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委 5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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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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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第号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日

国家发改委第号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日

第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资料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资料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手册、可研、初设编制要求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手册、可研、初设编制要求

精心整理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3000 作为编制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编制要求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编制要求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第令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第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发改高技(2008)25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25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高技[2008]25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结合当前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7]第55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项目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政务项目的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建设、验收和运行等全过程的规范管理,确保电子政务项目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

二、项目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项目的组织保障工作。

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在充分发挥部门内部业务单位主导作用的基础上,强化业务单位与技术支持单位的协调配合,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更好的服务于政务业务,更好的实现应用系统的协同互动,以及有关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的共享。

三、项目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应事先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原有建设目标不变且总概算规模内单项工程之间概算调整的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的项目,并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由项目建设部门自行调整,同时将调整批复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1)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2)根据国家出台的新政策或中央领导部署的新任务要求,改变或增加相应建设内容的;(3)根据所建电子政务项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适当调整相关建设进度的。

四、项目建设部门应做好电子政务项目建设情况的通报工作。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的规定,项目建设部门应在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报告电子政务项目上半年和全年的建设进度、实施内容、招标投标、概预算执行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赛迪监理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赛迪监理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赛迪 监理
二、验收准备工作
必须完成项
1、业主、承建商、监理三方提出的工作总结报告
2、工程、技术、财务、档案4项报告
3、三个第三方机构的报告;
4、关于系统安全的2件事:
1)完成安全测评工作并出具报告 2)安全等级化保护的备案工作(属地化管理)。
请国家安全等级化保护委员会的专家现场认定后,备案、出具证书。
验收评价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 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 纲》(附件四)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两个阶段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 初步验收
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 竣工验收
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 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
第二条 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 项目”)。
第三条 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 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 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 国家基础信息库;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 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 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工作步骤
6、确定验收会议时间、地点和有关准备
(1)时间、地点、接待工作 (2)专家邀请函 (3)会场准备,横幅、座位牌、打印机、投影仪 (4)会序及有关报告的准备、领导讲话等 (5)备审文档,如何摆放?标识、提示、文档目录表等 (6)系统演示环境、数据、演示系统网络割接等 (7)其他需要的准备
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赛迪 监理
【发改高技〔2008〕207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保密局 2008年8月6日发布,即时执行。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篇: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提纲)第一章项目简介1、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项目责任人3、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4、项目概况5、主要结论和建议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2、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3、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4、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第四章需求分析1、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3、信息量分析与预测4、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第五章总体建设方案1、建设原则和策略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4、总体设计方案第六章本期项目建设方案1、建设目标与主要建设内容2、标准规范建设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5、网络系统建设6、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7、安全系统建设8、其它(终端、备份、运维等)系统建设9、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软硬件配置清单10、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第七章环保、消防、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节能1、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2、消防措施3、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4、节能目标及措施第八章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1、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及组织管理/ 62、人员配置3、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第十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2、项目总投资估算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4、中央对地方的资金补贴方案第十一章效益与风险分析1、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2、项目风险与风险对策附表: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初步核算表3、项目总投资估算表4、项目资金来源表附件: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及与项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提纲)第一章项目概述1、项目名称2、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4、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5、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6、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7、经济与社会效益8、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调整情况9、主要结论与建议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1、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2、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需求分析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2、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3、信息量分析与预测4、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5、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现状与差距6、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第四章总体建设方案1、建设原则和策略2、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3、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4、总体设计方案第五章本期项目建设方案1、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2、标准规范建设内容3、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方案4、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方案5、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方案6、终端系统建设方案7、网络系统建设方案8、安全系统建设方案9、备份系统建设方案10、运行维护系统建设方案11、其它系统建设方案12、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软硬件配置清单13、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方案14、建设方案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详细说明第六章项目招标方案1、招标范围2、招标方式3、招标组织形式第七章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和卫生1、环境影响分析2、环保措施及方案3、消防措施4、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第八章节能分析1、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2、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3、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4、能耗指标5、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第九章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1、领导和管理机构2、项目实施机构3、运行维护机构4、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5、人员培训方案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1、项目建设期2、实施进度计划第十一章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1、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2、项目总投资估算3、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4、资金使用计划5、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估算第十二章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1、经济效益分析2、社会效益分析3、项目评价指标分析第十三章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1、风险识别和分析2、风险对策和管理附表:1、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2、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3、项目招投标范围和方式表4、项目总投资估算表5、项目资金来源和运用表6、项目运行维护费估算表附件:可研报告编制依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

发改委55号令政策解读

发改委55号令政策解读

工程管控注意事项依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发展改革委第55号令相关规定:1、适用范围: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

2、审批环节: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3、工程建设依据和调整范围: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

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4、采购依据: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5、建设内容调整: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6、前期经费来源: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

(完整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5号

(完整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5号

第 55 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附件: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做好电子政务项目管理

做好电子政务项目管理

做好电子政务项目管理2007年9月1日,由国家发改委签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55号令)正式实施。

55号令是国家决定全面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而特别制定的。

不过,时至今日,在《办法》实施过程中,尚有大量的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部分问题很严重对于电子政务项目管理的紧迫性,中国信息协会副会长、国家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杜链有着深刻的体会。

2004年,他参与编制的《电子政务规划研究报告》完稿,国家各部委申报的电子政务项目体现出来的贪大求全、各自为战、技术导向等特点,给杜链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他记得到2004年4月,先后有39家单位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了电子政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体方案或函件。

专家组对这39家单位的申报材料归纳发现,仅以提出投资预算的35个项目统计,投资总额达到496.7亿元,其中,投资额在20亿元以上的项目有8个,10亿~20亿元之间的项目有3个,1亿~10亿元之间的有13个,1亿元以下的项目有11个。

在投资结构上,这些单位呈现出平行推进、自成体系的各自为战的特点。

其中,13家单位都要求建部门专网,31个单位要求建数据中心或容灾备份中心,提出建安全认证中心的项目有19个。

不仅投资总额非常巨大,这些项目的申报材料中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未提出试点工程的项目有36家,未形成完整规划的项目有22家,未确定阶段目标的项目有15家,业务流程与建设目标不相关的项目有16家,业务流程不清晰的项目有18家。

“每个部门都要钱,但是,要了钱以后该怎么花这些钱,它们却没有年度计划。

除了设备、网络等技术框架外,很多项目对于业务需求、流程甚至都没做出说明。

如果不对这些项目加强管理的话,一个个自成体系的系统最终就成了一个个的烟囱。

”杜链表示。

显然,这与国家电子政务的发展目标并不相符。

2002年8月,《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简称为17号文件)下发,这个文件被看做是一个重要标志,标志着我国的政务信息化从局部性的部门和地方各自管理的信息系统建设,跨入到全局性的电子政务建设新阶段。

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编制要求.doc

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编制要求.doc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在项目建设、运行、管理、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档案管理的法规与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其他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第三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是在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是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运行维护、升级改造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负责项目建设的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

第五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计划和管理程序,纳入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有效。

第六条电子政务项目档案管理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的实施机构具体负责。

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明确电子政务项目档案工作主管领导,制定档案工作计划, 建立健全归档制度、档案分类编号方案等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档案管理人员,提供档案管理所需经费、设备、场地等条件。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实施机构应对参建单位进行档案管理交底、指导、培训,对参建单位移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

第八条建设单位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对电子政务项目的档案管理进行业务指导并提出具体要求,对实施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进行审查,对电子政务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进行业务指导。

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55号令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建议书、可研、初设编制要求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实施建议书、可研、初设编制要求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对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31 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第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作为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依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对确需提前安排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用于购地、购房、拆迁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说明要提前安排资金的原因及理由,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第六章验收评价管理第二十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第三十条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四,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 ; 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第七章运行管理第三十三条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附件一: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提纲>第一章项目简介1 、项目名称2 、项目建设单位和负责人、项目责任人3 、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4 、项目概况5 、主要结论和建议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1 、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2 、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 、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2 、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3 、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4 、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第四章需求分析1 、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2 、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3 、信息量分析与预测4 、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第五章总体建设方案1 、建设原则和策略2 、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3 、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4 、总体设计方案第六章本期项目建设方案1 、建设目标与主要建设内容2 、标准规范建设3 、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4 、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5 、网络系统建设6 、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7 、安全系统建设8 、其它<终端、备份、运维等>系统建设9 、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软硬件配置清单10 、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第七章环保、消防、职业安全、职业卫生和节能1 、环境影响和环保措施2 、消防措施3 、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4 、节能目标及措施第八章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1 、项目领导、实施和运维机构及组织管理2 、人员配置3 、人员培训需求和计划第九章项目实施进度第十章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1 、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2 、项目总投资估算3 、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4 、中央对地方的资金补贴方案第十一章效益与风险分析1 、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2 、项目风险与风险对策附表:1 、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2 、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初步核算表3 、项目总投资估算表4 、项目资金来源表附件:项目建议书编制依据及与项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附件二: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 <提纲>第一章项目概述1 、项目名称2 、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4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依据5 、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6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7 、经济与社会效益8 、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的调整情况9 、主要结论与建议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1 、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2 、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需求分析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1 、与政务职能相关的社会问题和政务目标分析2 、业务功能、业务流程和业务量分析3 、信息量分析与预测4 、系统功能和性能需求分析5 、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现状与差距6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第四章总体建设方案1 、建设原则和策略2 、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3 、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4 、总体设计方案第五章本期项目建设方案1 、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2 、标准规范建设内容3 、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建设方案4 、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建设方案5 、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建设方案6 、终端系统建设方案7 、网络系统建设方案8 、安全系统建设方案9 、备份系统建设方案10 、运行维护系统建设方案11 、其它系统建设方案12 、主要软硬件选型原则和详细软硬件配置清单13 、机房及配套工程建设方案14 、建设方案相对项目建议书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详细说明第六章项目招标方案1 、招标范围2 、招标方式3 、招标组织形式第七章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和卫生1 、环境影响分析2 、环保措施及方案3 、消防措施4 、职业安全和卫生措施第八章节能分析1 、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2 、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3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4 、能耗指标5 、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内容第九章项目组织机构和人员培训1 、领导和管理机构2 、项目实施机构3 、运行维护机构4 、技术力量和人员配置5 、人员培训方案第十章项目实施进度1 、项目建设期2 、实施进度计划第十一章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1 、投资估算的有关说明2 、项目总投资估算3 、资金来源与落实情况4 、资金使用计划5 、项目运行维护经费估算第十二章效益与评价指标分析1 、经济效益分析2 、社会效益分析3 、项目评价指标分析第十三章项目风险与风险管理1 、风险识别和分析2 、风险对策和管理附表:1 、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2 、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3 、项目招投标范围和方式表4 、项目总投资估算表5 、项目资金来源和运用表6 、项目运行维护费估算表附件:可研报告编制依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附件三: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要求 <提纲>第一章项目概述1 、项目名称2 、项目建设单位及负责人,项目责任人3 、初设及概算编制单位4 、初设及概算编制依据5 、建设目标、规模、内容、建设期6 、总投资及资金来源7 、效益及风险8 、相对可研报告批复的调整情况9 、主要结论与建议第二章项目建设单位概况1 、项目建设单位与职能2 、项目实施机构与职责第三章需求分析1 、政务业务目标需求分析结论2 、系统功能指标3 、信息量指标4 、系统性能指标第四章总体建设方案1 、总体设计原则2 、总体目标与分期目标3 、总体建设任务与分期建设内容4 、系统总体结构和逻辑结构第五章本期项目设计方案1 、建设目标、规模与内容2 、标准规范建设内容3 、信息资源规划和数据库设计4 、应用支撑系统设计5 、应用系统设计6 、数据处理和存储系统设计7 、终端系统及接口设计8 、网络系统设计9 、安全系统设计10 、备份系统设计11 、运行维护系统设计12 、其它系统设计13 、系统配置及软硬件选型原则14 、系统软硬件配置清单15 、系统软硬件物理部署方案16 、机房及配套工程设计17 、环保、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措施的设计18 、初步设计方案相对可研报告批复变更调整情况的详细说明第六章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1 、领导和管理机构2 、项目实施机构3 、运行维护机构4 、核准的项目招标方案5 、项目进度、质量、资金管理方案6 、相关管理制度第七章人员配置与培训1 、人员配置计划2 、人员培训方案第八章项目实施进度第九章初步设计概算1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说明2 、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书3 、资金筹措及投资计划第十章风险及效益分析1 、风险分析及对策2 、效益分析附表:1 .项目软硬件配置清单2 .应用系统定制开发工作量核算表附件: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依据,有关的政策、技术、经济资料.附图:1 、系统网络拓扑图2 、系统软硬件物理布置图附件四: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大纲<提纲>一、验收时限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完成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完成初步验收工作,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二、验收任务<一>审查项目的建设目标、规模、内容、质量及资金使用等情况.<二>审核项目形成的资产情况.<三>评价项目交付使用情况.<四>检查项目建设单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三、验收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相关标准.<二>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报告及批复文件.<三>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四>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报告及批复文件.<五>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四、验收条件<一>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系统运行的需要.<二>建设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三>建设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的保护、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四>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能适应项目正常运行的需要.<五>完成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初步的财务决算.<六>档案文件整理齐全.五、验收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一般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一>建设项目的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本大纲规定组织,并提出初步验收报告.<二>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一般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六、初步验收<一>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合同组织单项验收,形成单项或专项验收报告.<二>项目建设单位或相关单位组织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提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三>项目建设单位对项目的工程、技术、财务和档案等进行验收,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四>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七、竣工验收<一>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机构>组建竣工验收委员会,下设专家组.<二>专家组负责开展竣工验收的先期基础性工作,重点检查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招标采购、档案资料、预<概>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等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三>竣工验收委员会基于专家组评价意见提出竣工验收报告..。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编制要求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编制要求

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得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得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就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与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得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得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与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得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就是指中央政务部门与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得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得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得设计、建设与运行维护.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就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得编制与电子政务项目得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与国务院得有关文件规定与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得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与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 3000 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得,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与投资概算.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得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得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12-国家发改委55号令

12-国家发改委5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模块10软考必学补充知识-发改委第55号令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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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块10软考必学补充知识-发改委第55号令3-7模块10软考必学补充知识-发改委第55号令3-71.【单选题】10分| 电子政务项目的主要内容有()A 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B 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C 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D 以上都是2.【单选题】10分| 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的审批环节,其中()不是的。

A 项目建议书B 可行性研究报告C 详细设计方案D 投资概算3.【单选题】10分| 对总投资在3000 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其可以省略的步骤是()A 项目建议书B 可行性研究报告C 详细设计方案D 投资概算4.【单选题】10分|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A 10%B 15%C 20%D 30%5.【单选题】10分|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其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

A 项目建设经费B 项目可行性研究经费C 项目总投资D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6.【单选题】10分|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A 初步验收和收尾B 验收和后评价制度C 验收制度D 后评价制度7.【单选题】10分|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A 适应性B 可变性C 及时性D 可靠性8.【单选题】10分|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A 取消资格B 取消项目C 通报批评D 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单选题】10分|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包含()A 项目提出的背景和依据B 现有信息系统装备和信息化应用状况C 信息系统装备和应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差距D 以上都是10.【单选题】10分| 电子政务项目验收的依据()A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关于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相关标准B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报告及批复文件和项目建议书报告及批复文件C 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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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5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三日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财政性资金的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国家重点业务信息系统、国家基础信息库、国家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中央政务部门和参与国家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地方政务部门。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国家发展改革委。

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会同有关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和审批管理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国家电子政务建设规划,研究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申请。

第七条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对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及特殊情况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编制要求》(附件一)的规定,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项目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应专门组织项目需求分析,形成需求分析报告送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提出咨询意见,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参考。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二)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后审核批复,或报国务院审批后下达批复。

第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按照《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编制要求》(附件三)的规定,招标选定或委托具有相关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报送项目审批部门。

项目审批部门委托专门评审机构评审后审核批复。

第十一条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共建的电子政务项目,由中央政务部门牵头组织地方政务部门共同编制项目建议书,涉及地方的建设内容及投资规摸,应征求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

项目审批部门整体批复项目建议书后,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由中央和地方政务部门分别编制,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审批地方政务部门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事先征求中央政务部门的意见。

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审批方面有专门规定的,可参照地方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中央和地方共建的需要申请中央财政性资金补助的地方电子政务项目,应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的规定,由地方政务部门组织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审查并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补助资金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一次或分次下达。

第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对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

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建议书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的,应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重大变更或变更投资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的编制内容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有少量调整且其调整内容未超出已批复总投资额度百分之十的,需在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时以独立章节对调整部分进行定量补充说明。

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六条电子政务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并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核准的招标内容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采购,确定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标单位。

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八条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于每年七月底和次年一月底前,向项目审批部门、财政部门报告项目上半年和全年建设进度和概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

如有特殊情况,主要建设内容或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必须事先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履行报批手续。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超概算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再受理事后调概申请。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专家咨询评审等工作。

项目审批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批准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获得批复及具备开工建设条件后,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申请,项目审批部门将其作为下达年度中央投资计划的依据。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对确需提前安排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如用于购地、购房、拆迁等),项目建设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说明要提前安排资金的原因及理由,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下达项目建设资金。

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项目审批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对电子政务项目进行稽察,主要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和概算控制等情况。

对稽察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批复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遵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依法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中的采购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稽察、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的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六章验收评价管理第二十九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三十条电子政务项目应遵循《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大纲》(附件四,以下简称《验收工作大纲》)的相关规定开展验收工作。

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

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验收工作大纲》要求自行组织;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其组织成立的电子政务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对建设规模较小或建设内容较简单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审批部门可委托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第三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的半年内,组织完成建设项目的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初步验收工作。

初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将项目建设总结、初步验收报告、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项目审批部门应适时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三十二条项目审批部门根据电子政务项目验收后的运行情况,可适时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对建设项目的系统运行效率、使用效果等情况进行后评价。

后评价认为建设项目未实现批复的建设目标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项目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运行管理第三十三条电子政务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立项目运行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应按照风险评估的相关规定,对建成项目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检验其网络和信息系统对安全环境变化的适应性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保障信息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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