务。

2. 人身安全保障机制确保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公安机关应采取必需的措施,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防备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威逼、报仇等行为。

3. 证据保全机制保障被害人供应的证据的有效性和保全。

法院、检察机关等相关部门应当确保被害人供应的证据能够充分得到保全,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综合考虑其证据的价值和可靠性。

4. 保护隐私机制保障被害人的个人隐私不受侵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敬重被害人的隐私权,对于没有必需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护。

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公诉案件是国家为保护公共利益而提出的刑事诉讼,涉及到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诉讼中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意见,但是在实践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往往受到限制或被忽视。

因此,针对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进行研究,具有现实的意义和重要的价值。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问题1、研究目的:探讨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阐明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地位和应享有的权利,提出保障被害人权利的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

2、研究问题:(1) 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2)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哪些权利?(3) 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存在哪些问题?(4) 如何加强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三、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1、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法、实证法和比较法,通过对相关法律文献的分析和对实际案例的研究,探讨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问题和解决途径。

2、研究框架:(1) 第一章:绪论,介绍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的和研究问题、研究方法和研究框架。

(2) 第二章: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阐述被害人的地位和意义,探讨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作用。

(3) 第三章: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介绍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享有的权利,包括提出意见权、听证权、代理权、被告人和当事人权利的限制等。

(4) 第四章: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分析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诉讼权利受到限制或被忽视的原因。

(5) 第五章:加强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建议,提出加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对策和具体措施。

(6) 第六章:结论与展望,总结研究结果,对本研究进行评价,探讨未来研究方向。

四、预期结果与创新点通过本研究,预计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结果:(1) 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进行全面系统的探讨和分析;(2) 发现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3) 提出加强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建议和措施;(4) 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导和参考。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

解析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是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确保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我国法律体系中设置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对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权益保护进行解析,并探讨其现状与问题。

一、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法律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其中包括被害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知情权等。

这些权益的保护为被害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和保障,有力地维护了被害人的正当利益。

此外,我国还颁布了《被害人保护法》,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作出了更为细致和全面的规定。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现状尽管我国法律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首先,对于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参与程度较低,知情权得不到充分保障,导致被害人对案件进展和判决结果缺乏必要的了解和满意。

其次,一些涉及经济赔偿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赔偿金额难以落地执行。

再者,一些被害人在刑事案件过程中面临报复的风险,对其人身安全也存在一定的威胁。

这些问题均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和解决。

三、改进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措施为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在刑事案件中应采取一系列措施以改进现状。

首先,要加强被害人的知情权保护,完善案件信息公开机制,通过适当的方式向被害人及其家属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和判决结果。

其次,应建立健全的赔偿机制,加大对被害人财产权益的保护和赔偿力度,确保赔偿金额的有效执行。

同时,要加强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保护,建立健全有效的保护措施和机制,预防和处置被害人报复事件。

最后,要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对未能得到及时、公正赔偿的被害人提供有效救济途径。

四、加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加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

首先,尊重和保护被害人的权益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和体现,体现了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和原则。

以公诉视角浅析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

以公诉视角浅析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

摘要在我国刑事司法进程中,被害人一直是被“遗忘的人”,不但缺少实体权利,而且在刑事诉讼中,也没有其应有的诉讼地位和权利。

被害人是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是刑事诉讼的启动因素之一,也是刑事诉讼保护的中心人物。

保障被害人权益的现实必要性几乎不用论证即可视为当然成立,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权益保障已经成为任何一个社会都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

本文以一个公诉人的视角,针对笔者办案过程中遇到的被害人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探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不到位的原因。

关键词刑事诉讼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机制作者简介:刘建强、高彬,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11-088-01一、公诉环节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一是刑诉法对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范畴规定过严。

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害人只能就物质赔偿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而将精神赔偿排除在民事赔偿外。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仅规定财物被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对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只能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人退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就使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些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劫等财产犯罪,也必须始终坚持追赃、退赔的做法,这直接影响到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使。

二是刑事附带民事“法律白条”问题很突出,主要出现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环节。

由于我国地域宽广,各地区经济水平发展不平衡,多数当事人经济能力有限,对法院判决履行能力不足,因而导致“法律白条”问题凸现,而且大有逐年增多趋势。

“法律白条”带来了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后续问题,这种状况既使法院的判决有失严肃性,又使被害人遭受第二次伤害,旧伤未愈,又添新伤,而且极易导致被害人采取不正当或过激的报复手段,从而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不到位原因探析(一)立法上的缺失我国的刑事立法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仅散见于刑事诉讼法某些章节的零星规定,没有形成专章、专节,而且规定得不具体、不明确,有些应赋予被害人的权利,如知情权、上诉权、受援助权、执行参与权等没有明文规定,使被害人刑事诉讼过客的角色一览无余,这与对被告人权益的保护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地位不再平等,两者的诉讼权利义务也不再对等,被害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只能寄希望于公诉机关,自己却束手无策。

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
公诉案件是指由公诉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案件,案件中的被害人作为直接受害人,其权利应该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还存在一定问题。

本研究旨在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进行调研和探讨,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

二、研究目的
1.了解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基本权利和相关法规;
2.研究当前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
3.提出相应解决方案,促进被害人权利保障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三、研究内容
1.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法律基础;
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3.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实践案例分析;
4.规范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建议。

四、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查阅相关资料,包括法律法规和案例;
2.案例分析法: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3.问卷调查法:对相关人员进行问卷调查,了解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的具体情况;
4.专家访谈法: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访谈,了解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相关政策和实践。

五、研究意义
1.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提供理论支持;
2.为公诉机关提供指导意见,完善被害人权利保障工作;
3.为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

浅议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之完善

浅议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之完善

浅议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之完善[摘要]公诉案件被害人是被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当事人,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任务。

加强对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是世界刑事司法发展的趋势,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一个国家的民主文明程度,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保障机制的缺位,往往强调的是对社会秩序的维护,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而忽视了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如何进一步完善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制度,是当前刑事司法领域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关键词]公诉;被害人;权益一、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不足(一)公诉案件被害人对刑事部分判决不享有上诉权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只能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而不能自行提出上诉。

由于检察机关自身有抗诉采纳率等办案业务考核指标的限制,同时考虑到诉讼成本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不会轻易提起抗诉。

这样导致公诉案件被害人一些合理诉求得不到解决,容易造成公诉案件被害人不满,甚至上访。

(二)公诉案件被害人对案件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受限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案件被害人往往无从了解案件的进展程度和处理情况。

在案件侦查阶段,刑事被害人无权委托他人担任诉讼代理人了解案情或提供法律帮助,侦查人员也基于案件保密考虑不会向被害人透露具体案情。

在案件审判阶段,除非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不是公诉机关要求被害人当庭陈述,法院并不通知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也不会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对刑事诉讼部分也没有发言权。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获得民事赔偿的范围有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仅限于物质损害赔偿金,而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

在民事诉讼中被侵权人可以就侵权行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犯罪行为比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危害更大,伤害更深,被害人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却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也不断优化和改进。

其中之一就是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问题。

被害人是刑事公诉案件中的重要参与人,其合法权益的保障,既是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

因此,对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目前,我国在刑事公诉案件中保障被害人权利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构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到93号、112号文件的颁布实施,再到专门设立的“12309”举报热线和统一联系人制度等,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从实践中也可以看到,仍然存在着诸多矛盾和问题。

比如,从被害人身份、收集和保护证据、听证、申诉和赔偿等方面来看,现行制度依然存在着一些滞后和不足。

因此,本研究将着重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的保障问题。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1)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与问题(2)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要求和规定(3)国外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经验和做法借鉴(4)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对策与建议2. 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对相关学术论著、法律文件和统计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

(2)案例分析法:对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总结出问题并制定解决对策。

(3)访谈调查法:采用问卷调查和面对面访谈的方式,了解被害人对于权利保障的需求和意见。

三、预期结果和创新点预期结果:(1)全面了解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和问题。

并从被害人身份、证据收集、听证、赔偿等方面,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和建议。

(2)丰富和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理论体系,为其实践运用提供理论基础和指导方针。

创新点:(1)通过对被害人诉讼地位和证据保护、听证程序和赔偿制度等细节问题的探讨,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被害人权益保障与赔偿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被害人权益保障与赔偿

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的被害人权益保障与赔偿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是检察机关在依法审查职务犯罪案件后,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和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犯罪嫌疑人的起诉申请的书面文件。

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与赔偿是公诉意见书中重要的一部分,旨在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与公平。

本文将探讨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被害人权益保障与赔偿的相关问题。

一、被害人权益保障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应当明确指出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措施,确保被害人的法律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并在法律范围内予以维护。

1. 依法保护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在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应明确指出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并提出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措施。

例如,控告职务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要求法院依法严惩犯罪嫌疑人,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2. 维护被害人的财产权益职务犯罪往往涉及巨额财产,为了保障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公诉意见书中需明确调查取证情况,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例如,要求法院判令犯罪嫌疑人返还被害人的财产或支付相应的赔偿款。

3. 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公诉意见书中,应明确提出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例如,要求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道歉或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以消除被害人的精神痛苦。

二、被害人赔偿职务犯罪公诉意见书中被害人赔偿是重要的一环,旨在使被害人能够获得应有的补偿,恢复其合法权益和尊严。

1. 赔偿金额的合理确定在公诉意见书中,应明确指出被害人的损失情况,并提出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应基于被害人的损失而合理确定,确保被害人得到公正补偿。

2. 根据法律规定确定赔偿方式公诉意见书中需明确指出赔偿方式,根据法律规定和被害人的意愿,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等方式,并明确违约金等相关补偿措施。

同时,要求法院加强对赔偿款的监督和执行,确保被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3. 其他赔偿要求和权益保障除了直接的经济赔偿,公诉意见书中还可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如恢复名誉、精神抚慰等。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之保护问题的分析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之保护问题的分析

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之保护问题的分析形式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是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中的重点内容。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通过不断修订与完善,虽对被害人部分权利进行了规定与解释,但在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使其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取得良好效果。

对此,在当前强调依法治国,高度重视构建法治强国的背景下,有必要加强形式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的研究,以实现法律制度的完善,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合法权利。

一、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意义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重要现实意义:第一,法律设置的根本在于:进行人权的保障,实现人民群众利益与权利的捍卫以及国家、社会发展的稳定。

对此,在刑事公诉案件中,有必要尊重、维护与保障被害人合法权利,实现司法实践中人权保障需求的满足。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中,和谐社会建设追求公平与正义。

对此,赋予被害人上诉权,并在司法实践中进行被害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有利于使其感知到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公平性,弥补我国法律存在的漏洞,有利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第三,作为犯罪行为见证人的刑事被害人,能够积极参与到司法实践中,有利于帮助司法机关进行有效证据的收集,提升刑事公诉案件处理质量与效率。

对此,合理保护被害人权利,一方面能够实现被害人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确定与体现,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被害人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的参与,使其成为保证刑事诉讼顺利开展的重要手段。

二、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在国家法治化发展过程中,随着人权保障意识的提升、社会民主建设的推进以及被害人保护理念的发展,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得到提升,在立法与司法中对被害人诉讼权利以及被害人合法权利保护给予了一定规定。

立法层面:我国于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指出: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具备上诉权,可对检察院决定免于起诉安全提出申诉;法庭调查完成之后刑事公诉案件被害人具备发言权;被害人有权对附带民事部门的裁定进行上诉等。

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对策研究

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对策研究

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对策研究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公众对于刑事案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而被害人的权益保障问题也越来越引人关注。

本文将从三个案例入手,探讨我国公诉案件被害人权益保障对策研究。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比较典型的案例:长沙女大学生被害案。

2016年,一名女大学生被害在宿舍,引起了广泛关注。

在案件公诉阶段,被害人家属和律师多次提出申请,要求听取庭审前独立谈话录音,但法院最终驳回了申请。

这一决定引起了社会舆论的热议,认为法院没有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

如何保障被害人在庭审中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我们来看一起历经十二年的侵犯人身案——李文革故意杀人案。

案发于2001年,一年后李文革被抓获。

然而,由于证据不足,案件经历了数次改判,最终于2013年12月被再次发回重审。

在这十二年的时间里,被害人家属一直在为公正的裁决而努力。

这一案件的曲折经历,再一次凸显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足之处,也为我们提供了寻找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有效方法。

最后,我们来看一起法院办案程序不当的案例:佳木斯市卡托夫斯基一家四口被杀案。

这起案件中,被害人家属的关注点不仅在于案件的审判结果,更在于检察院是如何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

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全程监督,对于被害人在庭审中遭受的不平等对待及时提出异议,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这种针对性的保护措施,无疑更加有效。

基于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得出结论:我国公诉案件中,保护被害人权益的方法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解决办法:一、加强被害人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于被害人合法权益的认识与尊重;二、加大公正审判的力度,建立更加有效的司法监督制度,为被害人提供公正的司法保护;三、加强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的表达权,为其提供合法的辩护机构及法律援助。

综上所述,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不仅仅是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职责,也是社会公正和谐的重要保障。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研究,提高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的准确度和有效性。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研究作者:徐晨诚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8期被害人是公诉案件的当事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这一规定确定了被害人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同时,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中规定了公诉转自诉制度,赋予了被害人特殊情况下的自诉权。

即在被害人行使此项权利情况下,被害人是刑事案件自诉人,是刑事程序的启动者,具有当然的诉讼当事人地位。

但是,由于公诉案件中,我们公诉机关的权力过于强大,并且法律对被害人的权利规定又是非常简略,没有赋予被害人一些关键性权利,这致使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名不符实,被害人的利益时常受到侵害。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利益及维护刑事司法的公正理念,我们有必要通过强化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刑事诉讼案件中被害人权利现状许多学者都引用过这么一段话: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那么,刑事诉讼法则可以被看作被告人的大宪章。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历史社会性质原因造成了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被害人仅被赋予类似于证人的地位。

我国刑事被害人学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

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赋予了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并规定许多新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复议权、申请回避权、申请抗诉权等等。

但细细看来,似乎大部分权利的名称都有“申请”二字。

这意味着被害人没有主动权。

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很难得到保障,尤其是在公诉案件中,在强大的国家追诉职能背景下,被害人的权利往往被忽略,造成结案后被害人不满案件处理结果,相关损失得不到赔偿,不断申诉,浪费了大量国家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的同时,被害人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人类社会刑事司法制度的目标是有多重性的。

它不仅是“公正”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更应该是为刑事被害人提供服务,帮助他们最大限度保护利益的。

在公诉制度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的调研报告

在公诉制度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的调研报告

在公诉制度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保障机制的构建的调研报告公诉制度是指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对犯罪分子进行起诉和审判的一种制度。

在公诉制度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权利保障机制是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

本文通过调研的方式,分析公诉制度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及其权利保障机制的现状,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在公诉制度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比较特殊的。

被害人是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对于查明事实、定罪量刑、赔偿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意义和作用。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讼主体地位。

被害人在公诉过程中拥有诉讼主体地位,可以作为起诉人参与诉讼活动。

此外,被害人在案件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证据、意见和建议,对案件的胜败有一定的影响。

(二)权益保护地位。

被害人在公诉过程中的权益保护地位非常重要,包括身心健康、人身安全、财产权益等。

因此,被害人在公诉过程中有权要求法院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包括对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保护。

(三)求偿地位。

被害人在公诉过程中可以向法院请求赔偿。

如果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财务和非财务损失,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以补偿损失。

公诉过程一般在审判结束后进行赔偿程序。

二、被害人权益保障机制(一)人身安全保障机制。

在公诉过程中,被害人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安全必须得到保障。

法院应该通过采用隐蔽审判、保密审判等方式,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此外,公安机关还可以采取配备警力、保护人身等保障措施,加强对被害人的保护。

(二)信息披露机制。

在公诉过程中,被害人需要了解案件的审理情况和进展,以便及时提供证据和意见。

因此,法院应该在公诉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信息录入和管理,并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被害人披露有关信息。

(三)保护证人利益机制。

在公诉过程中,证人的证言往往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因此,公安机关应该通过采取保护证人身份、加强证人保护等方式保障证人的利益并避免证人被恐吓、利诱等。

公诉案件被害人诉权完善之我见

公诉案件被害人诉权完善之我见

公诉案件被害人诉权完善之我见作为公民的一员,每个人都应该享有诉权的权利,而完善被害人的诉权则更加重要。

被害人诉权是指被侵犯权利的人在司法程序中直接参与诉讼,主张自己的权益,在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中,被害人的诉权仍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被害人参与程度不够在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中,虽然鼓励被害人参与案件的诉讼程序,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的参与程度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

一方面,被害人通常缺乏诉讼经验和法律知识,难以在诉讼中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一方面,很多案件过于复杂,需要专业的律师来代理,但是代理律师费用高昂,对于普通的被害人来说,是无法承受的。

如果公诉案件被害人诉权可以得到更加完善的保障,那么被害人参与的程度将会大大提高。

同时,司法机关应该为被害人提供更多的指导和支持,让他们更加有信心地参与到诉讼中去。

二、被害人调查权不够充分在我国的司法程序中,被害人的调查权还比较不充分。

在犯罪案件中,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取证,而不是由被害人直接参与。

被害人只有在进行证人证言或者发表陈述意见的时候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

但是,由于很多被害人缺乏法律知识和调查经验,所以无法充分发挥自己的调查权。

如果被害人的调查权得到充分保障,他们能够主动在司法程序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直接参与到证据收集和案件调查中,发挥更直接的作用,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的公正性。

因此,被害人应该有权要求调查机关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案件进行彻底的调查,而不是被动地接受调查机关的筛选和限制。

三、被害人赔偿权不足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中,被害人的赔偿权还不足,尤其是在一些重刑案件中。

在法律制度上,被害人只有在犯罪嫌疑人被定罪后才有可能获得赔偿,同时,赔偿标准也相对较低,很难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和精神财务等方面的损失。

如果公诉案件被害人诉权得到完善,被害人的赔偿权将会有所提高。

被害人在诉讼的过程中,能够直接参与和影响法庭对被害人权利的认定,从而可能直接影响到赔偿金的多少。

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刑事程序权利保护

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刑事程序权利保护

论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刑事程序权利的保护现代社会,犯罪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都面临的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处理犯罪被害人问题,成为每个国家面临的严峻任务。

犯罪被害人作为犯罪危害结果的直接承担者,非常希望能够有机会讲述自己的故事,并且能够向人们传递信息确认他们的被害人身份。

他们采取积极的步骤来完成这些,主要是获得自身的满足。

但是,在被害人的保护方面,现代刑事司法领域还有很多之处。

一、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司考从现代世界各国在实践中的做法来看,关于被害人诉讼地位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一是当事人模式,既被害人被赋予与被告具有同等诉讼地位的做法。

采取这种模式的国家主要有德国、俄罗斯和中国等。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第5编专门规定了”被害人参加程序”这四篇,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相对来说还是非常重视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把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之一,授予被害人除上诉权等之外的众多诉讼权利。

二是诉讼参与人模式,即没有明确确立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仅将其视为诉讼参加人。

例如,在法国,被害人尽管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但被害人享有获得律师帮助、申请鉴定的权利。

三是证人模式,即在英美法系国家,被害人不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仅仅是案件的证人,检察官全权代表被害人的利益进行刑事诉讼,被害人的特殊需求被掩盖在检察官的控诉之下,从而沦为国家追诉的工具。

由此可见,大部分国家并没有赋予被害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仅仅是德国、俄罗斯、中国等少数国家将被害人视为当事人,同时,即便是确立被害人当事人地位的国家,在实践中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也并不太理想。

在中国,刑事被害人的保护状况同样令人堪忧,这是值得我们反思。

二、我国在被害人刑事程序权利保护方面取得成果和存在的不足1996年,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由此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的地位,极大的增强了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享有以下重要的刑事程序权利:在立案阶段,被害人享有报案与控告的权利。

被害人诉讼权利分析及建议

被害人诉讼权利分析及建议

被害人诉讼权利分析及建议1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所谓人权,是指在肯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根本权利。

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人们运用各种手段对人权予以保障,其中法律手段是最有力的工具。

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哪些行为为法律所制止的侵害人权的行为,并对实施该行为的违法者予以惩罚,从而发挥对人权的爱护作用;或者对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予以补偿,从而使人权不受侵害,来实现对人权的爱护。

我国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动身,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试图通过建立和健全法治,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和保障人权。

2004年,“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是我国的人权进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它不只是一部单纯的程序法,而是与公民的宪法根本权利关系最亲密的一部法律,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试金石。

因而,它在我国的人权爱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详言之,刑诉法的目的并不在于简洁的追究犯罪、惩处犯罪,更为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固然既包括对守法公民的人权的爱护,同时也包括对可能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的爱护。

因而,刑诉法有必要重申和强调宪法规定的“敬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把惩处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始终贯穿于刑事诉讼各项程序和制度之中,成为人权保障的有力屏障。

自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订以来,至今已有16年了。

16年间,人权保障问题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特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爱护得到了长足的进步。

而与之相对应,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虽然较之以前有了显著的提高,但由于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仍旧偏向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爱护,因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始终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再加上被害人权利爱护的一些立法规定本身就存在着很多问题,保障措施也相对欠缺,经常因执行不力而无法真正落实,导致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形同虚设,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简论公诉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简论公诉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简论公诉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的不足与完善一、保障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案件当事人是刑事案件的主要诉讼参与人,保护其权利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不断完善,保障案件当事人的权利愈发体现为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重要方面,也是刑事诉讼机制科学、公正的价值体现。

案件当事人的权利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方面,从法理上讲,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证,诉讼权利也就是为了保障实体权利的正确实施。

一般而言,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赋予当事人一定程序的诉讼参与权是保障人权的必要条件。

因为,诉讼权利是实体权利的基础,“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参与诉讼的权利都不能得到保障,案件当事人就不能参与到诉讼中来,这样的诉讼得出来的判决结果又何来公平公正可言呢。

因此,保障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确立其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

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从而达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目的。

二、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的不足——从公诉工作出发从人权保障入手是保障案件当事人刑事诉讼权利的重要而常规的研究思路。

但笔者通过检察机关多年的公诉工作实践发现,虽然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案件当事人的诸多权利,在公诉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仍有很多被忽略的诉讼权利,这意味着案件流程的诸多节点都不是透明的,案件当事人对此不知情,也就可能失去或延误了其诉讼权利。

因此,笔者认为,从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构建的角度分析其诉讼权利保护的问题,在基层司法实务中具有更现实的意义。

进过分析和归纳,笔者认为基层刑事诉讼中表现出的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保护的不足大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第一,告知案件当事人诉讼权利而没有可操作性的指导。

法律规定了公诉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应当向案件当事人告知其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探析

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探析

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探析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探析近年来,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世人的关注。

人权是一个以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为前提,以肯定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概念。

人权,就其性质和作用来说,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

联合国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所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就指出:"一切人权都缘于人类固有的尊严和价值,人是人权和自由的中心主体,因而是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主要受益者,并应积极参与其中"。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法律评价随着法制的进步以及中国对国际事务参与性的不断增强,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问题日益重视。

1991年国务院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

《白皮书》指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

"联合国通过的有关人权的宣言和一些公约,受到许多国家的拥护和尊重。

中国政府对《世界人权宣言》也给予高度的评价,认为它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

基于上述事实,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法律层面的人权保障体系日益严密。

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贝卡利亚语),那么,刑事诉讼法则可以被看作被告人的大宪章。

当然,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不仅仅是被告人,而且包括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被害人仅被赋予证人的地位。

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到八十年代中期,被害人在各国刑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刑事被害人学迅速兴起,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

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3/40号决议《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这是联合国通过的关于被害人问题的第一个重要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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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探析近年来,人权保障问题日益受到世人的关注。

人权是一个以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为前提,以肯定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概念。

人权,就其性质和作用来说,包含着”是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的权利”、”是使人成其为人的权利”和”是使人成为有尊严的人的权利”等多个层次。

联合国1993年在维也纳召开的第二次世界人权大会所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就指出:”一切人权都缘于人类固有的尊严和价值,人是人权和自由的中心主体,因而是实现这些权利和自由的主要受益者,并应积极参与其中”。

一、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地位的法律评价随着法制的进步以及中国对国际事务参与性的不断增强,我国政府对人权保障问题日益重视。

1991年国务院发表了《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积极评价。

《白皮书》指出:”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

”联合国通过的有关人权的宣言和一些公约,受到许多国家的拥护和尊重。

中国政府对《世界人权宣言》也给予高度的评价,认为它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

基于上述事实,我国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法律层面的人权保障体系日益严密。

如果说刑法是犯罪人的大宪章(贝卡利亚语),那么,刑事诉讼法则可以被看作被告人的大宪章。

当然,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主体不仅仅是被告人,而且包括被害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告人的地位问题始终处于许多国家刑事司法领域的核心,被害人仅被赋予证人的地位。

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起到八十年代中期,被害人在各国刑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刑事被害人学迅速兴起,被害人要求刑事程序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

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43/40号决议《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这是联合国通过的关于被害人问题的第一个重要声明。

它标志着被害人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已从理论研究阶段进入立法实施阶段。

长期以来,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一直被忽视、淡忘,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虽然赋予被害人以当事人的地位,并规定许多新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复议权、申请回避权、申请抗诉权等。

但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尤其是在公诉案件中,在强大的国家追诉职能背景下,被害人的权利往往被忽略,造成结案后,被害人不满案件处理结果,不断申诉,浪费了大量国家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的同时,被害人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因此,如何确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保障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是刑事诉讼法需要着重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

被害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被害人泛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及反诉成立的部分反诉人,狭义的被害人仅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在公诉案件中强调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司法工作者不容忽视的问题。

二、建立平等诉讼机制,使刑事诉讼架构更趋均衡从宏观来看,被害人诉讼地位问题,不仅关系刑事诉讼公正的实现,同时影响刑事诉讼具体制度的完善。

从微观上说,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决定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同时也关系着被害人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刑事诉讼结构的是否均衡的问题。

被害人作为法律规定的”人”,社会都应尊重他作为目的的个体的存在,不能对他贬低、奴役,不能纯粹地将他视为实现他人目的、社会目的的手段,被害人应当得到人格上的法律尊严。

人的尊严构成要素甚多,其中平等、自主是其中最基本的两个要素。

很久以来,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中,尊严的主要意义似乎不在于被害人,而在于被告人。

因为,面对国家权力的侵犯,任何个人是无助的。

被害人遭到社会邪恶力量的侵犯可以求助于国家,而被告人遭到国家侵犯后,就再也没有其他力量能够与国家抗衡,鉴于”人权是实现人的尊严的手段”,因此,长期以来,人们的焦点都集中在保障被告人人权,以维护被告人的尊严上,被害人的尊严问题,在整个刑诉历史上被严重地忽视。

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律都是将被害人视为证人,规定被害人有协助国家追诉犯罪的义务。

这样,作为刑事犯罪承受者的被害人就完全被贬为国家惩罚犯罪的手段和工具。

但实际上,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被害人要求与被告人同等享有做人的尊严并不为过。

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4条规定,对待罪行受害者时应给予同情并尊重他们的尊严。

这可以说为被害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法律地位作出了阐释。

维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尊严,保障被害人基本的诉讼权利,最根本的手段就是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

诉讼地位的提高能够为被害人在诉讼中自主性实现提供充分保障,同时增强诉讼的平等性。

由此可以看出,基于人性、人格尊严的要求,应当同等承认并尊重被害人的人格,保证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上的平等。

三、实行公力救济,是现代司法理念的价值取向在原始社会,冲突的解决主要靠氏族组织所提供的”私力救济”。

国家产生后,首要任务就是维持社会存续所必须的秩序,这样,国家强制力干预纠纷的”公力救济”由此产生。

与”私力救济”有暴力性复仇手段相对,”公力救济”采用了和平而文明的手段。

但是,传统的观点认为,犯罪是对于国家的暴力侵犯,刑法和诉讼法是国家和违法者之间的调停制度,刑事政策应以罪犯为本位,刑事诉讼的目的旨在为了社会的利益,实现公众的惩罚权,对于任何私利的考虑,都是与此刑事诉讼的宗旨相冲突的。

由此相关的法律在制定时更注重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忽略了对被害人正当权利的保护,从而使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被强大的国家追诉职能所掩盖甚至取代,无法得到彰显和凸出。

随着认识的不断提高,刑事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更强调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犯罪被认为不仅仅是侵害了国家利益,而且侵害了个体利益,为此,国家作为纠纷的裁判者和罪犯的惩罚者介入到纠纷的处理过程中,给被害人以支持和救济,其救济的目的主要在于补偿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

各国法律专门制定刑事救济方面的规定实现对被害人的补偿,很多国家的法律还赋予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为了取得更好的控制犯罪效果,人们将视角转向了被害人。

在这种背景下,被害人学运动逐渐产生并迅速壮大。

人们在控制犯罪的同时开始寻求刑事司法利益保护的平衡。

对被害人不仅仅是物质上的补偿,在精神方面的损害也需要通过刑事诉讼来解决。

特别是通过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的参与来修复被害人精神上所受到的创伤。

因此,可以说,就公力救济的目的来讲,已经从传统上强调对被害人进行补偿转换到对被害人所受创伤的恢复上来。

基于此,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更趋于对被害人精神、心理进行诊疗。

四、公诉案件被害人诉讼权利现实保障的几种设想(一)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

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有些可以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解决,更多的则是附带民事诉讼所不能解决的。

由此,犯罪导致的被害人死亡、伤残及其经济损失,往往因犯罪人无力赔偿致使被害人承受无限期的被害延续。

目前,我国尚无有关对被害人实行国家补偿的立法,因而,被害人获得补偿尚未获得法律与制度化的保障。

有鉴于此,我国应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给被害人以必要的抚慰与补偿。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被害人获得补偿一般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无法从被告人处或其他途径得到补偿;第二,必须是严重暴力犯罪致使被害人受到生命、健康方面的损害;第三,被害人对自己被损害的结果不承担或者承担很少的责任,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老人、基本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国家应当根据其生活来源状况,给予适当补偿,而不考虑其责任大小;第四,必须是及时报案,并且与司法机关积极合作。

(二)建立被害人社会援助制度。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遭受的不仅包括物质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仅用赔偿的方式无法从根本上弥补、平复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

由此,有可能导致被害人脱离社会自我封闭的心理倾向,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援助制度尤为必要。

建立被害人服务机构,如”被害人医疗中心”、”被害人心理咨询中心”等,为被害人提供心理咨询或医疗服务,针对一些特殊的被害人,如性犯罪的被害人、老年被害人、少年被害人,更应当成立专门机构为其提供细致的人文关怀和精神诊疗。

建立完善的社会援助系统,《宣言》对此亦有具体规定。

在整个法律过程中,”受害者应从政府、自愿机构、社区方面及地方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医疗、心理及社会援助。

应使受害者知道可供使用这些服务和援助”。

为了确保被害人得到适当的和迅速的援助,”应对警察、司法、医疗保健、社会服务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认识到受害者的需要,并使他们对准则有所认识,以确保适当和迅速的援助”。

(三)建立辩护律师代为询问制度。

从被害人学角度看,被害人遭到犯罪的侵害是第一次受害,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制度性侵害是第二次受害。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经常借盘问机会让被害人反复回忆遭受犯罪侵害的情况,特别是性犯罪的审判尤其如此,这就给被害人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有鉴于此,英国法律规定,对于性犯罪中的被告人实行强制辩护制度,即当被害人出庭接受盘问时,被告人本人回避,由其律师代行对被害人的盘问。

这样律师在盘问时,会注意盘问的方式、问题涉及犯罪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以避免给被害人造成新的伤害。

这种对被害人二次伤害的情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在庭审过程中,上述做法我们可以借鉴。

再者,对有些被害人,我们可以不要求其亲自到法庭去接受盘问,而通过闭路电视回答问题,以减少对被害人的精神伤害。

另外,检察人员在询问、听取被害人意见,追究、揭露、控诉、打击犯罪的同时,也应当考虑到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心理承受力,从保障被害人角度,在询问态度、工作方式上注意对被害人身心的保护。

(四)完善被害人对不起诉案件、撤销案件的监督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可以提起自诉。

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收到有关的诉讼文书。

包括:公安、检察机关的不立案通知书、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但公安、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对此未予以明确。

为了保障被害人对此类案件的起诉权,完善被害人对此类案件的监督,立法或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将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送达提出控告的被害人。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办案机关对被害人提出的控告是否立案长期拖延不作决定或者故意不向被害人送达不立案通知书的情况,致使被害人无法及时提起自诉。

基于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公安、检察机关应及时向被害人送达有关法律文书。

凡涉及被害人利益的处理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被害人,以便被害人申请复议、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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