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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的职权部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1、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2、对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3、超出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调整和变更。
5.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
职权: 行使法律规定的发包人代表权利,全面协调工程施工,监督工程安
全、工期、质量,对工程量核实签证等。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文件及招标补充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询标记录);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工程报价书;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使用 汉语 。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17.2 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工程技术要求及国家颁发的工程施 工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
五、安全施工 21、安全防护 21.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施工、 文明施工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完善措施,施工现场应采取围挡,夜间应有防护、 警示标志,所需发生的防护措施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 安全事故,承包人须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21.2 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教育、安全防护等工作,保证施工安全 和人身安全。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发生重大事故, 承包人应按规定立即书面报告发包人有关部门。由于事故引发的一切损失均由 承包人承担。 21.3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工作中安全措施不力或安全设施不足,可要求承包 人限期整改。若整改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发包人有权自行安排替承包人整 改,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 23.1 合同价款以 固定综合单价方式确定,中标后,综合单价不再调整。 23.2 承包人被认为已完全理解并确认了合同价格的正确性和充分性。合同 价格中包括了承包人在合同中承担的全部义务(即为按设计施工图完成工程并 修补任何缺陷所必需的全部费用)。 23.3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除不可抗力外,其他因素均包括在合同 价款中包括的风险因素之内。承包人被认为已取得了对除不可抗力外,对工程 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充分认识及认可。为 此,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包括: 23.3.1 劳务、材料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价格及费用的变化; 23.3.2 承包人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23.3.3 承包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有关费率变化; 23.3.4 承包人进场路线改变或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
(7)施工现场形象:负责工地形象建设,做到工完料清场清,确保工地文 明、安全。
(8)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所有设备、设施、机械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 即被视为是专门供本工程施工使用,由施工单位负责保管,保管费招标人不再 单独支付。且没有发包人同意不得运出现场。除合同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 均不对上述设备、机械、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织设计和网络进度计划的进一步完善工作应在设计技术交底后 10 日内完成_。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承包人提交后 5 天内。 10.2 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应根据工程师的
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进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与进 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并应承担延误工期违 约责任。
(9) 承包人全面承担与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关系的协调,不得因协调不 力影响施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 承包人负责在工程施工、竣工及保修的整个过程中的施工现场全部 人员的安全,除发包人的行为或过失而造成的伤害之外,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 及分包单位的人员及其他人员的伤亡赔偿责任。
(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另行协商。 (12)在合同要求范围内的施工和保修均应不使下述各方遭受不必要的干 扰: A、公众的便利。 B、对公用道路、便道的使用和他人财产的占用。 9.2 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免于受到或承担应由承包人负责的上述事项所引 起的或与之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 完成上述工作时,应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工期不得顺延。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 提交本工程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总进度计划的时间为开工前。对施工组
何时离开现场,均应指定合适的替代人员,并相应地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7.3 招标人有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队伍的权利。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已具备开工条件。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 求: 施工中所需用水、用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本工程施工现场周围道 路畅通。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由承 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有关手续。 (6) 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发包人开工时现场交验,并做交验记 录。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为开工前。 (8) 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无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书面通知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每周五、每月 25 日提供本周、 本月进度报表及下周、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工 程师审定完毕后交承包人。 (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承包人应按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这些工作(如所有灯光、护板、 栅栏、警告信号和警卫等)、提供并维护相应设施,保护工程及公共安全,为公 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3)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 由 承包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亦由承包人自理。 (4)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本工程在移交前,承包范 围内的已完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其保护工作,保护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其费用 已计入报价中。 (5)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地上文物保护,不 含地下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承包人必须采用切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必须与投
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没有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否则视为违
约。
7.2 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必须以全部时间指导和组织工程施
工的实施,受理合同范围内的所有通知、指示、批准、决定及其它联络,无论
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场地内行人等第三者安全,其费用已计入报价中;承包人在 施工中发现另需保护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按发包人书面通知要求实施。 若承包人未按本条款规定执行,一切责任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相关部门的 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因承包人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的处罚, 责任自负。
12、开工及延期开工 12.1 承包人在收到工程师开工通知后,应立即开始按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12.2 延期开工: 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 包人,并顺延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13、 工期顺延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除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外,其他因 素均不在顺延之列。 13.2 承包人有关工期顺延的要求,应在 7 天内提出报发包人签证,否则 发包人不予认可。 13.3 承包人须充分考虑不连续供电对施工进度的影响,并为本工程配备 专用发电机。因停电原因造成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四、质量与验收 16、质量标准 16.1 承包人应树立精品意识,严格按照国家市政工程施工规范及山东省有 关规章、规定要求,按图施工,服从发包人管理,工程质量验收应达到 优良 标 准。 16.2 承包人组织施工必须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 设计图纸要求,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例行日常检查制度,做好自检记录。 各种施工机械、工具、器材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因数量不足或故障 而影响工程进度。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隐蔽工程经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监督机构 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
他人。
4.3 发包人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施工、竣工及保修所
需的补充文件和指示。承包人应执行这些补充文件和指示,并受其约束。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项目总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详见组成本合同文件的《委托监理合同》内发包人委
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 30 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26.2 发包人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承诺不因此停止施工。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材料供应 27.1 本工程发包范围内所有材料均由承包人采购。 27.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指派专人参加清点、验收后由承包人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3.3 适用标准、规范 3.3.1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适用本工程的现行国家标准、规范。 3.3.2 如果“国家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与“合同图纸”之间出现 歧义或矛盾,工程量以“合同图纸”为准,质量要求或工艺标准以两者之中较 高者为准。 3.3.3 所有国家标准、规范均由承包人自备,发包人不另行提供。 3.3.4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经设计单位、发包人及相关管 理部门商榷后,由发包人指派工程师指定。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工程开工前,提供图纸 2 套, 标准图由承包人自备。
23.3.5 以上不包括的其他因素。 23.4 风险费用的计算: 已计入综合单价中。 承包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政策及市场因素变化而变动。承包人为 完成本工程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括在综合单价中,不得提出任何新的要求。 23.5 合同中结算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23.5.1 因发包人修改施工图或因发包人工程量清单与图纸不符或漏项而 导致的产生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增减变化、以及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签证的调整:在工程结算时按照根据变更设计施工图和 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工程师批准的、并已按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 程计算、审核无误的工程量及签证单据实结算; 其相应综合单价按 以下方法 调整: ① 投标文件中有投标综合单价的,按投标综合单价调整。 ② 投标文件中有类似工程项目报价的,参照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计算确定; ③ 投标文件中无投标综合单价的,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 工程师审核,发包人同意后调整。 23.5.2 “暂定综合单价”的项目,其相应单价按 23.5.1 第②、③条确定。 23.5.3 当某项清单项目施工内容取消时,直接扣除该项目的合同价款,发 包人不另作补偿。 24、 工程预付款 34.1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无 25、 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在每月 25 日前, 将当期实际已完的工程量报告送交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应于承包人递交已 完工程量报告后 7 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并递交发包人审核批准后生效。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工程进度款按当期已完合同工程量的 65%支付,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付至合 同价款的 70%,工程经结算审计后一年内付至工程审计结算值的 90%,余 10%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