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

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发[2003]3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3.03.05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

(辽价发[2003]36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略)

二○○三年三月五日附件一:

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计委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中尚未列入,但经论证有治疗和诊断价值,拟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下列情况也按照新增医疗项目管理:1、《规范》中已设立的检验、检测项目,增加了不同的检验检测方法;2、新增确需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诊疗仪器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