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非税收入管理
办法
关于印发广
西壮族自治
区本级非税
收入收缴管
理制度改革
试点办法的
通知
类别:国库管理
文件标号:桂财库〔〕37号
颁布时间: -10-28
内容:
区直各委、办、厅、局,各事业单位,各社会
团体,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
行:
为了保证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试点
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的通知》(财库〔〕24号)和《财政部、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
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37
号)精神,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
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现印
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
行。
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本着
“总体设计,预算内、外收入并举,分步实
施”的原则,对区直单位和部门视不同情况,
分期分批实行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二、经研究决定,首批纳入改革试点的区直单位和部门为自治区林业局、旅游局、广播电影电视局、水产畜牧局、建设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劳动与社会保障厅、人防办、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
三、实行改革试点的单位和部门,收入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相应取消原自治区财政厅批准设立的预算外收入、罚没收入过渡户。其余单位和部门仍按现行缴库办法执行。
四、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反馈情况。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
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化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4号)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37号)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纳入试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区直单位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批准或财政部和国家
计委共同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或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计委(物价部门)共同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政府性基金(含资金、附加)。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三)主管部门(含代行政府职能的行业性组织)集中的收入。指区直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下级单位及所属事业单位(包括所属服务中心及下属单位)和社会团体集中的管理费和其它资金。
(四)罚没收入。指区直执收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的罚没收入。
(五)其它预算外收入。包括以政府名义获得的各种捐赠款以及其它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等。
第三条区直单位分为主管部门和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一般是主管部门所属的独立核算单位。主管部门本级、有下属单位的各级执收单位,分别视同一个执收单位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是负责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区直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确定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并对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和自治区财政厅为主管部门开设的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六条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实行直接缴库和集中汇缴两种方式。
直接缴库是由缴款人按照有关规定,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代理银行
缴款,直接将应缴款项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所收款项按日汇总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集中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七条区直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并对所属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执收单位负责本单位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缴入国库单一账户、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
第八条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负有缴纳非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缴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地缴纳非税收入。缴款人有权向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代理银行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进行资格认定后,经过招投标程序确定的代理自治区本级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与自治区财政厅签定的委托代理协议的要求,办理开设区直单位非税收入账户、资金收缴、汇划清算以及信息反馈等业务。
第十条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负责对代理银行代理区直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清算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国库单一账户是自治区财政厅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国库存款账户,用于记录、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