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婚姻习俗与婚姻家庭观念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婚姻习俗与婚姻家庭观念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及婚姻习俗一直是世人关注的热门话题。
在古代中国,婚姻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它不仅关系到个人的幸福,也涉及到家族的延续。
本文将以介绍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婚姻习俗以及婚姻家庭观念为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婚姻制度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主要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基本原则。
传统上,婚姻是由家长和媒婆等媒介人物进行牵线搭桥的。
父母的意愿通常是决定孩子的婚姻对象的首要因素,他们会为子女选择一个合适的婚姻对象,通常以家庭出身、经济状况、婚姻条件等为考虑因素。
然后,媒婆或媒人负责去对方家庭做联络,商量婚姻事宜。
最后,在严格的家族制度下,婚姻是由双方父母的最终决定,子女往往没有话语权。
二、婚姻习俗中国古代的婚姻习俗千姿百态,令人叹为观止。
在婚姻仪式上,有一些常见的习俗。
首先是聘礼,即男方给女方家庭的财物,其目的是显示男方的诚意和经济实力。
其次是婚礼,一般是在官方的洞房酒席上举行,家族亲友聚集在一起,观看新婚夫妇行礼,并祝福他们的美好未来。
最后是迎亲,即男方的家人前往女方家庭接新娘返回男方家。
迎亲过程庄重而隆重,新娘经过一系列的传统仪式后,被带回男方的家庭,开始新的生活。
另外,中国古代的婚姻习俗还包括许多民间的传统习俗。
例如,新娘出嫁前要进行一个洞房的仪式,用以驱除邪灵和带来好运。
新婚夫妇在进入洞房时,要用红布围住,以防止不幸的力量进入。
此外,在丰富多样的婚礼游戏和娱乐中,众多的亲友会参与其中,在欢声笑语中共同庆祝这个美好的时刻。
三、婚姻家庭观念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观念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在儒家思想中,婚姻被视为一种道德义务,夫妻关系是建立在忠诚、孝顺和亲密关系的基础上的。
儒家思想强调男女双方应该尊重传统价值观念,维护家族的利益,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个体之间的事情,更是一种责任和义务。
因此,男方负责养家糊口以及传宗接代,女方则负责家庭的琐事、照料子女等。
在这种观念下,家庭稳定和家族的延续显得尤为重要。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摘要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但大约到了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权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男子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地位愈加卑下,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社会风俗化而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奠定了男尊女卑的基调,对中国婚姻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思想融入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造就了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差等待遇,并导致了诸多女子的悲惨生活。
我们应该结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认识张显着男尊女卑思想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从而更好的理解当今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和内涵,让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再来。
关键词:古代,婚姻家庭法,男尊女卑,法律表现引言:婚姻、家庭是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的人生大事,无论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社会,还是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都发挥了它的作用,对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在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做婚姻制度和原则写入婚姻法的今天,我们就不得不回头审视一下充满男尊女卑观念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是怎样的时代背景奠定了这样的基调?是怎样的时代步调规划出了这样的不平等?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国法,而且包括大家庭或宗族制定的家法,从而具有家国结合、权法结合、礼法结合的特点。
男尊女卑观念充分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中,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剖析出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源,从而理解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教倾向,对当今婚姻家庭法的学习和理解有了更多的对比和认识意义。
正文:1.婚姻家庭法1.1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狭义上的婚姻法专指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论汉代男尊女卑与当今男女平等的比较
男尊女卑与当代男女关系学科论文论汉代男尊女卑与当今男女平等的比较院系 ****学院专业年级 *****学生姓名****学号 ******指导教师蔡文姬摘要当今社会自由,平等成为社会发展的潮流。
但在两千多年前,人们依旧固守着男尊女卑与三纲五常的陈旧思想,思想的落后,导致了极端的不平等,给人们尤其是妇女,带来了深刻的苦难。
而今,人们秉持着自由平等的理念,悍守着男女平等的观念,为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保障与动力。
作为法律人,我们应从这一历史转变中汲取怎样的营养,用以建设日渐繁荣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保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和平发展,促进中国法制化的进程。
【关键词】尊卑纲常平等比较启示目录一、汉代男尊女卑的内涵与发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汉代男尊女卑的内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汉代男尊女卑的发展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 男尊女卑的起源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男尊女卑发展的顶峰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男尊女卑的后世继承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唐律疏议》是唐代法律的专门解释和补充,是对《唐律》的注释和补充条文。
在《唐律疏议》的内容中,婚姻制度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对唐代婚姻制度的了解有助于我们更好地了解唐代的社会风貌和文化传统。
本文将对《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进行深入研究,以便更好地了解唐代的婚姻观念和法律制度。
我们需要了解唐代的婚姻观念。
在唐代,婚姻被视为一种家庭关系,是家族传承和延续的重要方式。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人的私事,更是两个家庭之间的联姻关系。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的选择和安排往往受到家族和社会的重视和干涉。
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唐代社会中十分盛行,因此婚姻中的地位和权力往往是不平等的,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唐代的婚姻制度。
在《唐律疏议》中,对婚姻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婚姻的订立、离婚的程序、再婚的限制、外配的地位、婚姻家暴的处理等。
关于婚姻的订立,《唐律疏议》规定了婚姻的条件和程序。
在婚姻的订立中,男女双方必须满足一定的年龄和身份要求,同时还需要经过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并进行一定的礼仪程序。
这些规定反映了唐代社会对婚姻的严格管理和社会规范的要求。
关于离婚的程序,《唐律疏议》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离婚并不像现代社会那样自由,而是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夫妻双方必须经过法律程序,提出离婚的理由,并得到官方的批准,才可以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再婚的限制,《唐律疏议》也作出了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离过婚的人再婚的机会相对较少,尤其是对于女性而言,再婚的条件和限制更为严格。
这些规定体现了唐代社会对婚姻的稳定和家庭关系的重视。
关于外配的地位,《唐律疏议》也有相关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男性有权外娶,而女性则没有这样的权利。
外配女性的地位往往较低,而且在家庭中往往受到排斥和歧视。
《唐律疏议》中的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唐代社会的性别偏见和不平等。
关于婚姻家暴的处理,《唐律疏议》也有相关规定。
在唐代社会中,婚姻家暴并不被看作是一种犯罪行为,而是被视为家庭私事。
古代男尊女卑的地位是如何之重 想休妻就可以休妻吗
古代男尊女卑的地位是如何之重想休妻就可以休妻吗本文导读:古装影视剧中,常有这样一幕:婆婆因为儿媳久不生育,就要儿子休掉妻子,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更有这样一幕:夫妻恩爱愈加时,公婆却认为儿媳令儿子耽于美色爱情,不思进取,而让儿子休妻。
南宋诗人陆游与其前妻唐婉就是因为太过恩爱而被陆游母亲生生拆散。
在古代男权之上的社会环境下,女子的境遇不言而喻,稍有不慎,就可能被“休”。
古人把离婚称为“出妻”,更是把离去之妻称为“弃妇”,女子境遇不言而喻。
但古代并非想休妻就可以休妻,丈夫及其家族若想休妻,其妻子必须符合七个条件中的任意一个,这便是我们常听到的“七出”。
“七出”也叫“七去”、“七弃”,从内容上看,本质上是维护南方利益,是对于妻子的压迫,但是不符合“七出”中任意一条的妻子是不能被休掉的,这样一来反而保护了女子不被任意抛弃。
这“七出”分别是:一,不顺舅姑,意为不孝顺男方父母;二,无子,也就是指生不出儿子,但当一夫多妾制形成后,男方妾室育子,有了后代延续香火,因无子被休妻的情况反而有所减少;三,出轨,指女子婚内出轨;四,妒,指的是妻子凶悍妒忌,不以父为纲,像隋朝开国皇帝杨坚之妻独孤伽罗这种女权圣斗士,要求一夫一妻、不允许有异姓之子的超时代女性在古代是要被列为反面教材的;五,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六,口多言,指妻子话太多,或太喜欢说别人闲话,像锦觅这种小话痨要真生在古代恐怕要被凤凰休掉哦;七,窃盗,自然就是指偷东西,行为不端。
这么看,其实只要克己守礼,男方有后,妻子还是很难被休的。
有“出”自然就有“不出”,既然有休妻的条件,自然也有不能休妻的条件。
“三不去”,又称“三不出”,指符合三个条件中任一条件的妻子,哪怕犯了七出,也不能被休。
这三个条件分别是:“有所娶无所归”,指妻子的家族或散或亡,无娘家可归;“与经持舅姑之丧”,指妻子正在给公婆服丧期间;“娶时贱后贵”,指丈夫娶妻时贫贱后来发家富贵时不可休妻,这与“糟糠之妻不下堂”有异曲同工之妙。
原来法律规定三妻四妾(3篇)
第1篇一、引言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
从原始社会的群婚制到封建社会的三妻四妾,婚姻制度在历史的长河中不断演变。
本文将探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三妻四妾”现象,分析其背后的法律、社会和文化因素,并对这一现象进行反思。
二、三妻四妾的起源与法律依据1. 三妻四妾的起源三妻四妾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的一种特殊现象,起源于远古时期的氏族社会。
在那时,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普遍实行群婚制,即一个男性可以与多个女性共同生活。
随着社会的发展,群婚制逐渐演变为对偶婚制,即一个男性只能与一个女性结婚。
然而,在封建社会,由于统治阶级的特权,一些富豪和贵族依然实行多妻制。
2. 三妻四妾的法律依据在中国古代,三妻四妾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礼记》、《周礼》等古代典籍中。
《礼记》记载:“一夫一妻曰婚,一夫二妻曰妾,一夫三妻曰娶。
”这说明,在古代中国,一夫多妻是合法的。
此外,《唐律疏议》中也有明确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若典妻卖妻者,徒一年半。
”这一规定进一步证明了三妻四妾在古代中国的合法性。
三、三妻四妾的社会与文化因素1. 社会因素(1)封建等级制度:在封建社会,等级制度森严,统治阶级享有特权。
因此,一些富豪和贵族可以凭借自己的地位和财富,娶多个妻子。
(2)人口过剩:古代中国人口众多,男性人口过剩,导致一些男性无法找到配偶。
在这种情况下,多妻制成为解决婚姻问题的途径。
2. 文化因素(1)儒家思想:儒家思想强调男尊女卑,认为男性有责任承担家庭和社会责任。
因此,多妻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男性在社会中的地位。
(2)生育观念:在古代中国,生育是家庭和家族的重要任务。
多妻制可以增加家庭的生育机会,从而保障家族的延续。
四、三妻四妾的反思1. 法律层面的反思(1)婚姻自由:在现代社会,婚姻自由是基本的人权。
三妻四妾制度限制了女性的婚姻自由,不利于性别平等。
(2)婚姻法改革: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婚姻法逐渐完善,禁止一夫多妻制。
中国古代的女性地位与权益
中国古代的女性地位与权益一、背景介绍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女性的地位及权益受到严格的约束和限制。
古代社会普遍存在着男尊女卑的观念,女性在家庭以及社会中的地位被压制,权益得不到保障。
然而,尽管受到限制,古代中国的女性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仍然展现了一些闪光的瞬间,表现出了坚强、勇敢和智慧的一面。
本文将从女性在婚姻家庭、教育、政治和文化等方面的地位与权益进行阐述。
二、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与权益1.夫妻关系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以男尊女卑为基础,女性在婚姻中处于被动地位。
她们通常要依附于丈夫,缺乏自主权。
然而,也有一些例外情况。
如北魏孝文帝的贵妃华夏,并没有像其他妃嫔一样被普遍贬低,她拥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对朝政有一定的影响力。
2.家族地位在古代中国,尤其是在贵族家庭中,女性的地位主要依赖于她们的男性亲属。
女性通常被视为延续家族血脉的重要人物,她们的地位与权益受到家族的保护。
同时,贵族女性也有机会接受教育和参与家族的政治活动。
三、女性在教育中的地位与权益1.教育机会古代中国的教育主要是面向男性的,女性的教育机会相对较少。
然而,一些女性仍然得以接受教育。
例如,汉朝时期,皇族及贵族女性有机会接受读书写字、音乐舞蹈等方面的教育。
2.女性学者古代中国的历史上也有一些女性学者的存在,她们在文学、诗歌、历史等领域有所成就。
例如南宋时期的李清照,她以其才华横溢的作品被誉为“千古第一才女”。
四、女性在政治中的地位与权益1.帝后与权臣古代中国的帝后地位相当高,她们在政治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历史上有一些聪明能干的帝后,如武则天在唐朝时期,她以强悍的意志和英明的统治闻名,并成为唐朝历史上唯一的女皇帝。
2.女性权臣一些女性也因其智慧和勇敢在政治上脱颖而出,并成为权臣。
如明朝时期的杨慎,她以她的聪明才智和独特的政治手腕在政治舞台上崭露头角。
五、女性在文化中的地位与权益1.文学创作古代中国的女性在文学创作上也有一定的地位,她们通过诗歌和散文表达自己的情感和思想。
古代法律规定女子裹小脚(3篇)
第1篇一、历史背景1. 社会观念: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男尊女卑的观念根深蒂固。
女性被视为家庭的一员,其职责主要是相夫教子,而裹小脚则成为衡量女性地位的一种标志。
2. 美学观念:裹小脚可以使女性的脚部更加小巧、柔美,符合当时的美学标准。
许多文人墨客都将裹小脚视为女性美的象征。
3. 生理因素:裹小脚可以使女性行走时步伐轻盈,更具女性柔美气质。
同时,较小的脚部也便于女性穿着绣花鞋等装饰品。
二、法律规定1. 宋代:宋代开始出现裹小脚的习俗,但当时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裹小脚主要受到士大夫阶层的推崇,逐渐成为时尚。
2. 明朝:明朝时期,裹小脚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政府开始关注这一习俗,并在《大明律》中明确规定:“妇女裹足,不得过三寸。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裹小脚的法律规定。
3. 清朝:清朝时期,裹小脚习俗进一步盛行。
政府对此态度复杂,一方面鼓励裹小脚,另一方面又试图规范这一行为。
在《大清律例》中,对裹小脚的法律规定更为严格,明确规定:“妇女裹足,不得过三寸,违者杖一百。
”此外,清朝还设立专门的官职,负责监督和管理裹小脚事宜。
4. 民间规定:除了官方法律外,民间也有一系列关于裹小脚的规定。
如《裹足歌》、《裹足须知》等书籍,详细介绍了裹小脚的方法、注意事项等。
三、社会影响1. 女性地位:裹小脚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女性的社会地位。
因为裹小脚成为女性美的象征,使得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拥有了一定的地位。
2. 婚姻观念:裹小脚使得女性行走不便,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女性的活动范围。
这也使得裹小脚成为婚姻中的重要考量因素,许多家庭在择偶时会优先考虑女性的脚部大小。
3. 健康问题:裹小脚对女性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由于长期束缚,女性的脚部骨骼变形,行走困难,甚至导致残疾。
4. 文化传承:裹小脚习俗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古代文化特点。
尽管这一习俗在现代社会已逐渐消失,但它在中国历史和文化中留下了深刻的印记。
四、结语古代中国女子裹小脚,是一项历史悠久、影响深远的习俗。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漫长的历史中经历了多次变革和演变,因时代、地域和社会阶层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总体来说,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包办婚姻:在古代,父母通常扮演着决定子女婚姻的角色,婚姻往往是由父母之间商议和安排的。
这种形式的婚姻被称为包办婚姻,子女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服从父母的决定。
2.门当户对:古代社会重视门第和家世,通常要求双方婚姻对象的家庭背景相当,被称为门当户对。
这有助于保持社会阶层的稳定和传承家族财富。
3.嫁妆和聘礼:嫁妆是女方嫁入新家庭时带去的财产,而聘礼则是男方在婚姻中支付给女方家庭的礼金。
这些财物的交换是婚姻过程中的重要仪式,也涉及到社会地位和财富的交流。
4.三从四德:《论女》中提到的“三从四德”是古代对妇女行为规范的一种表达,即婚姻中女性应该遵循的道德标准。
三从是指婚前顺从父亲,婚后顺从丈夫,丧偶后顺从儿子;四德是指德言容貌、顺从守纪、谦让贞顺、勤劳节俭。
5.男尊女卑:古代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男尊女卑的观念,婚姻中男性通常享有更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力。
在一些地区和家庭中,男性拥有对妻子的绝对支配权。
6.大汉族群的严谨婚姻制度:在大汉族群,尤其是古代的封建社会中,有着相对严格的婚姻制度。
例如,禁止通婚是一种常见的规定,要求婚姻双方不能有过近的亲缘关系。
7.宗法制度:在古代中国,宗法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家族组织形式,婚姻往往也与宗法制度密切相关。
宗法制度强调祖先的崇拜、家族的传承,婚姻往往需要符合家族的利益和传统。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特点在不同历史时期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而且在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中也有一些例外和特殊情况。
近代以来,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法律的发展,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也经历了巨大的变化。
男尊女卑(1)
2、西周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
• 西周时期婚姻的基本制度可以说是“一夫 一妻多妾”制。除此之外,还有“同姓不 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两个重要 原则。 西周缔结婚姻还要合乎一定的礼仪 即“婚姻六礼”。解除婚姻必要有“七出” 之一,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 疾、口多言、盗窃。同时有三种情况丈夫 不能休妻,即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 期、前贫贱后富贵。 这些都是宗法制度下 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应,影响极为深 远。
内人、内子 贱内、荆钗 糟糠 奴、奴家、妾 女性 自称 小妇人、小女子 老妇、老妪
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观念,以及以夫 权为中心的婚姻关系产生词语,反应了 男女不平等的地位,也反应了语言是文 化的“活化石”
二、古代婚姻家庭法中的相关规定 体现出的男尊女卑 • 1、商代婚姻家庭制度
• 商代法律在确立婚姻关系上,较之夏 代更加明确地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 是只适用于平民百姓。男性王侯在一 夫一妻制外,大量纳妾,导致正妻之 外,又有娣、嫔、妃、妾的存在。 • 此外,商代奴隶主贵族之间还盛行媵 嫁制度,即王族或贵族娶妻,往往连 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纳为妾。
5、隋唐的婚姻家庭制度
• 隋唐的《户婚律》极力维护男尊女卑的婚 姻家庭制度。首先,法律确认封建强迫包 办买卖婚姻制度的合法性。其实,实行 “以聘财为信”的婚姻送财礼制度。在离 婚上,唐律规定了“七出”和“义绝”等 项制度。在封建家庭生活方面,唐代法律 赋予家长极大地支配权。在婚姻家庭发面, 唐律进一步确认丈夫与妻子之间的不平等, 更加深入的刻画了男尊女卑的观念。
3、秦代的婚姻家庭制度
• 秦律对于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 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婚姻的解 除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虽然它 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因受儒家 文化影响较小,对夫权有所限制,对 女子的人身权利有所保护。
浅谈夫权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影响
浅谈夫权对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影响[内容摘要]在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中,夫权不仅有道德伦理的力量作保障,更受到了法律制度的精心保护。
在中国古代婚姻家庭生活中,夫权是紧戴在所有妇女头顶的“紧箍咒”,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女性都处于不自由、被动的地位。
而古代婚姻制度不仅肯定了夫权存在的合理性,还以各种手段来保证夫权的全面的实现,以“五不娶”、“七出”、“三不去”、“和离”、“义绝”等制度来推崇夫权而压迫中国古代妇女——所谓的“卫道士”以各种理由来限制女性的婚姻自由,而女性稍有不合其要求便可随意休弃,弃之如履。
[关键词]夫权;中国古代;婚姻制度”一、夫权概念及其形成所谓夫权,是指封建社会丈夫支配妻子的权力。
《法学大辞典》中将夫权解释为:夫妻关系中,丈夫控制支配妻子的权利,体现了剥削阶级和社会中男女在夫妻关系中地位的不同,在夫权统治下,夫妻之间是一种尊卑,主从关系,“夫为妻纲”“妻以夫为天”,丈夫可以纳妾,出妻,而妻子不得擅自出走,家庭财产只能由丈夫管理、处分,妻子使用须秉承夫意,婚后妇女必须随夫姓,或在本姓上冠以夫姓1(在现代中国的香港地,仍保留了这种习惯)。
《诗经·卫风·氓》中有文描述女主人公的婚后生活:“三岁为妇,靡室劳矣;夙兴夜寐,靡有朝矣。
言既遂矣,至于暴矣。
兄弟不知,咥其笑矣。
静言思之,躬自悼矣。
”“士之耽兮,犹可说也;女之耽也,不可说也!”2诗人满腔愤懑地控诉了男主人公“氓”始乱终弃,唱出了对男女不平等社会现象的强烈悲愤,更深深地表达了中国古代妇女在夫权的压迫下对婚姻生活的无力!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父权制代替母权制,男权高于女权的思想开始形成。
男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并适应于整个文明时代,男权社会由此形成。
确立这种婚姻思想,主要由于私有制的发展,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里,男子掌握经济大权,女子处于从属地位。
父亲的财产只能由出自父亲的子女继承,因此作为妻子必须严格保持贞操和对丈夫绝对服从。
中国古代婚姻与家庭制度传统礼教与现代婚姻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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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婚姻观念的演变:自主选择、 平等权利和个性表达
现代婚姻观念与传统礼教的融合意 义: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传统观念与现代观念的冲突
现代婚姻观念面临的挑战
添加标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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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婚姻观念的演变历程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现代婚姻观念带来的机遇
维护家庭稳定:传统礼教强调婚姻的严肃性,有助于培养夫妻间的责任感,促进家庭和谐。
现代婚姻与传统家庭制度的融合:相互借鉴、共同发展、创新家庭关系
数字化和网络化对婚姻与 家庭制度的影响
传统与现代价值观的融合 与冲突
多元化家庭结构与新型家 庭关系
婚姻与家庭制度在全球化 背景下的变革
传统观念与现代思想的冲突 家庭结构的变化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经济压力对婚姻稳定性的影响 性别平等观念在婚姻家庭中的实现难度
强化性别歧视:传统礼教中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深蒂固,对女性的地位和权利造成不公,影响 现代婚姻的平等与和谐。
过分强调传宗接代:传统礼教将婚姻与生育紧密相连,导致现代婚姻中夫妻过分追求生育, 忽视婚姻质量与夫妻情感的建立。
增加家庭压力:传统礼教中的繁琐仪式和家族观念,给现代婚姻带来沉重负担,影响夫妻之 间的亲密关系。
传统婚姻观念:强调家庭、家 族利益,重视礼教和伦理道德
现代婚姻观念:注重个人自由 和情感,追求平等和尊重
碰撞与融合:传统与现代观念 在当代社会的交织与演变
现代婚姻观念的挑战与机遇自由恋爱观Biblioteka 的兴 起婚姻自主权的逐步 确立
家庭角色的重新定 位
性别平等观念的深 入人心
传统礼教对婚姻的重视和尊重
现代与传统融合的体现:婚礼仪式 的保留与创新
古代关于宠妾灭妻的罪名-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古代关于宠妾灭妻的罪名-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在古代社会,宠妾灭妻的罪名是指丈夫因宠妾而杀害妻子的行为所被定罪的一种罪名。
宠妾制度在古代社会中非常普遍,而宠妾与妻子之间的关系复杂而微妙。
宠妾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丈夫的宠爱和权力,而妻子则扮演着合法妻子和家庭管理者的角色。
然而,宠妾灭妻的罪名的起源却是源于对妻子的保护和对家庭秩序的维护。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古代宠妾制度以及宠妾与妻子的关系。
我们还将追溯宠妾灭妻的罪名的起源,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影响。
最后,我们将研究现代社会对宠妾灭妻罪名的看法。
通过深入研究古代社会中宠妾制度的发展和演变,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宠妾灭妻的罪名背后的历史背景和文化因素。
这将有助于我们对古代社会的家庭结构和婚姻制度有更全面的认识。
此外,通过分析这一罪名对社会的影响以及现代对宠妾灭妻罪名的看法,我们可以对古代和现代的家庭观念进行比较和对比,以评估社会价值和伦理观念的变迁。
在本文的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古代宠妾灭妻的罪名对社会的影响以及现代社会对此的看法。
我们还将探讨宠妾灭妻罪名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变化,并对其背后的文化和社会因素进行分析。
最后,我们将提出一些对于现代社会的启示和反思,以及对未来社会发展的展望。
通过对这一罪名的深入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古代家庭观念和婚姻制度,同时也能对现代社会中的家庭关系和价值观念有更深入的思考。
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撰写和阐述,能够为读者带来一些新的思考和启发。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的目的是为了使读者能够清晰地了解整篇文章的组成和内容安排。
在本文中,文章结构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引言作为文章的开篇,起到引领读者进入主题的作用。
通过概述部分,介绍关于古代宠妾灭妻的罪名的概念,让读者对主题有一个初步了解。
文章结构部分则对全文的组成进行简单说明,即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的篇幅和内容安排。
正文是文章的核心部分,对于古代宠妾灭妻的罪名进行详细展开。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1 婚姻制度1.1 成立条件及特点1.1.1 条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经过归纳总结,其成立条件可以概括为六点:一夫一妻、必有媒人、约定、六礼程序、家长主婚、适龄。
这其中又对婚姻双方的阶级有明确的要求,如果跨阶级或不同阶级违法成婚将追究双方的责任,采取刑罚。
由此可见,在婚姻法律的制定上,政治与文化、宗法因素对其干扰诸多,甚至成为法律制定的起因。
1.1.2 特点鲜明的伦理道德性。
《唐律疏议》中对婚姻程序也有明确的规范。
典礼规范直接移用礼教规范,“六礼”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
唐代注重对封建家庭伦理秩序的维护。
在定亲时,子女并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是由父母一手包办,伦理纲常在此处体现得淋漓尽致。
封建时期上至天子,下至百姓都极为注重伦常,所以在婚姻大事上格外谨慎,对其规定也十分严格,配之以相应刑罚。
其他方面也是如此,如在奸罪问题上,既有基本刑,还有加重刑,加重条件为亲属犯奸,且依据血缘关系远近来裁量适用刑罚。
以上种种皆为唐代婚姻法律伦理化的重要表现。
严格的国家强制力。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国家强制力,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对婚姻领域的干涉从婚姻的开始到解除,贯穿整个婚姻过程,甚至还涉及了婚姻双方亲属宗族的相应管理。
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成婚者,轻则杖刑,重则绞刑。
以法律干涉婚姻是一种以公权力限制私权利的做法,体现了唐朝对婚姻的重视,间接体现了对宗族伦常的重视,法律越严苛代表越重视。
严重的等级特权与不公性。
即使有先进的法律体系,唐代作为封建专制王朝的等级问题依旧存在,并且明文写入法律,从婚姻制度中可见一斑。
婚姻关系中充斥着明显的不平等。
例如,明确规定了家庭生活中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地位,夫妻之间夫为尊,具体表现在夫妻之间发生重伤、杀害等人身侵犯时区别对待,同罪不同刑。
同时,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等级性。
人分三六九等,高低不得通婚。
贵者更贵,贱者更贱,法律的天平完全倾向于贵族阶层。
这样的尊卑秩序是以宗法礼法为中心的又一有力证据。
古代法律保护正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在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家庭制度以男权为中心,正妻地位相对较高。
为了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秩序,古代法律对正妻权益进行了保护。
本文将以唐代《唐律疏议》中的王氏诉李氏案为例,探讨古代法律如何保护正妻的权益。
二、案情简介王氏,年二十有五,丈夫李氏,年三十有二。
王氏嫁于李氏后,育有一子。
然而,李氏在婚后不久便纳妾赵氏。
赵氏生子李甲,逐渐在家庭中取得了一定的地位。
王氏因不堪忍受丈夫的宠爱妾室,遂向官府提起诉讼,要求丈夫休妻,并要求官府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审理1. 审理过程王氏诉李氏案在唐代某地发生,当地官府受理此案。
在审理过程中,官府依法调取了相关证据,包括王氏的诉状、李氏的答辩状、证人证言等。
同时,官府还派员对双方进行了询问,核实了案件事实。
2. 法官判决根据唐代《唐律疏议》的相关规定,官府对王氏诉李氏案进行了审理。
经过审理,官府认为:(1)李氏在婚后纳妾,违反了《唐律疏议》中关于“一夫一妻”的规定,侵犯了王氏的合法权益。
(2)王氏在诉状中所述事实基本属实,且符合《唐律疏议》中关于“正妻权益”的保护规定。
综上所述,官府判决如下:(1)李氏休妻王氏,并赔偿王氏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失。
(2)官府责令李氏不得再娶赵氏为妻,并禁止其在家中欺凌王氏。
四、案例分析1. 古代法律对正妻权益的保护唐代《唐律疏议》是我国古代法律的重要代表,其中对正妻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规定“一夫一妻”,禁止丈夫纳妾。
如《唐律疏议》中规定:“一夫一妻,不得有二。
”这体现了古代法律对正妻权益的保护。
(2)规定离婚条件。
如《唐律疏议》中规定:“夫殴妻,妻可离。
”这意味着在特定情况下,正妻有权提出离婚。
(3)规定财产分配。
如《唐律疏议》中规定:“妻有应得之财,不得以夫之财产归之。
”这保障了正妻在离婚时的财产权益。
2. 王氏诉李氏案的意义王氏诉李氏案在唐代具有以下意义:(1)维护了家庭稳定。
通过判决李氏休妻王氏,官府有效维护了家庭稳定,防止了家庭矛盾进一步激化。
中国历代婚姻家庭制度_规章制度_
中国历代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民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统体系。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社会制度的共性。
由战国起,经秦汉至唐,中国封建社会由发端而至鼎盛。
婚姻家庭制度作为封建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得到了比较全面的发展和巩固。
“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和“君为臣纲”相提并论,成为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最高准则。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包办强迫婚姻,家长权、父权和夫权三位一体、男尊女卑、有严格宗法等级制度的家礼,宗祧、爵位的嫡长子继承制,以及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构成了中国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主要内容。
(1)婚姻制度中国封建社会实行以聘娶婚为方式的包办强迫婚姻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婚姻当事人自身婚姻须听凭家长、父母做主,家长、父母对子女婚姻拥有不可争辩的主婚权和支配权,婚姻的成立则须通过媒人从中中介。
秦律、汉律、唐律等一切封建法律都确认这种婚姻制度的合法性。
唐律规定,卑幼①不依家长私自婚娶的,要罚受杖一百,同时对主婚人也要依律科刑,甚至连媒妁也会受到追究。
由此可足见婚姻包办强迫的专制程度。
聘娶婚既然是一种根据父母的意志,通过媒妁致币帛通问,以合二姓之好的一种婚姻成立方式,所以,资财也就成了婚姻缔结的重要条件。
唐律就规定,结婚须实行“以聘财为信”的送财礼制度,从而使结婚成为买卖交换的一种形式。
唐律甚至还规定,即使没有正式签订婚约,但只要接受了聘礼,“聘则为妻”,婚姻关系就应当得到确认,与签订婚书一样具有婚约的性质。
公平地说,包办强迫婚姻在秦汉至唐的封建社会上升时期还尚未达到登峰造极的地步。
特别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由于儒术的独尊地位被冲垮,又由于这是一个汉民族和各少数民族大融合的时期,婚嫁相对两汉来说要显得自由些,男女青年在择偶问题上也有一定的自主权。
据《晋书·王濬传》载,平吴名将王濬年轻时任河东郡从事。
州刺史徐邈的女儿有才能,“择夫未嫁”,徐邈就将手下佐吏召集议事,让女儿在帘内暗暗挑选,徐女看中了王濬,告诉了一旁的母亲,徐邈遂将女儿嫁给了这个小吏。
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唐朝(618年至907年)是中国历史上繁盛的朝代之一,也是中国古代社会发展进程中婚姻和家庭制度发生重大变革的时期。
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特点与制度变化。
本文将从婚姻的结构、家庭的组成以及相应的法律制度等方面来探讨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
婚姻的结构唐朝时期,婚姻制度的基本形式是男尊女卑的宗法制。
宗法制强调家族、宗法和封建地主的权威,对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婚姻对象有一定的限制。
婚姻通常是由家长、长辈或媒人来主持。
彩礼也是婚姻中的一项重要仪式,丈夫的家族通常向妻子的家族支付彩礼以示尊重。
唐朝的婚姻结构主要分为买媳制和买妾制。
买媳制是指男方家族支付一定财物以换取女方为妻子,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富裕的家庭。
而买妾制则是指男方购买女子作为妾室,这种制度主要适用于贫困或地位低下的男性。
家庭的组成唐朝的家庭主要以丈夫为核心,以男性为家族的延续者。
在婚姻后,夫妻通常住在丈夫的家庭中,与丈夫的父母、兄弟姐妹一起生活。
丈夫的父母通常享有较高的地位和权威,妻子在家庭中地位较低,需要服从丈夫和公婆的安排。
唐朝的家庭制度中还存在着妻妾共处的制度,富裕的家庭通常会有多位妻妾。
妻子的地位最高,妾室的地位较低。
妻子通常享有合法地位,可以参与家族中的事务和继承权利。
而妾室则地位较为边缘化,被主要用于满足丈夫的性需求,缺乏合法权益。
法律制度唐代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家庭法律制度,以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
其中,婚姻法作为最重要的一部分,规定了婚姻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婚姻法强调尊重父母安排的婚姻,鼓励家族的利益更胜于个人的选择。
此外,婚姻法还规定限制了离婚的条件,离婚通常需要有特殊的理由,如虐待、重婚等。
唐代的婚姻法还规定了婚姻所涉及的权益和责任。
丈夫有责任保护和赡养妻子,妻子有权利得到丈夫的经济支持。
同时,婚姻法也规定了对于通奸、家庭暴力以及家庭财产的继承等问题的处理方式。
总结唐朝的婚姻与家庭制度具有鲜明的特点,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权威、父权、男尊女卑的思想。
古代关于宠妾灭妻的罪名
古代关于宠妾灭妻的罪名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古代关于宠妾灭妻的罪名古代妇女地位低下,男尊女卑的社会制度致使许多男人以权力、地位来压制妻子,又因为一夫多妻制度的存在,导致许多男人在私生活中拥有多位妾室。
在古代社会中,宠妾灭妻是一种十分严重的罪行,当时对此类现象进行了从重治罪。
在古代中国,男人拥有多位妾室是被社会所默许的,但若是以宠爱妾室为目的,而明显对待妻子不公,荒废婚姻责任,那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宠妾灭妻是对婚姻的亵渎,是对文明社会的侮辱,对此类罪行的处理也十分严厉。
宠妾灭妻在古代的罪名分为两种,一是宠妾妻妾无异。
在古代,男人通常会因为某种原因而对妻子失去兴趣,而将心思放在宠爱妾室上。
这种行为被视为亵渎婚姻,是对家庭伦理道德的践踏。
一旦男人被发现宠妾且荒废妻子,他就会被视为对婚姻不忠,对家庭不负责,甚至会被判刑坐牢。
另一种罪名是宠妾致妻。
宠妾灭妻主要表现为男人将妾室视为正室,对妾室给予照顾和宠爱,而对妻子则不闻不问,甚至虐待。
这种行为是对妻子的伤害和侮辱,也是对家庭关系的破坏。
当男人对妻子的态度不善,而对妾室宠爱有加时,他就会被视为对妻子不尊重,对家庭不负责,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在古代,宠妾灭妻是一种严重的罪行,因为婚姻是社会关系的基石,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如果妻子被荒废,家庭被破坏,那么整个社会的稳定和和谐都会受到影响。
当发现有人犯有宠妾灭妻的罪行时,社会就会对其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家庭、婚姻和社会的稳定。
第二篇示例:古代婚姻制度中,男性拥有更多的权利,其中包括拥有多个妻子或者妾室的权利。
对于宠妾灭妻这一行为,在古代社会中却是被严格禁止的,甚至有特定的罪名来惩罚这种行为。
在古代中国,男性可以拥有多个妻子和妾室,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延续家族血脉和维护家族财产。
如果一个男性过于宠爱妾室,甚至为了满足妾室的需求而对妻子不闻不问,甚至采取了残忍手段对待妻子,这就被认为是对妻子的不尊重和伤害,是对婚姻制度的不敬和对传统伦理道德的背叛。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
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源远流长,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沉淀和不断的演变。
从始于旧石器时代,历经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共和社会等各个历史阶段,直到今天,都留下了鲜明的文化印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古代中国的婚姻家庭制度。
一、婚姻制度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往往与宗法制度和性别观念有关。
在宗法制度的影响下,男女双方最终达成婚姻所必须经过族长或家长的调停,并且家族之间婚姻也是核心。
此外,性别观念在古代中国也相当重要,以男尊女卑的思想为主。
在相亲、婚姻环节中,性别对立是不可避免的。
在汉代以前,女子在嫁娶时往往处于从属地位。
尤其是贵族阶层,女子的地位更是十分低下。
然而,到了唐代,随着女性地位的逐渐提升,婚姻制度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
唐代男女平婚,女性可以选择自己的伴侣,并且离婚制度逐渐得到了完善。
明清时期,相亲是中国婚姻习俗中最重要的一环。
相亲的目的是为了将两个家庭连在一起,让男女双方有机会认识彼此,并最终达成婚姻。
此外,婚姻形式也日益丰富,除了正常的男女婚姻,还有一些特别的形式,例如旁门左道的“委生”,以及富家子弟和妓女之间的“购春”等。
二、家庭制度古代中国的家庭制度也是建立在宗法制度基础上的。
在古代,家族和家庭是非常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
一般的家族包括祖、宗、族等等,而家庭则是社会组织中最基本的单位。
在家庭里,父亲是权威的代表,母亲则往往起着传递家族文化的作用。
在家庭中,男女的地位也是不平等的。
男性往往被视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和事业代表,而女性仅仅是家庭中的一部分,对于家庭经济和社会影响力贡献往往不能与男性相提并论。
不过,在明清时期,妇女地位逐渐提高,开始涌现出一批有才华的女性,例如李清照、柳如是等等。
这一时期,女性的教育逐渐得到普及,并且一些女性也开始出现在文学、书法、绘画等领域。
三、夫妻关系在古代中国,夫妻关系往往被视为一种主仆关系,丈夫往往被视为家庭的主人,而妻子则是夫人。
妻子在婚姻和家庭中往往扮演着屈从、服从、忍让和自我牺牲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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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但大约到了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权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男子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地位愈加卑下,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社会风俗化而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奠定了男尊女卑的基调,对中国婚姻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思想融入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造就了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差等待遇,并导致了诸多女子的悲惨生活。
我们应该结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认识张显着男尊女卑思想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从而更好的理解当今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和内涵,让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再来。
关键词:古代,婚姻家庭法,男尊女卑,法律表现引言:婚姻、家庭是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的人生大事,无论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社会,还是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都发挥了它的作用,对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在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做婚姻制度和原则写入婚姻法的今天,我们就不得不回头审视一下充满男尊女卑观念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是怎样的时代背景奠定了这样的基调?是怎样的时代步调规划出了这样的不平等?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国法,而且包括大家庭或宗族制定的家法,从而具有家国结合、权法结合、礼法结合的特点。
男尊女卑观念充分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中,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剖析出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源,从而理解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教倾向,对当今婚姻家庭法的学习和理解有了更多的对比和认识意义。
正文:1.婚姻家庭法1.1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狭义上的婚姻法专指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广义上的婚姻法仅指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1.2婚姻家庭法的历史1.2.1中国奴隶制、封建制时代的婚姻法在中国整个奴隶制时代,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护宗法家族制度的礼和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
在冠、昏、丧、祭、乡、相见的六礼中,婚(昏)为其一。
嫁娶中又有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有“七出”、“三不去”的规定,以及男女、夫妇关系中的“三从四德”等,都发端于奴隶制时代(见封建婚姻制度)。
1.2.2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礼、法并用。
战国时《法经》,以奸淫入于杂律。
秦简已有“家罪”之名。
汉《九章律》(见汉代法规)以户律规定婚姻、户籍、赋税等。
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增减,魏律(见三国法规)、晋律(见晋代法规)中均有户律。
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则分列婚姻、户禁两篇(见北朝法规)。
南朝诸国基本上沿用晋律。
隋(《开皇律》)将婚户合而为一。
《大业律》再次分为户律和婚律(见隋代法规)。
到了唐代,中国封建社会的婚姻立法臻于完备。
现存的《永徽律》(见唐代法规)以《户婚》为第四篇,计46条,不仅是以后各代婚姻立法的蓝本,而且远播域外,对周围一些国家也有相当的影响。
宋代以户婚律载于《宋刑统》,并在户令中重申良贱不婚等规定。
辽、金、元的法律均有关于户婚的内容。
明律(见明代法规)在户律中有婚姻等门,清律一仍其旧。
明代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已有与律并行的例。
在清代法律体系中,例的地位更加重要,除律文后附有例外,刑部例中也有婚姻一目。
古代婚姻制度详见于礼而略于律,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调整并不是全面的,除了与刑相关的问题外,其他均由礼来调整,这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婚姻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1.2.3中华民国时期的民法亲属编国民党政府于1930年12月26日公布,1931年5月5日施行的民法亲属编,内容上与北洋政府制订的民律第二次草案一脉相承,并且大量地搬用了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亲属法的有关条文,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表现。
1.2.4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政权就开始了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制建设。
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有关婚姻条例的决议,同年12月1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
后又加以修改,于1934年4月8日颁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其主要内容是:确定婚姻自由,废除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一夫多妻;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红军战士的婚姻。
其后,许多革命根据地都制定了地区性的法律,有1939年4月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2年12月的《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1942年1月的《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的《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等。
这些法令的基本精神都是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立法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
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
“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
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就是该法在原则问题上所作的重要规定。
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该法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古代婚姻家庭法中的相关规定2.1商代婚姻家庭制度商代法律在确立婚姻关系上,较之夏代更加明确地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是只适用于平民百姓。
男性王侯在一夫一妻制外,大量纳妾,导致正妻之外,又有娣、嫔、妃、妾的存在。
此外,商代奴隶主贵族之间还盛行媵嫁制度,即王族或贵族娶妻,往往连同妻的随嫁女一同收纳为妾。
2.2西周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西周时期婚姻的基本制度可以说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除此之外,还有“同姓不婚”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两个重要原则。
西周缔结婚姻还要合乎一定的礼仪即“婚姻六礼”。
解除婚姻必要有“七出”之一,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同时有三种情况丈夫不能休妻,即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期、前贫贱后富贵。
这些都是宗法制度下父权和夫权专制的典型反应,影响极为深远。
2.3秦代的婚姻家庭制度秦律对于婚姻的成立条件、婚姻的形式、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婚姻的解除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规定。
虽然它也维护男尊女卑和夫权,但因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小,对夫权有所限制,对女子的人身权利有所保护。
2.4汉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汉代同样以一妻多妾制和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的基本原则。
但情形要比西周时更甚。
男子可以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但一般情况下,即使丈夫有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
2.5隋唐的婚姻家庭制度隋唐的《户婚律》极力维护男尊女卑的婚姻家庭制度。
首先,法律确认封建强迫包办买卖婚姻制度的合法性。
其实,实行“以聘财为信”的婚姻送财礼制度。
在离婚上,唐律规定了“七出”和“义绝”等项制度。
在封建家庭生活方面,唐代法律赋予家长极大地支配权。
在婚姻家庭发面,唐律进一步确认丈夫与妻子之间的不平等,更加深入的刻画了男尊女卑的观念。
2.6明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明代在此方面的法律制度,基本沿用唐宋旧律,仅在婚姻关系和违法婚姻适用刑罚上,明律又有所发展和变化。
2.7清代的婚姻家庭制度清代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理想,但也保留了相当多的封建因素。
2.8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婚姻家庭制度提倡男女平等破除封建迷信的法规对日后革命政权制定婚姻法及其他社会改革法规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3.男尊女卑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的法律表现男尊女卑是中国古代社会婚姻家庭生活的常态,它不仅渗透于人们的伦理道德观念当中,更表现在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中,尤其是婚姻法律制度中表现最为明显,可以说在婚姻法律制度中无处不渗透男尊女卑的气息。
3.1从婚姻仪式角度看“六礼”古代婚姻缔结的基本制度规定。
从西周作出完整表述后,历朝历代的婚姻礼仪基本就没有超出“六礼”的范围。
从“六礼”实施的具体内容看,充分体现了男方主动女方被动的特点。
仅以“亲迎”为例,所谓亲迎是指新郎迎娶新娘。
按照《礼记·叫特性》的解释说,亲迎表达了男先于女的内涵,也就是说,男掌握主动,女处于被动的地位。
亲迎是表示男的主动权。
男子到女子家接了女子出了女方家的大门以后,这就是正式的女从男、夫妇之义也就从此开始了,同时也表明夫妇的关系是统治与从属的关系。
3.2从婚姻形式角度看中国古代社会婚姻的常态时一夫一妻多妾制。
早在商代就有了妻妾嫔妃的区别,身为男子,可在正妻之外还可以合法的拥有数量不等的侧室,即妾。
但对于女子,不仅在道的习俗伦理规范方面给予较多的约束,而且在配偶数量上和男子形成极大的反差。
女子只有在被丈夫抛弃后者在丈夫死亡后,而且有父兄或者他人主婚,才可以改嫁。
3.3从婚姻状态角度看在此方面上,这是由夫权统治下的婚姻生活。
婚姻承载着繁衍后代的社会功能,结婚就是为了生儿育女以延续家族。
婚姻生活被定位为“男外女内”的基本模式,已婚妇女被禁锢在家庭里,相夫教子,成为了变相的家庭奴仆。
3.4从婚姻解除角度看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
在中国古代社会,对离婚的限制是很严格的,离婚权主要属于男子和男家,妇女则处于无权的地位。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七出”曾被长时间实行。
“七出”是丈夫出妻的七种理由,针对妇女的七出之罪给男子足够的理由,随意抛弃妻子,而七出之罪中有的罪名并不是妇女主观意志能够控制的。
相反,妻妾弃夫却要受到制裁,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
为限制离婚,古代立法还没有例外情况,称三不出。
三不出是女方抗辩的三种理由。
表面看来,好像给妇女一定的权利,但前提是妇女为家庭做了很多贡献。
总之,在离婚权方面,男女权力很不对称。
3.5从定罪量刑角度看“男尊女卑”是千古不变的信条,在将尊卑关系视为影响定罪量刑重要因素的古代刑法中,夫与妻是不作为法律上的平等主体的,如果夫妻之间发生人身伤害的行为,当然不视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