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中主材价格是否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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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中主材价格是否可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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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有约定时,须从约
合同明确约定了合同变更或合同外增加施工内容,合同变更或签证计价原则要按合同有相同按相同,相似参相似。
主材价格按约定需执行中标合同附件已标价清单中价格。
二、合同无约定时,判断后执行
提报甲方进行确认。
1、不作调整情况:参照规范要求有相同按相同,相似参相似。
依据2013规范:(1)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作调整,执行原有综合单价。
2、作调整情况:
依据2013规范:(2)当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外,且其影响分部分项工程费超过0 .1%时,其综合单价以及对应的措施费(如有)均应作调整。注:调整的方法是由承包人对增加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的工程量提出新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可调包含主材价格。
三、双方协商:
1、合同有约风险范围,但实际超出风险范围,同时造
成双方权利义务显示公平,达到“异常“时,举证与法律层面通过可判定。否则双方协商。
2、各省市发文件关于价格变动调整文件为合同主体当事人在合同自由原则进行协商的参考依据,其对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区分与法律层面存在差异性。
四、工程合同通常遇到的物价引导价款调整:
1、施工期内,当物价波动超出一定幅度时,应按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2、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调整。
3、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拟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递交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时,应将确认的采购数量和调整材料单价通知承包人,作为双方调整工程价款的依据。但由于承包人原因致使工期延后的,不予调整。
承发包双方在签约过程中要关注:低于成本价的绝对风险承担承诺是不可能履行,在法理和情理层面还是需要承发包双方协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文件,其对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区分与法律层面判断存在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