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健康档案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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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健康档案》使用说明

1.居民健康档案使用范围:凡是在北京市常住人口(包括北京市户籍和在北京

居住半年以上的外地户籍居民)均应纳入健康管理,建立居民健康档案。2.居民健康档案以家庭为单位建立家庭健康档案,再根据家庭其他成员分类建

立相应的个人健康档案。

3.在建立健康档案时需进行的物理检查(如测量身高、体重、测量血压等)均

免费,需要进行辅助检查(如,化验、X线、B超等),需居民知情同意后,按照物价局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费。

4.既往在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对慢性病人、老年人、低保人员、残疾人、儿童、

孕产妇、精神病患者等重点人群已建立的档案视为已建立了健康档案,但需按照新的健康档案书写要求,将不全部分,在今后的健康管理中补充完善。

5.“健康档案袋”印刷版式应依据《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形象识别手册》(修订

版)中的样板制作。

6.健康档案的存放:①以家庭为单位存放的,家庭健康档案及所有成员的个人

健康档案均放在一个家庭健康档案袋中;②个人健康档案分散存放的,户主的个人健康档案袋中应包括家庭健康档案,并在家庭健康档案——家庭其他成员信息表中注明个人健康档案的存放地。

7.在2008年6月底前,建立家庭健康档案的家庭,应覆盖所辖区域家庭户数的

70%以上,个人健康档案应覆盖所辖区域人口的50%以上。

8.建立健康档案的支出费用统一纳入公共卫生经费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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