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罚款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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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罚款

订立协议各方

被委托收款单位:银行(以下称甲方)委托收款单位:(以下称为乙方)

为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明确作出罚款决定的单位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的法定权利、义务,根据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甲方受乙方委托,代乙方收缴行政罚款。

二、甲方按乙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收缴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根据逾期天数加收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明确需要加处罚款的,甲方不得自行加收罚款。

三、甲方的下列代收网点受理代收罚款:

(一)名称:地点:账号:

(二)名称:地点:账号:

(三)名称:地点:账号:

(四)名称:地点:账号:

四、甲方如需变更或者增减代收网点,须征得乙方同意。

五、甲方应当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 [1998]201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收纳罚款后的核算、缴库业务。

六、甲方应当于罚款划缴国库后的一周内,将缴款书第一联和代收罚款收据第三联送交乙方。

七、未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中止本协议的执行。

八、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甲方应将本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乙方应将本协议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财政部门和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后生效,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作出补充规定。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电话:

银行账户: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电话:

银行账户:

年月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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