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企业研发项目收入和成本处理(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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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研发项目收入与成本处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
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
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
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
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
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研究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需扣除研发过程中销售研发样品形成的收入。该样品对应的成本,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可直接作为研发支出。
《企业会计第6号——无形资产》(2006)规定,企业的研发支出应区分为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阶段支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支出满足条件的应资本化,否则费用化处理。
企业销售样品的收入,属于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账务处理如下:
(1)领用材料等
借:研发支出
贷:原材料等。
(2)销售研发样品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销售的样品,无需结转成本。
(3)按具体情况,将研发支出资本化或费用化
借:无形资产(管理费用)
贷:研发支出。
高新技术企业的成本核算
1、原材料的购进
企业在购进原材料时应该填制材料入库单,将原材料入库。
单到货到:
借:原材料(购货发票)
贷:银行存款(支票根或电汇单)
在货到发票账单未到的情况下,月末应该按合同价格或者计划成本填制入库单暂估入账,到下月初用红字做与暂估入账相同的会计凭证冲回,发票账单到后按正常的材料入库处理。
货到单未到,月末时:
按合同价格或者计划成本暂估入账:
借:原材料(暂估入账)(入库单)
贷:应付账款——暂付应付账款
次月初:
借:原材料(红字)
贷:应付账款(红字)
单到后付款时:
借:原材料(购货发票)
贷:银行存款(支票根或电汇单)
2、原材料的领用
领用原材料时填制材料出库单,根据材料的用途,按实际成本记入相应的会计科目。
领用材料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出库单)
贷:原材料
3、材料、费用的归集和分配
生产成本包括:
(1)直接材料。
(2)直接人工费包括直接参加生产的人员的工资和计提的福利费。
(3)其他直接费用。
(4)制造费用是指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间接费用。
包括工资和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
间的停工损失等。
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方法
一、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核算方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复审时,近三年研发费用需要达到所规定的标准,那么企业应该如何对研发费用进行调整呢?笔者简单介绍三个个方法,以供企业合
理选择适用:
1、建立“研发费用”为一级会计科目的核算体系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一般企业大都把研发费用设置为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在此情况下受制于管理费用不能过大,否则会与集团财务预算冲突或者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很多企业通常都不太便于
把所有研发费用全部归集在管理费用科目之下。而如果把“研发费用”设置为一级会计科目,二级科目按照八大类费用项目核算,三级科目按照研发项目设置,这样整个研发费用核算体系就能科学地建立起来;不需要资本化的研发费用,当期结平,对企业损益也没有影响。如此核算,日常会计核算中就已经把研发费
用自动归集了,实属一劳永逸之策。
2、建立规范的“研发费用”辅助账
诚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在本质上有很大不同,口径也明显不一。如果企业确实不能把“研发费用”设置为一级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从专业的角度看也能理解。那么企业就应该在“研发费用”辅助账上下功夫,但要做到“合理”、“规范”、“清晰”,具体情况因企业而异。
3、建立“研发费用”一级核算与辅助账相结合的方式
有的企业靠以上任何一个单一的方法往往无法实现“合理”归集研发费用,那就结合以上两种方法试试
吧,当然研发费用数据不能重复或者有矛盾。
二、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研发费用调整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与已申报研发费用数据的统一性
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汇算清缴期间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时至今日,2008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已经连续申报了2008、2009、2010三年的研发费用数据,而且有据可查。企业本次启动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研发费用调整中,就要重点关注一下已经向税务机关申报了的研发费用数额,否则容易引起自相矛盾的情况。毕竟各省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也是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机关之一,如果有矛盾,被查的几率很大。特别是已经做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
高新企业,再次调整研发费用的余地更有限。
另外,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往往都要按季度、月份向各地科技部门或者园区管委会报送高新企业相关数据,比如:产值、知识产权、研发费用等项目,本次对于研发费用的调整也应顾及到原已申报数据。
2、研发费用的调整应与研发项目、知识产权等要素统筹考虑
高新企业复审各要素是有密切联系的,不能孤立的调整一个因素,应作为一个整体,通盘考虑,这种调整才更有效率、科学,也更能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本质特点。
3、跨期的研发项目费用的问题
企业的研发项目通常都包括两种:当年完结的和跨年度的,跨年度的研发项目在核算研发费用时,应密切关注研发费用预算与研发项目验收报告,以合理分摊各年度的研发费用。
软件企业会计科目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