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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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9]1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9]1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999年2月9日农银发[1999]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重新修订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总行《关于修改下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银发[1997]124号)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废止。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汇业务等级管理,根据《外汇业务等级行管理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经营管理指标,对有资格参加评级的各级行外汇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总体状况做出综合评价,以相应的级别表示,并依此给予相应的业务授权。

第三条外汇业务等级管理的评定对象是指经总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办理外汇业务1年以上的外汇业务经办行。

总行的评级对象为省(区、市)分行和直属分行(以下简称一级分行);地市级行和县级行由一级分行评级。

对评级级别高于一级分行的地市级行和县级行,由一级分行按总行对一级分行的评级标准对其评级,并将评级结果报总行审批后,进行特别授权。

第四条外汇业务等级评定是对各级行全辖的外汇业务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等级授权和转授权是指授予各级行对全辖外汇业务的最大审批权限。

第五条一级分行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订本行的外汇业务等级管理实施细则,对辖内有资格参加评级的外汇业务经营单位进行等级评定和逐级转授权,其评级的实施细则和辖内行评级结果、转授权权限报总行备案,总行进行重点抽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发[2002]67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2002年4月17日农银发[2002]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11.17•【文号】农银发[1999]141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9年11月17日农银发[1999]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为加强国内担保业务管理,促进该项业务稳定健康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国内担保是一种灵活的信用形式,能够为我行开拓客户、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发挥重要作用,但由于该业务涉及主体较多,法律关系较为复杂,操作较难把握,作为表外业务其风险是隐蔽的,稍有疏忽就会造成信贷资金损失。

因此,各分行要高度重视,把严格控制风险作为开办国内担保业务的首要原则。

二、各级行要结合工作实际,组织信贷、会计、计划等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掌握《操作规程》,提高国内担保业务的操作和管理水平。

业务操作中要切实做好信用评定、财务评价和资产评估等方面的审查工作,并落实足够的保证金和可靠的反担保措施,严格依据《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把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积极稳妥地开办该项业务。

三、各级行要严格在总行授权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超越权限,违者将按有关制度进行处罚。

四、《国内担保业务季度汇总表》由总行另行下发。

有关合同文本由总行研究制定后统一下发。

各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一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国内担保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行)国内担保业务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国内担保系指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农行各分支机构应国内某种合约关系一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要求,向合约关系的另一方(以下简称受益人)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出口跟单信用证基本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出口跟单信用证基本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出口跟单信用证基本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0.01.31•【文号】农银函[1990]12号•【施行日期】1990.01.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出口跟单信用证基本规程》的通知(农银函[1990]12号1990年1月31日)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海南、广西、四川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哈尔滨、沈阳、大连、长春、青岛、宁波、厦门、武汉、广州、深圳、南京市分行,福州、珠海、汕头、烟台、海口市分行:总行制定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出口跟单信用证基本规程》业经外管局第(39)汇管字第785号文批准,现随函附发,请按照执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出口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基本规程出口跟单信用证结算是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审单),办理议付和索汇,并为出口商办理结汇的一种结算方式。

有关出口跟单信用证业务的条款解释和争议,应尊重国际惯例,按国际商会关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4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统一惯例400”)处理。

第一章来证的受理和通知来证的受理和通知是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的开端。

这是一项涉及全盘信用证业务的工作,一定要进行有秩序的管理,为日后处理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和结算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对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要完整、准确、及时通知信用证的受益人(即我方的出口商和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出口商),以便备货和出运;同出口商之间的一切手续要清楚;保存的案卷要齐备,有条不紊,及时掌握信用证的修改和使用情况。

一、核对印鉴和密押国外开来的信开信用证一般是一式两份,即正本和副本各一份,我行在收到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时,应首先查实正副本是否齐全后方能办理核对密押和印鉴,如只收到信开信用证的正本,应立即与开证行联系,要求对方补寄信开信用证副本,同时应将正本通知出口商。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业务操作规程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业务操作规程的决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业务操作规程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2.08.18•【文号】农银发[1992]171号•【施行日期】1992.08.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业务操作规程的决定》的通知(农银发[1992]171号1992年8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实施业务岗位操作规程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实施业务岗位操作规程的决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内部业务管理,全面深化农村金融改革,总行决定:从今年开始,在营业单位逐步实施各业务岗位的操作规程,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努力实现农业银行各项业务岗位操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一、实施业务岗位操作规程是农业银行加强内部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业务岗位操作规程是各业务岗位规范化的操作方法和程序,是各项政策、制度的具体体现。

随着农村金融事来的改革与发展,各项政策、制度逐步制定和完善,对农村金融业务的有效开展,起到了指导作用。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农业银行业务工作实际,相继开展了岗位培训、达标升级和内部业务综合治理等项工作,促进了各项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但是,目前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着有章不循、违章操作、监督不力、管理不严的问题,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们还缺少一套统一、科学的业务岗位操作方法和程序,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工作质量办事效率的提高。

要求我们,必须一手抓开拓,一手抓管理,实施标准化的业务操作规程,认真落实各项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向深层次发展。

要加强内部管理,必须从基本业务抓起,从管理工作的根本上抓起。

只有实施统一的业务岗位操作规程,才能把管理工作从治标转向治本,彻底改变以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只有编制业务岗位操作规程,推广标准化、规范化的业务操作才有依据,开展业务培训才有基础,检查监督才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只有编制统一的业务岗位操作规程,实现业务管理与操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才能有所保证。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银发〔2005〕2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在原规程的基础上细化了外汇汇款的操作步骤,增加了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以及汇入汇款撤汇申请书的格式,业务操作更趋规范。

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函〔1997〕2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汇汇出汇款第一节受理申请第二节落实汇款资金第三节款项汇出第四节汇出汇款的修改与撤销第五节汇出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出汇款的档案管理第三章外汇汇入汇款第一节汇入汇款的审核第二节汇入汇款的解付第三节汇入汇款的修改、止付第四节汇入汇款的退汇第五节汇入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入汇款的档案管理第四章附则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汇入汇款退汇申请书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外汇汇款”(以下简称“汇款”)是指银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划拨业务、代理西联汇款业务、同城信汇业务不在本操作规程范围之内。

第三条我行可办理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sfer,M/T)方式下的外汇汇出汇款和外汇汇入汇款。

第四条办理外汇汇款应严格执行国家结售付汇和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五条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的查询查复业务,应执行总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的有关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操作规程(暂行)

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操作规程(暂行)

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操作规程(暂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9.07.09•【文号】农银发[1999]99号•【施行日期】1999.07.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操作规程(暂行)(1999年7月9日农银发[1999]99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国际结算业务的管理,规范单证业务操作,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和《中国农业银行省级分行、直属分行国际业务部国际结算单证处理中心(以下简称单证处理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

本操作规程所称单证业务主要包括:进口信用证业务和出口信用证业务。

汇款、托收、保函业务的操作规程将另行规定。

单证处理中心和各经办行进行业务处理的具体分工是:经办行负责与客户管理有关的事项,包括对客户的授信、信贷风险控制、业务拓宽、对客户的会计核算、结售汇手续等,即对内事项;单证处理中心负责与国外代理行及对外付款查询等有关的事项,即对外事项。

同时,单证处理中心将监督经办行对内事项的处理。

第一章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操作进口跟单信用证是银行根据有进口权的进口商申请,向出口商开出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到期履行付款的文件。

它包括开立、修改、撤销、审单、付款/承兑/拒付等。

一、单证处理中心受理经办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进口信用证业务由单证处理中心集中对外处理。

(一)经办行受理进口商的开证申请,经信贷部门评估客户风险,给予授信后,交经办行国际业务部核准信用证条款和外汇外管政策。

经办行在完成了内部授权(权限内或超权限等)后,填写《中国农业银行进口开证/修改业务内部联系单》(以下简称开证内部联系单)(见附表一)及单证处理中心所要求的有关材料,传真或图象扫描或报送至单证处理中心,同时将信用证开至单证处理中心。

(二)单证处理中心受理经办行的开证申请并对外开立信用证1.中心应根据“区别对待、分类管理、提高效率、控制风险”的原则,具体明确与辖属各经办行的开证材料传递方式和要求提供的开证材料的种类,根据不同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审查真实性接到经办行的开证申请,单证处理中心应及时要求有关部门核对密押或印鉴是否相符,对印押不符的开证申请,应及时洽经办行确认。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7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银发[2001]73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4月23日农银发[200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各培训学院:为规范农业银行的外事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的对外合作与交往,引进国外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推进农业银行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实现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主管部门外事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并结合农业银行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工作系指对农业银行系统所有的公务出访、境外(包括赴港澳地区)培训和境内涉外活动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系统各级机构及人员。

第二章外事管理的原则和内容第四条农业银行外事管理的原则是:统一政策、明确职责、讲求效益、严格管理。

统一政策是指由总行统一制定全行的外事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职责是指进一步明确各级行外事主管部门及各出国团组(人员)的职责;讲求效益是指农业银行外事管理工作应为全行经营管理需要服务,并不断地提高服务水平;严格管理是指农业银行外事活动的组织、操作和考核均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公务出访系指行领导出席境外国际性会议,总、分行人员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赴境外参加专业性会议,进行境外专项考察和境外商务活动等。

关于印发出口信用证业务文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出口信用证业务文本的通知

农银办发〔2007〕745号关于印发出口信用证业务文本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促进出口信用证业务顺利开展和有效防范操作风险,根据新的UCP600和《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发〔2007〕198号),总行修订了相关制式文本及使用说明。

现予印发,并就有关注意事项说明如下:一、各行应注意结合出口信用证业务特点及相关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加强学习,确保合同文本的正确使用。

二、涉及的十五个合同文本中,六个为2004版的修订文本,分别是:《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转让申请书》、《信用证转让通知书》、《客户交单联系单》、《寄单索汇面函》;新增九个文本:《信用证转通知书》、《拒付通知书》、《寄单面函》、—1—《索汇面函》、《信用证换单通知书》、《出口信用证指定融资申请书》、《出口信用证指定融资合同》、《议付项下预付承诺书》、《延期付款承诺书》。

三、本通知附件3至附件17已纳入中国农业银行合同文本序列管理,附件3、4、6、8为标准类文本,附件5、7、9至17为示范类文本,各行应按总行关于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

文本使用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国际业务部)。

附件:1.出口信用证合同文本主要修改内容提示表2.出口信用证业务合同文本使用说明3.《信用证通知书》(ABCS〔2007〕3016,三联)4.《信用证修改通知书》(ABCS〔2007〕3017,三联)5.《信用证转通知书》(ABC〔2007〕5109,三联)6.《信用证转让申请书》(ABCS〔2007〕3035,三联)7.《信用证转让通知书》(ABC〔2007〕5040,三联)8.《客户交单联系单》(ABCS〔2007〕3018,三联)9.《拒付通知书》(ABC〔2007〕5118,三联)10.《信用证换单通知书》(ABC〔2007〕5110,三联)11.《寄单索汇面函》(ABC〔2007〕5111,四联)12.《寄单面函》(ABC〔2007〕5112,四联)13.《索汇面函》(ABC〔2007〕5113,三联)14.《出口信用证指定融资申请书》(ABC〔2007〕5114-1,三联)—2—15.《出口信用证指定融资合同》(ABC〔2007〕5114-2)16.《议付项下预付承诺书》(ABC〔2007〕5115,三联)17.《延期付款承诺书》(ABC〔2007〕5116,三联)二○○七年九月三日主题词:法律事务合同通知抄送:中国农业银行监事会,各境外机构,各审计特派办,苏州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农银发[2002]18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农银发[2002]185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2002年12月23日农银发[2002]1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适应财税、金融政策的改革、调整和我行业务发展及内部管理的需要,总行对现行《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各行要按照总行“十五”规划中有关转变二级分行职能,逐步上移经营重心,把二级分行转变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要求,积极探索和改革,逐步实现到2005年基本核算单位上移到二级分行。

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标准在未变动前,仍按现行2000元标准执行。

各行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财务会计部)反映。

附一:中国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行为,健全财务管理机制,提高农业银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农业银行各级管理、营业机构。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以下统称一级分行),地(市)分、支行(以下统称二级分行),县(市、区)支行为基本核算单位。

其他为非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

第四条农业银行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自负盈亏、目标考核、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银发[2000]11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银发[2000]112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0年9月4日农银发[200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规范业务操作,促进金穗借记卡业务健康快速发展,现将《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报告总行(银行卡部)。

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概述一、目的为规范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操作,促进该项业务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制度》、《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章程》、《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金穗借记卡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适用范围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以下简称金穗借记卡)是中国农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购物消费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金穗借记卡只限在中国使用,联线作业,实时入账,不允许透支。

中国农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及所有操作人员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时,均须遵守本操作规程。

三、基本概念(一)发卡行指经总行批准,参加全国金穗借记卡网络系统并在总中心注册的机构。

(二)发卡网点指经批准入网,办理金穗借记卡业务的营业网点。

发卡网点受理他网点开户卡业务时,称为代理网点。

发卡网点、代理网点统称经办网点。

(三)本地卡指本发卡行辖区内发卡网点发出的金穗借记卡。

异地卡指非本发卡行辖区内发卡网点发出的金穗借记卡。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6.12•【文号】农银发[2000]73号•【施行日期】2000.06.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6月12日农银发[200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为满足我行客户外汇资金清算的需要,提高总行对全行对外汇资金的监控能力,总行对《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将修改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此文转发辖属分支行。

各行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办法为加强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外币账户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对外汇资金的监控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外币账户是指以农业银行总行、境内外分行名义在境内外代理行开立的一切外币账户(包括分行在农业银行境外机构开立的外币账户和在当地中国银行开立的外币账户)。

第二条总行国际业务部为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管理部门。

未经总行授权,总行有关部门和境内外分行均不得擅自开立、使用和管理外币账户。

第三条农业银行开立、使用和管理外币账户的目的是:完善客户服务、便于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条农业银行境外账户管理的原则是:统一开户,授权使用,定期考核,集中调整。

第五条农业银行外币账户的种类:(一)往来账户: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的用于收付汇清算和外汇资金头寸划拨的外币独立账户。

(二)专用账户:农业银行在代理行开立的专门用于办理边贸结算、华侨汇款、债券清算、国际卡清算、现钞等业务的外币独立账户。

第六条经总行批准,各分行可在总行境外往来账户下开立子账户。

第七条农业银行外币专用账户实行授权管理,经总行授权,有关分行可在代理行开立专用账户。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31.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银发〔2005〕24号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总行修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在原规程的基础上细化了外汇汇款的操作步骤,增加了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以及汇入汇款撤汇申请书的格式,业务操作更趋规范。

现将该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原《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农银函〔1997〕231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外汇汇出汇款第一节受理申请第二节落实汇款资金第三节款项汇出第四节汇出汇款的修改与撤销第五节汇出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出汇款的档案管理第三章外汇汇入汇款第一节汇入汇款的审核第二节汇入汇款的解付第三节汇入汇款的修改、止付第四节汇入汇款的退汇第五节汇入汇款的会计核算第六节汇入汇款的档案管理第四章附则汇出汇款修改申请书汇出汇款撤销申请书汇入汇款退汇申请书第一章总则(目录)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外汇汇款业务操作,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相关国际惯例及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外汇汇款”(以下简称“汇款”)是指银行按照汇款人的指示,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的外汇款项支付给指定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划拨业务、代理西联汇款业务、同城信汇业务不在本操作规程范围之内。

第三条我行可办理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票汇(Demand Draft,D/D)、信汇(Mail Transfer, M/T)方式下的外汇汇出汇款和外汇汇入汇款。

第四条办理外汇汇款应严格执行国家结售付汇和国际收支申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五条汇出汇款和汇入汇款的查询查复业务,应执行总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的有关规定。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0.08.28•【文号】农银发[2000]106号•【施行日期】2000.08.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8月28日农银发[200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规范代理行业务关系,有效控制代理行业务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代理行系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与农业银行建立相互代理业务关系并交换控制文件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第二条农业银行与代理行互为代理客户,相互间开展的业务统称为代理行业务。

合作领域主要包括:国际结算、贸易融资、外汇交易、货币市场、资本市场、证券托管、本外币清算、人民币融资、保函、项目融资和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

第三条农业银行对代理行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控制风险、方便营销。

统一政策,指农业银行在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中,要形成整体合力,制定统一政策;集中管理,指代理行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的风险监控及与代理行的交往与合作,均由总行集中统一管理;控制风险,指在对代理行进行分类和评价的基础上,对代理行业务实行国家额度和代理行额度控制;方便营销,指代理行关系的建立和维护、风险的评价与控制均围绕农业银行经营活动开展。

第四条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代理行关系的建立与调整;代理行风险控制;代理行关系管理;代理行文件及信息管理;代理行的考核。

第五条农业银行代理行业务管理的范围是:与农业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的境内外金融机构。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民币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农银发[1994]136号【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4.06.20【实施日期】199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6月20日农银发〔1994〕1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给所辖办理该项业务的行,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汇体制改革的方针,建立农业银行系统外汇/人民币交易体系,适应人民币汇率并轨后办理进出口结售汇业务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原则,农业银行系统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原则上由总行国际业务部统一进入外汇市场交易,以求达到系统内外汇和人民币资金统筹安排、合理调剂余缺,切实提高系统整体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根据外汇交易分中心的设置情况,总行将酌情授权部分分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直接进入交易分中心办理业务。

第四条各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擅自直接从事或委托其他专业银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分行之间也不允许直接进行交易。

第五条外汇/人民币买卖的外币暂定为美元、港币、马克和日元,总行将根据交易中心交易币种的增加而相应增加交易币种。

第六条外汇/人民币交易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之内。

目前各行只能受客户委托办理结售汇项下的外汇/人民币的即期买卖业务。

第七条各行要根据每天自身结售汇资金的收支情况,委托总行办理外汇/人民币买卖业务,不准进行投机性的买空或卖空,以防汇率损失。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03.29•【文号】农银发[2001]66号•【施行日期】2001.03.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01年3月29日农银发[200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为在规范操作、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完善我行外汇业务服务功能,为客户提供更全面的服务,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是。

出口保理业务在我行是一项新业务,各行要加强学习,在办理此项业务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保理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展我行出口保理业务,根据《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等有关国际惯例,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口保理业务指出口商、进口保理商和经办行根据有关协议合作开展的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于一体,为出口商提供应收账款代收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经人民银行和总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各一级分行。

经总行批准,开办此业务的各一级分行可授权辖属分支行根据此操作规程办理出口保理业务。

第四条为规范业务操作,各分支行办理的第一笔出口保理业务须报总行审核。

第二章主要国际保理业务术语及规则第五条本操作规程中主要涉及的保理业务术语及释义如下:(一)进口保理商:在保理协议下,向出口商提供进口商财务风险保障的保理公司。

(二)出口保理商:根据有关协议对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叙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三)信贷额度:进口保理商所能接受的出口商在保理协议下向特定进口商开具的最高发票金额。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6.07.11•【文号】•【施行日期】1996.07.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年7月1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为保证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顺利开展,规范业务行为,总行特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各分行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国际信用卡收单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部分业务范围及基本规定一、中国农业银行目前代理国际信用卡的种类(一)国内、外银行或公司发行的万事达卡,卡号前三位是510-559,卡号为16位。

(二)国内、外银行或公司发行的威士卡,卡号前三位是400-499,卡号为13位。

(三)美国运通公司发行的运通卡,卡号前三位是340-349、370-379,卡号为13位或16位。

(四)美国大莱信用卡公司发行的大莱卡,卡号前三位是300-305、309、360-369、380-399,卡号为14位。

(五)日本国际信用卡有限公司发行的JCB卡,卡号前两位是35,卡号为16位。

今后增加新的卡种时,总行将另行通知。

二、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基本程序(一)开办申请要求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的各级行,必须先向总行信用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总行同意后,方可开办国际卡收单业务。

(二)与委托行建立关系委托行是指委托国内银行进行国际卡收单业务的银行或信用卡公司。

在总行国际卡业务处理系统开通前,各收单行可沿用目前的手工收单方式,与各个卡种的委托行建立关系,获取商户协议书、借记报单、贷记报单、签购单、总计单、压卡机等必需的各种资料。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银发[1999]90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7月6日农银发[1999]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各直属院校,香港分行,新加坡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客户统一授信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一授信是控制单一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管好银行的本外币信用和表内外信用的信贷管理制度。

在当前社会信用秩序和银行管理体制下,实施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总行已成立了客户统一授信工作领导小组,何林祥行长任组长,王川副行长、杨明生副行长任副组长,张晓松(信贷管理一部总经理)、李筠(信贷管理二部总经理)、姜尚君(信贷管理三部总经理)、杨琨(市场开发部总经理)、罗熹(资产风险监管部总经理)、朱卫国(银行卡部总经理)、李保金(法规部副总经理)、王钢(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林云霞(综合计划部副总经理)为成员。

各行也要高度重视统一授信工作,把其作为防范客户信用风险、提高资产质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切实抓好。

为保证统一授信工作的顺利实施,各行要指定一个信贷部门负责客户统一授信的组织实施和审查报批工作,不得多头管理。

同时,要加强部门配合,法规部门要把好公开统一授信的法律制度关;市场开拓部门要按照公开统一授信的标准(即双优标准),大力开拓适宜公开统一授信的优良客户,提高农行的整体客户质量;资产风险监管部门要配合信贷部门,加强对授信客户的风险监管,做好风险信贷资产的保全工作;资金计划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保证统一授信客户、特别是公开统一授信客户的合理资金需求。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转贷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转贷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转贷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2001.06.19•【文号】农银发[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06.1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转贷操作规程》的通知(2001年6月19日农银发[200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转贷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总行(国际业务部)联系。

附:中国农业银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转贷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第二类项目〈还款保证书〉标准格式的通知》(财债字〔2000〕7号)、《外国政府贷款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财债字〔2000〕74号)、《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常规工作规程》(财金〔2000〕183号),为进一步规范我行外国政府贷款二类项目(以下简称二类项目)的转贷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承担贷款的还本付息责任,由银行转贷,省级财政部门提供还款保证的外国政府贷款项目。

银行转贷二类项目时,原则上不需对项目进行评估,只按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收取手续费,不收利差。

第三条国际业务部是我行二类项目转贷工作的主管部门。

(一)总行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1.审批省级分行(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直属分行,以下同)上报的二类项目转贷申请。

2.向财政部确认转贷二类项目,与国外贷款机构谈判和签订二类项目的贷款协议。

3.办理二类项目贷款的提款和对外还本付息手续。

4.为分行提供二类项目转贷的政策指导和信息服务。

(二)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1.审核经办行(二类项目所在的二级分行或支行)上报的二类项目转贷申请。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农业银行•【公布日期】1994.04.01•【文号】农银发[1994]71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年4月1日农银发〔1994〕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希在办理此项业务时严格遵照执行并转发辖属分、支行。

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反映。

附:中国农业银行出口跟单托收业务暂行办法为加强我行跟单托收业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指“跟单托收”系指我行根据客户托收申请书的指示,将客户的出口单据委托我行的境外代理行办理收汇的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按交单方式不同可分为两类:付款交单(Documentsa-gainstPayment简称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againstAcceptance简称D/A)。

第二条付款交单是指代收银行必须在进口商付清货款后,才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

付款交单按期限划分,又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系指代收行收到托收行寄来的单据即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付清款项后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

远期付款交单(D/PatXXDaysAfterSight)系指代收行收到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待付款人见票并审单无误后,即要求付款人在汇票上加“承兑”字样,代收行于到期日收妥票款后才将单据交给付款人。

其目的是给进口商准备资金的时间。

第三条承兑交单指代收行于收到托收行单据后,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承兑后,即将单据交给付款人,待到期日才收回票款。

第四条我行有关出口跟单托收业务的条款解释和争议,应尊重国际惯例,按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第322号出版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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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银行综合规定【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发布日期】1996.04.18【实施日期】1996.04.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1996年4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出口业务操作规程》及其配套凭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将此文及附件转发辖属分支行。

附:本操作规程包括出口信用证业务、出口押汇业务和出口托收业务三个部分。

在办理这三项业务时,我行应严格遵照国际惯例及我国有关外汇管理制度认真、谨慎地处理。

第一章出口信用证业务操作程序出口信用证业务是出口商银行根据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所规定的条款,审查出口商交来的单据,为出口商办理审单、寄单和收汇的一种结算方式。

出口信用证业务主要包括信用证通知、修改和撤销、转通知和转让、审单议付、寄单索汇、收汇考核和档案管理等项环节。

我行在办理出口信用证业务时应遵循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 500)的规定办理。

第一节信用证的通知一、受理信用证(一)审核信用证表面真实性我行收到国外代理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首先核对信用证上的密押、印鉴是否相符,以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

1.与经办行有印押关系的开证行来证,应由经办行印押部门核对印押。

2.与经办行没有直接密押关系、但与总行有密押关系的开证行来证,经办行应迅速与总行清算中心密押室联系,请其帮助核对密押。

3.如属信开信用证,经办行与开证行只交换密押而未交换签字样本的,经办行可要求开证行用加押电传或SWIFT方式确认来证的真实性。

4.如非总行代理行来证,经办行应用电讯方式迅速与有关银行联系,请其代核印、押。

5.如系国内其他银行转来的信用证,经办行应通过电讯方式迅速与转证行联系,确认信用证的印押是否相符。

6.印押相符,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印押核符”章。

7.如印押不符,应向开证行查询。

此种情况下,如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须在信用证正本上注明“印押不符,出运前请洽我行”字样。

待印押查符后,立即通知受益人。

根据UCP 500第7条b款规定,“如果通知行不能够确定该证的表面真实性,它必须不延误地通知来证行,说明它不能够定该证的真实性;如果通知行决定把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它必须对受益人说明它不能确定该信用证的真实性”。

我行在办理出口来证时,应严格按UCP 500办理。

(二)来证登记信用证印押核符后,经办行应按下列方式编制信用证通知业务参考号:XXXADXXXXXXX-XX分行代码业务代码年份业务流水号支行代码如没有支行业务,可省略“支行代码”一项。

在登记簿上登记开证行名称、开证日期、信用证号、受益人名称、币种金额、装效期等主要内容。

如为简电预通知,在印鉴核符后,经办行应按信用证正本登记方式进行登记,并在后来邮寄的简电证实书上加注有关简电预通知的同一通知业务流水号。

二、审证(一)来证国家或地区风险的审核来证国家或地区必须是我国对外政策能接受的国家或地区。

信用证不能含有不符合我国政策的条款或对我国有歧视性的内容。

如存在的此类条款和内容,我行应视不同情况,向开证行提出交涉或要求其修改。

(二)开证行资信的审核对开证行资信的审核是保证安全收汇的重要环节,如开证行与我行已建立代理行关系,可参照《中国农业银行代理行风险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审核开证行资信;如开证行同我行无代理行关系,应由代理行业务部门审查开证行的资信、背景等来决定是否接受来证,然后通过有效途径核实来证的表面真实性。

对于资信较差或国家风险较高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我行可按照受益人的要求,请一家资信好的我行代理行予以保兑,或由信用证的偿付行确认偿付。

(三)信用证性质的审核1.首先审核信用证是否注明“可撤销”字样,根据UCP 500第6条C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可撤销”和“不可撤销”字样,信用证应视作是不可撤销的。

如为可撤销信用证,应建议受益人不予接受。

2.对于第三家银行保兑的信用证,要检查证内有无保兑行的名称和明确的保兑条款,并认真审核保兑行的资信状况。

3.可转让信用证需注明“TRANSFERABLE”字样。

4.如为可循环信用证,应注意是自动循环、半自动循环还是非自动循环。

5.对背信用证应注意其有效地点及交单时间,还应注意有无限制议付条款。

(四)信用证一般内容的审核1.审核开证日期和开证地点是否齐全、正确,发现遗漏或其他问题应及时要求开证行澄清。

2.审核信用证受益人的名、址是否齐全、正确,如出现不全或严重错误,应立即电洽开证行要求其证实。

3.信用证装效期和交单期的审核。

(1)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装效期太近或信用证没有规定最迟装期,即最迟装期与有效期为同一天,应提醒出口商注意提早装货或延长有效期。

(2)如果信用证没有明确交单期,根据UCP 500第43条a款的规定,则应在装运日后21天内交单,但不能超过信用证有效期。

4.信用证到期地点的审核。

如信用证规定的到期地点非受益人所在地,我行应提醒受益人注意提前交单或要求申请人将到期地点修改为受益人所在地。

5.审核信用证的金额与数量。

信用证所用货币必须是可自由兑换货币。

如金额和数量有增减幅度,应审核其增减幅度是否一致,或是否符合UCP 500第39条中的解释。

(五)信用证其他条款和特殊条款的审核1.信用证各项条款必须清楚完整,前后一致。

若有词句、字义含糊不清,条文残缺不全,条款与条款之间互相矛盾或存在其他对受益人不利的条款,均应及时提请受益人注意,或要求开证行澄清或修改。

2.信用证项下的一切银行费用,一般均由申请人承担。

如信用证规定费用由受益人负担,应提请受益人注意。

如不接受,应及时联系申请人修改信用证。

3.对有条件生效的信用证应提请受益人注意,待生效通知到达后,才能办理货物出运。

4.信用证的付款保证条款是否符合国际惯例,对于索汇路线曲折迂回以及其他影响快速安全收汇的条款,需及时提请受益人注意。

5.信用证上固定印好的条款、信用证空白处、边缘处以及背面加打填写或用图章加注的文字都是信用证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审查。

6.如开证行要求我行对其开具的信用证加具保兑,我行原则上应拒绝保兑,并立即通知开证行。

除非开证行在保兑授权或要求中另有规定,我行可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但必须注明“此证我行未加保兑”。

三、信用证的通知(一)缮制信用证通知书1.审证完毕后,我行缮行信用证通知书,并在信用证正本上加盖信用证通知专用章。

2.对于简电预通知,则应在信用证通知书上注明“此系简电预通知,凭简电证实书交单/议付”词句,以提请受益人注意。

信用证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受益人留存,第二联我行留底存档,第三联寄开证行作为确认收妥回单。

(二)通知信用证我行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证正本通知受益人。

不论以何种方式通知受益人,均应由收件人签收回单存档备查。

(三)如果受益人不慎将信用证正本丢失,要求我行补证或拿副本信用证到我行议付,我行需立即通知开证行,请其授权或撤销此笔信用证,重新开证。

但由此产生的银行费用应由受益人负担。

(四)对于自由议付信用证,如出口商愿意到我行交单/议付,通知费可在出口商交单/议付时一并收取。

如出口商不在我行交单,则应在通知时收取通知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将有关文件归入信用证通知业务卷宗。

第二节信用证的修改和撤销一、信用证的修改(一)审核信用证修改书的表面真实性信用证修改书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可参照信用证表面真实性的审核办法办理,并在原信用证通知登记簿上登记有关修改内容。

(二)修改书内容的审核我行应抽出原信用证留底,仔细审核修改后的条款是否一致,修改内容是否清楚、完整、合理。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提请受益人注意,或联系开证行澄清。

(三)缮制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受益人留存,第二联我行留底存档,第三联寄交开证行作为确认收妥回单。

我行在信用证修改正本上加盖信用证通知专用章,连同缮制好的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受益人。

不论以何种方式通知受益人,均应由收件人签收回单存档备查。

(四)根据UCP 500第9条d款(4)的规定,“只接受同一修改通知中的部分修改是不允许的”。

如出口商不接受修改,应要求其在接到信用证修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我行,并将修改通知书和修改正本退回我行。

(五)不论受益人是否接受修改,我行均应抽出原信用证档案留底进行必要的批注。

二、信用证的撤销(一)如受益人不接受来证并且要求退证,我行应要求受益人备函盖章,说明原因,并将信用证正本及有关附件退我行。

我行缮制撤证面函,附以信用证正本及有关附件,经复核后退开证行;或我行用加押电传/SWIFT通知开证行受益人要求撤证,待开证行答复后,按开证行的指示办理。

(二)如开证行主动要求撤证,我行应首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受益人备函盖章后,再根据开证行的指示,或将正本信用证及有关附件退回开证行,或用加押电传/SWIFT加以确认。

(三)根据信用证条款的要求,我行可向受益人或向开证行收取有关手续费和电传费。

(四)有关函电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归入信用证通知业务卷宗。

已撤证的信用证卷宗列为“死卷”,另行管理。

第三节信用证转通知和转让一、信用证转通知信用证转通知是指开证行委托其境外代理行将其开立的信用证及其修改通过第三家银行通知给异地出口商的行为。

我行在办理信用证转通知业务时,应掌握以下几点:(一)按照开证行的指示办理转通知。

如是电开证,我行应用电传/SWIFT转通知;如是信开证,我行应用信函转通知。

我行在转通知电文或电函上应注明开证行名址及我行费用的收取方法。

(二)如开证行未指定异地通知行,我行应选择本系统的分支行作为异地通知行。

(三)原通知行应负责核对印鉴或密押,并负责审查开证行的资信及受证额度,信用证的具体条款由异地通知行审核。

(四)如异地通知行非我行系统分支行,我行应向出口商收取转通知手续费。

(五)将正本信用证复制留底,并对转通知业务的处理情况进行必要的登记。

二、信用证的转让信用证的转让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出口商(第二受益人)的行为。

我行在办理转让信用证时应按UCP 500第48条的规定办理。

(一)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如是部分转让的信用证须注明“PARTIALSHIPMENTSALLOWED”。

(二)在信用证是自由议付信用证情况下,如需转让信用证,须经开证行特别授权。

(三)办理转让信用证的程序1.转让人填制信用证转让委托书如果受益人要求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出口商,我行应首先要求其填制信用证转让委托书,并缮信用证制复本一份连同正本信用证一并交我行办理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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