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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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窑煤业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更好地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规范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制,保障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根据《工会法》、《劳动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都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是公司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协调公司劳动关系的有效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公司工会委员会是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对贯彻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结合公司实际,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公司和区队(车间)二级会议制度。单位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100人的,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与职工代表大会具有同等效力。
班组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班组民主管理会。班组民主管理会由班组工会小组长主持定期召开。
第五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和集团公司工会的工作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和行使职权的程序
第七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包括拟订和修改企业章程、企业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计划、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培训计划、资产增值方案和投资方案、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工资改革方案,企业改制等)以及其执行情况,行使审议权。其程序是:
1.在公司职代会召开前7天,公司行政将有关事项初步
方案或相应的工作报告交工会,由工会发给职工代表,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由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综合研究后,以书面形式反馈行政进行修改、完善。
2.公司行政主要领导代表行政向职工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提请职工代表审议,大会主席团汇集各代表团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行政主要领导,必要时由公司行政主要领导对职工代表审议的意见和建议做出说明。
3.在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表决做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第八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对集体合同草案、工资调整方案、资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行使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其程序是:
1.起草上述方案,有关业务部门应提前通知工会,吸纳工会参与,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2.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天,有关业务部门将初步方案提交工会。
3.工会将方案印发给各代表团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初步方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与行政方面进行协商。
4.正式提请职工代表大会审查,进行表决。如方案被否决,不得公布实施。由行政方面继续进行调研修改,然后提请职代会复议,或提交下一次职代会审查。
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福利基金的使用方案、公益金使用方案、职工后勤管理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决定权。其程序是:
1.起草上述方案,有关业务部门应提前通知工会,吸纳工会参与,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
2.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7天,有关业务部门将初步方案提交工会。
3.职工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进行调查研究后,由各职工代表团长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本着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行政主要领导或有关业务部门向职工代表大会作报告及修改说明,由大会讨论表决。
5.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方案,行政若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对公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行使民主评议监督权。民主评议在大会主席团主持下,每年进行一次。评议的范围是公司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评议的内
容是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以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岗位责任制为依据,主要评议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其程序是:
1.领导干部分别对自己的工作、学习、思想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向职工代表作述职述廉报告,由职工代表进行评议,在评议的基础上无记名投定性评议票进行民意测验。
2.干部评议工作委员会对评议的意见进行归纳、汇总,将定性评议结果报告大会主席团,在大会期间向职工代表报告。将汇总出的职工意见建议交由大会主席团向公司党委报告,党委主要领导向被评议人员反馈。
3.干部评议工作委员会收集被评议人员书面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向下一次职代会大会报告。大会主席团依据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提出对干部的奖惩任免建议和意见,由民主评议干部专门工作委员会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一条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出的决定进行修改、变更时,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经费由公司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改选换届一次。公司每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
如遇特殊情况征得公司党委和集团公司工会同意,可提前或延期换届。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经公司党政领导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确定应当围绕增强公司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公司经营管理、安全生产、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方面的重要问题。
职工代表大会议题和议程产生的程序是:由工会集中职工代表的意见建议,会同党政共同协商提出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的建议,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在每次召开大会之前组成,主席团成员由代表团长会议协商,从职工代表中提出候选人名单,经职工代表充分酝酿后在预备会上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