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修订稿)【模板】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正文:---------------------------------------------------------------------------------------------------------------------------------------------------- 泰安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洪峰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泰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质量振兴,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的总体水平,促进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泰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市长质量奖设“组织”和“个人”2个奖项。
本办法所称泰安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管理奖项,包括对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管理的奖励,授予为泰安质量振兴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主要是指本市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涉及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组织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质量教育和培训、质量科研、质量宣传等人员,不包括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的评选不向申报组织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组织和个人负担。
第二章评选组织第六条质量兴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选的组织领导工作,制订评选制度、评审细则、评审程序、计分标准等工作规范。
市质监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市长质量奖组织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建设部门具体承担建筑工程类市长质量奖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评审完成后由市质监部门统一向领导小组汇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0]2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扬府规〔20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2月31日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一日扬州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通过树立标杆,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运用卓越绩效准则,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成熟度,追求长期成功,增强我市经济的竞争能力,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质量奖是扬州市政府设立的经营管理领域最高奖,用于表彰我市通过提高经营管理质量取得卓越绩效的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坚持严格标准,控制数量,科学、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标准、组织的质量管理实际水平,适当考虑组织规模,确定奖项。
每年获奖的组织总数不超过2家。
第二章评审机构和职责第五条扬州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对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扬州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处理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事务。
根据市长质量奖的评审要求,每年组建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专家组可由质量专家、管理专家、政府部门和行业有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扬州市质量奖审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确定、颁布质量奖评审工作的方针、政策,推动、指导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二)预审市长质量奖拟奖组织并提请市政府审定。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邵市政办发〔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印发《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邵市政办发〔202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邵阳经开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29日邵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质量强市战略,不断提高全社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广科学质量管理制度、模式和方法,促进质量管理创新,传播先进质量理念,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等领域质量水平,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邵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在质量领域授予各类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分为市长质量奖和市长质量奖提名奖,评选周期为2年。
市长质量奖每届不超过5个组织和2名个人,提名奖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
达不到奖励条件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组织和个人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经相关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经市长授权,邵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全面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
评委会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组成,分管质量强市工作的副市长担任评委会主任委员。
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激励我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实施质量强市战略,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X年)》和《X省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X名委〔X〕X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X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主要授予在X市登记注册、有广泛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或组织,包括提供服务的非政府性机构。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坚持自愿申报和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两年评定一次,原则上每次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单位或组织不超过3家,可空缺。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X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委会”)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定工作,X市质量强市工作推进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委办”)具体负责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修)订《X市质量管理奖评价标准》、实施指南、工作程序;(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格标准及管理制度,建立评审专家库、评审员绩效考评选用机制;(三)组织编制市政府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国家、省级质量奖评审标准的跟踪研究;(四)负责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受理、评审、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五)调查核实申报单位或组织的质量工作业绩及社会反映;(六)组织考核评审人员履职情况;(七)汇总并向市质委会报告市政府质量奖各专项评审组织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侯选名单。
第六条市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由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有关质量、经济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具有5年以上的质量管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一般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三)接受过质量管理相关知识系统培训,掌握质量管理新知识和方法,掌握经营管理有关知识;(四)掌握市政府质量奖评价标准、评审方法和技能,具有综合分析、独立判断和沟通能力;(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认真履行评审专家职责,严格遵守评审纪律,公正严明。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德阳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四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德阳市政府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卓越成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等有关规定,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德阳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德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生产型或服务型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质量、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坚持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资格审查、材料审核、现场评审、评定委员会集体审议、社会公示、市政府审批六个评定程序,以政府推动、政策引导、社会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提升。
鼓励支持德阳市辖区内大型央企及在国内行业居领先地位的生产企业积极争创“全国质量奖”、“四川省政府质量管理奖”。
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为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和管理工作,根据《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依据及标准(一)评审依据《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二)评审标准1.GB/T19580 《卓越绩效评价准则》2.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二、申报程序(一)发布通告通知由嘉兴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告,同时向各县(市、区)政府质量奖评审办发出组织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1.申报原则及范围。
申报嘉兴市市长质量奖遵循公开、自愿和推荐相结合原则。
申报及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
2.申报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组织,凡符合基本条件的均可申报。
鼓励以数字经济为核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组织以及成长性强的中小型组织积极申报。
3.奖项设置。
嘉兴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获奖组织不超过5个,嘉兴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以下简称“提名奖”)获奖组织不超过3个,嘉兴市市长质量奖“创新奖”(以下简称“创新奖”)获奖组织若干个。
4.申报基本条件。
申报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三年以上;(2)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3)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经营绩效优异,申报期上一年度的主要经济指标、技术和质量指标、“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指标等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社会贡献程度居市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列;(4)在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品牌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知识产权创造,实施标准化战略和品牌战略,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等方面,走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型组织前列;(5)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在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信用和声誉;(6)申报前三年内没有出现以下情形:①发生重大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生产安全等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②发生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情节严重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具体定性按法律法规规定、行业相关规定界定);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7•【字号】邢政[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邢政〔2012〕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1月8日市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17日邢台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兴市战略,表彰本市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企业,引导并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高总体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和《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邢台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组织奖和个人奖。
组织奖授予在邢台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工程或服务)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有广泛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工业企业、施工单位和服务单位,非紧密型企业集团除外。
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以推广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为基础,以促进企业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坚持自愿申请、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以及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度组织评选一次,一般当年全市获奖单位不超过五家,奖项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工作不得向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1]10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济政发〔2011〕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质量兴市战略,引导全社会提高质量意识,激励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济南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和市长审定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质量管理绩效显著、质量水平领先、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为质量振兴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本市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等各类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本市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包括企业的员工和从事质量管理、教育、科研、宣传等人员。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综合评价、好中选优。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设“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组织)”和“济南市市长质量奖(个人)”2个奖项。
“济南市市长质量奖(组织)”每年不超过5个,“济南市市长质量奖(个人)”每年不超过3个,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市长质量奖每年评选1次,有效期5年,满5年后可重新申报。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审不收取任何费用,奖励经费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济南市名牌产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名评委)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届长沙市市长质量奖(个人)评审准则【模板】
***第二届长沙市市长质量奖(个人)评审准则一、范围本准则规定了长沙市市长质量奖个人的评价要求。
二、依据《长沙市市长质量奖评审考核办法》三、基本条件1. 政治素养好,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2. 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事业有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3. 具备卓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或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质量工作10年以上,在履职的工作岗位或从事的质量领域为质量事业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四、关键要求(一)高层领导者1. 经营理念与经营战略(1)贯彻新发展理念,关注未来,大力推进追求卓越的先进质量经营管理理念,在组织中贯彻实施。
(2)领导组织制订质量提升战略规划,在战略分析、战略策划、战略实施、战略评价、战略调整、战略发展等全过程中,充分体现追求卓越的核心价值观。
(3)引导组织充分认识、理解质量是生命,质量管理是生命线的质量经营管理理念,大力营造质量文化,并影响其他相关方。
(4)领导组织提出追求卓越的、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质量方针和目标,方针和目标的制订充分考虑国家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当前和未来的需求及组织质量水平实际,并对组织质量水平提升有实际指导意义。
方针、目标实现情况良好。
(5)组织的质量责任制健全,并严格贯彻执行。
2. 创新质量管理制度、体系、方法、过程和质量文化(1)结合组织实际积极学习、推广、应用当前国内外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取得明显成效。
(2)在质量理论和方法的创新中成绩显著,其新的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经验和成果具有被普遍推广运作的价值。
(3)建设诚信的质量文化和先进的质量经营管理体系,关注员工的需求和期望,营造学习、创新、开拓进取、团结奋进的优良环境。
(4)科学地协调和正确处理好社会、顾客、组织、员工和相关利益方等五个方面的利益关系,尊重、关心、爱护员工和合作伙伴,在利益分配、双向沟通和绩效测评等方面不断创新,组织的凝聚力和竞争力不断提高。
(5)建立自觉抓质量的长效机制,有创新、有特色,效果明显,在省内、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并被广泛推广应用。
质量奖评审办法(合集5篇)
质量奖评审办法(合集5篇)第一篇:质量奖评审办法绍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绍兴经济开发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稽山、迪荡街道办事处,委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绍兴经济开发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主题词:综合质量奖△ 评审办法通知“绍兴经济开发区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的意见》(绍政发…2006‟89号)精神,表彰在质量管理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组织,引导和激励组织追求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提高组织综合质量和竞争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用户、推进质量振兴事业,绍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市委、市政府的指导下,设立绍兴经济开发区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
为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质量奖评审工作,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量奖由开发区管委会设立,是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并取得显著的质量、经济、社会效益的组织授予的在质量方面的最高奖励。
第三条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自愿、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质量奖每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奖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家。
需调整获奖企业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管委会审批。
第五条质量奖评审标准按照GB/T 19580-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 19579-2004《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成立绍兴经济开发区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
评委会设会长一名(由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会长一名(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担任)。
成员由各相关局办负责人、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
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模板】
附件2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细则根据《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评审内容、依据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内容包括卓越绩效管理成熟度和质量管理实践总结两部分。
卓越绩效管理成熟度评价依据为《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质量管理实践总结评价依据为参照《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制定的《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实践总结评分方法》(附件)。
二、评审规则市政府质量奖分设制造业、服务业、建筑业三大类(根据评审情况可空缺),评审环节分为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
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综合总分为1000分,其中卓越绩效管理成熟度评审得分占90%(即900分),质量管理实践总结评审得分占10%(即100分)。
(一)从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和组织的卓越绩效管理成熟度进行材料评审,根据评审得分类别按不少于1:1.5的比例确定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每家企业或组织由5-7名专家分别独立评审,每名专家评审不多于5家企业或组织。
(二)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并随机确认专家组评审的企业或组织,由专家组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和质量管理实践总结材料评审。
(三)分类别按照综合得分高低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交评审委员会审议,由评审委员会投票产生最终获奖企业和组织。
三、其他要求(一)评审专家不得与任何一家参评企业和组织有直接利益关系;(二)咨询机构工作人员在两年内为任何一家参评企业和组织提供了咨询等服务的,专家库中隶属于该咨询机构的专家不得作为本届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
附件: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实践总结评分方法附件江门市政府质量奖质量管理实践总结评分方法。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0号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1〕1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企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提高综合质量水平,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企业。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高标准、严要求和公开、公正、公平以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市长质量奖评审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定的程序。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企业每次不超过2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泰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泰州质监局局长任副主任,市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具体职责是:(一)推动和引导企业建立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二)组织、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三)确定市长质量奖评审专家组成员,颁布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实施指南和工作程序等;(四)负责审核专家评审结果;(五)提请市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六)监督获奖企业的生产或服务质量。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7•【字号】宜政办发[2013]2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3〕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11年印发的《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由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于2012年8月24日讨论修订,现经市政府同意,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27日安庆市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1年3月22日印发2012年8月24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促进先进制造业、建筑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业,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增强全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安徽省质量振兴计划》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授予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坚持严格标准、优中选优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范围为:本市生产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企业或组织。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评审1次,授奖总数2家,有效期3年,期满后可提出申请复审。
复审通过的企业或组织,不占用当年新评指标。
复审未予通过的企业或组织,取消其称号并不再使用其标志等。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在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13]50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发〔2013〕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28日淮安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引导和激励各类组织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提升质量总体水平,促进淮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淮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最高荣誉,主要授予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经营管理模式,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农业、工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企业,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以下简称“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评审遵循组织自愿申请、专家科学评审、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不向申报组织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并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修订。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评定不超过2家,可空缺。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组织协调评审活动,审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规则等工作规范,研究决定评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向市政府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组织候选名单。
第七条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评审细则,建立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组,制定评审工作年度计划和方案,组织开展评审业务活动,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9〕1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驻衡国省属单位:《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7月25日衡阳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建设质量强市,全面提高我市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引导和激励全市企业或其他组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环境领域质量水平,持续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4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衡阳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在质量领域设立的最高荣誉,主要授予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备示范引领和标杆带头作用的企业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届市长质量奖获奖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不超过5个,达不到奖励条件奖项可以空缺。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遵循自愿申请、不收费和科学、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企业或其他组织自愿申报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经市长授权,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市政府分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市长任主任,市政府协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任副主任,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为成员。
市政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市政工程质量奖罚制度
一、总则
1. 为确保市政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所有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二、奖励机制
1. 对于工程质量优良的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规模和质量等级,给予一
定的经济奖励。
2. 对于在工程质量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显著提高工程质量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额外奖励。
三、惩罚机制
1. 对于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施工、吊销资质等处罚。
2. 对于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存在严重失职的个人,给予行政处分或法律
责任追究。
3. 对于弄虚作假、偷工减料等行为,一经查实,从重处罚。
四、质量评定标准
1. 工程质量评定应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执行。
2. 建立工程质量评定小组,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和评定。
五、奖罚执行
1. 奖罚决定由市政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根据评定结果作出。
2. 奖罚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六、申诉与复核
1. 对奖罚决定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2. 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诉后一定时间内组织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
七、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市政工程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具体实施细则。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萍府发[2012]9号•【施行日期】2012.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萍府发〔201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萍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0月22日萍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质量兴市战略,鼓励企业(单位)提高产品、工程、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增强城市综合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和《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市委、市政府质量兴市战略,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萍乡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授予为本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单位。
市长质量奖每年度不超过3个。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国家宏观经济产业政策,有利于企业(单位)改革、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的原则;坚持企业(单位)自愿申请和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审的主要内容是申报企业(单位)前3年的质量业绩。
凡在萍乡市境内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均可申请市长质量奖。
企业(单位)注册地不在萍乡市境内或者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不得申请认定市长质量奖。
第五条市财政预算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设立市长质量奖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企业(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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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和经营质量,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与省政府签署的《关于实施以质取胜战略促进广东提高国际竞争力合作备忘录》(粤府办﹝2007﹞23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91号)和**市府办《印发**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肇府办﹝2012﹞35号)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市政府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由市政府批准、表彰和奖励,授予在**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质量管理成效显著,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对**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卓越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公正、公平、
公开的原则,运用数据和事实,量化分析,综合评价。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坚持企业或组织自愿、不向企业或组织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搞终身制。
第四条市政府质量奖每年(届)评选一次,每年(届)获奖企业或组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
如没有满足获奖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奖励名额可空缺。
第五条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主要按照GB/T 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 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价细则》最新版本执行,同时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质量奖评审标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设立**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市领导担任)、副主任两名(分别由市委办或市府办分管副职领导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旅游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统计局有关负责同志,相关产业行业协会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负责人,相关权威专家组成。
评审委员会委员名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
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审定并公布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根据评审标准制订并公布市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价细则、评审程序等规范,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名单并报请市政府审定,决定和处理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评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
秘书处由产品、服务、工程、环境质量等人员组成。
其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聘请权威质量管理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开展资料评审、现场考评和综合评价等工作。
评审专家组的人员组成、工作制度、议事规则等,由评审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市政府质量奖由评审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受理。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府质量奖的推荐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条申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
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五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环保、质量等政策,列入国家强制监督管理范围的应取得有关证照。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建立卓越绩效模式管理推进机构,致力推广及应用卓越绩效管理模式。
(四)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在各级质量监督抽查中没有不合格记录,最近3年没有消费者重大投诉,建设工程零质量事故。
(五)企业或盈利性组织经济效益好,经营规模、年利税额、总资产贡献率等指标位居市内同行业前列,并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
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并获得主管部门或市行业协会推荐。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近3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事故,没有因违反生产经营、知识产权、劳动保障、环保、安全生产、税收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广东省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全国建筑工程
装饰奖、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奖、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称号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评审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评审相关事项。
在每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前2个月,秘书处向社会公布本年度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的相关要求、注意事项和申报表格。
(二)申报。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申报表格,对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提供有关证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送秘书处。
(三)推荐。
秘书处会同有关部门、社会团休和相关专家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
(四)材料初审。
秘书处汇总推荐材料后,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对申报材料不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及时通知其予以补充完善;对申报材料完备的企业或组织,将其相关申报材料送评审专家组评审。
(五)材料评审。
评审专家组对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提出进入现场考评程序的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原则上不超过5家)。
(六)现场考评。
由秘书处组织评审专家对候选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现场考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评价细则和其他评审具体要求进行出场考评,形成现场考评报告。
(七)综合评价。
评审专家组根据材料评审和现场考评情况,对候选企业或组织进行综合评价打分,并按得分高低排序,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八)秘书处评估。
秘书处根据评审专家组提供的综合评价报告,进行全面审核、综合分析和系统评估,按综合评价分值由高到低的次序确定获奖企业或组织建议名单,提评审委员会审议。
(九)审议公示。
评审委员会对秘书处提交建议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进审议,确定获奖初选企业或组织名单,在市政府网站上刊登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秘书处负责受理和核查公示期间的
投诉并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核查报告。
(十)审定报批。
评审委员会根据公示情况,审议确定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公布。
第五章奖励及经费
第十三条获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颁发奖牌和证书,给予每家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
获奖企业或组织间隔3年(届)后,可再次申报并享受同等奖励。
第十四条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秘书处会同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及卓越绩效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评审委员会要及时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该企业或组织3年内不得参加市政府质量奖评审。
第十七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后1年内如发生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政府质量奖奖项,收回证书、奖牌,并向社会公告。
撤销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不得参加下一年度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方面事故的。
(二)产品、服务、工程、环保质量不稳定,产品经国家级、省级或市级质量监督抽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或发生消费者重大投诉,或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三)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或索赔,造成国家形象和产品信誉受到较大损害的。
(四)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人民法院或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判定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五)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六)其他违反市政府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的成功经验,发挥模范带动作用,促进**市广大企业或组织采用卓越绩效等先进管理方法,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获奖企业或组织可在品牌形象宣传推广中展示市政府质量奖标志,使用时应注明获奖年份。
市政府质量奖不得用于具体产品及其外包装。
第二十条参与市政府质量奖推荐和评审的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公正廉洁,保守秘密。
对推荐和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个人,取消其推荐和评审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除本办法规定的市政府质量奖评审机构外,**市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政府质量奖的评审活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府办﹝2013﹞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