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军事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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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国规模——甲、里、州、县朱元璋在贵州设“都指挥使司”,在云南设“承宣布政使司”,似乎是“例行公事”,实际上不但不是例行公事,而且充分显现了他本人和他的左右的政治能力与责任感。辛亥以前的中国历史,没有真正的革命,只有朝代的更换。有些新朝代比旧的好,有些新朝代与旧的如出一辙,或甚至更坏。明朝比元朝好。好在什么地方?好在把元朝的官制、军政、财政、教育、经济,改进了很多。就官制而论,在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两方面都有更张。县以下的机构,在元朝有所谓“社’,以五十家为单位,设一个社长。在明朝,是以十家为单位,称为甲,设一个甲首。十个甲,成为一里,设一个里长。里长任期一年。城内的里,称为坊;近郊的里,称为厢。坊长和厢长的职权,与里长相同:一方面帮助执行中央与省府州县的政令,一方面领导本里的公益事业,兼为无形的仲裁法庭法官,解纷息讼。比起元朝之只有“劝农”的社,进步多了。县的一级,明朝和元朝比起来,值得注意的是人员减少:减去了县尹之上的“达鲁花赤”,与县尹之下的“尉”。县尹改称“知县”,由从六品降为正七品。知县以下,设县丞、主簿、典史各一人。元朝的县,设典史二人。元朝的中级县与下级县,不设县丞。明朝的中下级县则不仅不设县丞,有时候连主簿也省了(倘若户口不及二十个“里”),事务统由典史兼办。县之上,有府有州。元朝的府,分为总管府(路)与“散府”(府)二种,总管府的汉人长官称为“总管”,散府的汉人长官称为知府。总管与知府之上,均有蒙古人或色目人充任“达鲁花赤”。明朝把达鲁花赤裁了,“路”一律也称为“府”,元朝的总管是正三品,知府是正四品,明朝的知府一概是正四品。元朝总管府的属官,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经历、“知事”,照磨、译史(翻译官)、儒家教授、学正、学录、蒙古教授、医学教授、阴阳教授、司狱、丞,平准行用库大使、副使,织染局局使、副使,杂造局大使、副使,府仓大使、副使,惠民药局提领,税务提领、大使、副使,[管理户籍的]录事司录事、司候、判官、典史。户口少于二千家的总管府,与一般的“散府”,官员较少。明朝把知府衙门的官员,减少到寥寥可数:同知、通判、推官、经历、照磨、检校、司狱。推官以下,每职均只一人。经历与照磨,约略相似于今天的文书主任与收发,检校很像今天的校对与监印。二一、州、省有一些元朝的“散府”,到了明朝,被降为“州”。元朝的州,分为上中下三等。上等州设达鲁花赤、州尹、同知、判官、知事、提控案牍。中下等州不设知事,而设“吏目”。下等州不设提控案牍。明朝的州分为两等:一等的叫做直隶州(直属于省的州),原则上与“府”相等,但官员于知州以下仅设同知、判官、吏目。知州的官阶是“从五品”,比知府低一级半。元朝的州尹,是“从四品”。明
朝的二等州,叫做“属州”(属于府的州),在原则上与县相等。府以上的机构,住元朝叫做“行中书省”、“行枢密院”、“行御史台”,简称为“行省”、“行院”、“行台”。这三样机构的管辖区域并不一致。行省约略等于明朝的省,而数目较少。行院视军事的需要,因时因地而设。行台的设置,除了江南与陕西两处以外,其他无规律可言。元朝而且有所谓“中书分省”、“枢密分院”(不曾有过“御史分台”),其临时性与“代表中央”的色彩,较之行省与行院更为浓厚。行省、行院、行台,也本是中央机构在地方上的办事处,并非地方政府。中央的丞相、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知院等等,可以兼行省的丞相、参知政事、知院等等。中央也可以在行省另设丞相以下的雷同于中央的官,而并不派遣中央官兼任。很显然的一种后果,便是行省行院变成尾大不掉。虽则丞相在行省很少设置,而平章政事、参知政事等等,或此或彼,或多或少,是常设的。行院呢,也常有所谓知院、同知、副枢、佥院等等。行台呢,也有所谓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治书御史等等。全国又分成二十二“道”,每道设提刑按察使及其属官。在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以后,提刑按察使改称为“肃政廉访使”。明朝在洪武九年以前,沿袭元朝的行省制度,不曾有多大改革;到了洪武九年,便一举而创立十二个“承宣布政使司”,以代替元朝的行省。(其中的一个,叫做“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在明成祖永乐元年改称为“北京”[直辖区];明英宗正统年间,把“北京”改称为“京师”,所谓北京与京师,均兼指北京城及其直辖区,老百姓为了避免混淆,称北京城为京城或京师,称它的直辖区为“北直隶”。原来的南京所直辖的“直隶”,被老百姓称为“南直隶”。)洪武九年的十二个承宣布政使司,是①浙江、②江西、③福建、④北平、⑤广西、⑥四川、⑦山东、⑧广东、⑨河南、⑩陕西、⑾湖广、⑿山西。洪武十五年,增设云南;永乐元年,减去北平;永乐十一年,增设贵州。于是,明朝的省定了型:直至清兵入关为止,明朝有两个直辖区(京师与南京),也就是两个直隶,十三个省。二二、布政使司、分守道;按察使司、分巡道明朝的“承宣布政使”,不是中央官,而是最高的地方官。每一个承宣布政使的辖区,称为“承宣布政使司”,简称为“布政司”,而不称为‘行省”。在正式的文件中,为了避免“行省”两个字,地名下面加上“等处”。例如,江西“行省”,被称为“江西等处布政使司”。所有的布政使,不分左右,官阶概为“从二品”,不像元朝之有时以中央的正一品丞相与从一品平章政事,派到行省来,或另派“专任”的行省丞相与从一品行省平章政事。元朝尚右,明朝尚左。元朝在行省的编制上有所谓“右左丞相”,与“右左平章政事”,等等,并不填满。明朝的每一个布政司,在编制上有左右两个布政使,与从三品的左右两个“参政”
(参知政事),以及无定额的从四品左右参议,——事实上也不填满。元朝的行省衙门,等于是小规模的中书省(行政院)。明朝的布政司衙门,除了参政、参议而外,属官仅有经历、都事、照磨、检校、理问、副理问、提控案牍、司狱、库大使、副使、仓大使、副使,与四个局(杂造、军器、宝泉、织染)的大使、副使,共只二十个人而已。(官下面的胥吏,未计在内。)每一个布政使司,有“督册道”若干人,“督粮道”一人,“分守道”三人至八人。“督册道”无定额,有设有不设。督粮道很重要,差不多是今日的粮食处长,不过在任务上是专管征收田赋,不管增产,分守道,无甚实权,是府省之间的一种催办公事的人。大省如“湖广”(包括今日的湖北湖南二省),设有分守道八人,驻在武昌、郧阳、澧州等处,称为“武昌道”、“下荆南道”、“上荆南道”等等。小省如山东,仅设分守道三人,称为济南道、东兖道、海右道,都驻在省城。这些道员,均由布政司的参政参议兼任。布政使所主管的是民政。司法也管,但主管司法的是提刑按察使。因此之故,布政使的属官之中有所谓“司狱”;提刑按察使的属官之中,也有“司狱”。把司法和民政完全划分,在中国的历史上,是国民政府奠都南京以后才开始推行的事。明清两朝及其以前的中国人,没有这个司法与民政划分的观念。知县与知府均“兼管司法”。布政使因此也多少有点司法权力。但是,提刑按察使在司法范围内是一省的最高负责人(差不多等于今天的高级法院院长),而且兼有一部分的监察权力。明朝有十三个提刑按察使,与承宣布政使平行,而官阶略低:正三品。提刑按察使的衙门及其辖区,称为“提刑按察使司”,简称“按察司”。司里有若干正四品的副使与正五品的佥事,兼任本省的“分巡道”。分巡道的衙门称为“按察分司”。有时候“分巡道”本人,也被老百姓称为“分司”。全国共有四十一个“分巡道”,但是各布政使下而的“分守道”却有六十个之多。二三、巡抚、总督明朝在洪武年间没有巡抚与总督。最初的一个巡抚,发表于永乐二年(1404年)。明成祖委派了一个职司监察的七品官“给事中”雷填,“巡抚广西”。所谓巡抚,在当时只是中央官的一种临时工作,而并非固定的官职,更没有如同清朝一样,变成了事实上的省级最高长官。明宣宗宣德年间以后,巡抚才渐渐地多起来。到了明朝末年,差不多每省均有,但是辖区有大有小,并不与布政使的辖区相吻合,而且在职务上也是偏重军事,常常在官衔上加了“提督军务”,或“赞理军务”的字样。最初的一个总督,似乎是明景帝景泰元年(1450年)所发表的“总督湖广贵州军务”王来。王来那时候已经以“都察院副都御史”的资格,“巡抚河南等处”。总督是他的一个临时兼衔,为了便于调发节制湖广与贵州的兵讨伐造反的苗民。第二个最早的总督,是景泰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