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中主材价格是否可调
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确定方法与应用
May 202020一、引言建设工程具有长期性、动态性、复杂性,工程变更往往是无法避免的,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以签订时的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为基础的,因此,合同变更在所难免。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3.1条款,因工程变更引起的综合单价调整,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类: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情况;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情况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情况。
[1]在实务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情况”比较简单,可以直接套用合同单价;“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情况”通常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如消耗量采用项目当地定额,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采用投标时的价格,管理费和利润费率按投标时费率计取;而“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情况”界定不清晰,没有给出一个定量的规定。
本文以“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情况”作为研究对象,以期合理确定其单价,减少因变更而产生的价款纠纷。
二、“类似于变更项目”的定义国内不少学者认为[2][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情况”包括以下情形:1.变更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对比,仅存在材料的变化, 而人材机的耗量、施工工艺、施工环境不变;2.变更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对比,仅存在图纸尺寸的变化, 但施工工艺、材料、施工条件不变;3.变更项目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对比,上述变更情形中多个因素同时发生变化。
根据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教材《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理论与实务(四)》,“类似于变更项目”主要是指使用的材质、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基本类似,且不得增加关键路线上的施工时间[4],与以上几种变更情形基本一致。
[摘要]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是调整变更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重点和难点,本文对“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定义以及综合单价调整方法进行研究,并通过案例分析详细介绍“类似于变更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清单报价时候的调价方法
清单报价时候的调价方法调价的分类:按方式分:1.强制调价:指按正常水平做完预算后,根据领导的意思进行必要调价以达到其要求的数据的过程。
2.适应调价:指按正常水平做完预算后,根据招标文件或其它的特殊性要求进行的必要的调价过程。
3.整体调价:根据要求标的或要求的优惠进行的整体调价。
4.项目调价:根据要求对原有报价项目进行的调价方法。
一、战略调价报价开始先引入一个小例子例如:现有一个工程我们按照正常水平(指正常工艺、正时季度造价信息)做出上部主体装修部分间接部分合价分部工程基础总报价报价300万800万200万100万1400万现报领导后研究,总价应进行下调8%。
也许大家会想合价下调8%,相应的应该把各分部进行下调8%。
这时候使用过广联达GBQ3.0的人会知道其有一个功能“工程造价调整”如左图,直接把所有的人工、材料、机械、主材、设备的调价系数全部输入为0.92 即可,这时候要注意的就是因为间接部分不是全部自动关联的,所以这里输入的系数应为0.92左右,直到输入到总价为1288万(即1400下调8%)。
这样的调价方式是直接把原有的定额含量进行了调,如你输入的系数为0.8,定额含量相应就降低了20%,相应的造价也降低了。
但这样的调整是整体调整,对于一般的快速调价较为合适。
分部工程基础总报上部主体装修部分间接部分合价价报价300万800万200万100万1400万下调8% 276万736万184万92万1288万无策略报价的项目。
如果你没有软件,直接可以下调你所计算的工程量,在现实调价中大部分是把机械费下调,材料费进行略下降,人工费一般不做调整。
当然这里大家可以参考一下,新建一个工程进行必要的对比。
有学习问我这样的调整是不是乱来,不符合正常报价,会不会成为废标?这一点要看业主的要求,如果是清单计价,这样的调整不会成为废标,因为你可以解释成我们的工人在这个项目的效率就是可以提高8%等等原因。
我们还要接着深入一下,有上面的几个项目的重要性可以看出,基础是先进场进行的施工,一般情况下施工完成基础就要结一次工程款,这样的话,我们把握住“早收钱”这个原则,就是要把投入的资金,早早的收拢回来,因为结基础的工程款是按照你投标中标预算书进行的结算,所以你在投标的时候不应下调此部分工程,而应该上调,假如我们上调1%(研究时我们暂时把间接部分看成一个固万元。
工程量清单计价结算综合单价调整规范
2018年10月21全国造价师必备知识
招投标项目清单计价工程,结算时,综合单价调整规范:
1、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15%以内,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2、实际工程量超过招标工程量15%时,增加量综合单价应予调低。
3、实际工程量低于招标工程量15%时,减少量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4、调低公式:
结算单价=1.15×招标工程量×投标单价+(最终工程量-1.15×招标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单价
5、调高公式:(经反复测算,基本上仍执行投标单价)
结算单价=最终工程量×重新调整后的单价
6、重新调整后的单价公式:
①当投标单价<招标单价×投标报价浮动率×(1-15%)时:应调整为以下公式:
重新调整后的单价=招标单价×投标报价浮动率×(1-15%)
②当投标单价>招标单价×(1+15%)时:应调整为以下公式:
重新调整后的单价=招标单价×(1+15%)
③当投标单价>招标单价×投标报价浮动率×(1-15%),且投标单价<招标单价×(1+15%)时:
重新调整后的单价=仍执行原投标单价
7、承包人投标报价浮动率=投标价÷招标价,即例:浮动率=235÷265=0.887=即为8.87折。
8、调价原则:只要是招标单价>投标单价的,执行①③公式,经反复测算,结算价仍执行投标单价。
9、调价原则:只要是招标单价<投标单价的,执行②公式,经反复测算,超出投标工程量部分结算价执行调整后单价,未出工程量部分仍执行原投标单价,即为最终单项结算价相加之和。
建筑工程合同清单单价在变化多少可以调整的国家规定
建筑工程合同清单单价在变化多少可以调整的国家规定建筑工程合同清单单价在变化多少可以调整的国家规定篇一: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常见的价款调整如何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是结算的重要依据,任何变更、洽商,一旦认定,下面就要确定值多少钱了,这时,计算的依据是什么,应该如何计算,就变得非常关键。
目前的现状是针对价款调整部分,业主在合同中都规定的很少,或者不详细,最终的结果都需要通过结算时施工方和业主进行反复讨价还价、协商才能解决。
工程已经完事,此时再决定如何计算,往往就要看双方造价人员的水平了,谁的水平高,谁就更有利。
因此,对于常见的价款调整在合同中提前给予详细约定,将更有利于业主的造价控制。
那么,如何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呢?下面就给大家提供一些实际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价差约定方式方式1:a) 本工程综合单价固定不变,不会因人工费、物价、费率、汇率或其他因素的变动而进行调整。
只有当钢材、商砼的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时,正在施工部分工程实际数量补材料差价;b) 价格波动浮动=(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00%;c) 差价=施工期信息价-投标期信息价(1+价格波动幅度%);d) 差价部分只能取税金,费率为3.41% 。
1. 调整范围:是全部材料还是主要材料,或者主要材料和其他材料区别对待;2. 调整的界限:? 如主要材料3%,其他材料5%才能调整;? 是补超出部分的价差还是补全部的价差,如投标价为1000,实际价为1100,价差按(1100-1000)还是按(1100-1030)。
3. 市场价确定依据:? 采用当地信息价还是实际材料购买发票;? 分期单独计算还是取平均值。
4. 相关影响:补差部分只计算税金,或者还要计算管理费、规费等。
5. 是否多退少补:高则补,低则扣。
注:暂估材料的价差结算办法类似。
二、工程量变化的相关约定08规范中给出了工程量变化时调整综合单价的原则,如合同没有约定,则按一下原则调整:a)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做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b) 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0%以外,且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1%时,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综合单价和材料价调差表
则判断投标报价综合单价是否小于下 限,小于下限,调至下限 ,IF(D4<G4,G4,D4)
不含取费
2
如果结算工程量增加超出投标工程量 如果结算工程量大于投标工程量*1.15,
*1.15
则超出部分按新综合单价。其余情况均
IF(C4>B4*1.15
按原单价。
则判断投标报价综合单价是否大于上 限
大于上限,调至上限。小于上限不调 整。
IF(D4>F4,F4,D4)
如果结算工程量减少超出投标工程量 *0.85
投标工程量
250 300 100 30
结算工程量
300 100 115 25
投标报价 120 60 60 70
控制价 10003.5 103.5 92
下限 82.45 74.205 74.205 65.96
控制价(综合单价) *1.05
控制价(综合单价)* (1-报价浮动率) *0.85
报价浮动率L=(控制 价-中标价)/控制价
(暂按3%设置)
1
调整后 115
74.205 60 70
分部分项费用结算价
35937.5 7420.5 6900 1750
调整额
-62.5 1420.5
0 0
投标报价与控制价对比(综合单价)
不含取费
判断结算工程量是增加还是减少,是 否超出风险幅度15%
IF(C4>B4*1.15,(C4B4*1.15)*H4+B4*1.15*D4,C4*H4)
使用清单结算,请教综合单价可以因为材料价格或者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吗?【工程纠纷律师】
使用清单结算,请教综合单价可以因为材料价格或者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吗?【工程纠纷律师】
【问题咨询】
使用清单结算,请教综合单价可以因为材料价格或者实际情况的变化改变吗?在合同中没有约束时,能改变多少?
【律师答问】
实际情况中,通常看是什么合同性质,如是固定单价合同,就不能再调整,一般清单结算单价是不许调整的,因为综合单价中已包括风险因素,由承包方承担。
一切看合同怎样约定,如果约定可以调就可调,相应的会约定怎样调。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标签:房产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
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一)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三)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
对比材料采购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四)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清单调整综合单价频出谬论
清单调整综合单价频出谬论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不允许调整,只能够重组和借用;《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6.2条对工程量清单偏差做了可以调整的说明,这实际上是对清单计价理论基础的一个颠覆,把本来就不健全的中国造价理论体系,一次又一次地扯个支离破碎。
为了证明清单综合单价可以调整,专家、学者们选择编制了三个公式:公式一:标底价*(1+15%)>投标价>标底价*(1-报价下浮率)*(1-15%)无论工程量增减多少均不做调整;这里先解释一下公式的内容组成:标底价:这个标底价不是招标控制总造价,而是招标控制的清单综合单价;(1+15%)和(1-15%):清单工程量增减15%的意思;投标价:指投标方第一次的报送单价;(1-报价下浮率):约等于中标方的合同综合单价,这里为什么用约等于,合同这么严谨的经济文件为什么会出现约等于,下面进行分析。
公式二:投标价>标底价*(1+15%)时,工程量增加15%以上,则综合单价降低,降低的标准按标底价*(1+15%)执行,工程量减少,不调整综合单价;出来一个问题:工程量增加15%以上,则综合单价降低,降低的标准按标底价*(1+15%)执行,原合同部分的清单工程量综合单价在不在本调整范围内?公式三:投标价<标底价*(1-报价下浮率)*(1-15%)时,工程量增加,适当调高综合单价,工程量减少不调整综合单价。
公式介绍完了,下面看一下公式内存在的概念性错误:一、不明确部分:(1-报价下浮率)应该理解成合同价,报价下浮率没有明确是总造价下浮率,还是综合单价下浮率,如果是总造价下浮率,一但总造价内存在甲供材、暂估价材料、暂列金额等绝对数时,综合单价报价下浮率>总报价下浮率,因为甲供材、暂估价材料、暂列金额等投标时不允许打折下浮,这就是公式二问题里出现的约等于;二、概念错误部分:1、时间逻辑错误:投标价、标底价(或称招标控制价)、报价下浮率等都是招投标阶段的概念,综合单价调整在竣工结算阶段进行,此时投标价*(1-报价下浮率)已经组合成了合同综合单价;标底价也完成了其历史使命,怎么公式里能借尸还魂呢?2、笑话性错误:看一下公式二,举例说明: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时因为笔误,误将一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扩大了9倍,在之后的清标工作中,双方发现了错误并进行了改正,实际合同综合单价是投标价/10的关系。
合同规定综合单价包干若是主材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是否可调整
合同规定综合单价包干若是主材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是否可调整合同规定综合单价包干若是主材明显偏离市场价格是否可调整造价经验之结算中问题处理结算中问题处理参考1、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仍然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
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
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
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
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
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答:此问题的焦点在是否按定额计价结算方式。
因此在双方确认按定额价结算时有无签认,如果有无论价格多少都是正确的。
如果没有,双方得重新确定结算方式后再办理结算。
2、清单结算时,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清单子目内容有调整时应如何结算,按合同约定,材料差价、暂估价调整后的价格可以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是清单项目所包括的内容发生变更,增加或减少应如何处理呢,另外,如果甲方规定变更单项子目价格在某限额之内不予调整,应如何规避风险,同时前述的清单内容变更后的价格是否使用该条款呢,答:在结算时,材料价差、暂估价调整应该按合同约定。
清单项的变更有两部分,第一是工程量的变化,第二是工作内容发生变化。
第一种完全按单项子目价格的限额要求调整。
第二种要根据合同对设计变更或签证的具体要求。
3、清单计价模式招标项目,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有几个方面的问题该如何处理(合同注明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即不考虑是否超过清单误差): 1)工程量出现了增减,可按投标单价计算分部分项工程费;那么原投标价中的措施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2)直接费或者包括措施费调整后,原投标中的规费是否也要相应调整,3)税金是否也随之调整,答:工程量出现增减后,分部分项按实进行调整,措施项要分析是否是由工程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变更,如果是按合同约定属于索赔的范围。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计价》历年真题及答案(4)
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建设工程计价》历年真题及答案(4)单选题(共60题)1.【单项选择题】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关于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款结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不与合同价一并结算B、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表明发包人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方已完成的相应工作C、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错误或遗漏的,不得再进行修改D、人工费应按月支付正确答案:D2.【单项选择题】下列因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需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率的是()。
A、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桩基增量工程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脚手架增量工程C、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桩基增量工程D、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脚手架增量工程正确答案:C3.【单项选择题】关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项目特征”的描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工程量计算规范附录中没有规定的其他独有特征,在特征描述中无须描述B、投标报价时如遇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应以图纸为准C、在进行项目特征描述的同时,也应对工程内容加以描述D、应结合技术规范、标准图集、施工图纸等进行描述正确答案:D4.【单项选择题】某工程采用两票制支付方式采购某种材料,已知材料原价和运杂费的含税价格分别为500元/t、30元/t,材料运输损耗率、采购及保管费率分别为0.5%、3.5%。
材料采购和运输的增值税率分别为13%、9%。
则该材料的不含税单价为()元/t。
A、480.87B、481.47C、488.88D、489.49正确答案:C5.【单项选择题】依据工程所在地区颁发的计价定额等编制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定价时,首先应确定的是()。
A、风险范围与幅度B、工程造价信息确定的人工单价等C、定额项目名称及工程量D、管理费率和利润率正确答案:C6.【单项选择题】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购程序中,下列投标情况,属于国际竞争性招标项目评标内容的是()。
关于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关于可调价格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市各委、办、局、行,市各建设、施工、咨询单位:为更好地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价款的确定与调整、结算与支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合同价款的确定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体现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招投标工程,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的,应由发包人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且补充协议与原合同不得有实质性背离,否则不能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
(一)合同价款形式的确定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采用的合同价款形式,以便投标人考虑风险,合理报价。
合同价款形式通常有以下三种:⒈固定单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应当采用固定单价合同,以体现风险共担的原则。
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超出风险范围时的综合单价调整办法。
风险范围包括:⑴工程量增减幅度在约定范围内,综合单价不调整;⑵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约定范围内,材料价格不调整;⑶国家有关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原则上应予以调整,但需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
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价款调整方法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⒉固定总价合同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一般不宜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但工期在一年以内,或合同总价在100万元以内,并且施工图设计深度符合规定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招标人应给投标人提供足够时间(招标文件发出后,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在投标前复核确认清单工程量的准确性,修正招标文件中的缺陷或错误,明确包干范围,否则,不得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形式。
同时,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新清单计价规范、材料市场价变化涨跌幅计算基数及举例(优选.)
最新文件---------------- 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 --------------------- 方便更改赠人玫瑰,手留余香。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 总则1.0.1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计价文件的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
1.0.3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应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1.0.4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人员承担。
1.0.5 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的工程造价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1.0.6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7 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工程量清单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明细清单。
2.0.2 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
2.0.4 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工程是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将单项或单位工程划分为若干分部的工程;分项工程是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是按不同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将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个分项或项目的工程。
清单结算单价调整方法
清单结算单价调整方法工程量清单投标的工程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或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两种方式.一、固定综合单价1、量变价不变,工程量按实结算,价格按投标时的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一次性包死.大部分固定综合单价的合同基本都是这样签订的.工程量按实结算就是按施工图纸、会审、变更、签证等按实际计算。
固定综合单价也不是说是一成不变的。
与投标施工内容完全一致且价格也无变化的则执行原投标固定综合单价,施工内容不变但主材价格重新定价的则置换主材价格(调换材料价格中的材料的数量应该是定额含量),施工内容变化时清单项目中有增加或减少的施工内容则按投标时的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内容调增减,原清单没有的项目按合同约定重新组价(清单的本意是这无清单的项目要签证确认综合单价,而现阶段实际都是结算时按合同执行消耗量定额)套定额,合同中约定材料价格按施工时期造价管理,这就需要把这部分的施工内容按实际施工时期划分形象进度,需要甲方、监理认可。
形象进度按实结算的工程一般都会办理,而清单结算的工程对这方面还不够重视,大部分工程没有这方面的依据。
措施费一次性包死,就是按投标时的造价计入结算。
而措施费一次性包死虽然按新的清单计价办法允许调整但施工合同中一般不约定是包投标清单、还是施工图纸、还是整个工程,现在的措施费一次性包死通长意义上不论变更增减均不调整。
但是如变更太大,原4层楼现变更为2层或2层变4层,措施费变化太大,就肯定需要双方协商看怎样进行调整。
2、清单结算一般都采用excel电子表格形式,不但要有分部分项清单、措施清单、还要有规费和税金全部内容。
这就需要复核一下自己导出的清单表格是否同原投标一致,按投标的取费标准总造价是否正确。
投标清单正确这是前提!烟台的规费中有个特殊的项目就是住房公积金是按人工费取费,其他项目是按工程直接费作为取费基数,工程直接费好确定工程量*单价,而每个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投标文件中不能一目了然的确定,而清单软件中提供的计价表有很多,可以自己找出带人工费的表格,先把基础打好,清单项与人工费一一对应;之后再调增调减工程量,增加项目而人工费随之调整。
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争议处理深讨
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争议处理深讨引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自2003年7月实施以来,对控制建设工程造价、减少合同结算纠纷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008版《规范》对2003版《规范》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发、承包计价行为。
《规范》实施以来,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普遍采用了一些新的情况、新问题,尤其对工程竣工结算中涉及的材料价格调整的争议比较多。
本交通过某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案例,分析说明材料价格调整的原则,并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2 案例某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编制了招标控制价,所有材料采用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的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
经投标,甲单位中标。
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担范围:(1)材料价格风险分担权限商品混凝土、二级和三级钢材、砖、电线电缆;(2)材料价格涨幅超过5%(含5%)由承包方承担风险;(3)材料补差按当月信息价及用量调整。
(二)材料暂估价:某品牌花岗岩板材暂估价356元/㎡。
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详见表1~表3。
问题1:工程进度到了四层时钢材涨价,其中三级钢HRB400信息价调整为4650元/吨,当月该钢材用量为20吨。
为此,承包方提出钢补差要求并附计算书如下:(1)判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4650×(1+7%)+8*(1+2%)=4983.66元/吨(4983.66-4568.00)/4568.00≈9.1%>5%注:斜线下黑字体为投标报价,其余为招标控制价。
(2)补差单价4568×(9.1%-5%)=187.288元/吨(3)钢材HRB400补差价20×187.288=3745.76元发包方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计算失误,并修正了承包方的计算。
其计算如下(4650-4261.53)/4261.53≈9.11%>5%(风险判定)4261.53×(9.11%-5%)=175.15元/吨(补差单价)20×175.15=35.3元(合计差价)问题2: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证了某品牌花岗岩板材456元/㎡。
可调材料价格约定
16.2可调材料价格调整方式的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方式确定, 工程量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准。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的计算方法如下:(1) 综合单价的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的计算方法:合同单价在本合同所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投标清单中未涉及的项目综合单价按2015《四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组价后计算。
其中该项目的材料价格若投标文件中有的按投标文件中的材料价格执行,若投标文件中没有的,按施工当月《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攀枝花市的材料价格执行。
(2) 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的计算方法:①可按实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品种:钢材、水泥、商品砼、预拌砂浆、标砖、空心砖等。
②材料风险:本项目的材料风险系数为:钢材涨幅3%,其余材料涨幅5%,跌幅(钢材3%,其他材料5%)(该风险系数内的材料价格涨跌一律不调整)。
A、可调价材料的价格按以下方法进行材料单价的调整。
(a)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低于或等于基准价时,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市场价格涨幅超过基准价3%-5%或跌幅超过投标报价的3%-5%时,根据《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中公布的施工当月材料信息价格与《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攀枝花的招标期相应的信息价相比,调整超过3%-5%部分。
材料单价调增值= 招标人核定单价- 基准价×(103%-105%);材料单价调减值= 投标报价×(97%-95%)-招标人核定单价。
调增、调减的造价不计取其它费用。
(b)当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材料价格高于基准价时,施工过程中材料的市场价格涨幅超过投标报价3%-5%或跌幅超过基准价的3%-5%时,根据《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公布的施工同期材料信息价与招标期投标报价相比,调整超过3%-5%的部分。
材料单价调增值= 招标人核定单价-投标报价×(103%-105%);材料单价调减值= 基准价×(97%-95%)-招标人核定单价。
《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价款调整..
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
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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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工程变更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 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或工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 程量的变化导致的价款调整操作要领:
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 一、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发生变化
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则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润补 违约,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发
偿。
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 变更台账—11 变更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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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特征描述不符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 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
特征描述不符导致的价款调整的操作 要领:
描
②量变在15%外的,按调后的单价;
述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 (2)原清单无适用单价的,但有类似的单价,参照
不 符
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 类似的单价; 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3)原清单既无适用的也无类似的单价:
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 ①有信息价的,根据信息价和报价浮动率双方确定;
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 差超过15%,则工程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可由发承包
价,调整合同价款。
双方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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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单缺项引发调整的具体操作
条目
规范原条文
操作与应用解读
清单缺项导致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调整操
1.作工要程量领调整:按时调整;
固定单价合同的综合单价一定不可调吗?
固定单价合同的综合单价一定不可调吗?固定单价合同是建设工程行业使用频率非常高的合同,从字面上看,很多人认为该合同的综合单价一定不可调整,这犯了望文生义的错误。
官方概念的“固定单价合同”源于财政部和原建设部在2004年发布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其中第八条有如下规定,“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二)固定单价。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从中可以看出,固定单价合同的综合单价只是在约定风险范围以内不可调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时,是可以变更综合单价的。
为了消除多数人对“固定单价合同”的误解,现行的部门规章和规范、范本等已经不再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说法。
住建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第十三条有如下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在这之后发布的规范和范本都继承该文件的精神,采用了“单价合同”的说法,但其定义与原本“固定单价合同”的定义如出一辙,且更好地说明了此类合同的特点。
只是在建设工程行业内,流行的称谓还是“固定单价合同”。
住建部和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施工合同范本》)中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12.1条中对单价合同的定义如下:“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
”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中属于第2.0.11条对单价合同的定义如下:“发承包双方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由以上条文可以看出,规范和范本中都说明固定单价合同的综合单价是约定可调的,合同应约定具体的调整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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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中主材价格是否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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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有约定时,须从约
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变更或合同外增加施工内容,合同变更或签证计价原则要按合同有相同按相同,相似参相似。
主材价格按约定需执行中标合同附件已标价清单中价格。
二、合同无约定时,判断后执行
提报甲方进行确认。
1、不作调整情况:参照规范要求有相同按相同,相似参相似。
依据2013规范:(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作调整情况:
依据2013规范:(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 .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
注: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可调包含主材价格。
三、双方协商:
1、合同有约风险范围,但实际超出风险范围,同时造
成双方权利义务显示公平,达到“异常“时,举证与法律层面通过可判定。
否则双方协商。
2、各省市发文件关于价格变动调整文件为合同主体当事人在合同自由原则进行协商的参考依据,其对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区分与法律层面存在差异性。
四、工程合同通常遇到的物价引导价款调整:
1、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3、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拟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递交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应将确认的采购数量和调整材料单价通知承包人,作为双方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
但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后的,不予调整。
承发包双方在签约过程中要关注:低于成本价的绝对风险承担承诺是不可能履行,在法理和情理层面还是需要承发包双方协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文件,其对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区分与法律层面判断存在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