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
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3.16•【字号】辽价发[2007]15号•【施行日期】2007.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三批补充文件的通知(辽价发[2007]15号)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为了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省物价局、卫生厅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第三批补充文件(具体见附表),并就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实行。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医疗服务价格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市物价、卫生部门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和管理。
要加强对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价案件;同时做好医疗服务成本的调研工作,对成本有较大变化的医疗服务项目要及时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
二、采取措施,完善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内部管理机制。
各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和贯彻省物价局、卫生厅制定的《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和相关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加强内部管理,自觉纠正违价行为,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一是要进一步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
各医疗机构要继续完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和住院一日清单、结算清单和门诊清单制度,免费为患者提供费用清单。
二是健全贵重药品和单独收费的贵重医用材料的医患双方确认制度。
三是继续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收费监管机制。
各医疗机构要把价格管理工作纳入科室综合目标考核内容,设立专职价格管理机构或价格管理人员,加强医疗机构的内部价格管理,健全病历记录和护理记录制度,并对患者费用清单实行复核。
没有病历记录或护理记录的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4.06.17•【字号】辽价发[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4]30号)各市(昌图县、绥中县)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认真完成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发布工作。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尽快梳理辖区公立医疗机构,并按《通知》要求在2014年6月30日以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自2014年7月1日起,公立医疗机构名录之外的所有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外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销售药品价格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三、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
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以外开展新增项目,应按照现行规定程序报批。
非公立医疗机构要按规定继续执行价格公示制度,要对医疗服务价格以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外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采取适当方式实行公示,实行价格公示的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应在执行新价格前,及时调整公示内容;要继续执行门诊清单制度、住院一日清单制度和结算清单制度,患者对发生的费用提出质疑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做出合理解释,患者有权拒付与清单不符的费用。
四、各级价格、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和价格监测,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省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
片数
18
感蓝片
26
感绿片
214
210102007
14×17吋
片数
20
感蓝片
30
感绿片
225
210102015
数字化摄影(DR)
含数据采集、存贮、图象显示
胶片
曝光次数
50
226
210102016
计算机X线摄影(Computed Radiography, CR)
含图象增强、数据采集、存贮、图象显示
双人间(C医院)
日
25
41
110900001d
普通间(A医院)
日
20
42
110900001e
普通间(B医院)
日
15
43
110900001f
普通间(C医院)
日
10
90
1204
4.注射
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
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留置针(无菌透明敷贴、肝素帽)、密封输液接头、胰岛素专用注射装置、胰岛素专用针头、采血器、注射器、药物、血液和血制品
次
1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按疗程收取一次挂号费。初诊建病历(含病历手册)收取1元。
4
1102
2.诊查费
包括营养状况评估、儿童营养评估、营养咨询
门诊注射、换药、针灸、理疗、推拿、血透、放射治疗疗程中不再收取诊查费。营养诊查费由取得资格证书的营养医师按相应营养医师职称收取
5
110200001
91
120400001
肌肉注射
包括皮下、皮内注射
次
2
末稍采血每次按1元收取
92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次
2.50
8 加压输液泵输液
次
1.00
(二)外伤缝合
指皮肤、脂肪层、肌肉
1 四至六针
次
20.00
2 七针以上
次
35.00
(三) 一般封闭
1 三叉神经封闭
次
20.00
2 其他各种封闭
次
15.00
(四)各种穿刺
次
20.00
含穿刺包费用
(五)导尿
次
5.00
一次性导尿袋另外收费
(六)留置导尿
次
5.00
A医院
每床日
13.00
B医院
每床日
10.00
C医院
每床日
7.00
(二) 观察病房
观察病床
每床日
在普通病房相应级别医院基础上减收3元。
(三) 爱婴病房
爱婴病床
每床日
20.00
(四) 干部病房
按省物价局辽价发(1998)71号文件执行。
干部病床每床日(五) 家庭来自房1 建床费每床
3.00
建床时一次收取。
5.00
(十七)蒸气吸入
次
2.00
(十八)雾化吸入
次
3.00
药、氧另收费
(十九)冰敷
次
2.00
(二十)三腔管止胃出血
次
8.00
三腔管按实际进价收费
(二十一)吸痰
次
1.00
(二十二)小脓包引流
次
5.00
(二十三)皮肤湿敷
次
1.00
(二十四)电灼
次
1.00
(二十五)胸腔闭合引流
次
8.00
(二十六)拆线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
•【公布日期】2008.07.24
•【字号】辽价发[2008]78号
•【施行日期】2008.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文件的通知
(辽价发[2008]78号)
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了进一步完善《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省物价局、卫生厅经过认真研究,制定了第四批补充文件(具体项目价格见附表),请遵照执行。
各市物价、卫生部门和各医疗机构要继续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的各项价格政策,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省物价局、卫生厅沟通。
附:《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和修订项目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卫生厅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第四批补充和修订项目。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部分补充和修订项目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部分补充和修订项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价格(元)说明120100011吸痰护理含叩背、吸痰;不含雾化吸入一次性吸痰管及连接管次 2120100013a 外周中心静脉导管(PICC)护理无菌透明敷贴次1512044.注射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置一次性输液器、过滤器、留置针(无菌透明敷贴、肝素帽)、密封输液接头、采血器、注射器、药物、血液和血制品120400001肌肉注射包括皮下、皮内注射次 2 末稍采血每次按1元收取120400002b静脉推注化疗药包括动脉推注化疗药次10120400012动脉穿刺置管术PIU导管次70120700001雾化吸入包括超声、高压泵、氧化雾化及蒸气雾化吸入一次性雾化器次 3使用空气压缩雾化泵加收3元2102 2.磁共振扫描(MRI)含胶片及冲洗、数据存储介质、增强扫描用注射器耗材造影剂、麻醉及其药物1.计价部位分为颅脑、眼眶、垂体、中耳、颈部、胸部、心脏、上腹部、颈椎、胸椎、腰椎、双髋关节、膝关节、颞颌关节、其他;2.计价场强:以场强0.5-1T为基价,超过和不足时分别上下浮动60%,场强3.0T及以上上浮100%;3.使用心电或呼吸门控设备加收50元;4、二手磁共振扫描收费100元(含增强)210200001磁共振平扫每部位450 同时增强扫描免收平扫费用210300001X线计算机体层(CT)平扫每个部位120 同时增强扫描免收平扫费用210500003计算机断层扫描激光乳腺成像单侧180单位(元)220201007浅表组织器官B超检查每个部位25计价部位分为:1.双眼及附属器;2.双涎腺及颈部淋巴结;3.甲状腺及颈部淋巴结;4.乳腺(不分单、双侧)及其引流区淋巴结;5.四肢软组织;6.阴囊、双侧睾丸、附睾;7.小儿颅腔;8. 膝关节;9.体表肿物220301002浅表器官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每个部位90计价部位分为:1.双眼及附属器;2.双涎腺及颈部淋巴结;3.甲状腺及颈部淋巴结;4.乳腺(不分单、双侧)及其引流区淋巴结;5.上肢或下肢软组织;6.阴囊、双侧睾丸、附睾;7.颅腔;8.体表包块; 9.关节; 10.其他2206心脏超声检查图象记录、造影剂床旁彩超加收30元220800008超声计算机图文报告含计算机图文处理、储存及彩色图文报告次 5三维彩超、内镜及病理图文报告可按此标准收费250101008红细胞沉降率测定(ESR)项2 手工法10 仪器法250102006尿蛋白定量项3 比色法20 干化学法250103001粪便常规含外观、镜检次2 手工法12 仪器法250103002隐血试验包括粪便、呕吐物、痰液、分泌物、脑脊液、胸腹水等体液项1 化学法5 干化学法8 免疫法55 定量检测250103005粪苏丹III染色检查项 2*250103006粪便转铁蛋白检测次30*250103007粪便钙卫蛋白检测项130250104005精液酸性磷酸酶测定项180 定量法250104006精液果糖测定项130 定量法250202033血红蛋白S溶解度试验项80 细胞分离法单位(元)250203020血浆凝血酶原时间测定(PT)项5 手工法12 仪器法90电化学发光法250301009可溶性转铁蛋白受体检测次40散射比浊法*250305026异柠檬酸脱氢酶测定(ICDH)次18*250305027谷氨酸脱氢酶测定次7250306002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活性测定项15 干化学法、速率法20金标法250306003血清肌酸激酶-MB同工酶质量测定项70250306009血清肌钙蛋白Ⅰ测定项70 干化学法,金标法80 酶免法100 化学发光法、荧光定量法250308008血清骨钙素测定项30 放免法60 酶免法90 电化学发光法250310001血清促甲状腺激素测定项20 放免法、酶免法50 发光法70 电化学发光法,增强发光法250310010血清甲状腺素(T4)测定项10 放免法20 酶免法40 发光法50 电化学发光法,增强发光法250310011血清三碘甲状原氨酸(T3)测定项10 放免法20 酶免法40 发光法50 电化学发光法,增强发光法250310017促甲状腺素受体抗体测定项30 各种免疫学方法100 发光法单位(元)250310038血清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测定项30 各种免疫学方法(定量)50 化学发光法70 电化学发光法,增强发光法250310050心钠素测定项30 各种免疫学方法240 发光法250310054降钙素原检测项50定性100定量280发光法*250310062胰岛素样生长因子结合蛋白-1(IGFBP-1)测定次80250311005I型胶原羧基端前肽(PICP)测定包括I型胶原氨基端延长肽(PINP)测定项180发光法250401031血细胞簇分化抗原(CD)系列检测每个抗原80250403感染免疫学检测滴度按实际测试收费。
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45号
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我省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通知(辽价发[2003]45号2003年3月19日)各市物价局、卫生局、沈阳军区联勤部、辽河油田、沈铁、东电卫生处,省管各医疗机构: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贯彻落实《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省物价局、卫生厅决定在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重要意义《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是医疗机构贯彻执行《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和《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工具软件。
实行该系统旨在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价格管理程序和方法,建立有效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机制,为价格管理提供准确的数字信息,为医疗机构正确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和医药费用查询服务提供保证。
该系统有利于统一医疗服务项目,防止乱收费,增加价格透明度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市价格、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工作,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加大工作力度,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全面推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
二、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具体要求1.全省县及县以上各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安装使用《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信息系统》。
已经实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在2003年5月10日前,按技术要求(具体见附件)对数据库和程序进行修改;尚未实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添置硬件设备、配备专业人员,在2003年4月底前完成安装、调试工作,保证新医疗服务价格实行计算机管理。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价格去年7月份我市开始执行《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的规定,此次是对此规定的补充。
按补充通知规定,住院诊察费收费和护理费的计算没有明确规定,此次予以确定为以天计算,计入不计出;体检费每次12元,不另收挂号费及诊查费;气管切开护理每日20元,所管插管护理按每日10元收取;成人叩背吸谈每次15元;造瘘护理每次2元;氧气吸入每小时3元;过去静脉输液每组3元,现在规定连续输液第2瓶起每瓶按1元收取,使之趋于合理,降低了原收费标准。
静脉输注化疗药每瓶加收5元;使用微量泵或输液泵每小时收取1元;门诊输液使用观察床每次收取5元,使用观察椅每次收取3元。
小儿头皮静脉输液每组6元,连续输液第2瓶起每瓶按1元收取;大清创缝合每次80元,原规定为7针以上,现在按7针至15针80元,15针以上每增加5针加收20元;鼻饲管置管每次4元,注食、注药、十二指肠灌注每次收取2元,使用微量泵每小时按1元收取。
十二指肠引流每次60元;更换引流装置每次20元;清洁灌肠每次20元;脊髓(椎管)造影每次80元;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每次400元,使用DSA按1100元收取。
胎儿生物物理评分每次50元;尿三氯化铁试验每项3元,定量试验按20元收取;粪便隐血试验(OB)每项用化学法收取1元,用干化学法收取5元、用免疫法收取8元;阴道分泌物检查每次5元,细菌代谢产物检测每次60元;血清药物浓度测定每种药物用免种免疫学方法收取30元,用化学发光法收取50元,用电化学发光法、增强发光法收取70元,用荧光偏振法收取100元。
用环孢素A测定收取240元、用他克莫司测定收取300元。
过去没有明确的收费项目,此次予以确定。
胸腔穿刺术每次80元,放胸水治疗加收20元;经皮穿刺肺活检术每处200元;先天性巨结肠清洁洗肠术每次300元,结肠途经治疗收取150元;腹腔穿刺术一次40元,放腹水治疗加收20元,腹膜穿刺术收130元。
辽宁省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及价格(生化)
省物价局
13
辽价发 (1995)103号
省物价局
6.5
辽价发 (1995)103号
省物价局
6.5
辽价发 (1995)103号
省物价局
6.5
辽价发 (1995)103号
省物价局
6.5
辽价发 (1995)103号
省物价局
10
辽价发 (1995)103号
省物价局
5
辽价发 (1995)103号
省物价局
5
辽价发 (1995)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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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价发 (1995)103号
省物价局
生化部分, 仪器分析
12
辽价发 (1995)103号
省物价局
生化部分, 仪器分析
4
辽价发 (1995)103号
省物价局
生化部分, 仪器分析
3
辽价发 (1995)103号
省物价局
生化部分, 仪器分析
20
辽价发 (1995)103号
省物价局
生化部分, 仪器分析
18
r-转肽酶,50万元以下设备 (含50万元)
次
谷草转氨酶,50万元以上设备 次
谷草转氨酶,50万元以下设备 (含50万元)
次
谷丙转氨酶,50万元以上设备 次
谷丙转氨酶,50万元以下设备 (含50万元)
次
直接胆红素,50万元以上设备 次
直接胆红素,50万元以下设备 (含50万元)
次
总胆红素,50万元以上设备 次
辽价发 (1995)103号
省物价局
生化部分, 仪器分析
5
辽价发 (1995)103号
省物价局
生化部分, 仪器分析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综合数字影像服务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综合数字影像服务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7.10•【字号】辽价发〔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综合数字影像服务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18〕37号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省管各公立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号)精神,推动数字影像新技术的健康发展,促进医疗机构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共享和远程医疗服务的完善,现就明确我省综合数字影像服务价格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综合数字影像服务是指,医学影像设备在检查服务中所产生的数字化影像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在数字化摄影(DR)、计算机X线摄影(Computed Radiography,CR)、磁共振扫描(MRI)和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检查的数字化影像及诊断报告,通过数字文件的形式存储在全省统一的云存储平台上,可在线提供授权查阅及下载,文件保存期限15年以上的服务形式。
二、对数字化摄影(DR)和计算机X线摄影(Computed Radiography,CR)(项目编码分别为210102015和210102016) 项目的说明进行增补,具体为:医疗机构提供综合数字影像服务(包括患者检查所有图像及诊断报告)时,服务费每人每次最高不超过20元。
三、对磁共振扫描(MRI)和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 (项目编码分别为2102和2103) 项目的内涵内容进行调整,具体为:含增强扫描用注射器等耗材、数据存储介质、胶片及冲洗或综合数字影像服务。
四、医疗机构提供给患者的胶片或综合数字影像服务,应由患者自愿选择。
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鞍山)
一次性输液
器、一次性
输血器、过
滤器、留置
针(无菌透
明敷贴、肝
素帽)、密
含用药指导与观察、药物的配 封输液接头
置
、胰岛素专
用注射装置
、胰岛素专
用针头、采
血器、注射
器、药物、
血液和血制
品
单位 次 次 次 次 次 日 次
日
日
日
小时 小时 小时
次 次 次 次
价格 (元)
10.0 10.0 10.0 10.0 15.0 60.0 15.0
门急诊留观诊查费
110200005
住院诊查费
项目内涵
指医护人员提供的24小时急救 、急症的诊疗服务 含诊查、护理等
指医务人员技术劳务性服务
除外内容 单位 次 日
价格 (元)
12.0
25.0
00 住院诊查费
日
12.0
1103
01 住院诊查费(A医院) 3.急诊监护费
日
14.0
110300001 00 急诊监护费
120400012
动脉穿刺置管术
120400013 00 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
120400013 01 抗肿瘤化学药物配置
1205
5.清创缝合
包括术后创口二期缝合术
除外内容
单位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次 组
价格 (元)
5.0 5.0 12.0 12.0 12.0 6.0 6.0 6.0
瓶
1.0
小时
1.0
1202
2.抢救费
120200001
大抢救
120200002
中抢救
120200003
小抢救
辽宁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05•【字号】辽卫函字[2007]14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卫生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148号)各市卫生局、物价局(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及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并结合我省情况,决定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执行血站供应价格(见附件),其中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执行医院与病人结算价格,其中包括血站供应价格、医疗机构的储血费和配血费。
储血费按每单位(全血200ml,成分血每200ml全血制备,机采血小板每治疗量2.5×1011个血小板)15元,从各县区“区域性中心储血室”取血的由“区域性中心储血室”收取储血费,用血单位不再收取储血费;配血费按照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三、血站协助医疗机构开展的相关服务项目执行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血站每个工作日为市区内医疗机构送血服务一次的免收送血费(省血液中心为二次),自第二次(省血液中心为第三次)送血服务算起,每增加一次收取30元;每周为郊区县(市、区)“区域性中心储血室”送血服务二次的免收送血费,自第三次送血服务算起,每增加一次收取送血费,行程在80公里以内的收50元,80公里以远的收80元。
送血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送血费标准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由省卫生厅、物价局重新明确。
五、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向患者另收其他费用。
新增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报省卫生厅、物价局审批后执行。
辽宁省医疗服务价格
120400001
肌肉注射
包括皮下、皮内注射
次
2
末稍采血每次按1元收取
92
120400002
静脉注射
包括静脉采血
次
3
93
120400002a
静脉采血
次
3
94
120400002b
静脉推注化疗药
包括动脉推注化疗药
次
10
95
120400003
心内注射
次
10
96
120400004
动脉加压注射
包括动脉采血
265
210200001
磁共振平扫
每部位
450
同时增强扫描免收平扫费用
267
210200002
磁共振增强扫描
每部位
675297ຫໍສະໝຸດ 220201002B超常规检查
包括胸部(含肺、胸腔、纵隔)、腹部(含肝、胆、胰、脾)、胃肠道、泌尿系(双肾、输尿管、膀胱、前列腺)、妇科(含子宫、附件、膀胱及周围组织)、产科(含胎儿及宫腔)
1324
250403002
甲型肝炎抗原测定(HAVAg)
项
未定
1325
250403003
乙型肝炎DNA测定
项
100
DNA定量
1326
150
基因变异鉴定
1327
250403004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HBsAg)
项
5
酶免法、金标法
1328
15
放免法(定量)
40
发光法
1329
250403005
乙型肝炎表面抗体测定(Anti-HBs)
277
210300001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3.03.05•【字号】辽价发[2003]36号•【施行日期】2003.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36号)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现将《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略)二○○三年三月五日附件一: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计委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中尚未列入,但经论证有治疗和诊断价值,拟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下列情况也按照新增医疗项目管理:1、《规范》中已设立的检验、检测项目,增加了不同的检验检测方法;2、新增确需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诊疗仪器等。
第四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由省价格、卫生部门审批,并上报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备案。
省管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向省价格、卫生部门申报;市及市以下管理的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向当地市价格、卫生部门申报,经审核后报省价格、卫生部门审批。
第五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新增医疗项目服务价格由省价格、卫生部门确定;营利性医疗机构服务价格由医疗机构自行确定。
第六条各医疗机构申报新增医疗服务项目需填写《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申请表》(表式附后),按规定格式填写项目编码、名称、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2.08.26
•【字号】大价函字[2002]71号
•【施行日期】2002.08.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大连市物价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大价函字[2002]71号)
大连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经成本测算,研究同意收费标准如下:
1、四肢关节成像诊断系统300元/每部位。
2、手术中使用电切镜500元/次。
3、肛门直肠测压80元/每次(含直肠5-10cm置气囊、肛门内括约肌置气囊、直肠气囊充气加压、扫描记录曲线、内括约肌松驰反射、肛门内括约肌长度、最大缩窄压、最大耐宽量、最小感应阈测定)。
以上收费要做到明码标价、张榜公布,便于群众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如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定标准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辽价发[2009]47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的通知(辽价发[2009]47号)各市物价局(发改委)、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精神,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省物价局、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医疗服务新增和修订项目及价格(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包括的新增和修订项目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的补充和完善。
国家新增项目如与我省现行项目编码有重复的,将我省现行项目编码依次后移。
国家修订项目涉及项目内涵、除外内容及说明,如与我省现行规定内容没有冲突,应保留我省现行内容,并依据本通知进行增补;如与我省现行规定有冲突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凡新增和修订项目的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与我省现行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照本通知进行更正。
二、本通知中尚未制定价格的项目,如有医疗机构开展,应依据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有关规定,上报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批。
三、各地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卫生厅反映。
四、本通知自二OO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最高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最高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5.08•【字号】辽医保〔2020〕38号•【施行日期】2020.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制定部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试行最高限价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医保〔2020〕38号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省管医疗机构:为加强我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对机构改革前批复试行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了复审,制定了试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最高限价。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同意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67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已批复医疗机构继续试行(详见附件1),医疗机构实际执行价格不得高于试行最高限价,试行期到2022年6月30日。
其它医疗机构如需开展,按照《关于印发改革我省公立医院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10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受理论证工作规程(试行)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医保发〔2019〕23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同意静脉输注高氧液等61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在已批复医疗机构继续试行(详见附件2),医疗机构实际执行价格不得高于试行最高限价,试行期到2021年6月30日。
未批复的医疗机构不得参照执行,如需开展,按新增项目申报。
三、对激光无痛采指血等43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停止在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详见附件3),如有医疗机构需要开展,按新增项目申报。
四、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编码以S作为首字母。
我省现行文件已有项目未定价或者增加检验方法的,仍依据国家项目规范编码。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按医保丙类管理。
附件:1、核素治疗病房床位费等67项继续试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申报单位2、静脉输注高氧液等61项继续试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申报单位3、停止试行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申报单位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5月8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设立“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设立“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1.18
•【字号】辽医保〔2023〕5号
•【施行日期】2023.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医疗管理
正文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临时设立“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医疗救治,促进新的医疗服务项目进入临床应用,我省临时设立“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价格(详见附件)。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及时做好价格公示,按照规定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
符合规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住院使用时,医保基金按甲类支付;其他患者使用时,按试行医疗服务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各市要落实责任,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并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
本通知自2023年1月20日起执行。
附件: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18日附件:
俯卧位通气治疗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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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
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发[2003]3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3.03.05
【实施日期】2003.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的通
知
(辽价发[2003]36号)
各市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各医疗机构:
现将《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二、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请表(略)
二○○三年三月五日附件一:
辽宁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引导医疗机构开展新技术,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需求,按照国家计委、卫生部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的有关规定,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我省境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国家计委颁布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年版)》(以下简称《规范》)中尚未列入,但经论证有治疗和诊断价值,拟在我省医疗机构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
下列情况也按照新增医疗项目管理:1、《规范》中已设立的检验、检测项目,增加了不同的检验检测方法;2、新增确需另行收费的医用耗材、诊疗仪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