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要解决的23个问题梳理及小编初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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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要解决的23个问题梳理

及小编初理解

如下是小编从问题的角度想到的问题,期待未来国家税务总局在细化之时,考虑其中问题并给出明确的规则,利于有效、明确来导引纳税人的税务合规处理,同时也利于体系化的发展营改增试点政策。

第一大类:建筑服务简易计税

问题1:对于建筑服务甲供材选择简易计税的应用突破

甲供材作为一项重要的税负“只减不增”的营改增试点政策,自从财税【2016】36号文件提出后,就扮演着重要的功能作用。以致出现了很多“利好”式的理解:

比如有的地方解释:建设方的图纸也是甲供的材料,多数的理解是只要使用了甲方的一点儿东西,都是可以按建筑服务的简易计税选择项。

在价格一定的情形下,这对于一般纳税人供应方来讲,是非常有利的,为什么呢?这比营改增前的税负还降低了呢!但是供应方选择甲供的前提条件是需要甲方的“供”,还有“同意”。(1)由于抵扣17%更有利,甲方有自己采购大宗物料的预期,一样的钱,当然通过自购会取得更多的抵扣利益,因为建筑企业是按11%税率开具发票时,低于17%,这是税率差的“致命”诱惑的地方。

(2)合同同意:通常甲方有优先的选择权,毕竟建筑企业现在太多了,非常牛的企业,毕竟是小数。人家就要11%,甚至有的甲方要17%(有货物,或者要求将货物拆出来开17%过来),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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