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优先权1年除斥期间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和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也在不断更新。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适用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基于法律规定,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船舶优先权的设立,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运输秩序。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海事请求船舶优先权适用于以下海事请求:(1)船长、船员和引航员因执行职务劳动而发生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请求;(2)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损失、损坏、修理、改建、改造、拆解、报废、出售、转让、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3)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请求;(4)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利息请求;(5)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6)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船舶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因船舶的租赁、买卖、抵押、保险等原因产生的其他海事请求。
2. 优先权顺序船舶优先权的顺序如下:(1)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2)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租赁权;(3)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保险权;(4)船舶所有人的船舶维修权;(5)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拍卖权;(6)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报废权;(7)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拆解权;(8)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转让权;(9)船舶所有人的船舶抵押权、船舶租赁权、船舶保险权、船舶维修权、船舶拍卖权、船舶报废权、船舶拆解权、船舶转让权的债权人请求。
四、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基本法律依据。
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英美法及有关国际公约中称为maritime liens,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以受偿之权利。
其设立的理由是从促进航运业的发展、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政策出发,对某些社会公益权利(如港口规费)、劳工权益(如船员劳务报酬)、人身权益(如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需要鼓励的行业(如救助)等等予以特别保护。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它所担保的是几种特殊的海事请求。
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担保权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1)秘密性。
相对于其他担保利益公示性而言,船舶优先权的存在既不依赖于登记,也不依赖于对船舶的占有;这不符合大陆法系传统民法理论中物权公示原则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理论,船舶优先权自有关的海事请求产生之时便自动产生,不需要经过登记程序,便秘密地、无条件地随船而行;(2)优先性。
它的优先权地位是法律规定的,而不同于其他一些优先权是债的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并且法律赋予了比其他类型的担保权更优先的地位;(3)不可分离性。
即它的存在与船舶具有不可分离性,即使船舶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该船舶附有船舶优先权,受让后的船舶仍然作为受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的担保物;(4)潜伏性。
即它像海里的暗礁潜伏着,平常处于不成就状态,但这些海事请求人随时可以向法院提出行使船舶优先权以实现其海事请求。
虽然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但却不符合物权法中的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指的是物权的各种变动必须以一种可以公开的能表现这种物权变动的方式予以展示,由此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公示的效力主要有三项:一是对抗效力,经公示的物权变动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有的国家实行公示生效主义,未经公示之物权变动,不生变动之效力,如德国;二是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即公示的权利内容对第三人来说应推定为正确的;三是善意保护效力,通过法定的公示方式取得的物权,不受原权利人的追夺。
但船舶优先权本身无须登记,附有船舶优先权的船舶转让后,所有权变动虽经登记以及受让人也是善意的并支付了对价,但如果未经催告程序除权,新的船舶所有人仍不能对抗船舶优先权人。
何为船舶优先权
何为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
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的行驶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船舶优先权因海事请求权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1、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
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作者:夏雯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7期摘要:作为海商法中的一项古老制度,船舶优先权对于促进航运业的发展有着非常深刻的影响。
本文对船舶优先权行使主体的基本内容和船舶优先权行使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对于在实践中解决船舶优先权行使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的有所帮助。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行使;程序;对物诉讼一、船舶优先权的主体(一)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船舶优先权的权利主体,一般包括国家、船长、船员等船上在编人员、海难救助人员、人身或财产受损害的受害人等。
船舶优先权人的范围因各国赋予优先权债权项目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根据我国《海商法》可以看出其规定的各个项目中享有优先权的主体应该立足于立法本意来判定。
而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某些特定主体的权利而给予优先权。
所以其他不在这条规定里的请求人都不应受到优先权的保护,而只有法定主体才能主张优先权并且成为原始主体。
(二)船舶优先权的义务主体定期租船中,船员,船员工资和船舶维修费等都由船舶出租人负责,他对于船舶具有占有与处分的权利,并且负责船舶的驾驶和管理,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也不是完全的租赁关系,带有海上货物运输的特征。
航次租船中,由承运人控制、指挥船舶运输,租船人实际处托运人地位,租船合同实际上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只有光船租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租赁关系,光船承租人对船舶有较为完整的控制、指挥权,他应该对在租船期间由船舶引发的债权债务纠纷负责。
因此,我国《海商法》沿用了93公约的规定,只承认了光船承租人是船舶优先权义务人。
二、船舶优先权的行使的程序(一)一般意义上的扣船与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要行使船舶优先权,肯定造成扣押船舶的局面。
扣船对于保证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是非常重要的,但是扣押船舶在什么层面上影响优先权的行使却存在不一样的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要行使优先权必定要扣船。
此观点是把扣押船舶看作为船舶优先权行使的启动程序,那就必须要求优先权人在主张优先权之前或至少是同时提出扣押船舶才可能行使权利。
海商法整理
广义: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一)海上运输关系:1、有关海上运输的合同关系。
主要围绕着提单、租船合同、拖航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等所发生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海上侵权关系。
主要指因船舶碰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等行为所引起的油污加害方与油污受害方的法律关系。
3、海上特殊风险产生的社会关系。
如共同海损中有关各方分摊与补偿的关系,海事赔偿责任中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责任保险人与各限制性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二)船舶社会关系:1、船舶的法律地位。
主要是围绕船舶国籍、船舶航行权、沿海运输权等方面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船旗国或沿海国有关当局之间的关系。
2、船舶物权。
主要指涉及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等问题时所产生的船舶所有人与各债权人、或者法院或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3、船舶安全。
主要是围绕船舶适航条件、船员配备等所发生的船舶所有人与港口有关当局的关系。
4、船舶管理。
主要指国家就航运管理、航运政策以及船舶登记等方面与海上运输组织、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之间的关系。
【狭义定义】海商法是指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平等主体之间的特定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海商法采狭义定义【海商法第1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为()。
A 内河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B 海上运输中发生的法律关系C 与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D 与政府公用船舶有关的法律关系(一)适用主体海商法适用主体具有多重性。
如海上货物、旅客运输合同适用的主体有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旅客;船舶租用合同有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主体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等。
(二)适用客体船舶:海上运输工具货物:海上运输对象(三)适用水域大水域:沿海、近洋、远洋与内河运输;如北欧国家,中水域:沿海、近洋、远洋运输;内河运输适用单独法律,如日本、俄罗斯;小水域:近洋、远洋运输【统称国际运输】,沿海、内河运输适用其他法律,如中国。
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法律规定的,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物权,旨在保障海事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交通秩序。
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较为详细,本文将对船舶优先权适用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海商法》是我国关于船舶优先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对船舶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该法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适用范围、优先受偿顺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对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体现在合同编和物权编中,其中合同编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物权编对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的救助费用和救助报酬;(2)船舶因碰撞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赔偿;(3)船舶载运的货物因火灾、爆炸或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赔偿;(4)船舶因救助、打捞、清除污染等原因产生的费用;(5)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对船舶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的例外情况:(1)船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对船舶的权利不享有船舶优先权;(2)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因船舶的营运、管理和使用而发生的债务,不享有船舶优先权。
四、船舶优先权的行使1.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为1年,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计算。
船舶优先权因下列原因之一而消灭的,其期限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计算:(1)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2)船舶优先权行使之日;(3)船舶被拍卖、变卖、抵押、转让或其他方式处置之日。
2.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1)海事请求人应当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提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请求;(2)海事请求人应当提供船舶优先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原因、数额、期限等;(3)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抵押权人等应当依法对船舶优先权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和各国海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海上贸易的秩序,促进海上运输业的发展。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产生背景、法律规定、行使条件、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仅限于船舶,不包括其他财产。
2. 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船舶所有权的债权、抵押权等权利。
3. 限制性: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
4. 临时性:船舶优先权仅在特定条件下存在,一旦条件消失,船舶优先权也随之消失。
三、船舶优先权的产生背景船舶优先权的产生源于海上贸易的实践。
在海上贸易中,船舶作为运输工具,承担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船舶的运营过程中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如航行风险、货物损失、船员伤亡等。
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立法逐渐确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
四、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立法中。
国际公约方面,如《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国际海事组织船舶抵押权公约》(MOU)等。
国内立法方面,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
2. 优先权种类船舶优先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船员工资优先权:船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工资、生活费等,享有优先受偿权。
(2)救助报酬优先权:船舶在遭遇救助时,救助方所获得的救助报酬,享有优先受偿权。
(3)共同海损优先权:船舶在遭遇共同海损时,各受益方所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享有优先受偿权。
(4)货物优先权: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灭失等,货主所获得的赔偿,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行使条件船舶优先权的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成立:债权人须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2篇)
第1篇摘要: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船舶的安全与航行秩序。
本文旨在探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分析相关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及司法实践,以期为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船舶在发生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对其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国际公约、国内法律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对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法进行探讨。
二、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原则1. 国际公约优先原则在国际海事法中,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国际公约优先原则。
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具有普遍适用性。
在我国,若国内法律与国际公约的规定不一致,应优先适用国际公约。
2. 国内法律优先原则在国内法律层面,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国内法律优先原则。
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适用国内法律时,应优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司法实践优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应遵循司法实践优先原则。
司法机关在审理船舶优先权纠纷案件时,应参照以往的相关案例,以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和公正。
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1. 国际公约适用范围根据《联合国船舶抵押权公约》和《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等国际公约,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抵押权:债权人因船舶抵押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2)船舶优先权:债权人因船舶碰撞、船舶救助、船舶油污损害、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等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3)船舶所有人责任: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有人责任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2. 国内法律适用范围在我国,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范围包括:(1)船舶抵押权:债权人因船舶抵押权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2)船舶优先权:债权人因船舶碰撞、船舶救助、船舶油污损害、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所有人责任等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3)船舶所有人责任:船舶所有人因船舶所有人责任而产生的优先受偿权。
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的特定债务而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国际海事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各国海事立法的重要内容。
由于船舶的跨国性、流动性以及船舶优先权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因此在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将从船舶优先权的概念、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管辖权以及与其他权利的冲突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船舶优先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的特定债务而对船舶享有的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性:船舶优先权仅限于特定的债务,如船舶抵押权、船舶救助费用、船舶损害赔偿等。
2. 优先性:船舶优先权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即在船舶拍卖所得中,优先权债权人应优先受偿。
3. 附属性:船舶优先权附属于船舶,随船舶的转让、抵押等行为而转移。
4. 不可分割性:船舶优先权不得分割,即优先权债权人在船舶拍卖所得中应一次性受偿。
三、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 国际立法:船舶优先权的主要国际立法有《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UNCLOS)、《国际船舶抵押权公约》(UNCITRAL)等。
2. 国内立法:各国海事立法都对船舶优先权进行了规定,如我国《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
四、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 船舶抵押权:船舶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因船舶抵押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2. 船舶救助费用:船舶救助费用是指救助人在救助船舶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
3. 船舶损害赔偿:船舶损害赔偿是指因船舶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债权人可对船舶享有优先受偿权。
4. 船舶保险费用:船舶保险费用是指为保障船舶安全而支付的保险费用。
五、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1. 国际管辖权:国际立法规定,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由船舶登记国、船舶注册地法院、船舶所在地法院等共同行使。
2. 国内管辖权:各国海事立法规定,船舶优先权的管辖权由船舶登记地法院、船舶所在地法院等行使。
六、船舶优先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1. 与船舶抵押权的冲突:当船舶存在抵押权时,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可能产生冲突。
浅论船舶优先权
浅论船舶优先权
2 0 9 南京 大 学 法 学 院 王 莹 10 3
【 摘 要】 船舶优先权( R EI S 是海 商法 中 M M E ) A T LN , 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 ,它以法定的形式赋 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 对产生 该海事请 求的船舶以优先受偿之权利 。本文通过对船舶优 先权 的法律性质等 问题的分析 旨在对其作较 为系统全面的阐述。 【 关键词 】 船舶优 先权 法律性质 责任限制
据责任 限制 的有关 , 应 当注意 的是 ,应 当如何解决船舶优先权与海事赔偿责任 限制 之 间的冲突 ,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 ,在任何情况下都 优先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 规定 ,这不仅会使船舶优先 权 的法律规 定在 很多情况下都 几乎形同虚设 ,而且使船舶优先 权 制度的立法 目的无法实现 。因此,笔者认为 ,前述 “ 公约冲 突条款 ”所提 出的解决 办法 ,并不是最佳方案。两全齐美的解
海商法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海商法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4. 简析题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关于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比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航次租船合同,营运全部由出租人负责;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享有船舶的经营、指挥权B.航次租船的出租人实质上是承运人,对完成该航次的承租人仅负责提供一艘适航船舶C.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一般是货主或托运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不一定是货主,可能是班轮公司或船舶经营人D.定期租船合同按租用时间、租金率计算租金;而航次租船合同则按若干舱位或货物每吨若干金额及船舶载重吨计算运费正确答案:A,B,C解析:见《海商法》第92条、第129条、第136条、第137条、第143条。
航次租船合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是船舶租用合同的一种。
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实际上是负责该航次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则不负担船舶的营运,由承运人负责营运。
知识模块:海商法2.某船舶运输公司制定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的有:( )A.旅客不能证明自己对行李的灭失、毁损没有过错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B.由于不可抗力,承运人将旅客运送委托给其他承运人的,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和行李的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C.承运人对无票乘船的旅客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D.旅客要求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自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丧失,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正确答案:A,B,C,D解析:根据《海商法》第126条的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海商法第十四章
二、时效中止的原因
时效中止的原因是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其 他障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如自然灾害如台风、海啸、地震、战争等。 其他障碍是指权利人在时效特定的时间段,发生了主观意愿 以外的事件,致使请求权无法行驶。但因当事人主观原因造 成的则不得中止时效。如货损当事人以向商检局申请残检为 由,主张时效中止则不能成立。 三、时效中止大法律后果
二、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权期限
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权人依法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 优先受偿的权利。有关船舶优先权的请求权期间为 1年,该一年 期间是属于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有不同主张。该一年期限不 得中止和中断,对船舶优先权人及时行使海事请求权具有重要 作用。
根据《海商法》第 22条规定,主要有五项权利具有船舶优先权: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规范
时效具有较强的法律性,当事人不得违反时效的法律规定而 通过约定将时效延长或缩短。
三、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2.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诉讼中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不主动释明。 法律规定时效制度的最大意义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并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有利于法院及时查明 案情,避免证据灭失产生讼累;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稳定社会、法律秩序。
六、油污损害时效 海商法的诉讼时效期间相对民法诉讼时效是一种特别诉讼时 效规定,一般时效期间比较短。但油污时效期间在海商法中 规定是较长的。 我国《海商法》第265 条规定:“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 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 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 起六年。”该规定属于特别时效期间规定,不适用《民法通 则》20年的最长时效规定。
【科普】船员的船舶优先权
【科普】船员的船舶优先权
船员的船舶优先权的范围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散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等报酬没有得到偿付或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未得到赔偿时,船员或其近亲属可以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给付请求,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其所任职的船舶,通过行使船舶优先权,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情形包括:
01
船舶转让时,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催告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主张优先权;
02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1年内没有申请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船舶(此处,“1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03
法院裁定拍卖船舶的公告发布后,船员在公告期间不申请债权登记;
04
船舶灭失;
05
船舶被法院拍卖。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不等于其保护的债权也随之消灭,已经丧失了优先权的债权,在时效规定期间内,仍可以同无优先权的其他债权一起行使其权利。
船舶优先权行使时的担保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
不提供的,驳回其申请。
船舶优先权的先予执行
人民法院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条件包括: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海事法院在拍卖船舶之后、判决之前,可以应船员的申请,从拍卖船舶所得价款中,先行支付部分或者全部船员劳动报酬。
雇佣船舶优先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船舶作为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运输工具,其雇佣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一直是航运法律关注的焦点。
雇佣船舶优先权作为船舶雇佣合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旨在保障船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航运市场的稳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雇佣船舶优先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雇佣船舶优先权的概念雇佣船舶优先权,是指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船舶雇佣合同履行过程中,对船舶产生的债务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优先权来源于法律规定,具有法定性、优先性和强制性。
三、雇佣船舶优先权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海商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编“船舶”,第四章“船舶优先权”对雇佣船舶优先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法》规定了船舶登记程序、船舶权利登记等内容,其中船舶优先权的登记制度为雇佣船舶优先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了海事诉讼程序,其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程序为雇佣船舶优先权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雇佣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1.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雇佣船舶优先权适用于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即船舶的登记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
2.船舶产生的债务雇佣船舶优先权适用于船舶在雇佣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船舶维修、保险、燃料、港口费等费用。
3.船舶优先权的实现雇佣船舶优先权在船舶被出售、转让或拍卖时,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即船舶优先权债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五、雇佣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条件1.船舶优先权登记船舶所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应在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优先权登记手续,取得船舶优先权。
2.船舶优先权债权成立船舶优先权债权应具有合法、有效、确定的债权,并符合法律规定。
3.船舶优先权债权未受清偿船舶优先权债权在船舶被出售、转让或拍卖时,未得到清偿。
浅谈船舶优先权一二
浅谈船舶优先权一二吴思敏国经法0802 3082101034一、船舶优先权的起源海商法学士以海商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其调整的对象是海商法范围所作用的特定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海上运输是以船舶为载体的,因此船舶是海商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础。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它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以优先受偿之权利。
其设立的理由在于促进航运业的发展、保证社会公共利益。
由于各国具体背景不同,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项目、行使程序等具体规定存在较大差异,不管是大陆法系海事英美法系国家,都在它们的立法中对船舶优先权制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国际海事委员会为统一有关船舶优先权的法律,曾先后制定了三个国际公约,试图使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冲突得以缓解以致消除,但进展却有限。
船舶优先权在现已出现的有关的国际公约中被称为“maritime lien”。
最先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船舶抵押贷款时期,早期的航海被视为一种冒险事业,伴随着海上热油的风险产生了许多海商法所适用的特有的制度。
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法律规定最早出现在大陆法系民法中,只有是由英国判例法对其进行完善的。
二、船舶优先权的概念和特征1993年7月1日施行的我国《海商法》确立了船舶优先权,规定了船上工作人员的工资、报酬、遣返费用和保险费,船舶营运中的人身伤亡赔偿、港口规费、海难救助款项和船舶营运中侵权发生的赔偿等具有优先权。
根据我国《海商法》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具有《海商法》22条规定的海事请求事项,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从船舶优先权的含义中,可以包括如下四大特点:(一)船舶优先权是法定海事请求权人(《海商法》第22条所列举的五类海事请求人)的一种权利。
(二)船舶优先权针对的是“产生该海事请求权的船舶”,即其客体是当时船舶。
(三)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是针对当事船舶的船舶所有人或当事船舶的光船租赁人及船舶经营人。
船舶优先权的几个相关问题
船舶优先权的几个相关问题船舶优先权相关问题在船舶运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很多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船舶优先权就是其中之一。
船舶优先权指的是,优先权人可以在某些情况下优先从中受益,也可以优先承担一些经济责任。
下面将介绍船舶优先权的相关问题,包括优先权的种类、优先权的取得方式、优先权的效力、优先权的限制以及优先权的维护等。
一、船舶优先权的种类船舶优先权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设立在船舶上的优先权,另外一种是设立在海商法规定的物权上的优先权。
1.设立在船舶上的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设立:(1)抵押权:抵押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先行拥有船舶或者以其为担保物的权利,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2)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当船舶卸货前,保管该船舶的港口或者码头方可以拒绝放行该船舶,直到船舶满足其所欠付的费用或者其他费用,仅限于船舶运营期间。
(3)扣押权:扣押权是指某些权利机构可以采取措施以实现其权利。
例如,当犯罪嫌疑人在船舶上逃避法律制裁时,执法机构可以扣押该船舶。
这种情况下,扣押权往往是一种保护被迫受害人的手段。
2.设立在海商法规定的物权上的优先权海商法规定的物权包括物权保留、控制抵押、出租人的保证权和产权保留式交易。
这些物权在运输过程中的优先权有助于保障权利人的利益。
二、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式船舶优先权的取得方式各有不同,具有不同的法律效力。
1.抵押权取得方式使用抵押权设立船舶优先权,需要签订抵押合同并向当地登记机关备案,抵押合同应当包括:(1)抵押的顺序和船舶的种类;(2)债务的金额、期限、利率等具体要求;(3)当债务人违约时的违约条款;(4)还款方式等。
以上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抵押权当事人均有保护作用。
2.留置权取得方式留置权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取得:(1)提前签订集装箱和货运合同,约定相关法律条款,明确权利和义务;(2)卸货时发生争端时,必须采取措施以保护权利。
例如,保留船票、货单、装货舱单等证件,记录证据等手段。
海商法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论文——船舶优先权优先权制度起源很早,开始时是列于物权制度之中。
许多国家在民法典中对优先权有专章规定,还有的是把优先权与其他物权结合起来而存在于其他物权中。
我国民法还没有设立优先权制度,随着我国物权立法趋于完善,优先权必将成为不容回避的问题。
本文拟就优先权的基本理论以及与我国民法的完善予以阐述。
一、优先权的概念分析优先权是指优先权人依法律规定就债务人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
优先权就其实质看是解决债务清偿顺序问题。
优先权制度在法国民法典中有专章规定,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某一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
”日本将优先权译为先取特权。
日本民法典第303 条规定:“先取特权人,依本法及其他法律规定,就其债务人的财产,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自己债权清偿的权利。
”从这一规定可看出,日本所译先取特权这一名称本身不能表达优先受偿意义。
在我国理论界除优先权的提法,还有使用优先受偿权之说,不管概念名称差别如何,从其内容看都是权利人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鉴于我国特别法已创制了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概念,为便于立法统一性,故在本文中使用优先权一词。
优先权是由民法和其他特别法设定的特种物权。
在这一权利中,优先权人属于债权人,但又不同于一般债权人。
优先权人可以就债务人全部财产或特定财产出售后的价款,优先于其他有担保或无担保的债权人受清偿。
这就使得优先权成为与债权相区别,又以债权为前提的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特种物权。
这种权利的主要特点是:第一,法定性。
优先权法定性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优先权产生依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随意创设,如果其法定要件具备,优先权就当然产生。
各国对于该项权利大多采纳列举主义。
二是优先权位次也多采用列举的法定顺序主义或依法特别规定的位次。
第二,物上代位性。
优先权人对债务人因其标的物的变卖、租赁、灭失或毁损而应受的金钱或其他物也可行使,如果其标的物因第三人侵权而毁损灭失的,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对于其所受的赔偿金优先受偿。
论船舶优先权
论船舶优先权博士学位论文论船舶优先权冯辉指导教师: 沈四宝教授专业名称: 国际法学研究方向: 国际商法写作时间: 2004 年10 月?2006 年4 月学位授予单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论文提要船舶优先权,是我国《海商法》对国际公约中的“Maritime lien”所对应的中文译名,它是海商法赋予某些法定的海事债权人的一种特权,即以法定的形式赋予某些特定的海事请求人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等作为标的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争议较多制度之一,具体体现在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标的、项目、顺序和法律适用的问题等诸多方面。
本文以船舶优先权作为研究对象,主要围绕着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优先权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作为研究的重点,对各主要海运国家和国际公约中有关船舶优先权制度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充分比较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
船舶优先权从性质上来讲是一种实体权利,属于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担保制度。
船舶优先权的标的不能只局限于船舶,而应当适当扩大到船舶及船舶属具、运费及附属权利。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项目方面,应对我国《海商法》现有规定的项目予以增加,将沉船清除费用、必需品供应合同规定为船舶优先权的项目。
应采用优先船舶优先权制度来平衡船舶优先权人和船舶抵押权人的利益,在处理船舶优先权人和船舶留置权人的利益问题上,应当将修船人的债权归类于船舶优先权中的一个项目,具体可归类在必需品供应合同内,使其成为船舶优先权的项目之一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应当采用以船旗国法为主,同时兼用法院地法的做法。
关键词:船舶优先权性质船舶优先权标的船舶优先权项目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1AbstractMaritime Lien is defined as a kind of privilege which owned by some specifiedmaritime creditor according to the maritime law. In other words, maritime lien is akind of real right for security arised upon the lawful particular claims owned by themaritime creditors who have priority to be paid out on ship. The maritime lien systemis one of the most disputable system in maritime law area, ranging from its nature,object, items, priorities and choice of law. Maritime lien system is the object of thisdissertation and its main study focus on the problems which existed in China’smaritime lien system. The purpose of this dissertation is to provide reference andsuggestions for maritime lien in China through comparing and analyzing theories andpractices of maritime lien in other countries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 Maritimelien is not only a substantive right but also a unique security right in maritime lawConcerning the object of maritime lien in China, the range of it should not be limitedonly to ship, it should be expanded to ship, freight and accessories of the ship andfreight. With regard to the maritime lien items, the claim for wreck removal and themaster’s disbursement sh ould be acknowledged as maritime lien items. The preferredmaritime lien system could be applied to balance the maritime lien and the maritimemortgage. As to balance the maritime lien and the possessory lien, the solution is toendow the repairman who has possessory lien on ship with maritime lien. The choiceof law in maritime lien system is more complicated. Applying the law of flag as themain principle plus lex fori as the complementary method is the better solution on thechoice of law in China’s maritime lien systemKey words:The nature of Maritime Lien Subject of Maritime LienMaritime Lien ItemsThe Ranking of Maritime LienThe applicable law of Maritime Lien2目录引言..5一、问题的提出..5二、论文的研究方法.9第一章船舶优先权基础问题研究.10第一节船舶优先权的概念10一、船舶优先权的定义.10二、船舶优先权的特征.13第二节船舶优先权的性质16一、关于船舶优先权性质的各种学说.16二、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种担保权..19 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的沿革22一、船舶优先权的起源.22二、船舶优先权的发展.24三、船舶优先权的现状.26四、船舶优先权的法理基础29第二章船舶优先权的标的.31第一节船舶优先权标的立法比较31一、大陆法系的规定31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33三、国际公约的规定34第二节船舶优先权标的的种类和范围分析.36一、船舶.36二、运费.37三、附属权利381第三节我国船舶优先权标的的再思考..40一、我国《海商法》对船舶优先权标的的规定..40二、对我国船舶优先权标的范围的界定..43第三章船舶优先权的项目.47第一节船舶优先权的项目的立法比较..47一、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47二、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49三、国际公约的规定49第二节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分析..51一、船舶优先权项目的特点51二、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内容分析..52三、船舶优先权项目的立法趋势分析.68第三节我国船舶优先权项目的设定.69一、对我国《海商法》现有的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分析..70二、增加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建议..75第四章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77第一节船舶优先权各项目之间的受偿顺序.77一、各国对于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规定的比较..77二、不同项目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82三、同一项目的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85四、区分航次的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受偿顺序.85五、我国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的规定.86第二节船舶优先权与船舶留置权87一、船舶留置权制度88二、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的受偿顺序91三、我国《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权与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的设定..95第三节船舶优先权与船舶抵押权96一、船舶抵押权制度96二、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的冲突.982三、我国《海商法》的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受偿顺序的构建100第五章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104第一节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冲突.104一、船舶优先权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104二、船舶优先权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05第二节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的规则分析..105一、船舶优先权适用船旗国所属法律106二、船舶优先权适用审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108三、适用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发生地国的法律109四、适用作为船舶优先权的客体的船舶所在地国法律.110五、船舶优先权适用与案件有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112第三节完善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的规定..114一、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优先权法律适用的规定.114二、完善的建议115结语117主要参考文献122中文类..122英文类..127后记1303引言一、问题的提出(一)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所特有的一项制度海商法学是以海商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其调整的对象是海事1法规范所作用的特定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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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原因有哪些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法院应受让⼈申请予以公告之⽇起满60⽇不⾏使的除外,这在实际上是⼀种对物诉讼的特征,尽管我国司法制度不承认对物诉讼,但在《海商法》司法实践中作为⼀种现象还是存在的。
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根据我国《海商法》,主要基于下列三点原因:
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优先权产⽣之⽇起满⼀年不⾏使,其间不得中⽌或中断。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
前款第(1)项的⼀年期限,不得中⽌或者中断。
需要注意的是,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并不等于其保护的债权也随之消灭,按照我国民法基本原理,已经丧失了优先权的债权,在时效规定期间内,仍可以同⽆优先权的债权⼀起⾏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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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的优先权行使期限,在法理上究竟属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还是除斥期间?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让我们看一下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事实状态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其目的都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但二者又有所不同;首先,构成要件不同。
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法定期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两个条件,而除斥期间只须具备一个条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其次,法律效力不同。
诉讼时效届满以后,消灭的是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第三,期间的性质不同。
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时效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等的规定。
《海商法》将优先权一年内不行使作为优先权消灭的原因,可见该一年期间的经过,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并且海商法规定该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因此应当认定该期间是除斥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