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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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思想对中 国的影响

近代西方思想对中 国的影响

近代西方思想对中国的影响近代以来,西方思想如潮水般涌入中国,给这个古老的国度带来了深刻的变革和深远的影响。

这种影响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改变了中国的发展轨迹,塑造了中国的现代面貌。

在政治思想方面,西方的民主、自由、平等观念逐渐传入中国。

自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国门被打开,一些有识之士开始接触到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思想。

他们认识到封建专制制度的腐朽和落后,开始倡导改革和变法。

戊戌变法中的维新派主张学习西方的君主立宪制度,试图通过改革来实现国家的富强。

虽然这次变法最终失败,但它传播了西方的政治思想,为后来的政治变革奠定了基础。

辛亥革命则是在西方民主共和思想的影响下爆发的。

孙中山先生提出的“三民主义”,借鉴了西方的民主理念,主张推翻封建帝制,建立民主共和国。

这一思想推动了中国政治制度的重大变革,结束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

西方的法治思想也对中国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传统的中国社会,法律往往是统治阶级维护自身利益的工具,缺乏公正性和普遍性。

随着西方思想的传入,人们开始认识到法治的重要性,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来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秩序。

在经济思想方面,西方的资本主义经济思想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

近代中国在西方列强的侵略下,传统的自然经济逐渐解体,商品经济开始发展。

西方的市场经济理念、工业生产方式和企业管理经验逐渐被引入中国。

洋务运动时期,洋务派主张学习西方的先进技术,创办近代工业,开启了中国近代化的进程。

随着时间的推移,西方的经济理论和政策也在中国得到传播和应用。

例如,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凯恩斯的宏观经济调控理论等,都对中国的经济改革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中国在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吸收了西方市场经济中的有益成分,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

在文化思想方面,西方的文化思潮给中国带来了全新的视角和观念。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相对于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而言,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项法律制裁手段。

纵观整个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其总体轻缓化特征比较明显。

然而,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当前我国刑罚制度仍表现出了一定的重刑化色彩。

深入分析我国刑罚发展历史,借鉴国外刑罚制度的先进之处,对于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法律的存在,也没有司法的需要,更无所谓刑罚。

中国的刑罚体系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并经历了封建制社会、近代社会,从而发展至今。

虽然每个时代的刑罚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总体上,我国的刑罚仍呈现出由残暴、落后朝着慎刑、文明的轻刑化方向发展。

(一)我国奴隶制刑罚体系我国古代奴隶制法律最初主要以“刑”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的刑即是法,法即是刑。

刑法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氏族征服战争,胜利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被征服着。

奴隶主贵族正是依靠“刑”来实现对奴隶和平民的压迫和剥削,其中,《禹刑》、《汤刑》、《九刑》、《吕刑》正是奴隶主阶级统治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法律工具。

奴隶社会的刑罚体系十分残暴,这一时期的主要刑名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刑,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墨刑在五刑中属于最轻的刑罚,主要是对异族俘虏或罪人黥其额并使之为奴;劓刑是一种用刀割鼻子的刑罚,主要适用于奸宄盗攘伤人等罪;剕刑又称为刖刑或膑刑,主要适用于“决关梁、踰城郭而略盗者”;宫刑主要是“男子割势,女子幽闭”,适用于发生不正当男女两性关系的罪犯;大辟刑是隋朝以前死刑的通称,主要适用于降叛、贼寇、劫掠、夺攘、群饮、惯犯和杀亲、弑君、杀王之亲等严重犯罪,在执行时表现为大夫于朝、庶人于市,并陈尸示众三日,但王族、公族的死刑执行不公开。

西法东渐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西法东渐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西法东渐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西方法东渐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中国法律作为一个遵循古习惯的传统法律体系,自古以来一直在演变。

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和社会经济发展,西方法东也对中国法律演变产生了巨大影响。

西方法东渐影响中国法律的方式一般可分为两种:一是采取完全的复制模式,即直接把西方的法律完全照抄到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如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引入的伊斯兰法律和国际货物买卖法;二是结合对西方法律的研究和修正,将西方法律的思路和制度运用到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如在物权法、民商法、经济法、刑法等领域,中国采用了西方法律的部分术语和思路。

西方法东对中国法律的深刻影响,更加体现在司法实践和思维模式上,比如中国法官越来越喜欢运用西方的法律理论和思维去解决司法案件,特别是对于复杂的经济纠纷,总是倾向于采用西方法律的解释和判决。

另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司法制度也是西方法东影响下在中国实施的,如仲裁制度以及司法审查制度。

中国法律发展在西方法东的影响下,改变了中国传统文化底蕴厚重的传统文化,有了多元化发展。

当今中国法律仍在继续演变和发展,采纳西方法律的理念、思维和法律制度,以适应面对新时代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实现法律的正义、效率、易用性,这也正是西方法东影响中国法律的最大价值所在之处。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论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贝卡利亚(Cesare Beccaria)是18世纪意大利启蒙思想家和法学家,他对刑法思想的贡献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主要著作《论犯罪与刑罚》(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刑法思想,提出了一系列改革刑罚体系的观点。

本文将就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展开论述。

一、贝卡利亚刑法思想概述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符合合理的目的,即对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和预防。

他反对虐待犯人和过度刑罚,并提倡刑罚应当公正、合理和人道。

他认为,刑罚的目标不仅是报复,更应包括社会预防、犯罪人的改造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其次,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由合法的权威机构施行,并明确了刑法的立法程序。

他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反对任意逮捕和审判,鼓励建立法治社会并对法官的专业素质和独立性提出要求。

此外,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依据法律制定明确的刑罚限度,反对残酷和不人道的刑罚。

他主张刑罚应当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避免无谓的痛苦和破坏犯人的尊严。

二、贝卡利亚刑法思想对后世的影响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刑罚改革的推动贝卡利亚的刑法思想强调刑罚应当符合法律的目的和合理限度,这一观点对后世的刑罚改革产生了积极影响。

他的思想使得各国开始反思传统的残酷刑罚,逐渐实行温和的刑罚,并寻求更加人性化的刑罚体系。

2. 法治观念的普及贝卡利亚提出刑法应当由合法的权威机构制定,并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正性。

他的观点对法治观念的普及产生了重要影响,在后世促进了建立法治社会,维护司法独立和公正。

3. 人权意识的提高贝卡利亚反对虐待犯人和过度刑罚的观点,促进了人权意识的提高。

他的思想强调刑罚应当尊重犯人的尊严,反对羞辱和折磨犯人。

这对抵制酷刑、保障人权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 刑罚科学的发展贝卡利亚主张刑罚应当符合罪行的严重程度,避免无意义的痛苦。

这一观点对刑罚科学的发展起到了推动作用,从而建立了刑罚个案分析和犯罪预防等现代刑法研究的基础。

刑罚思想演变对监狱改良影响论文

刑罚思想演变对监狱改良影响论文

刑罚思想的演变对监狱改良的影响【摘要】本文主要从四个时期(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近代资本主义社会、现代社会)的不同的刑罚思想和监狱的状况来论述刑罚思想的演变对监狱改良的影响。

【关键词】刑罚思想;监狱改良;影响一、奴隶社会刑法观念和监狱在奴隶社会,刑法思想主要表现为“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复仇主义。

当时的刑罚手段主要表现为生命刑和身体刑。

中国从夏朝开始进入奴隶社会,就出现了早期的监狱,同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的监狱一样,这时的监狱都是临时关押等待执行刑罚的罪犯和未决犯罪的场所。

和当今社会看守所的性质类似,不是专门的行刑机关。

二、封建社会的刑法观念和监狱在封建社会,刑法观念不仅保留了奴隶社会复仇的思想,而且还出现了威吓的观念。

国家制定严刑峻法,通过严惩犯罪分子,使一般大众产生恐惧心理。

从当时的刑罚种类上就足以让人毛骨悚然.以中国封建时代的秦律为例,便设有死刑19种,肉刑15种。

欧洲中世纪的刑罚残酷程度较之中国古代有过之而无不及。

如1532年德国制定的加洛林纳刑法典,设置了割耳、火焚、夹火钳、四马分尸等酷刑。

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统治者奉行的是报复主义和威吓主义的刑罚思想,刑罚以折磨犯罪有主要目标,监狱基本上不具备改造或矫正的功能。

三、近代资本主义刑法观念和监狱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作为现代意义上的监狱——执行自由刑的场所,也随之诞生。

与当时出现的进步刑罚观念密切相关主要有:(1)启蒙主义刑罚思想。

17世纪后,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反对封建暴政倡导自然法理论,打出天赋人权、人道主义、理性主义的旗帜,针对封建的刑罚擅断主义和滥施酷刑的现象,提出罪刑法定主义、罪刑相适应、刑罚人道主义的主张,以贝卡利亚、边沁、约翰。

霍华德为代表。

(2)刑事古典学派理论的影响。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罪犯定罪量刑,不应只是本能的报应和渎罪,而且还有惩戒犯罪人,威吓他人藉以预防犯罪,防卫社会一般预防效果的作用。

因此,定罪量刑不必轻易地适用死刑、身体刑、或流刑。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
1 8世 纪 中 期 至 l 9世 纪 前 半 期 。 1 9世 纪 后 半 期 , 方 国 家 由 自 由 资 本 主 义 发 展 到 垄 断 资 本 主 义 、 国 西 帝
主义 阶段 , 映这 一时 期垄 断 资产 阶级 要求 的 近代 学派 在批 判 古典 刑 法 学 派 的基 础 上产 生 。面对 近代 反
② 所 谓 古典 学 派 , 意 义 并 不 固定 。如 在 意 大 利 , 菲 利 为 首 的 实 证 学 派 , 贝 卡 里 亚 以 后 的 学 派 , 称 为 古 典 学 其 以 将 总 派 。在 法 国 , 般 将 自 1 8 一 7 4年 孟 德 斯 鸠 所 著 的《 法 的精 神 》 论 出版 后 , 1 1 至 8 3年 受 费 尔 巴哈 直 接 影 响 的拿 破 仑 刑 法 典 制 定 时期 的 学 派 称 为 古 典 学派 。德 国 自 1 8 8 0年 起 , 典 学 派 与 近 代 学 派 之 间 展 开 了激 烈 的 学 派 之 争 。 李 斯 特 在 马 尔 布 古 鲁 克 大 学就 任 演讲 时 , 表 有 关《 法 目的 的 思 想 》 提 倡 目的 刑 论 , 克 麦 耶 则 主 张 报 应 刑 论 与之 对 阵 。 自李 斯 特 提 出 发 刑 , 毕 目的 刑 论 后 , 对 目的刑 论 的 立 场 者 , 称 为 古 典 学 派 . 同 目的刑 论 的 立 场 者 , 被 称 为近 代 学 派 。 反 被 赞 则
近 代 西 方刑 法 思 想 及 其 对 当代 中 国刑 法 的影 响
张 平 ,黄 丽 勤
( .华 东 理 工 大学 法 学 院 ,上 海 2 0 3 ; 2 1 0 2 7 .同 济 大 学 法 学 院 ,上 海 2 0 9 ) 0 0 2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近现代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近现代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

西方刑事法思想的发展历程一、刑事古典学派也称为旧派、古典学派、前期古典学派。

是十八世纪中叶和十九世纪初,新兴的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要求民主自由权利的刑法理论。

古典学派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一是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

1、基于启蒙思想的刑法理论理论基础:理性主义、自由主义理论主张:一般预防(被称为旧派的相对主义)代表人物: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2、基于报应主义的刑法理论理论基础:国家主义理论主张:报应刑论(因而被称为旧派的绝对主义)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3、古典学派的刑法主张(1)罪刑法定(2)罪刑相适应(3)刑罚人道(4)意志自由论(5)道义责任论(6)客观主义4、古典学派代表学者(1)贝卡里亚:废除死刑(违背社会契约、不能产生最佳威吓效果、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错判难纠)(2)边沁:功利主义刑法理论(3)费尔巴哈:罪刑法定论,心理强制论,一般预防论(刑罚威吓论)(4)康德:绝对报应(人在任何时候都只应当作目的,而不能主要作为实现其他目的的手段)、等量报应(5)黑格尔:等价报应二、刑事实证学派刑事实证学派,又称新派、实证学派、近代学派,是资本主义向帝国主义转变时期反映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刑法学派。

近代学派有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1、刑事人类学派理论特点: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尤其是将遗传、生物进化理论运用于犯罪原因的研究代表人物(意大利学派):龙布罗梭(创始人)、菲利(后期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2、刑事社会学派注重犯罪的社会原因,认为犯罪的发生、消灭与增减,均受社会的影响代表人物:菲利、李斯特、牧野英一3、近代学派的刑法主张(1)犯罪原因论决定论(意思必至论)(2)社会责任论(3)主观主义或人格主义(4)目的刑主义(5)保安处分论4、近代学派的代表人物(1)龙布罗梭:犯罪原因(隔代遗传、返祖现象),社会防卫论与特别预防论,犯罪分类(遗传的犯罪人、进化的犯罪性、激情犯)(2)加罗法洛:自然犯罪观(3)菲利:犯罪三元论(遗传、自然、社会),犯罪饱和论(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应有的犯罪,这些犯罪的产生是由于自然及社会条件引起的,其质和量是与每一个社会集体的发展相适应的)(4)李斯特:犯罪二元论,刑事政策学三、新旧学派之比较1、对犯罪的基本见解旧派认为,犯罪是具有自由意志(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和辨别善恶是否能力的人,基于自由意志所选择的结果,而且是其衡量利害得失之后,判断对自己有利而实施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doc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doc

西方法律思想史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和未来的指导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影响改变法律法治社会发展摘要:中国法律传统的中断,我们无法从中国固有的法律传统中自然地推演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中国法律现代化却是西方法律传统的继受。

如果我们的法律制度是现代的法律,那么要理解这些法律就必须参祥西方法律思想史。

正文:从法律史的角度上看,中西法律思维方式存在着尖锐的冲突。

中国法律思想的贫乏与西方法律思想的庞杂,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要延续和发展中国的法学,我们要放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以西方法律思想的方式看待中国法律传统的问题。

从夏商的“天命天罚”和西周的“以德配天”到孙中山的“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中国法律思想也经历了几千年。

任何现代的思想,我们都可以从老祖宗那里找到似曾相识的说法,我们也经常以此为自豪。

但是,当我们试图把中国的法律思想与西方法律思想联系起来的时候,我的感觉是两者如此的反差,以至于无从下手来进行比较。

二十年前,我们就有过中西比较的著作和论文,比如《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孔子与柏拉图法律思想的比较》、《韩非与马基雅佛利权术思想的比较》、《老庄学派与斯多葛法律思想的比较》等等,不管怎样,给人的感觉仍然是关公战秦琼,不知道这种比较的连接点在哪里。

与其说是法律思想的对比,不如说是政治哲学的对比,不如说是哲学的对比。

以上面提到的那位汉学家的《中国与西方的法律观念》而言,除了“自然法”这个概念之外,我没有发现任何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名词术语和原理原则,而且就这个自然法思维模式而言,除了实在法和自然法逻辑区分的意义之外,我们也找不到中西方概念上的联系与区别。

比较的结果,仍然是中国法律思想史,甚至是曲解的中国法律思想史。

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学派林立思想冲突,多元的法学研究方法,和对于法律独到的理解,我们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找不到相应或者相似的影子。

到近代之后,中西法律有了面对面的冲突,应该说这种冲突来源于法律制度的变革,那个时代我们所了解的西方法律思想也是17、18世纪西方思想的舶来品,我们自始至终也没有出现类似西方独立的原汁原味的法律思想。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浅谈古典主义犯罪学与实证主义犯罪学的区别及对当代刑事政策的影响

一、学派概述(一)古典主义犯罪学古典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古典学派,是近代犯罪学的理论起始,其学派奠基人之一的贝卡里亚被称为犯罪学乃至整个近代刑事科学的创始人,故在犯罪学史上,这一学派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该学派诞生于17、18世纪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大背景下,学派奠基人是英国的边沁、意大利的贝卡里亚和托马索?那塔雷,并由德国的费尔巴哈将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

学派的主要思想包括有“功利主义犯罪观”、“罪刑法定主义原则”、“行为主义”的刑法理论以及“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和“心理强制说”等。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实证主义犯罪学,也即刑事实证学派,形成于19世纪中叶资本主义已进入发展时期的欧洲社会,主要包括犯罪人类学学派、犯罪社会学学派以及其中较为突出的一支里昂学派。

犯罪人类学由近代犯罪学创始人龙勃罗梭创立,并协同其弟子伽罗法洛和菲利共同将该学派发展与完善。

他们的主要思想围绕犯罪人展开,先后经历了“天生犯罪人论”、“自然犯罪论”及后期兼顾于对犯罪社会因素考量的自身理论演进。

与之同时期的犯罪社会学学派,受当时社会学空前发展的影响,在批判犯罪人类学学派的基础之上,形成了以德国刑法学家、社会学家冯?李斯特和转而偏向于犯罪社会学因素研究的菲利为代表的,另一大实证主义犯罪学学派,他们的主要理论包括“犯罪原因二元论”、“社会防卫论”、“犯罪原因三元论”、“犯罪饱和论”以及“刑罚等价变革”理论等。

其中,里昂学派的兴起对犯罪社会学学派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以法国犯罪学家拉加萨涅的“社会环境决定论”为基本理论观点。

二、两大学派的区别(一)兴起时的历史背景不同漫长的中世纪,人性被压抑、人伦被扭曲,直到14世纪中叶,始于意大利的文艺复兴等运动的兴起,才终将沉睡了千年的“理性之光”重新唤起并注入新的生机,宗教观、自然观、社会、国家制度,一切有违理性的存在都受到了最无情的批判。

就是在这样一个历史大背景下,古典主义犯罪学也以“理性”为剑,开启了对封建的刑事专擅主义的批判,同时也掀起了刑事司法领域的改革。

中世纪刑法神学思想的现世影响——以《忏情记》为例

中世纪刑法神学思想的现世影响——以《忏情记》为例

中世纪刑法神学思想的现世影响——以《忏情记》为例李佳琳(武汉大学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00)[摘要]现代刑法学依然受到中世纪刑法思想的影响。

本文采取了比较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等研究方法,以神父的告解特权切入,通过电影《忏情记》中的案例来突出展现中世纪西方的神学思想影响现代刑法的具体表现,包括坦白的词义、教父原罪说、理性的永恒法。

对神父是否应当揭发告解者的刑事犯罪做出回应,并延伸到去除糟粕部分的中世纪神学思想对我国现代刑法学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中世纪刑法思想;教会法;教父学;告解[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1 问题的提出说起中世纪的刑法,人们的印象可能还停留在迷信与暴力,原始的决斗、神判和酷刑上[1],实际上中世纪的刑法思想有其独特的理性光辉,西方中世纪的法律思想对近现代刑法理论与建构仍有着深远的影响,对研究国内外的刑法问题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953年希区柯克导演执导的电影《忏情记》上映。

剧本讲述的是一个经典的道德悖论:面对告解自己犯罪行为的信徒,神父是否应当报警。

按照教义,神父必须发誓,对告解所听到的任何秘密都必须守口如瓶;而按照世俗标准,揭露罪行让罪犯受到刑事审判才是正义。

影片将矛盾挑拨得更为极端——神父罗根被控告为凶案的犯罪嫌疑人,他知晓真正的犯人是教堂打杂员凯勒,却苦于要为告解内容保密而不能洗冤。

在经历一系列调查跟审判后,陪审团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判他无罪,但所有人甚至包括法官都认定他就是真凶。

电影末尾凯勒妻子亚顿良心发现,想要说出真相被丈夫当场击毙,最终在对凯勒的追捕与问询过程中神父的清白得以被彻底证实。

影片对法律、宗教和道德间的冲突刻画得非常细腻,引人思考。

故事本身就很能体现中世纪刑法思想的精髓,由于电影偏冷门网上至今还未见到相关的讨论。

而在电影上映后,现实中也发生了几起类似案件。

因此,笔者认为这一问题值得从专业领域予以探讨。

在此结合影片谈一谈西方中世纪刑法思想对后世影响的具体表现,以及本人受到的启发。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

刑法学派之争述要及启示摘要:刑法理论上最基本的学派是旧派(古典学派)和新派(近代学派和实证学派),后者还包括刑事人类学派与刑事社会学派。

旧派和新派在基本价值观、犯罪论领域、责任领域、刑罚论方面都有着截然对立的观点,笔者将就这些对立的观点做简单的总结和述评。

关键词:旧派、新派、争议在刑法的理论上产生过众多学派,但这些学派基本被归类为两个学派,即旧派和新派,而其中旧派又被划分为前期旧派和后期旧派。

今天对旧派和新派主张的理论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认识,所以现在来探讨刑法学派间的争论,笔者想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找出这些理论中最适合于我国当前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形势的理论。

一、前期旧派的基本思想前期旧派指18世纪中后期到19世纪前半期的旧派。

这一时期的旧派刑法理论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理论为思想基础,具体表现为否定封建刑法。

这是与当时的资产阶级大革命的历史背景相关联的,新兴的资产阶级思想家为了反对封建专制、封建刑法和神权,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人权、法治、民主等理论,形成了古典自然法学派,进而衍生出刑事古典学派。

他们提出并坚持罪刑法定主义,反对类推和扩张解释,反对法律溯及既往。

他们对封建专制下的过度刑罚持有异议,主张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责任轻重、犯罪轻重相当。

他们提倡刑罚人道主义,反对酷刑,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

其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的贝卡利亚、英国的边沁、德国的费尔巴哈以及康德和黑格尔。

前期旧派学者基本上都主张自由意志、行为主义、道义的责任、报应型、一般预防。

即人都是具有自由意志的,对于基于自由意志所实施的客观违法行为,能够进行非难、追究其道义上的责任;为追究这种责任,对行为进行报应的方法就是刑罚,刑罚是对恶性的而过,以对犯罪人造成痛苦为内容;对犯罪人进行报应,可警告一般人,以期待一般预防的效果,刑罚以一般预防为主要目的。

①二、新派的基本思想新派是指19世纪中叶出现的刑法学派。

其出现的历史背景主要有二个:其一,伴随着产业革命浪潮出现的犯罪浪潮,前期旧派的刑法理论在新的犯罪现象面前的无能为力,使人们对刑法理论进行检讨和批判。

《大清新刑律》与中国刑法的近代化

《大清新刑律》与中国刑法的近代化
( 4 )首 次规定了 “ 正 当防卫 ” 、“ 紧 急避 险” 、“ 假释” 、“ 缓刑 ”
等制度。
( 四 )内容
《 大清新刑律》 在刑事立法原则方面也大规模地引进西方法 律,充分体现 了其主 旨 “ 折中各 国大 同之 良规 ,兼采近世最新之
学说 ” 。笔者将从 三个方面予 以说 明:( 1 ) 罪刑法定原 则。《 大清

系列丧权辱 国的条约 ,打破 了清政府 自认 为 “ 天朝大 国”的 自
负, 与此 同时中国社会各 阶层的矛盾 日益突 出。 西方列 强的入侵
使得西 方 的文化 和法律 思想与我 国固有 的封 建思想 文化发 生了
激 烈 的碰撞 ,洋 务运动 又让 中国社会和西方 社会进 一步交流 融
合, 为制度的改革创造 了社会基础 。 在 内外压力下 , 清政府 被迫 推行法律变革 ,以 “ 中外通行 ”为指导思想 ,希望在保 持政 权统
《 大清新刑 律》与中国刑 法的近代化



( 西北政 法大学 陕西省 西安 市 7 1 0 1 2 2 ) 来的第一部以西方法律为蓝本 的法律 ,其在体 系、体例 到 内容都 移植 了西方 国
家的刑法形式和思想, 对中国刑法进行了重新定位, 是一部对中国刑法影响颇深的具有开创意义的法律,同时也使中国刑法走上了近
新刑律》删除 比附原则 ,引进西方罪刑法定主义原则 , 具体体现 在草案第十条 ,“ 凡律例无 正条者,不论何种行为 ,不得为罪 。 ” 中国古代法律 中,亦有相似之规定 ,如 “ 律法断罪 当以法律令 正 文” , “ 诸断狱 ,皆须 引律 令格 式正文 ” 等, 然而另一方面律法 又
赋予君主无上权力 , 可 以以自己之喜好定罪量刑 , 使“ 律无正条 , 不得科处 ”形 同虚设 。清末变法修律保 留草案第十条 ,这 是罪刑 法定主义作为刑法原则在我 国刑法史 上的首次体现 。( 2 )预防主 义 的刑法 目的。为了制定 出 “ 一部 能被外 国列强所接 受的法典 ” , 中国的立法者不得 不将 重心 由报应 主义转 到预防主义上 , 强调刑 罚对犯罪人 的教育感化 功效 ,如在总则 中规定 “ 凡未满十二岁人 之行 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 ,得施 以感化教 育。 ”( 3 )具体 制 度上 的体现 。比如刑事效力 问题 , 明确说明体制有三 “ 属人主 义、 属地主义 、折 中主义 ” ;增 加了一些新罪名 ,破坏交通罪 、妨 害

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借鉴意义

西方法律思想对我国法治的借鉴意义

三权分立思想对我国民主法治的借鉴意义内容摘要:当前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民主法治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使得我们不得不正视我国现存民主法治的不足和缺陷。

要改变我国民主法治的现状,我们要充分利用古今中外的法律思想,其中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的权力制约和平衡进入我们的视野,分权思想正是我们现在民主法治缺少的,如为我们吸收,将会对我国的法治建设起到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语:民主法治建设三权分立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权力制约司法独立提到法治建设,我们都不约而同的转向西方国家,对西方国家的法治思想表现出很大的兴趣,而其中最吸引我们的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

三权分立思想自从提出以来,给世界政治体制带来了很大的变化,亦为各国的政治制度提供了模式,对世界民主政治的发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现在我国正值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时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们建设民主法治社会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充分实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作用,但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是保证了基本的民主,随着我国民主现代化进程,很多制度还需要进一步的改善,进一步提高民主质量。

我国在本世纪初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对民主法制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需要借鉴外国的先进民主机制和经验来提高我国的民主法治水平。

三权分立思想有其深刻的内涵,亦有其深刻的实践意义,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其中的精华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支持。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三权分立思想。

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

孟德斯鸠是这一时期的杰出思想家之一;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他以英国政体为原型,在继承约翰.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第一次系统地阐释和论证了三权分立的资本主义宪政原则,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种,并赋予不同的机关。

他认为,只有各种权力间彼此能够相制衡的体制才有可能会创造一个无私的政体。

三权分立思想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政体三要素论(议事、行政、审判)到波里比阿发展这一思想,提出权力制衡的观点等都为“三权分立”学说奠定了理论基础,而约翰.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则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直接理论来源。

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

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近代以来,中国的法律体系深受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

这种影响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发展、变革,逐渐与国际接轨。

本文将持续探讨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并对该影响带来的利弊进行评估。

首先,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使中国法律体系开始从封建主义向现代化转变。

封建主义以权力为核心,强调君主的绝对统治。

然而,通过学习西方法治思想,中国儒学的传统思维得到了突破。

西方法治思想主张平等、公正以及法治原则,对中国法律体系构成了颠覆性冲击。

这种冲击激发了中国知识分子反思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的方式。

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在中国各个领域得到了广泛传播,催生了一系列的改革举措。

其次,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促使中国法律体系在各个层面进行了根本性的改革与提升。

法治原则的引入使中国政府职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从传统的行政指令型转向了法律规制型。

西方法治思想强调权力法治化的重要性,因此中国政府投入大量资源建设了法治国家。

法律的制定、执行、监督等环节得到了更加科学和规范的管理,有效提高了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然而,西方法治思想影响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和困境。

首先,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法治思想的差异,西方法治思想本身的适应性成为问题。

中国有着独特的历史、文化和社会背景,完全照搬西方法律体系可能会导致一些矛盾和冲突。

其次,中国的法治道路受到了各种因素的制约,如经济发展、政治体制等。

这些因素使得中国的法律体系无法完全按照西方模式进行建设。

在评估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时,我们需要既看到其积极成果,也要认识到其中的问题和挑战。

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需要在保持自身特色的前提下借鉴西方的先进经验。

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既为中国法治进程提供了借鉴与启示,也对中国政府和普通公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综上所述,近代西方法治思想对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是深远而复杂的。

这种影响既是正面的,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也是负面的,带来了适应性和实施上的困境。

阐述西方刑法的理念与制度

阐述西方刑法的理念与制度

西方刑法的理念与制度首先刑法在西方历史不同阶段不同学者,不同国家都有着不尽相同的定义!多数英美学者:“决定任何行为是否犯罪的法律”。

大陆法系学者对刑法的看法就要宽泛一些.即刑法是代表社会来规范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的作为和不作为,并对其施行制裁的法律。

因此,在西方学术界,关于刑法的概念,因法系、国家的不同,大体上呈一个由狭进到宽泛的状态。

即在英美法系国家,大郁分学者认为刑法只是规范犯罪行为的法律。

在大陆法系国家,多数学者都认为刑法就是规范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体系。

而在刑法的功能、目的、本质等问题的看法上,两大法系学术界的看法则基本上是一致的。

下面从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来具体阐释西方刑法的理念与制度一、古希腊时期罪的种类有:国事罪、侵犯财产罪、侵犯人身罪和破坏家庭罪。

其中国事罪是最重的罪。

凡背叛国家,欺骗民众,亵渎神祗,向民众大会发表诋毁现行政策的演说或提出非法议案的一律处以死刑。

侵犯财产罪主要有盗窃、抢劫等。

侵犯人身罪包括杀人,诽谤,诬告等。

破坏家庭罪包括子女虐待父母,收养人虐待孤儿,亲属虐待女继承人等。

刑罚主要有:死刑、出卖为奴,剥夺自由,鞭笞,凌辱,烙印,放逐,罚金等。

实施原则是奴隶处罚肉体,自由民处罚财产或剥夺权利,少数公民即使处以死刑,执行时也应尽量减轻痛苦。

二、中世纪的刑罚与惩罚与近代可以通过对比来阐释,更容易理解西方的刑法观念和刑法制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发展阶段:近代以前,其刑法都被视为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维护统治阶级的秩序的工具;近代以后的刑法,在启蒙主义思想的指导下,通过观念的更新和周密的制度设计,成为了市民社会公民自由和权利的保障,,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的人道主义等四大原则起到连接作用,下面以这四大原则为基础来对比出中世纪与近代刑罚制度理念的不同。

1、罪刑法定原则也称罪刑法定主义,其核心的内容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它是相对于在近代以前的社会下罪刑搜断之状态而提出的。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0绪论

高教社2023马工程刑法学(上册总论)(第二版)教学课件0绪论
绪论
刑法学
二、西方刑法学发展简史
(一)古代西方的刑法思想
◎ 古希腊、古罗马的法律制度是西方法律制度的直接渊源。 ◎ 亚里士多德:
(1)犯罪的根源在于“人类的罪恶本性”; (2)犯罪的原因,包括贫穷、放纵情欲及追求权势等 (3)刑罚的性质是以恶制恶,而惩恶的目的在于消除恶性。
绪论
刑法学
二、西方刑法学发展简史绪论刑源自学一、刑法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一)刑法学的概念
(1)广义刑法学 ★ 又称刑事法学。研究范围十分广泛,涉及与犯罪及其治理相 关的所有问题,包括实体刑法规范、刑事诉讼程序、刑罚执行、 犯罪原因与对策等。 (2)狭义刑法学 ★ 又称规范刑法学或解释刑法学,专以一国现行实体刑法规范 为研究对象。
绪论
绪论
刑法学
三、马克思主义刑法思想指引下新中国刑法学的演进
(一)马克思主义刑法思想
新中国刑法学的根本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刑法思想。 后来经毛泽东、邓小平等进一步发展,通过学习借鉴苏联 刑法学,并结合中国实际,马克思主义刑法思想在社会主义中 国亦形成了自身的特色。
绪论
刑法学
刑法学
四、刑法学与相近学科的关系
(五)刑法学与 刑事政策学
★ 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 ★ 刑法是刑事政策的定型化 ★ 刑事政策学研究的不断深入,有利于提升刑法的立法质量、 优化刑法的运作机制,也有利于促进刑法学的繁荣、发展
绪论
刑法学
五、刑法学体系
本书分为总论与各论两册。
1. 总论
刑法学体系是指根 据一定的原理、原则 和内在逻辑建立的刑 法学知识理论框架。
绪论、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犯罪概念与 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 面、正当行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罪数、刑事 责任、刑罚及其种类、刑罚制度。 2. 各论

浅析中国刑法现代化

浅析中国刑法现代化

浅析中国刑法现代化摘要:刑法现代化包括理性主义的刑法价值趋同和刑法技术的现代化。

由于传统的根深蒂固的观念的影响,中国刑法现代化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刑法现代化是国际趋势,我国应该在观念、立法和司法、公众参与度上不断完善,以期我国的刑法现代化更加成熟。

关键词:现代化;刑法现代化;刑法观念;刑法技术现代化并非特指科学技术现代化,而是一个社会的概念。

社会现代化中包含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众多领域的现代化,以及道德、法律等社会规范的现代化。

此间,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维护整个社会系统稳定,秩序均衡的特殊功能,在社会现代化的进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法律现代化以社会现代化为己任,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法以犯罪刑罚为核心,关系着人们的自由和权益,决定着人们的生杀予夺,刑法现代化是法律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刑法现代化的内涵刑法的现代化肇始于近代西方社会,1850年由法国拿破仑亲自主持创制的法国刑法典,当推为刑法现代化的启端,并成为工业革命后期英国、德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刑法改革的样板。

自此以后刑法现代化在世界文化大潮的推动下,波澜壮阔,延续至今,中国刑法现代化也在其间发展、演进。

刑法现代化是法律现代化的一个子目录,能够从法律现代化的映射中找到自己的光点。

1、刑法观念的现代化现代刑法观念确立的基础是理性主义。

理性主义不仅是西方启蒙思想的中心,也是现代化的基础。

“现代化”理论首先关心的是人。

马克思对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异化”感到优虑;韦伯认为国家,特别是法制国家,在保护个人的利益方面起关键作用。

亚里斯多德指出:“人的功能,决不仅是生命……有所谓感觉生命,也不能算作人的特殊功能。

人的特殊功能是根据理性原则而具有理性的生活。

”康德、黑格尔哲学都根基于理性,黑格尔甚至认为理性是世界的灵魂,理性居住在世界中,理性构成世界的、内在的、深邃的本性,或者说理性是世界的共性。

理性反映在思想领域就是要求人们从不受约束的情感、欲望走向理智,用清醒、冷静的眼光对待世界,表现为人们对权力运作的警惕以及因此而来的对正式的、制度化的社会规则的期盼,表现为人们对人类共同命运、人类共同需求的基本认同,表现为对某些普适性价值、人类社会发展基本规律的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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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及其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摘要:近代西方出现的全面、激烈、持久的刑法学派之争,推动了西方各国刑法近代化及现代化的进程。

自1842年鸦片战争以后,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开始传入我国,成为晚清以至民国时期刑事立法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也推动了我国刑法的近代化进程。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历史、政治等方面的原因,在彻底否定旧法的同时,对西方历史上的刑法学理论也全盘予以否定,从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对中国刑法的直接影响被切断。

改革开放以后,西方刑法学说再次传入中国,并全面冲击和推动着中国当代刑法的发展。

特别是1997年修订的新刑法,充分借鉴、吸收了西方刑事古典学派和近代学派的合理内核。

随着时间的推移,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对我国当代刑法及刑法学将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

关键词:近代西方刑法思想;古典学派;近代学派;当代中国刑法18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是近代西方社会历史进程中变动最为剧烈的时期,是一个革命性的时代,这种时代特征反映到刑法学上表现为各种刑法思潮风起云涌,出现了全面、激烈、持久的学派之争。

这种论争是近代西方刑法建立和发展的动力,推动了近代西方各国刑法近代化及现代化的进程。

我国自1842年鸦片战争以后,由于欧风美雨不断传人,逐渐拉开了西学东渐的序幕。

与此同时近代西方刑法思潮传入我国,成为晚清以至民国时期刑事立法的精神支柱和理论基础,也推动了我国刑法的近代化进程。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历史、政治等原因,在彻底否定旧法的同时,对西方历史上的刑法学理论也全盘予以否定,从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对中国刑法的直接影响被切断。

改革开放以后,西方刑法学说再次传人中国,并全面冲击和推动着中国当代刑法的发展。

如何评价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其学派之争对我国当代刑法有何影响,如何借鉴吸收西方刑法思想以“洋为中用”,就成为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本文从对近代西方刑法学派之争的介绍人手,探讨近代西方刑法思潮对我国当代刑法及刑法学的影响。

一、近代西方刑法学派的观点及其评述近代西方刑法学派主要是指大陆法系的古典学派(又称为“旧派”)与近代学派(又称为“新派”)。

从学派产生的时间先后来看,反映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刑法思想和刑事政策的古典学派产生于18世纪中期至19世纪前半期。

19世纪后半期,西方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帝国主义阶段,反映这一时期垄断资产阶级要求的近代学派在批判古典刑法学派的基础上产生。

面对近代学派的批判和扩张,古典学派进行了强烈的反击,展开了真正意义上的“刑法学派之争”。

这一时期的古典学派,虽然也赞同前期古典学派所主张的自由意志、报应刑,但由于时代背景的差异,这一时期的古典学派在赞同自由主义的同时,又具有较强的国家主义和权威主义色彩。

因此,学界通常将先于近代学派产生的古典学派称为前期古典学派,将反击近代学派的古典学派称为后期古典学派。

前期古典学派受启蒙思潮的影响,以社会契约论、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强调个人自由、平等和安全,其主张明显表现出反对封建刑法的特征。

封建刑法产生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国家权力的集中性、庞大性与绝对性,国家是个人生活的唯一场所,个人对国家有绝对服从的义务,个人的权利惨遭剥夺。

为了从根本上否认这一点,就必须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个人自由和权利。

于是前期古典学派学者大多推崇社会契约论,论证国家权力源于人民,从而达到限制国家权力、实现刑法的谦抑性、法定性、平等性与人道性的目的。

其代表人物主要有贝卡里亚、费尔巴哈、边沁、康德、黑格尔及泷川幸辰等。

这一学派最早系统地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意志自由,刑事责任本质上是一种道义责任,在刑罚论方面则大多主张报应刑论。

19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的飞速发展和产业革命的普及,欧洲大陆各主要国家纷纷由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相继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帝国主义阶段。

阶级对立日趋明显,阶级矛盾激化,出现了大众贫困化、失业人群泛滥、家庭崩溃、帝国主义战争等现象;犯罪率上升,累犯特别是常习犯与少年犯急剧增加。

以个人自由为本位的前期古典学派的主张在这一时代特征面前显得破绽百出。

犯罪现象的增加对社会造成了严重威胁,社会防卫的呼声不断高涨。

同时,因自然科学的发达,学者们竞相主张以科学实证的方法来从事犯罪研究,寻求有效的预防犯罪、控制犯罪的方法和途径。

在批判古典学派主张的基础上,以社会为本位、采用实证方法研究犯罪的近代学派应运而生。

首先以科学实证方法来观察分析犯罪现象的,是意大利的精神医学者龙布罗梭。

他对犯人进行实证观察,认为犯人是具有精神与身体种类变质症候的变种人,这种人不管社会环境如何,在命运上已注定要犯罪,是“天生犯罪人”,这种犯罪人是由于隔世遗传引起的,应对之进行社会隔离,从而将刑法研究的重点从犯罪行为转向犯罪行为人,开始了刑法学研究方法的革命。

近代学派主要代表人物还有意大利的菲利(后期转为社会学派)、加罗法洛和德国的李斯特等。

菲利和加罗法洛注重犯罪的生物学原因的研究,被称为人类学派;李斯特则重视犯罪的社会原因的研究,被称为社会学派。

近代学派对犯罪原因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认为刑事责任的根据在于行为人的反社会人格,并基于社会责任论反对报应刑论而主张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防止再犯、防卫社会,还在保安处分和刑事政策的研究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

其理论从龙布罗梭提出用实证方法研究犯罪,到李斯特确立其理论,影响十分深远,刑法理论不断推陈出新,如萨德和高尔曼提出了犯罪征表说,李普曼和蓝萨进一步发展了目的刑论等。

近代学派的思想传到日本,产生了以牧野英一和宫本英修等人为代表的日本新派刑法理论,并将犯罪征表说和教育刑论推向极致。

针对新派的主张,古典学派学者给予了强烈的反击,德国的宾丁、贝林格、毕克麦耶、麦耶等人是这个时代古典学派的代表人物,其主要观点是自由意志论、行为主义、道义责任论和相对的报应刑论。

但与前期古典学派相比,具有明显的国家主义和权威主义的倾向。

概言之,刑事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之间展开的激烈、持久的论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犯罪与刑罚的前提,即人的意志是否自由的问题。

古典学派主张意志自由论(又称非决定论),认为人的意志是不受因果法则支配、不受个人素质和周围环境影响的,可以根据理性判断进行选择。

近代学派则认为人是没有意志自由的,人的行为是受遗传和社会等因素支配的,主张意志决定论。

前期古典学派由于认为人具有绝对的意志自由,完全不受外界环境影响,显得不符合实际,因而难以得到普遍赞同;后期古典学派适当地修正了其理论,认为人具有相对的意志自由,从而使其理论更切合实际。

近代学派则从宿命论的立场出发,认为犯罪完全是由犯罪人的遗传素质和他所生存的社会环境所决定的,个人完全没有选择的余地,这也与社会生活实际不符,因而也失之偏颇。

第二,关于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的对立。

犯罪观或刑罚观的对立源于国家观或世界观的对立。

古典学派立足于个人主义及自由主义观点,认为世界是以人为基础的,人的存在本身即是目的,国家不过是为了增进国民的福利才存在的。

因而,为了个人的生存与发展,就必须尽可能少地限制个人自由,尽可能多地对国家权力进行限制。

与此相对应,代表国家权威与行为规制的刑法,其本身也是手段而非目的,故应当限制处罚范围,不能用来处罚单纯违反伦理秩序而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

近代学派则以社会为本位,反对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认为国家不但要保护国民利益,更要保护社会利益,认为个人是社会的人,只有保护社会利益才能保护个人利益。

因此应将行为人的反社会性格或危险性格作为刑事责任根据。

但是,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观点的对立并不意味着古典学派不考虑社会利益和近代学派不考虑个人利益,其实两派都主张同时兼顾,只是侧重点不同而已。

第三,犯罪论方面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之争。

古典学派认为人具有意志自由,应该对自己基于自由意志选择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法律不能干涉人的内心,只有当人的内心通过外在行为表现出来并侵害了法益时,法律才能加以干预。

因此刑事责任的有无和大小,应当以行为为基础,从而主张犯罪和刑事责任认定上的客观主义。

近代学派由于否定人的意志自由,认为人之所以犯罪并不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而是取决于遗传等因素决定的危险性格,行为不过是危险性格的征表,因犯罪行为而谴责行为人是不正义的。

为了保卫社会不受犯罪的侵害,必须针对行为人的危险性格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故刑罚惩罚的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

因此刑事责任的基础存在于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之中,其轻重也应当由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再犯可能性决定。

这种主张被称为主观主义。

两相比较,客观主义立场旨在限制处罚范围,实现罪刑法定原则以减少刑法的恣意性,主观主义立场则旨在贯彻特殊预防目的以防卫社会。

第四,关于刑事责任的本质。

古典学派主张道义责任论,认为犯罪是行为人基于自由意志实施的行为,行为人对其基于自由意志实施的行为应承担道义上的责任,实施恶行应当得到恶报。

但是,只有基于自由意志而实施恶行者,才应当受伦理上的非难,对其适用刑罚才是正当的。

显然,道义责任论是以启蒙思想家所提出的个人主义、平等主义为前提的。

近代学派倡导社会责任论,认为既然犯罪人并不具有选择实施犯罪行为或适法行为的自由,那么因犯罪行为而对行为人进行非难就是不正当的,只有针对行为人的危险性格采取相应制裁措施,以防卫社会才是正当的。

故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是社会防卫。

因此,刑法本质上是对犯罪人将来再犯的可能性即危险性格进行防卫的手段,刑事责任的本质应当是社会防卫责任。

第五,在刑罚论方面的报应刑论与目的刑论的对立。

古典学派主张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报应的正义性,所谓“恶有恶报”,刑罚基于报应的要求而产生。

这种观点与意志自由论和道义责任论的观点是相一致的。

近代学派主张目的刑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目的的正当性,认为刑罚是为了防止将来的犯罪而科处的,故刑罚只有在对预防犯罪有必要且有效的情况下才是合理的,刑罚的目的主要在于特殊预防。

这种观点与该学派主张的意志决定论是一脉相承的。

应当看到,古典学派与近代学派的对立并非绝对不变。

随着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无论哪一学派的理论都显示出一定的局限性,而产生了一种相互融合、相互包容、取长补短的趋势。

从现代刑法理论的发展动向来看,各国刑法理论一方面出于防卫社会的考虑接受近代学派主观主义的理念,另一方面,基于人权保障的根本思想,还继续维持或强化古典学派客观主义的犯罪理论。

在刑罚论方面,既采取古典学派的一般预防论,排除形而上学的报应思想,又特别重视以对行为人的教育、改善及社会复归为内容的特别预防,从而刑罚论也由报应刑趋向教育刑,由刑罚趋向保安处分。

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对当代中国刑法的影响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对当代中国刑法影响深远,主要表现在刑法理念、刑事立法和刑法学研究三个方面:1、对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的影响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对当代中国刑法理念的影响主要表现为:(1)从政治刑法观向市民刑法观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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