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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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2.01•【字号】赣府发[1998]40号•【施行日期】199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1998〕40号1998年12月1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人民政府同意《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推进全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推进依法治省的决定》(赣发〔1998〕4号)、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依法治省的决议》和《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九五”期间依法治省规划〉的通知》(赣〔1998〕8号),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推进依法行政,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方略和省委、省人大提出的推进依法治省的决策。

根据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以依法办事作为政府各项工作的基本原则,实现观念、职能和管理方式的根本转变,依法保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积极发挥行政机关在依法治省中的重要作用,把行政机关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加强行政立法工作。

按照我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以及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从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慎重地开展行政立法工作,不断提高地方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确保完成年度立法计划。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赣府发〔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赣府发〔2019〕1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省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2019年11月6日第3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除省政府令第241号、第242号之外的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2019年11月27日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截至2019年10月31日,除省政府令第241号、第242号之外的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共计59件)一、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35件)1.江西省档案登记办法(2007年1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5号公布)2.江西省《民兵工作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令第37号公布,1997年8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第一次修正,2003年12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第二次修正)3.江西省国防动员办法(2003年6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4.江西省国防信息动员办法(2006年8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5.江西省教育督导规定(2015年7月3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公布)6.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0年12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正)7.江西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4年9月2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公布)8.江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4号公布)9.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2011年8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公布,2016年9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修正)10.江西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1999年4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7号公布,2001年11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二次修正,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三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四次修正)11.江西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4号公布)12.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2003年9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公布)13.江西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听证办法(2007年4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公布)14.江西省最低工资规定(1995年4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公布,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修正)15.江西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2000年4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公布)16.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3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公布,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修正)1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7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公布,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修正)18.江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8号公布)19.江西省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治理规定(2013年10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公布)20.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2018年9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公布)21.江西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公布)22.江西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2018年6月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3号公布)23.江西省国家安全机关侦察证和特别通行标志使用办法(1998年1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4号公布)24.江西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2008年1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公布)25.江西省国民经济动员办法(2003年4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军区令第118号公布)26.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9年9月2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27.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公布)28.江西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2009年2月2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公布)29.江西省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公布)30.江西省节约用水办法(2018年11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公布)31.江西省种畜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规定(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二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三次修正)32.江西省木材检查站管理监督办法(1998年7月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正)33.江西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6月26日赣府发〔1985〕59号公布,1998年2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一次修正,2005年9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二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三次修正,2018年11月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第四次修正)34.江西省房产税施行细则(1987年2月10日赣府发〔1987〕7号公布,1998年2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二次修正,2018年11月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第三次修正)35.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1989年4月1日赣府发〔1989〕34号公布,1990年11月1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江西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增补有关条款的通知》第一次修正,1998年2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4号第二次修正,2007年8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第三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四次修正,2018年11月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9号第五次修正)二、需要纳入立法计划适时修改的省政府规章目录(24件)1.江西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办法(2009年12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2.江西省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2009年12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公布)3.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2003年4月22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公布,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修正)4.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4年4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公布,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修正)5.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2007年5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8号公布)6.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3年5月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4号公布)7.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办法(2005年10月2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8.江西省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建设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7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正)9.江西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2006年11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公布)10.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2000年4月2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11.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3月13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二次修正)12.江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00年2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13.江西省水政监察规定(2000年6月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修正)14.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13年7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6号公布,2017年12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修正)15.江西省水文管理办法(2014年1月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16.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4年9月1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34号公布,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第一次修正,2002年1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第二次修正,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三次修正,2012年1月1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四次修正,2014年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五次修正)17.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2000年4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2号公布,2012年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99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二次修正,2017年12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次修正)18.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1997年4月1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公布,2002年1月17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9号第一次修正,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二次修正)19.江西省船舶建造、监督检验管理规定(1998年2月1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第一次修正,2014年1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第二次修正,2017年12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第三次修正)20.江西省港口管理办法(2008年1月1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第二次修正)21.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公布)22.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3.江西省英雄模范褒奖办法(2011年1月25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2015年12月16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9号修正)24.江西省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暂行规定(1991年11月1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2010年11月29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修正)。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7.06•【字号】洪安监字[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7.07.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南昌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洪安监字〔2007〕109号)关于印发《南昌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工作的通知》(洪府法字[2006]43号)的要求,经研究讨论,制定了《南昌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有相关配套制度即行废止。

二○○七年七月六日南昌市安监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配套制度目录一、法制学习培训制度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三、案件调查与审理分离制度四、受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五、收缴与罚款分离制度六、行政处罚和事故案件批件备案制度七、罚没物品管理制度八、行政听证制度九、行政复议制度十、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度十一、行政执法奖励制度法制学习培训制度为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制定本制度。

一、每年要组织全局人员培训,请有关领导、专家和有实践工作经验的同志授课。

二、各执法处室、监察大队定期组织本部门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时间由各处室、监察大队自行安排。

三、对执法人员开展岗位培训。

培训内容主要是新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培训和相关业务知识交流。

四、要对法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五、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新的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以后,要在两个月内对全体执法人员普遍培训一次。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和公正,制定本制度。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通知-余府发[2008]50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通知-余府发[2008]50号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通知正文:----------------------------------------------------------------------------------------------------------------------------------------------------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依法行政的通知(余府发〔2008〕5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经2008年8月27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加快推进我市市县政府依法行政通知如下:一、大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夯实依法行政工作基础(一)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认真执行《新余市政府领导学法规定》(余府办发〔2008〕10号),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每年举办法制讲座不少于3次。

由市司法局负责联系授课专家,并准备相关材料。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参照市政府领导学法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学法制度,制订年度法制讲座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学法的计划、内容、时间、人员、效果“五落实”。

〔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负责〕(二)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

对拟任的部门领导干部,在任职前要考查其是否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以及依法行政情况,必要时还要对其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测试,考查和测试结果应当作为任职的依据。

〔市人事局负责〕(三)强化对公务员的法律培训。

各级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务员的法律培训制度,特别是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上岗执法;对在岗行政执法人员,要每年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培训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2009年修订)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2009年修订)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09.11.02•【字号】赣农字[2009]81号•【施行日期】2009.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赣农字[2009]81号)厅机关各部门、厅属各单位:按照全省机关效能年活动的要求,结合我厅机构改革中有关部门职责调整的实际,重新修订了《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附件: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第一章总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将我厅的行政执法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的要求为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意识和规范执法行为,根据《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制定《江西省农业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执法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和责任,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农业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

三、基本原则以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明确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依据和执法责任;以规范执法行为,实现文明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为目标,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履行好我厅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依法治农、依法护农、依法兴农,促进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第二章江西省农业厅主要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八、《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十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二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二十一、《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二十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二十三、《植物检疫条例》及《实施细则》;二十四、《农药管理条例》及《实施办法》;二十五、《种畜禽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二十六、《兽药管理条例》;二十七、《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二十八、《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二十九、《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三十、《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三十一、《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三十二、《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三十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三十四、《血吸虫病防治条例》;三十五、《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三十七、《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三十八、《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三十九、《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四十、《江西省种畜种禽管理条例》;四十一、《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四十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办法》;四十三、《江西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四十四、《江西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四十五、《江西省水产种苗管理条例》;四十六、《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四十七、《江西省蚕种管理办法》;四十八、《江西省农业机械监督管理办法》;四十九、《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五十、《江西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办法》;五十一、《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五十二、《江西省植物保护条例》;五十三、《江西省鄱阳湖湿地保护条例》;五十四、《江西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条例》;五十五、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府字[2002]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府字[2002]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府字[2002]22号2002年7月4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赣发(2002)7号),实现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的目标,现就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改革行政审批制度(一)继续精简行政审批事项。

总的要求是,凡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或其他省市已不再审批的事项,原则上不再审批。

为此,在去年已精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63%的基础上,对保留的416项今年再压缩20%。

(二)大力改进行政审批方式。

对保留的审批事项,应规范操作,并制定简明、清晰的流程图,公示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责任。

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采取一个部门主办、有关部门协办的方式审批;对在同一个部门涉及几个内设机构的审批事项,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

从2003年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选择一个设区市开展企业设立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试点。

(三)从严控制设立新的行政审批事项。

凡需新设立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的,先由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论证后,报省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未经论证和批准,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或改变审批方式的,一律无效,并追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四)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

在今年内,由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明确执法权限和责任,并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办法。

关于《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解读

关于《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解读

关于《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9.01•【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关于《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解读《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出台,是省政府党组回应2013年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人民群众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继承和完善我省人大常委会1995年出台的《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优化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的现实需要,更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的强烈呼应。

应该说,立法的时机比较成熟,符合群众的期盼、社会的期待、发展的期望,对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促进和规范执法行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8月4日,省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办法》;8月16日,鹿心社省长以省政府令形式签发,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共28条5049字,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关于立法的总体思路。

即“突出四个特点、把握三个方面”。

具体体现为突出立法目的的指向性,将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作为立法的核心目的;突出监督内容的针对性,重点解决好当前影响企业发展环境的突出执法问题;突出监督实施的操作性,将执法监督的事项细化、方式样化、责任量化、程序具体化;突出监督结果的实效性,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把握监督主体责任与办事机构职能的有效衔接,构建政府负总责、法制机构办事情的良性执法监督体制;把握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执法行为监督并重的无缝对接,从源头上防止抽象违法行为的滋生,从未端处控制具体执法行为的发生;把握继承传统与自主创新的有机结合,在自主创新立法的基础上,继承和发扬省人大常委会《条例》设计的科学立法制度。

(二)关于执法监督主体的定位。

《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佚名
【期刊名称】《江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3(000)021
【摘要】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2003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智权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总页数】4页(P19-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相关文献】
1.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J], ;
2.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延安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延安市行政执法委托办法》的通知 [J], ;
3.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J], ;
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江西省行政执法检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J], ;
5.北京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试行)》、《北京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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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04.09.03【实施日期】2004.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财政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财政执法监督,提高本厅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行政执法,是指本厅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本厅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行使财政行政职权,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行政执法中有过错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第五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处罚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核、批复或者调整省级财政收支预算的;(二)违反规定审核、拨付财政资金的;(三)违反规定办理省级预算外资金开户、资金拨付的;(四)违反规定办理审批、审核事项的;(五)违反规定办理减、免、退税的;(六)违反规定收费、征收基金,或违反规定减、免政府非税收入的;(七)违反规定参与和干涉政府采购中的商业活动的;(八)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的;(九)违反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或者产权纠纷调处和行政裁决的;(十)违反规定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04•【字号】赣府发〔2017〕38号•【施行日期】201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省政府规章目录的决定赣府发〔2017〕3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更好地服务改革,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省政府对现行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除省政府令第227号废止和修改的外,经2017年12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将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予以公布。

2017年12月4日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截至2017年12月1日,共计98件)一、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86件)(一)《江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2008年8月20日省政府令第169号公布)。

(二)《江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2014年1月8日省政府令第208号公布)。

(三)《江西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1997年5月5日省政府令第52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2012年9月17日省政府令第200号修正)。

(四)《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省政府令第117号公布,2004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134号修正)。

(五)《江西省国民经济动员办法》(2003年4月11日省政府令第118号公布)。

(六)《江西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9年9月24日省政府令第174号公布)。

(七)《江西省价格监测规定》(2011年10月13日省政府令第192号公布)。

(八)《江西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办法》(2016年 1月 9日省政府令第221号公布)。

(九)《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1日省政府令第86号公布)。

(十)《江西省土地登记办法》(2002年4月9日省政府令第110号公布)。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正).doc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正).doc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正)发文单位: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12-20执行日期:1996-12-20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包括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七)行政复议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二)受理行政复议;(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第七条对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备案审查制度。

行政规章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备案。

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两个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共同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09•【字号】赣府厅字[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09]5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将《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全省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机关效能,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机关效能年活动的通知》(赣办发电[2008]108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理念,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努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创建最优发展环境。

二、工作目标全省行政执法机关通过开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活动,努力实现以下目标:一是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得到增强;二是随意执法、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和“吃、拿、卡、要、报”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执法作风有明显转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有明显上升;三是行政执法有关制度进一步健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权责不明的现象得到纠正;四是执法程序进一步规范,形成按法定程序办事的习惯。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发文字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公布日期】2003.09.17【实施日期】2003.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2003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行政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设区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还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本机关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三)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四)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2021)正文:----------------------------------------------------------------------------------------------------------------------------------------------------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1995年8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21年7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工作制度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以及经合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所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实行政府和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二)行政执法主体和程序的合法性;(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四)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情况;(五)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六)违法行政行为的查处情况;(七)行政复议情况;(八)其他需要监督的事项。

第五条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措施和工作制度;(二)受理行政复议;(三)受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四)审查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五)协调行政执法争议;(六)审查重大的具体行政行为;(七)培训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档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赣府厅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赣府厅发[2012]7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部署,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一)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形势。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我省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取得明显成效,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增强,行政执法效能不断提高,有力地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

当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在新的形势下,我省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着新情况和新问题。

一些地方和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因行政执法工作不规范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

一些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程序不健全、执法形象不文明、执法监督不到位等现象不同程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粗暴野蛮执法、随意执法、选择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全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新形势和新要求,切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

(二)牢固树立科学执法理念。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履责,切实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8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鹿心社2014年8月16日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层级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保证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机构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

监察、审计、财政、价格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职责:(一)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并组织实施;(二)定期研究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听取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报告;(三)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四)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违法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五)督察、考核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南昌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南昌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南昌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南昌市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严格交通行政执法,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行政过错行为的发生,根据《南昌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交通部《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交通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交通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交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以下统称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第三条过错责任追究是指本市各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发生错案的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和经济责任追究。

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对上级部门交办的追究工作应当主动接受并按时完成,上级交通部门提出的追究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下级交通行政执法部门不接受或不按时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十)违法收取许可费用的;(十一)其它行政过错情形。

第八条实施行政征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未公示收费标准的;(二)不按规定的征收标准从事征收行为的;(三)超越法定权限征收规费的;(四)未按规定的时限征收规费的;(五)不按规定实行收缴分离的;(六)其他行政过错情形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二)未出示有效证件实施检查的;(三)未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的;(四)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处罚的;(五)未正确适用法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有关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实施处罚的;(六)违法或者不当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害的;(七)未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救济途径的;(八)证据不充分和适用法律错误而实施行政处罚的;(九)实施处罚不使用法定票据的;(十)其他行政过错情形。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15•【字号】赣府发[2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通知(赣府发〔2001〕11号2001年6月15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及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各级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下同)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定责任,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现就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以行政机关为执法实施主体,以法定行政管理职权为基本内容,以职权行使与责任承担一体化为基本形式的责任机制。

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是党中央、国务院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明确要求,是贯彻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对于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政府对所属机关的监督,促进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几年来,我省各级行政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方面做了一些探索性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但是,迄今为止,还有一些部门尚未开展这两项工作;或者只停留在发文件、提要求上面,没有真正落实下去。

究其原因:一是少数部门领导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认识不到位,认为没有成功的经验可借鉴,难以搞好;二是存在“等”的思想,有的部门等省政府布置,有的地方等机构改革;三是有些部门没有法制机构,没有专人去研究探讨这件事情。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2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2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2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工
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03.18
【实施日期】2003.03.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2年度行政
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
(2003年3月18日)
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检查和了解各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加快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的通知》(赣府发(2001)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2)22号)精神和今年4月19日全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有重点地对2002年度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通过考核,检查和评价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自律和监督,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意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面实施,推进依法行政。

二、考核方式<。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
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赣府厅发[2005]49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02
【实施日期】2005.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5]49号2005年9月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后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明确要求,2004年3月国务院发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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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
《江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已经2003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9月27日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执法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行政机关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设区市、县(市、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还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分别在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本机关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
(四)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七条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全面、准确地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

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维护法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

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审查权的上一级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应实行政务公开,将本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

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责任、完善监督,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集中行政许可场所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该场所内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该场所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应当确定本部门的一个内设机构或者在本部门设立服务窗口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不得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数额与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挂钩,不得将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

行政机关应当认真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判决、裁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机关的实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及时调查、追究。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忠于国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形象;
(三)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六)执行职务时举止端庄,仪表整洁,用语文明;
(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反对政府的活动;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提出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
(四)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滥用职权,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参与、支持或者包庇违法行为;
(八)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下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适时对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

行政机关应当每年对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进行一次
考核。

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可以与公务员考核结合进行。

考核的具体方案由考核机关的法制机构拟定,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考核方案经批准后,还应当报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行政执法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建设情况;
(三)行政执法责任的分解、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六)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况;
(七)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对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素质、履行法定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简化程序,注重实效。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
(一)听取被考核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二)查阅被考核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资料;
(三)抽查行政执法案卷;
(四)召开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
(五)对被考核部门负责人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律素质测评;
(六)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考核机关对其进行考核之前,应当就本部门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论报考核机关。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部门对考核机关组织的考核工作应当予以配合,认真听取意见,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考核机关对被考核部门进行考核后,应当作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考核结论由考核机关予以通报,并报上一级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由考核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上级行政机关的法制机构建议有行政处分权的机关依法对第一责任人及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
(二)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严重违法问题的;
(三)对严重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的;
(四)社会各界反映其执法形象较差的;
(五)对考核工作或者上级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的处理,或者由行政执法证件核发机关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其执法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从事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或者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在考核、监督检查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所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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