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销售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4号令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4号)《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3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管理,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分公司,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直接管理的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包括前两款所指保险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照本办法报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的监督管理,遵循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六条保险机构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结构清晰、文字准确、表述严谨、通俗易懂;(二)要素完整,不失公平,不侵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四)保险费率厘定合理,不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或者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公司拟定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销售人员日常管理办法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销售人员日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都邦保险天津分公司销售管理,达成公司销售目标,提升经营绩效,将销售人员业务活动予以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天津分公司所辖所有销售人员,除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办法执行。
2、权责单位(1)分公司销售管理部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相关工作。
(2)分公司总经理室负责本办法制定、修改、废止核准工作。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二条一般规定(一)出勤管理销售人员依照分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办理各项出勤考核;但基于工作之需要,其出勤打卡按下列规定办理:1.在公司的销售人员上下班应按规定打卡。
2.在公司以外的销售人员应按规定的出勤时间上下班。
(二)工作职责销售人员除应遵守本公司各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1、团队主管(1)负责推动完成本团队销售目标。
(2)执行公司所交付之各种事项。
(3)督促、指导团队所属销售人员执行销售任务。
(4)督促催收应收保费。
(5)对团队销售费用进行预算、使用管控。
(6)按时报告下列表单:A、销售业绩及市场分析报告。
B、应收清理措施及计划报告。
C、销售活动量报告。
D、考勤、会议记录。
(7)定期拜访所属客户,搞好客户关系维护,提升服务品质,并考察其信用状况。
2、客户主任(业务员)(1)基本原则A、应以谦恭和气的态度和客户接触,并注意服装仪容之整洁。
B、对于本公司各项销售计划、营销策略、产品开发等应严守商业秘密,不得泄漏予他人。
C、不得于工作时间内酗酒。
D、严禁侵占、挪用所收保费的行为。
(2)销售事项A、熟悉公司保险条款及相关销售政策。
B、熟悉公司各险种保险责任、价格等。
C、灵活处理客户抱怨。
D、定期拜访客户并汇集下列资料:a、客户信息资料。
b、客户对保险需求信息。
c、有关同业动态及信息。
(3)保费处理A、收到客户保费应当日缴回。
B、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保费。
(三)移交规定销售人员离职或调职时,除依照《公司员工管理办法》办理外,并得依下列规定办理。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
某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保险营销员的销售行为,提高保险服务质量,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公司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与本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受本公司委托,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二、资格管理(一)入职条件1、年龄在_____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
4、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二)入职流程1、应聘者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公司对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面试。
3、面试通过后,应聘者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保险法律法规、公司产品、销售技巧等。
4、培训结束后,应聘者通过考试,与公司签订《保险营销员代理合同》,正式成为公司的保险营销员。
三、业务管理(一)业务范围保险营销员可以在公司授权范围内销售公司指定的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等。
(二)销售行为规范1、保险营销员在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营销员展业证》,并如实告知投保人保险产品的条款内容,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损失等重要事项。
2、保险营销员不得误导投保人,不得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3、保险营销员不得代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保险合同等重要文件,不得代投保人签名。
4、保险营销员应当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求和经济状况,为投保人设计合理的保险方案,不得强迫或者诱导投保人购买不必要的保险产品。
(三)业务考核1、公司对保险营销员的业务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量、业务质量、客户满意度等。
销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和监管要求,优化业务品质,提高竞争力,促进分公司业务发展,加强分公司销售费用的预算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特制定《销售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将依据总公司年度预算适时调整。
第二章指导原则第三条销售费用管理是公司为适应市场发展,以销售渠道、产品品质为制定基础,达到公司销售成本清晰,业务结构优化的经营目标。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销售费用费分为固定费用、变动费用和手续费三部分,固定费用与销售人力相匹配原则,变动费用与业务品质和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手续费与中介渠道相匹配原则。
第三章业务分类第五条按照渠道分类以业务来源为确定渠道类型的依据,根据不同业务渠道其经营成本不同为原则,确定销售费用的支出标准和比例。
第六条按照产品品质分类根据不同产品的赔付率、赔付稳定性、市场竞争及营销成本、业务复杂性及风险管控难易程度等统计数据分析结果。
第四章销售费用项目第七条销售费用按照实际需求分为固定费用、变动费用、手续费三部分,其费用项目包括:一、固定费用包括销售系列员工的基本工资、福利费及各项补助费用;二、变动费用包括销售系列员工绩效、展业费用、业绩达成奖、激励费用、年终奖及培训费;三、手续费包括中介业务中所发生手续费支出,包含专(兼)业代理渠道业务,保险经纪业务。
第五章销售费用核定和使用第八条销售费用由总公司根据当年的总体经营预算进行核定,具体标准另行制定下发。
第九条固定费用的核定及使用一、固定费用的核定固定费用的核定与分公司销售系列人力相匹配原则,年度分公司固定费用的核定由总公司根据分公司的销售人力标准制定相应的总体比例参照标准,分公司在总体标准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和经总公司审批同意的销售薪酬方案确定具体比例。
二、固定费用的使用(一)基本工资及福利分公司在核定的固定费用范围内,年初根据年度保费计划、销售人力编制、市场薪资水平制定销售固定薪酬方案,报总公司审批后执行;(二)补助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各项补助标准;(三)分公司年度销售固定费用比例要在总公司核定的年度总销售费用投入比例中预留。
财险营销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20版)
太子保险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人员基本管理办法(2020版)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营销组织体系 (1)第一节营销组织架构 (1)第二节营销团队 (2)第三节职级体系 (3)第三章营销人员管理 (6)第一节人员编制与合同管理 (6)第二节营销人员薪酬管理 (7)第三节营销人员考核管理 (7)第四节营销人员职级管理 (8)第五节营销人员禁止行为 (10)第四章营销团队管理 (12)第一节活动量管理 (12)第二节关键会议管理 (13)第三节团队费用管理 (14)第五章综合团队 (14)第一节综合团队人员任职资格和职级标准 (15)第二节综合团队薪酬体系 (15)第三节综合团队人员考核 (18)第六章重客团队 (22)第一节重客团队人员任职资格和职级标准 (22)第二节重客团队薪酬体系 (23)第三节重客团队人员考核 (27)第七章车商团队 (30)第一节车商团队人员任职资格和职级标准 (30)第二节车商团队薪酬体系 (31)第三节车商团队人员考核 (34)第八章经代团队 (37)第一节经代团队人员任职资格和职级标准 (38)第二节经代团队薪酬体系 (39)第三节经代团队人员考核 (41)第九章电力职工车团队 (45)第一节电力职工车团队人员任职资格和职级标准 (45)第二节电力职工车团队薪酬体系 (46)第三节电力职工车团队人员考核 (49)第十章银保团队 (52)第一节银保团队人员任职资格和职级标准 (52)第二节银保团队薪酬体系 (53)第三节银保团队人员考核 (56)第十一章电网销团队 (60)第一节电网销团队人员任职资格和职级标准 (60)第二节电网销团队薪酬体系 (62)第三节电网销团队人员考核 (66)第十二章附则 (6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公司“效益优先、兼顾规模”的发展战略,大力提升机构、渠道和人员产能,实现营销管理体系的科学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标题: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于2017年4月19日制定了《保险个人代理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保险个人代理人管理工作,加强对保险产品销售管理,保障保险标的物的安全,保障客户利益,提高个人代理人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以及与华安合作的航空旅行社、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机构等保险机构招募和管理个人代理人的活动。
二、个人代理人任职资格1.拥有华安颁发的健康证明。
2.具备良好的健康状况,无吸毒、赌博等法律犯罪记录。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4.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和说服能力。
三、个人代理人资质考核华安将对所有个人代理人进行严格的考核,确保个人代理人的资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勤勉尽责工作,对保险机构和客户实施廉洁诚信的保险经营行为。
四、个人代理人日常管理1.个人代理人须了解有关监管要求,做到合规合诚,保障客户利益,及时有效的开展招投标活动及销售业务。
2.个人代理人应对参与投资者提出的合理要求并及时作出回复。
3.要健全报表体系,如客户保险合同有效核对等,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4.应当廉正待人,勤奋努力,勇于担当,忠于职守,明辨是非,并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华安公司相关制度、文化以及对保险业务的要求。
五、个人代理人违纪处理一旦发现个人代理人有违纪行为,华安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法规的规定,对其采取适当的处分措施,以维护保险产品销售环境的秩序,保障客户利益。
六、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2017年4月19日起施行。
所有个人代理人须准确理解、贯彻执行本办法,。
保险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三级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一条为规范某分公司机构管理,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以及总公司相关规定,结合分公司三级机构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条本办法所称三级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分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设立的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三级机构的设立、撤并、改建、变更适用本办法。
三条分公司根据总分公司发展规划,经监管机构和总公司批准,可在机构所在省(区、市)县级行政区域设立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
支公司或营销服务部为三级机构,由分公司负责管理,不再设立下属分支机构。
四条三级机构按照所在行政区域命名,规则如下:司名称+行政区域名+(支公司、营销服务部)。
五条三级机构管控原则一)统筹规划、科学有效;二)差异授权、直接管理;三)保障运营,强化服务;四)合规经营、稳健发展。
第二章组织架构及职责六条分公司人事行政部统筹三级机构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拟定机构发展规划、申报及批筹工作;负责三级机构设立、撤并、改建的审批工作;负责督促分公司职能部门履行对下辖三级机构管理职责。
七条支公司在分公司的管理下,开展保险经营活动,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职能有:一)贯彻执行分公司制订的承保政策、费用政策,负责当地保险市场的业务开拓、产品销售工作;二)执行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三)负责本级机构销售团队、渠道的建设;四)负责本级机构客户服务工作;五)分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能。
八条营销服务部在分公司的管理下,开展保险经营活动,完成分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主要职能有:一)贯彻执行分公司制订的承保政策、费用政策,负责当地保险市场的业务开拓、产品销售工作;二)执行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三)负责本级机构销售团队、渠道的建设;四)配合分公司做好客户服务工作;五)分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三级机构的设立九条分公司应根据战略发展目标,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保险市场情况、公司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等因素,制定机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总公司批准后实施。
某财险公司销售组织和销售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销售组织和销售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销售组织管理,建立某省分公司专业的销售队伍,开拓优质高效的销售渠道,根据总公司2005年版《销售系列基本管理办法》,结合某省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某省分公司销售组织和销售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销售组织”是指隶属于某省分公司及三级机构以展业为职能承担保费任务的基本业务单位,包括三级机构内设的业务部、支公司及营销服务部,以下统称“四级机构”。
第三条公司销售人员包括四级机构的经理、正式业务员和个人代理人。
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包括四级机构经理和正式业务员,不含个人代理人,个人代理人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四级机构经理是指按照公司人事管理规定,由总公司最终审批、三级机构任命的,对其所在机构的内部管理、保费业绩和其它考核指标负责的销售管理人员。
正式业务员是指以直接销售展业为主要工作,并以个人保费业绩的考核作为主要薪酬来源,且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
第四条管理架构第五条四级机构的组织架构、人员编制和聘任手续以及劳动用工等人事管理工作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
四级机构销售系列人员的管理工作由公司的销售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省分公司销售管理部职责一、根据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并适时调整本省销售组织和销售人员管理办法,经上报总公司审批同意后组织实施;二、组织安排销售系列人员的培训、业务考核等相关工作;三、收集各类型业务的客户资料,作好客户资源的管理工作;四、协调处理销售系列人员的业务纠纷和法律纠纷;五、实施对三级机构销售管理室(岗)的管理,评估三级机构销售管理室(岗)的管理成效。
第七条三级机构销售管理室(岗)职责一、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并适时调整本地销售组织和销售人员管理的实施细则,并上报省分公司销售管理部审批后组织实施;二、监督、落实销售管理办法的执行,根据本地和本机构的实际情况计算与审核销售系列人员的薪酬;三、落实销售系列人员的培训、辅导、考试和晋升工作;四、协助四级机构经理制定对销售系列人员的日常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电话销售管理制度一、客户资料管理保险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客户资料数据库,对客户的基本信息、沟通记录、购买偏好等进行系统化管理。
所有客户信息必须严格保密,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二、销售人员管理1. 销售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公司产品知识、销售技巧及服务流程。
2. 销售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诚信为本,不得误导或强迫客户购买保险产品。
3. 定期对销售人员进行业绩评估,根据表现进行奖惩。
三、电话销售流程1. 制定电话销售的标准流程,包括拨打电话、自我介绍、需求了解、产品介绍、异议处理、促成交易等环节。
2. 确保在合适的时间拨打电话,避免打扰客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3. 通话过程中应保持礼貌、耐心,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4. 对于客户的疑问和反馈,应及时响应并提供解决方案。
四、产品质量与合规性1. 销售的保险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确保产品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定期对在售产品进行审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服务的持续性。
五、售后服务与投诉处理1. 建立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咨询、理赔等服务。
2. 设立专门的投诉渠道,对客户的投诉进行及时受理和处理。
3. 对于投诉的处理结果要及时反馈给客户,并采取措施防止同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六、监督管理1. 设立监督机构,对电话销售活动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销售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定期对电话销售活动进行审计,评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3. 鼓励客户参与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七、持续改进1. 根据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不断优化电话销售管理制度。
2. 通过收集客户反馈、销售数据分析等方式,持续提升服务质量和销售效率。
产险车商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
《产险销售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之车行渠道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2010年版)2010年1月1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渠道设立 (5)第三章组织管理 (6)第一节组织设立 (6)第二节部门职责 (7)第四章人事管理 (7)第一节岗位类型 (7)第二节配置标准 (8)第三节岗位职责 (9)第四节任职要求 (11)第五节岗位职级 (12)第六节定级定薪 (14)第七节新聘人员管理 (16)第八节违规违纪处理 (17)第五章薪酬管理 (17)第一节渠道总监 (17)第二节渠道总监助理 (19)第三节渠道经理 (20)第四节服务专员 (21)第五节其他 (23)第六章考核管理 (23)第一节考核KPI (24)第二节考核定级定薪 (26)第三节淘汰 (27)第七章出单管理 (27)第八章附则 (28)第九章附件 (28)附件1:业务(分)部组建申请表 (29)附件2:渠道总监任职申请表 (30)附件3:机构车行渠道定级定薪表 (30)附件4:总对总业务定级保费调整系数表 (31)附件5:特殊定级、定薪申请表 (32)附件6:机构车行渠道季度奖/超计划奖封顶系数 (33)附件7:机构车行渠道责任月薪发放保底比例 (34)附件8:车行渠道KPI指标定义、取数标准及计算方法 (35)附件9:机构车行渠道KPI考核指标设置表 (3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车行渠道业务秩序,完善车行管理规章制度,理顺组织架构,明确职能,建立车行渠道业务拓展和管理体系,实现车行渠道高效管理、稳步提升人均产能、强化渠道掌控力以及提升渠道服务质量,特制定《车行渠道基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本法”)。
第二条车行渠道定义:通过经营汽车销售和维修,代理个车业务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以及新车共保中心。
合作对象包括:(一)1S、2S、3S、4S汽车经销店(二)汽车综合修理厂(三)新车共保中心第三条车行渠道业务从来源上分为核心业务和其他业务两类。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和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督管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竞争秩序,鼓励财产保险公司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财产保险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财产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并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由其总公司向中国保监会申报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审批。
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履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职责,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原则,遵循与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市场行为监管协调配合原则。
第二章审批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报中国保监会审批:(一)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二)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他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险种。
第八条保险公司报送审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文件;(二)审批表一式两份;(三)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文本;(四)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说明材料,包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主要特点、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分析;(五)精算责任人签署的保险费率精算报告,包括精算假设、方法、公式和测算过程;(六)精算责任人声明书;(七)法律责任人声明书;(八)符合格式要求的报送材料的电子文本;(九)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寿营销渠道代理制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销渠道代理制保险营销员管理基本办法(2010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渠道个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以下简称“营销员”)的科学、规范、有效管理,培育综合素质高、销售绩效高、忠诚度高和年轻化的销售队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险监管规定及公司发展战略和《销售体系整合优化实施方案》(国寿财险办发〔2009〕20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本办法所称“个人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团队”(以下简称“个代团队”)是指按团队设立条件组建,经中心支公司审核同意、分公司营销业务部审批确认、并报总公司营销业务部备案的销售组织,是公司营销业务拓展的最基本单位。
个代团队由一名团队主管及若干名营销员组成。
(二)本办法所称“营销员”是指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为公司销售保险产品及提供相关服务并收取佣金的个人。
(三)本办法所称“团队主管”是指经过分公司审批通过,由劳动合同制员工担任,对个代团队销售业绩和其它考核指标负责的团队管理人员。
(四)本办法所称“保险营销活动”是指营销员经公司授权进行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的活动。
(五)本办法所称“委托报酬”是指对于营销员经公司授权进行保险营销活动所取得的保费收入,公司以“委托报酬”形式支付的佣金。
(六)本办法所称“代理职级”是指营销员达到公司规定的委托代理标准时所对应的代理级别。
(七)本办法所称“代理职责”是指营销员根据其代理职级所应履行的相应职责。
(八)本办法中相关用语简称如下:“代理职级”简称为“职级”,“代理职责”简称为“职责”,“代理行为绩效评估”及“代理职级评估和认定”简称为“考核”,“代理职级提升”简称为“晋升”,“代理职级下降”简称为“降级”。
(九)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所称保费标准均为基准保费,其计算公式为:基准保费=∑(险类当期实收保费×险类调节系数)。
险类调节系数:根据公司及同业各险类效益情况,对不同险类设置的不同系数(见附件1)。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4]73号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4〕73号)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遵守《办法》有关规定,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控,确保《办法》贯彻执行。
二、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应根据《办法》有关要求,制定并印发相关实施细则,保持各项监管制度的有效衔接,维护市场稳定。
特此通知广东保监局2014年6月9日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东(不含深圳,下同)财产保险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产保险经营行为”,包括向保险消费者提供承保、理赔等财产保险服务,以及为提供服务所开展的业务、财务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市场主体为在广东开展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围为全部财产保险险种。
第二章承保出单第五条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指直接面对投保人、从事财产保险产品销售活动的人员,包括与财产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签订代理合同的保险销售人员,以及与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含劳务派遣合同)的业务员。
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经营活动,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获得财产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发放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财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由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统一管理,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保监发[2012[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40号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为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业务,加强对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产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及保监会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以下简称“投资型保险产品”),是将保险功能与资金运用功能相结合的保险产品,是财产保险公司将投保人缴纳的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投资金用于资金运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投资金及其合同约定的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产品。
前款所称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是自然人,不得为法人。
二、投资型保险产品分为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预定型产品”)和非预定收益型投资保险产品(以下简称“非预定型产品”)。
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事先约定固定的或浮动的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时,将投资金及其约定的资金运用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者在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将依照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返还金额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非预定型产品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不事先约定投资金收益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履行完毕、解除或终止时,依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计算方法,将投资金及其实际的资金运用收益(亏损)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保险产品。
三、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投资型保险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公司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利和亏损相抵后为净盈利;(二)公司治理结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财务管理、单证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络安全运行规章、信息披露管理等各项制度,以及完善的内控组织架构和实务操作流程等;(三)公司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四)公司没有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相关整改期间;(五)公司在最近连续4个季度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应高于150%;(六)公司设有独立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建立了完善的资金运用管理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七)保监会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12•【文号】保监发[2010]29号•【施行日期】2010.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0〕29号)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加强保险集团公司监管,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更好地促进保险主业发展,我会制定了《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二日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集团公司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保险集团经营风险,促进金融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集团公司实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集团公司,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名称中具有“保险集团”或“保险控股”字样,对保险集团内其他成员公司实施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保险集团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合,该企业集合中除保险集团公司外,有两家或多家子公司为保险公司且保险业务为该企业集合的主要业务。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是指保险集团公司及受其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公司。
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公司合规风险及管理办法(23P)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90万元、责令停止接受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新业务3个月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部分:公司的合规管理运行
我局已于2011年9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京保监告[2011]30号),你公司在陈述、 申辩中认为公司目前已经通过整改措施避免了违规问题再次发生,希望 减少罚款金额。经审查,我局在做出行政处罚意见前已酌情考虑整改因 素,且你公司进行整改的行为并不影响我局对已发生违规问题给予行政 处罚,因此,我局决定不予采纳。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至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 万达广场支行,账号:××),并将缴款凭证的复印件交我局备案。逾期 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中国保 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 处罚决定,且未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概述
二、合规管理与内部控制
保险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包括以下三个组成部分
内部控制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和企业文化等。 内部控制程序。包括识别评估风险、设计实施控制措施等。 内部控制保证。包括信息沟通、内控管理、内部审计应急机制和风险问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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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销售管理办法(2013年版)1 总则1.1 为规范各级销售组织和销售人员管理,明确销售人员业绩考核与薪酬福利分配规则,促进公司专业化销售体系建设,制定本办法。
1.2 本着合理、高效利用资源的原则,公司建立以拓展型团队为主、维护型团队为辅的销售组织和管理模式。
1.3 本办法所称销售组织,是指按一定标准组建的销售团队。
拓展型团队以综合业务拓展为主,既可直接面向新客户销售,也可开拓各类保险中介渠道进行销售;维护型团队则以维护公司已建立的现成销售渠道或者老客户之业务为主,如负责维护利用公司资源建成的重点大客户渠道、车商4S店代理渠道、银行邮政网点代理渠道的业务等。
1.4 本办法所称销售人员,是指在本公司内从事保险产品销售或者销售渠道维护并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的公司正式人员(含试用期),不包括个人代理人。
2 组织管理2.1 总公司渠道发展部负责全系统的销售管理工作,其职责是:2.1.1 达成销售计划:除总公司电销部、香港分公司之外的公司保费年度计划任务的达成。
2.1.2 组织销售推动:进行总公司层级的市场销售策划,制定、组织市场推广活动和业务竞赛活动,使新渠道新产品不断推进。
2.1.3 销售团队管理:制定执行总公司层级的销售团队激励活动;监督分支机构的团队人员管理、业绩考核管理、团队日常管理、团队文化建设。
2.1.4 销售费用管理:对分支机构销售费用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督和控制。
2.1.5 销售渠道管理:监督分支机构的对直销业务渠道、股东业务渠道、车商业务渠道、银行业务渠道及经纪业务渠道五个渠道的基础管理工作,协助分公司对五个渠道的业务拓展工作;签订与银保等渠道的“总对总”合作协议。
2.1.6 市场和销售分析:对外收集行业动态和数据;对内根据销售关键业绩指标的变化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举措。
2.2 分支机构销售管理组织架构2.2.2 三级机构销售管理组织架构2.2.3 四级机构销售管理组织架构四级机构不再设置营业本部,其销售团队直接在支公司下设置。
2.3 二级机构分管销售的总经理室成员为本机构销售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4 二级机构市场部职责2.4.1 达成销售计划:根据总公司下达的年度销售计划,制定本机构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到所属基层机构与团队。
2.4.2 组织销售推动:根据市场及本机构的特点进行所辖区域的市场销售策划,制定、组织市场推广活动和业务竞赛活动。
2.4.3 销售团队管理:制定执行本级及下属机构的销售团队激励活动;执行本级并监督下属机构的团队人员管理、业绩考核管理、团队日常管理、团队文化建设。
2.4.4 销售费用管理:在预算比例内合理安排、有效管控本级及下属机构的销售费用使用情况。
2.4.5 销售渠道管理:负责本级及下属机构的直销业务渠道、股东业务渠道、车商业务渠道、银行业务渠道及经纪业务渠道五个渠道的业务拓展和基础管理工作;负责“总对总”合作协议在属地的推广落实和衔接;渠道业务的统计分析与评估;积极推进本级及下属机构渠道业务发展。
2.4.6 大项目大客户管理:按照大项目大客户的标准和管理要求,建立大项目攻关小组,对本级及下属机构的大项目进行拓展、跟踪和维护。
2.5 三级机构市场部职责2.5.1 达成销售计划:根据分公司下达的年度销售计划,制定本机构的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到所属基层机构与团队。
2.5.2 销售团队管理:执行本级并监督下属机构的团队人员管理、业绩考核管理、团队日常管理、团队文化建设;2.5.3 销售费用管理:在预算比例内合理安排、有效管控本级机构的销售费用使用情况。
2.5.4 销售渠道管理:负责本级机构的直销业务渠道、股东业务渠道、车商业务渠道、银行业务渠道及经纪业务渠道五个渠道的业务拓展和基础管理工作;负责“总对总”合作协议在属地的推广落实和衔接。
2.6 销售团队的组建、分裂及合并应以团队年化实收净保费和客户经理数量等指标为依据,具体标准由各机构在销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自行确定。
机构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结合销售费用预算控制情况配置销售团队。
新组建销售团队应上报总公司渠道发展部备案(团队组建申报表见附件一)。
如组建维护型团队,则来源于某特定渠道或者特定客户的业务应占该团队全部业务的80%以上。
维护型团队亦须为标准团队配置,团队组建标准(团队年化实收净保费、客户经理数量等)不得低于对拓展型团队的要求。
3 人员管理3.1 团队经理管理3.1.1 团队队经理任职条件3.1.1.1 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3.1.1.2 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年龄在25周岁至55周岁之间。
3.1.1.3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3.1.1.4 具有三年以上保险从业经验;具有两年以上保险销售管理经验或五年以上其他行业销售管理经验者优先。
3.1.1.5 高度认同公司企业文化,具备较强的团队领导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执行力,为人正直,责任心强。
3.1.2 团队经理工作职责3.1.2.1 指导、激励下属。
3.1.2.2 有效管理团队。
3.1.2.3 完成销售任务。
3.1.2.4 客户关系管理。
3.1.2.5 应收、续保管理。
3.1.2.6 保持团队的稳定与持续发展。
3.1.3 团队经理职级管理3.1.3.1 职级分类团队经理的职级分为三类九档,由低到高分别为:初级团队经理三级、初级团队经理二级、初级团队经理一级;中级团队经理三级、中级团队经理二级、中级团队经理一级;高级团队经理三级、高级团队经理二级、高级团队经理一级。
3.1.3.2 职级确定团队经理的职级确定应以团队的年化实收净保费为依据,具体定级标准和定级办法由各二级机构在销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自行确定。
3.2 拓展型客户经理管理3.2.1 拓展型客户经理招聘3.2.1.1 招聘条件3.2.1.1.1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3.2.1.1.2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作风正派,无任何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3.2.1.1.3年龄在55周岁以下,具有大专以上或同等学历。
3.2.1.1.4业务开拓能力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3.2.1.1.5有保险销售工作经验或者其他行业销售工作经验者优先.3.2.1.1.6有一定特殊资源或条件特别优秀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3.2.1.2 招聘流程3.2.1.2.1客户经理招聘渠道包括社会招聘和团队直接增员等。
3.2.1.2.2客户经理招聘工作应由机构市场部与人力资源部门共同完成。
3.2.1.2.3客户经理应聘资料包括但不限于:3.2.1.2.3.1《入职审批表》(附件二)。
3.2.1.2.3.2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若有,则提供)、学历证书原件、身份证原件(公司保留上述证书/证件的复印件)。
3.2.1.2.3.3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离职证明)。
3.2.1.2.3.4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两张。
3.2.1.2.3.5《联系人登记表》(附件三)。
3.2.1.2.3.6《面试评估表》(附件四)。
3.2.1.2.4面试要求3.2.1.2.4.1招聘客户经理,应由机构市场部会同人力资源部及团队经理对应聘者进行专业技能考试和面试。
面试组织者应认真填写《面试评估表》,由团队经理、市场部和人力资源部人员分别签字确认。
3.2.1.2.4.2《入职审批表》和《面试评估表》应由机构人力资源部存档备案。
3.2.1.2.5符合客户经理录用条件者,由市场部报机构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室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入司手续,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3.2.1.2.6新录用的客户经理应接受入司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和展业。
3.2.2 拓展型客户经理工作职责3.2.2.1 积极开拓业务,完成销售任务。
3.2.2.2 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及其它活动。
3.2.2.3 应收保费的跟踪与催收。
3.2.2.4 配合公司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努力提高老客户续保率。
3.2.2.5 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3.2.3 拓展型客户经理职级管理3.2.3.1 职级分类拓展型客户经理的职级分为三类九档,由低到高分别为:初级客户经理三级、初级客户经理二级、初级客户经理一级;中级客户经理三级、中级客户经理二级、中级客户经理一级;高级客户经理三级、高级客户经理二级、高级客户经理一级。
3.2.3.2 职级确定拓展型客户经理的职级确定应以个人的年化实收净保费为依据,最低级别的拓展型客户经理职级保费不得低于60万。
具体定级标准和定级办法由各二级机构在销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自行确定。
3.3 维护型客户经理管理3.3.1 维护型客户经理招聘3.3.1.1 招聘范围3.3.1.1.1公司内有业务拓展或者客户服务经验的前线销售人员、后线管理人员公司内有业务拓展或者客户服务经验的前线销售人员、后线管理人员。
3.3.1.1.2社会上有专门技术、技能或专业基础扎实的人才。
3.3.1.1.3素质较好的应届大学毕业生。
3.3.1.2 招聘条件3.3.1.2.1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3.3.1.2.2相貌端正,身体健康,品行良好,作风正派,无任何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记录。
3.3.1.2.3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高中以上或同等学历。
3.3.1.2.4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3.3.1.3 招聘流程维护型客户经理的招聘流程与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招聘流程相同。
3.3.2 维护型客户经理工作职责维护型客户经理是各级机构从事具体业务维护及销售服务工作的人员,其职责是:3.3.2.1 保质保量维护好个人所负责的业务/渠道/客户。
3.3.2.2 按要求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培训及其它活动。
3.3.2.3 应收保费的跟踪与催收。
3.3.2.4 配合公司做好客户服务工作,努力提高老客户续保率。
3.3.2.5 上级安排的其他工作。
3.3.3 维护型客户经理职级管理3.3.3.1 职级分类维护型客户经理的职级分为两类六档,由低到高分别为:业务主任、高级业务主任、资深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资深业务经理。
3.3.3.2 职级确定维护型客户经理的职级应以其工作量大小和工作复杂程度等为依据,最低级别的维护型客户经理职级保费不得低于60万。
具体定级标准和定级办法由各二级机构在销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自行确定。
3.4 员工关系管理3.4.1 销售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各机构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拟录用销售人员提交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明后,方可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