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学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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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

教案

学院:传媒与艺术学院

教研组:政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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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XX年9月

第一章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的概念

一、诉讼的词义及其演变

“诉”,在字形上,从言从斥,指以言词斥责为诉。其字又与“告”相通,即告发、控告、告诉的意思。“诉”,在字形上,从言从公,指言之于公为讼。在欧美各国,诉讼法中的诉讼,英语procedure,源于拉丁文precessus,原意为向前运动、发展的意思。英语诉讼的含义为进行、过程、手续、方法等。我国学者意译为“程序”,在作为特点的法律用语时,多意译为“诉讼”一词。

诉讼分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诉讼指专门机关在原告、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参加下,依一定的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广义的诉讼指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一定程序处理案件的活动。

二、诉讼的基本要素

1、案件事实;

2、当事人,即通常所说的原告和被告;

3、司法机关;

4、程序和规则。

三、刑事诉讼的含义及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和实现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的活动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活动的有机结合;

3、刑事诉讼是指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国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带有强烈约束性的特殊活动。

四、刑事诉讼的表现形式

狭义的刑事诉讼,仅指审判期间的诉讼活动。侦查只是起诉的前期准备,侦查与起诉都只是审判前的程序,执行只是审判的必然延伸,都不具有独立的程序意义。

广义的刑事诉讼,包括侦查机关的侦查、公诉机关或自诉人的起诉、人民法院的审判和监狱等机关的执行活动的总称。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历史类型

一、外国刑事诉讼立法的发展

(一)外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立法

奴隶制刑事诉讼立法反映了奴隶制社会的阶级本质,反映了奴隶制社会初期即从氏族制度过渡到奴隶制国家时期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合一,而在奴隶制社会的强盛期,司法权则不同程度从行政权中被分离,刑事诉讼基本上实行弹劾式诉讼的特点,神判色彩较浓重。

(二)外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立法

1、法兰克王国:诉讼制度有浓重的宗教色彩,人判和神判并用。

2、法国:1670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采用“神明裁判”与“司法决斗”,后采用形式证据制度,并实行纠问式诉讼制度。

3、德国:在封建社会早期沿袭日耳曼人的习惯采取弹劾式诉讼。后期采取纠问式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分为侦查和审判两个阶段,实行“有罪推定”和刑讯制度,审理不公开,判决分为有罪判决、无罪判决和存疑判决。

4、俄国:1649年制定的《会典》采用了纠问式诉讼制度。

5、日本:仿效隋唐法律制度,制定了大宝律令》,也是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法典。

6、英国:1215年6月15日《自由大宪章》确立了“正当程序”原则,实行对抗制诉讼程序和陪审团制度。

(三)资本主义国家刑事诉讼立法

1808年法国的刑事诉讼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该法典基本实行职权主义的诉讼程序,建立了起诉、预审、审判职权分离的原则和依重罪、轻罪、违警罪分设法院的司法体系,并确立了内心确信的证据制度和其他一系列诉讼原则、制度和规则。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法相对稳定,到了帝国主义时期特别是二战,一些实行军国主义的国家破坏了原来刑事诉讼法中的民主原则。

二战后,日本受美国影响较大,实行了起诉状一本主义和令状主义、废除预审制、强化公审中心主义和控辩双方的对抗作用、限制口供的证据能力、限制传闻证据、赋予被告人以保释的权利等。

(四)前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

1923年2月15日《苏俄刑事诉讼法典》,1961年1月1日又施行了《苏联刑事诉讼法典》。

二、外国刑事诉讼模式的沿革

刑事诉讼模式是不同刑事庭审方式的本质特征所构成的相互区别的诉讼类型。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弹劾式诉讼模式

1、控诉与审判分离,实行“不告不理”:

2、原告与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审判以言词辩论进行,注重发挥争讼双方的作用,可以互相对质和辩论;

3、法官处于消极仲裁者地位。

(二)纠问式诉讼模式

1、控诉与审判职能不分;

2、法官是唯一的诉讼主体;

3、庭审前的调查活动是秘密进行的,审判一般也不公开;

4、进行刑讯,被告成为被拷打的对象。

(三)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1、强调国家干预和司法机关的主导地位;

2、侦查行为不公开,且自由度强;

3、起诉阶段,检察官将案卷、证据、起诉状一并移送。

4、审判阶段,法官居于主导地位,对案件事实负有责任并可主动收集证据。

(四)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1、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均有权独立收集证据

2、起诉时奉行“诉状一本主义”;

3、审判阶段法官活动被动消极,处于主持者地位而不是审问者地位;

(五)混合式诉讼模式

该模式保留了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注重发挥法官在调查案件事实方面的能动性,表现了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优势的坚守,同时大力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因素,在诉讼中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积极性,注重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三、外国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沿革

(一)神示证据制度

诅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十字形证明

(二)法定证据制度

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各种证据审查判断的规则,其基本的划分是证据有完全和不完全两类。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若收集到完全证据,法官必须形式确信,认定被告人罪行属实,而收集到不完全证据但不足以证实被告人有罪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嫌疑并对其进行刑讯,如果经过刑讯仍然收集不到完全的证据时,法、德等国法律规定法官可以据此作出“存疑判决”。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1808年法国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典》率先规定了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地对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据的取舍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进行判断,不受一般规则的制约。

(四)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

主要由排除规则构成的,排除规则通常包括:

1、排除那些与争议事实无关的材料;

2、排除那些虽然具有相关性,但与案件事实只有微弱的联系、不必花时间去核实的证据以及一些违反正当程序、损害公民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

四、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一)、中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法

1、公开确认奴隶主在诉讼中的特权,否定奴隶有诉讼的权利。

2、国王掌握最高刑事司法权。

3、司法组织渐完备,办案依一定的规则。

4、刑事诉讼中具有神判色彩。

(二)、中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

1、司法与行政不分,无独立的审判机构,由皇帝执掌最高审判权,实行皇权至上制度。

2、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制度。

3、刑讯逼供、罪从供定,实行口供中心主义。

4、设立了较为完备的追诉程序,实行多级别的复审制度。

(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法

1、清末时期的刑事诉讼法。1906年4月25日编成《大清刑事民事诉讼草案》;1906年编成《大理院审判编制法》;1907年编成《法院编制法》;1907年编成《大清刑事诉讼律》。

2、民国时期的刑事诉讼法。1921年北洋政府将前清的《刑事诉讼律》改为《刑事诉讼条例》。国民党政府执政期间1928年7月立法院颁布了《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施行法》

(四)、新中国的刑事诉讼法

1、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刑事诉讼法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年12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逮捕条例》。

2、我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及其修改

第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同年7月7日公布,1980年1月1日施行。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1997年1月1日施行。

3、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特点

(1)、强化了诉讼法制的理念,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内核。

(2)、更加有利于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分子。

(3)、对于公安、检察、法院三机关分工、互相配合和互相制约规定的更加具体、明确,便于操作。

(4)、强化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保护。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概念

(一)刑事诉讼法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有关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单指一部统一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有关机关制定的一切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也称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或刑事诉讼法的来源,指刑事诉讼法是何种国家机关创制和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就我国而言,

具体表现为:

1、宪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条例、决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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