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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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
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发[2003]3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3.03.05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
知
(辽价发[2003]36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略)
二○○三年三月五日附件一:
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计委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中尚未列入,但经论证有治疗和诊断价值,拟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下列情况也按照新增医疗项目管理:1、《规范》中已设立的检验、检测项目,增加了不同的检验检测方法;2、新增确需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诊疗仪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